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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辦法(熱門)
財務管理辦法1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包括預算業務、收支業務、政府采購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合同業務等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內部控制是事業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事業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的重要保證,對于事業單位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建設服務型政府具有重要意義。在當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為實現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做到“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用制度管權、管人、管錢”,加強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愈加顯得重要和迫切。
一、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的必要性
事業單位是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重要機構,事業單位內部管理質量、工作效率的高低,影響著國家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目前事業單位管理還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還存在與新的形勢不相適應的方面,特別是存在財政的事業支出使用效率低下、損失浪費等問題,反映出事業單位管理上的漏洞。這一現狀促使事業單位必須改進和加強內部管理,當務之急就是要從加強制度建設、改進工作流程、提高人員素質等方面入手,切實加強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目前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內控意識較淡薄,內控制度不完善
一些單位的領導對內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認識不足,內控意識不強,存在重發展、輕控制的現象;有的單位領導對內部控制知識缺乏基本的了解,認為內控就是財務部門的事,以財務制度來充當內控制度,造成內控制度建設缺乏全面性的考慮;也有一些單位雖然制定了一系列內控制度,但未能嚴格執行,導致有章不循、違章不究,內部控制制度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議事機制不健全,風險防范不到位
有的事業單位缺乏集體決策的意識,單位大額資金支出、大宗設備采購、基本建設等重大經濟事項未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有的單位雖然實行了集體研究的程序,但很多都只是走形式,最終還是個別領導說了算;對于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業務事項,不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咨詢及專業的論證。沒有經過集體研究、專業論證而作出的決定,極易產生舞弊,危及資金安全,存在諸多潛在的風險。
(三)崗位設置不科學,職責分工不明確
由于事業單位編制有限、人員緊張等原因,一些單位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等方面存在缺陷。有的單位在崗位分工中對不相容崗位未進行分離,如會計部門的出納與會計由同一人兼任,銀行預留印鑒和支票由同一人保管,單位采購由一人經辦,采購、驗收、保管都由一個人辦理,等等。這種沒有相互牽制的崗位分工,存在很高的舞弊風險。
(四)財務體系不健全,作用發揮不充分
一些單位的兼職財務人員無會計從業資格證,甚至部分單位是臨時人員,不能勝任財務工作崗位,財務部門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部門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有些單位沒有相應的財務管理辦法、現金管理辦法、收入支出管理辦法等財務管理辦法,內控措施不能落到實處;許多單位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相脫節。財務部門通常只能起到“核算”、“付款”作用,對業務來龍去脈,對單位重要事項的決策、實施過程和結果均不了解,造成財務部門實際的“把關”作用大打折扣。例如采購固定資產業務,財務部門只能對發票合不合法做出判斷,而對資產是否已購買,是否已入庫而無從知曉,這樣容易出現資產管理方面的漏洞。
(五)外部監督不到位,內部審計走過場
目前作為事業單位主要的外部監督力量財政、審計部門,大多偏重于對單位財政資金的運用是否合法、合規進行監督,較少對事業單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及有效執行加以實質性檢查,致使很多單位把主要精力放在應付具體項目檢查審查上,而不是從制度層面加以規范。而作為內部監督的內部審計,因為是“自己審查自己”,內審人員缺乏獨立性及權威性,一些部門和人員并不支持配合內審人員的工作,內審很難發現實質性問題,甚至發現問題礙于情面也不予指出,致使內部審計走走過場,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加強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措施
(一)提高內部控制的意識
內部控制作為事業單位防范和管控經濟活動風險的一種手段,它貫穿著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涵蓋了事業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要提高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意識首先需要從單位的管理層著手,讓他們了解內部控制的內涵、目標、原則,真正懂得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從而對單位的內部控制采取積極支持的態度,直接參與內部控制度建設,為單位的內部控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支持,保障單位的內部控制措施能夠順利實施。其次是要加強單位廉政文化建設,針對事業單位行業特點和崗位廉政風險點,以廉政行為規范和崗位職責為基礎,以化解廉政風險和防范腐敗為目的,加強崗位廉政教育,倡導職工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為內控制度的實施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事業單位要應根據業務流程,明確各業務事項存在風險的環節,例如物資采購的預算、計劃、招標、采購、驗收、付款等環節;財務報銷的審批、審核、支付等環節;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概預算、招標、支付工程價款、工程變更、竣工驗收等環節;合同的訂立、履行、糾紛環節,等等。針對這些業務事項及關鍵環節,事業單位要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要求有關人員認真執行;同時單位要建立內部控制實施的評價制度,對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整改。
(三)完善決策議事機制
首先需要實行集體決策的事項應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為了逃避集體決策而應將集體決策的項目進行分拆的業務事項,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支付。其次,對于專業性比較強的業務事項,應先聽取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技術資詢,然后再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定。同時,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出大額資金、大宗設備采購、基本建設項目的標準,實際發生時按標準來執行。
(四)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一是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的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例如:單位的支出報銷憑證上經辦人、審核人、財務審批人不能由同一人簽字;重要的經濟業務要由幾個人或幾個部門分別處理,不得由一人辦理經濟業務的全過程;有權決定資產采購的人員不能同時兼任采購員職務;項目實施人員不能兼任項目竣工驗收人員等等。二是業務經辦、財產保管、會計記錄的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例如:財務審核人員不能成為業務事項的具體經辦人;財務人員不能成為資產的管理人員;保管某些財產物資和對其進行記錄的職務要分離,如會計部門的出納員與記賬員不能兼任;資產采購人員不能兼任資產的驗收人員等等。只有設置了這些內部牽制制度,才能形成有效的約束,從源頭上杜絕舞弊案件的發生,保護事業單位的財產安全。
(五)建立健全財務體系
一是建立健全財務部門。單位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財務人員不能由無證的人員兼任,更不能由單位的臨時工擔任。二是單位應當制定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如制定財務管理辦法、三公經費支出管理辦法、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會議費報銷管理辦法、現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等,依法依規開展會計工作,使各項支出合法合規。三是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相互溝通。財務人員要熟悉單位的各項業務事項。例如采購業務,財務部門不能只憑發票就予以報銷,應有財政部門審批的采購計劃表,采購合同、協議單位的供貨單以及入庫單或領用人的簽單才能報銷。
(六)加強內外部監督
事業單位要積極創造有利于內部審計的良好環境,最大限度地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要抓好內部審計的隊伍建設,加強內審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素質。內部審計人員要參與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中去,及時地發現內部控制的漏洞和缺陷,督促單位及時的整改和完善,確保單位內控制度的有效實施。內部控制的外部監督主要由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承擔,同時應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等部門的作用,構建各部門聯動的機制和嚴密的監督網絡,對單位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有效監督。
財務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務管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和稅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財務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公司應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其財務管理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如實反映經營狀況,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公司財務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同時接受廣大股東的民主管理和監督。重大財務事項、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必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按年向股東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金融政策,并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收、財務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司收入、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二章
所有者權益和負債
第七條
所有者權益是投資者對公司凈資產的所有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八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指股東繳納的股本金和公司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按法定程序轉增形成的資本金。
第九條
股東應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享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十條
股東投入公司的資本,按實際投入數額計價。公司對實收資本依法享有經營權。
第十一條
公司資本公積包括:在籌集資本過程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認繳出資額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資產;按國家規定增加的資本公積。資本公積可以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
第十二條
公司盈余公積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積可用于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金。法定盈余公積按規定轉增資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第十三條
公司未分配利潤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第十四條
公司的負債包括各項借入資金、各種應付款項和其他負債等。負債按承擔經濟義務的期限長短,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其中:流動負債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項負債;長期負債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項負債。各項負債按實際發生額計價。
第三章
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公司生產經營、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當一項固定資產的某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與該項資產相對獨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時,應將該組成部分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產。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購建的大、中型計算機網絡(包括硬件購置費及軟件開發、購置費),應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按以下原則計價: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價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價基礎;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后的金額計價。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由本社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無發票賬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計價。
(五)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除外),按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合差額等計價。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指按公允價值重新購置某項固定資產所需支付的金額)計價。
(七)換取的固定資產,是指用本社固定資產,交換取得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資產,作為本社的固定資產。
換取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價值為原值,以換出的固定資產的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加上(或減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額為凈值。換出固定資產的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與其賬面凈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的盤點、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處理。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清理、報廢和盤盈、盤虧、毀損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十八條
發生的固定資產產權轉移、兼并、清算等事宜,均應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實際成本計價。
第二十條
在建工程發生毀損或報廢,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毀損或者報廢的凈損失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在投入使用以后發生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按規定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后,按照決算數調整估價和已計提的折舊。
