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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辦

時間:2024-06-09 14:59:33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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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5篇【精選】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鐵路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是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總公司黨組提出的“安全工作無小事、安全第一、影響安全問題必須立即解決”的“三點共識”要求,將客車安全、加強安全管理、抓落實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個重中之重”,實施安全風險管理,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四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設置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總目標是:杜絕生產安全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遏制生產安全較大事故,減少生產安全一般事故。建設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制定鐵路建設項目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第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鐵路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接受國家、行業和總公司依法進行的安全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總公司鼓勵在鐵路建設項目中開展建設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裝備,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鐵路建設項目竣工,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及總公司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安全評估。經驗收、安全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二章 安全風險管理

  第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應推進安全風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規避安全風險,降低和減少風險災害及風險損失,并高度重視突發性和災難性風險。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包含風險計劃、風險辨識、風險估計、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程竣工后應開展風險后期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和工程實施四個階段開展,各階段均應編制風險管理報告。對于極高風險等級工點以及復雜技術工點應編制專項風險評估報告,各階段風險管理報告在通過審查后作為后續階段風險管理的依據;竣工后應按照規定編制風險后期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風險等級根據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為極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風險四個級別。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職責和合同約定開展相應的風險管理工作,風險管理具體內容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設管理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責,根據總公司規定,設置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結合實際制定項目安全管理辦法和制度,在合同中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約定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加強合同履約情況的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組建現場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安全管理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在招標時不得接受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或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監理企業的投標文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協助勘察設計單位完成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影響范圍內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調查、收集,并向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按規定將批準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依據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及時撥付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對施工單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以及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批準工期組織建設,不得隨意壓縮工期;

  調整工期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并增加保證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技術、新標準、新結構、新工藝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應組織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和專項技術交底。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強化安全重點環節管理,高風險工點安全專項方案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營業線施工方案未經批準、各種程序未履行的不得開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標或擅自改變開挖方法的必須停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高風險工點的管理,極高風險工點實行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風險工點由建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包保,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管理行為和施工現場安全的監督檢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因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條 在鐵路運營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應嚴格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規定。建設單位應會同相關鐵路運輸、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施工、設計等單位對竣工驗收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在聯調聯試及運行試驗期間,各項施工比照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設計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按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增強安全風險管理意識。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相關規定,滿足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需要。勘察設計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等,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注明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針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四)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對不良地質及特殊巖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邊坡、特殊結構橋梁等高風險工點進行安全評估,并提出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

  (五)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以及營業線施工期間運營安全保證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六)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負責,保證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施工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特點,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和責任體系,實施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事故責任追究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按法律法規規定和承包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

  (二)施工單位應制定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專款專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安全費用,應落實到位。

  (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執業資格,對鐵路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負責。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組織制定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等。

  (四)施工單位應在鐵路施工現場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督促和指導其他部門和人員認真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生產安全職責,組織實施現場生產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并糾正違規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五)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分包單位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六)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并接受鐵路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總公司、建設、監理等單位組織的檢查,安全生產活動應記錄備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實行分級管理、督辦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時限,及時消除隱患,并加強警示教育,舉一反三、持續改進。

  (七)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按照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1.開工前應組織全員安全培訓,新上崗及轉崗人員應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加從業人員崗前培訓。

  2.營業線施工及新建工程聯調聯試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

  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生產管理、安全管理、技術及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題教育培訓。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八)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對高風險工點實施安全風險管理,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相關安全檢算,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報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應建立高風險工點帶班作業制度。極高風險工點由項目部負責人包保,項目班子成員輪流帶班作業;高度風險工點由項目部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干部帶班作業,高風險隧道還應執行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作業制度。

  (九)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等作為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對重大、復雜、高風險工點或分部、分項工程編制作業指導書,明確作業程序、標準、方法和注意事項。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法、簡化作業環節、降低安全標準,不得壓縮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產周期。暫停施工時,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

  (十)施工單位在鐵路營業線及其鄰近區域施工時,應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選擇與營業線施工相適應、保證營業線運輸安全的機械設備。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十一)施工單位應推進標準化工地建設,重視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和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鐵路營業線施工區周邊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明示安全責任人。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十二)施工單位應規范勞務用工安全管理,積極推行架子隊管理模式,對勞務人員與企業職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培訓,按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條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本項目的技術、安全管理人員應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和措施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如實說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注意事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交底記錄由交底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交底及確認資料納入工程檔案管理。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作業程序、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質疑、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十四)施工單位應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施工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機具設備等,嚴格按照程序、標準作業。

  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報告。

  (十五)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操作說明,其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還應具有安全鑒定證書,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應經專人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國家規定及時報廢。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其選址和結構等應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配置駐地消防設施,加強對員工膳食、飲水、宿舍的管理,保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十八)施工便道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組織工程線施工運輸和新線開行工程列車時,應比照營業線運輸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車調度指揮系統,規范運輸組織管理,加強運輸機車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工程線運輸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監理及其他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監理規范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負責。監理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監理單位應按照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規定,組建標準化監理項目部,按合同約定配齊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生產監理人員,配備適合鐵路建設項目特點的設施、設備等,建立監理工作標準,編制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

  (二)監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實施細則實施安全監理,查驗相關參建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等,檢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執行情況,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參加設計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檢查現場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及實施情況;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及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發出監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監理單位應檢查施工圖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重點關注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工程風險評估、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等設計完善情況。

  (四)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安全檢查。檢查機械設備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情況,檢查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單位資質、安裝驗收記錄,以及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等檢驗檢測記錄等。

  (五)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按規定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存在生產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發出監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立即下達工程暫停令,責令立即整改,并同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執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監理單位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

  監理單位應將安全監理實施情況記入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安全監理資料按規定立卷歸檔。

