精品一区二区中文在线,无遮挡h肉动漫在线观看,国产99视频精品免视看9,成全免费高清大全

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0 13:03:5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篇1

  一、總則

  (一)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中具有高度的流動性。

  (二)為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的管理和控制,確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安全,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guī),結合我縣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三)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zhí)行本制度。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管理工作接受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jiān)督。

  (五)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現金管理

  (一)現金亦稱庫存現金,指存放于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部門,由出納人員經管的貨幣。

  (二)現金是日常經濟活動中一種最重要的支付手段,可以隨時購買產品物資,支付費用,償還債務,存入銀行等,具有流動性強、收付頻繁兩個特點。

  (三)現金的兩個特點,決定了現金在保管和使用過程中容易出現差錯,比如計算錯誤或者丟失,甚至被挪用、貪腐等。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加強現金的管理和核算,監(jiān)督現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現金使用范圍。根據國家《現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包含村、組干部)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guī)定發(fā)給個人的科技、文藝、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及國家規(guī)定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質的款項;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現金結算范圍內的支出,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及需要,從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提取現金支付。不屬于上述現金結算范圍內的支出,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通過銀行或信用社轉賬結算。

  (五)庫存現金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了保證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零星支出,按規(guī)定允許留存現金的最高限額。

  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需要(一般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確定),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遠離銀行或交通不便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最多可以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15天的正常開支需要量來核定庫存現金的限額。正常開支需要量不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大額現金支出。

  庫存現金限額一經核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嚴格遵守,不能任意超過,超過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信用社);庫存現金低于限額時,可以提現補足限額。

  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向開戶銀行(信用社)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信用社)重新核定。

  (六)現金收支規(guī)定。

  1、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現金,應于當日送存銀行(信用社),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信用社)確定送存時間。

  2、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現金,可以從本村庫存現金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信用社)提取,不得從本村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現金。

  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時,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信用社)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信用社)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內進行。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支的現金都必須入賬,定期向開戶銀行(信用社)報送坐支金額及使用情況。

  3、村集體經濟組織從開戶銀行(信用社)提取現金時,應當如實寫明用途,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信用社)審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現金。

  4、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時,應向開戶銀行(信用社)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信用社)審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現金。

  5、不準用不符合制度規(guī)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抵庫”。

  6、不準向開戶銀行(信用社)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7、不準用銀行(信用社)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8、不準將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儲,即不得“公款私存”。

  9、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不得設置“小金庫”。

  10、不準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互相借用現金。

  11、禁止非出納人員保管和經手現金。

  12、不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活動中,只收現金,拒收銀行本票、支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

  (七)現金管理的內部控制。

  1、原則:

  (1)嚴格職責分工。不相容職責分由不同人員擔任,形成嚴密的現金出納人員和會計人員的內部牽制制度,以減少和降低現金管理上舞弊的可能性。

  (2)實行交易分開。如果可能的話,現金支出業(yè)務和現金收入業(yè)務分開進行處理,防止將現金收入直接用于現金支出的坐支行為。

  (3)實施內部稽核。設置內部稽核人員,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加強對現金管理的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現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時改進對現金的管理控制。

  (4)實施定期輪崗制度。對涉及現金管理和控制的業(yè)務人員實行定期輪換崗位,通過輪換崗位,減少現金管理和控制中產生舞弊的可能性,并及時發(fā)現有關人員的舞弊行為。

  現金的內部控制目的并不是在于發(fā)現差錯,而是要減少發(fā)生差錯、舞弊、欺詐的機會。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允許由單獨一人自始至終地操縱和處理一筆業(yè)務的全過程,不允許經管現金的人員兼管現金賬冊。

  2、現金收入的內部控制要求:

  (1)開票與收款應由不同的經辦人員負責辦理,做到職責分開。

  (2)控制發(fā)票的數量和編號。領用發(fā)票時,必須由領用人對領用數量和起迄號碼簽字確認。

  發(fā)票存根由發(fā)票保管人簽字回收、清點、登記、封存和保管。銷毀時必須按規(guī)定手續(xù)上報審批。

  對尚未使用的空白發(fā)票要定期檢查,防止短缺遺失。

  (3)建立“發(fā)票的銷號”制度,監(jiān)督收入的及時入賬。即發(fā)票存根與發(fā)票入賬聯核對注銷(作廢的發(fā)票應全聯粘貼在存根上),確保已開出的發(fā)票無一遺漏都收到了款項和入了賬。

  (4)一切現金收入都應無一例外地開給收款收據。

  (5)郵政匯款,在收到時應由兩人會同拆封,并登記來源、金額、收據情況等。

  (6)一切現金收入必須當天入賬,盡可能當天存入銀行(信用社),不能當天存入的`,應該于次日上午送存銀行(信用社)。

  3、現金支出的內部控制要求:

