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匯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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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生態旅游,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依照《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主體功能是保護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普及生態文化知識、開展森林生態旅游。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從事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
第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18個月內,編制完成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合并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2個月內修改完成總體規劃。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
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于森林生態旅游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四)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五)嚴格控制滑雪場、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已建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范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對重合或者交叉區域,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程編制。
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報送審核(批)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時應當對征求意見及其采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審核后,報國家林業局批準。
經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5年內不得修改;因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同意。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后、總體規劃批準前,不得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永久性建筑、構筑物等人工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其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與環境相協調,相應的廢水、廢物處理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環境。
第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編制并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加強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或者開展森林生態旅游的需要,可以對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游活動的影響,并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可能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的,應當在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行政許可后,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因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實施,給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立保護管理檔案,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要森林風景資源的監測,必要時,可以劃定重點保護區域。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保護森林公園內的天然林、珍貴樹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征,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游覽、觀賞和科普價值。
第十八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
(二)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三)刻劃、污損樹木、巖石和文物古跡及葬墳;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園內設施;
(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和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
(七)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八)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的注意事項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承辦單位的活動計劃對森林公園景觀與生態的影響進行評估,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承辦單位按照備案的活動計劃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對所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經有關部門批準,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出售門票和收取相關費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門票和其他經營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風景資源的培育、保護及森林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免門票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等方式,為老年人、兒童、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游覽提供便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需要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聯合進行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并服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的,應當依法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范圍進行公示和標界立樁。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未經國家林業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名稱和專用標志。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解說系統,開辟展示場所,對古樹名木和主要景觀景物設置解說牌示,提供宣傳品和解說服務,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向公眾介紹自然科普知識和社會歷史文化知識。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在危險地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國家鼓勵國家級森林公園采取購買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游客容量組織安排旅游活動,不得超過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進入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
國家鼓勵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設備。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森林公園內及周邊的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污染的種植、養殖和林副產品加工業,鼓勵其從事與森林公園相關的資源管護和旅游接待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按照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森林風景資源保護、利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擅自變更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從事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的;
(三)建設項目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未事先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許可的;