  (六)監理單位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配置安全生產防護設施,保障監理人員安全。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程規范、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設計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進行審核,提出審核、咨詢意見。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對審核質量、咨詢結果負責。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同時應針對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根據所承擔鐵路建設工程的危險源狀況、風險類型和等級、可能發生的事故等,有針對性地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以及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救援預案的教育培訓,并組織檢查施工現場救援預案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現場應急物品配置、逃生應急措施落實、應急設備物資儲備以及應急培訓演練情況等。

  第三十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人員被困涉險事故后,建設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程序實施搶險救援。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做好先期處置,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作出標志并做好書面記錄,現場重要痕跡應拍照或錄像,妥善保管好有關物證。

  第三十七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事故發生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管部門報告,建設單位及時向總公司建設部、工管中心、監督總站、區域監督站報告。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鐵路交通事故的,同時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應要求各參建單位服從當地政府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參與事故搶險救援,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分析。

  第三十九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同時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合同約定進行責任追究。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總公司將根據事故性質和責任,在一定時間內不向責任單位發售招標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進入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從事建設活動。

  第四十一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濫用職權和失職瀆職行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總公司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鐵路建設單位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建設單位或監督機構向總公司提出建議,總公司主管部門向鐵路監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建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不再執行原鐵道部印發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鐵建設【20xx】179號)。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3

  第一條為做好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工作,加強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心,保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持有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并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對總承包單位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考核記分;未實行總承包的,對所有參加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考核記分。對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實行ic卡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逐步實行ic卡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以及與企業安全生產相關的副經理、總工程師等。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具有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

  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條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負責全市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管理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

  蘇州建筑業安全監督站受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實施蘇州中心城區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記分和日常監管。

  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記分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記分和日常監管。

  第六條安全生產行為考核采取記分的形式,以自然年度為考核記分周期,滿分值為10分。

  第七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事先通知的檢查時,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均應實施考核,符合記分規定時應予記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檢查時,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需考核記分的,可通知當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實施考核記分。

  第八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進行考核時,應以促進企業及時整改、確保安全生產為目的,認真執行《蘇州市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標準》,需記分的,應填寫《蘇州市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抄告審批表》,寫清楚記分原因和分值,報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能生效。對應記分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被記分者本人,并制作《蘇州市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抄告單》(以下簡稱《抄告單》),送達被記分者本人簽名確認。《抄告單》一式三份,一份由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存檔,一份交被記分者本人,一份交工程所屬施工企業。

  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一次有2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為的,應分別計算、累計記分。

  第十條在一個考核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滿分值的,即為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條考核記分周期內記分值未達到滿分值的.,考核記分周期期滿時,該周期內的記分值取消,不轉入下一考核記分周期。

  第十二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應責令限期整改,接受安全生產強制性培訓、考試。

  第十三條由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性培訓和考試,內容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筑施工安全的規范標準、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建筑施工安全的相關知識等,培訓時間不少于20課時。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強制性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允許申請1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2次記分值達到滿分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5日前,填寫《蘇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人員匯總表》,將上季度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累計值達到10分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名單報送蘇州市建設局,并同時在所在地的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布。蘇州市建設局在蘇州市工程建設網的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和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信用檔案欄目上,每季度一次對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情況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對考核記分有異議的,可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對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向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蘇州中心城區可直接向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經核實,考核記分結果確屬不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相應記分值。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記分時,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考核記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行為涉及違法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蘇州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廣大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集團生產經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團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集團各級企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安全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集團各級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依法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集團對所屬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明確、關系順暢、制度齊全和有效運行的安全管理體系,形成安全生產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行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作業環境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控制一般事故,杜絕較大事故及人身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安全事故及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全員參與”的原則,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覆蓋到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及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八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集團各級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履行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2、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監督;

  3、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及有效實施;

  4、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5、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集團各級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九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一)集團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全面領導、組織、協調、監督集團各級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追責、年度考核獎懲等。集團安委會主任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

  (二)安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集團各級企業建立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各二級企業應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的分管領導,設置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安全生產任務較少的企業可不設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但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明確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一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綜合素質,鼓勵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集團各級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集團各級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中,應包括與之相適應的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四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培訓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五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結合實際和行業特點,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六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八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規范各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九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企業,應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提取必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一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并保證必要的安全培訓時間以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二十二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集團安委辦負責突發信息接報、傳達集團公司對突發事件處置的指令、跟進突發事件動態、處置進展、及時通報情況。集團安委辦負責人為集團生產安全事故對外發布的新聞發言人。

  第二十四條 集團各級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并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要求,完成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

  第二十五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報集團安委辦備案。

  第四章 事故應急處置與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集團各級企業要嚴格建立并執行逐級報告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報告、謊報或隱瞞不報;并服從上級機關的指揮、調度,積極參加或者配合事故調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七條 集團各級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突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現場有關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后,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組織搶險救災,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等級,迅速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領導報告,并逐級上報至集團安委辦。

  (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集團二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參與下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負責監督落實對事故有關責任企業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責任追究處理情況及時上報集團安委辦,若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較大影響不安全事件的,根據一票否決考核標準上報集團安委會研究處理。

  第三十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制度、組成人員、職責及聯系方式報集團安委辦備案,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三十二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信息,及時報告集團安委辦。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三條 集團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各級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于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集團從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

  第三十五條 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期內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影響不安全事件的,除依據有關規定對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外,還應當對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在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被追究責任的,應當取消其參加該年度集團各級企業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七條 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扣分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扣減年度績效薪金,并對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九條 集團在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中對安全生產工作突出的企業和個人分別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獎勵遵循以精神鼓勵為主、經濟獎勵為輔的原則。

  第四十條 集團各級企業在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期內獲得省、市及政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表彰的,集團參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員工,集團各級企業應在提拔、晉職、評先、“五一”勞動獎章和勞模推薦上予以優先考慮。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集團各部室、各級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集團二級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安委辦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集團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5

