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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時間:2024-04-10 15:45:23 秀雯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通用5篇)

  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歡迎閱讀與收藏。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及時更新地下管線信息,確保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27號)、《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136號令)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舟山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區范圍內進行地下管線規劃、測繪、建設、信息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電、熱力、石油等各類管線(包括與地下連接的地上管線)及綜合管溝、管廊等設施。

  第四條在市住建局(規劃局)設立市地下管線管理辦公室,負責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統籌協調、組織指導、監督考核工作,負責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督促各區域地下管線信息的及時更新。

  市發改、經信、財政、住建、規劃、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確、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加強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等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下管線建設規劃的基本依據。

  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電、熱力、石油等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編制各專業地下管線專項規劃。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同步把地下管線規劃在建信息標注到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七條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方案。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沿道路規劃的地下管線應與道路中心線平行,并保持安全間距,減少干擾交叉;

  (二)同類地下管線原則上應當合并建設;

  (三)新建地下管線避讓已建成的管線,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壓力管線讓重力自流管線,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分支管線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四)城市主干道或者布設主干地下管線的道路,優先采用綜合管廊。凡已在管廊中預留地下管線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地下管線位置;

  (五)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第八條地下管線工程必須進行竣工測繪。采用開挖方式施工的,應當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采用頂管、定向鉆等隱蔽方式施工的,應當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及時采用探測、測繪等方式進行竣工測繪。

  第九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管線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規劃許可內容予以核實,并把核實后的地下管線竣工信息錄入到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各區域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城市道路建設年度計劃時,應提前告知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各專業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和城市道路建設年度計劃,制定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次年的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必須依法建設,嚴格落實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制度。

  第十二條地下管線工程開挖前應放好灰線,經住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應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具備國家規定的工程竣工條件。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合格的地下管線工程和路面修復工程,應當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線應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遷移、改建地下管線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有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組織遷移或者改建,并與道路工程協同施工。

  第十五條因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綠化、穿越市區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潛越)城市內河、渠道和等級航道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在交付使用后5年內原則上不得因地下管線建設而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

  第十六條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應當同步布設警示帶、金屬示蹤線或電子標簽等示蹤標識,敷設高危地下管線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

  第十七條涉及危險性較大或與城市公共安全有關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

  當發生地下管線斷裂、破損和泄漏等事故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預案組織搶修,并向各自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報告。相關單位、部門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搶修。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維修和養護,加強巡查檢測,強化監控預警,加大老舊管線改造力度,消除安全隱患。

  廢棄地下管線應當實行清理、登記制度。廢棄的地下管線,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對權屬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道路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予以拆除。

  因日常維修和養護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綠地)的,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市地下管線管理辦公室應當制定全市統一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標準,整合錄入地下管線普查信息數據,建立舟山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并負責存儲、維護、管理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應逐步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融合,為城市工程規劃、施工建設、運營維護、應急防災、公共服務等工作服務,并作為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管理的必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地下管線建設信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核實時負責錄入更新。管線長度小于100米的零星地下管線工程、補測補繪的地下管線和變更、廢棄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由各區域住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收集匯總,并錄入更新。

  第二十二條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電、熱力、石油及綜合管溝、管廊等既有地下管線的竣工檔案、變更信息應當按照規定的交換格式、標準要求,無償移交住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納入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門委托)的測量單位應當對其既有地下管線的竣工檔案、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市地下管線管理辦公室對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報送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條地下管線的信息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按管理層級、管理部門、管線權屬共建共享。市地下管線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查詢和咨詢服務。涉及政府決策、社會公益事業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自身建設的,實行無償服務。

  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單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從事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查明該施工范圍內的地下管線情況。

  施工現場發現不明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及時告知住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并暫停施工,經妥善處理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舟山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區以外區域地下管線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下管線工程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管線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信息檔案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有線電視、公共監控視頻、燃油、工業物料等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包括農業生產管線和工礦企業內的生產管線。

  第四條本市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國土資源、財政、公安、人防、園林綠化和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應當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并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提倡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鼓勵采用綜合管廊、共用管溝、非開挖技術等建設方式建設地下管線,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

  鼓勵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采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九條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項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統一規劃,統籌設計安排地下管線位置。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

  第十一條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三)除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四)原則上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內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管線位置的規劃安排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在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東、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氣、電力等管線;

  (二)在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熱力、通信、有線電視、公共監控視頻等管線。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擬建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建設單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申請查明;無資料或者資料不符合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組織探測,形成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管線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開工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同步測繪,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應當形成完整的測量數據和工程測量圖。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十五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3個月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管線工程測量數據和工程測量圖等資料,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六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必須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廢棄的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依附于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同步建設。確無條件同步建設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緩建地下管線工程,但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隨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其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并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十九條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線工程的資料收集和歸檔。

