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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時間:2023-06-09 10:15:41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5篇)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涉外合作經營;

  (三)企業清算;

  (四)資產抵押;

  (五)依照國資委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必須建立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必須委托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六條公司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同時,在資產評估前,應取得受托中介機構對有關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況作出承諾。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七條公司本級及子公司發生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向××市國資委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資產清查;對所需評估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三)評定估算;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四)驗證確認;公司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必須及時上報××市國資委審查,經其同意方可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八條公司收到××國資委資產評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將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評估項目的查處

  第九條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團總經理室責令改正:

  1、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2、未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的;

  3、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評估結果不實的。

  第十條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在國有資產評估中故意隱瞞事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49號令)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在國有資產評估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提請××國資委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2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管理體制、國有資產收益和處分法律制度、國有資產清產核資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法律制度、國有資產評估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統計法律制度、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國有資產的立法主要有:

  (1)國有產權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2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資產統計管理。主要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主要包括《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施行細則》、《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注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4)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管理。主要有《清產核資總體方案》(試行)。

  (5)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主要有《關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6)行政事業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主要包括《關于科研機構興辦科技開發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加強國有森林資源產權管理的通知》。

  (7)國有資產產權市場和產權轉讓管理。主要有《關于建立企業產權市場監管體系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

  (8)境外國有資產管理。主要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

  (9)加強國有資產執法監督的立法。主要有《國有資產管理行政處罰工作規則》。迄今為止我國已逐步建立起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體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資產管理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省市有關規定并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院國有資產是指我院依法占用、使用以及法律上確認為學院所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通過國家財政撥款和各種收入購建所形成的資產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無償調撥和接受捐贈等渠道所形成的各類資產。

  第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

  第二章 資產范圍及分類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一)流動資產是指在一年內可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借出款、庫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含)以上,專用設備1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態不變的資產。單臺件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包括以下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如有保存價值的軟件等)。

  (三)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我校提供某種權益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四)對外投資是指利用學院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院辦產業和其他單位進行的投資。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我院法定代表人是院長,院長是接受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代表,在國家和河北省的授權范圍內,對國有資產負有占有、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全面責任。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是我院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對學院擁有、使用的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令、政策,結合學院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二)負責組織學院的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統計報告、日常監督等管理工作;

  (三)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管理;負責組織全院固定資產的采購、上帳以及清產核資工作;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按管理權限辦理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年檢和資產評估、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四)負責學院擬對外投資項目的論證,辦理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五)定期組織國有資產清查、核實工作,按時向主管部門報送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報告;

  (六)參與貴重儀器設備、大宗物資、大型修繕等項目的論證、招標、采購和驗收等工作;

  (七)審核辦理固定資產增加、調劑、處置及對外出租、出借等手續;

  (八)監督、檢查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和使用情況,并根據結果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九)組織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培訓;

  第七條 我院國有資產管理根據資產的不同功能和不同形式歸口到各個職能部門管理。黨政辦公室、教務處、科研處、財務處、后勤管理處、圖書館,為歸口管理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管理的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負責。具體分工為: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院名、院牌、院徽和相關標識等榮譽權的管理,負責文物陳列品、贈送物品及車輛管理;

  (二)教務處負責教材、各系部實驗室、公用教學設備的管理;

  (三)科研處負責全院科技成果、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發明權、著作權、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四)財務處負責全院的資金、債權、債務等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同時負責全校資產財務總賬管理;

  (五)后勤管理處負責全院房屋建(構)筑物、土地使用權、生活服務設施設備、水電暖設施等的管理,全校廣場、道路、供電設施、植物及在建工程的管理。

  (六)圖書館負責對本館、各二級單位(系、部)資料室的紙質圖書資料、數字圖書資料的管理。

  各歸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及使用的資產的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負責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管理資產的賬、卡、物管理和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盤活本部門管理的存量資產,充分發揮存量資產的效益,提高資產的利用率;定期向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反映資產變動情況,協同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完成資產評估、界定和資產報告等工作。

  我院各二級單位及部門設專職或兼職資產員,根據學院要求,做好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低值耐用品

  第八條 單價在200至1000元(含200元,不包含1000元),能夠獨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小型儀器設備等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單位價值雖達不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應視為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實行院和二級單位兩級管理,以二級單位為主的管理模式管理。全院低值耐用品由二級單位驗收建帳并到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入帳備案,其日常管理仿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方式執行。