  一、總則

  (一)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現場監控,降低和避免違章(指安全性質違章,下同)、事故發生,確保分公司轄區范圍生產安全平穩,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分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黑名單”管理辦法是指為有效控制相關外來作業單位違章、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平穩,確保分公司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有序,對違章、事故總量超過核定控制數量的外來單位,先進行紅、黃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單”,通過分公司公示欄或OA辦公系統、安全信息網絡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給予處罰懲戒和實施更加嚴格重點監督檢查考核的管理辦法。

  (三)“黑名單”管理辦法遵循依規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和依法對勞務承包等外來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原則。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在分公司轄區內的裝卸勞務承包、承租作業、工程施工、設備設施維修保養等外來作業單位。

  (一)紅、黃牌警告范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掛黃牌警告,給予經濟處罰,并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1)一個月度內,發生嚴重“三違”行為(A、B類)3次的。

  (2)一個季度內,違反分公司消防環保管理規定2次的。

  (3)半年內連續發生輕微責任事故的。

  (4)拒不執行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環保部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不及時按照整改時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隱患整改期間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且不按時回復的。

  (6)年內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決定掛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紅牌警告和經濟處罰,并要求采取措施進行立即整改。

  (1)半年內累計被掛黃牌警告2次的。

  (2)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

  (3)發生其他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4)年內被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掛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單”

  1.年內累計掛紅牌二次的。

  2.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3.年內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列入“黑名單”的情形。

  三、“黑名單”辦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統計相關單位違章、事故數量,并根據本規定,對符合掛黃紅牌條件的單位,報請分公司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欄內公告、通報;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報請分公司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欄內公告并發文通報。

  (二)分公司主體單位要加強本部門(單位)屬地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預控措施,防范違章、事故發生。

  四、處罰辦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警示談話1次的責任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500-1000元處罰。

  (二)被掛黃牌1次的單位,每次扣罰1000-3000元。

  (三)被掛紅牌1次的單位,每次扣罰5000-10000元。

  (四)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責令停工整頓1個月。期滿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對其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重新恢復作業資格,驗收不合格的,將作退出港口作業的處理。

  (五)年內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其安全生產信息情況將作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與其續約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附則

  (一)本辦法由鐵路分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本辦法不影響根據分公司其他規定對事故、違章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鐵路分公司外來作業反“三違”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港鐵司安〔20xx〕12號)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6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本項目公司負責建設的交通項目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安全標準,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堅持“項目計取、確保需要、按實計量、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投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細化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清單(見附件1),細化后的使用清單必須由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使用清單第2大項、第5大項和第6大項施工單位必須進行書面申請(見附件2),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產費使用清單其他大項可根據實際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實施,但未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書面同意,每一大項費用不得超支。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應填寫計量表(見附件3),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計量的依據。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納入當期工程款的計量。

  第八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在工程量清單中以不低于投標總報價(不含安全生產費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1%的費用予以明確。除此以外為滿足項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產費用,施工單位已在工程量清單中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或總額價中予以考慮,項目公司不再另行計量支付。

  第九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項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樓梯口)、“五臨邊”(未安裝欄桿的平臺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臨邊、上下斜道臨邊)等防護、防滑設施的費用;

  2.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安全網、棚等費用;

  3.安全警示、警告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欄等購買、制作、安裝及維護的費用;

  4.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避雷設施、大型施工機械、支架等檢測檢驗費;

  5.其他安全防護、檢測設施、設備的費用。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1.各種消防設備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藥箱及器材費用;

  2.安全帽、保險帶、手套、雨鞋、口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費用;

  3.其他專門為應急救援所需而準備的物資、專用設備、工具的費用。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1.日常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用;

  2.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和評價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1.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評估、監控、監管費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儲存、使用、防護費用;

  3.對有重大危險因素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咨詢的費用。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1.“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復訓費用;

  2.內部組織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費用;

  3.組織應急預案演練費用。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相關活動費用;

  2.舉辦安全生產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活動費用;

  3.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費用;

  4.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費用;

  5.配備給專職安全人員使用的相機、電腦等物品費用;(相機、電腦等耐用品在工程交工驗收后由項目公司收回);

  6.安全生產獎勵費用:(經項目公司考核合格,安全無事故)發給專職安全員工資總額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個人、集體的獎勵;

  7.項目公司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以下范圍內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均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一)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二)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三)工地臨時辦公、宿舍、食堂等現場辦公生活設施為達到安全要求所需費用;

  (四)為保證施工期間施工區域內(路基坡腳范圍內)交通安全而設置的臨時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牌費用;

  (五)爆破作業及穿越村鎮、公路、河流、地線管線的施工現場進行防護、隔離等設施費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業所設置的基坑圍護、防失穩支撐、支架、安全用電等設備費用。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可暫停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項目公司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公司每月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0月20日開始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員工和企業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xxx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設備安全、產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等。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以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為主要內容,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第四條 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總體要求是:立足風以為企業發展提供安全保障為目標,險管理和預防事故發生,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各個專業密切配合、全體員工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構筑設施齊全、技術先進、管理科學的安全防范體系。建立適應安全管理需要、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安全工作隊伍,努力為我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可依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管理相關配套制度,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制度要報公司總部備案。

  第二章

  安全組織機構

  第六條 我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總經理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其他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公司屬各部門、各分公司及子公司領導任委員。

  第七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公司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第八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綜合部,作為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作。

  第九條 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分會,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條 公司綜合部、分公司、子公司綜合部門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本單位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行使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職能,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措施。

  第十一條 公司本部成立治安保衛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擔任主任委員,公司綜合部總經理擔任副主任委員,其他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公司屬各部門領導任委員。

