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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管理辦

時間:2023-07-21 11:01:55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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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流動人口管理辦法8篇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1

  ●除警察執(zhí)行公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居住證

  ●我省將建立統(tǒng)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查詢使用流動人口信息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發(fā)布《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我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申領居住證。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每年簽注一次。《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數據顯示,我國流動人口規(guī)模在20xx年達到2.53億人,預計到20xx年將增長到2.91億人。這意味著目前全國每5到6個人中,就有1個是流動人口。山東是人口流動大省,20xx年我省流動人口已經超過1300萬人,其中,濟南、青島兩地流動人口總量超過400萬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已經成為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方面。

  “此次我省出臺的《辦法》,是在國務院出臺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等相關文件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笔」矎d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早在20xx年,我省就開始實施居住證制度,充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辦法》實施后,現行的《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明確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一人一證。這里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qū))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納入服務管理的流動人口范圍。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fā)放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yè)內住宿,在醫(yī)療機構住院就醫(yī),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讀以及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住宿、住院、入學或者救助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現行辦法規(guī)定,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發(fā)放居住證。新《辦法》將這一期限延長至半年,即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另外,現行的居住證有效期限分為1年期和3年期兩種,新《辦法》取消了居住證有效期限的說法,規(guī)定每年簽注一次。

  每年簽注一次是不是過于麻煩?省公安廳相關部門負責人回應,將現有的1年期和3年期兩種證件改為每年一簽,便于公安機關統(tǒng)一戶籍管理,也符合國務院的規(guī)定!熬汀掇k法》中規(guī)定的申領條件來看,無論是穩(wěn)定就業(yè)、穩(wěn)定住所,還是連續(xù)就讀,都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加上目前簽注也十分方便,每年一簽也不是什么難事!

  與現行辦法不同的是,《辦法》規(guī)定,持有居住登記憑證的個人可以享有與持有居住證的個人同樣的權益和公共服務。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包括社會保險、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住房保障政策等9項權益和公共服務。除此之外,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還可在居住地享有申領駕照等4項便利。

  根據《辦法》,今后,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yè)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等,在辦理流動人口相關業(yè)務時,均需在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掇k法》明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經出示執(zhí)法證件,有權查驗居住證,流動人口不得拒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或者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時,經出示執(zhí)法證件或者工作證件,可以要求流動人口出示居住證,流動人口應當予以配合。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公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押居住證。

  為加強和規(guī)范流動人口信息管理,根據《辦法》,我省將建立全省統(tǒng)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居住登記、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流動人口信息包括流動人口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址、服務處所、政治面貌、婚姻狀況、計劃生育、勞動就業(yè)、受教育狀況、社會保障等內容。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產管理、衛(wèi)生計生等部門和機構管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統(tǒng)一匯入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共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查詢、使用流動人口信息。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商業(yè)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附: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yè)指導、職業(yè)介紹、就業(yè)失業(yè)登記、就業(yè)信息查詢等服務;

  (二)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ㄈ﹪乙(guī)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等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

  (四)國家規(guī)定的對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ㄎ澹┓煞⻊蘸头稍;

 。)按照規(guī)定參加居住地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登記;

 。ㄆ撸┚幼〉厝嗣裾(guī)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給予的表彰和獎勵;

 。ň牛┚幼〉厝嗣裾(guī)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xù);

 。ǘ┌凑沼嘘P規(guī)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ㄈ┌凑沼嘘P規(guī)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ㄋ模┚幼〉厝嗣裾(guī)定的其他便利。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2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居住證,是指流動人口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合法居住的證明和享受權益保障、公共服務的`有效證件。

  居住證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等。

  第四十六條流動人口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申領暫住證的,在暫住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xù)使用,并享受本辦法規(guī)定的居住證持證人享有的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渡綎|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發(fā)[1995]118號頒布,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同時廢止。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xx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處于生育年齡離開戶籍所在地到我縣居住30日以上的縣外人員。

  第四條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按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優(yōu)質服務、村(居)民自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實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驗登記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務制度;信息交換反饋制度;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度;目標管理責任制度;有獎舉報制度。