(四)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未依法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經責令整改仍達不到要求并導致國家級森林公園主體功能無法發揮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下降,經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專家評審,達不到國家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被撤銷的國家級森林公園,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廢止工作,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工作進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參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其他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經學校公布的對全校各單位、師生員工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辦事規程、行為準則。按照內容不同,一般稱為“規定”、“辦法”、“意見”、“細則”等。對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帶有約束性的行為規范,稱為“規定”。對某項工作所做的比較具體的要求和規范,稱為“辦法”。對某項工作或為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決定提出的見解和處理辦法,可稱為“意見”。為有效實施學校有關規定或執行相關政策而制定的具體措施或就相關條文做出的具體說明和闡釋,稱為“細則”。
第三條 學校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的活動,以及學校授權職能部門起草、解釋規章制度的活動,適用本辦法。各單位涉及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以及對具體事項的通知,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校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以下簡稱“兩辦”)是學校各類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印發公布、監督實施、匯編學校規章制度,并負責維護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
第五條 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國家方針、政策,貫徹學校總體工作思路,切實保障全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公正和效能的原則。
第六條 規章制度根據內容需要,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規章制度一般不分章、節,可以分條、款、項、目。其中,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條、款、項、目均應當另起一行,縮進二字書寫。
第七條 規章制度的內容應明確、邏輯嚴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制度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規章制度用語應準確、簡練,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應正確、規范。
第八條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核、決定、公布、解釋。
第九條 職能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應報請學校立項。立項說明應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進度安排等事項。立項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由相應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起草。
黨委常委(擴大)會或校務會議確認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級要求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可以授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兩個以上職能部門的,可以聯合起草,但須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條 起草規章制度包括起草規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說明。
起草部門應當就規章制度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征求其他單位意見。遇有不同意見,應與其他單位協商一致;經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在上報規章制度草案時說明情況。
起草規章制度,須注意與學校現行規章制度協調、銜接。遇有內容涉及管理體制、職能調整等應由學校決策的重大問題,起草部門應先行報請學校決定。
第十一條 規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門應將規章制度草案及其說明,以及有關材料以“清華大學規章制度批辦表”形式報請審核。
報請審核的規章制度草案,應由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提出提請學校相關會議審議的建議;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由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直接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應實行公示制。
第十二條 規章制度草案的審核由學校規章制度審核機構負責。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遵循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是否與學校現行規章制度協調、銜接;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授權范圍;
(五)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六)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規章制度草案經審核后,由起草部門按規定程序報請學校審議,校秘書長就提請何種會議審議簽署意見。
其中,需由校黨委全委會、校黨委常委(擴大)會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由兩辦安排提交會議,按照規定程序討論通過;需提交學校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由起草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提請會議審議通過。
起草部門根據學校相關會議的具體意見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按照 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報請公布。若相關會議提出重大問題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經起草部門論證、修改后,再次按照規定程序提請相關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經校黨委全委會、校黨委常委(擴大)會、校務會議、學校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統一由兩辦按照學校公文發布有關規定以“中共清華大學委員會”或“清華大學”名義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學校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兩辦負責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的維護。
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的規章制度文本為標準文本,各單位網頁維護的相關規章制度文本應與其一致。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的解釋權由學校相關會議授予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應經常對相關規章制度進行清理,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已公布的相關規章制度按有關規定及時申請進行修改或廢止。
修改規章制度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規章制度的廢止,由起草部門以“清華大學規章制度批辦表”形式提出申請,原則上由審議通過該規章制度的學校相關會議討論決定,由兩辦公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兩辦負責解釋。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村校房產土地資源是教育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區村校資產管理,充分發揮村校資源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社會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單位系指教育局系統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單位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村校資產是指權屬為南匯區教育局的房產及土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單位將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籌資建造的輔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單位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及職能劃分