  第十二條 公司本部治安保衛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的要求,定期與地方主管部門簽定綜合治理安全責任書,接受駐地社會綜合治理委員會對我公司綜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分公司、子公司按照當地政府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的要求,接受當地政府相關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三章

  分級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我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是根據“一崗雙責”(即從業人員履行本崗位工作職責

  的同時,要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的總體要求,對我公司各級領導管理層、職能部門、生產部門等在崗人員在生產業務活動過程中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各負其責,分級負責,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企業全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和所有崗位。

  第十五條 我公司負責人、公司內部各級管理部門負責人要以“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為基本原則,在履行本崗位工作職責的同時,要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總經理是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我公司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副總經理對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協助總經理做好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分管生產經營的副總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公司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總工程師對公司安全生產技術問題全面負責,副總工程師及相關專業技術主管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技術問題負責。

  第十七條 公司綜合部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管理職能。分公司、子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職能。

  第十八條 職能管理層領導根據崗位職責,全面負責本崗位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條 員工應按照崗位職責承擔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并接受直接上級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每年年初各單位應按照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職責要求,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安全生產責任內容落實到每個崗位。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與其他單位建立合作關系,合作事項涉及安全生產管理的,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將合作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包括:建立合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價、續用等進行管理。并由牽頭部門負責與合作對象簽訂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協議或條款。合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土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應該由相關責任部門與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明確安全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和實施,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保證為安全培訓教育提供相應的資源。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教育和督促全體員工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全體員工要接受安全生產教育,掌握本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常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我公司安全宣傳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現場勘驗技術以及應急處理措施,應急救援預案,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安全生產技能,消防安全知識、事故經驗教訓等。

  第二十七條 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育,教育要覆蓋全員,每年員工接受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各級單位應逐步建立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做好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第二十八條 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新員工必須經過我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教育實行分級管理,各單位、部門要利用各種形式做好分管范圍內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一) 公司級安全教育內容

  1、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二) 部門級安全教育內容

  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 所從事工作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 所從事工作的安全職責、操作規程、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相關應急預案、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部門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 項目組教育內容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項目勘察設計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要求;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分公司、子公司應對照以上安全教育管理要求,由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責任人負責,確定本單位的各級培訓教育內容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辦公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加強辦公樓及辦公場所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單位員工、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和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的人為因素而發生案件和安全事故。對機房、檔案、停車場、資金存放等重要場所,要明確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辦公樓(辦公區域)出入管理制度。整體要求:

  (一)員工憑有效證卡(公司本部憑工牌)進出辦公樓,并自覺配合保安人員的查驗,有效證卡不得轉借。

  (二)員工有效證卡丟失、毀損及員工離職證卡的回收,要加強管理。

  (三)外單位人員及來賓訪客,應辦理登記手續,由接待單位負責確認身份后,進入指定辦公區。嚴禁外來人員在辦公區內推銷產品。

  (四)辦公室無人時必須鎖門,嚴防無關人員進入,下班時辦公室門窗要關閉,保險柜、文件柜鎖好,關閉電源,消除隱患。

  (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節假日期間,任何員工非因公事項不得將外來人員帶入大樓,因工作需要帶入辦公樓(辦公場所)應履行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加強物品、設備管理

  (一)員工攜帶大件物品離開辦公樓(辦公區域),須開具相關證明,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接受保安人員查驗。

  (二)員工的個人現金、有價卡證、手機及貴重物品不得在辦公室內存放。在大平面辦公室辦公的員工,下班后,筆記本電腦須存放在保險柜或上鎖的抽屜(柜)內。

  (三)公用辦公設備及貴重物品(儀器儀表、打印機、復印機、筆記本電腦、攝像機、照相機、投影儀、有價證卡、禮品等),應登記造冊,指定專人保管。如因違反規定發生

  公共財物丟失等情況,使用人員或負責保管人員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不得將重要文件、資料、檔案等堆放在辦公桌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

  第三十五條 檔案、財務、機房、保密工程辦公室等要害部位,要按章操作,加強內部控制,嚴格出入制度。相關人員應妥善保管房門鑰匙,下班后,無關人員未經主管領導許可不得擅自入內。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責任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根據不同部位、不同情況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加強消防宣傳培訓,開展安全檢查和消防演練,組建義務消防隊。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要求,完善消防安全條件、配備必要的消防安全設施。消防器材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檢修、保養、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第三十九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辦公用房、機房等

  移動通信建筑工程項目,都要把消防設施建設作為主要工程項目內容,確保消防設施建設與移動通信建筑工程同設計、同投資、同建設、同驗收、同投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消防工程投資或延緩消防工程建設。消防設施建設及防火封堵產品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機房消防安全管理

  (一)機房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液體,包裝箱、打印紙等易燃物品要隨時清理,不得積壓,嚴禁在機房用餐和存放食物。

  (二)機房電氣設備、供電線路應由專職人員按照規定安裝,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機房內長期通電的設備要經常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機房無電源線老化和用電超負荷現象,保證各用電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 辦公區消防安全要求

  (一)自覺愛護消防設施和器材,禁止移動滅火器材。

  (二)消防栓周圍和消防通道內嚴禁堆放物品。

  (三)嚴禁在辦公樓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 嚴禁在辦公樓內焚燒廢紙等物品。

  (四)嚴禁在辦公室等禁煙區域吸煙。嚴禁將未熄滅的煙頭、煙灰等可能引起燃燒的物品倒入存有易燃品的紙簍或垃圾箱中。

  (五)辦公區內的電源線應布放整齊有序,不得擅自亂接亂拉電源線。

  (六)電器設備和電源線不準超負荷使用,電源周圍不準堆放雜物。

  (七)辦公樓配套用電設備一律由主管部門組織維修人員安裝和維護,禁止員工自行拆修。

  (八)使用電器設備的人員必須掌握安全用電常識和正確的操作方法。

  (九)辦公樓內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應辦理備案手續。明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周圍可燃物,設置滅火器具,安排專人監護,做到有火不離人。

