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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時間:2023-10-11 09:57:23 毅霖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精選2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精選20篇)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

  一、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匯波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范的總稱。

  三、本規定適用于匯波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布、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四、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2、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3、堅持政企分開,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和遺漏;

  5、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范的原則。

  五、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2、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人;

  4、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

  5、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和一定范圍內適用;

  6、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準、修訂和廢止權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組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3、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5、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范的審核;

  6、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

  7、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8、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審核工作;

  2、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范審核工作。

  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十一、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作出專門說明。

  十二、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組協助。

  十三、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2、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3、撰寫草案;

  4、將草案發至集團相關單位征求意見;

  5、匯總意見,修改草案。

  十四、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2、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3、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4、制度規范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5、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6、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十五、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十六、規章制度草案完成后應送相應職能部門、基層企業和員工代表征求意見。

  十七、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征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修改意見存檔備查。

  十八、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采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后,并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十九、規章制度草案經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核表,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將草案及審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組審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1、是否符合法規的基本原則;

  2、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3、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范;

  4、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二十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組送管理中心總經理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組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公司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主管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二十三、首次頒布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后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據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規章制度發布后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公司檔案室備案。二十五、規章制度一經頒布生效后,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二十六、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征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搜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二十七、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并及時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組。

  二十八、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建議,管理中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定。

  二十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1、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2、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3、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抵觸的;

  4、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后重復矛盾的;

  5、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沖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

  三十、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1、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2、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項已有新規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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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規章制度的發布程序和文件管理,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系統化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保障規章制度得以嚴肅、嚴格、有效的貫徹和執行,按照股份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規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制定并統一發布的具有強制約束力和規范格式的公司內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辦法、規范、規定、規程、流程、標準、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表格、記錄、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級單位按章辦事和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導、規范本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門協作完成的所有規章制度均屬于本辦法控制范圍,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發布實施。

  第四條規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統一要求規范公司規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審核、修改、批準、發布、修訂、執行和廢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將全部規章制度按照統一標準進行分類和歸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企業內部法規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規章制度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公司規章制度體系。

  (一)對規章制度進行宣貫和培訓,推動規章制度的實施,監督、檢查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提高制度的執行力。(二)對新發布規章值得成文必要性、合理性、與其他制度的銜接性、文件格式、文字、條理性等進行綜合審核。

  (三)責成相應部門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或進行必要的修訂,組織規章制度評審。

  二、負責公司規章制度的組織起草、修訂、審核、登記、編號、發布、歸檔、廢止等工作。

  第六條公司其他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是公司規章制度地提出、制定、修訂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提出并起草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釋、宣貫、推行,監督、檢查、指導本部門制定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各部門以及所有員工都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條款和工作標準有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執行并接受考核的義務。

  第三章制度分類

  第八條公司規章制度分為以下幾類:

  一、綜合管理制度(系列代號zh):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基礎管理、預算管理、規章制度管理、運行體系構建等綜合性經營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二、企業文化管理制度(系列代號wh):指規范和傳播公司理念、行為和視覺識別系統而制定的制度;

  三、組織管理制度(系列代號zz):指為明確公司組織機構設置、組織分工、職能劃分、崗位職責分工、基本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而制定的制度。

  四、財務管理制度(系列代號cw):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管理、稅收籌劃、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五、人事管理制度(系列代號rs):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招錄與培訓管理、考核管理、勞資與薪酬管理、考勤管理、獎懲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六、行政管理制度(系列代號xz):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行政督察、公文處理、公共關系、會議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辦公事務而制定的制度。

  七、信息管理制度(系列代號zz):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信息化建設醒目管理、軟件管理、系統管理、數據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而制定的制度。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3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高效的公司績效激勵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董事長獎勵基金是指專項用于獎勵對公司發展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基金。

  第三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用途為:

  1.效益獎:獎勵為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2.創新獎:獎勵提出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的意見,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關人員。

  3.成本獎:獎勵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4.安全獎:獎勵為公司安全、環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5.企業文化獎:獎勵為公司企業文化建設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6.特別貢獻獎:獎勵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譽度,以及為公司發展等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四條董事長獎勵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投資。(經營性投資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購買國庫券、企業債券、股票和投資基金。)

  第五條公司設立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五人組成,公司董事長兼任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

  第六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訂董事長獎勵基金預算和使用計劃提供建議;

  2.定期向董事會匯報董事長獎勵基金使用情況;

  3.制訂及完善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規章制度;

  4.對董事長獎勵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評審意見;

  5.提名基金獎勵獲獎人員。

  第七條董事長獎勵基金按公司經審計后年度凈利潤的一定比例預提。董事長獎勵基金每年度預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凈利潤的`1~5。年度預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凈利潤的1~3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提取;年度預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年度凈利潤的3~5時,由董事會確定提取。

  第八條董事長獎勵基金上年度余額及利息結存轉入下年度基金賬戶,作增加基金額處理。

  第九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以到會委員半數通過決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該使用計劃范圍內由董事長授權董事長基金獎勵委員會在授權范圍內具體安排使用,董事長獎勵基金委員會定期向董事長匯報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公司計劃財務部對董事長獎勵基金進行財務管理,設立董事長獎勵基金賬戶,單獨核算,定期向董事長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基金財務資料。

  第十一條公司審計監察室、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對董事長獎勵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村校房產土地資源是教育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區村校資產管理,充分發揮村校資源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社會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各單位系指教育局系統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單位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村校資產是指權屬為南匯區教育局的房產及土地。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單位將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籌資建造的輔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單位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章房屋的管理及職能劃分

  第五條根據《上海市中小學校舍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學校的校舍不管由誰建造,產權都歸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第六條當地原使用學校應當履行對村校統計、看管、安全、危房上報等職責。

  第七條為保證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資產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資金建立房屋維修基金。

  第八條南匯區校辦產業管理部作為南匯區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資產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區村校房地產產權證的保管、使用及有關檔案的管理;

  (二)監督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為;鑒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關證明、保證和協議;負責全區村校的管理;負責租金核算與委托收繳;

  (三)處理村校資產糾紛的相關事宜;

  (四)負責有關信息數據庫的'管理與上報,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圖紙檔案;

  (五)管理好房屋維修基金負責村校房屋的修繕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條承租人應當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條房屋出租應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房屋出租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各級政府有關安全工作的規定、要求,必須接受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房屋出租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校辦產業管理部負責本區教育系統各單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審核、簽約監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房屋租賃雙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出租人的責任:

  (一)不得將危險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不符合生產、經營和安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三)教育系統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經營網吧、發廊、舞廳、棋牌、游戲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殯葬服務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響教學秩序的項目;

  (四)出租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責任制,并明確管理部門及責任人負責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六)嚴格履行房屋租賃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責任書,確保經營活動及安全工作的有效開展;

  (七)接受上級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培訓;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并做好檢查整改;

  (九)發生事故應及時如實向局辦公室報告;

  (十)定期檢查出租房屋及設施的使用情況;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綠化、環境衛生及水、電、氣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5

  一、指導思想

  為了進一步加大青年骨干教師培養的力度,使骨干教師迅速成長,克服教師職業“怠倦癥”和骨干教師的“滿足感”的產生,促進骨干教師“再生”發展,分層培養各級骨干教師,為縣、市、省級骨干教師的選送提供依據,激勵已被評為各級骨干教師的持續發展,根據學校教師培養的要求,以“讓教師與學校一起發展,讓教師與學生共同成長”為培養目標,遵循骨干教師成長的規律,采取全方位、多途徑的培養措施,建設一支具有現代教師素質和創新精神的新型骨干教師隊伍,為學校教育教學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特制訂本意見,試行實施。