第二十二條
應按月(或季)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當期成本。當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當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二十三條
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類設備;
(三)季節性停用、維修停用的設備;
(四)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五)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除外)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已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三)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四)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五)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六)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
(七)經批準已在管理費列支的固定資產;
(八)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折舊率應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率和分類折舊年限計算確定。凈殘值率一般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對清理費用大于或等于殘值的,凈殘值率可以從簡不計)。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機器、機械及其他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運輸工具、器具、家具等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折舊方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其計算方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季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4
月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12
第二十七條
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包括裝修費)支出,計入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可作為遞延資產分期攤入成本。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指定固定資產日常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盤點、處置。建立健全專人負責和維修保養制度。固定資產原則上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發生人為損壞,應由有關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購置固定資產,應由使用部門向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同意后購置,大宗物品應采用招標形式采購。第四章
現金資產
第三十條
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存放同業款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配備專職出納人員,負責現金的收繳、支出和存放同業存款的賬務核算及對賬工作。
第三十二條
辦理現金出納業務,必須做到錢賬分管,及時核對庫款,賬款相符。
第三十三條
出納長短款的處理按公司相關崗責任制規定執行。
第四章
投資及證券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可以采用購買國債、金融債券等有價憑證的形式開展投資業務,也可以向有關辦理結算和資金清算業務的服務機構投資入股。公司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公司購入的各種準備隨時變現,持有時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有價證券。
長期投資是指公司購入的在1年內不能變現的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有價證券和股權投資。
第三十五條
公司購買的有價證券按經營目的不同,分為投資性證券和經營性證券。投資性證券是指長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獲取利息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經營性證券是指通過市場買賣以賺取差價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
第四十條
公司的各種投資應按實際成本計價。出售經營性證券應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第三十六條
公司投資業務的賬務核算及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的損益處理按《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執行。
第五章
其他類資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其他類資產包括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是公司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和非專利技術等。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二)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證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計價。
(三)自行開發并已取得法律承認的無形資產,按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成本計價,如計算機軟件開發。
第四十條
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成本。
(一)計算機軟件費用攤銷期不短于2年。
(二)土地使用權費用攤銷期不短于10年。
第四十一條
公司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營業收入。
第四十二條
無形資產的賬務核算執行《企業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一次攤入營業費用,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賃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則分期攤銷。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收入是指從事資金運作、咨詢等業務和為股東、客戶提供管理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貸款利息收入、存放金融機構款項收入、手續費收入、其他營業收入、投資收入、營業外收入等。
(一)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司發放貸款利息收入和逾期罰息收入,存放金融機構款項收入
是指公司存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的利息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是指公司辦理承兌匯票貼現取得的息差、手續費和為股東、客戶提供的科技支持等服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
(三)其他營業收入
是指公司開展咨詢業務等取得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是指公司購買債券的實收和應收利息以及投資入股分得的利潤。
(五)營業外收入
是指公司辦理其它事項時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資產經營性租賃收入、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出納長款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依法合規取得各項收入,并即時納入會計賬核算。除行政管理費收入外,其他各項收入賬務核算范圍及方法執行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成本費用
第四十六條
成本費用是指公司從事資金運作、咨詢等業務和為股東、客戶提供管理服務支付的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匯票貼現差額支出、行政管理費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其他營業支出、營業稅及附加、營業外支出、所得稅、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
指公司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政策允許范圍內融入資金發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當年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應逐筆計算應付利息,計入當年損益。
(二)業務及管理費支出
是指公司的基本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1、宣傳費
開展各項業務宣傳活動支付的費用。
2、印刷費
印刷業務報表、文件資料等支付的費用。
3、電子設備運轉費
購置計算機的配套設備、專用紙張、色帶、軟盤等費用。
4、保險費
向保險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險費。
5、郵電費
電話安裝費、月租費、電話費、線路租用費、郵費等支出。
6、咨詢費
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律師等支付的費用。
7、職工工資
職工、臨時工的工資、各種津貼、獎金、補貼等。
8、職工福利費
職工的醫藥費、集體福利費等開支。
9、職工培訓及教育費
對轄內職工進行教育培訓的費用和培訓基地的教育費開支。
10、勞動保護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勞動保護費。
11、勞動、醫療及失業保險金
職工異地安家補助費、六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金、離退休人員經費、按規定提取支付的職工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等費用。
12、辦公費
購置辦公用品、訂閱公用書報雜志等費用。
13、差旅費
職工因公出差、工作調動或探親等,報銷的車、船、飛機費及出差補助費、住宿費等。
14、水電費
公用水電費支出。
15、會議費
各項會議費用,包括會議支付的伙食費、住宿費、場租費及文具、紙張等其他費用。
16、交通用具費
使用和修理維護工作車輛開支的費用。
17、租賃費
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辦公用房、電子設備、汽車及其他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租金。
18、修理費
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費用。
19、取暖及降溫費
取暖和降溫開支的費用。
20、固定資產購置費
因工作需要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購置固定資產支付的費用。
21、困難補助費
對股東、職工個人的困難補助費用。
22、其他支出
經批準的其他支出。如業務接待費、安全防衛費、訴訟費、公證費、審計費等。
(三)營業費用
是指公司在在辦理科技支持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四)手續費支出
是指公司在辦理科技支持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
(五)其他營業支出
是指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不屬于以上三項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資產折舊、呆賬準備、流動資產盤虧及毀損、投資業務發生的損失等。
(六)營業稅金及附加
是指公司按稅法規定交納的稅金,如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資金、綜合規費等。
(七)營業外支出
是指公司辦理其它事項時發生的費用,如非常損失、固定資產盤虧及清理損失、出納賠款等。
(八)所得稅
是指公司按規定交納的所得稅。
(九)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是指公司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事項。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分級授權的審批制度。第五十五條
行政管理費核算、其他成本費用的核算,應執行稅法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
第八章
利潤及分配
第四十八條公司利潤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以及營業外收支凈額。公司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在稅前彌補;下一年度利潤彌補不足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彌補。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后可分配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按10%提取盈余公積;
3、按10%提取公益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九章
財務報告
第五十條
財務報告是公司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五十一條
財務報表包括業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五十二條
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列示的項目和內容,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財務部門要按季向公司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五十四條
公司按年向股東大會以及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財務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維護集體和農民的利益,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根據財會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村級包括行政村和居委會。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級財務管理的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是村級財務的責任主體,對本村的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村級財務管理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的原則,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級財務管理
第五條:村級財務收支實行“村賬鄉代理”,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代理記賬。統一在鄉鎮會計核算中心開設核算基本戶。村級經費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審批權不變、會計核算主體不變、債權債務關系不變。
第六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按村設置賬套,進行分類核算。各村設置報賬員一名,并保持相對穩定。報賬員由村支兩委除負責人外的其他成員兼任,負責備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據的歸集和報賬。
第七條:所有村級集體資金都必須納入核算范圍。村級集體資金包括:“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統一經營收入,土地、企業等發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補償費,扶貧、救濟等專項收入,機關、團體、經濟組織及個人對村民委員會的`撥款、補貼、資助、捐贈及借、貸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村級支出主要包括:在職村干部誤工補貼,離任村老干生活困難補助,村級辦公經費支出。村干和村老干職數及補貼補助標準由縣組織部門核定;村級辦公經費主要用于辦公用品購置、郵電通訊、差旅費、黨報黨刊征訂等方面的公務支出。
第九條:取得村級收入時必須開具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收據,轉賬收入直接進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戶;現金收入于當日或次日上午必須繳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戶,嚴禁坐支。收據由報賬員從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登記領取,定期核銷。
第十條:村級經費支出的報賬審批程序為:原始憑證
經手人簽字→500元以內由村財務主管干部審簽(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簽)→報賬員到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報賬→中心主管會計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中心主任復核、審簽→中心錄入會計進行賬務處理→中心記賬會計記賬。