  第七章 勘察及出差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主管部門和專業所應建立勘察設計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和明確專業人員勘察及出差安全行為標準,加強對人員勘察及出差安全管理和教育。 第四十三條 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應服從安全,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指揮生產,防止突擊性或超負荷生產,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四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在下達項目任務的同時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和工程項目組負責人應加強對合作方的單位和人員在查勘、設計等過程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工程項目組在勘察中,應嚴格遵守國家、當地政府部門以及行業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 工程項目組成員應學習、了解有關勘察安全的常識和技巧,勘察作業時應嚴格遵守有關勘察的安全操作規程。對于違反操作規程的指揮行為,項目組成員有權拒絕接受。

  第四十八條 工程項目組應根據勘察作業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及應急物資。

  第四十九條 工程項目組和出差員工應注意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及證件、資料,對不能貼身存放的應就近放置在視線范圍之內。

  第五十條 因工程項目需要在外地設立駐地機構的單位,應加強對辦事處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定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 工程項目組和出差員工在遇到危險、災害等緊急情況時,應按照我公司《員工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尋求幫助,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

  第八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條 員工應提高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有關交通管理法規。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要建立專職駕駛人員檔案和車輛管理檔案,做好生產用車的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狀況。公司本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按《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辦法(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分公司、子公司按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 加強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和駕駛技術培訓。駕駛員應遵守交通管理法規,杜絕交通事故發生。

  第五十五條 各單位因工作需要租賃車輛時,必須加強對租賃車輛的安全管理,在對外簽訂租車服務協議時落實車輛、人員安全管理相應條款。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生產車輛應逐步推廣配置必要的定位、報警等系統。租賃生產車輛時,應優先選擇具有車輛定位、報警動態安全管理系統的汽車租賃公司。

  第九章 安全檢查

  第五十七條 公司建立安全生產巡檢制度,每3年覆蓋所有的單位、部門,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檢查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的抽查。

  第五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的檢查,監督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相關部門要做好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專項、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重大節假日及重大活動前應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做好節假日安全應急值班工作。

  第六十條 安全檢查應明確檢查的目的、要求、檢查范圍和檢查重點。我公司安全檢查的基本內容為各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設執行情況、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隱患治理管理情況、事故處置情況、應急管理情況等。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日常及對安全檢查中的問題的風險評估與識別,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檢查人員應當場予以糾正和制止,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附件1),期限整改。

  第六十二條 受檢部門必須認真落實整改通知書的相關要求,逐一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反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一時不能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上報,并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時將相關文件備案。

  第六十三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檢查的情況應及時進行總結并通報。

  第十章 應急管理和工作報告

  第六十四條 各單位要以“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為要求,做好安全事故預防,加強應急管理。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負責人要結合生產實際,建立安全生產的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本單位重點領域應急管理,明確各層級、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六十六條 在消防、交通、勘察、大型集體活動及其他易發安全事故的重點領域,要落實安全措施,明確各層級、,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各有關部門的職責案,加強演練,及時修訂完善。

  第六十七條 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的風險情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地維護、保養。

  第六十六條 各單位應按照集團公司和公司本部的相關要求,及時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工作總結及相關信息、報表和材料。

  第六十七條 公司建立由各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主管領導、安全生產管理相關人員組成的應急通信網絡,應急通信網絡要保證暢通。各單位應向公司本部報備安全生產應急聯絡有關信息(附件2),并及時報送修訂情況。

  第六十八條 安全事故報告要求

  (一)各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

  突發事件,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公司本部綜合部,并在事故發生6小時內提交《生產安全事故快報》(附件3)書面報告,公司本部按照集團公司要求,及時上報至集團公司。

  (二)各單位要確保生產安全事故快報信息的時效性,在接到事故報告后,除立即逐級報送事故概況外,對事故詳細情況要及時跟蹤,及時續報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生第六十九條 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執行國家及集團公司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七十條 公司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考核和獎懲按照責任制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關于安全生產勞動防護和職業健康的安全管理要求,公司另行制定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建立我礦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xx]16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內,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當遵循規范計取,科學計劃,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費用的組成

  第四條(費用計取)發包人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合理確定項目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對“提取投標價的1%作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費”并且在清單中予以單列。

  第五條(費用使用范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燈具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照明燈具主要指施工車輛、船舶、機械、構造物的示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施工區域內夜間警示燈、照明燈等燈具。

  2、警示標志、標牌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標志、標牌主要指各類警告、提醒、指示等標志、標牌。

  3、安全用電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安全用電防護設施主要指各種用電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與插座外裝防水箱、高壓安全用具、漏電保護等設施。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檢測費用。主要指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定期的安全檢測。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的首次安全檢測、標定等費用不在此列。

  5、施工現場圍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圍護設施主要指改、擴建工程施工圍檔;施工現場高壓電塔、桿圍護;施工現場光纜的圍護等。對施工圍檔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圍檔費用不在此列。

  6、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指臨邊、洞口等危險部位防墜、防滑設施;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而設的安全網、棚等。

  7、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圍之內的,但發包人與監理人認為應計入安全生產費的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

  (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主要包括:

  1、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費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主要指滅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藥品、救生衣、救生圈、應急燈具、救援梯、救援繩等小型救生器材與設備。救生船、消防車、救護車等大型救援設備不在此列。

  2、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主要指為保護施工人員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有關規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須配備的安全帽、安全繩(帶)、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護藥膏等安全防護物品。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費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專職安全員日常安全巡視所發生的車輛、照相、攝影器材使用費。車輛與器材的購置費用不在此列。