  二、培養目標

  使其成為具有現代教育觀念,具有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具有較高的教育教學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在教育教學業務中具有指導、帶頭、示范作用。

  三、措施機制

  本辦法是將各級各類骨干教師以及學校內的骨干教師統一納入xx中學骨干教師的`培養及管理,一個標準進行考核,在本辦法中沒有骨干教師級別之分,合格者既保留原級骨干教師稱號,同時也是xx中學骨干教師,享受xx中學骨干教師津貼。本辦法實行年度考核,滾動推行。

  1、建立骨干教師成長記錄袋

  此檔案長期跟蹤記錄專職教師成長的經歷,按照《骨干教師考核細則》量化,分年度給予考核結論:優秀、合格、不合格。并由學校簽章頒發年度考核合格的骨干教師證書,確定為xx中學骨干教師資格。

  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評定辦法:按《細則》量化,95分以上者為優秀,80分以上者為合格,79以下者為不合格。

  2、骨干教師選拔辦法

  各級骨干教師的選拔,在符合上級相關文件規定的前提下,初中實際教學時間6周年,三年為一個考核周期。

  普通教師: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考核行列的考核方案: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考核行列。

  校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縣級骨干教師。

  縣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市級骨干教師。

  市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省級骨干教師。

  3、實行“骨干教師津貼”制度

  遵照《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年度量化考核合格者,由學校行政發給每月20元、全年240元的骨干教師津貼(寒暑假期間的津貼納入年終考核)。

  4、實行骨干教師任免制度

  各級各類的骨干教師每個年度納入學校進行資格考核,可進可出,滾動推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定其學校骨干教師稱號。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者,一票否決;

  (2)師德師風敗壞,給單位造成惡劣影響者,一票否決;

  (3)教學成績末尾者,一票否決;

  (4)遵照《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凡是連續三年量化考核不合格者,學校有權取消其任何級別的骨干教師稱號,并由學校報請上級管理部門批準。

  (5)在現有骨干教師中,根據《細則》的量化,按全校教師總數的5%,從低到高取其名次以及考核不合格者,一并進入新一輪的考核。即與申請xx中學骨干教師的普通教師,一并按照進入考核方案,即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再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行列,其余教師被否定。

  5、實行骨干教師加分制度

  根據《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連續三年量化考核優秀者,在評職、晉級、評優,選模以及教師福利(如分房等)考核中享受加分優待。

  具體加分辦法是:

  周期內考核:三個“優秀”,一次性加0.5分。

  周期內考核:兩個“優秀”,一個“合格”,一次性加0.2分。

  其他情形的考核結論,不享受加分優待。

  四、管理考核

  1、由學校行政、教導處、教科室、教研組聯合組成骨干教師管理領導小組。由教科室具體負責對骨干教師進行年度量化考核。

  2、骨干教師考評材料必須是由上級教育部門、學校或教研組組織的真實的教育教學研究活動。

  3、參加骨干教師考評由教師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4、考評材料由參評教師本人提供,以具體的數據或翔實的文本資料為左證(無具體左證材料該項不給分)。

  本辦法由學校教代會討論通過。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體系,使公司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核、發布和備案工作程序化、規范化,為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提供支撐,參照國家和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營業室。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依據國家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組織起草的,以公司名義印發的有關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經營等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規定、辦法、指導意見以及規則、實施辦法、細則等。技術標準、工作標準和操作規程不在此例。

  第四條公司制度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以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依據的原則;

  (二)體系完整:制度體系要涵蓋公司為實現整體戰略目標而涉及的各項管理職能,盡量做到內容全面;

  (三)結構合理:制度體系要分類合理、層次明確,體系內各項制度之間具有內在邏輯關系,有利于理解與執行;

  (四)協調統一:制度中有明確的適用條件與適用部門、制度中規定的權責對等清晰,低級制度服從高級制度,避免制度之間的沖突;

  (五)功能到位:能滿足公司管理各層面活動的需要;

  (六)相對前瞻: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穩定性,不宜經常作原則性變動;

  (七)符合實際:適用公司現有的發展階段,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和企業文化,關注公司現階段最核心最緊迫需解決的問題;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綜合辦公室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六條綜合辦公室履行下列規章制度管理職責:

  (一)組織擬訂公司規章制度建設規劃;

  (二)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職能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負責對規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規范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規章制度臺帳,對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綜合辦公室承擔規章制度的文字審修、提交會議審議和存檔備案等職責。

  第三章規章制度的格式要求

  第八條各部門在完成草案的草擬工作時,應遵照以下文本格式及書寫規定:

  (一)基本格式一般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規則、實施辦法和細則等可直接分條序列。

  1.總則作為規章制度的第一章,應對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要規范內容或原則等予以明確。其中,依據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摘錄作為附件明示。

  2.分則應通過章節對總則中規定的內容進行細化,包括組織機構及職責、具體規范內容、程序及方法、考核與獎懲等章節。

  3.附則中應明確規定解釋權歸屬、實行日期以及相關制度的廢止等內容。

  (二)字體及條款項序號格式

  1.規章制度名稱的字體為小二號華文中宋,一級章節為三號黑體,二級章節為三號粗楷體,條目名為三號粗仿宋xGB2312,內容為三號仿宋xGB2312。

  2.條款項按照第x條、(x)、"x."標示。例如,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的序號分別為"第五條"、"(二)"和"3."。

  3.規章制度電子版段落間距按照規章制度標題段前1行段后1行,一級章節標題段前1行段后0行,二級章節標題段前0.5行段后0行。標題、內容行間距為1.5倍間距。

  (三)文字書寫應符合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現行規范及有關技術要求,內容合法、概念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語言簡明。

  第四章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程序

  第一節立項

  第九條各職能部門應根據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的要求,結合公司的管理現狀和管理需要,擬定相關制度建設項目計劃,并向綜合辦公室申報備案。

  第十條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部門,應在年初(原則上為每年3月份前)向公司提出立項申請,填寫《文件立項申請表》(附件1)中以下內容后提交綜合辦公室:

  (一)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名稱;

  (二)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目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據和有關背景材料;

  (三)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四)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名稱,需要相關部門配合的事宜;

  (五)編制規章制度的時間安排。

  第十一條申請立項部門的主管領導應審核《文件立項申請表》并簽字。

  第十二條綜合辦公室收集《文件立項申請表》并結合公司年度工作安排,對各部門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與各部門及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溝通后,明確公司本年度出臺的規章制度的名稱、起草部門、完成日期等,編制《公司xx年度規章制度建設任務書》;報領導辦公會審批通過后,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并報上級單位企業管理部備案。

  第十三條在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對已列入年度計劃因情況變化而無制定之必要,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計劃的,由綜合辦公室與起草部門協商,經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批準后撤銷或增加該項目立項。

  第二節起草

  第十四條《公司xx年度規章制度建設任務書》下發后,承擔起草工作的部門應嚴格按照任務書中的內容及時間安排起草相應的規章制度。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的,應明確一個負責部門,其它部門協助完成。

