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管理辦法(9篇)
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篇1
餐廳是客人用餐的場所,餐廳的衛生狀況是客人感受餐飲衛生的重要窗口,其留給客人的印象,對于客人形成餐飲消費的認可度和重程度至關重要。
一、 餐廳的環境衛生在酒店服務中的意義
人們的食欲往往受進食環境的食品色、香、味、形等感官性質的影響,如果就餐環境清潔衛生,食品的色、香、味、形好,會增強用餐者的食欲和就餐的情緒,滿足人們飲食及相關的心理需求。餐廳是客人就餐的場所,其裝飾、設施的清潔程度和維修狀況對于食品經營的衛生管理和飯店的整體形象都至關重要,因為顧客對飯店的全部體驗就在餐廳,他們對于餐桌、座椅、地面的清潔有時是很挑剔的,這些往往在顧客心中會留下第一印象,這些地方每次開餐之前和結束后都需要仔細的清潔。餐廳的布置應根據餐廳的大小、墻壁的面積、可布置得優美典雅,或清新悅目,有條件的情況還可以擺上鮮花來使人心情愉悅,并且要準備進餐人洗手及衣掛等設備。餐廳日常衛生工作要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格化、責任化。
二、 餐廳的服務業務特色
1、服務員的洗手衛生要求
餐廳服務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開始工作前,處理食物前,上廁所后,處理生食物后,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咳嗽、打噴嚏后,處理動物或廢物后,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它部位后,從事任何可能被污染的雙手的活動(如執行清潔任務)后。
2、餐廳擺臺衛生要求
臺面是筵席的構成要素,擺臺衛生是筵席衛生的重要內容,而餐飲器具的衛生是擺臺衛生的基礎。正式擺臺前,首先必須對所用的餐飲器具進行必要的衛生檢查,托盤、桌面必須干凈,臺布、餐巾必須清潔,不得有破損現象,餐具、酒具要求經過清洗消毒處理。服務員在擺臺前必須清洗雙手,保證雙手的清潔衛生。
擺臺要求規范快捷,餐具、酒具應用托盤托拿,不允許用手直接抓拿,更不允許將手指伸入杯碗內夾拿,以防止手印留在器具內側,從而影響餐飲器具的美觀和衛生。餐巾應折花放入杯中或折疊整齊放于碟子上,并擺列整齊,不得弄臟。所配備的餐巾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只能一次性使用。在不分菜的餐桌上必須擺設公用筷和公用勺,以保證進食的衛生。
擺臺完畢后,應再次認真細致的進行檢查,察看桌面、臺布及餐具器皿等是否符合衛生要求。如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應及時更換,以保證臺面的衛生質量。
3、餐前服務衛生要求
進餐前,當客人到齊后,服務員應給每位客人送上一條餐巾。遞送餐巾是接待服務工作的一項重要環節,是餐前服務衛生必不可少的`內容。所送餐巾要用盤具盛裝,遞送時用餐鉗夾取。客人可用餐巾清潔手、臉,以保持手、臉的衛生,如果是灑有香水的餐巾,還可以起到提神醒腦,消困解乏的作用。餐巾多用質地柔軟的全棉小方巾,冬季使用清潔消毒后的濕熱餐巾,還可溫手去寒;夏季使用清洗消毒后的濕涼餐巾,還可降溫去暑。
如有客人吸煙,還應及時遞送煙灰缸。煙灰缸應清潔干凈,清理時應將煙灰倒入安全的指定處,即防煙灰飄散,又防煙灰火燃。
筵席飲料和酒水必須符合衛生標準,餐廳不得出售變質的飲料和酒水。我國有“無酒不成席”之說,酒被認為是“勝利的象征、友誼的標志、憂憤的寄托、喜悅的樂章”。服務員應提醒客人注意飲酒衛生,如飲酒應適量,最好飲用果酒和啤酒,白酒不宜飲用高度就,以中、低度酒為宜,且以少飲為佳;宴席間不宜勸酒,更不宜鬧酒和灌酒,提倡改變“密沽斗酒皆終宴”的嗜酒之風。
