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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辦

時間:2024-05-27 14:01:13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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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辦法

財務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并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具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第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對委托人的申報文件進行核查,出具專業意見,并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 財務顧問的委托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配合財務顧問履行職責,并向財務顧問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專業機構及其簽名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財務顧問實行資格許可管理,對財務顧問及其負責并購重組項目的簽名人員(以下簡稱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一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二)至(四)項及第(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一)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第十條 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七)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司章程;

  (三)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及并購重組業務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證明材料;

  (五)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和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六)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控制、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七)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八)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2年以上執業經歷的說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的證明文件,包括相關合同和納稅證明;

  (三)申請資格前一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說明。

  第十三條 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3年以上執業經歷的說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的證明文件,包括相關合同和納稅證明;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說明;

  (三)申請資格前一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說明。

  第十四條 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提交有關財務顧問主辦人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的證明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的證書;

  (四)財務顧問申請人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推薦函;

  (五)不存在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的說明;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的說明;

  (七)最近24個月未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的說明;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說明;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保證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申請期間,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資料。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財務顧問申請人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中國證監會及時公布和更新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名單。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

  (一)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財務顧問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三)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相互提供擔保,或者最近一年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服務;

  (四)財務顧問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五)在并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六)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從事相關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九條 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并購重組當事人的委托,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全面評估相關活動所涉及的風險;

  (二)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向委托人提供專業服務,幫助委托人分析并購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設計并購重組方案,并指導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相關規定制作申報文件;

  (三)對委托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四)在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五)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申報材料,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和協調委托人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復;

  (六)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持續督導委托人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財務顧問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委托人配合財務顧問履行其職責的義務、應提供的材料和責任劃分、雙方的保密責任等事項做出約定。財務顧問接受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多方當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沖突或者潛在的利益沖突。

  接受委托的,財務顧問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一名項目協辦人參與。

  第二十一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和具體工作規程,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充分、廣泛、合理的調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為出具專業意見所需的資料,對委托人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并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委托人披露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委托人應當配合財務顧問進行盡職調查,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進行盡職調查或者限制調查范圍的,財務顧問應當終止委托關系或者相應修改其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 財務顧問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信息進行獨立判斷。

  財務顧問對同一事項所作的判斷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進一步調查、復核,并可自行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對新進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包括上述人員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公司決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并對輔導結果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存檔。驗收不合格的,財務顧問應當重新進行輔導和驗收。

  第二十四條 財務顧問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問題,并在專業意見中對以下問題進行分析和說明:

  (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收購人的收購目的、實力、收購人與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控制關系結構、管理經驗、資信情況、誠信記錄、資金來源、履約能力、后續計劃、對上市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收購人的承諾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等事項;因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股份、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收購人可免于聘請財務顧問;

  (二)涉及對上市公司進行要約收購的,收購人的財務顧問除關注本條第(一)項所列事項外,還應當關注要約收購的目的、收購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條件、履約能力、是否將導致公司退市、對收購完成后剩余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是否適當等事項;

  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后15日內未能發出要約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收購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發出要約的原因及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

  (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重組目的、重組方案、交易定價的公允性、資產權屬的清晰性、資產的完整性、重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持續盈利能力、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公司經營獨立性、重組方是否存在利用資產重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問題等事項;

  (四)涉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本次發行的目的、發行方案、擬購買資產的估值分析及定價的公允性、擬購買資產的完整性、獨立性、盈利能力、對上市公司影響的量化分析、擬發行股份的定價模式、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異常等事項;涉及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有關收購人的關注要點對本次發行的特定對象進行核查;

  (五)涉及上市公司合并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合并的目的、合并的可行性、合并方案、合并方與被合并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確定原則和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結構的影響、對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合并后的整合安排等事項;

  (六)涉及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回購目的的適當性、回購必要性、回購方案、回購價格的定價模式和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現金流的影響、是否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問題等事項;