第十一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村級大小和經濟狀況核定村級的日常備用金限額,以備平時零星支出使用。備用金限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除發放村組干部補助外,500元以下的支出用備用金直接支付,5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以現金支票支付。
第十二條:村級要加強村級債權債務的管理,按照“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原則,對現有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和界定,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并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以電子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各村必須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5至7名村民代表組成,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選舉產生。村干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參加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收支計劃;負責監督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負責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村級不合理開支。
第十四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應定期按規定為村級編制會計報表。村級會計報表包括:反映科目余額和收支明細情況的月報或季報;反映資產負債和收益及收益分配情況的年報。
第三章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
第十五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對村級報賬員的業務要進行經常性指導,嚴格按財務制度設置賬簿并進行會計核算;對村級支出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保證村級按計劃、按政策、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十六條:縣鄉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調度,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村級經費,確保村級經費足額落實。 第十七條:縣監察、審計、農經和財政監督部門應對村級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十八條:村民主理財小組每個季度對村級支出審核一次,并將村級收支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財務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工作秩序,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水平,根據《會計法》及國家財務管理有關法規,結合管理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財務工作要求
第二條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在經濟活動中,抵制一切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確保各類資金不受損失。
(二)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記賬、算賬、報賬等工作,全面、正確、及時反映資金使用情況。
(三)經常開展資金使用效果分析,全面、正確、及時分析財務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發現薄弱環節及存在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各項財務計劃的順利執行。
(四)合理支配和使用資金,努力降低成本,促進單位在各環節厲行節約,減少損失浪費。
(五)監督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會計核算工作,對違規行為及時制止,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
(六)財會人員及各級領導要嚴格執行《會計法》,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財務制度,牢固樹立廉潔自律的思想,努力發揮單位資金效益,為單位經濟發展理好財、用好財。
第三條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財務計劃(預算),并嚴格執行,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合理使用資金。
(二)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三)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加強現金管理,合理使用資金,做好結算工作。
(四)按照會計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效果,挖掘增收節支潛力,發現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五)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六)積極宣傳,并嚴格遵守、維護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制止一切違規違紀行為。
(七)為了保障會計人員能夠更好的履行其職責,會計人員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科室、人員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有權參與編制本單位計劃、預算,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合同,參與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情況;有權要求有關科室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對于違反財經法規、制度、計劃和預算的經濟業務,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規違紀的經濟活動,有權拒絕辦理,并向本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要支持和配合會計人員的工作,確保會計人員履行職責。
第四條會計核算的要求:
(一)會計核算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依據取得可靠的憑據進行核算,形成符合標準的會計信息,體現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二)會計核算應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核算,體現會計核算的合法性。
(三)會計對單位不同時期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在處理方法上保持一致,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和相互可比。
第五條憑證管理的要求:
(一)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要素:
1.憑證的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5.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
6.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此外,原始憑證一般還要載明憑證的附件和憑證的編號。
(二)原始憑證填制要求:真實可靠,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楚,順序使用。原始憑證填制的附加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三)記賬憑證必須具備的.要素:
1.填制憑證的日期;
2.憑證的名稱和編號;
3.經濟業務的摘要;
4.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及金額;
5.記賬符號;
6.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7.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四)記賬憑證填制要求:
審核無誤,內容完整,分類正確,連續編號。記賬憑證填制的具體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五)會計憑證的書寫: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合。
(六)會計憑證的保管:
1.會計憑證的傳遞應以安全、及時、準確和完整為主要依據,不得積壓。
2.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3.會計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字或蓋章。
(七)記賬憑證采用通用式記賬憑證進行核算。
第六條賬簿管理的要求:
(一)會計賬簿的設置以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為依據,從單位的業務需要出發進行會計賬簿設置。具體設置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二)會計賬簿登記應做到:準確完整,注明記賬符號,書寫留空,正常記賬使用藍黑墨水,特殊記賬使用紅墨水,順序連續登記,結出余額,過次承前。
(三)總賬登記可以直接根據各種記賬憑證匯總表或科目匯總表進行登記。
(四)日記賬的登記根據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隨時按順序逐筆登記,最少每天登記一次,并做到日清月結。
(五)填制會計憑證或登記賬簿發生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立即更正。常用更正錯誤的主要方法有劃線更正法和紅字更正法兩種。
(六)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七)結賬就是在把一定時期內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登記入賬的基礎上,計算并記錄本期發生額和期末余額。結賬的程序及方法是:
1.結賬前必須將本期內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
2.結賬時應當結出每個賬戶期末余額。
3.年度終了,要把各賬戶的余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并在摘要欄內注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一會計年度新建有關會計賬簿的第一行余額欄內填寫上年結轉的余額,并在摘要欄注明“上年結轉”字樣。
第七條其他:
(一)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三)根據單位性質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使用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中所規定的會計科目。
(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設置賬外賬,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五)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六)會計報表根據單位性質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采用統一的報表格式。
第八條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
(一)愛崗敬業。會計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會計知識和業務技術。
(二)熟悉法規。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做到處理各項經濟業務時依法把關守口,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三)依法辦事。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敢于抵制歪風邪氣。
(四)客觀公正。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應當實事求是。
(五)搞好服務。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業務管理情況,努力為單位生產和經營服好務。
(六)保守秘密。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會計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負責人同意外,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不得信口吐露,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九條計劃管理
(一)管理處各項財務支出應遵循“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確保重點”的原則。年初根據上級安排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由計劃財務科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經處務會議研究通過后執行。
(二)各項費用支出實行計劃管理,各單位(科室)必須嚴格執行管理處審定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經費包干計劃,嚴禁超計劃支出。
(三)各項業務支出計劃由科室提出,經管理處處務會議研究通過。
(四)各項支出堅持集體決策。計劃財務科按支出計劃嚴格控制各項開支。無計劃、超計劃及其他特殊開支須經處長審批。站(隊、所)、公司開支經負責人審核后報賬。
(五)基層單位應制定年度經費支出計劃,經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計劃財務科按各單位開支計劃按月核撥經費,不得超支超報。
(六)各單位購買超過500元的設備及低值易耗品必須報送購置計劃,經處務會議通過后執行。
第十條現金管理
(一)各單位的現金收付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二)各單位的庫存現金除保留銀行核定的限額數外,收入全部存入銀行,不得超限額保存現金,不準坐支。現金支付,除了各類表彰獎勵、現金支票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外,其他一切采購、勞務供應等不得直接用現金支付。
(三)出納員收入現金,必須出具收款收據。支出現金,必須憑審核無誤的合法原始單據;收付現金后,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現金付訖”戳記,并在當日入賬,不準以借據抵現金不入賬。
(四)各單位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五)收付現金的各種原始憑證,交會計人員整理,填制記賬憑證。
(六)各單位庫存現金如有長款或短款,要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財務相關規定處理。
(七)各單位提取或交存大額現金時,需由兩人以上陪同辦理,必要時派專車接送,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完整。
(八)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不準將單位銀行賬戶外借他人、外單位或進行違規、違法活動。
第十一條往來款項管理
(一)往來賬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
(二)往來賬應以每一往來單位或個人設置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做到往來單位明確、記賬清楚、余額準確、賬表相符。
(三)建立往來款項責任制,實行催收制,經辦人為第一責任人,每月終了列出分戶清單并進行核對,督促相關科室(單位)及責任人催收或及時報賬清算,防止產生壞賬。
(四)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五)經批準后的壞賬,計劃財務科要建立備查登記簿,并以戶設置檔案,將經濟合同或協議書、民事訴訟和有關法律公證文件、催款處理往來書信、發生業務的單據和會計結算憑據、往來明細賬頁復印件以及壞賬申報批準書等各項資料歸檔保管。
(六)暫付款項須一事一付,一事一清,要按時清理結算,不能長期掛賬。
(七)職工個人因公出差、購買辦公用品或材料等進行公務活動時,不予借款,使用公務卡進行結算,任何人不準挪用和私自借用公款。
(八)往來款項年終前應清理完畢,編入本年決算;年終不能及時清理的,應分析未能清理的情況和原因,并編制情況說明書。
第十二條票據管理
(一)管理處票據包括:銀行票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水費發票、收據。
(二)票據使用范圍
1.銀行票據主要為支票和電匯憑證,主要用于銀行結算資金。
2.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主要用于單位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
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用于向灌區用水戶收取水費。
4.普通收款收據主要用于單位內部轉賬、非經營性收費使用。
5.從事經營活動收取款項必須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三)票據使用管理
1.計劃財務科設專人負責票據的領購、核發、使用、登記、保管、核銷等事項,設置專門的票據管理臺賬,按票據種類和使用單位如實記載領購、發出、使用、結存及核銷等具體工作。
2.票據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管理票據,應加強保管,防止丟失。
3.各類票據在啟用前仔細檢查是否有缺頁、漏頁或重號,發現上述情況,應及時向領購部門報告。在使用中如有填錯的票據,必須全份完整保存備查。票據丟失應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向相關部門報告備案。