  第十五條公司的規章制度按業務性質,分為綜合管理類和業務管理類。業務管理類管理制度包括: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綜合類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和事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可按以下進行分類:

  (一)規定: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的文件,重在強制約束性;

  (二)辦法:對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的文件,重在可操作性;

  (三)制度:要求公司員工共同遵守的準則,是針對某項具體工作、具體事項制定的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

  (四)規則:為維護勞動紀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員工遵守的關于工作原則、方法和手續等的條規;

  (五)規程:為了使工作按程序進行而制定的一些具體規定;

  (六)守則:公司要求其成員遵守的行為準則。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草案應對起草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具體規范、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承辦部門起草規章制度時,涉及其他部門的或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及主管領導的意

  見,相關部門及相關部門主管領導需填寫《意見征求表》(附件4)。

  第十九條必要時,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可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填寫《意見征求表》(附件4)。

  第二十條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集團公司及上級單位的有關制度,注意與公司現有規章制度的銜接、配套和協調,廣泛聽取部門和員工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征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

  第三節審查和修改

  第二十一條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完畢,由承辦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審查,審查后報送承辦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并按主管領導的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合格后由部門主管領導在《文件審批表》(附件3)中填寫審核意見并簽署姓名。

  第二十二條規章制度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后,承辦部門將以下資料報送綜合辦公室:

  (一)規章制度及電子文本;

  (二)《征求意見表》;

  (三)《文件審批表》;

  (四)規章制度有關背景材料、調研材料以及征求意見;

  (五)和討論情況的匯總材料。

  第二十三條綜合辦公室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進行審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集團公司的規定和要求;

  (二)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有無沖突、重復;

  (三)是否正確處理領導、相關部門及員工的意見;

  (四)條文結構是否合理、用語是否準確;

  (五)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第四節審議、發布

  第二十四條綜合辦公室審查、修改后,將規章制度遞交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后由綜合辦公室根據提請公司領導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經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由綜合辦公室進行文字審修后下發執行。需上報上級單位相關部門審批的,經審批通過后予以下發執行。

  第五節修訂、廢止

  第二十六條規章制度的修訂和廢止由原承辦部門填寫《文件更改申請表》(附件2)提交綜合辦公室立項、審核后,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一至四節規定的程序進行修訂和廢止。

  第二十七條修訂規章制度時,應對需要修改的條款在規章制度修改草案說明書中明確說明。

  第二十八條現行規章制度被新的規章制度所取代時,應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廢止。

  第二十九條規章制度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規章制度。

  第五章其它規定

  第三十條因公司生產經營急需出臺的規章制度,可先制定暫行或試行規定(辦法),在條件成熟后,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三十一條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承辦的規章制度組織培訓學習,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貫徹落實情況每半年向綜合辦公室反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三條公司制定本辦法,需向上級單位企業管理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7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規范制定程序,明確制定權限,保證集團及企業、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質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指集團及企業、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標準、規程、具有約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種規定、辦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釋等。

  第三條、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查、發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分類

  (一)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性質、內容可分為以下幾種:

  1.“規定”(包括“暫行規定”、“試行規定”等)、“決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關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較全面規定的規章。

  2.“補充規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補充,原規定不予廢止,原規定同新規定相抵觸以新規定為準的規章。為便于再次補充,補充規定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規定(一)。原規定中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規定中明確。

  3.“辦法”(包括“暫行辦法”、“試行辦法”等)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項管理內容做出比較具體規定的規章。

  4.“補充辦法”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補充,原辦法不予廢止,原辦法同新辦法相抵觸以新辦法為準的規章。為便于再次補充,補充辦法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辦法(一)。原辦法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辦法中明確。

  5.“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是指對某一項業務流程做出比較具體規定或進行具體說明的規章。如果需要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已發布實施的某一項“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進行補充,新規章不以“補充指南”、“補充指引”、“補充細則”、“補充規程”、“補充解釋”方式命名,按原規章名稱加新規章的順序號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管理內容作出強調或臨時性規定的規章。

  (二)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發布的主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1.集團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

  2.集團有關部門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

  3.企業、單位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需要發布規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發布,要以企業、單位的名義發布。

  (三)集團業務部門發布規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文種發布。

  第五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結構嚴謹、內容完備、形式規范、條理清楚、用詞準確、文字簡潔,既具實用性,又適度超前。

  第六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經過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議、審查、發布和備案等程序。

  第七條、規章制度立項

  (一)集團或企業、單位根據企業經營狀況、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以及有關部門、有關人員意見和背景資料,認為需要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的,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準立項。

  (二)集團業務部門針對本部門的某一項業務流程需要以本部門名義發布“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進行規范的,由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

  (三)企業、單位僅可對本企業、單位內部的、集團規章制度未涉及、未明確的業務進行規章制度立項。

  (四)集團或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針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認為需要制定規章制度加以規范的,可提出立項建議(對比較簡單的問題,可口頭提出建議;對比較復雜的問題,應提出書面建議),根據立項批準權限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

  (五)規章制度立項內容包括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當前的現狀、擬確立的主要條款以及起草經辦人、擬完成起草的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規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一般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涉及具體業務的規章制度行政部門無法起草的,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可委托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代擬。

  (二)以集團有關業務部門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由該業務部門起草。

  (三)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可通過收集、查閱相關資料、召開座談會、進行調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員應予配合。

  (四)規章制度起草內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2.適用范圍;

  3.主管部門和落實規章制度的責任人;

  4.管理原則;

  5.具體管理措施和程序;

  6.違規責任;

  7.實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有關文件中的條款;

  9.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第九條、規章制度的征求意見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起草完畢后,提交立項批準人(指批準規章制度立項的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下同)初審,立項批準人認為符合立項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見稿,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立項批準人確定的征求意見范圍下發有關企業、單位、有關部門、有關專業人士、有關人員征求意見。

  (二)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討論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條、規章制度的審議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征求意見過程中收集的資料和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后提請立項批準人再審,立項批準人認為比較成熟可以提交審議的,提交審議。

  (二)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準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或企業、單位召開辦公會議、專題會議進行審議;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分管領導召開部門會議審議。

  (三)有關規章制度需要聘請社會上的法律、財務或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參與審議的,要積極聘請上述人士參與審議。

  (四)對審議中出現重大原則性分歧意見未予通過的草案,起草經辦人根據審議要求,再次協調、討論,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審議。

  第十一條、規章制度的審查

  (一)建立完善規章制度的審查制度

  1.集團行政部門為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歸口審查部門。

  2.以企業、單位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無異議后才可發布實施。

  3.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無異議后才可發布實施。

  (二)集團行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1.是否符合規章制度制定權限和程序。

  2.是否與其他規章制度相協調、銜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三)集團行政部門可以就送審稿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還可召開座談會、討論會。

  (四)除特殊情況外,集團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送審稿之日起3天內對送審稿提出審查意見。

  (五)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團行政部門可以予以緩辦或退回:

  1.未按規定權限、規定程序辦理的。

  2.制定規章制度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3.有關部門對送審稿的內容有較大爭議且理由較為充分的。

  被緩辦或退回的送審稿經起草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按要求改正符合報審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重新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

  (六)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根據行政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集團行政部門審查過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應當與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協商。

  (七)集團行政部門完成審查后,應在發文會簽單上會簽。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的發布

  (一)擬以集團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并原則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經集團主管簽字后予以發布。

