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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1
記者昨日獲悉,省教育廳日前印發《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了可以轉學的情形,并規定學生學籍號以身份證號為基礎,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以身份證號為基礎,學籍號終身不變
《辦法》規定,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通過全國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生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采集學籍信息后開始使用,終身不變。
小學、初中、高中一年級新生入學注冊后,由學校為學生編列全省使用的學籍輔號,并納入全國學籍系統統一管理。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
學生學籍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并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信息化管理。
小學生和初中生5種情況可轉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縣域內跨學區、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跨省、市、區縣工作調動(不含同城區內調動)的;隨遷子女及其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區縣、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可視情況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或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
高中遇4種情形可以申請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在接受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學生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確需在同城區內轉學的,其中考成績須達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有技術特長或愛好的,可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
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執行同級別學校互轉的原則。國際課程班與普通班學生不得互轉。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限于學生報考高中階段學校時所在的設區市范圍內,其中考成績要達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符合有關轉學條件,并經雙方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入后應補學缺修課程。
新聞鏈接:
福建省中小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等學籍管理有新辦法
福州日報6月17日訊(記者許含宇)中小學生符合什么條件才能轉學?普高國際班的學生能轉到普通班學習嗎?昨日,省教育廳出臺的《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對我省小學、初中和高中的學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中小學生轉學、休學、退學如何辦理從即日起將遵照新辦法執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適用于該《辦法》。辦法明確了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只允許在同級別學校間互轉,而且國際課程班與普通班的學生不允許互轉。
轉學畢業年級下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接受教育期間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1.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縣域內跨學區、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
2.學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跨省、市、區縣工作調動(不含同城區內調動)的;
3.隨遷子女及其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區縣、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
4.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可視情況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或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普通高中學生在接受教育期間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1.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
2.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學生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確需在同城區內轉學的,其中考成績須達到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
4.具有技術特長或愛好的,可以申請轉入中職校學習。
中小學學生的轉學,新《辦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執行同級別學;マD的原則,也就是說,二類校只能申請轉入二類校,不能轉入一類校。普通高中國際課程班與普通班學生也不得互轉。同時,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辦理,起始年級上學期以及畢業年級下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轉學生應編入轉出時所在的年級,不得留級。
休學期滿不能復學可申請延長一年
今后,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填寫《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向學校申請休學。因病申請休學的,應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需有建議休學的意見)、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學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辦法明確,休學應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休學材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一年。畢業年級下學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
退學
患嚴重疾病
應持相關證明申請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填寫《中小學生出國(出境)申請表》,憑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效證件,向學校申請。如果在校學生無故曠課達到2周,經學校多次聯系動員返校就讀仍無效果的,視為輟學。
此外,普通高中學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應當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填寫《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辦并在全國學籍系統中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以退學。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和學校辦學行為,切實保障適齡兒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基礎教育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確保學生學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
浙江省教育廳(以下簡稱省教育廳)統籌本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建設浙江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和學生數據中心,確保正常運行。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管理權限范圍內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時核辦轉學和畢業后就學業務,并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教育廳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制訂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管理權限范圍內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時核辦轉學和畢業后就學業務,并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中管理權限范圍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時核辦轉學和畢業后就學業務。制訂學籍管理工作規程,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機制;指導、監督、檢查、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每學期核查一次學生學籍信息變動情況,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無誤,與實際一致。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等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須在學籍建立、學籍變動中做好審核把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受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及畢(結、肄)業申請,在規定時間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核;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學籍系統更新。
第二章入學注冊
第四條義務教育實行新生免試入學。義務教育學校須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招收學生。學生注冊學籍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關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不得為其注冊學籍。
第五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入學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學校應當報告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由其責令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送學生入學。
第六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可進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學校不得拒絕其入學。其他殘疾兒童少年可進入特殊教育學校學習,無法適應學校集體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相應的學校送教上門。對送教上門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蚣性谔厥饨逃龑W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學年開始前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由縣級學籍管理人員在學籍系統中登記緩學,納入緩學管理。緩學期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八條普通高中學校應當按照辦學規模以及省、市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嚴格執行招生計劃,控制班級規模,有序招錄新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并統一注冊新生學籍。
第九條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或符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條件的學生,憑入學通知書和有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開學后1個月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條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學生入學。新生入學后,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ㄒ唬﹤卧熳C件冒名頂替;
。ǘ┮驯黄渌麑W校錄;
(三)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
。ㄋ模┢渌麑W校的在籍學生;
。ㄎ澹┢渌`規入學的學生。
第三章學籍建立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在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學籍系統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ㄒ唬⿲W籍基本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ㄋ模w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ㄆ撸┙逃姓鞴懿块T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十二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經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上報教育部獲取全國學籍號。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