4、上菜服務衛生要求
上菜應用托盤,托盤必須干凈衛生,熱菜菜盤不能置于涼菜菜盤之上。不允許不用托盤而直接用手端送菜盤和湯碗。最好于每道菜肴上加上符合衛生要求的蓋子,以避免菜肴在上菜過程中受到污染,而且還對菜肴具有一定的保溫作用。端菜時手指不得接觸碗口內側,更不得接觸菜肴及湯汁。餐飲具有裂紋或裂口時,不宜繼續在餐廳中使用。
上菜時不允許對著菜肴大聲說話,絕不允許對著菜肴咳嗽或打噴嚏,以防止口腔、呼吸道飛沫對菜肴的污染。上菜時要輕聲向客人打招呼,并于客人左側上菜,以防止湯汁漸出燙傷客人,或灑在客人身上弄臟衣物。向客人介紹菜肴時,應先將菜肴放于餐桌上適當位置后,后退一步,上身稍微前傾,輕聲向客人介紹所上菜點的菜名及特色,必要時還應介紹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一邊上菜,一邊對著餐桌上的菜點說話。
分菜時,應使用分菜工具,或給客人配備分菜工具,以避免手與食物不必要的接觸。服務員給客人分菜時,應于客人左側進行,要求熟練細致,以防止菜湯、菜渣濺到客人身上。
當盤內和碗中的菜肴吃完后,菜盤和湯碗應及時撤下,及時送餐具洗滌消毒間進行清洗消毒處理。
5、餐間服務衛生要求
菜肴中如有蝦、蟹等需用手抓得食物,上菜前必須向送餐巾,當客人清潔雙手后,在上菜肴,以保證進食衛生。
餐間服務衛生的另一個重要環節是勤換食碟。根據筵席情況,整個進餐期間,一般要求食碟應更換1次--2次以上。當食碟尚未完全裝滿時,就應及時更換。
席間如有客人吸煙,應配備干凈的煙灰缸。在客人吸煙時,可向煙灰缸內滴點水,以防止煙灰在空調打開時飛起而污染餐桌上的食品。每餐次煙灰缸應更換1次以上。
服務員給客人斟酒、斟茶時,瓶口不宜觸及杯口,儀態應自然優雅,不滴不灑,以八成滿為宜。酒水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斟酒之前需用清潔布巾將瓶口及瓶身擦凈。斟啤酒時泡沫較多,應注意把握好斟酒的速度。如失誤碰翻酒杯或茶杯時,應迅速鋪上餐巾,將桌面上的酒、水吸干。斟酒、斟茶取杯時,應注意握杯的位置,不要再杯口邊緣留下指紋。
餐廳服務應重視筷勺的使用衛生。加強中餐筵席的筷勺使用衛生不能失去筵席聚餐式、規格化和社交性的本質特征。注意增設公勺,利用公共勺匙分舀湯羹,即可解決一人獨勺所帶來的宴飲衛生問題;酌情增設公筷,或實行雙筷制,即先用公筷分食,或先用取食筷取食,而后各自用進食筷進食,即可避免一人單筷所產生的宴飲衛生問題。筷子和勺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每次使用后必須清洗、消毒和保潔,禁止同一筷子和勺匙多次或多人進食用,以防止疾病的傳播。
6、餐后服務衛生要求
餐后應向客人在送一次餐巾,共客人用來擦臉擦手,清潔面上及手上的油污,使客人保持清潔的儀容。餐巾每次使用后應在次清洗、消毒和保潔,禁止一條餐巾對次或多人使用,以防疾病傳播。當客人餐畢離席時,服務員應主動拉椅送客,取遞衣物,而后及時收拾餐桌,搞好桌面、地面衛生。
三、餐廳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1、保持餐廳內外環境整潔,衛生.
2、 保證餐廳內餐具洗刷設施及流小洗手設施運行良好,水量充足.
3、每餐后及時采用濕式清掃法,迅速清掃餐廳內衛生.
4、保持餐桌及各臺面清潔,無污垢.
5、各下水口一定通暢,并有鼠隔網.
6、定期進行室內空氣消毒.
7、夏秋季保證餐廳內蠅的密度符合衛生監督部門的要求.
8、及時將餐廳內產生的垃圾裝入密閉的容器內倒掉.
9、粗加工工作人員應嚴格原料的驗收制度,加強感官性狀檢查, 不加工腐爛,變質,超期原料.
10、嚴格按要求將清洗后的肉類(水產),蔬菜(水果)類原料分類存 放在有標記的容器內.
11、蔬菜應先挑后洗,必須達到潔凈.