4.必須按票據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容和要求認真、仔細、完整填開票據。各類票據不得互相串用。票據填開人員與印章保管人員應分設。
5.各類票據必須按規定核銷,如不按規定核銷,由使用單位票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
6.對私自買賣、轉讓、轉借、代開、偷盜、偽造、自行銷毀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除給予處罰外,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7.使用后的票據存根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8.各類票據使用、銷毀,都必須遵守銀行、財政、稅務部門頒布的票據管理辦法和規定,接受銀行、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9.銀行票據管理應嚴格遵守銀行關于票據管理的相關制度。銀行預留印鑒要分管;嚴禁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換本或跳號簽發;不準將支票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對作廢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并與存根一起保存、歸檔;稽核人員要定期檢查支票購入使用及結存情況。
10.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應嚴格遵守《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寧財(綜)發〔20xx〕418號),不得超范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1.水費發票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網絡發票管理辦法》。開票收費時應加蓋管理處發票專用章。
12.普通收款收據不得對外使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十三條水費收繳管理
(一)嚴格按照自治區物價局和水利廳批準的項目、范圍和標準向用戶收取水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二)收取水費必須堅持“收款開票、憑票供水”的原則,同時開具蓋有管理處發票專用章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嚴禁未收款開票或收款后不開票的做法。水費發票只能用于收取水費,不得用于收取其他款項。
(三)管理處開設水費收繳集中賬戶,用水戶繳納水費須繳入水費集中戶,單位不準以現金形式收取水費。
(四)用水戶憑銀行繳款憑據到供水單位開具供水發票。
(五)水費票據報賬時須由主管業務負責人簽字。
(六)用水戶到泵站、渠道拉水或其他各類用途的供水,都要健全水費手續和管理制度,所收水費全部繳入水費集中戶,嚴禁留作其他收入。
(七)收取的水費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不準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收取水費的單位應定期公布收費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相關財務法規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計劃財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紅寺堡揚水管理處財務物資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財務管理辦法5
為了打造一個廉潔、高效、透明、服務的局室,更好地規范財務行為,嚴肅財經紀律,特擬定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凡是在局財務賬上報銷的票據必須有經手人簽字,所有要報銷的票據一律由局長審核后交審批簽字。
二、貳仟元以上的支出需向班子會報告,未經班子會通過,局長無權核準報銷。
三、嚴禁不經批準擅自開支。擅自開支的,審核和審批人有權拒絕審批。
四、無特殊原因未經局長同意局財務一律不允許借支個人任何資金,對于同意借支的(包括工作人員出差及臨時性公務借款),由借款人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局長審核,審批人員簽字后,到報帳員處辦理借款手續,領取現金。借款人必須在當月內歸還(需要報銷票據及時報銷),如不及時歸還或報銷的將從個人工資中扣除。
五、鼓勵向上爭取項目資金,對于到賬資金經班子會討論后按比例對個人予以獎勵。
六、縣外匯周轉金單獨立帳,一律經縣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開支,審批人做為平衡財務賬目的'第一責任人,應合理安排好各項經費的開支,保證全局工作的正常運轉。
七、每周財務報賬之后,整理出各項收支向班子成員報告,對于各自產生的費用需在會議上向大家作出公布。
八、財務狀況做到每月一清理,整頓不合格支出。
全局同志需對自己的行為加強自律,保持廉潔的心態,提高工作效率,透明自己的行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財務管理辦法6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使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資金支出安全,并能盡量減少審批程序,特制定本辦法。
二、財務支出審批程序
第二條生產性支出。在既要滿足生產的正常需要,又要在庫存合理的前提下,根據簽訂的購貨合同和月初經審批同意的用款計劃,購買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低值易耗品等生產用物資。一般情況下采取貨到驗收付款,根據發票和入庫單由部門經理簽字、財務部主管復核后方可報銷(在預算范圍之內)。
第三條非生產性開支。辦公用品、非生產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購置,原則上由辦公室統一購置和管理,各部門不得自行購置。否則費用自理,不予報銷。辦公室根據部門批準的申請計劃組織購置,辦公室主任、總會計師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四條對外投資統一由公司本部開展,下屬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許從事任何對外投資。對于50萬元以下短期投資款項的支付由總會計師、總經理聯簽;50萬元~20xx萬元的短期投資由總經理會議決定,報總會計師、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核準;20xx萬元以上的短期投資必須由董事會決議后實施。對于長期投資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即可投資;投資金額在500萬元~20xx萬元,投資方案必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方可實施;投資金額在20xx萬元以上的,必須召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在建工程項目開支。公司下屬各部門(包括下屬分店、分公司及子公司)在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項目時須遵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和實施。
擬新建或改造項目的職能部門要對擬投資項目提出立項建議書,立項建議書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后(下屬各店為店總經理批準),即可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可行性研究。而后由項目小組(由各分店或子公司的總經理、財務部主管、公司資產管理部、基建工程部及財務部組成)進行集體討論。討論通過并會簽后,根據擬投資項目概算總額與公司所規定的核準權限呈報不同的職能部門。審議通過后,再行實施,具體核準權限如下:
3萬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項目必須由各分店總經理、財務部主管、本部基建工程部及資產管理部組成的項目小組會簽后即可實施;3萬元~50萬元的在建工程項目還必須在上述小組會簽后報公司總經理、總會計師聯簽;5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上述會簽及聯簽后,還必須由董事長簽字同意后才能實施。
財務部門根據合同規定,按工期進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時,由客戶寫出申請,項目小組和設備管理部門簽署意見,財務部審核,其款項的支付,3萬元以下由各分店(或分公司)的總經理簽字,3萬元~50萬元應由公司總經理和總會計師聯簽;超過50萬元時,還應報董事長核準。在建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合同總價款的30%)的結算須在審計部門審計及監理部門出具監理報告后,才能付清全部價款。
第六條固定資產購置。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及通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置,實行預算管理制度。
(一)下屬各分店(或分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在預算范圍之內,如果購置的固定資產單位金額在5000元以下,則由各分店(或分公司)擬使用部門提出購買申請,報各分店(或分公司)的設備主管部門,設備主管部門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今后的發展需要決定是否購置,而后報各店(或分公司)總經理審核批準方可購買;對于單位金額在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置項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報經公司總經理和總會計師聯簽后方可購置;對于單位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在前述審批基礎上,必須由董事長審批和加簽。
(二)公司本部固定資產購置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在預算范圍之內,如果購置的固定資產單位金額在5萬元以下,則由擬使用部門提出購買申請,報設備主管部門,設備主管部門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今后的.發展需要決定是否購置,而后總經理審核審批,最終必須由總經理和總會計師聯簽后方可購置報銷;對于單位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在前述審批基礎上,必須由董事長審批和加簽。
第七條通訊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日常費用報銷程序。
公司本部報銷的審批權限:對于一次報銷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核批準;1000元以上至1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核批準;1萬元以上至3萬元,必須由總會計師和總經理聯簽;超過3萬元,則必須由董事長加簽。
第八條工資的支付:按照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按時發放職工的工資。
下屬各分店(或分公司)的工資由所屬的人事部門依據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經分店(或分公司)總經理、財務部負責人簽字后方可支付;公司本部的工資開支,工資表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無誤后,經總經理和總會計師聯簽后,由財務部負責核發。
三、其他事項的審批權限
第九條暫借款的審批。由于業務需要,因公出差或購買貨物需預支現金的,預算內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由財務部部長簽字批準,1000~5000元由財務主管領導簽字批準,5000~10000元由總經理批準,10000元以上由董事長批準。所支付的現金,前款沒有結算清的,一律不再借款。
下屬各分店(或分公司)的借款,預算范圍內5000元以下一律由各分店(分公司)總經理簽字批準,5000元以上的,必須按照上款要求由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第十條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時,擔保合同由財務部起草,經法律部(或法律顧問)復核,按公司有關程序會簽后,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生效。對外擔保(抵押)500萬元以下的事項,必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方可提供擔保;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擔保(抵押)事項,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方可實施。
下屬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許對外開展擔保業務。
第十一條銀行借款的審批權限。借款金額在20xx萬元以下的,由財務部負責人報公司總經理同意并由董事長批準;20xx萬元~6000萬元的,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方可借款;超過6000萬元,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可借款。
下屬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許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借款。
四、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辦法7
公司所屬各科室、項目部: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完善項目財務管理,規避項目財務風險,防止項目資金體外循環。現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吸取以往經驗教訓,特制定本辦法。
一、項目資金管理
財務科是公司履行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整個公司的資金統一管理,公司的一切收支一律由財務科統一收付并管理,任何項目和個人無權自行收付,具體包括:
⑴所有項目的工程款必須由財務科開具正式預收工程款收據,匯入公司指定帳戶,分公司保證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嚴禁項目經理以借款或由建設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對項目資金的監管。
⑵所有項目不單獨開戶,××以外的項目由財務科開立帳戶。
⑶所收工程款由財務科或委派會計按內部承包合同比例劃收應上交公司管理費,代扣建安稅、職工個人兩金和質量、安全、貫標、文明施工押金后,匯入項目會計和承包責任人的雙控帳戶,由項目經理或承包人自行安排付款計劃(承包人簽名),項目會計按付款計劃付款,項目資金只能用于項目部施工生產活動的.支出,不許挪作他用,嚴禁將資金全部交由項目經理并由其支付,如工程進度款到位而內部合同未簽訂,所收工程款一律暫不支付,待內部合同簽訂合再行支付。版權所有
⑷項目經理可借少量備用金,備用金比例控制在所收工程款的10以內,備用金必須及時沖帳。
⑸委派人員必須掌握項目資金流向,并及時向公司領導和財務科匯報。
⑹建設方需交押金工程,承包責任人必須先將押金匯入公司財務科,再由公司財務科匯入建設單位,以便掌握押金具體數額,押金返回以外部施工合同為準。
⑺需墊資工程,承包責任人必須將墊資款匯入公司財務科或項目財務雙控存折上,以便掌握項目具體墊資數額。
⑻工程竣工后來第一筆工程款時,財務科根據工程量大小,除按合同扣除有關款項外,另加扣1-5萬元竣工資料押金(具體金額由工程科定),以確保資料及時備案歸檔,押金在資料備案歸檔后如數退還。
⑼付工程尾款時,必須由各部門、科室、分公司領導簽字確定無遺留問題后,財務科才能支付。
二、項目會計管理
××市區項目財務人員實行委派制或兼任制,××地區以外的項目財務實行委派制,項目會計工資由××公司統一發放,××公司對所屬項目按工程總造價3‰收取財務代理費,財務代理費用于發放委派會計和兼職會計的工資等,具體由財務科自行安排。
三、項目會計責任
1、全體財務人員必須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2、兼職會計必須確保機關工作和項目服務兩不誤,提高工作質量。
3、項目會計必須確保項目工程款進公司指定帳戶,保證公司各項目稅、費、押金的及時收取。
4、項目會計應對項目資金實行監控,防止項目經理或承包人將資金挪作他用,確保民工工資、材料款的正常發放。
5、項目會計要加強工程后期資金監管,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如因項目會計監管不力而給公司留下后遺癥,將追究項目會計責任(不包括不可預見因素如建設方原因造成拖欠人工工資、材料款等)以上辦法自2××*年*月*日起實施。
財務管理辦法8
財務管理辦法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需要,規范會計行為,統一會計核算標準,加強財務管理,保證資產的真實完整,維護公司的經濟秩序,特制訂本辦法。
一、財務管理體制
1、公司設立財務部。業務上按照《會計法》、公司有關管理辦法及本辦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行政上對公司總經理負責,并充分接受財務總監對公司的財務管理與監督。
2、 總經理對公司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3、 財務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的管理體制。財務部負責沈陽重型華揚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的財務核算、會計日常工作及依法納稅工作并負責公司財產物資的真實與完整,在會計法和公司有關管理辦法的范圍內開展各項工作。對公司的資產無轉讓、處置、對外擔保和抵押權力。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
1、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對發生的外幣經濟業務,采用當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礎匯價折合人民幣記帳。期末,對外幣帳戶的`外幣余額按當日的基礎匯價調整,差額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3、計價基礎:實際成本法。
4、記帳原則及記賬方法: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