  第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鄉(xiāng)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公安、財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民政、稅務、教育、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履行好本辦法規(guī)定的各項職責,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麄、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州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ǘ┍O(jiān)督、檢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

 。ㄈ┲贫ň唧w的管理措施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出具和查驗《婚育證明》;

 。ㄎ澹┙M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jié)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六)負責流動人口免費避孕藥具的供應;

 。ㄆ撸┛己讼乱患壢丝诤陀媱澤姓块T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八)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行為;

  (九)為流出、流入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和臨時《婚育證明》。

  第七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撠熑丝诤陀媱澤麄鹘逃盎A知識培訓;

  (二)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制度,填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tǒng)計報表,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信息;

 。ㄈ┎轵炗g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辦理的,督促補辦;

 。ㄋ模┲笇вg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jié)育措施,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準確地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jié)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督促違反規(guī)定懷孕的婦女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ㄎ澹┡c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聯(lián)系制度,及時通報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避孕節(jié)育情況;

 。┌凑樟鲃尤丝诰C合管理的要求,與使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經營、服務場所和住宿的單位、個人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并負責考核其履行責任的情況;

 。ㄆ撸榉蠗l件的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手續(xù);

 。ò耍榱鞒龅挠g人員出具辦理《婚育證明》的有關證明;

 。ň牛┡c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建立生育、避孕節(jié)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十)配合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ㄊ唬┦芸h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違法生育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第八條村(居)委會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鐓^(qū)居委會應當配備一名流動人口專職管理員,落實管理服務職責;

  (二)向育齡流動人口宣傳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生殖健康科學知識;

  (三)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ㄋ模┒酱傥崔k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補辦《婚育證明》;

  (五)為育齡流動人口發(fā)放免費避孕藥具;

 。┡浜先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九條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橛g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時,應當核查當事人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ǘ┎樘巶卧、變造、買賣《婚育證明》等行為;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條 財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浜先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ǘ┲笇體勞動者協(xié)會、私營企業(yè)協(xié)會等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榻B流動人口就業(yè)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介紹流動人口就業(yè),并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監(jiān)督、檢查用工單位承擔流動人口免費享受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費用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衛(wèi)生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笇氖掠媱澤夹g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做好育齡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ǘ┴撠煂氖掠媱澤夹g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實行規(guī)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實施假節(jié)育手術、進行假醫(yī)學鑒定、出具假《報告單》,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為流動人口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等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要求當事人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辦理收養(yǎng)登記時,應當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稅務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當將流動人口中違法生育者的年經濟收入情況及時提供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按國家規(guī)定接納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認真履行《xx省農業(yè)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規(guī)定》中相應的職責,各學校在接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時應要求家長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應及時將流動人口子女就學情況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建設房產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物業(yè)管理企業(yè)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qū)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lián)合會、計劃生育協(xié)會、個體戶及個體私營企業(yè)協(xié)會應當協(xié)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權益保障

  第十九條 本縣常住人口中的育齡人員,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居住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婚育證明》,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接受現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條 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持有《生育證》或者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生育證明),無生育證明生育的,按違法生育處理(參照《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第二十一條 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居住15日內,持身份證、《婚育證明》到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責令限期補辦《婚育證明》的期限內補辦。

  育齡流動人口在申請《居住證》、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件之前,應當到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或者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到達現居住地1個月內,應當持《婚育證明》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免費的查孕查環(huán)服務。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至少每半年到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可以由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發(fā)一孩《生育證》:

 。ㄒ唬┠校ㄅ┓綖楝F居住地的常住戶口,女(男)方因婚姻遷入現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母落戶的;

 。ǘ┓蚱揠p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證》的流動人口,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ㄒ唬┰蚱揠p方居民戶口冊;

 。ǘ┚用裆矸葑C;

  (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ㄋ模┏钟行У摹痘橛C明》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ㄎ澹毒幼∽C》。

  第二十五條 育齡流動人口憑《婚育證明》,按照下列規(guī)定免費領取避孕藥具:

  (一)有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單位或者雇主領;

 。ǘo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現居住地村(居)委會領取。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由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者經獲準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具有《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醫(yī)療、保健機構施行。