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篇2
一、考核標準
實行百分考核制:1、道路清掃保潔30分,做到“四凈、四無”。四凈:路面清掃保潔干凈、路肩邊坡整修干凈、邊溝整理干凈、綠化帶整潔干凈;四無:路面、路肩、邊溝、邊坡、綠化帶無生活垃圾、無建筑垃圾、無雜草紙屑、無有色塑料袋。2、村內清掃保潔46分,做到“五有、八無、一整潔”。五有5分:有機構、有隊伍、有設施、有經費、有制度;八無35分:村內街巷無建筑、生活垃圾、無瓜果皮核、無亂堆亂放、無亂搭亂建、無亂寫亂劃、無雜草雜物、無亂潑亂倒、無殘墻斷壁;一整潔6分:閑置物品和可用建筑材料堆放整齊。3、制度公示14分。村衛生公約上墻,衛生責任區劃分上墻,垃圾清運制度上墻,垃圾池管理制度上墻,監督管理人員職責上墻,填埋場管理制度上墻,保潔員工資待遇上墻公示。4、例會制度10分。每月25日為例會日,參加例會時帶本月巡查工作記錄匯報上月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不參加例會不得分。
二、績效掛鉤制度
管理人員每月暫定基本工資100元,獎勵工資根據百分考核得分情況分四檔領取獎勵工資,即90分以上為A類100元,80分以上為B類80元,70分以上為C類60元,60分以下只領取基本工資,連續三個月被評為C類的解聘該管理員。
三、檢查考核制度
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實行月抽查考核制度,每月抽查全鄉三分之一路段,抽查三分之一村,抽查中管理員不在崗一次扣1分,保潔員不在崗一次扣管理員2分。
四、請銷假制度
請假三日以內向鄉黨委、政府請假,三日以上分別向鄉鎮黨委、政府和縣鄉村清潔管理中心領導請假。
以上制度,望各村管理員自覺遵守,確保公路、鄉村環境衛生狀況良好。
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篇3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的整潔,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所有單位、居民和過往人員。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第五條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人民政府的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衛生工作。
各單位必須服從所在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環境衛生的管理,搞好本單位的環境衛生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公安、工商、園林、城建、房管、城管、衛生、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管理城市環境衛生。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環境衛生,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阻礙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公務。
第七條對在城市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環境衛生專業隊伍負責主要街道、廣場、橋梁以及公共廁所、公共垃圾容器等的清掃保潔工作。
居民區、街巷、開發區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以及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組織專人分片負責清掃保潔。
機場、車站、碼頭、公園、文化娛樂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由各自管理部門負責清掃保潔。
肉菜市場、農貿市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專人負責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和住戶應執行門前衛生、綠化、秩序責任制,搞好責任區內的清潔衛生,積極參加消滅蚊蠅孳生地等環境衛生活動。并對門前亂吐、亂丟、亂貼、亂擺賣等行為進行批評監督。
在城市建成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應當依照港口衛生管理有關規定處理船上的垃圾、糞便。城市建成區的海域(包括灘涂)、江河、湖泊、排洪溝等水體的保潔,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九條禁止在街道、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吐檳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亂扔煙頭、果皮、紙屑、塑料袋、包裝箱、容器、蔗渣等廢棄物。禁止從樓房和各種車輛上向外吐痰、倒水、拋丟廢棄物等。
違反前款規定,責令立即清掃,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海、河、湖、溝等水域岸坡、水面傾倒垃圾。
違反前款規定,責令清除,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清運城市生活垃圾和公共廁所的糞便。街道、人行道、小巷和公共廁所應當在每日七時前普遍清掃一次,專人巡回保潔。對公共廁所定時沖洗,經常保持清潔。
違反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責清掃保潔的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進入城市建成區的各種陸路交通工具,應當保持整潔,裝載物不得沿途灑漏,污染街道。
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學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居民養犬的管理,適用《海口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違反前款規定,責令限期處理;逾期未處理的,予以沒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生物制品廠和科研、教學等單位產生的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質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有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清疏溝渠和下水道的污泥必須當日清運。
違反前款規定,責令清運,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工業品市場和夜市必須建立衛生制度,設專人清掃場地,營業產生的垃圾須當日清運,不準堆積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內。
違反前款規定,責令責任單位或者直接負責人清掃干凈,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溝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暢通。禁止任何單位和住戶將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污水溝等設施有損壞或者堵塞的,主管部門或者業權人必須及時修復和疏浚。將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動物尸體應當放入動物尸體收集容器,由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收集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亂丟、亂放。
違反前款規定,對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動物尸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市建設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垃圾堆放場或者填埋場、儲糞池等,必須遠離居民集中的生活區、交通要道、公共娛樂場所、食品廠和水源防護地帶,并定期噴灑藥物,防止蚊蠅孳生和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研究、推廣城市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技術,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進入城市建成區的垃圾源。