5、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現風險很小的投資,確定為現金等價物。
6、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按國家政策規定計提跌價準備。
7、壞帳核算方法:采用備抵法,按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期末余額的3‰計提。
8、存貨:發出材料、商品按實際成本計價采用加權平均法。年末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低值易耗品的攤銷按一次攤銷法。存貨的跌價準備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
9、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按國家規定計提長期投資的跌價準備。
10、固定資產計價、折舊及跌價準備。
(1) 固定資產為同時具備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
3、單位價值在2,000.00元以上。
(2)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平均計算,并按固定資產類別、原價、估計使用年限確定其折舊年限及折舊率(凈殘值率不予考慮)。
財務管理辦法9
為規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財務管理工作中的審批行為,明確公司財務支出的內部流程、決策程序及審批權限,完善健全公司內控制度,確保全公司的各項預算目標的實現,保障公司健康持續發展,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公司財務工作實行預算管理模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制度規定范圍內行使審批權。
第二條 審批范圍:本公司直接經營活動、對外投資活動、融資活動發生的款項收支,納入董事會審定通過的年度預算計劃。
第三條 公司實行總經理一只筆審批制度,財務總監及公司財務人員應嚴格審核公司各項經濟業務的發生,若應審核不嚴給公司造成的缺失,有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審批原則
第四條 經辦人為審批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對該事項承擔直接責任。
第五條 審批人為審批事項的決策人,對審批事項承擔決策責任。
第六條 子公司總經理應對本公司全部審批事項承擔決策責任,超過規定限額提交股份公司領導核準的`事項,股份公司層面承擔領導責任。
第七條 任何審批事項應包括但不限于經辦人簽名、部門負責人
簽署審核意見、審批人簽署審批意見。公司財務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審核要求。
第八條 子公司總經理可對公司預算范圍內的審批事項授權行使,但必須報股份公司財務審核。
第三章 財務審批程序
第九條 預借款及公司關聯往來款項審批規定
1、預借款包括出差臨時借款、采購臨時借款、辦事處支付備用金以及其他臨時性借款,金額在5,000元以內由各分管副總審批,公司財務總監核準。超過此限額的預借款,應提交公司總經理批準。
2、公司與各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事項,由子公司總經理審批,公司財務總監核準。
第十條 預付款審批規定
1、公司各項預付款項的支付均按經濟業務發生所簽定的合同約定執行。預付款金額在10萬元以內的經濟業務,由業務部門經理初審后,經分管副總審批,公司財務總監核準后支付。超過此限額的預付款支付,需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2、超合同約定支付的預付款項,應由業務部門初審后,經分管副總及公司財務總監審批,公司總經理核準后支付。
第十一條 涉及員工薪資、福利費事項的財務審批規定
1、每年年初,由公司人事部及財務部參與,會同公司實行計件工資及業務提成的所屬部門共同制定計件工資及業務提成標準方案,并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經公司總經理簽發后實施。
2、公司的薪資發放,由各所屬部門制定月工資發放金額,同時將工資發放計算標準一并提交公司人事部門審核,經公司財務總監審批后發放。
3、公司固定福利費事項的調整由公司人事部提出具體方案,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公司總經理簽發后實施。每月發放時,在實施方案范圍內,由公司人事部門審核,公司財務總監審批后發放。
4、公司臨時性員工福利發放,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提出方案,經公司財務總監審核,公司總經理核批后實施。
第十二條 涉及保證金退返的財務審批規定
合同保證金的退還由公司業務歸口的部門在保證金退還到期日出具相關意見,經公司分管的副總審批,公司財務總監核準后支付。
第十三條 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擔保、關聯交易的財務審批規定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購買資產、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擔保、與公司股東發生關聯交易均由股份公司統一管理。
2、公司投資運用資金(含對外投資、收購或出售資產、資產抵押、銀行借款、對外擔保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執行。財務部門依據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并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與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關聯公司發生關聯交易事項,均應按照《公司章程》等相關規范要求,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實施。
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內資本性的購買資產、出售資產業務,實施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30%以上的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實施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30%以下的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具體事項在相關決策程序履行完畢后,由所屬部門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公司分管副總審批后,經公司財務總監核準,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第十四條 公司工程建設、裝修改造、設備大修理等建設性支出的財務審批規定
1、公司單項建設性支出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立項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按相應權限審批。項目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經公司財務總監審核,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2、公司單項建設性支出1000 萬元(含1000 萬元)以下的項目立項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相關的資金支出經公司財務總監審核后,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支付。
第十五條 控股子公司各項費用的審批規定
1、公司對所屬控股子公司實行全面預算控制和月度計劃審批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年初由公司財務部核定控股子公司全年各項費用預算,并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2、各控股子公司在全年預算額度內進行指標分解,控股子公司按月度分解指標,向公司財務部上報月度資金使用計劃,月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在月度內由控股子公司總經理逐項安排,報公司財務總監審核后支付。
3、控股子公司在年度內發生的超預算費用,經公司財務總監審核,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支付。
第十六條 公司費用報銷審批規定
1、公司對部門費用支出實行預算與審批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各部門按相關費用明細:差旅費、辦公費、資料費、培訓費、招待費、宣傳費等項目由公司財務部門核定全年預算總額,并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由公司總經理簽發后實施。
2、各部門嚴格控制全年費用開支,在預算額度內發生的費用支出,由部門經理初審后,報分管的公司副總審批,由公司財務部審核后報銷。
3、單項費用支出在2 萬元以內的臨時費用預算申請,可由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討論決定。單項費用支出在2萬元以上的臨時性費用預算應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4、公司組織的大型活動,應制定詳細的費用預算實施方案,該方案經公司分管副總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財務部依據批準的預算方案審核報銷。
第十七條 財務部門的審核職責:公司財務部在辦理財務審核工作時,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對審核事項做決定。
第十八條 財務總監的審核監督職責:財務總監為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履行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職責。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執行,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財務管理辦法10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范公司財務報銷行為,倡導一切以業務為重的指導思想,合理控制費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根據相關的財經制度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將財務報銷分為日常辦公費用、工薪福利及相關費用、稅費支出、工程相關支出及專項支出等,以下分別說明報銷相關的借款流程及各項支出具體的財務報銷制度和報銷流程。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部分借支管理規定及借支流程
第四條借款管理規定
出差借款:出差人員憑審批后的《出差申請表》按批準額度辦理借款,出差返回3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其他臨時借款,如業務費、周轉金等,借款人員應及時報帳,除周轉金外其他借款原則上不允許跨月借支。
各項借款金額超過3000元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備款。
借款銷賬規定:
1、借款銷帳時應以借款申請單為依據,據實報銷,超出申請單范圍使用的,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銷帳;
2、借領支票者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銷帳手續。
借款未還者原則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還借支者轉為個人借款從工資中扣回。
第一條借款流程
借款人按規定填寫《借款審批單》,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現金。
審批流程: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經理復核→總經理審批。
財務付款:借款憑審批后的借款審批單到財務部辦理領款手續。
第三部分日常費用報銷制度及流程
第二條日常費用主要包括差旅費、電話費、交通費、辦公費、低值易耗品及備品備件、業務招待費、培訓費、資料費等。在一個預算期間內,各項費用的'累計支出原則上不得超出預算。
第三條費用報銷的一般規定
報銷人必須取得相應的合法票據,且發票背面有經辦人簽名。
填寫報銷單應注意:根據費用性質填寫對應單據;嚴格按單據要求項目認真寫,注明附件張數;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簡述費用內容或事由。
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報銷xx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以便備款。
第四條費用報銷的一般流程:報銷人整理報銷單據并填寫對應費用報銷單→須辦理申請或出入庫手續的應附批準后的申請單或出入庫單→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部門復核→總經理審批→到出納處報銷。
財務管理辦法11
一、收費站會計工作的人員配備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收費站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二、收費站會計工作的崗位設置及其職責權限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合理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合理劃分職責權限,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2、收費站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出納、稽核、票證等。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票證和收入、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收費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辦理交接手續應有財審科人員監交。
4、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必須嚴格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5、必須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出納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收費站票證管理工作
㈠票證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其基本職責是:
1、高管中心是票證管理的總的核算單位,負責票證領發,并對各收費站票證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2、各收費站均是票證管理的基本核算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票證領發、保管、使用和審核銷號。
㈡各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票證管理,建立健全票證收、發、領、用、核的制度和手續。加強票證管理,領入票證必須辦理驗收入庫,發放領用雙方要當面點清。票管員要掌握票證用量和庫存數量,加強核對工作。
㈢票證必須妥善保管,順號存放。管理有條不紊,保證票證完整,不受損失,并定期盤點,做到帳實相符。
㈣對作廢收據應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銷毀。
㈤票管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后方準離職。
四、賬戶管理
收費站收入專戶的開設、變更和銷戶工作必須嚴格審批手續。
五、收入解繳
每月5日、15日、25日應將規費收入專戶中的存款全額解繳。
六、收費站會計核算工作
收費站會計核算應執行《江蘇省公路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辦法(試行)》,應使用財務統一的電算化軟件進行核算。
七、收費站財務的監督管理
高管中心財審科負責對收費站的財務進行監督管理。采用定期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各收費站應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財務管理辦法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并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具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第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對委托人的申報文件進行核查,出具專業意見,并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 財務顧問的委托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配合財務顧問履行職責,并向財務顧問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專業機構及其簽名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財務顧問實行資格許可管理,對財務顧問及其負責并購重組項目的簽名人員(以下簡稱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一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二)至(四)項及第(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一)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第十條 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七)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司章程;
(三)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及并購重組業務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證明材料;