  個體醫(yī)療機構不得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承擔;無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的縣級財政承擔。

  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免費項目以外的費用和未落實避孕措施造成違反規(guī)定懷孕的補救手術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規(guī)定懷孕后,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取暫時性扣款5000元至20000元。經教育采取補救措施的,所扣款項全額退還。經教育仍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違法生育的,所扣款項充抵其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yǎng)費。具體處理按《xx省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招用育齡流動人口的單位或者雇主,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與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責任書,并接受其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

 。ǘ┙⒂g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三)對違反規(guī)定懷孕的流動人口,應當勸其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ㄋ模檎杏玫囊鸦橛g流動人口承擔本辦法規(guī)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 向育齡流動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c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給未持有《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ǘ┌l(fā)現流動人口違反規(guī)定懷孕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村(居)委會,并協(xié)助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勸其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有責任協(xié)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社區(qū)居委會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為小區(qū)內育齡流動人口發(fā)放免費避孕藥具;

 。ㄈ┘皶r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第三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y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持有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孕產婦提供圍產期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yī)療、保健機構,在接診流動人口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明,對未持有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動員其采取補救措施,不能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當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不得隱瞞流動人口的違法生育情況。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在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避孕節(jié)育手術時,應當提供優(yōu)質服務,并建立生殖健康檔案,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及其他計劃生育證明。

  第三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育齡流動人口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逾期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之一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根據《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發(fā)現流動人口懷孕不報告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三十二條的個人和領導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和《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由原發(fā)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徇私舞弊、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xx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ㄆ撸榉蠗l件的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手續(xù);

 。ò耍榱鞒龅挠g人員出具辦理《婚育證明》的有關證明;

 。ň牛┡c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建立生育、避孕節(jié)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ㄊ┡浜仙霞壢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ㄊ唬┦芸h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違法生育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第八條村(居)委會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鐓^(qū)居委會應當配備一名流動人口專職管理員,落實管理服務職責;

 。ǘ┫蛴g流動人口宣傳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生殖健康科學知識;

 。ㄈ┘皶r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ㄋ模┒酱傥崔k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補辦《婚育證明》;

  (五)為育齡流動人口發(fā)放免費避孕藥具;

 。┡浜先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九條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為育齡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時,應當核查當事人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ǘ┎樘巶卧、變造、買賣《婚育證明》等行為;

 。ㄈ┡浜先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條 財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浜先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ǘ┲笇體勞動者協(xié)會、私營企業(yè)協(xié)會等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榻B流動人口就業(yè)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介紹流動人口就業(yè),并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監(jiān)督、檢查用工單位承擔流動人口免費享受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費用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衛(wèi)生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笇氖掠媱澤夹g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做好育齡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ǘ┴撠煂氖掠媱澤夹g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實行規(guī)范管理;

 。ㄈ┡浜先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實施假節(jié)育手術、進行假醫(yī)學鑒定、出具假《報告單》,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為流動人口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等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要求當事人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辦理收養(yǎng)登記時,應當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guī)定。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4

  第八條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yè)內住宿以及在醫(yī)療機構住院就醫(yī),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或者住院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發(fā)放居住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發(fā)放居住證:

 。ㄒ唬┪礉M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ǘ┰诰幼〉鼐歪t(yī)、探親、旅游、出差的;

 。ㄈ┰诰幼〉厝罩平逃龣C構學習、培訓的;

 。ㄋ模┏鞘猩顭o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站的;

 。ㄎ澹┓、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需要發(fā)放居住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限分別為1年、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可以發(fā)放3年期居住證: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的;

 。ǘ┰诠ど绦姓芾聿块T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

  (三)已購買房屋或者已租賃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

 。ㄋ模┓暇幼〉芈鋺魲l件,尚未辦理戶口遷移的;

 。ㄎ澹┛梢园l(fā)放3年期居住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將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第十四條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yè)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條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第十六條流動人口在縣(市、區(qū))內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換領的,流動人口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xù)。

  居住證遺失、損壞的,流動人口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八條流動人口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fā)放居住證。