第五條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校舍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學校的校舍不管由誰建造,產權都歸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第六條 當地原使用學校應當履行對村校統計、看管、安全、危房上報等職責。
第七條 為保證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資產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資金建立房屋維修基金。
第八條 南匯區校辦產業管理部作為南匯區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資產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 負責本區村校房地產產權證的保管、使用及有關檔案的管理;
(二) 監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為;鑒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關證明、保證和協議;負責全區村校的管理;負責租金核算與委托收繳;
(三) 處理村校資產糾紛的相關事宜;
(四) 負責有關信息數據庫的管理與上報,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圖紙檔案;
(五) 管理好房屋維修基金負責村校房屋的修繕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條 承租人應當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條 房屋出租應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房屋出租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各級政府有關安全工作的規定、要求,必須接受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房屋出租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校辦產業管理部負責本區教育系統各單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審核、簽約監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賃雙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出租人的責任:
(一)不得將危險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不符合生產、經營和安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三)教育系統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經營網吧、發廊、舞廳、棋牌、游戲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殯葬服務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響教學秩序的項目;
(四)出租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責任制,并明確管理部門及責任人負責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六)嚴格履行房屋租賃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責任書,確保經營活動及安全工作的有效開展;
(七)接受上級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培訓;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并做好檢查整改;
(九)發生事故應及時如實向局辦公室報告;
(十)定期檢查出租房屋及設施的使用情況;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綠化、環境衛生及水、電、氣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4
一、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匯波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范的總稱。
三、本規定適用于匯波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布、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四、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2、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3、堅持政企分開,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和遺漏;
5、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范的原則。
五、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2、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人;
4、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
5、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和一定范圍內適用;
6、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準、修訂和廢止權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組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3、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5、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范的審核;
6、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
7、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8、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審核工作;
2、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范審核工作;
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十一、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作出專門說明。
十二、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組協助。
十三、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2、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3、撰寫草案;
4、將草案發至集團相關單位征求意見;
5、匯總意見,修改草案;
十四、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2、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3、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4、制度規范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5、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6、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十五、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十六、規章制度草案完成后應送相應職能部門、基層企業和員工代表征求意見。
十七、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征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修改意見存檔備查。
十八、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采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后,并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十九、規章制度草案經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核表,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將草案及審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組審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1、是否符合法規的基本原則;
2、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3、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范;