(五)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和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六)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控制、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七)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八)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2年以上執業經歷的說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的證明文件,包括相關合同和納稅證明;
(三)申請資格前一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說明。
第十三條 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3年以上執業經歷的說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的證明文件,包括相關合同和納稅證明;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說明;
(三)申請資格前一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說明。
第十四條 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提交有關財務顧問主辦人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的證明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的證書;
(四)財務顧問申請人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推薦函;
(五)不存在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的說明;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的說明;
(七)最近24個月未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的說明;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說明;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保證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申請期間,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資料。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財務顧問申請人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中國證監會及時公布和更新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名單。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
(一)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財務顧問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三)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相互提供擔保,或者最近一年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服務;
(四)財務顧問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五)在并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六)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從事相關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九條 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并購重組當事人的委托,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全面評估相關活動所涉及的風險;
(二)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向委托人提供專業服務,幫助委托人分析并購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設計并購重組方案,并指導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相關規定制作申報文件;
(三)對委托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四)在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五)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申報材料,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和協調委托人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復;
(六)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持續督導委托人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財務顧問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委托人配合財務顧問履行其職責的義務、應提供的材料和責任劃分、雙方的保密責任等事項做出約定。財務顧問接受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多方當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沖突或者潛在的利益沖突。
接受委托的,財務顧問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一名項目協辦人參與。
第二十一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和具體工作規程,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充分、廣泛、合理的調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為出具專業意見所需的資料,對委托人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并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委托人披露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委托人應當配合財務顧問進行盡職調查,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進行盡職調查或者限制調查范圍的,財務顧問應當終止委托關系或者相應修改其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 財務顧問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信息進行獨立判斷。
財務顧問對同一事項所作的判斷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進一步調查、復核,并可自行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對新進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包括上述人員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公司決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并對輔導結果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存檔。驗收不合格的,財務顧問應當重新進行輔導和驗收。
第二十四條 財務顧問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問題,并在專業意見中對以下問題進行分析和說明:
(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收購人的收購目的、實力、收購人與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控制關系結構、管理經驗、資信情況、誠信記錄、資金來源、履約能力、后續計劃、對上市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收購人的承諾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等事項;因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股份、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收購人可免于聘請財務顧問;
(二)涉及對上市公司進行要約收購的,收購人的財務顧問除關注本條第(一)項所列事項外,還應當關注要約收購的目的、收購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條件、履約能力、是否將導致公司退市、對收購完成后剩余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是否適當等事項;
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后15日內未能發出要約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收購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發出要約的原因及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
(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重組目的、重組方案、交易定價的公允性、資產權屬的清晰性、資產的完整性、重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持續盈利能力、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公司經營獨立性、重組方是否存在利用資產重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問題等事項;
(四)涉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本次發行的目的、發行方案、擬購買資產的估值分析及定價的公允性、擬購買資產的完整性、獨立性、盈利能力、對上市公司影響的量化分析、擬發行股份的定價模式、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異常等事項;涉及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有關收購人的關注要點對本次發行的特定對象進行核查;
(五)涉及上市公司合并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合并的目的、合并的可行性、合并方案、合并方與被合并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確定原則和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結構的影響、對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合并后的整合安排等事項;
(六)涉及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回購目的的適當性、回購必要性、回購方案、回購價格的定價模式和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現金流的影響、是否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問題等事項;
(七)財務顧問應當關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中,相關各方是否存在利用并購重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證券欺詐等事項;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財務顧問應當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內部核查機構,內部核查機構應當恪盡職守,保持獨立判斷,對相關業務活動進行充分論證與復核,并就所出具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提出內部核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財務顧問應當在充分盡職調查和內部核查的基礎上,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并購重組事項出具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并作出以下承諾:
(一)已按照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確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與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二)已對委托人披露的文件進行核查,確信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確信委托人委托財務顧問出具意見的并購重組方案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有關本次并購重組事項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已提交內部核查機構審查,并同意出具此專業意見;
(五)在與委托人接觸后到擔任財務顧問期間,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不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問題。
第二十七條 財務顧問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人、部門負責人、內部核查機構負責人、財務顧問主辦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財務顧問專業意見上簽名,并加蓋財務顧問單位公章。
第二十八條 財務顧問代表委托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并承擔以下工作:
(一)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通,并按照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作出回復;
(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并購重組活動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三)組織委托人及其他專業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
(四)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公告相關并購重組報告全文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委托人及時公開披露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問題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五)自申報至并購重組事項完成前,對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購重組當事人發生較大變化對本次并購重組構成較大影響的情況予以高度關注,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申報本次擔任并購重組財務顧問的收費情況;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報告制度,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就中國證監會在反饋意見中提出的問題按照內部程序向部門負責人、內部核查機構負責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并對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問題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審慎回復。回復意見應當由財務顧問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人、財務顧問主辦人和項目協辦人簽名,并加蓋財務顧問單位公章。
第三十條 財務顧問將申報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委托人和財務顧問終止委托協議的,財務顧問和委托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申請撤回申報文件,并說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請財務顧問就同一并購重組事項進行申報的,應當在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申報文件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一條 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并購重組的規定,自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并等事項完成后的規定期限內,財務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
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續督導工作:
(一)督促并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序規范實施并購重組方案,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的義務;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規范運作;
(三)督促和檢查申報人履行對市場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的情況;
(四)督促和檢查申報人落實后續計劃及并購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