  2、專項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生產過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藝、特別設備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3、安全評價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施工專項方案進行討論、論證、評估、評價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費。指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或者施工單位委托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2、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費。指根據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對項目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3、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費。指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進行日常監控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施工過程監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費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訓費用。包括承包人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安全知識教育等支出的課時費;安全報紙、雜志訂閱或購置費;安全知識競賽、技能競賽、安全專題會議等活動費用;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費用;安全標語、條幅制作費等費用。

  2、應急救援演練費用。指由發包人或承包人依據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組織的應急救援活動中應由承包人分擔或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指不在以上范圍內,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列支的相關安全生產費用。

  其它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從以下范圍內列支:

  1、辦公用品費。專指專職安全員辦公用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等辦公設施配備費用。

  2、獎勵費。指對專職安全員工資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所支出的費用。

  3、雇工費。指為保障施工安全,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部位進行交通管制而雇傭交通協管人員進行看護所支出的人工費用。

  4、其它費用。指在招投標時不可預見的,在施工過程中經發包人與監理人認可,可在安全生產費中列支的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六條(其他安全費用)除第五條所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外,承包人應當將其他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工程量清單其他相應綜合單價中,不得在安全生產費用中計取。

  第七條(特殊情況)根據本規定第五條,屬于安全生產費用范圍,但單項金額較大的工程項目,發包人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將該項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可以不受安全生產費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八條(使用原則)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擠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承包人職責)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承包人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嚴禁采用虛報手段套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監理人職責)監理人應當對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監理人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發包人報告。

  第十一條(發包人職責)發包人應當定期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四章費用的使用

  第十二條(計量支付原則)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與支付應當采用以現場計量為主,現場計量與總額包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能夠以具體單

  位數量進行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對于無法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或者采用具體單位數量計量難度較大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采用總額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

  第十三條(使用計劃)承包人進場后,應當在施工組織方案中明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安全生產費用的詳細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第十四條(承包人申報)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及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根據實際情況編報當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計量申請表,并報送下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經項目經理簽字并蓋章后與當月工程計量支付申請同時報送監理人審核。

  采用現場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憑證可為安全器材采購、培訓教育等發票、安全防護等臨時工程結算單、設備臺班結算單、設備租賃合同等。所有憑證都必須經過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驗收,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采用總額包干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由承包人提供當事人簽字、影像資料等材料,由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監理審核)監理人收到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后,應當在7日內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出具支付證書。

  第十六條(業主支付)發包人對經監理人簽字確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監理人出具的支付證書審核確認后,與當月工程款同時支付給承包人。

  第十七條(使用攤銷)對于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的安全生產材料或者能夠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設施,能夠重復使用的,應當僅計列攤銷費用,具體攤銷次數依據合同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由監理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或者扣除殘值后計列。

  第十八條(超支處理)承包人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依據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余額處理)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并且經監理人核實,承包人確實已按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的,發包人不得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條(分包情況)承包人依法將工程進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由分包人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第二十一條(勞務合作)承包人存在勞務合作的,勞務人員在本項目所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與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包人與監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結束后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違規受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與使用過程中違規行為的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罰則)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實施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以及罰款等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辦法制定)本辦法由西南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項目部。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有義務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七條、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和保障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管理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聘用注冊安全主任。

  注冊安全主任協助管理聘用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注冊安全主任的聘用及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以及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檔案、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體系,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必須登記建檔、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對重大危險源,采取相應的防范、監控措施,對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整改措施,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筑施工安裝企業、礦山企業和已發生職工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企業和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職業相關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方可上崗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應當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經營管理者應當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資格考核。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提供中文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十七條、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實施前款規定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對其免職、解聘以及其他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概算。

  第十九條、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預評價。

  對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安全性預評價的工程項目,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未經審查同意的工程項目,不得進行施工。

  工程項目竣工投產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試生產中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條、作業場所和倉庫的設備安裝、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設施等的設置,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安全標志。

  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設施、供水排水、供電系統、材料堆放、腳手架、工作平臺、食宿場所等,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二十二條、在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第二十三條、凡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

  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應當經法定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有產品合格證;任何單位不得經銷和使用沒有產品合格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應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備安全生產監察員。安全生產監察員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名,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由當地人民政府任命。

  安全生產監察員在執行公務時,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違章作業或者其他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時,應當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予以整改;發現安全生產緊急險情時,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生產監察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安全生產監察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從事安全檢測、檢驗、培訓、評價、咨詢服務的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職責,并對其作出的'安全檢測、檢驗、評價、認證的結果負責。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資格認定及其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作出的安全檢測、檢驗、評價、認證的結果無效。

  第四章、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二十八條、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和生產經營單位主管部門。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事故現場(電力、鐵路等特殊行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按國家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九條、重傷、死亡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結案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經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傷一至九人的,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審批結案;(二)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傷十至二十九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結案;(三)一次死亡六至九人或者重傷三十至四十九人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四)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或者重傷五十至九十九人的,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審批結案;(五)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重傷一百人以上的,按國務院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經營管理者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規定聘用注冊安全主任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的。

  第三十三條、工程項目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安全性預評價、安全生產設計未經審查進行施工或者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對建設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工作場所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產防護設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的設備、設施的;

  (三)使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證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生產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登記注冊、提供中文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二)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阻礙調查、拖延報告或者隱瞞不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未取得資格認定而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中介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基本原則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工程項目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

  2、“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項目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3、“三同時”原則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4、“五同時”原則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四不放過”原則的支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6、“三個同步”原則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0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的實施主體。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設立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引導和支持中央企業強化安全生產建設,促進《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發展規劃(20xx—20xx年)》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全面提升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列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發展規劃(20xx—20xx年)》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培訓實訓基地等重點項目建設。

  第四條財政部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受理、參與項目審查、資金核定和下達、資金監督等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專項業務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布局、標準制定、項目審查、項目監管等相關工作。