  第十九條流動人口離開居住地到其他縣(市、區(qū))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等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注銷手續(xù);流動人口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單位等辦理居住登記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經出示執(zhí)法證件,有權查驗居住證,流動人口不得拒絕。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或者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時,經出示執(zhí)法證件或者工作證件,可以要求流動人口出示居住證,流動人口應當予以配合。

  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公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押居住證。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居住證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不得騙取、冒領、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為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給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人口計生部門在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時,發(fā)現沒有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及時通報給公安機關。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5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口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納入居住登記制度,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二十五條流動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yè)指導、職業(yè)介紹、就業(yè)失業(yè)登記、就業(yè)信息查詢等服務;

 。ǘ﹨⒓由鐣kU,享受相應的保障;

 。ㄈ﹪乙(guī)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等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

  (四)國家規(guī)定的對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ㄎ澹┓煞⻊蘸头稍;

 。)按照規(guī)定參加居住地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登記;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ò耍┚幼〉厝嗣裾蛘哂嘘P部門按照規(guī)定給予的表彰和獎勵;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第二十六條流動人口持居住證,除享有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權益和公共服務外,還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xù);

 。ǘ┰诰幼〉剞k理出入港澳地區(qū)的商務簽注手續(xù);

  (三)具有本省戶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滿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游簽注;

 。ㄋ模┮婪▍⒓泳幼〉厣鐣M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ㄎ澹┚幼〉厝嗣裾(guī)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居住證持證人享受公共服務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七條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其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八條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第三十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流出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護留守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yè)服務組織應當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地區(qū)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xx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處于生育年齡離開戶籍所在地到我縣居住30日以上的縣外人員。

  第四條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按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優(yōu)質服務、村(居)民自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實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驗登記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務制度;信息交換反饋制度;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度;目標管理責任制度;有獎舉報制度。

  第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鄉(xiāng)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公安、財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民政、稅務、教育、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履行好本辦法規(guī)定的各項職責,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麄、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州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監(jiān)督、檢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

 。ㄈ┲贫ň唧w的管理措施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ㄋ模┍O(jiān)督、檢查和指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出具和查驗《婚育證明》;

 。ㄎ澹┙M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jié)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撠熈鲃尤丝诿赓M避孕藥具的供應;

  (七)考核下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ò耍┎樘幜鲃尤丝谶`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行為;

 。ň牛榱鞒、流入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和臨時《婚育證明》。

  第七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基礎知識培訓;

  (二)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制度,填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tǒng)計報表,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信息;

 。ㄈ┎轵炗g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辦理的,督促補辦;

 。ㄋ模┲笇вg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jié)育措施,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準確地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jié)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督促違反規(guī)定懷孕的婦女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五)與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聯(lián)系制度,及時通報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避孕節(jié)育情況;

  (六)按照流動人口綜合管理的要求,與使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經營、服務場所和住宿的單位、個人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并負責考核其履行責任的情況;

 。ㄆ撸榉蠗l件的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手續(xù);

 。ò耍榱鞒龅挠g人員出具辦理《婚育證明》的有關證明;

 。ň牛┡c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建立生育、避孕節(jié)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ㄊ┡浜仙霞壢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ㄊ唬┦芸h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違法生育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第八條村(居)委會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鐓^(qū)居委會應當配備一名流動人口專職管理員,落實管理服務職責;

 。ǘ┫蛴g流動人口宣傳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生殖健康科學知識;

  (三)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ㄋ模┒酱傥崔k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補辦《婚育證明》;

  (五)為育齡流動人口發(fā)放免費避孕藥具;

 。┡浜先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違

  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九條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為育齡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時,應當核查當事人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ǘ┎樘巶卧、變造、買賣《婚育證明》等行為;

 。ㄈ┡浜先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條

  財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浜先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ǘ┲笇體勞動者協(xié)會、私營企業(yè)協(xié)會等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榻B流動人口就業(yè)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介紹流動人口就業(yè),并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ǘ┍O(jiān)督、檢查用工單位承擔流動人口免費享受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費用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衛(wèi)生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笇氖掠媱澤夹g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做好育齡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二)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實行規(guī)范管理;