  (1)必須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使用現金。

  (2)采購、出納、記賬工作必須由不同的經辦人員負責,不能職責不清,一人兼管。

  (3)支票的簽發(fā)和付款必須有兩人分別蓋章,互相監(jiān)督。

  (4)建立健全現金開支審批制度,嚴格現金開支審批手續(xù)。任何一項需要開支的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人、驗收證明人簽字,財務會計人員審核,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出納人員才能據以付款。

  對手續(xù)不完備的開支發(fā)票,不得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財務人員等有權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5)已經付款的發(fā)票等憑證,應蓋上“銀行付訖”或“現金付訖”印章,編好號碼,及時登賬,妥善保管,以防丟失、遭盜、竄改,甚至重復報銷等情況發(fā)生。

  (6)存出保證金、押金、備用金等應定期清理和核對。

  4、庫存現金的內部控制要求:

  (1)正確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嚴格按規(guī)定限額控制庫存現金。不違規(guī)坐支現金,超過限額部分按規(guī)定辦理。

  (2)出納人員必須做到日清、日結,確保賬款相符。如發(fā)現賬實不符,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予以處理。

  (3)內部審計或稽核人員必須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核查,有必要時可以臨時抽查。

  (八)現金的明細分類核算。設置“現金日記賬”,“現金日記賬”由村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現金收、付款發(fā)票、單據,和提現時填制的支票存根等,按照業(yè)務發(fā)生的先后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出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支出合計數并結出余額,與現金實存數核對,確保賬實相符;每月終了,“現金日記賬”余額要與“現金”總賬余額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規(guī)定處理。

  (九)現金清查的核算。現金清查指對庫存現金的盤點與核對,包括出納人員每日終了進行的現金賬實核對,和清查小組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現金盤點、核對,達到賬實相符的目的。

  現金清查一般采用實地盤點法。

  清查小組清查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清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有挪用現金、白條抵庫、超限額留存現金的現象,以及賬實是否相符等。

  對于現金清查的結果,應編制現金盤點報告單(附后),注明現金溢缺的金額,由出納人員和盤點人員簽字(章)。

  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

  xxxx年x月x日

  實存金額

  賬存金額

  盤盈

  盤虧

  備注

  盤點員簽字(章):出納員簽字(章):

  如果發(fā)生現金溢余,先借記“現金”賬戶,貸記“內部往來——現金長款”或“應付款——現金長款”賬戶;待查明原因經批準后,借記“內部往來——現金長款”或“應付款——現金長款”賬戶,貸記“其他收入”賬戶。

  如果發(fā)生現金短缺,先借記“內部往來——現金短缺”或“應收款——現金短缺”賬戶,貸記“現金”賬戶;待查明原因后,借記“其他支出”,必須賠償的,借記“內部往來——×××”或“應收款——×××”賬戶,貸記“內部往來——現金短缺”或“應收款——現金短缺”賬戶;收到賠償款后,借記“現金”賬戶,貸記“內部往來——×××”或“應收款——×××”賬戶。

  三、銀行存款管理

  (一)銀行存款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存放在銀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凡是獨立核算的單位都必須在當地銀行開設賬戶。

  (二)銀行賬戶的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其所在地銀行(信用社)開設結算賬戶時,必須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fā)的開戶許可證,帶好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章、財務負責人和出納員印章等印鑒,到當地銀行(信用社)開立賬戶。開立賬戶必須注意:

  1、不得為還貸、還債和套取現金而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2、不得出租、出借賬戶;

  3、不得違反規(guī)定在異地存款和貸款而開立賬戶;

  4、不得利用銀行賬戶進行非法活動。

  (三)銀行結算方式。銀行結算方式包括票據結算(主要有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等)、信用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證等。根據我縣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下面只就支票結算方式作具體規(guī)定。

  1、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支票的領用。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后,向銀行(信用社)申請購買支票。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銀行(信用社)注銷。平常工作中,作廢的支票也必須妥善保存?zhèn)洳椤?/p>

  3、支票的種類。支票分為現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轉賬支票(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普通支票(未印“現金”或“轉賬”字樣,可以支現也可以轉賬,但劃線普通支票〈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4、支票的簽發(fā)。

  (1)轉賬支票的簽發(fā)。指由支票存款人開出,委托金融機構見票后無條件從其賬戶中撥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

  填寫轉賬支票時,各欄項目必須使用碳素墨水筆填寫齊全:①出票日期必須大寫;

  ②收款人要填寫收款單位全稱;