  第五章 資產配置管理

  第九條 我院國有資產配置是指為完成教學科研任務和促進學院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建和接受調撥等方式配置資產的一種經濟行為。

  我院各單位配置資產,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進行報批。經學院審核同意并按有關規定報批同意的購建項目,要列入學院年度預算。

  第十條 凡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學院規章制度規定了配置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標準配置資產。

  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學院要從嚴控制,逐步形成標準,合理配置。配置資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確為單位履行職能所必須,且現有資產無法滿足要求;

  (二)無法通過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實現其功能。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對于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使用的資產,由使用部門報經歸口管理部門批準后進行調劑,必要時也可由學院進行調劑。拒絕調劑處理的單位,學院將對其緩撥或減撥有關經費。

  第十二條 我院國有資產購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學院集中采購。

  第十三條 我院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由學院依法占有使用,按學院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作價入帳。

  第六章 資產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和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資產的領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有關具體部門、具體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和歸口部門對國有資產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各種實物資產至少每年盤點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物相符。各歸口部門盤盈、盤虧的各項資產,要如實填報盤盈、盤虧明細表,并附分析說明,報送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經審核并按照國家有關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批準后方能做調賬處理。

  第十六條 學院各系、部、處室、實驗中心(實驗室)是國有資產的使用部門,對所占用的國有資產有使用權和維護管理的義務。各單位必須由一名行政負責人分管,配備相對穩定的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員,切實做好本單位資產的領用、驗收、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每年與歸口管理部門核對一次資產。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各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的登記制度、保管制度、丟失損壞賠償制度,將責任落實到使用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對國有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如下規定:

  (一)固定資產賬、卡、物登記:辦公室負責文物陳列品和車輛賬、卡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負責教學科研、行政后勤儀器設備及專項建設的固定資產的明細賬、卡管理;財務處設立固定資產財務總賬、分類賬;后勤管理處負責土地、房屋建筑物竣工驗收、產權登記及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明細賬、卡及使用檔案管理。

  (二)固定資產占有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資產保管、保全工作。院內相互借用,需到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辦理借用手續,做到有據可查。院外借用,須經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及主管院長批準,簽署正式借據,方能借用。沒有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的正式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否則追究保管人的責任。

  (三)固定資產發生損壞、損失、被盜、丟失情況時,資產占有使用單位要立即用書面方式報告歸口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報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被盜、丟失固定資產須報告院保衛處,由保衛處和歸口管理部門向主管院長報告,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意見,凡屬管理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使用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人員要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要實行嚴格的交接手續,按照“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則,做到賬、物、卡交班核對無誤,簽署交接文書,經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和人事處同意并備案后方可調動。

  (五)為確保固定資產明細賬目管理工作的.有效進行,各管理部門應使用微機、統一的管理數據庫輔助管理。

  (六)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與國有資產占用、使用部門之間的賬賬、賬物核對,每年進行一次,由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統一安排進行。

  (七)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與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的賬目核對、分類統計,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帳卡的計算機管理

  (一)建立兩級管理帳。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設全院資產帳,各二級單位由專(兼)職資產員建立本單位資產帳,每學期末到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備份數據,以保證院、系數據一致。并以資產編號為線,做到帳物卡相符。

  (二)建立用戶設備卡片,設備卡一式兩份,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與使用單位各存一份,卡片隨設備流動。

  (三)計算機管理。在院級和二級單位實施固定資產計算機管理,逐步實現流動資產等全部資產的計算機管理。

  (四)標牌化管理。對資產實施標牌化管理,儀器設備要貼釘標牌,資產編號統一由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安排。

  (五)固定資產入口、出口唯一性管理。全院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統一辦理驗收上帳手續,統一辦理調撥及報廢手續,形成完整嚴密的帳務系統。用戶從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獲取帳目資料,及時核對,做到帳、物、卡相符。

  第七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學院在保證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轉作經營使用的一種經濟行為。

  第二十一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經營實體;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經學院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下列資產不準轉作經營性資產:

  (一)國家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

  (三)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

  第二十三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報。學院各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要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條例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可行性論證,辦理申報手續,填報《河北民族師范學院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表》。