第二十二條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公共廁所及其他公共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街道兩側、廣場、公園以及其他重點地段應當按規定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設施。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設施,由該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保持完好和清潔。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按照"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原則,單位、攤檔、住戶必須按時繳納垃圾清潔費。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拒繳清潔費的,按應繳清潔費的2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設置衛生監察機構和監督電話、監督信箱,接受有關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事務的投訴、檢舉和控告,依法處理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盜竊、破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毆打、侮辱環境衛生管理人員,阻礙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篇4
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海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第七款修改為:"在城市建成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應當依照港口衛生管理有關規定處理船上的垃圾、糞便。城市建成區的海域(包括灘涂)、江河、湖泊、排洪溝等水體的保潔,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在街道、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吐檳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亂扔煙頭、果皮、紙屑、塑料袋、包裝箱、容器、蔗渣等廢棄物。禁止從樓房和各種車輛上向外吐痰、倒水、拋丟廢棄物等。"
三、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學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居民養犬的管理,適用《海口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五、第十四條修改為:"醫療機構、生物制品廠和科研、教學等單位產生的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質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有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理。""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污水溝等設施有損壞或者堵塞的,主管部門或者業權人必須及時修復和疏浚。將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動物尸體應當放入動物尸體收集容器,由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收集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亂丟、亂放。"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動物尸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八、第十九條修改為:"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市建設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九、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公共廁所及其他公共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街道兩側、廣場、公園以及其他重點地段應當按規定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設施。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設施,由該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保持完好和清潔。"
十、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
十一、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
十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盜竊、破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毆打、侮辱環境衛生管理人員,阻礙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刪去第二十九條。
十四、將本辦法中"市區"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城市建成區"。
本決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篇5
(一)個人衛生標準
1、身體衛生
餐飲業從業人員直接從事餐飲的生產經營,他們的個人衛生習慣、身體健康狀況和遵守衛生操作規范的行為直接影響著食品衛生質量。因此,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衛生培訓,提高食品衛生知識,控制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污染,對保證食品衛生質量有重要意義。
2、服務眼的著裝衛生
餐廳服務員必須按照規定著裝,對工作服要經常清洗和熨燙,保持工作服的整潔衛生。男服務員西褲的長度要適中,上衣平整清潔,鈕扣齊全,襯衣要勤洗勤換,保證領子袖口無污漬。領帶扎結規范,長度適當,左胸前宜佩戴胸卡,胸卡字跡清晰,腳穿指定的皮鞋,鞋面清潔光亮。女服務員著裝應大方得體,工作服的上衣應大小和身,裙子應長短適宜,清潔平整,整體上給人一種和諧的美感。
3、服務員的儀態衛生
男服務員發型標準,光亮無頭皮屑,發角不過耳,后部過頸,不留長鬢角和胡須,臉孔潔凈。牙齒清潔,口腔清新。指甲長剪,保持清潔。精神飽滿,態度熱情,富有朝氣。女服務員著淡妝上崗,不上濃妝;上班不戴戒指、手鐲、耳環、項鏈等有可能影響衛生質量和服務操作的飾物;指甲不可過長,不涂有色指甲油,留指定的'發型。
(二)加強衛生教育,提高對飲食衛生重要性的認識
飯店餐廳的管理干部和衛生防疫人員,要定期向從事餐飲工作的人員進行衛生檢查和宣傳教育工作,使其充分認識個人衛生與飲食品質的密切關系,自覺按衛生條例制度辦事,并向其傳授飲食營養和食品衛生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搞好衛生的技能。
(三)建立必要的衛生獎懲制度
餐飲管理部門要針對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衛生獎懲條例,對認真執行飲食衛生給項規章制度,對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和必要的物質獎勵;對違反食品法、食品衛生條例、規定和制度的單位或個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懲罰;對屢教不改或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的有關人員和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通過日常學習《食品營養與衛生》,并翻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管理》等多本書籍,使我明確了作為飯店的餐飲部經理,應適當教育服務員,使他們懂得飲食業的質量水平。應自始至終無論何時都堅持飯店的質量標準,經理的職責就是為每一種產品確定質量標準。不用品嘗,只需看形狀、色調和紋理、溫度等就可以對食品的質量做出判斷。
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篇6
為了美化校園,優化育人環境,根據桐鄉市教委校園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一)建立管理領導小組