4、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二十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組送管理中心總經理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組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公司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主管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二十三、首次頒布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后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據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規章制度發布后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公司檔案室備案。二十五、規章制度一經頒布生效后,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二十六、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征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搜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二十七、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并及時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組。
二十八、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建議,管理中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定。
二十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1、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2、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3、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抵觸的。
4、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后重復矛盾的。、
5、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沖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
三十、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1、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2、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項已有新規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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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5
第一章
總則
1、規章制度是企業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經營環境,規范全體員工行為的基本準則。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應依據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發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導向性、連續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業安全生產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使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2、各項規章必須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明確規范與被規范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擬在東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統實施的各項規章,經審核同意后,須報公司辦公會議審定,由董事長簽發,以公司文件形式頒發。
4、擬在專業管理實施的'各項規章,經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總經理簽發,以公司文件形式頒布。
第二章
修改與廢止
1、當已頒布規章的規范對象、范圍或實施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無法繼續完整地發揮應有的規范作用時,規章的起草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修改,或申請通知廢止。
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實施1年以后,規章的起草部門應認真總結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修改或廢止的意見。
2、修改已頒布的規章(包括暫行規定)應按照本辦法關于立項、起草、審核、頒布的工作制度進行。
3、決定廢止現行規章時,應向辦公室以書面說明廢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廢止的規章。
第三章
附則
1、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等臨時性規章須注明有效期,自頒布實施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
2、各部門應將制定的各項規章分類匯編,每年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及時修改(廢止)已不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規章。
3、規章匯編由企管部負責。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6
為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綠地管理,提高綠地整體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一、衛生管理
綠地、游園、廣場及道路衛生實行實時保潔。重點對北大街、中日園園區、開發區廣場加強衛生管理。
1、北大街及太陽路門面房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衛生清掃完畢。保潔范圍為鐘鼓樓至太陽路口花帶東部區域。該衛生區由3人輪流值班,早5:30至晚10:00,實行實時保潔。
2、中日園區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6:30分到崗,7:30分整個園區主要地段衛生清掃完畢。保潔范圍包括園區道路、綠地、小廣場,整個園區衛生由八人輪流值班,至晚上8:00,全天實時保潔。
3、開發區廣場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完成廣場衛生清掃。保潔范圍為該廣場和廣場西部的園花壇。該區域由4人輪流值班,晚上10:00前實行實時保潔。 遇星期天、節假日等游人高峰期,所有保潔人員全體上崗,不再實行輪流值班。
保潔質量標準:各衛生保潔責任區在規定實時保潔時間內不得出現白色垃圾、紙屑等,廣場、道路不得出現煙頭、果核;綠地內每百平方米煙頭不超過5個,綠籬等處衛生死角當天清掃一次。
衛生檢查辦法:分兩種檢查形式。
1、由生產科對當天衛生現狀不定時檢查;
2、單位領導組織各部門負責人,不定期進行檢查。對衛生管理達不到標準的,按照一個煙頭5元、一處白色垃圾10元標準對當班保潔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對早班5:30分不能按照到崗和6:30分不能完成責任區清掃任務的,罰款50元;對脫崗、早退人員,發現一次罰款50元,累積三次者勒令待崗、待崗期間僅發放基本生活費。
二、綠地養護管理:
1、綠地養護管理實行劃片包干、責任到人的管理辦法。
2、按照《中日友好園綠地管理標準》,生產科組織人員不定期進行檢查評比。檢查評比以分值計算。評比結果中的前三名,第一名獎勵80元,第二名獎勵50元,第三名獎勵30元。評比結果中的最后三名,倒數第一名罰款80元,倒數第二名罰款50元,倒數第三名罰款30元,連續三次檢查排名倒數第一者勒令待崗三個月,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生活費。 表格:中日友好植物園養護管理打分標準 序號項目養護管理標準分值
1花壇花木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葉色正常,花繁葉茂,能表現出良好的植物景觀。25分
適時澆水、施肥,保證花木所需水份和營養。10分 適時中耕松土,做到土面平整,土壤疏松,土質細膩。10分 及時清除雜草,保持花壇內無雜草。10分
適時修剪、整形,并及時剪除殘花,枯枝和病蟲枝、細弱枝;綠籬修剪要求面平、線直、彎如弧。10分 及時防治病蟲害,保證花木生長健壯。10分 及時補栽,要求花木無缺苗,綠籬無斷帶。10分
實施全天保潔,保持花壇清潔、衛生,無垃圾、雜物等。15分
2草坪草坪灌溉要求根據土質、天氣適時進行,保持草坪土壤濕潤、疏松。10分
草坪施肥一年內要進行1-2次,結合澆水,證草坪葉色正常,生長健壯。10分
草坪要及時修剪,保持草高5-10cm,草面自然平整,邊緣整齊。20分
及時清除雜草,每平方米不得超過5株雜草。15分 草坪出現斑禿裸露,要及時采用實鋪法補植,保持草坪完整,澆水或雨后無積水下陷現象。15分
保持草坪清潔,無垃圾、磚石、果皮、紙屑等,無堆積物,搭棚及經營項目侵占現象。10分
草坪周圍最好有圍欄設施,禁止車輛進入,保持草坪內附屬設施清潔完好。10分
做好草坪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蟲害發生。10分 3花卉及時澆水、施肥,盆花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能充分表現該品種特性,做到枝繁、葉茂、花艷,有很高的觀賞價值。20分
適時適當進行修剪摘心、抹芽、綁扎等,培養優美株形,剪除枯枝、病蟲枝、爛葉等增加觀賞效果,并控制好花期。20分 及時松土、鋤草,增加根系透氣性,避免雜草爭奪養分,保證花木生長良好。15分
及時完成病蟲害防治15分
盆花要分門別類擺放整齊、美觀,場地清理干凈,工具、盆花、糞土堆放整齊有序。15分
在單位技術人員指導下引進新品種,摸索新技術。15分
三、水域管理:
水域衛生及水質管理由專人負責,水面衛生實行實時保潔,不得出現任何有礙觀瞻的漂浮物;根據水質狀況進行定期換水,確保水質良好,不污濁、無異味。
水面出現白色垃圾的,每處罰款20元。
四、秩序管理
秩序管理分經營區秩序管理和游園瀏覽秩序管理,秩序管理由保衛科負責。