  第二十條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并參與地下管線工程驗收工作。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批準的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管線標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線竣工圖。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二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

  因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依法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地下管線工程需臨時使用土地或者拆遷房屋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管線穿越道路、鐵路、地下鐵路、地下建筑、河道、綠地、文物保護區等,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批準手續,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有未查明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或者損失的擴大,告知建設單位并向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否則依法對損失或者擴大的損失負責。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建筑物及構筑物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同時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堅持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整合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源。

  第二十六條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維護、更新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地下管線工程實行工程檔案預驗收制度。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未取得工程檔案預驗收合格意見的地下管線工程,視為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在向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前,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包括電子文檔):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包括工程照片、錄像等。

  第二十九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子信息系統,并納入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原有地下管線已形成的專業管線現狀圖、竣工圖、竣工測量成果及其電子文檔。測量成果及其電子文檔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對已建成而未有檔案資料記錄的地下管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負責查明管線現狀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也可以按規定參加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定期進行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各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參與、配合。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二條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開發利用和保密工作。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信息,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測繪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代為委托測量、探測,所需費用由管線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代為委托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費用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設地下管線過程中,管線建設單位拒不服從城市道路建設進度要求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時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文檔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查明管線現狀并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或者未按規定參加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處罰。

  有關處罰按照規定應當相對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行使。

  第三十九條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肥東、肥西、長豐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8月3日發布的《合肥市城市管線工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號)同時廢止。

  城市地下管線近年來,各地由地下管網問題引發的城市內澇、道路塌陷、管線爆裂等事故呈高發態勢。由于不掌握地下管線的基本信息,城市道路屢屢“開膛破肚”,不少城市出現群眾反映強烈的“馬路拉鏈”。 “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城市地下管線的數量和規模越來越大,構成狀況越來越復雜。地下管線到底是什么樣,目前看,恐怕沒有哪個城市能完全說清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副司長劉賀明說。

  為摸清地下家底,今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了“20xx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建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目標任務。五部門又于近期聯合發文,啟動全國普查。 “普查就相當于給地下管線做一次全面體檢。”劉賀明介紹,此次普查包括城市范圍內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8大類20余種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各類綜合管廊。這些管線關系千家萬戶的用水用電、通信收視、供暖做飯,可謂覆蓋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意義重大。地下管線管理體制和權屬復雜,往往涉及三四十個產權單位,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問題比較嚴重。同時,不少管線“超期服役”,現存資料可能已經不足。

  由于權屬問題,地下管線長期以來由不同部門自查自糾,不像樓宇建設,沒有統一綜合驗收,這就導致不少國家標準成了擺設,現有檔案也可能存在“數據打架”的情況。例如,國家規定給水管道和燃氣管道間距不得小于1米,而有些地方的實際間距只有0.25米,僅為國家標準的1/4;再如國家規定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間距不得小于1.5米,但在一些城市,兩者間距最小的地方只有0.07米。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但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范圍內自用的生產生活地下管線及軍事、鐵路專用地下管線除外。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協調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等管理工作,研究解決有關地下管線重大事項。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統一規劃管理。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占道掘路施工作業的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財政、交通、園林、水務、公安、人防、安全生產監督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鼓勵城市地下管線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破壞城市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并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包括:

  (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中的城市地下管線規劃;

  (二)市政專項規劃中的城市地下管線規劃;

  (三)道路管線綜合規劃中的城市地下管線規劃;

  (四)專項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線規劃。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中的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市政專項規劃中的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由建設單位委托編制。

  第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經批準。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橋涵等建設項目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城市地下管線穿越鐵路、軌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溝渠、綠地、文物保護區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審查意見,并制定相應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城市地下管線平面位置、豎向標高和規格等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城市地下管線規劃許可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劃許可內容放線,并出具放線測繪報告。

  第十五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驗線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驗線。驗線合格的,方可繼續施工;不合格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組織制定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并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城市道路建設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線和道路的建設時序。

  城市建成區現有架空電力、通信線路應當逐步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項目中進行入地敷設。

  第十八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建設城市地下管線需要占用、掘動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掘動審批手續;需要占用綠地、河道等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施工掘路總量控制制度。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開挖。因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確需掘動的,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后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增繳5至10倍掘動修復費。

  第二十條 與道路、橋涵等建設項目同步實施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告知擬實施項目的有關情況,并與城市地下管線施工方案相銜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服從整體工程同步建設進度安排。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劃要求和實際需要預留用戶支管。用戶支管應當預留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1米范圍以外,用戶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與城市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不符的城市地下管線時,應當及時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測繪單位查明管線性質、權屬,并將信息資料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施工中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四章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并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地下空間利用規劃,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貼、政府購買服務以及企業投資等形式,鼓勵引導企業、社會力量等投資建設、維護和經營城市地下綜合管廊。