  (七)財務顧問應當關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中,相關各方是否存在利用并購重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證券欺詐等事項;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財務顧問應當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內部核查機構,內部核查機構應當恪盡職守,保持獨立判斷,對相關業務活動進行充分論證與復核,并就所出具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提出內部核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財務顧問應當在充分盡職調查和內部核查的基礎上,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并購重組事項出具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并作出以下承諾:

  (一)已按照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確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與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二)已對委托人披露的文件進行核查,確信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確信委托人委托財務顧問出具意見的并購重組方案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有關本次并購重組事項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已提交內部核查機構審查,并同意出具此專業意見;

  (五)在與委托人接觸后到擔任財務顧問期間,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不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問題。

  第二十七條 財務顧問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人、部門負責人、內部核查機構負責人、財務顧問主辦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財務顧問專業意見上簽名,并加蓋財務顧問單位公章。

  第二十八條 財務顧問代表委托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并承擔以下工作:

  (一)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通,并按照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作出回復;

  (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并購重組活動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三)組織委托人及其他專業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

  (四)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公告相關并購重組報告全文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委托人及時公開披露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問題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五)自申報至并購重組事項完成前,對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購重組當事人發生較大變化對本次并購重組構成較大影響的情況予以高度關注,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申報本次擔任并購重組財務顧問的收費情況;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報告制度,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就中國證監會在反饋意見中提出的問題按照內部程序向部門負責人、內部核查機構負責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并對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問題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審慎回復。回復意見應當由財務顧問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人、財務顧問主辦人和項目協辦人簽名,并加蓋財務顧問單位公章。

  第三十條 財務顧問將申報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委托人和財務顧問終止委托協議的,財務顧問和委托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申請撤回申報文件,并說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請財務顧問就同一并購重組事項進行申報的,應當在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申報文件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一條 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并購重組的規定,自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并等事項完成后的規定期限內,財務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

  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續督導工作:

  (一)督促并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序規范實施并購重組方案,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的義務;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規范運作;

  (三)督促和檢查申報人履行對市場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的情況;

  (四)督促和檢查申報人落實后續計劃及并購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

  (五)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核查并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其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公告的專業意見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并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后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檢查制度,確保財務顧問主辦人切實履行持續督導責任,按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持續督導工作的情況報告。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解除委托協議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說明無法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應當在一個月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

  第三十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并購重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工作檔案。

  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嚴格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買賣相關上市公司的證券或者牟取其他不當利益,并應當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保密,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持有相關上市公司證券的文件,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的調查。

  第三十五條 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公平競爭,按照業務復雜程度及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與委托人商議財務顧問報酬,不得以明顯低于行業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第三十六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財務顧問執業規范,組織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持續培訓。

  財務顧問可以申請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相關培訓,接受后續教育。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財務顧問提供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證明材料、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并對財務顧問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運作、風險狀況、從業活動等方面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

  財務顧問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檢查工作,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持續動態監管,并將以下事項記入其誠信檔案:

  (一)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被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的;

  (二)在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違反公司治理有關規定、相關資產狀況及上市公司經營成果等與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出現較大差異的;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一)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的;

  (三)在受托報送申報材料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組織、協調義務、申報文件制作質量低下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者公告的;

  (六)違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相關業務活動所作承諾的;

  (七)違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責任的;

  (八)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

  (九)唆使、協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審核工作的;

  (十)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責令改正的,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改正期間,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經中國證監會驗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就并購重組事項出具盈利預測報告的,在相關并購重組活動完成后,凡不屬于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后無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預測金額80%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實現盈利預測的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同時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 財務顧問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依法進行公告,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責令改正期滿后,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

  財務顧問主辦人發生變化的,財務顧問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財務顧問主辦人名單中去除,財務顧問不得聘請其作為財務顧問主辦人從事相關業務。

  第四十二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相關并購重組信息未依法公開前,泄漏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證券,利用相關并購重組信息散布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或者進行證券欺詐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違反自律規范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4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辦法2