經營區秩序由3人定點輪值管理。禁止經營戶店外經營,禁止非經營區內設經營攤位。按照經營區管理辦法,凡經營區出現違規經營的,對秩序管理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游園秩序管理,由保衛科組織人員進行不間斷巡邏,主要負責車輛規范停放和綠地植物保護。車輛未經許可進行園區以及園區內花木被人為損壞的,給予保衛巡邏人員和相關責任人20-50元經濟處罰,連續三次被處罰者,給予待崗處理。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2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核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公司部門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稽查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核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核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核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值班經理要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對于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核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鉤;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稽查人員失職,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第三次給予50-100元罰款,同時每次扣除考核成績0.1分。
第十三條年終考核,稽查人員綜合考核成績優秀者,按績效管理辦法,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范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準的預算范圍內的各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于本辦法調整范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三)對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由局頒發使用。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的,對須多次重復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范文本,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后,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項目(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后,寫出承辦意見,并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了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于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復印件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鑒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布一次)規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采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采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并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托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后,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并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同屬于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并、企業分立、超過批準的預算范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并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后,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后,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一周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說明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系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并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并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門歸檔,復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后應向合同管理部門取得合同編號。除供用電合同、安全合同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同編號見《平遠縣供電局合同編號辦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對方。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為方便查閱和使用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同實行備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柜,實行專柜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合同(副本)和電子版本。
(二)合同審批表(復印件)。
(三)履行情況記載。
(四)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六條局合同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同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8
協會所有的財產均為協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所有,它必須用于服務本協會的會員,開展本社團的活動以及發展社團之所用。為加強本協會的財務管理,建立規范合理的財務管理方法,提供財務工作水平和財務使用的透明度。依據社團聯合會及本協會原有相關文件規定先修訂條例如下:
一、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主要是企業公司)贊助
(三)學校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經費使用
(一)本協會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本協會日常管理所需費用
(三)其他正當合理的開支
三、財務審批
本協會的財務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分層逐級審批制
(一)各部門財務報銷,必須持有相關的合法的正規國家統一發票,特殊情況應向理事會(董事長)通報后根據收據報賬。發票和收據必須有經手人的'簽字,并注明相關時間、地點及使用事項。
(二)各部門經費使用必須首先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批,報賬時需負責人簽字核實,最終上報理事會(董事長),經財務處報銷。
(三)超過預算的經費報銷,需事先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然后上報至理事會(董事長)。理事會審議后再經財務處核實報賬。
四、財務(產)管理
(一)本協會財務使用需嚴格遵守相關的管理制度并有理事會及全體成員給予監督,做到經費使用合理,真實,透明;管理和監督要求嚴格執相關財務條列,按章辦事。
(二)協會經費開支定期以公開形式向會員報告,并上報社聯,再由社聯向校團委老師匯報。
(三)所有部門在報賬時,除出示相關發票及收據外,還需另附一分詳細的經費使用明細表報財務處,接受理事會的監督核實。
(四)協會換屆時,協會財務有本屆財務負責人移交給新一屆財務負責人,并出具年度財務清單。同時需在換屆大會上做本屆的財務匯報,向廣大的會員說明協會財務使用狀況。
(五)協會所有財產為協會集體公共所遇,任何人不的隨意占有或挪用,一經發現將予以嚴懲。
(六)經費使用要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力求節儉。并定期公布經費使用情況。
五、財務處職責:
(一)本協會財務以董事長為主的理事會處理相關事宜。
(二)財務處需嚴格把關各級部門的經費使用,嚴格控制經費使用范圍,掌握開支情況,并及時的做出合理調整和調度。
(三)財務處需嚴格的審查各級部門的財務報告,真實無誤的登記財務使用情況,并記錄在冊、存檔。
(四)財務處財務人員,應大公無私,公平的對待各級部門的經費使用申請。不得出現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報假賬,貪污、挪用公款等系列違規現象,一經發現,必將嚴懲。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9
為做好xx校區臨住教職工宿舍的綜合管理工作,為教職工提供一個溫馨、安全、衛生的住宿環境,結合xx校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住宿安排原則
1.教職員工需到xx校區上課或辦公的均可提出住宿申請。
2.臨住宿舍的床位和床上用品實行公用原則,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統一配置。
二、住宿辦理程序
住宿申請人需于學期初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住宿登記手續,經批準后領取房間鑰匙。如住宿時間有變更,須及時辦理變更申請手續。學期結束后應及時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退還手續,并歸還房間鑰匙。
三、住宿守則
1.教職工要按申請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經同意不得隨意調換床位。