(二)建立環境衛生檢查組。(三項競賽檢查組可作為環境衛生檢查組)
(三)建立衛生包干責任區將學校劃分成若干責任區,責任到班,落實到人。
(四)衛生標準
1、校園內地面無紙屑、煙蒂、瓜皮果殼、泥塊等垃圾。
2、校門外地面無紙屑、煙蒂、瓜皮果殼、泥塊等垃圾。
3、草坪內無垃圾。
4、樓梯、走廊及各室地面無灰塵。
5、墻壁、門窗、欄桿、各種物件無污跡、垃圾、灰塵。
6、各室物件安放有序,整潔,美觀。
7、廁所干凈,無較強臭味,水槽、開水桶干凈無異物。
8、食堂內外干凈整潔。
9、自行車停放整齊。
10、教室抽屜干凈,清潔工具干凈,衛生角整潔,裝貼科學有序。
11、辦公室內地面干凈,桌面無灰塵,物件安放有序、整潔,裝貼整齊。
(五)措施
1、堅持綜合治理,意識為先,樹立“講究衛生光榮、不愛衛生可恥”的'風氣。
2、各責任區要劃分更小的責任包干區,做到人人有責。
3、充分發揮檢查小組的作用。檢查小組負責檢查記分、表揚批評、教育督促、公布扣分情況等。
(六)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與年度考核掛鉤。
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篇7
為了加強公司環境、衛生的管理,增加員工的文明意識,樹立公司的形象,為客戶和員工創造一個清潔、舒適、優雅的工作環境,建立起良好的辦公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一、辦公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
1.室內各種物品、文件、資料擺放整齊,不得亂堆亂放,長期不用的物品及時交所屬部門入庫保存,不得存放辦公室內。
2.尊重他人勞動成果,舉止文明,不準隨地吐痰,倒茶根、污水,保持室內清潔,不準亂扔廢紙、雜物、煙頭,保持地面清潔、無污漬。室內衛生雜物、廢紙不準堆放地面,及時放置紙簍內,由各自負責清理。
3.辦公桌臺面保持整潔,物品擺放有序,臺面不得堆放大量資料、報紙等,更不準將文件、資料、報紙等堆放在窗臺板面。
4.不準往門外、窗外、樓道內扔雜物。
5.勤儉節約,不準浪費筆、墨、紙等辦公用品,下班后,要及時關閉電腦,飲水機、照明燈、空調,電扇等用電設備。
6.工作區域禁止抽煙。
二、樓道及走廊環境衛生管理
1.講究衛生、舉止文明,樓道內不準大聲喧嘩、吵鬧、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扔煙頭、雜物。
2.除按規定放置的'物品外,不準堆設其他任何物品,愛護環境,保持清潔,不準在墻壁及地面上亂涂亂畫,不準用臟物污染墻壁。
3.各部門不用的物品,不準堆放于樓道內或衛生間內,應及時處理或交倉庫入庫存放。
三、其他方面管理
1.室內不得存放任何個人貴重物品,若發生丟失,公司一概不承擔責任。
2.為保證空調開放效果、供暖效果和防止風沙侵入室內,不得隨意打開窗戶,以節約能源,保持衛生。
3.會議室的管理,由總經辦負責會議室的保潔和組織安排。會議室的使用由總經辦統一負責管理。各部門召開會議,應提前通知總經辦準備會議室。
4.每月未下班前公司全體人員進行大掃除,徹底清除各部位垃圾污垢,有特殊情況,另行安排。
5.輪值人員定于每個工作日的下午下班后統一打掃,其他時段要做到及時處理,隨時保持公司各部位的整潔。
四、檢查與處罰
由總經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環境衛生檢查,檢查結果納入部門經理履行職責績效考核內。
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是指獨立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和風景名勝區等。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研究以及先進技術、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環保、衛生、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公共財政支出為基礎,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城市的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八條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應當保持平整,路牙及無障礙設施完好,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過街通道應當保持整潔,城市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防護、隔音、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整潔有效。窨井蓋等設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護欄,并及時維修。
第九條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地范圍內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清洗機動車輛、進行屠宰加工和擺攤設點。確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面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和窗外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禁止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標語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城市設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出現污損、破舊的,應當及時清洗和修飾。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六條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并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經規劃部門批準設置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和阻礙。
第十八條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實際需要,配建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程概算。環境衛生設施建成后,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項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點和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鄉接合部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尊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前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或者補建。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保持完好潔凈,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逐步推行機械化作業,定時清掃,及時保潔。城區主干道、廣場和繁華地區應定期進行水洗除塵,清掃作業和垃圾清運應在夜間進行。
第二十三條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道路清掃保潔作業產生的垃圾、廢棄物不得掃入排水管道、溝渠。
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四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當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六條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
廢電池、廢電器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和處置,其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回收和處置義務。
第二十七條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遺撒、飛揚。