  有關中央企業負責建設項目的申報、實施、項目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項目建設實施遵循“依托現有、整合資源,突出重點、先進適用,事權劃分、職責明確,依據標準、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六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類別:

  (一)中央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所需的運輸吊裝、偵檢搜尋、救援救生、應急通信、個體防護、后勤保障、實訓演練等裝備。

  (二)中央企業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基地特種設施。

  各類設備、設施項目的具體內容,詳見《中央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地)裝備、設施配置指導目錄》(附件)。有關中央企業應結合現有隊伍(基地)基礎設施、裝備配置狀況和職責范圍等情況,精心篩選并進行科學論證,確保申報項目符合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的實際需要。

  第七條專項資金各年度的支持范圍、重點及項目申請事宜,由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研究確定后另行通知有關中央企業。

  第八條專項資金采取財政投資補助方式。

  第九條對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置項目,按核定項目投資概算額給予補助;應急救援隊伍的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員、設備維護等日常費用由中央企業承擔。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基地裝備配置項目,按核定項目投資概算額的60%給予補助。

  第十條有關中央企業按要求統一組織申報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經審核后匯總上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已經享受其他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對中央企業申報項目材料進行綜合評審,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年度項目庫。

  第十二條財政部根據項目評審結果、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額度及支持重點,核定并下達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監督項目按進度實施,保證按期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和依托項目企業應按照規定管好用好專項資金,按財政部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項目竣工后,由中央企業組織驗收并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定期組織對實施項目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對違反規定,有虛報、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財政部將全額追回資金,并取消相關單位以后年度申報資格。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1

  一、安全費用提取:

  二、安全費用的管理:

  1、財務部負責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設專人管理,建立安全費用提取臺帳和安全費用的使用臺帳,專戶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節余轉入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應當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2、生技部負責安全費用支出的核定工作,按規定范圍經公司同意后安排使用。安全費用的支出票證在交財務部入帳前,需由生技部審核。

  3、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進行安全投入,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超范圍使用。

  三、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等等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四、安全費用的使用和入帳:

  1、屬生產、設備、安全設施、職工培訓、救援演練、安全所需物資、安全評價、設備檢測等生產性安全投入資金,由生技部編制計劃報公司批準后,控制資金的投入,所發生的費用簽字審核后到財務部入帳,臨時性生產安全投入由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報生技部核實審批,再轉報公司批準后實施,簽字后入帳。

  2、勞動保護方面的安全投入,由各生產部門提按計劃報辦公室,辦公室審批后轉營銷部采購,發生的費用以領料單形式經生技部審核簽字后,轉財務處入帳。

  3、其他安全投入均由部門寫出書面申請,分管的主管部門轉報公司批準后實施,所發生的費用到生技部簽字審核后,到財務部入帳。

  4、未經生技部審核認可并簽字的其他費用,一律不準作為安全投入費入帳。

  五、費用臺帳:

  各有關單位、部門要建立相關的安全費用臺帳,如實準確地記錄本部門的安全投入費用。財務部建立安全費用臺帳,其保存期不少于3年。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2

  第一條為了實施"科技興安"和"人才興安"戰略,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技術保障體系,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的技術支持作用,進一步強化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產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津市安全生產專家庫是在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直接領導下的非常設組織。專家庫成員系非專職人員,按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指派,完成指定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專家庫成員由本市安全生產重點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家、教授及市外有關專家、教授組成。

  專家庫內的專家根據行業和領域分為若干專業組。

  第四條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二)熟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

  (三)熟練掌握本專業技術理論,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質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勤政廉潔;

  (五)身體健康,能夠參加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活動。

  第五條專家庫成員聘任程序:

  采取個人自愿,單位推薦,推薦單位主管部門或推薦單位所在地區縣安全監管局審查,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準相結合的`方式。合格者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聘書。

  對特殊需要的專家,經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可直接入選專家庫。

  第六條專家庫成員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安全生產重大科研課題和重大事項的研究,為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決策咨詢;

  (二)為改善我市安全生產條件、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為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整治提供技術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參加安全檢查及安全許可審查,查找事故隱患,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建議;

  (五)為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提供幫助;

  (六)參與安全事故調查,為事故原因分析、責任界定提供技術依據;

  (七)發生突發性事件或公共事故時,配合現場指揮部研究制訂應急救援臨時方案,并提供相應技術支援;

  (八)完成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專家庫成員采用聘任制。每屆聘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續聘,超過聘期不再續聘的,自動失去專家庫成員資格。

  第八條專家庫成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指派下執行公務;

  (二)執行公務時,應公正、客觀和獨立地開展工作,對其工作內容負責;

  (三)配合相關部門執行公務時,進入有關現場進行工作,調閱與任務有關的文件及技術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四)執行公務時應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任務完成后應向任務指派單位寫出書面報告;

  (五)如實傳達上級指示,如實反映情況,堅持原則,奉公廉潔;

  (六)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七)及時反映本市的安全生產情況。

  第九條專家庫成員執行任務,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直接通知專家本人,同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專家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到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

  第十條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經常與專家庫成員保持聯系,及時傳達上級的有關指示,組織專家考察,培訓新知識、新技術,反映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對專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

  第十一條專家庫成員受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指派執行任務、參加安全事故調查鑒定、參加有關會議或公益性技術服務,所需差旅費等費用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國家規定標準給予報銷;對生產經營單位技術服務的勞動報酬由受益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對工作優秀和做出貢獻的專家,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專家,情節輕微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者,取消其專家庫成員資格,并按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3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精神,規范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發電企業(含火電、水電、風電等)、輸電企業、地(市)級供電企業,以及施工工期在兩年以上的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其它電力企業和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 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輸電企業和供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上述有關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均簡稱《標準》。

  第四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采用對照《標準》評分的方式,評審得分=(實得分/應得分)×100。其中,實得分為評分項目實際得分值的總和;應得分為評分項目標準分值的總和。