2.住宿期間要保持房內衛生清潔,不得隨地丟果皮、紙巾、煙頭等垃圾。休息時間不得大聲喧嘩、吵鬧,影響打擾別人。
3.不得私自將臨住宿舍內的床上用品帶走或鎖進衣柜。
4.臨住教職工宿舍實行“本人申請,本人入住”的原則,不允許將臨住房間的'床位轉讓給他人入住,也不得隨意帶其他人入住。
四、安全守則
1.離開宿舍須關掉光管、風扇等電器(熱水器可在周末再關掉)。
2.嚴禁攜帶有毒、易燃、易爆物品進入舍內。禁止在宿舍內使用大功率電器。
3.離開宿舍須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4.丟失宿舍鑰匙需賠償10元。
5.丟失或損壞宿舍內公用物品需按價賠償。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教職工,xx校區綜合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向相關部門通報。
六、本辦法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規章制度管理體系,規范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執行、監督、評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制度”是指公司及各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各類規范經營管理行為的、具有長期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規定、辦法、細則、標準等。
第三條制度管理原則
(一)符合性原則: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規和集團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二)前瞻性原則:從公司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制定制度,避免因經營環境的快速變化而頻繁修改。
(三)實效性原則:從公司運營實際出發制定制度,認真調查研究,確保制度的可操作。
(四)系統性原則:從公司全局出發制定制度,避免制度間相互沖突。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各部門制度的管理,涉及黨務工作或工會工作的制度按照相關規定管理。各地市分公司的制度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制度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董事會、黨組會、總經理辦公會是公司制度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根據公司章程與“三重一大”等相關規定對各自所負責領域的公司重大制度進行決策審批。
第六條公司企業管理委員會對跨部門制度進行決策審批。
第七條企業管理委員會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統籌管理機構。其下設的基礎管理工作組由部門級經理人員組成,是公司制度的專家審議和決策支撐機構,基礎管理工作組組長由發展戰略部總經理兼任,小組成員由發展戰略部、綜合部、市場經營部、集團客戶部、客戶服務部、網絡部、計劃建設部、系統集成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內審部、黨群部、工會、紀檢組監察室各一名部門領導和一名管理人員組成。基礎管理工作組職責為:
(一)起草制度的管理體系、統籌編制與發布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度清單,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決策審批;
(二)對公司重大制度進行評審和發布,對跨部門制度制定的'合規性進行審核,負責公司制度的執行監督與效果評估。
第八條基礎管理工作組的工作機構設在發展戰略部,其日常工作由發展戰略部具體負責。基礎管理工作組下設預評估小組,成員為基礎管理工作組各組成部門的綜合主管,負責對基礎管理工作組的評審工作進行支撐。
第九條公司各部門負責編制和修改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制度,協助基礎管理工作組審核與職責相關的其他制度,貫徹執行公司的各項制度,并適時提出修改建議。公司各部門的審核職責包括:
(一)綜合部:負責對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綜合管理規范和運營管理需要提出意見。
(二)發展戰略部:負責審核規章制度與制度規范的規范性和制度框架的匹配性,負責審核涉及法律的內容,保證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的一致性。
(三)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核規章制度中涉及人力資源要求的相關條款,保證與公司人力資源規定的一致性。
(四)財務部:負責審核與財務要求相關的內容,保證規章制度與財務要求的一致性。
(五)黨群部:負責審核規章制度中涉及企業文化要求的相關條款,保證規章制度與企業文化要求的匹配。
(六)紀檢監察室:負責審核規章制度與公司“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及管理要求的一致性。
(七)內審部:結合審計發現的問題和風險,提出相關規章制度的修改完善建議。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1
一、辦法的含義、特點和類型
(一)辦法的含義
辦法是行政機關為貫徹某一法令或者做好某方面工作而制定的法規性文書。
辦法一般用“命令”或“通知”的方式,在行政管理領域運用得非常普遍。20xx年各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差不多每期都發表有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辦法,有時一期上刊登若干篇。以20xx年第7號為例,刊登的辦法計有:國土資源部以通知的方式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人員資格及機構考核授予辦法》,水利部以命令的方式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方式的《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
(二)辦法的特點
1.具體性
辦法和條例、規定是比較近似的文種。
它們都有法規性,分章列條的外部形式也比較接近。它們之間的區別體現為:條例的制作單位級別高,意義重大,內容全面、系統、原則。規定的制作單位沒有條例那么嚴格,內容比較局部化,方法、步驟、措施比較詳細。而辦法由分管某方面工作的職能部門作出,內容更為具體。但這些區別不是絕對的,彼此之間的界限很難劃分清楚。例如同是對公文辦理作出規定,中央辦公廳使用的是條例,而國務院辦公廳使用的卻是辦法。
2.普遍性
辦法的應用范圍廣泛,使用率高,特別是在我們國家法制建設一步步前進,人們的法制觀念一步步強化的時候,自覺守法已逐步成為人們行動的準則,事情無論大小,都要有法可依。而辦法可以用于指導實施國家的某一法律、條例,可以對某項工作作出具體規定,因而越來越廣泛地被行政管理部門所采用。
3.實踐性
辦法的內容都是貼近于工作實踐的方法、步驟和措施,帶有很強的實踐性特點。
4.派生性
有相當一部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某一法律而制定的,是法律的派生物。例如,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第一條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其對法律和條例的依附性十分明顯。
(三)辦法的類型
1.實施法律、條例和計劃的辦法
這種辦法的派生性很強,有的從標題上就明確指出這一點。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xx年第5號刊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就是對海關如何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的.辦法。《20xx年曾憲梓教育基金會〈優秀大學生獎學金計劃〉實施辦法》也屬于這種類型。
2.實施行政管理的辦法
這種辦法雖然也是以相關法律為依據制作的,但不是哪一部法律和條例的派生物,有一定的獨立性。它是行政管理部門對一些法律不可能具體涉及的局部性工作所作的安排。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xx年第7號上刊登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第一條說:“為規范水利基本建設行為,加強國家水利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程質量,保證稽察工作客觀、公正、高效開展,特制定本辦法。”這段話準確概括了其實施行政管理的性質。
二、辦法的寫法
(一)標題和制發時間、依據
1.標題
辦法的標題一般由主要內容和文種構成。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事項、適用范圍或闡釋依據,如《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統計上崗資格證書頒發實施辦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如果是試行或暫行,在標題中要寫明,如《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
2.制發時間、依據
加括號標于標題之下正中,有多種寫法:制發時間和通過的會議;通過的會議及通過的時間;機關和時間;機關和首次時間及修訂時間。
隨命令和通知的辦法,自身不顯示制發時間和依據,但以后單獨使用時,應將原命令和通知的時間標注于標題之下。新晨
(二)正文
1.總則、分則、附則寫法
內容復雜的辦法,可采用總則、分則、附則式寫法。
總則寫明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意義、適用范圍、實施部門等。如《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第一章為總則,分別寫了目的和依據、領導機關、普查標準時間、經費來源、責任機關。
分則列出具體的方法、步驟、措施、要求等,可分若干章展開。如《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分則共含第二章“人口普查的對象和登記原則”,第三章“人口普查的宣傳和準備工作”,第四章“人口普查的登記和復查工作”,第五章“人口普查人員的選調和培訓”,第六章“人口普查數據的公布和管理”,共計五章,含第六到第四十三條。
附則用來寫特殊規定、補充規定和生效時間。如《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附則共三條,分別涉及少數邊遠不便地區的特殊情況,實施細則的制定權,施行時間。
