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物品管理辦法(精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各類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明確各類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保管、領用、以舊換新、移交、報廢程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凡在生產和管理中使用的單位價值不高(2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較短,在使用過程中不改變其原有實物形態且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有形資產,不論其是否在財務賬面上列入低值易耗品,也不論其來源如何,公司都將按本辦法的規定列入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
第三條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物品主要分為以下八大類:
1、工具:生產及維修中使用的五金工具和各種電(氣)動工具,如螺絲刀、扳手、鋸、銼、電(氣)動螺絲刀、電(氣)動扳手、手鉆等;
2、設備:生產及維修中使用的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小型設備,如電焊機、氣焊(割)設備、臺鉆、切割機、水泵等;
3、儀器儀表:用于計量及工藝操作的各種量具、儀表,包括萬用表、各種搖表、電阻器、電流表等;
4、化驗、檢驗儀器:用于各種化驗、檢驗、測試的器皿、器具等;
5、辦公家具及用具:辦公用各種桌椅、櫥柜、計算器等;
6、通訊器材:辦公及生產中使用的電話機、對講機等;
7、生活及勞保用品:食堂及職工宿舍所配備的各種設備、用具、櫥柜、電視及其他勞保用品等;
8、其他:不屬于以上種類,但符合低值易耗品管理范圍的其他資產。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低值易耗品品種多、類別雜、管理繁瑣,為分清責任,明確界限,對低值易耗品實行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工廠負責儀器、儀表、備品、備件、勞動防護用品、工機具的采購計劃、維修計劃及使用管理。
第六條綜合部負責辦公設施的管理、物資的采購供應、并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進行考核、檢查。
第七條倉庫管理人員負責低值易耗品的保管、發放。
第八條低值易耗品的使用責任人負責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和換領、交接,并對人為損壞和遺失負責。
第三章相關標準
第九條辦公家具及用具、通訊器材、生活用品及其他類低值易耗品的配置標準由綜合部制定和調整。
第十條各種工具、設備、儀器儀表、化驗檢驗儀器類低值易耗品的配置標準由工廠制定和調整。
第十一條各類低值易耗品以其壽命長短為使用期限,除非其失去使用價值或無修復價值,否則,一律不得無故以舊換新,而且丟失后應按賠償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以上標準需變動時,必須由使用部門向原制定部門提出理由,原制定部門修訂后向各部門重新下發。
第四章領用及保管
第十三條各類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入庫、保管和領用執行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和《倉庫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有關程序。
第十四條公司行政及業務倉庫專設“低值易耗品領用登記簿”,按部門進行登記,責任到部門。
第十五條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實行責任制,各部門內部必須建立“低值易耗品使用登記簿”,對所使用的物品按使用人進行登記;低值易耗品的保管,責任到人。
第十六條各部門所使用的各類公用工具、設備等,其責任人為本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應指定專人保管。
第十七條首次領用辦公用品及各類工具時,必須憑綜合部開具的“通知單”,在相應的配置標準范圍內按《倉庫管理辦法》中的出庫手續辦理。
第五章物品更換
第十八條部門或員工個人換領物品必須以舊換新(消耗品除外),部門領導必須現場查驗實物,認為確無使用價值和修復價值后,填寫“以舊換新申請表”,部門領導簽字認可,交回舊品后,按程序換領同型號新品。無特殊情況,不得換領超過原標準的新品。
第十九條辦公家具由綜合部統一配置,一般不執行以舊換新;如需增加,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使用意見后報總經理例會研究批準。
第二十條通訊器材一般無庫存備用品,需要報廢時,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意見,經副總以上領導批準購買后,交回舊品,換領新品。
第六章交接及退還
第二十一條部門內部人員崗位調動,各部門應根據雙方的交接清單,對部門內部“低值易耗品使用登記簿”進行調整,對其按新崗位所使用的物品進行重新登記。
第二十二條部門間人員調動,由綜合部辦理有關手續。綜合部除辦理相應人事調動手續外,應發給調動人員“工具移交表”一份,到原部門辦理移交,由調出部門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三條部門間人員調動,根據工作需要,如果原物品及工具由本人繼續使用,要由本人和調入部門負責人簽字,經綜合部批準,保管員核對后,調整“低值易耗品領用登記簿”上的“領用部門”欄,并相應調整責任部門。
第二十四條因不需用或離職等原因,員工使用的物品和工具需要退庫時,由責任人填制紅字“領料單”,并送倉庫退還。倉庫保管應檢驗其完好性(家具退庫一定要檢查鑰匙的完整,電器退庫一定要接通電源檢查)。如完好,則由保管員簽字確認,在相應登記簿上注明退庫日期并注銷;如物品已經損壞,按賠償規定處理,否則,綜合部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章檢查與賠償
第二十五條倉庫保管員收回舊工具時,必須認真進行檢查,如仍可用,請換領人繼續使用;如可修復,可聯系相關人員修復。初次申領可領用新品,如果庫存中有離職人員退回或因不需用而退回的舊品時,也可以舊換舊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綜合部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責任人對所使用物品的保管情況。如發現有遺失工具、物品的情況,應責令責任人在一定時間內補齊,以免影響正常工作。
方式有:責任人按原型號補購;按全價賠償后重新領用。第二十七條如發現有人為損壞工具、物品的情況,視情況進行賠償:
1、辦公家具、通訊器材、小型設備、儀器儀表等可修復的物品損壞,責任人必須賠償所需維修費用。
2、辦公工具與辦公家具損壞,由責任人賠償半價。
3、其他損壞嚴重、不可修復的物品,一律按全價賠償。第二十八條賠償手續:責任人持倉庫開具的損壞或遺失物品清單及價格證明,到財務處繳款,然后憑收據到倉庫辦理以舊換新或重新領用手續。
第八章工具的借用
第二十九條除按標準為各部門和個人配置的辦公、生產、生活工具和用具外,公司倉庫備有一部分不常用操作工具備借,但不能長期領用。
第三十條各工具借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周,如需繼續借用,必須辦理續借手續。
第三十一條借用及歸還手續:
1、借用人員借用工具必須填寫“工具借用申請單”,說明借用時間、歸還時間、用途、保管責任人等,經部門負責人與倉庫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名后,方可借用;
2、借用人員應按時歸還借用工具;倉庫保管員負責對借出工具催收;如有丟失或損壞,按本辦法第七章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3、工具歸還時,借用人員在“工具借用申請單”上簽名注銷。
第九章舊品的報廢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及倉庫要每半年對在用物品進行一次清查。對經鑒定已失去使用價值或無修復價值,又不屬于人為原因造成的報廢工具及物品應列出清單,填寫“工具報廢申請單”,經副總以上領導批準后,就地報廢并聯系處理。所得款交財務部門后,差價損失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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