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與義務教育相銜接,學生的學籍檔案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檔案的基礎上接續進行。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號沿用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號。
第十三條小學一年級新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當按規定為其采集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十四條少數因故沒有建立學籍的非小學一年級學生,應當按規定的格式將學生名單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進行全國學籍查重。查重通過的才能新建學籍;查重不通過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五條學生在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招生學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當保留學籍檔案的電子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終止學業時,所在學校應當歸檔并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六條未注冊初中學籍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不得注冊高中學籍。非浙江省初中學籍但為浙江戶籍的學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回戶籍地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
第十七條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對后變更學籍信息,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修改姓名和身份證號的,須進行全國查重和身份比對。
第十八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結、肄)業時,學校應當及時維護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四章學籍變動
第十九條升學、跳級、留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學年升一級。完成當前年級學業即予以升級。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核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準予跳級。跳級跨越年限計入義務教育年限。升入畢業班及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不得留級,學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學生留級。
普通高中學生每學年經綜合素質評價測評和學業考核,符合升學條件者,準予升級。普通高中實行留級制度。在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核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準予留級。畢業班學生一律不得留級。
第二十條轉學。
因學生家庭戶籍遷移且實際居住地遷移,或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工作且實際居住地遷移等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再報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準予轉學,辦理學籍異動。
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實行多校劃片的,同一片內不得轉學;通過搖號錄取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原則上不得安排轉入學生。對符合轉學條件、確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學額空余情況,統籌安排、有序接納,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及時辦理。
普通高中學生申請轉學,應當遵循學校對等原則,在同等同類學校之間轉學。民辦高中學校和公辦高中學校之間原則上不得相互轉學;在本縣(市、區)域內或在同一招生區域內原則上不得轉學;確有需要的,學生中考成績不得低于轉入學校當年中考錄取線。
外省普通高中學生申請轉入浙江省普通高中就讀的,須具有浙江省戶籍,還需提供轉出學校出具的學業已修習學分認定,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查其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情況。
普通高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轉學,限同一個招生區域內,須符合有關轉學條件,由雙方學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辦。普通高中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僅限高一、高二年級學生,且只能轉入三年制專業,并應當補學相應的缺修課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普通高中學校依一定程序對學生高中段學習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辦,并應當補學相應的缺修課程。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由轉入學校及時辦理轉接。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學籍。
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就讀,不得強制學生轉學。原則上,學生在小學、初中、高中各學段起始年級第一學期、畢業年級最后一學期、學期中途不得轉學。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在休學期間不辦理轉學手續。
學籍系統中的轉學,一般安排在新學期開學初2周內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二十一條休學、復學。
學生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由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示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歷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經學校核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準予休學。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或由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診斷其患有不能在學校進行學習的疾病的,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學校應當責令其休學。
學生休學期原則上為1年,休學期未滿,不得提前復學。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出國(境)就讀的自批準之日開始計算。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應當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符合條件的,予以繼續休學。除意外身體傷病等不可抗因素外,初中、高中畢業年級最后一個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當及時申請復學,符合復學條件的,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到國(境)外就讀的,應當遵循國家有關規定,憑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學校應當將學生出國(境)學習經歷在學籍信息中標記。回國(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學校應當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對于出國學習的未成年學生,不再保留原學校學位。
第二十二條退學、輟學。
年齡不足18周歲、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不予辦理退學手續。年滿18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者,辦理退學手續。
學校應當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
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疑似輟學的,就讀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其學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解除刑事處罰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恢復其學籍,并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回學籍所在學;蚱渌麑W校繼續接受相應教育。
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捎枰赞k理退學手續。
。ㄒ唬┒啻瘟艏壔蛐輰W且年齡超過20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
(二)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ㄈ┬輰W期滿,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聯系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1個月以上仍未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ㄋ模⿲W生父母或其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學生死亡后,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通過學籍系統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三條畢業、結業、肄業。
凡在學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頒發義務教育畢業證書,作為完成法定義務教育的憑據。義務教育階段不允許肄業處理,初中學生均需參加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學籍系統應當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非正常變動提供相對應的異動處理方式。
普通高中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和學分,達到規定的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生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學生結業后若重新達到畢業要求的,可申請轉為畢業。退學學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習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畢(結、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監制,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學校頒發;同時開具電子畢(結、肄)業證書。畢(結、肄)業證書編號同學生學籍輔號。
畢(結、肄)業證書遺失后,不再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具電子畢(結、肄)業證明書。
外國學生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砂l給寫實性證明,寫實性證明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工作,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學籍管理員并明確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學籍管理員應當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學年中途原則上不更換。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必要的經費投入,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成長記錄記載及時。
第二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和學籍數據保密制度,遵循誰使用(查詢、導出)、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人員及安全管理責任,嚴控學籍數據使用對象和范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核準,任何單位與個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警示教育,提高學籍管理員的安全與風險意識,做好用戶賬號與密碼保護、學籍數據安全使用、工作機器病毒與木馬防護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ǘ┮蕴摷傩畔⒔W籍或學籍檔案的;
。ㄈ┎患皶r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ò耍┻`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本省學校就讀的外國籍學生以及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西藏班新疆班等民族班學生的學籍管理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全省學生學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門。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需要,制訂本行政區域內適用的操作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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