  (二)擬以企業、單位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并原則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并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企業、單位主管簽字予以發布。

  (三)擬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并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集團分管領導簽字予以發布。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的備案和存檔

  企業、單位和集團有關業務部門發布的規章制度要在發布之日起3天內報送3份原件給集團行政部門備案、存檔。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章制度應當及時修改:

  1.制定規章制度所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被修改或廢止,需要作相應修改的。

  2.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增減或者改變內容的。

  3.其他應當予以修改的情況。

  (二)修改規章制度按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的解釋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統一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或由行政部門委托有關業務部門解釋。

  (二)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由發文的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8

  第一章

  總則

  1、規章制度是企業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經營環境,規范全體員工行為的基本準則。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應依據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發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導向性、連續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業安全生產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使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2、各項規章必須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明確規范與被規范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擬在東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統實施的各項規章,經審核同意后,須報公司辦公會議審定,由董事長簽發,以公司文件形式頒發。

  4、擬在專業管理實施的各項規章,經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總經理簽發,以公司文件形式頒布。

  第二章

  修改與廢止

  1、當已頒布規章的規范對象、范圍或實施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無法繼續完整地發揮應有的規范作用時,規章的'起草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修改,或申請通知廢止。

  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實施1年以后,規章的起草部門應認真總結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修改或廢止的意見。

  2、修改已頒布的規章(包括暫行規定)應按照本辦法關于立項、起草、審核、頒布的工作制度進行。

  3、決定廢止現行規章時,應向辦公室以書面說明廢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廢止的規章。

  第三章

  附則

  1、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等臨時性規章須注明有效期,自頒布實施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

  2、各部門應將制定的各項規章分類匯編,每年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及時修改(廢止)已不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規章。

  3、規章匯編由企管部負責。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9

  為貫徹國家學位辦關于認真做好高校博士后工作精神,根據xx市人民政府《xx市居住房租賃管理辦法》(滬府令第68號)規定,結合學院房產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1、博士后分為全日制和在職兩類研究人員,博士后宿舍是指學院為博士后進站研究所提供的周期性居住用房。

  2、學院人事處博士后管理辦公室承擔博士后進、出宿舍的牽頭協調與指導工作。

  3、學院后勤產業管理處會同人事處博士后管理辦公室承擔博士后進、出宿舍的管理、《博士后宿舍租賃合同》執行、宿舍基本家具家電配置等工作,協調各方做好博士后宿舍的服務與管理工作。

  4、學院武保處承擔博士后宿舍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

  5、學院后勤服務中心承擔博士后宿舍的物業服務與管理工作。

  6、學院后勤產業管理處根據“分類管理、一房一價、明碼標價、按季結算”的原則(見附件《博士后房屋價格表》),結算租房租金。以博士后所持的“xx市人事局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介紹信”注明的時間為依據,簽訂《博士后宿舍租賃合同》,根據《博士后宿舍租賃合同》簽訂的時間對博士后宿舍收繳租金。

  全日制博士后宿舍租金以人事處博士后管理辦公室轉賬后勤產業管理處方式支付。

  在職博士后宿舍租金由后勤產業管理處在收繳該季度房租的.前十天向入住對象一次性收取,以此類推。

  租賃對象逾期20天不繳付房租,將被視作自動退房處理。

  7、按照學院人事處博士后管理辦公室制定的《xx體育學院博士后管理辦法》規定,博士后租賃博士后宿舍租賃期限為兩年,如需延期續租,經人事處博士后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并告知后勤產業管理處,在房源允許的條件下方可續租。續租6個月內(含6個月的),學院按現房價上浮20%收取,超過6個月的,按現房價上浮50%收取房租。

  全日制及在職博士后在續租期內的租金全部由其本人承擔,續租期不得超過12個月。

  8、學院為博士后宿舍配置學習與生活的基本家具及電話機等設施,租賃對象在租賃房內產生的水、電、煤、電話、有線電視和物業管理等其他費用,概由承租人按月向管理部門與單位支付。退房時,承租人應先向后勤服務中心結清全部費用,再向后勤產業管理處辦理退房手續。

  9、博士后宿舍僅限于博士后本人及其家屬居住,不能轉借他人居住,更不能移作他用。若有違反學院后勤產業管理處將會同人事處博士后管理辦公室及后勤服務中心,責令其立即整改,對經教育仍不整改者或情節嚴重者,將采取終止租賃協議、收回住房等其他措施,對違反國家法規法律的行為,將報送司法和其他主管部門處理。

  10、承租人應當自覺遵守“五不規定”,即: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進行裝修;不得擅自調換門窗;不得在住宅公用部位擺放任何物品;不得擅自移裝公用設施;不得違章用電等。

  11、宿舍物業維修按本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執行。承租人在退房時,應保證家具和家電等設備完好,若屬人為損壞,承租人應承擔維修所需費用或照價賠償。對承租人在居住期內進行的房屋裝修,不論其投入多少,退房時學院概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因學院需調整宿舍或動遷宿舍等,則由學院負責妥善安排,所簽租賃協議自然終止。

  12、博士后宿舍現租金是與所在小區物業根據目前市場價格制定的,如今后學院對資產統一整合評估,房價會做調整。調整前已與后勤產業管理處簽《博士后宿舍租賃合同》的博士后其租金不做變動。

  13、本辦法自院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原《xx體育學院博士后住房管理實施辦法》(xx院院字[20xx]74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由院后勤產業管理處負責解釋。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0

  一、收費站會計工作的人員配備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收費站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二、收費站會計工作的崗位設置及其職責權限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合理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合理劃分職責權限,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2、收費站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出納、稽核、票證等。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票證和收入、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收費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辦理交接手續應有財審科人員監交。

  4、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必須嚴格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5、必須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出納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收費站票證管理工作

  ㈠票證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其基本職責是:

  1、高管中心是票證管理的總的核算單位,負責票證領發,并對各收費站票證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2、各收費站均是票證管理的基本核算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票證領發、保管、使用和審核銷號。

  ㈡各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票證管理,建立健全票證收、發、領、用、核的制度和手續。加強票證管理,領入票證必須辦理驗收入庫,發放領用雙方要當面點清。票管員要掌握票證用量和庫存數量,加強核對工作。

  ㈢票證必須妥善保管,順號存放。管理有條不紊,保證票證完整,不受損失,并定期盤點,做到帳實相符。

  ㈣對作廢收據應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銷毀。

  ㈤票管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后方準離職。

  四、賬戶管理

  收費站收入專戶的開設、變更和銷戶工作必須嚴格審批手續。

  五、收入解繳

  每月5日、15日、25日應將規費收入專戶中的存款全額解繳。

  六、收費站會計核算工作

  收費站會計核算應執行《江蘇省公路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辦法(試行)》,應使用財務統一的電算化軟件進行核算。

  七、收費站財務的監督管理

  高管中心財審科負責對收費站的財務進行監督管理。采用定期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各收費站應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科學規范的干部任用制度,培養一支講政治、懂業務、精技術、會管理的干部隊伍,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公司實際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干部試用原則是“注重發展潛力,重視培養提高,堅持備用結合,實行動態管理,服從工作大局,統一調配使用”。

  第二章崗位及條件第三條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公布試用干部崗位。第四條試用干部應具備的條件:

  (一)文化程度:大專以上學歷

  (二)工作經驗:從事管理工作或班組長3年以上,屬業務、技術或管理骨干。

  (三)年齡:40歲以下

  (四)認同企業文化和價值觀,有較強的執行能力,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政治素質高,組織原則性強,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富有創新精神,身體健康。

  第三章報名和選拔第五條試用干部一般通過競聘上崗程序進行。

  第六條選拔程序

  (一)競聘報名:符合條件者自愿報名,所在單位提出初審意見,人力資源部審查合格后,參加競聘上崗。

  (二)競聘內容:筆試成績10%,面試成績40%,素質測評10%,領導班子評議40%,最后擇優試用。

  (三)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提出考察名單,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考察,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和資格要求把關,特別要把好政治關,全面考察擬選人員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發展潛力,注重了解其熟悉業務范圍和主要專長。

  (四)試用干部的選拔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開推薦渠道,實行民主集中制,符合條件的,交分公司黨委集體討論,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后,由總經理決定是否聘用。決定聘用的`,簽訂試用干部合同。第四章考核和待遇第七條試用干部試用期一年,試用期間工資按原職級崗位工資不變,獎金按職級10級考核發放。第八條試用期間經考核僅為合格或欠佳的,退回原工作部門,并取消相關待遇。第九條試用期滿一年,經考核為良好及以上的,在不突破三級經理編制的前提下,正式履行聘用手續,享受相關待遇。第十條試用期滿一年,經考核為良好及以上,但由于受三級經理編制的限額不能履行聘用手續的,繼續按試用期待遇執行。第五章附則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2

  (一)機關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統一調度、集中管理。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公務車輛管理,具體負責機關公務車輛調度、維修、保險、檢驗、報廢、更新、車輛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駕駛員就安全知識、保密知識、安全行車、文明行車等進行學習教育。

  (二)實行車輛安全行車記錄、油料、維修等臺帳制度,作為對駕駛員行車安全獎、節油獎和年終綜合考評依據。

  (三)局機關工作用車實行派車制度。所有公務用車須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機關其余人員不得私自調遣公務用車。車輛運行范圍超出城區范圍的,用車股室須填寫派車單,經分管副局長審核后,由辦公室安排車輛。

  (四)除工作需要及特殊情況外,局領導上下班一律不予接送;上班八小時以外、雙休日、節假日公務車輛未經領導同意駕駛員私自使用公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責任自付。確因工作需要用車的,經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能使用。

  (五)局機關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確因工作需外借的,經辦公室主任請示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同意后外派。

  (六)長途用車返回后,駕駛員須向辦公室報告,并做好相關記錄。

  (一)車輛日常維護、保養、檢修、保險、用油等具體事項由車管人員負責,并經常督促檢查。機關公務車輛必須始終保持衛生清潔,性能良好。

  (二)局機關車輛必須在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加油,憑加油發票報辦公室初審、局長簽批后報銷。

  (三)局機關所有車輛實行統一投保。車輛保險由辦公室按“擇優價廉”和“同一類型、同一標準”原則比選確定保險公司后,進行統一定點投保。

  (四)局機關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由辦公室按“擇優價廉”原則比選確定維修企業,統一定點維修。

  (五)確需維修的車輛應由駕駛員事前填寫報修單,經辦公室預檢,按照規定程序審批。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領導審簽后維修;維修費用在1001至2000元的,由局主要領導審簽后維修;維修費用超過2000元以上的,由車輛維修點提出維修方案,辦公室車管人員現場核實,辦公室、財務審計股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長審批后才能維修(報帳時附維修清單)。車輛大修,須提交黨組會研究通過后才能送廠維修。換下的`汽車零部件由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統一作價處理。車輛在出車途發生故障,應及時向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匯報,經同意后可就近修理,返回后補辦有關報批手續。

  (六)車輛費用報銷審批程序。

  1、一般費用如加油費、停車費、過桿費、行車補貼、差旅費等每月由駕駛員填報《費用報銷單》,經局辦公室、財務審計股負責人審核,報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

  2、車輛保險費、車輛安全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由辦公室車管人員辦理,辦公室、財務審計股審核,分管領導審查,送局長審批。

  3、洗車實行包干制,每車每月300元,定點洗車。

  (七)隨車工具、器件、證件應妥善保管和愛護。車上需購置工具、器件等物品須經車管人員核實,報辦公室同意后方可購置。

  (八)局機關聘用駕駛員年齡限制在50周歲,年滿50周歲的原則上不再續聘。特殊情況需報局黨組審批。

  (九)局機關聘用駕駛員在聘用期內的工資、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單位部分由聘用單位支付。

  (十一)駕駛員考評。局機關所有駕駛員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考評,并按季考評,年終綜合評定。局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駕駛員行車安全知識學習教育。局機關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遵守各項規定;對因公因事未參加學習的駕駛員,要進行補課。

  (十二)駕駛員守則

  1、文明用語、禮貌待人、熱情服務,保持局機關駕駛員的禮儀形象;

  2、嚴守紀律,服從調度,不得擅自借出、私自使用車輛;

  3、遵守職業道德和住建規則,文明駕駛,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嚴禁駕駛過程中打電話、發信息,嚴禁疲勞駕駛,確保安全行車;

  4、加強車輛維護保養,嚴禁車內吸煙,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衛生;

  5、嚴格執行車輛例行保養規定,愛崗敬業,堅持出車前、途中、收車后的“三檢”工作,準確報修,消除安全隱患。

  6、遵守工作保密制度,嚴守單位秘密;

  7、不得以住建局或領導的名義向下屬單位、服務對象等“吃、拿、卡、要”,收受禮品、禮金,也不得代替領導收受禮品、禮金。

  (十三)績效考核

  1、根據xx縣財政局《關于印發xx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會議費、行車補助開支規定》的通知(沐財發[20xx]39號)文件規定,結合xx住建局工作實際,按以下標準執行:

  (1)行車補貼

  ①駕駛員當月無違章行為,無責任事故,遵守勞動紀律,全月安全行車(不碰、不撞、不掛),按0.10元/公里發放行車補助和安全獎300元。

  ②汽車駕駛員出車到外地住宿,停駛一天以上者,可按出差人員補助標準報銷出差伙食補助費。

  2、責任事故

  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補罰款,單位不予報銷,造成責任事故,要視期情節輕重和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給予駕駛員適當處分和經濟賠償。

  ①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費(車輛損失和賠償費),由駕駛員負擔百分之十,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并扣除安全獎勵,扣發全年獎金。

  ②雙方負共同責任的事故,損失費由駕駛員賠償百分之五,但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500元,扣除安全獎勵,扣發半年獎金。

  ③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事故,損失費由駕駛員賠償百分之三,但最高不超過300元,并扣除安全獎勵。

  3、駕駛員必須按規定停放車輛。出差到外地,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有存放條件的地點,如發生被盜自行負責。

  (十四)行車記錄

  局機關駕駛員應按要求認真填寫行車記錄,并按月向辦公室車管人員上報下列情況,作為對駕駛員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并適時予以匯總公布。

  1、每月行車公里數;

  2、每月維修費用;

  3、每月用油量;

  4、每月違章、違紀等情況;

  5、每月長途出車情況;

  6、駕駛員參加安全學習情況;

  7、車輛按規定停放情況;

  8、其他有關情況。

  (十五)獎罰措施:

  駕駛員全年保持安全行車的,按有關規定,享受年終目標獎金。

  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予以處罰。被聘用駕駛員直至解除協議,予以辭退;在職正式人員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并予以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1、駕駛員擅自出車,或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或交給無證人員駕駛的;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駕駛員和肇事者自負,并扣除駕駛員全年獎金;

  2、不服從調度,無故不出車的,扣發當月行車補貼和安全獎;

  3、夜間車輛不按規定停放,私自出車的,扣發當月行車補貼;

  4、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罰款單據不予報銷;

  6、出車期間因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名譽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7、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3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生態旅游,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依照《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主體功能是保護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普及生態文化知識、開展森林生態旅游。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從事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

  第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18個月內,編制完成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合并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2個月內修改完成總體規劃。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

  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于森林生態旅游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四)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五)嚴格控制滑雪場、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已建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范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對重合或者交叉區域,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程編制。

  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報送審核(批)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時應當對征求意見及其采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審核后,報國家林業局批準。

  經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5年內不得修改;因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同意。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后、總體規劃批準前,不得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永久性建筑、構筑物等人工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其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與環境相協調,相應的廢水、廢物處理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環境。

  第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編制并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加強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或者開展森林生態旅游的需要,可以對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游活動的'影響,并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可能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的,應當在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行政許可后,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因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實施,給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立保護管理檔案,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要森林風景資源的監測,必要時,可以劃定重點保護區域。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保護森林公園內的天然林、珍貴樹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征,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游覽、觀賞和科普價值。

  第十八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

  (二)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三)刻劃、污損樹木、巖石和文物古跡及葬墳;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園內設施;

  (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和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

  (七)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八)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的注意事項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承辦單位的活動計劃對森林公園景觀與生態的影響進行評估,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承辦單位按照備案的活動計劃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對所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經有關部門批準,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出售門票和收取相關費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門票和其他經營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風景資源的培育、保護及森林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免門票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等方式,為老年人、兒童、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游覽提供便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需要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聯合進行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并服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的,應當依法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范圍進行公示和標界立樁。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未經國家林業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名稱和專用標志。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解說系統,開辟展示場所,對古樹名木和主要景觀景物設置解說牌示,提供宣傳品和解說服務,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向公眾介紹自然科普知識和社會歷史文化知識。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在危險地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國家鼓勵國家級森林公園采取購買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游客容量組織安排旅游活動,不得超過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進入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

  國家鼓勵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設備。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森林公園內及周邊的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污染的種植、養殖和林副產品加工業,鼓勵其從事與森林公園相關的資源管護和旅游接待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按照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森林風景資源保護、利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擅自變更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從事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的;

  (三)建設項目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未事先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許可的;

  (四)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未依法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經責令整改仍達不到要求并導致國家級森林公園主體功能無法發揮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下降,經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專家評審,達不到國家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被撤銷的國家級森林公園,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xx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分類、審批、廢除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維護規章制度的嚴肅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規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轄范圍內要求員工和部門共同遵守、執行的各項制度、規定、章程、辦法、禁令、守則等的總稱。

  第三條xx公司以下各部門,應根據xx公司規章制度和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訂、修訂本部門各項規章制度,內容要與xx公司規章制度的總體原則和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xx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條xx公司規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門根據相應職責范圍進行制訂,并經公司管理層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五條規章制度的結構模式統一規定如下:

  1、規章制度按內容分篇命題下設章、條、款。

  2、分章以漢字書寫“第一章總則”,“第二章xxx”??(禁令、守則、規定等無法按章撰寫,可用一、二、三??次序編寫)。

  3、章內設條,以漢字“第一條、第二條??”表示-

  4、條內設款,用阿拉伯數字“1、2、3??”排列。

  5、款內設目,在內容較多的情況下,款內細目以“⑴、⑵、⑶??”排列。

  6、規章制度各章、條、款、目應按次序連續排列,各條中的款序只在條內連續。

  7、規章制度的第一章應為總則,主要闡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據、目的、適用范圍等;以后各章為本制度內的具體內容;最后一章為附則,說明本制度解釋權的歸屬,制度開始執行日期及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條規章制度制定的基本要求:

  1、管理制度要貫徹國家頒布的有關政策、法令和法規,并與xx公司實際情況相結合。

  2、文字表達應嚴謹、簡明、準確、通俗,標點使用應準確,量詞要求精確,避免含義不清、模棱兩可的情況發生。

  3、各種術語、符號、代號應統一,有統一國標的應符合國標。

  4、規章制度起草、修訂一律用a4紙打印,并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門負責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5、字號及字體要求:規章制度的篇名應使用二號黑體加粗、制度名稱使用三號黑體加粗、制度編號使用小四號宋體、章節使用小四號宋體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號宋體。

  第三章規章制度的'分類和編號

  第七條規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分類和統一編號。

  第八條規章制度分類、編號后,原則上不作變動;規章制度廢除或機構調整,編號保留待查。修訂制度時改動年份說明替代關系;并對原編號作部分調整。

  第四章規章制度的實施

  第九條各項規章制度,由負責制訂的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檢查,總結實施情況。

  第十條為保持規章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各部門要做到有章可循,執章必嚴,各級領導干部應以身作則,模范帶頭,做好表率。

  第十一條對因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應按制度規定或相應考核辦法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各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中,如發現與上級文件有矛盾;或實際情況有變化無法執行時,應及時與具有解釋權的部門聯系,進行處理和解決。

  第五章規章制度的修訂與廢除

  第十三條各項規章制度由制訂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組織全面修訂一次。

  第十四條有關職能部門對原規章制度進行修訂或廢除,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部,以利于做好相應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對已制訂的規章制度,應主動適應企業改革、發展的變化,了解、掌握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以免執行上的困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于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5

  一、規章制度編制目的:

  業務員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的制定,是為了更好地管理和監督企業業務員,規范業務員的行為,提高業務員的業績和服務質量,保障企業的利益。

  二、規章制度的范圍

  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業務員。

  三、規章制度制定程序:

  1.明確制定目標:即制定業務員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的目的`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2.收集資料:收集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內部政策規定和同行業的慣例等。

  3.確定范圍:明確業務員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的適用范圍和限制。

  4.制定內容:制定各項制度的名稱、范圍、目的、內容、責任主體、執行程序、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內容。

  5.制定草案:制定初稿后,征求各級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業務員的意見和建議。

  6.審批確定:經過修改完善后,由企業領導批準確定并下發施行。

  7.執行考核:執行業務員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并計入業務員績效考核。

  四、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政策規定:

  1.《勞動合同法》

  2.《勞動法》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4.《行政管理法》

  5.公司內部人力資源管理規定

  充分考慮上述法律法規和內部規定,確保制定的業務員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符合法律要求。

  五、典型制度(部分內容):

  1.業務員招聘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員招聘流程、招聘條件、面試流程等。

  2.業務員入職培訓制度:包括入職培訓課程、培訓時間、培訓效果評估等。

  3.業務員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日志填寫、工作量考核、業績情況匯報等。

  4.業務員福利管理制度:包括獎勵機制、工作餐及福利保障等。

  5.業務員退出管理制度:包括辭職流程、員工離職手續、資料檔案管理等。

  六、責任追究:

  對于違反業務員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的行為,將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應規定進行懲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會對其他業務員進行教育和警示。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6