  報表內容按照表頭順序平鋪式展示,便于查看詳細信息。一般基礎信息表可以用列表式體現。多用于展示客戶名單、產品清單、物品清單、訂單、發貨單等單據或當日工作記錄,當日銷售記錄等記錄條數比較少的數據。下文是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規范稅務機關對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接收、處理及應用維護,減輕納稅人負擔,夯實征管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

  前款所稱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財政部制定頒發的各項會計制度。

  第四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不得編制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期間,按照現行稅收征管范圍的劃分,分別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樣的報表只報送一次。

  主管稅務機關應指定部門采集錄入,實行“一戶式”存儲,實現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納稅人按稅種或者在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重復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取得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數據保密,不得隨意公開或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報 表 報 送

  第七條 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必須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的,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表一并報送。

  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

  第八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間原則上按季度和年度報送。確需按月報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為:按季度報送的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報送;按年度報送的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后45天,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報送。

  第十條 納稅人經批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

  第十一條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也可以按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報送事項。

  第十二條 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報送憑據。郵寄報送的,以寄出日的郵戳日期為實際報送日期。

  第十三條 納稅人以磁盤、IC卡、U盤等電子介質(以下簡稱電子介質)或網絡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數據接口。凡使用總局軟件的,數據接口格式標準由總局公布;未使用總局軟件的`,也必須按總局標準對自行開發軟件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正式施行后,納稅人可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在此之前,納稅人以電子介質或網絡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仍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相應報送紙質報表。

  第三章 接 收 處 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或辦稅服務室(以下簡稱辦稅廳)負責受理、審核、錄入和歸檔;以電子介質報送的電子財務會計報表由辦稅廳負責接收、讀入、審核和存儲;以網絡方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由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通過系統接收、讀入、校驗。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不同形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分別審核校驗:

  (一)辦稅廳對于紙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完整性和時效性審核通過后在綜合征管軟件系統中作報送記錄。凡符合規定的,當場打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辦稅廳對于電子介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安全過濾并進行系統校驗性審核。凡符合規定的,當場打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于通過網絡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必須實施安全過濾后實時進行系統性校驗。凡符合規定的,系統提示納稅人報送成功,并提供電子回執憑證;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統提示報送不成功,納稅人應當及時檢查糾正,重新報送。

  第十七條 辦稅廳應當及時將納稅人當期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的各項數據,準確、完整地采集和錄入。

  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對于納稅人當期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應當按照“一戶式”存儲的管理要求,統一存儲,數據共享,并負責數據安全和數據備份。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將各自采集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交換和比對,以提高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屆滿,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綜合征管信息系統生成的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清單分送納稅人所轄稅務機關,由所轄稅務機關負責督促稅收管理員逐戶催報。

  第二十條 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限歸檔和銷毀。

  第四章 數 據 維 護

  第二十一條 總局對各地反饋上報要求在財務會計報表之外增加的數據需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的規定,由總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簡稱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進行分析、確認,并提出具體的解決建議,報經局長辦公會或局務會批準后,方可增加。涉及軟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業務需求。

  第二十二條 總局信息中心根據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的業務需求,負責進行需求分析,提出技術要求并分別作出處理:

  (一)涉及稅務機關的業務內容變化,直接安排修改總局綜合征管軟件;同時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準化,下發未使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的稅務機關自行修改軟件。

  (二)涉及納稅人的業務變化,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準化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公布軟件接口標準,以便商用軟件開發商修改軟件,及時為納稅人更新申報軟件版本。

  第二十三條 使用自行開發軟件地區需要進行數據維護的,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四條 總局臨時性需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各類調查表、統計表,涉及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指標的,由征管司確認,凡可從已有的財務會計報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稅務機關不再采集。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不符合規定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由于稅務機關原因致使納稅人已報送的紙質或電子財務會計報表遺失或殘缺,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道歉,并由納稅人重新報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按規定需要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報送。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日內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節假日,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執行。

財務管理辦法3

  1、每學期開學一周內編制本期收支預算計劃,在開學三周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教體局。預算計劃經領導班子、教代會審議通過后不得變更。