2.直接分條式寫法
內容簡單的辦法,直接分條即可。前若干條寫目的、依據、宗旨等,中間較多的條款寫方法、步驟、措施等,最后一兩條寫補充規定和實施要求。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2
(一)機關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統一調度、集中管理。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公務車輛管理,具體負責機關公務車輛調度、維修、保險、檢驗、報廢、更新、車輛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駕駛員就安全知識、保密知識、安全行車、文明行車等進行學習教育。
(二)實行車輛安全行車記錄、油料、維修等臺帳制度,作為對駕駛員行車安全獎、節油獎和年終綜合考評依據。
(三)局機關工作用車實行派車制度。所有公務用車須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機關其余人員不得私自調遣公務用車。車輛運行范圍超出城區范圍的,用車股室須填寫派車單,經分管副局長審核后,由辦公室安排車輛。
(四)除工作需要及特殊情況外,局領導上下班一律不予接送;上班八小時以外、雙休日、節假日公務車輛未經領導同意駕駛員私自使用公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責任自付。確因工作需要用車的,經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能使用。
(五)局機關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確因工作需外借的,經辦公室主任請示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同意后外派。
(六)長途用車返回后,駕駛員須向辦公室報告,并做好相關記錄。
(一)車輛日常維護、保養、檢修、保險、用油等具體事項由車管人員負責,并經常督促檢查。機關公務車輛必須始終保持衛生清潔,性能良好。
(二)局機關車輛必須在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加油,憑加油發票報辦公室初審、局長簽批后報銷。
(三)局機關所有車輛實行統一投保。車輛保險由辦公室按“擇優價廉”和“同一類型、同一標準”原則比選確定保險公司后,進行統一定點投保。
(四)局機關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由辦公室按“擇優價廉”原則比選確定維修企業,統一定點維修。
(五)確需維修的車輛應由駕駛員事前填寫報修單,經辦公室預檢,按照規定程序審批。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領導審簽后維修;維修費用在1001至2000元的,由局主要領導審簽后維修;維修費用超過2000元以上的,由車輛維修點提出維修方案,辦公室車管人員現場核實,辦公室、財務審計股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長審批后才能維修(報帳時附維修清單)。車輛大修,須提交黨組會研究通過后才能送廠維修。換下的汽車零部件由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統一作價處理。車輛在出車途發生故障,應及時向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匯報,經同意后可就近修理,返回后補辦有關報批手續。
(六)車輛費用報銷審批程序。
1、一般費用如加油費、停車費、過桿費、行車補貼、差旅費等每月由駕駛員填報《費用報銷單》,經局辦公室、財務審計股負責人審核,報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
2、車輛保險費、車輛安全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由辦公室車管人員辦理,辦公室、財務審計股審核,分管領導審查,送局長審批。
3、洗車實行包干制,每車每月300元,定點洗車。
(七)隨車工具、器件、證件應妥善保管和愛護。車上需購置工具、器件等物品須經車管人員核實,報辦公室同意后方可購置。
(八)局機關聘用駕駛員年齡限制在50周歲,年滿50周歲的原則上不再續聘。特殊情況需報局黨組審批。
(九)局機關聘用駕駛員在聘用期內的工資、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單位部分由聘用單位支付。
(十一)駕駛員考評。局機關所有駕駛員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考評,并按季考評,年終綜合評定。局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駕駛員行車安全知識學習教育。局機關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遵守各項規定;對因公因事未參加學習的駕駛員,要進行補課。
(十二)駕駛員守則
1、文明用語、禮貌待人、熱情服務,保持局機關駕駛員的禮儀形象;
2、嚴守紀律,服從調度,不得擅自借出、私自使用車輛;
3、遵守職業道德和住建規則,文明駕駛,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嚴禁駕駛過程中打電話、發信息,嚴禁疲勞駕駛,確保安全行車;
4、加強車輛維護保養,嚴禁車內吸煙,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衛生;
5、嚴格執行車輛例行保養規定,愛崗敬業,堅持出車前、途中、收車后的“三檢”工作,準確報修,消除安全隱患。
6、遵守工作保密制度,嚴守單位秘密;
7、不得以住建局或領導的名義向下屬單位、服務對象等“吃、拿、卡、要”,收受禮品、禮金,也不得代替領導收受禮品、禮金。
(十三)績效考核
1、根據__縣財政局《關于印發__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會議費、行車補助開支規定》的通知(沐財發[20xx] 39號)文件規定,結合__住建局工作實際,按以下標準執行:
(1)行車補貼
①駕駛員當月無違章行為,無責任事故,遵守勞動紀律,全月安全行車(不碰、不撞、不掛),按0.10元/公里發放行車補助和安全獎300元。
②汽車駕駛員出車到外地住宿,停駛一天以上者,可按出差人員補助標準報銷出差伙食補助費。
2、責任事故
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補罰款,單位不予報銷,造成責任事故,要視期情節輕重和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給予駕駛員適當處分和經濟賠償。
①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費(車輛損失和賠償費),由駕駛員負擔百分之十,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并扣除安全獎勵,扣發全年獎金。
②雙方負共同責任的事故,損失費由駕駛員賠償百分之五,但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500元,扣除安全獎勵,扣發半年獎金。
③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事故,損失費由駕駛員賠償百分之三,但最高不超過300元,并扣除安全獎勵。
3、駕駛員必須按規定停放車輛。出差到外地,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有存放條件的地點,如發生被盜自行負責。
(十四)行車記錄
局機關駕駛員應按要求認真填寫行車記錄,并按月向辦公室車管人員上報下列情況,作為對駕駛員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并適時予以匯總公布。
1、每月行車公里數;
2、每月維修費用;
3、每月用油量;
4、每月違章、違紀等情況;
5、每月長途出車情況;
6、駕駛員參加安全學習情況;
7、車輛按規定停放情況;
8、其他有關情況。
(十五)獎罰措施:
駕駛員全年保持安全行車的,按有關規定,享受年終目標獎金。
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予以處罰。被聘用駕駛員直至解除協議,予以辭退;在職正式人員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并予以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1、駕駛員擅自出車,或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或交給無證人員駕駛的;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駕駛員和肇事者自負,并扣除駕駛員全年獎金;
2、不服從調度,無故不出車的,扣發當月行車補貼和安全獎;
3、夜間車輛不按規定停放,私自出車的,扣發當月行車補貼;
4、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罰款單據不予報銷;
6、出車期間因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名譽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7、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3
一、指導思想
為了進一步加大青年骨干教師培養的力度,使骨干教師迅速成長,克服教師職業“怠倦癥”和骨干教師的“滿足感”的產生,促進骨干教師“再生”發展,分層培養各級骨干教師,為縣、市、省級骨干教師的選送提供依據,激勵已被評為各級骨干教師的持續發展,根據學校教師培養的要求,以“讓教師與學校一起發展,讓教師與學生共同成長”為培養目標,遵循骨干教師成長的規律,采取全方位、多途徑的培養措施,建設一支具有現代教師素質和創新精神的新型骨干教師隊伍,為學校教育教學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特制訂本意見,試行實施。
二、培養目標
使其成為具有現代教育觀念,具有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具有較高的教育教學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在教育教學業務中具有指導、帶頭、示范作用。
三、措施機制
本辦法是將各級各類骨干教師以及學校內的骨干教師統一納入xx中學骨干教師的培養及管理,一個標準進行考核,在本辦法中沒有骨干教師級別之分,合格者既保留原級骨干教師稱號,同時也是xx中學骨干教師,享受xx中學骨干教師津貼。本辦法實行年度考核,滾動推行。
1、建立骨干教師成長記錄袋
此檔案長期跟蹤記錄專職教師成長的經歷,按照《骨干教師考核細則》量化,分年度給予考核結論:優秀、合格、不合格。并由學校簽章頒發年度考核合格的骨干教師證書,確定為xx中學骨干教師資格。
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評定辦法:按《細則》量化,95分以上者為優秀,80分以上者為合格,79以下者為不合格。