  ③付款行名稱、出票人賬號要填寫正確;

  ④金額大、小寫要一致,小寫金額前加人民幣符號“¥”,大寫金額緊靠“人民幣”字樣之后,不能留有空白;

  ⑤用途如實填寫;

  ⑥支票填妥后,加蓋銀行預留印鑒。

  (2)現金支票的簽發(fā)。指由支票存款人開出,委托金融機構從其賬戶中支付一定金額現金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現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

  現金支票的填制與轉賬支票的填制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用現金支票支取現金時,收款人必須在支票背面簽章。

  5、支票的背書。現金支票不能背書,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而且可以多次轉讓,背書方法:

  限于個人轉讓給在銀行開戶的單位或個體經濟戶。背書轉讓時,應在“轉賬支票”背面的指定位置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并由背書人簽章,填明背書日期。

  6、支票的受理。

  (1)收款人收到付款人開出的轉賬支票后,應認真審核:

  一是審核支票票面是否整潔,有無涂改。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額有更改的支票無效;

  二是審核支票各項目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內(自出票日起10日內),收款人是否為本收款人,金額填寫是否正確;

  三是審核付款人簽章是否清晰,有背書的,背書是否連續(xù)。

  支票審核無誤后,方可受理,填制“銀行進賬單”連同轉賬支票一同交銀行辦理轉賬手續(xù)。

  (2)出票人開戶銀行收到支票后,按照前述方法進行審核,無誤后受理。對于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開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必須引起重視的是:簽發(fā)支票前,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查明銀行(信用社)存款的實際余額,防止簽發(fā)空頭支票(簽發(fā)空頭支票的,銀行除退票外,還按票面金額的5%但不低于1000元處以罰款)。

  7、支票的掛失。支票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票據,應妥善保管,嚴防丟失。

  如果已簽發(fā)的轉賬支票丟失,銀行不辦理掛失,可與收款人聯系協助防范;如果已簽發(fā)的現金支票丟失,可到銀行辦理掛失。掛失前已被冒領的,銀行概不負責。

  8、支票結算的內部控制。支票和財務印鑒應由不同人員保管,相互監(jiān)督,形成嚴密的內部牽制制度,減少提現舞弊的可能性。

  (四)銀行存款的明細分類核算。按金融機構的名稱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銀行存款收、付款單據、支票存根等,按照業(yè)務發(fā)生的先后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出當日銀行存款存入合計數、支付合計數并結出余額。每月終了,“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和“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確保賬款、賬賬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進行更正處理。

  (五)銀行存款清查。銀行存款清查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與其開戶行轉來的銀行對賬單余額進行核對。

  如果查明雙方余額不一致的原因是屬于記賬錯誤,應立即加以更正。

  如果查明雙方余額不一致的原因不是記賬錯誤,而是因為未達賬項(指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銀行取得有關憑證的時間不同,取得的一方已經登記入賬,未取得的尚未登記入賬的款項)引起的,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進行調節(jié)(附后)。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

  單位:元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村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

  加:銀行已收、村集體未收款

  減:銀行已付、村集體未付款

  銀行對賬單余額

  加:村集體已收、銀行未收款

  減:村集體已收、銀行未付款

  調節(jié)后村賬銀行存款余額

  調節(jié)后銀行賬銀行存款余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的各類公司、企業(yè)等是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經濟實體。集體經濟組織具體負責集體資產的生產、經營工作。要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核算、管理之中。

  第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xiāng)(鎮(zhèn)、街)村、村民小組農民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形式組成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凡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占有集體資產份額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平調或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六條市農業(yè)局是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制定全市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管理制度,指導、監(jiān)督本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情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總站具體負責集體資產管理的日常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管理總站職責是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市區(qū)街道辦事處存在集體資產份額及各行政村的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審計、監(jiān)督,查處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實施細則的行為。

  第七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市區(qū)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qū)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政府關于集體資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二)依照本規(guī)定監(jiān)督、檢查、考核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狀況;

  (三)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年檢、產權界定和評估審查。對凈值(所有者權益)進行考核,定期公布經營業(yè)績,保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四)依法管理監(jiān)督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各類承包、租賃合同及其他經營性合同;

  (五)審計和監(jiān)督集體資產結存運用情況;

  (六)確認集體經濟組織在其他企事業(yè)單位中存在集體資產份額。

  (七)對集體資產承包或者租賃等合同進行鑒證;

  (八)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章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八條農村集體資產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九條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

  (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

  (二)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臨時投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以及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建筑物、機械設備、產畜、役畜、林木和農田水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等;

  (三)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兼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資產;

  (四)股份制企業(yè)、聯營企業(yè)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yè)中集體經濟組織占有的資產份額;