 。ㄈ┡浜先丝诤陀媱澤姓块T,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實施假節(jié)育手術、進行假醫(yī)學鑒定、出具假《報告單》,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為流動人口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等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要求當事人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辦理收養(yǎng)登記時,應當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稅務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當將流動人口中違法生育者的年經濟收入情況及時提供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按國家規(guī)定接納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認真履行《xx省農業(yè)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規(guī)定》中相應的職責,各學校在接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時應要求家長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應及時將流動人口子女就學情況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建設房產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物業(yè)管理企業(yè)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qū)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lián)合會、計劃生育協(xié)會、個體戶及個體私營企業(yè)協(xié)會應當協(xié)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權益保障

  第十九條

  本縣常住人口中的育齡人員,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居住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婚育證明》,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接受現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條

  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持有《生育證》或者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生育證明),無生育證明生育的,按違法生育處理(參照《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第二十一條

  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居住15日內,持身份證、《婚育證明》到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責令限期補辦《婚育證明》的期限內補辦。

  育齡流動人口在申請《居住證》、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件之前,應當到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或者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到達現居住地1個月內,應當持《婚育證明》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免費的查孕查環(huán)服務。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至少每半年到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可以由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

  發(fā)一孩《生育證》:

 。ㄒ唬┠校ㄅ┓綖楝F居住地的常住戶口,女(男)方因婚姻遷入現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母落戶的;

 。ǘ┓蚱揠p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證》的流動人口,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雙方居民戶口冊;

 。ǘ┚用裆矸葑C;

 。ㄈ┓蚱揠p方的《結婚證》;

 。ㄋ模┏钟行У摹痘橛C明》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ㄎ澹毒幼∽C》。

  第二十五條

  育齡流動人口憑《婚育證明》,按照下列規(guī)定免費領取避孕藥具:

  (一)有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單位或者雇主領。

  (二)無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現居住地村(居)委會領取。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由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者經獲準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具有《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醫(yī)療、保健機構施行。

  個體醫(yī)療機構不得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承擔;無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的縣級財政承擔。

  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免費項目以外的費用和未落實避孕措施造成違反規(guī)定懷孕的補救手術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規(guī)定懷孕后,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取暫時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經教育采取補救措施的,所扣款項全額退還。經教育仍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違法生育的,所扣款項充抵其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yǎng)費。具體處理按《xx省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招用育齡流動人口的單位或者雇主,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與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責任書,并接受其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

  (二)建立育齡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三)對違反規(guī)定懷孕的流動人口,應當勸其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ㄋ模檎杏玫囊鸦橛g流動人口承擔本辦法規(guī)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

  向育齡流動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c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給未持有《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發(fā)現流動人口違反規(guī)定懷孕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村(居)委會,并協(xié)助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勸其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有責任協(xié)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社區(qū)居委會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麄魅丝谂c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為小區(qū)內育齡流動人口發(fā)放免費避孕藥具;

 。ㄈ┘皶r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第三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y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持有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孕產婦提供圍產期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yī)療、保健機構,在接診流動人口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明,對未持有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動員其采取補救措施,不能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當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不得隱瞞流動人口的違法生育情況。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yī)療、保健機構,在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避孕節(jié)育手術時,應當提供優(yōu)質服務,并建立生殖健康檔案,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及其他計劃生育證明。

  第三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育齡流動人口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逾期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之一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根據《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發(fā)現流動人口懷孕不報告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三十二條的個人和領導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和《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由原發(fā)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徇私舞弊、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xx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7

  第三十二條建立全省統(tǒng)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居住登記、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流動人口信息應當包括流動人口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址、服務處所、政治面貌、婚姻狀況、計劃生育、勞動就業(yè)、受教育狀況、社會保障等內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xiāng)建設、房產管理、衛(wèi)生、人口計生等部門和機構管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統(tǒng)一匯入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流動人口在申報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流動人口發(fā)現居住證記載的信息錯誤或者居住信息變動的,應當申請更正或者變更。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商業(yè)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查詢、使用流動人口信息。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8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報告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yè)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報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騙取、冒領、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居住證,處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額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非法收繳或者扣押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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