  (二)審核。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學院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申請報告,并會同紀委、審計、財務處對申報項目的所有材料進行審核,對擬投出的資產進行評估鑒定。

  (三)審批。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匯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相關文件資料,報學院領導審批、簽章。

  第二十四條 對已轉作經營性的國有資產,要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包括專項登記、專項考核等。

  (一)專項登記。建立轉作經營資產的臺賬,如實登記和反映轉作經營資產的數量、價值、投資形式、投入單位的名稱等;

  (二)專項考核。建立經營性資產管理考核的指標體系,對投出資產的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學院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為國家統一所有,學院統一占有使用,分級管理、經營;

  (二)經學院批準用于經營活動的資產,要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和評估資產的價值和評估結果的認定,學院決定實際投資額;

  (三)對已轉為經營性的資產,由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四)對經營性資產堅持有償使用和投資回報制度,以實際占用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按季度(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

  (五)對經營性資產,學院實行資本金管理為主、實物管理為輔的方式;

  (六)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財務、審計和紀委承擔學院投入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對未按規定要求繳納資產占用費的單位,學院將收回其占用資產。

  第二十六條 學院運用經營性資產投資或經營的各單位和企業,負有對學院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權利和義務,對造成學院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除進行行政處罰外,還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學院各單位在申辦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出具偽證和徇私舞弊。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要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對用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不履行報批手續的單位,按違反財經紀律進行處理,并收繳其投出資產和所得收益。

  第八章 國有資產的其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資產評估清產核資等工作,執行上級或院內有關文件。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學院國有資產的單位、團體和個人。

  第三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如有不規范之處,依據本辦法予以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二)企業租賃;

  (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九條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以下統稱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接受占有單位的委托,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前款所列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占有單位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

  (二)資產清查;

  (三)評定估算;

  (四)驗證確認。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占有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申請。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國務院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視為已經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第十六條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七條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第十八條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審核、驗證、協商,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并下達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條占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并下達裁定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占有單位收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現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現行市價法;

  (四)清算價格法;

  (五)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評估方法。

  第二十四條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并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五條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根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計劃價格,考慮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九條對有價證券的評估,參照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考慮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三十條對占有單位的無形資產,區別下列情況評定重估價值: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二)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根據其形成時所需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三)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根據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有關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開采的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的施行細則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

  1.占有產權登記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1)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2)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3)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2.變動產權登記

  (1)企業名稱改變的;

  (2)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

  (3)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4)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5)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3.注銷產權登記

  (1)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2)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4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經濟結構調整中的國有資產運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102號),根據國家及XX市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某縣國有資產行政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各類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

  第三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五條占有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第六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購非國有資產:

  (二)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三)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第七條占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注冊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占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縣財政局負責核準;縣級重大經濟事項的范圍、標準由縣政府確定。

  (一)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包括:

  1.縣政府批準成立授權營運機構、企業集團;

  2.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3.國有企業整體轉制破產項目和債轉股項目;

  4.縣級國有資產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資的項目,與中央、市級單位合資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項目;

  5.縣政府批準實施的其它重大經濟事項。

  (二)占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縣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占有單位應于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5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1)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2)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2.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占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縣財政局提出核準申請;

  3.縣財政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縣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1.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縣財政局予以核準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4.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6.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縣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1.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6.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7.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縣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二)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2.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盤方式報);

  3.其它材料。

  (三)辦理備案手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縣財政局或授權單位等部門;

  2.縣財政局或授權單位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四)評估項目備案后,需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占有單位應自調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表由備案機關收回。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縣財政局及授權單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占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十二條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含)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縣財政局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建立資產評估項目報告制度,按要求將核準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逐項登記建立檔案,授權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其受理的評估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匯總后報縣財政局,由財政局統一匯總,定期上報縣政府和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確保核準項目、備案項目經濟行為和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的合法性。

  第十五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并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由縣財政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上報市財政局核準后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財政局上報市財政局核準后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占有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縣財政局可以宣布原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七條縣財政局對占有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單位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縣財政局、授權單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縣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對于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縣屬城鎮集體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占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縣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占有單位應于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5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1)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2)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2.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占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縣財政局提出核準申請;

  3.縣財政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縣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1.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縣財政局予以核準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4.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6.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縣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1.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6.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7.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縣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二條所說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行政法規。