  (五)國家無償資助及有關單位和個人贈予的資產;

  (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貨幣資產。

  (七)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債權;

  (八)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十條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企業(yè)和其他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股份合作經營的集體資產。

  第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的企業(yè)、事業(yè)等所形成的新增資產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入股或者聯營依照協議所獲得的新增資產。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發(fā)生爭議(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第四章資產經營

  第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決定對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股份合作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未禁止的其他經營方式。

  第十四條維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確保集體資產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fā)展。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的各類公司、企業(yè)等是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經濟實體。集體經濟組織具體負責集體資產的生產、經營工作。要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核算、管理之中。

  第十五條集體資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集體資產經營者享有合同約定的經營權和收益權。

  第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荒坡和耕地的使用權。但耕地、荒地必需用于農業(yè)方面的開發(fā)利用。開發(fā)和利用“四荒”必需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拍賣、租賃收取的資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十七條集體資產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的應當合理確定折舊費和承包金或租金。

  第十八條集體資產承包者或承租者必需按合同規(guī)定及時交納承包金或租金。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企業(yè)破產應當依法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資產推行總量控制、凈值考核、保值增值管理。可以依照所有權和使用權、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有償使用。

  第二十一條各鄉(xiāng)(鎮(zhèn)、街)農經站負責本轄區(qū)內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

  (一)認真執(zhí)行國家各級政府制定的關于集體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

  (二)檢查、監(jiān)督集體資產的運行情況。

  (三)檢查所屬經營單位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對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按合同規(guī)定交納承包費、租金、押金、拍賣金、占用費、折舊費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四)定期向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或民主理財組織演講資產管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集體資產實行民主管理。接受其成員監(jiān)督。下列項目集體經濟組織須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重大變更;

  (三)重大投資項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資產處置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管理須建立以下制度:

  (一)財務預、決算制度;

  (二)現金管理制度;

  (三)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四)合同管理制度;

  (五)財富物資管理制度;

  (六)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七)檔案管理制度;

  (八)財務公開制度;

  (九)民主理財制度;

  (十)資產演講制度;

  (十一)集體資產占有變化制度;

  (十二)專項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或解散轉入其他經濟組織時。將集體資產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并歸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不得私分。

  其成員轉入其他經濟組織時,集體經濟組織因土地全部被征用等原因而解散。原有的集體經濟的資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置。

  依照有關規(guī)定,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取的土地彌補費等收益。應當轉入集體經濟組織公積金的必需及時足額轉入。公積金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取、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總量控制、凈值考核、保值增值管理的

  (二)資產所有權發(fā)生變卦、轉讓的

  (三)企業(yè)兼并或實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

  (四)與境外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興辦合資合作企業(yè)的

  (五)租賃、承包、參股或聯營企業(yè)的投資變化的

  (六)企業(yè)歇業(yè)、破產清算的

  (七)當事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的評估。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屬經營單位的集體資產評估結果,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市區(qū)街道辦事處確認后,報市農業(yè)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總站備案,未評估或評估結果未確認的相關部門不予料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的年終收益分配必需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兌現合同。

  第二十九條集體資產轉為國有或其他單位所有的國有或其他單位必需按等價交換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占用集體資產。占用的應退回;造成損失或無法退回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各級農經管理機構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登記。集體經濟組織按年度對其所有的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和檢查。并由農經部門進行年檢。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有功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給予懲處、獎勵:

  (一)模范執(zhí)行本實施細則。

  (二)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fā)、控告的人員;

  (三)維護集體資產有顯著成績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侵犯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政紀獎勵并處以經濟處罰:

  (一)對生產性固定資產未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折舊的

  (二)不按規(guī)定簽訂合同或合同簽訂后未依法鑒證、公證而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使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受到損失的其發(fā)包、租賃合同依法宣布無效,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集體資產。

  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責任人政紀獎勵并處以經濟處罰。將集體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無償分給個人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市區(qū)街道辦事處的農經站責令限期更正。

  第三十五條對侵占、私分集體資產的應當返還資產。

  不按規(guī)定交納承包費、租金的根據合同或法律規(guī)定追究經營者責任。對承包、租賃集體資產。

  第三十六條對貪污、挪用、平調、私分及揮霍浪費集體資產等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市農業(yè)局對本實施細則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如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執(zhí)行。

【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04-26

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01-30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精選9篇)04-21

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制度04-15

村集體房屋租賃合同04-14

村先進雙聯戶集體主要事跡12-09

村班子集體創(chuàng)業(yè)承諾書04-26

村聯戶先進集體事跡(通用7篇)10-25

村文化管理制度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