  一、目的

  本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制定旨在規范公司內部各項管理制度,提高企業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維護員工權益,促進企業穩定發展。

  二、范圍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各級組織和員工。其中,公司內部各項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工作制度、考勤制度、安全生產制度、福利制度、財務制度、采購制度、銷售制度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

  1.提出制定需求有關部門和員工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制定新制度或完善現有制度的建議。

  2.制定制度草案制度草案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政策要求,需要征求相關部門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3.審核批準制度草案制度涉及到公司業務和員工權益,需要經過公司領導層審核批準后正式實施。

  4.宣傳貫徹制度制度實施后,公司需要及時將制度內容進行宣傳和培訓,確保各級組織和員工熟知制度內容和要求。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政策規定

  1.《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應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內容應明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

  2.《勞動法》根據《勞動法》,公司應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嚴格執行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規定。同時,公司應依法支付員工的工資福利。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公司應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保障員工的'休息和休假權利。同時,公司應加強對勞動者的安全保護和健康監測。

  4.《行政管理法》根據《行政管理法》,公司應依法行政,保證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同時,公司應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執行力度。

  五、制度內容

  1.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包括員工工作時間、工作任務、工作崗位、工作流程等內容。

  2.考勤制度考勤制度包括考勤標準、考勤時間、考勤方式等內容。

  3.安全生產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用具配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等內容。

  4.福利制度福利制度包括節假日安排、獎懲制度、健康培訓等內容。

  5.財務制度財務制度包括會計核算、稅務管理、財務合規等內容。

  6.采購制度采購制度包括采購流程、采購標準、采購執行等內容。

  7.銷售制度銷售制度包括銷售流程、銷售標準、銷售管理等內容。

  六、責任主體和執行程序

  1.責任主體公司各級組織和員工對各項制度負有執行責任和保密責任。

  2.執行程序各項制度應按規定執行,違反制度的行為將會被嚴肅處理。

  七、責任追究

  對于違反制度行為,公司將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理,嚴重情況將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制度僅供參考,實際制定時需要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7

  一、美容師儀容儀表

  1、每天著裝整潔,淡妝上崗,微笑效勞。

  2、頭發應經常清洗,不得有異味、燙夸張的顏色做夸張的發型,不留披肩發。

  3、不佩戴任何飾物,一天保持好妝容,不濃妝艷抹,不涂指甲油。

  4、勤洗澡,勤換衣,保持身體無異味。

  5、工服和工鞋應保持干凈整潔,不留污點,保持清新亮麗。

  6、站姿、坐姿、走姿要自然大方,端正優雅,面帶微笑,熱情,使用禮貌用語。

  二、員工日常行為標準

  1、員工須嚴格遵守本店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2、堅守崗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崗,違者按遲到處理。

  3、上班時間不得在美容院大聲喧嘩,吵架,睡覺。

  4、上班時間不準吃早餐、吃零食,違者按遲到處理。

  5、上班時間無緊要事情,不得屢次接聽私人電話,每次接聽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6、上班時間,不準將手機帶進操作室,玩手機,發短信和接聽手提電話。

  7、保護公共物品,儀器設備,不操作時處于關閉狀態,拔掉電源,以免造成機器損傷。

  8、嚴禁在顧客面前發生爭吵,討論美容院及其他顧客問題,時時注意自身修養,保持良好形象。

  9、員工之間應團結互助,不得惡意傷人,不準扎堆聊天,背后議論其它人和事。

  10、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吵,要耐心與客人溝通解釋,了解客人發牢騷的原因,以便更好地處理問題,樹立企業和自身的`形象。

  11、遵守店內規章制度,輪流值班,頭牌值班如發現沒值班,扣除當天的工資及分成。

  12、實行崗位責任制,保持各自崗位的清潔衛生,做好崗位工具的保養工作。

  13、樹立強烈的責任心,保護公共財物,不得偷盜和浪費,操作完畢,物歸原處,擺放整齊。

  14、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未經同意,不準私自給客人用超出護理范圍的物品,一經發現按超出局部的5倍賠償。

  15、不得在客人面前談論工資待遇,和店內的問題,給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16、維護好自身形象,語氣柔和甜美,微笑效勞,物品輕拿輕放。關門開門注意不要發出聲音,以免驚醒客人。

  17、認真配合工作,服從領導安排和調遣,違者視開除處理。

  18、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領導沒在和在一個樣,很好維護企業形象。

  19、員工之間不得互相包庇隱瞞,違者重罰。

  20、樹立團隊精神,不勾心斗角,不排擠他人,不損人利己,共同開展,共同進步。

  21、維護美容院利益,不得帶情緒上班,應創造良好的工作氣氛和環境。

  22、尊敬上司及領導,尊重同事,見面要問候,互敬互愛,保持良好的企業形象。

  23、樹立良好思想品德,公共物品喪失,客人物品在本院喪失,如果顧客直接交與美容師負責,負責人承當一切責任,如沒有直接責任人,那么美容院全體承當。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規章制度的發布程序和文件管理,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系統化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保障規章制度得以嚴肅、嚴格、有效的貫徹和執行,按照股份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規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制定并統一發布的具有強制約束力和規范格式的公司內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辦法、規范、規定、規程、流程、標準、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表格、記錄、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級單位按章辦事和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導、規范本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門協作完成的所有規章制度均屬于本辦法控制范圍,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發布實施。

  第四條規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統一要求規范公司規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審核、修改、批準、發布、修訂、執行和廢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將全部規章制度按照統一標準進行分類和歸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企業內部法規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規章制度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公司規章制度體系。

  (一)對規章制度進行宣貫和培訓,推動規章制度的實施,監督、檢查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二)對新發布規章值得成文必要性、合理性、與其他制度的銜接性、文件格式、文字、條理性等進行綜合審核。

  (三)責成相應部門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或進行必要的修訂,組織規章制度評審。

  二、負責公司規章制度的組織起草、修訂、審核、登記、編號、發布、歸檔、廢止等工作。

  第六條公司其他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是公司規章制度地提出、制定、修訂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提出并起草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釋、宣貫、推行,監督、檢查、指導本部門制定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各部門以及所有員工都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條款和工作標準有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執行并接受考核的義務。

  第三章制度分類

  第八條公司規章制度分為以下幾類:

  一、綜合管理制度(系列代號zh):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基礎管理、預算管理、規章制度管理、運行體系構建等綜合性經營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二、企業文化管理制度(系列代號wh):指規范和傳播公司理念、行為和視覺識別系統而制定的制度;

  三、組織管理制度(系列代號zz):指為明確公司組織機構設置、組織分工、職能劃分、崗位職責分工、基本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而制定的制度。

  四、財務管理制度(系列代號cw):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管理、稅收籌劃、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五、人事管理制度(系列代號rs):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招錄與培訓管理、考核管理、勞資與薪酬管理、考勤管理、獎懲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六、行政管理制度(系列代號xz):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行政督察、公文處理、公共關系、會議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辦公事務而制定的制度。

  七、信息管理制度(系列代號xx):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信息化建設醒目管理、軟件管理、系統管理、數據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而制定的制度。

  八、安全與環境管理制度(系列代號aq):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安全、消防、環境保護與治理、優化作業環境而制定的制度。

  九、經營與生產管理制度(系列代號jy):指為規范、指導、監督、檢查公司生產作業管理、物資管理、消耗管理、運銷管理、設備管理等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第九條以上分類不足以涵蓋新增的制度時,可在現有分類基礎上向后延展。