  2、中小學取得的各項收入(房屋租金、土地租金、小賣部、學前班收入、教師節捐款、其它捐贈收入等)全部納入核算中心管理,取得收入20天內到核算中心辦理有關手續。

  3、凡是發生經濟關系的'費用支出,必須開具正式稅務發票或行政事業收款收據,嚴禁白條入帳(如買方無法提供正式發票,讓其到稅所由稅所代開)。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好經手人姓名,然后交單位報賬員,最后報學校校長審批同意并簽字,然后由報帳員按時到會計核算中心報帳。否則,會計核算中心一律拒報。

  4、正式稅務發票必須寫清所購商品名稱,不能出現辦公用品、體育用品等字樣,如數額較大(1000元以上),要附有購物清單。否則,中心學校校長不予簽字,一律拒報。

  5、強化民主理財,實行重大支出審批制度。凡小學20xx元,中學3000元以上的單項支出必須經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班子成員5人以上,不足5人全部參與),學校領導班子的集體研究決定要形成會議紀要,原件學校存檔,復印件交中心校存檔,審批時需攜帶審批單、會議紀要復印件,然后報上級審核,實際報帳時要將支出批復附在支出發票后面報帳(發票日期必須在審批日期之后)。未經審批直接報帳的,不予入帳。

  6、維修費必需到地稅所開正規發票,報賬時必須提供協議或合同,同發票一并入賬。

  7、學校必須有取暖降溫設備。取暖用煤需開正規發票。

  8、控制學校負債,每期制定還款計劃,中心校、核算中心監督執行情況。

  9、學校大額借支和借貸的管理。嚴禁學校任何人借支和借債。10、規范代收費用的管理,做到依計劃收取,按時上繳。

  11、實行月報賬制度,每月20號-25號為報賬時間,其余時間不再報賬。如沒到核算中心報賬,隔月票據核算中心將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況,需寫出情況說明經主管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批準后方可列支。

  12、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健全固定資產臺帳,每年12月對學校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做到帳物相符。

  13、按教體局文件要求每學期賬面預留5%預留費。

財務管理辦法4

  一、財務控制目的

  ( 一) 企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目的

  企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管理,其目的無非就是在于使企業單位的經濟利益最大化實現,也就是用最少的投入換取最高的利潤,企業剩余的產品價值是利潤的體現,隨著利潤增多,企業單位的財富也就越多。所以企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目標,就是通過對企業成本的約束、組織、指導和控制,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不斷增加企業的財富。

  ( 二) 事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目的

  事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管理目的與企業單位不同,事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管理目的在于,保證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基本的相關政策,同時也要幫助單位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所以,事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目的就是通過組織和規范組織,內部機構部門的財務行為,保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其相關的管理辦法,相關政策的貫徹實行,有效的提高行政資金利用的有效率,確保事業發展目標實現的管理活動。

  ( 三) 事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目的和企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目的相比較

  企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管理目的在于利潤最大化,因而大多數的企業都很注重財務控制管理,他們大多數都擁有完整的財務控制體系,而且已經較為成熟。而事業單位的管理目標并不單一,目標的多重性導致了管理方式的多樣性和手段的不斷變化,這也導致事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管理比企業的財務控制管理難上很多,很多事業單位為了達到控制財務的目的,不惜違背客觀規律來使用行政資金,這導致了很多事業單位資金使用的效率偏低的現象。

  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問題所在

  ( 一) 財務管理職能弱

  現在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職能還是太弱了,這導致了很多事業單位的財務控制不規范,經費支出不明確,費用支出無計劃,無定額,明細記錄不足。此外,事業單位還極少對資金使用的效益進行預估,完成后又極少進行資金使用效率的考核,導致很多單位財務控制混亂,資金使用效率低下。

  ( 二) 預算執行的約束力不足

  從整體來看,目前我國的事業單位的支出預算和管理水平仍然處于較低的階段,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因此,在事業單位的財務控制預算中缺乏強有力的監督考核和行之有效的約束機制。此外經費的使用缺乏后續情況考核,對于經費使用后的社會效益并沒有考核和總結分析,這不但造成了資金使用的效率降低,更是造成了資金使用的隨意性。