  第三條《辦法》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贈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形態的資產。

  第四條《辦法》第三條所說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包括:

  (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占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五)占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六)其他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辦法》第三條所說的情形中:

  (一)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占全部固定資產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二)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并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三)企業出售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分廠、車間及其他整體性資產的出售。

  (四)企業聯營是指國內企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投入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五)股份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不上市)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聯營、股份經營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對聯營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六)企業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并進行清算;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并、撤銷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

  第七條《辦法》第四條中所說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三)企業租賃是指資產占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辦法》第四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上述經濟情形有關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單位。

  第十條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立項、確認,該經濟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辦法》第七條所說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準。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辦法》第八條所說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國家對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指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第十五條《辦法》第九條所說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在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規定的應進行資產評估情形時,必須委托上述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自行評估占有的國有資產或者評估對方占有資產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凡需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經審查批準,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臨時評估資格后方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從事非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

  計劃單列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資產評估資格并頒發資格證書。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制,蓋章、編號。

  (二)中央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在各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頒發。

  (三)地方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駐外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由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除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外,還要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也可以是經占有單位同意、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其他當事人,原則上由申請立項的一方委托。特殊情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應簽訂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內容、評估期限、收費辦法和金額、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經濟行為有關各方對委托資產評估機構有爭議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雙方可以接受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凡屬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準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資產評估(含地方),必要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與被評估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不得委托該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凡經批準進行資產評估,資產占有單位必須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對資產評估中涉及的國家機密,有關各方均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規的各項規定執行,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和國有房產價值的評估,都應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

  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價值評估的專業性資產評估機構,要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后,才能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評估時,應依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委托單位收費,并與委托單位在評估合同中明確具體收費方法。

  第二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說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辦理;地方各級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原則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尚不具備立項審批條件的地、縣,可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和本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準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含中央、地方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占有的國有資產),除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外,還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的單位以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直接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評估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占有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所在地址;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

  (四)申報日期;

  (五)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請書后,應在十日內下達是否準予評估立項的通知書,超過十日不批復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批準手續。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第二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機構名稱;

  (二)委托單位名稱;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名稱和簡單說明;

  (四)評估基準日期;

  (五)評估原則;

  (六)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評估方法和計價標準;

  (八)對具體資產評估的說明;

  (九)評估結論:包括評估價值和有關文字說明;

  (十)附件名稱;

  (十一)評估起止日期和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十二)評估機構負責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資產評估匯總表、明細表;

  (二)評估方法說明和計算過程;

  (三)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的會計報表;

  (四)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被評估單位占有資產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其他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資料,經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審核驗證資產評估報告:

  (一)資產評估工作過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評估資格;

  (三)實際評估范圍與規定評估范圍是否一致,被評估資產有無漏評和重評;

  (四)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

  (六)引用的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

  (七)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科學;

  (八)評估價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條資產評估報告凡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應予以確認,由負責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資產占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或與經濟情形有關的當事人以及資產評估有關各方因評估問題發生糾紛,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無效,可以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仲裁。

  第三十五條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委托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被委托的部門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工作,并將辦理結果報委托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議規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由原評估機構或資產占有單位,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選用《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余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于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于技術相對落后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于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清算價格法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準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準。可以采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采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匯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匯或以自由外匯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應該采用同一價格標準評估。

  第五章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對中方投入的資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對外方投入的資產,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以前或正式簽訂合同、協議前進行。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的必備文件;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包括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占50%以上(含50%) ,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開辦前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托中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托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中國評估機構和國外評估機構聯合評估,其評估報告,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比照本細則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會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應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單位,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股份制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價值應作為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對準備實行股份制企業的財務和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后,其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同意。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改組的股份公司發行B種股票,若由外方注冊會計師查驗帳目,其查驗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由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含有國家股權的股份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準資產評估申報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而未進行評估的,應按《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給予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除按《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還應沒收違法收入,并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用兩倍以內、對個人處以三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五條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后,需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提請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受委托的部門對所辦理的資產評估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負有行政責任。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工作人員,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國庫。單位支付的罰款在企業留利、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支付的罰款由本人負擔。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進行。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六十條資產評估涉及到企業、單位資金增減變動帳務處理和評估費用的開支渠道,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均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二條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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