  第四章格式與內容

  第十條規章制度屬于企業標準性文件,采用統一的文本格式發布,即發文標識為“xxxx公司規章制度文件”,標題為“xxxx管理辦法(制度、規定、規程等)”。文件內容分章、條編序,不同章節,條序順延,全文不能有重疊條序。條目下有層次序數時,分段編排,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第十一條規章制度的編號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負責,完整編號格式如下:公司類別-內容分類-分類序號-文件版本號說明:公司類別:汽運公司(代號qy);

  內容分類:參照第三章相應內容;

  分類序號:規章制度在某一門類的序號用3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代表該文件在該類制度中的順序,一般根據發布時間排序。每類內容從001-999;

  文件版本號:是文件更新修改次數的記錄,用2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從01-99順延,代表文件整體重新制定和校驗的次數。第十二條管理制度的內容原則上按照以下次序進行擬定:

  一、第一章為總則,包括制定本制度的'辦法、目的、意義、適用范圍、定義等內容。

  二、第二章為管理職責,包括本制度所涉及到的職能歸口部門和相關負有責任部門的相應職責內容。

  三、第三章為管理要素分類,主要對制度中明確的管理要素進行分類說明。

  四、第四章為管理程序,主要對履行制度的主要管理程序進行說明。

  五、第五章為工作標準,主要是對制度的執行提出相應的工作標準和獎懲標準。

  六、第六章為附則,主要規定制度的生效時間、解釋部門、與原制度的關系等內容。

  七、對于制度中其他需要進一步說明或是需要特殊說明的,可插入以上章節中單列章節說明,次序順序下延。

  第五章管理程序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經起草部門起草后,交由綜合辦公室初審和校驗,最后經公司經理部批準后下發。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通過公司文件通知形式發布,涉及職工權益的按公司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綜合辦公室負責根據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或組織機構、部門職能調整和業務調整時,適時對相應制度進行修訂或廢止。

  第十六條公司各相關單位的負責人為制度貫徹執行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該制度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宣傳、貫徹、培訓、監督、執行。

  第十七條綜合辦公室負責檢查、督導、考核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經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9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廢止工作,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工作進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參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其他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經學校公布的對全校各單位、師生員工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辦事規程、行為準則。按照內容不同,一般稱為“規定”、“辦法”、“意見”、“細則”等。對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帶有約束性的行為規范,稱為“規定”。對某項工作所做的比較具體的要求和規范,稱為“辦法”。對某項工作或為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決定提出的見解和處理辦法,可稱為“意見”。為有效實施學校有關規定或執行相關政策而制定的具體措施或就相關條文做出的具體說明和闡釋,稱為“細則”。

  第三條學校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的活動,以及學校授權職能部門起草、解釋規章制度的活動,適用本辦法。各單位涉及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以及對具體事項的通知,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校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以下簡稱“兩辦”)是學校各類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印發公布、監督實施、匯編學校規章制度,并負責維護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

  第五條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國家方針、政策,貫徹學校總體工作思路,切實保障全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公正和效能的原則。

  第六條規章制度根據內容需要,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規章制度一般不分章、節,可以分條、款、項、目。其中,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條、款、項、目均應當另起一行,縮進二字書寫。

  第七條規章制度的內容應明確、邏輯嚴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制度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規章制度用語應準確、簡練,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應正確、規范。

  第八條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核、決定、公布、解釋。

  第九條職能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應報請學校立項。立項說明應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進度安排等事項。立項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由相應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起草。

  黨委常委(擴大)會或校務會議確認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級要求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可以授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兩個以上職能部門的,可以聯合起草,但須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條起草規章制度包括起草規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說明。

  起草部門應當就規章制度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征求其他單位意見。遇有不同意見,應與其他單位協商一致;經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在上報規章制度草案時說明情況。

  起草規章制度,須注意與學校現行規章制度協調、銜接。遇有內容涉及管理體制、職能調整等應由學校決策的重大問題,起草部門應先行報請學校決定。

  第十一條規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門應將規章制度草案及其說明,以及有關材料以“清華大學規章制度批辦表”形式報請審核。

  報請審核的規章制度草案,應由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提出提請學校相關會議審議的建議;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由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直接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應實行公示制。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草案的審核由學校規章制度審核機構負責。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遵循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是否與學校現行規章制度協調、銜接;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授權范圍;

  (五)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六)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草案經審核后,由起草部門按規定程序報請學校審議,校秘書長就提請何種會議審議簽署意見。

  其中,需由校黨委全委會、校黨委常委(擴大)會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由兩辦安排提交會議,按照規定程序討論通過;需提交學校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由起草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提請會議審議通過。

  起草部門根據學校相關會議的具體意見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報請公布。若相關會議提出重大問題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經起草部門論證、修改后,再次按照規定程序提請相關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經校黨委全委會、校黨委常委(擴大)會、校務會議、學校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統一由兩辦按照學校公文發布有關規定以“中共清華大學委員會”或“清華大學”名義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學校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兩辦負責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的維護。

  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的規章制度文本為標準文本,各單位網頁維護的相關規章制度文本應與其一致。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的解釋權由學校相關會議授予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應經常對相關規章制度進行清理,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已公布的相關規章制度按有關規定及時申請進行修改或廢止。

  修改規章制度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規章制度的廢止,由起草部門以“清華大學規章制度批辦表”形式提出申請,原則上由審議通過該規章制度的學校相關會議討論決定,由兩辦公布。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兩辦負責解釋。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20

  一、編寫目的

  為加強企業規章制度管理,規范員工行為,維護企業正常運行秩序,保障員工權益,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的所有部門、員工。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管理層確定編寫規章制度的任務和責任人員;

  2、責任人員收集、整理、分析公司內部政策規定,結合法律法規編制制度;

  3、制訂草案后征集各部門意見,形成最終方案;

  4、責任人員將方案提交公司領導審批并正式實施;

  5、制度實施后,定期檢查修訂并公示通知。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理法》;

  5、公司內部政策規定。

  五、制度名稱、范圍、目的、內容、責任主體、執行程序、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內容

  1、工作時間管理制度

  范圍:適用本企業所有員工。

  目的.:規范員工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內容:規定員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加班時間等。責任主體:全體員工、中層管理人員。

  執行程序:實行考勤制度,由上級主管審核員工工作時間。

  責任追究:員工違反工作時間管理制度者,將視情況給予批評、警告、記過、降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2、員工請假制度

  范圍:適用本企業所有員工。

  目的:管理員工請假,維護公司工作秩序和穩定。內容:規定員工請假類型、具體時間、所需注意事項等。責任主體:全體員工、中層管理人員。

  執行程序:員工提出請假申請,經主管批準并提交人事部門備案。

  責任追究:員工違反請假制度,造成損失或影響公司正常運轉者,將視情況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等紀律處分。

  3、保密管理制度

  范圍:適用本企業所有員工。

  目的:加強對企業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內容:規定員工保密義務、保密措施及處罰措施等。責任主體:全體員工、中層管理人員。

  執行程序:企業內部設有保密管理崗位,負責保護重要信息。

  責任追究:員工泄露重要信息者,將視情況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等紀律處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附則

  本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解釋權歸企業負責人所有,最終解釋權歸企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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