  第二十五條 城市新區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舊區、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干道路,應當根據城市區域功能需求和條件同步規劃和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成區域,凡已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除有以下情況外,不得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線位置:

  (一)因技術要求不符,無法納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線;

  (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進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單位,應當向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配合和協助城市地下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城市地下管線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和城市地下管線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確保進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第五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進行專項檢查,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單位應當對所屬城市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運行負責,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城市地下管線,以及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控,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正常運行;

  (四)按照應急預案處置城市地下管線突發事故;

  (五)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應當編制城市地下管線應急防災綜合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城市地下管線單位編制的城市地下管線應急預案,應當報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發生故障等需要緊急搶險排危時,城市地下管線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時修復,同時通知市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并在24小時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城市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危及公共安全的廢棄城市地下管線,城市地下管線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占壓城市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線;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城市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識;

  (四)在城市地下管線保護范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等;

  (五)擅自接駁城市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并做好維護、更新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城市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驗收資料、補測補繪資料準確輸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更新和管理費用,納入同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單位應當根據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及時更新、存儲管線信息,定期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專業管線信息資料,并對所報送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因緊急搶修發生變化的,城市地下管線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后1個月內將有關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料報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城市地下管線管理部門、管線單位應當配合。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按規定查閱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合理查閱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提供便利。

  查閱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整體工程同步建設進度安排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城市地下管線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市政、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辦理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占用、挖掘道路審批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驗線、規劃核實職責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城市地下管線竣工備案手續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的監督管理,可以由其管理委員會在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權限范圍內依法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4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充分發揮地下管線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在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及相關的人防、地鐵等工程檔案。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的具體工作,業務上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前,應當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報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與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移交檔案責任書》。

  第六條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查明地下管線的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資料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七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采用gps定位技術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并經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進行確認。

  實施監理的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進行審查確認。

  對重要的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檔案資料的形成,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第八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

  市重點項目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派員參加預驗收并參加竣工檔案的驗收。

  第九條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對于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出售、轉讓。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資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專業圖。

  第十一條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在一個月內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含電子和紙質圖)及有關資料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檔案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和《遼寧省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必須完整、準確、真實,不得涂改和偽造,并需編制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專業地下管線工程管理部門不定期組織地下管線普查,并對地下管線信息數據庫進行修正。

  本辦法實施前地下管線工程已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普查,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管理部門予以配合。普查成果經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管理部

  門確認后,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接收和管理。

  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管理部門可從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免費查詢本部門管理單位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繪制地下管線綜合圖,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并及時接收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成果。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專業圖等有關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和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及時修改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并輸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配備專業人員,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利用制度,積極開發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源,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因建設單位未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按期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或者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測繪,測繪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測量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成果,致使施工時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后須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因保管不善,致使檔案丟失,或者違反保密制度提供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或者因匯總管線信息資料錯誤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規劃區以外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規范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人防、地鐵以及其它地下管線工程和附屬設施。

  第三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檔案信息和維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地下管線的建設使用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節約資源、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的普查測繪、信息系統和動態管理工作。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第七條、新建的各類管線,應當敷設于地下。已建成的架空管線應結合城市道路建設等市政工程或小區改造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應當統一規劃,統籌設計安排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九條、各類地下管線的'位置、走向、埋深應當綜合規劃,遵守下列原則: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原則上應當合并建設,嚴禁空中擴容;

  (三)新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小管道避讓大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最小水平凈距、最小垂直凈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凈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條、新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時,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查明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現狀圖。

  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放線后,建設單位應當到市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檢測無誤后方可動工。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建設應當與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道路同步建設,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需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按照設計要求按時完成地下管線遷移或變更工程。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經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條、承擔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有相應資質,按相應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圖、施工時限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及時設置管線標志。監理單位應履行監理職責,對隱蔽工程應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到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管線工程施工許可證,與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地下管線檔案移交合同書。

  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與道路工程同時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因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維護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管線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查明未建檔管線的性質、權屬,責令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繪成果報送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標牌,注明產權單位、施工單位、完成期限、聯系電話等,施工場地應圍擋,設置安全警戒線,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現場。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將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管線鋪設完成后,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于覆土前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預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重新編制管線工程檔案。

  第十九條、鼓勵采用綜合管廊、共用管溝、共用管塊等建設方式建設地下管線,提高地下空間利用率。

  鼓勵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采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

  第四章、檔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驗收合格后,委托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管線測量費用納入建設工程造價。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文件。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二十三條、對已建成而未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資料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查明管線現狀,形成專業管線現狀圖、竣工圖、竣工測量成果及其電子文件,移交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已建成的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修改補充后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移交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定期對管線工程進行普查和補測、補繪。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由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統一保存和管理,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動態管理系統。

  第二十七條、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建立相應的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對破損、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及時修復,確保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先行破路搶修,同時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

  第三十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在地下管線路面傾倒污水,向管線中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城市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供車輛、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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