2、骨干教師選拔辦法
各級骨干教師的選拔,在符合上級相關文件規定的前提下,初中實際教學時間6周年,三年為一個考核周期。
普通教師: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考核行列的考核方案: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考核行列。
校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縣級骨干教師。
縣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市級骨干教師。
市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省級骨干教師。
3、實行“骨干教師津貼”制度
遵照《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年度量化考核合格者,由學校行政發給每月20元、全年240元的骨干教師津貼(寒暑假期間的津貼納入年終考核)。
4、實行骨干教師任免制度
各級各類的.骨干教師每個年度納入學校進行資格考核,可進可出,滾動推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定其學校骨干教師稱號。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者,一票否決;
(2)師德師風敗壞,給單位造成惡劣影響者,一票否決;
(3)教學成績末尾者,一票否決;
(4)遵照《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凡是連續三年量化考核不合格者,學校有權取消其任何級別的骨干教師稱號,并由學校報請上級管理部門批準。
(5)在現有骨干教師中,根據《細則》的量化,按全校教師總數的5%,從低到高取其名次以及考核不合格者,一并進入新一輪的考核。即與申請xx中學骨干教師的普通教師,一并按照進入考核方案,即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再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行列,其余教師被否定。
5、實行骨干教師加分制度
根據《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連續三年量化考核優秀者,在評職、晉級、評優,選模以及教師福利(如分房等)考核中享受加分優待。
具體加分辦法是:
周期內考核:三個“優秀”,一次性加0.5分。
周期內考核:兩個“優秀”,一個“合格”,一次性加0.2分。
其他情形的考核結論,不享受加分優待。
四、管理考核
1、由學校行政、教導處、教科室、教研組聯合組成骨干教師管理領導小組。由教科室具體負責對骨干教師進行年度量化考核。
2、骨干教師考評材料必須是由上級教育部門、學校或教研組組織的真實的教育教學研究活動。
3、參加骨干教師考評由教師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4、考評材料由參評教師本人提供,以具體的數據或翔實的文本資料為左證(無具體左證材料該項不給分)。
本辦法由學校教代會討論通過。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4
某公司員工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條考核目的是為了正確把握員工的能力適應性、工作態度及工作效績。在開發人力資源的同時,謀求員工晉升、調動、獎勵及懲處的合理與公正,從而完善公司的激勵制度。
第二條考核程序(略)
2.1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內容涉及: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工作效率、獨立性、成本意識、原則性、精神面貌、學習能力、創新精神和溝通能力等方面。
參加考核的人員包括總部直屬的正式管理人員,各分公司,外設廠和事業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員工自行填寫;第二部分由員工的直屬上司填寫;第三部分由員的'直屬上司與員工面談溝通后填寫。
季度考核結果分為出色、優良、普通和差,四等。對出色和優良等者,公司將在季評結果公布的當月分別獎勵其當月工資總額的10%和5%,對普通等者不作獎懲,對差等者,將扣發其當月工資總額的5%,連續兩次獲差等者將予以解聘。
2.2實習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員的技術工人,在試用期結束時,必須進行實習考核。試用期原則上為三個月。如在試用期內員工請假,則試用期時間順延。特殊情況可在部門經理以上級別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能多于6個月。
考核結果分為優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績為優等、一等和二等的立刻轉正。考核成績為三等的將延長試用期三個月,屆時的考核成績不能列人優等,而成績依然在三或四等的應立刻辭退。考核成績為四等的直接辭退。實習考核成績將錄人人事檔案,作為員工將來晉升、晉級的參考依據。
所有同意轉正的人員將收到人力資源委員會發給的《轉正定級通知單》。
2.3見習考核
任職的所有副經理級及以上人員都需接受見習考核。考核時間為正式下文起6個月。考核結果分為同意轉正和不同意轉正。考核結果為不同意的,將延長見習期3個月,屆時考核結果依然為不同意轉正的將予以辭退,如為提升人員,則降回原職位。
所有執行結果都將由人力資源委員會發文通知相關部門。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xx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分類、審批、廢除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維護規章制度的嚴肅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規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轄范圍內要求員工和部門共同遵守、執行的各項制度、規定、章程、辦法、禁令、守則等的總稱。
第三條xx公司以下各部門,應根據xx公司規章制度和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訂、修訂本部門各項規章制度,內容要與xx公司規章制度的總體原則和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xx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條xx公司規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門根據相應職責范圍進行制訂,并經公司管理層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五條規章制度的結構模式統一規定如下:
1、規章制度按內容分篇命題下設章、條、款。
2、分章以漢字書寫“第一章總則”,“第二章x x x”??(禁令、守則、規定等無法按章撰寫,可用一、二、三??次序編寫)。
3、章內設條,以漢字“第一條、第二條??”表示-
4、條內設款,用阿拉伯數字“1、2、3??”排列。
5、款內設目,在內容較多的.情況下,款內細目以“⑴、⑵、⑶??”排列。
6、規章制度各章、條、款、目應按次序連續排列,各條中的款序只在條內連續。
7、規章制度的第一章應為總則,主要闡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據、目的、適用范圍等;以后各章為本制度內的具體內容;最后一章為附則,說明本制度解釋權的歸屬,制度開始執行日期及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條規章制度制定的基本要求:
1、管理制度要貫徹國家頒布的有關政策、法令和法規,并與xx公司實際情況相結合。
2、文字表達應嚴謹、簡明、準確、通俗,標點使用應準確,量詞要求精確,避免含義不清、模棱兩可的情況發生。
3、各種術語、符號、代號應統一,有統一國標的應符合國標。
4、規章制度起草、修訂一律用a4紙打印,并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門負責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5、字號及字體要求:規章制度的篇名應使用二號黑體加粗、制度名稱使用三號黑體加粗、制度編號使用小四號宋體、章節使用小四號宋體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號宋體。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分類和編號
第七條規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分類和統一編號。
第八條規章制度分類、編號后,原則上不作變動;規章制度廢除或機構調整,編號保留待查。修訂制度時改動年份說明替代關系;并對原編號作部分調整。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實施
第九條各項規章制度,由負責制訂的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檢查,總結實施情況。
第十條為保持規章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各部門要做到有章可循,執章必嚴,各級領導干部應以身作則,模范帶頭,做好表率。
第十一條對因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應按制度規定或相應考核辦法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各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中,如發現與上級文件有矛盾;或實際情況有變化無法執行時,應及時與具有解釋權的部門聯系,進行處理和解決。
第五章 規章制度的修訂與廢除
第十三條各項規章制度由制訂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組織全面修訂一次。
第十四條有關職能部門對原規章制度進行修訂或廢除,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部,以利于做好相應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對已制訂的規章制度,應主動適應企業改革、發展的變化,了解、掌握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以免執行上的困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于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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