(五)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核查并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其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公告的專業意見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并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后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檢查制度,確保財務顧問主辦人切實履行持續督導責任,按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持續督導工作的情況報告。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解除委托協議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說明無法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應當在一個月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
第三十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并購重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工作檔案。
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嚴格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買賣相關上市公司的證券或者牟取其他不當利益,并應當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保密,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持有相關上市公司證券的文件,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的調查。
第三十五條 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公平競爭,按照業務復雜程度及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與委托人商議財務顧問報酬,不得以明顯低于行業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第三十六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財務顧問執業規范,組織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持續培訓。
財務顧問可以申請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相關培訓,接受后續教育。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財務顧問提供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證明材料、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并對財務顧問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運作、風險狀況、從業活動等方面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
財務顧問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檢查工作,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持續動態監管,并將以下事項記入其誠信檔案:
(一)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被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的;
(二)在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違反公司治理有關規定、相關資產狀況及上市公司經營成果等與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出現較大差異的;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一)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的;
(三)在受托報送申報材料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組織、協調義務、申報文件制作質量低下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者公告的;
(六)違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相關業務活動所作承諾的;
(七)違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責任的;
(八)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
(九)唆使、協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審核工作的;
(十)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責令改正的,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改正期間,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經中國證監會驗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就并購重組事項出具盈利預測報告的,在相關并購重組活動完成后,凡不屬于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后無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預測金額80%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實現盈利預測的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同時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 財務顧問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依法進行公告,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責令改正期滿后,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
財務顧問主辦人發生變化的,財務顧問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財務顧問主辦人名單中去除,財務顧問不得聘請其作為財務顧問主辦人從事相關業務。
第四十二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相關并購重組信息未依法公開前,泄漏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證券,利用相關并購重組信息散布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或者進行證券欺詐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違反自律規范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4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辦法13
一、各部門報銷流程
1、設計部
填費用報銷單行政總監審簽總經理審簽
2、其他部門
填費用報銷單部門總監審簽行政總監審簽總經理審簽財務部報銷
二、報銷期限
1、所有報銷單均應在周四前交至行政總監處,審簽完畢后由財務部于周五統一報銷。
2、凡于本周四前未審簽完畢的,順延至下周,逾期兩周未提交單據,財務部不予報銷。
三、物資采購費
1、各部門當月各項物資采購應提前一周填交計劃單交行政總監審簽由總經理確認后由財務部統一購買。
2、物資采購前,預借物資款,必須經行政總監審簽、總經理確認方可借款;物資采購完畢,需及時報銷,逾期三天不辦理者,按挪用公款論處。
3、物資采購報銷須填寫報銷單,注明事由、時間及采購物品的聯系方式,經行政總監審簽后經總經理審簽確認后方可報銷。
4、凡不按上述規定采購者,財務部一律拒絕支付。
四、項目資金劃撥
1、公司各項目支出由負責人填寫請款單,注明資金用途,項目內容,并須附帶相關合同,于每周四前交行政總監審核后報總經理審簽確認,交財務部統一在每周五支付。
2、若因特殊情況需在周五前劃撥資金,經辦人須填寫請款單交行政總監審核報公司經營層集體確認后支付。
五、財務部職責
1、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財務制度執行各項費用報銷和資金管理,若各部門因報銷手續不完善,財務部可拒絕辦理。
2、財務部提取辦公備用金須報財務總監確認。
六、本細則于即日起開始實施,未盡事宜可在執行中予以補充。
財務管理辦法14
為規范財務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本著“高效、節約、規范”的財務管理原則,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財務管理辦法。
一、財務管理基本原則
1、集中管理原則。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經費管理體制不變。單獨建賬的統管單位的各項經費(包括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經費、其他收入)由局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分單位預算和收支核算,實行統一管理。財務沒有統管的縣級事業單位的專項經費,根據工作實績實行統一管理,與工作實績掛鉤,獎懲兌現。
2、計劃管理原則。堅持“收支兩條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先計劃、后開支”原則,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增收節支,保工資發放,保正常辦公和必要開支,保重點項目支出。
二、財務管理細則
1、收費管理。收費由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配備專人領取收費發票,按照物價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集中收費,收費票據明確注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票據使用完畢,收費人員及時核銷票據,嚴禁坐支。
2、支出審批程序。各單位、機關科室各項支出費用由所在單位、科室負責人向局領導書面申請同意后方可列支。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人按財務制度規定審核每一筆經濟業務的合規性、合法性,并簽署意見報財務分管領導審批,較大數額的報主要領導審批,大額支出費用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審批核銷。
3、現金管理。凡在同城結算同一筆經濟業務的項目,超過1000元的必須以轉賬形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異地結算數額較大的必須以轉賬形式支付。
4、固定資產管理。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建立資產臺賬,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凡購置新辦公設備的,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適時登記;報廢舊辦公設備的,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接收處理。科室負責人是科室固定資產的第一負責人,固定資產丟失、損壞由科室負責人負賠償責任。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嚴禁不經批準私自購置、處理固定資產。
三、經費開支標準、范圍及核銷程序
1、工資、福利費。工資、補貼等福利由局財務按月支付。公積金、醫療保險費等項目由局財務按規定繳納,并及時公告。
2、辦公費。各科室書面編制采購預算計劃報局領導審核審批同意后由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辦公室詢價后按質優、最低價原則方可辦理。
3、報刊費。報刊訂閱由局辦公室統一向局領導報告審批后統一征訂和核銷,凡未經審批私自訂閱的一切報刊雜志不予核銷。
4、郵電費。各科室批量郵寄函件由辦公室統一辦理,辦公室分科室登記,按季度列出清單,報局領導審批核銷。
5、交通費。汽油費在政府采購辦指定加油站加油,核銷時由司機本人履行財務審批程序。
車輛維修實行申報制。即由司機提出申請,局辦、局財務根據實際情況,經詢價或比價后提出維修建議,報局領導批準后到政府采購辦制定維修站維修,維修費用結算按財政規定辦法執行。車輛保險由局辦公室、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詢價、比價報局領導批準后集中投保。
6、差旅費。
(1)凡到縣、市和省廳開會、培訓、考察學習外出的,由科室提出建議,分管局長提出意見報局長審批。
(2)住宿支出標準:各科室差旅費的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交通補助費、伙食補助費等嚴格按照按照十財行發〔20xx〕188號文件規定執行。對不按規定超范圍、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檔賓館,財務只報銷符合規定的部分,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員自己負擔,特殊情況報請局領導批示后執行。
(3)其他費用支出標準:到市外出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按招待報銷標準程序辦理。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軟臥要從嚴控制,如有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的,必須報局長審批同意。
(4)出差返回后應如實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附差旅費審批單兩周內報帳核銷。
7、會議費。
(1)嚴格控制參加會議人員及會議開支標準。全局會議由局辦公室主辦,各業務會議由承辦科室主辦。會前,主辦科室要拿出會議支出預算方案(包括會議資金來源),報財務分管領導審核,由局長審批。核銷時必須持領導批件、附會議通知、會議預算、人員名單及就餐住宿發票。
(2)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不予核銷,只核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3)市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科室及縣級事業單位凡需召開全市業務工作會議或舉辦各類培訓班、研討班等,嚴格按照《市市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十財行發〔20xx〕189號)文件執行。
8、招待費。
(1)嚴格控制食宿標準。①住宿標準、伙食標準按《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十財行發〔20xx〕188號)文件標準執行,以上招待標準不含酒水。②要盡量減少陪餐人員。需要領導陪餐的,原則上安排一次,工作時間較長的不超過兩次。陪餐人員標準比照同級客人標準執行。
(2)建立嚴格的招待審批制度。①公務招待實行“先簽批后接待”和“對口接待”的制度。凡來我局進行公務活動的各級領導及外地來賓,凡需要安排招待時,相關科室提出申請,經辦人員填寫《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使用審批卡》報局長審批后,統一到指定地點接待。②招待費結算時,必須附有審批卡,否則不予核銷。③嚴禁借招待費弄虛作假,凡與公務或業務活動無關人員發生的費用,一律不得在招待費中列支。
9、借款核銷。凡在局財務借款出差的,需履行財務審批手續,返回后在兩周內報銷,公務借款的必須在三周內還款核銷。凡借款不歸還的,不得再借新款。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未還得按照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10、大型設備購置費。購置大型固定資產、建設工程項目,由采購單位提出計劃,經局長同意,由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購辦具體相關規定辦理。
11、勞務費。各統一核算單位及機關各科室因工作需要臨時聘請工作人員的,應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注明聘用人員基本情況和聘用理由,報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后,通知辦公室、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備案,按財務程序核發相關待遇。凡不經審批私自聘用臨時工作人員的,一切工資福利不予核銷。
12、房屋維修費。辦公用房、公用設施維護維修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報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交由辦公室,由辦公室、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詢價比價,提出意見報局長審批,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履行政府采購審批手續后,局辦公室組織實施。費用結算時,嚴格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結算,但不得突破政府采購確定的預算價,報銷時附正規發票及領導簽批的維修申請。凡不按審批計劃超標準結算的,超出部分由具體經辦人員負責;凡不經審批自行維修的一律不予核銷。
13、其他費用。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住院慰問的,由經辦人填寫“職工住院慰問審批單”報局領導審批,費用標準為200元。
四、財務審計監督報告制度
局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監督檢查局系統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有權糾正違反《會計法》和財經紀律現象。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執行,具體由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辦法15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工作,促進注冊會計師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令第25號)、《關于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證明工作的函》會協(20xx)20號、《注冊會計師年檢辦法》(會協字[1996]429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