對在道路上泄漏、拋撒物品的,當事人應當負責及時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環衛作業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收集、運輸。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貿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產日清。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車站、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對化糞池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疏通,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糞便外溢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先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三十一條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五)攜帶寵物進入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公交車輛等公共場所。
第三十二條居民飼養寵物和家禽家畜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養信鴿應當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環境衛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實施;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粗暴執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篇9
第一條
為加強我鎮鎮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鎮容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我鎮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照國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有關法律法規及《昆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應維護鎮容和環境衛生整潔、優美,愛護公共衛生,尊重鎮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三條
學校及各單位應加強我鎮鎮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及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制意識、環境意識、文明意識。
第四條
在我鎮內,禁止的行為及相應的處罰規定
(一)在鎮主要道路臨街外廊、窗臺和陽臺外晾曬衣物、吊掛雜物,在行道樹上晾曬拖把。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二)隨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亂扔煙蒂、紙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殘渣及各類包裝物、廢棄物。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三)從屋內、車內向外拋擲廢棄物品。發現一次,罰款10元;
(四)在街面道路上、公共場地清洗車輛。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五)在道路、廣場等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和其他物品。發現一次,罰款10元;
(六)踐踏公共綠地,攀爬樹木。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七)在公園、綠化區域內或街道上放養家禽、寵物、家畜等家養動物。發現一次,罰款30元;
(八)在臨街外廊堆放物品。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九)損壞、占用公共綠地和園林設施,在樹木上釘掛、刻畫,私自在公園內亂修樹枝和采摘花果。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損壞環衛、夜景照明等公共設施。責令照價賠償,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我鎮臨街單位和商鋪應嚴格執行門前秩序、衛生、綠化“三包”責任制,保持門前容貌整潔有序;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已獲得批準懸掛的標牌應當保持美觀完整,用語文明、文字規范;我鎮公民和臨街商鋪不得占道娛樂、占道經營、占道作業。違者責令限期整改,達到鎮容整體規劃要求;限期不予整改的,由相關部門給予強制整改;對強制整改仍不予以理會的,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應按照規定地點投放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垃圾,不得隨意排放污水。對有毒、有害、醫療等專業化垃圾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專業化處理。違者責令清除,并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集貿市場、臨街店鋪和各類商場,應當自己設置至少一個垃圾容器,保持店外干凈整潔,不得影響鎮容。違反以上規定的,發現一次,罰款10元。
第七條
在我鎮街道內進行建設或拆遷工程,施工單位及個人應當在施工前到八街鎮村鎮規劃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并提交渣土和建筑垃圾堆放計劃,經核準后在指定地點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并繳納處置費和押金,如未辦理相關手續、不及時提交相關計劃、繳納處置費和押金的,責令限期提交、繳納;亂堆亂放建筑材料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竣工時,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現場和周邊環境清理干凈,經八街鎮村鎮規劃中心驗收合格,方能離開現場,退還押金;否則,將沒收押金。建筑垃圾亂堆亂放造成污染的,責令清除,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過往八街街道的貨車必須加蓋防護工具,不得讓車上的礦石、泥土等灑落在街道路面上,造成道路污染的,責令清除,并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凡在我鎮道路、廣場及公共場所臨時舉辦商業性的宣傳、紀念、慶典、展示及其他活動的,應當保持活動場地及周圍環境的整潔。違反規定造成活動場地及周圍環境污染的,責令其清除,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在我鎮亂貼、亂寫各類小廣告。違者,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拆除、移動公共設施。如因集鎮建設確需拆除和移動,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八街鎮村鎮規劃中心提出還建方案,先建后拆或者交納還建資金,由八街鎮村鎮規劃中心負責建設。違者按原建設投資的.金額進行賠償。
第十二條
禁止亂砍亂修行道樹。違者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樹木損傷甚至死亡的,責令照價賠償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我鎮居民應珍惜和愛護集鎮上的古樹、名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損毀。如因私建、亂建,有意造成古樹、名樹損傷甚至死亡的,依照樹木的現時評估價值,責令其賠償,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依照《昆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本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與其他法律、法規有沖突的,從其規定。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關規定由八街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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