  第五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以下簡稱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其中,標準化一級得分大于90分,標準化二級得分大于80分,標準化三級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標準化三級以上即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

  第六條 電力企業經評審、審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化條件的,授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稱號;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經評審、審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化條件的,授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建設項目稱號。

  第七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電力企業對照《標準》條款組織開展自查、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

  (二)電力企業根據本單位(或工程建設項目)自評結果,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提出評審申請。同一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再次提出申請時間間隔應不少于半年;

  (三)電監會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的評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對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申請材料經審查合格后報電監會;

  (四)獲準評審的電力企業委托評審人員經電力監管機構培訓合格的評審機構開展評審;

  (五)評審機構按照《標準》內容和要求進行現場檢查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六)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提交的評審報告組織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公告;

  (七)電力監管機構對經公告無異議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相應級別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申請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評審期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較大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發電機組(或風電場)通過并網安全性評價;運行水電站大壩按規定注冊;

  (四)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已經核準,并在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五)無其它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 取得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應保持績效,持續改進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十條 電監會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有關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組織評審機構現場評審人員和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專責人員的培訓;

  (三)組織對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

  (四)統一制定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式樣,并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證書和牌匾;

  (五)指導、協調達標評級工作中的其它有關事宜;

  (六)對電力企業、評審機構在達標評級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審查電力企業提交的評審申請材料;

  (二)組織對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

  (三)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證書和牌匾;

  (四)組織轄區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培訓;

  (五)對電力企業、評審機構在達標評級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降低安全生產標準化級別。其中,對標準化一級、二級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稱號,所在地電監會派出機構授予比原級別低一級的稱號并換發證書和牌匾;對標準化三級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由原發證電監會派出機構直接撤消稱號:

  (一)發生負有責任的較大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和設備事故;

  (二)發生電力監管機構認定的、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電力監管規章制度的嚴重事件。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其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

  (一)發生重大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和設備事故;

  (二)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電力監管規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其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予以通報,且兩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一)通過賄賂、隱瞞、欺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方式取得達標評級的;

  (二)偽造、涂改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證書的;

  (三)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證書的。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達標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專項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評審機構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對于評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

  (一)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發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降級或被撤消稱號后經整改符合條件的,以及申請高于已取得級別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評審。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在指定媒體或網站上公告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和達標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名單。

  第十九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可將轄區內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結果向所在地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程序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數。

  (二)評審期為申請日前一年時間。

  (三)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地(市)級供電企業,是指直接從事發電、輸電、變電、供電運行管理的企業。

  (四)施工工期,是指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的施工工期。

  (五)評審機構,是指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外部評審的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4

  第一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條全公司各車間、班組應經常開展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定期檢查:全公司性檢查每季度一次,生產安全部、各車間每月一次,工段每周一次,班組每天一次。

  第二條各專業部門(設備、基建、消防)每年應組織專業人員對全公司的起重機械、受壓容器、電氣設施、工業構筑物、防火、防爆等專業性設備、設施以及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條檢查方式:自查與互查、專業查與群眾查、重點查與全面查相結合。

  第四條檢查內容:應按上級文件精神,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不安全隱患,對查出的問題要做到定單位、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給予處理解決。

  第五條檢查后,根據事故隱患和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第六條安全檢查要加強領導,發動群眾,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有關職能部門對安全檢查的整改措施任務,應協同負責的整改單位,保證按期完成,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七條安全生產,教育為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首先必須把安全生產列為企業的頭等大事來抓,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條三級安全教育 凡新入公司的職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在工作前,必須經過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方可進入生產工作崗位,并由車間(工段)負責人指定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工作2-3個月,熟練本工種操作技術后方可獨立工作。

  第九條對特殊工種(電工、鍋爐、電焊氣焊、壓力容器、起重、汽車叉車駕駛等),必須經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后,才能獨立工作。安全生產部門每兩年應組織一次特種作業人員復審培訓工作,對復審不合格者應補考,如仍不合格將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條堅持車間每月一次、班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制,利用活動日進行布置、檢查、總結、研究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一條在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試制新產品時,必須由技術負責人事先對工人進行全面的安全操作知識教育,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對本公司(包括車間)所舉辦的技術學習班,應有安全技術知識內容。對外來參觀人員,接待部門應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并指派專人陪同方可進行現場(廠區)參觀。

  第十三條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做好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各級黨、工會、團組織要協調行政搞好宣傳教育。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5

  第一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巡回檢查制度,禁止脫崗,禁止與生產無關的一切活動。

  第二條認真執行崗位安全操作細則,防止刀傷、碰傷、棒傷、砸傷、燙傷、踩膜跌倒及身體被卷入轉動設備等人身事故和設備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開機前,必須全面檢查設備有無異常,對轉動設備,應確認無卡死現象、安全保護設施完好、無缺相漏電等相關條件,并確認無人在設備作業,方能啟動運轉。啟動后如發現異常,應立即檢查原因,及時反映,在緊急情況下,應按有關規程采取果斷措施或立即停車。

  第四條嚴格遵守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禁止無證操作。正確使用特種設備,開機時必須注意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停止使用并掛上故障牌。吊機操作者作業時要避開重物,禁止亂摔、亂碰斜吊重物等野蠻操作。

  第五條不準超高、超重裝運鋼材原料,不準超高準放物料,防止傾斜倒塌傷人。

  第六條按章作業,有權拒絕上級或其他部門的`違章指令,并可在向直接上級報告無效后越級向上反映。

  第七條搞好崗位安全文明生產,認真貫徹“十字操作法”,發現隱患(特別對因泄漏而易引起火災的危險部位)應及時處理及上報。及時清理雜物、油污及物料,切實做到安全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第八條簽發檢修工單、設備試運轉等應嚴格執行有關規程、制度,做好用火點的監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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