(一)申請注冊的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在中國境內從事注冊會計師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申請注冊:
(1)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2)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2、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3)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它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4)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5)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而被撤銷注冊,自撤銷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6)不在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7)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二)、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應當親自到省注協辦理有關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附表1);
(2)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復印件;
(3)兩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注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附件2);
(4)與所在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原件;
(5)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復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中國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6)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復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符合認定或者考核條件的相關證明,替代前款第(二)項材料。
(三)注冊申請人和所在的事務所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證明人對證明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四)申請注冊及審批程序:
1、省注協收到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冊申請人,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一次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省注協經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注冊申請人,應當受理其注冊申請。將(原件當面退還本人)并向注冊申請人加蓋省注協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其注冊的書面憑證。
2、省注協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內完進行審查(包括實地核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3、省注協于每年的5、7、9月的前7個工作日(公休假除外)受理注冊申請。
二、注冊會計師轉所審批
注冊會計師因故離開所在事務所,加入另一家事務所執業時,必須辦理轉所手續。轉所手續未辦理之前,注冊會計師不得在兩家或兩家以上事務所執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
1、事務所終止清算結束的;
2、當年受暫停執行全部業務以上行政處罰的事務所中,未受處罰的注冊會計師有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可轉入其它事務所;
3、注冊會計師與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要求轉所的;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注冊會計師與事務所終止勞動合同的;
5、事務所不按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的;
6、事務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為注冊會計師出具書面意見,經省注協核查屬實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所手續:
1、注冊會計師與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且無正當理由的;
2、注冊會計師未與所在事務所辦理完相關手續的;
3、注冊會計師受暫停執業行政處罰期間的;
4、注冊會計師注冊之日至申請轉所之日不滿一年的;
5、注冊會計師轉所間隔不滿一年的;
6、轉出事務所終止清算期間;
7、未交納個人會費的;
8、股東(合伙人)未按規定辦理股權轉移手續的。
(三)注冊會計師轉所應提交的材料:
1、已按規定填報了符合要求的《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件3);
2、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注冊會計師與調入事務所鑒定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
4、注冊會計師所在事務所出具的該注冊會計師在事務所的工作鑒定證明原件;
(四)注冊會計師轉所受理時間:
省注協受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時間從每年年檢結束的'次月開始,具體時間為每個月的前7個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五)注冊會計師轉所的程序:
1、已按規定填報了符合要求的《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表3)
2、省注協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形式審查,(原件當場審核后即退還申報人),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當場或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規規定的,當場予以受理。
3、轉入外省時,由轉出所主任會計師審查批準并加蓋事務所公章后寄往轉入省事務所,轉入事務所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后,報轉入省注協;轉入省注協審查同意蓋章后,由申請轉所人將轉所材料報省注協;
4、外省轉入時,轉出事務所簽注意見加蓋公章,擬轉入的省內事務所簽字并加蓋公章并報轉出所在地的省級注協蓋章后,由申請轉所人將轉所材料報省注協。
三、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最近連續5年在事務所專職從事審計業務,其中在境內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
(二)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件;
2、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復印件;
3、近5年申請人簽字的法定業務報告復印件,每年不少于1份,從20xx年度以后通過年檢的注冊會計師逐年遞減1份,并由出具報告的事務所蓋章確認;如果某一年度沒有簽字報告的,應提供應該年度參與審計業務的工作底稿1份,由所在事務所蓋章確認。申請人應在審計業務經歷證明中列舉其每年度參與的審計業務基本情況(每年度不少于1項業務),如客戶名稱、報告文號、業務類型、申請人在此項業務從事的具體工作等;
4、原事務所為該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工作鑒定證明。
(三)申請人資格審查程序
1、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在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包括實地核查)。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的,應告知申請人需要延長審查的理由和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3、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將申請人姓名、執業資格以及執業經歷等情況在省注協網站上公示10天。
4、公示無異議的,2個工作日內出具合伙人或股東資格證明。
(四)申請人及提供證明材料的事務所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及相關事務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經調查核實,給予行業懲戒,并記入誠信檔案。
申請設立事務所,有以上情形的,自調查核實之日起6個月內省注協不再受理該擬設立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資格申請材料。
四、注冊會計師證書管理
注冊會計師證書是注冊會計師執行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的有效證件,經批準的注冊會計師,由省注協發給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一印制的注冊會計師證書。
(一)注冊會計師證書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和涂改。注冊會計師證書(包括印章)除年檢、業務檢查、換證等特殊情況暫時由事務所保管外,應由注冊會計師本人妥善保管。
(二)注冊會計師變更事務所時,應及時辦理轉所手續,由省注協在注冊會計師證書所列欄內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注冊會計師離開事務所后,原所應在5日內將其離所情況向省注協報備,以便省注協對離所人員進行必要的監管。注冊會計師離所滿六個月以上未加入其它事務所的,應報告省注協,并將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交省注協暫存,待找到接收事務所并按規定辦理轉所手續后,方可取回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
(三)注冊會計師通過年度檢驗時,省注協在證書所列欄中加蓋"年檢專用章"。
(四)注冊會計師年檢不合格,或因違反法律、法規而被吊銷證書的,其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應由省注協扣留或收回。
(五)注冊會計師證書遺失需補辦,應在省級以上報刊刊登遺失聲明,所在事務所提出補發注冊會計師證書的申請報告,并附送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由省注協向財政部申請補辦證書。
五、非執業會員管理
(一)非執業會員的管理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管理暫行辦法》和《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成為非執業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1、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成績合格;
2、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三)注冊會計師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申請轉為非執業會員,并將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上交省注協。
1、離開事務所,專職從事其它行業工作的;
2、年檢未予通過的(但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受刑事處罰、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者除外)。
(四)省注協受理會員申報工作為每年五月、十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五)申請會員應報送的材料:
1、已按規定填報了符合要求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申請表》(附件4);
2、注冊會計師全科合格證書及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當場審核后即退還申報人);
3、一寸免冠近照一張。
非執業會員申請人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六)會員申請退出本協會的程序是:會員本人提出書面退會申請,交回會員證書,報省注協注銷后,即被認為退會有效。
(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注協收回其會員證書并取消會員資格: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受刑事處罰;
3、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
4、無故兩年不繳納會費;
5、做出嚴重損害注冊會計師形象的行為。
(八)被取消資格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資格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行政復議。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收到復議申請30日內進行復查。
(九)會員須接受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的年檢,年檢工作每兩年一次,年檢內容為:
1、會費繳納情況;
2、接受后續教育情況;
3、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十)會員年檢程序為:
1、本人提交非執業會員證書原件;
2、協會內各相關部室審查并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年檢審核表》簽署意見;
(十一)會員轉會的程序:
1、會員調外省或到外省工作應該辦理轉會手續;
2、會員轉會時應報送下列材料:
(1)已按規定填報了符合要求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轉會申請表》(附件5);
(2)身份證及非執業會員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當場審核后即退還轉會人,協會不留存);
3、會員跨省調動工作,兩年內未辦理轉會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處理。
六、注冊會計師年檢
注冊會計師年檢是指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進行的年度檢驗。
(一)注冊會計師年檢的具體內容:
1、注冊會計師的執業年齡是否符合規定;
2、注冊會計師是否專職在事務所;
3、注冊會計師當年是否從事了注冊會計師業務;
4、注冊會計師當年有無受過刑事處罰;
5、注冊會計師有無在工作中因犯嚴重錯誤而受到行政處罰、撤職以上的處分;
6、注冊會計師當年有無受到行業自律懲戒;
7、注冊會計師當年接受后續教育和培訓的情況;
8、主任會計師是否要求所在事務所是否進行了業務報備;
9、主任會計師是否按規定要求所在事務所提取了職業風險金;
10、應該進行年檢的其它內容。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年檢不予通過:
1、未在事務所專職執業;
2、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
3、未按規定完成后續教育和培訓且無正當理由;
4、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受刑事處罰;
6、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7、一年內受到行業自律懲戒三次;
8、未進行業務報備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
9、未實行執業責任保險,也未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金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
10、其它不予理過年檢情形。
(三)注冊會計師年檢應提交的材料:
按年度年檢通知要求上報。
(四)注冊會計師年檢時間:
按年度年檢通知時間。
事務所根據規定,組織填寫有關年檢登記表,主任會計師應對各種年檢登記表中的內容審查并加蓋公章后與其它材料按規定時間報送省注協。
省注協收到年檢材料后由相關部室審查后作出注冊會計師年檢是否通過的決定,年檢結束后下發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年檢情況的通告并在省級報刊上公告。
注冊會計師考試的科目
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科目: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
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試卷二)。
考試范圍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在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中確定。
考試采用閉卷、計算機化考試(簡稱機考)方式。即,在計算機終端獲取試題、作答并提交答案。
考試系統支持8種輸入法:微軟拼音輸入法、全拼輸入法、智能ABC輸入法、谷歌拼音輸入法、搜狗拼音輸入法、王碼五筆型輸入法、極品五筆輸入法、萬能五筆輸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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