  ( 三) 專項資金管理不規范,不嚴肅,資金供給不合理

  因為專項資金在使用之前缺乏專門的論證,上級調撥部門把關不嚴,使經費和與不少相關的項目脫節,在各級部門的預算和結算中所有的經費支出項目幾乎都被列為專項經費,適用范圍很模糊,不明晰,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項目的資金分配不規范現象十分嚴重,很隨意,這不但給資金專項使用造成了阻礙,而且給乘機挪用專項經費者提供了機會。

  三、建議事業單位借鑒企業單位的財務控制管理手段辦法

  企業單位的財務控制預算主要通過對效果、效率、經濟等方面進行分析為前提來實現,經濟就是指在達到預期目標的`前提下將成本降到最低,效率是指投入的人力物力和產出的產品和效益之間的關系是否正常,效果則是說,進行投入后的預期目標成果和最后的實際成果之間的關系。從這里來看,事業單位必須要改善預算管理模式,加強預算控制,增加約束力,外部監督和內部考核并重,從這些層面來進行全面改良。

  ( 一) 對財務控制的概念要重新定義

  因為財務控制的理論結構、目標、內容、方法和環境都發生了變化,財務管理也已經脫離財政管理獨立存在,其微觀性已經成為其中的決定性因素。在當今的財務管理和財務控制必須在當今經歷理論政策的指導下進行,并且要立足于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

  ( 二) 財務控制的要求

  首先必須要引入競爭機制和論證考核機制,保證其資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另外為了能在市場經濟機制下獲得良性發展,事業單位應該要擺脫依賴,實現自我發展,并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除此以外,還應該有外部的監督來確保資金特別是專項資金可以被花在實處,還要有相應的制度進行控制和約束,各個部門間應該要嚴格把關,確定資金使用的效率最大化,這很重要。

  ( 三) 加強預算控制

  預算控制是指財務監管部門及其人員通過財務法規、財務制度、財務定額、財務計劃等方面對資金活動進行組織、指導、監督和約束。確保實現資金的管理控制活動。財務活動中,如果有預算,沒有管理和控制,就難免出現財務失控現象造成財務管理混亂,并且難以為日后的效益評估留下明細的數據,對效果的評估和論證造成障礙。因而,預算控制可以說是財務控制的核心所在,事業單位應該要加強預算控制,從內到外,各部門的預算都應該加強控制和管理,并且還應該有明細的記錄,為日后的工作和論證提供支持。

  四、結束語

  新的形勢下,事業單位的財務控制對于單位的發展影響越來越大,只有借鑒現代企業的財務控制制度,才能更好的促進現在事業單位的良性發展,才能讓事業單位為社會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發揮相應的作用。

財務管理辦法5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企業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告、查帳報告、驗資報告、財務會計制度以及與經營管理和投資者權益有關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會計等各種會計資料。

  第三條 會計檔案的保存。

  由財務部專人負責保存會計檔案,定期將財務部歸檔的會計資料,按順序立卷登記有效。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兩類,具體和保管年限詳見附表。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提出銷毀意見,經部門經理審查,總經理批準,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時應由審計部和財務部有關人員共同參加,并在銷毀單上簽名或蓋章。

  第四條 會計檔案的借用。

  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按規定順序及時歸還原處,若要查閱入庫檔案,必須辦理有關借用手續。

  集團內各單位若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證明,經財務經理同意,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

  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財務經理同意后,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并由檔案管理人員詳細登記查閱會計檔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日期、會計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帶出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復制時,必須經財務部經理批準,并限期歸還。

  第五條 由于會計人員的變動或會計機構的`改變等,會計檔案需要轉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并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下屬全資及控股企業。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檔案名稱 保管期限

  (一)會計憑證類

  1.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15年

  其中:涉及外來和對私改造的會計憑證 永久

  2.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3年

  (二)會計帳簿類:

  1.日記帳 15年

  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25年

  2.明細帳、總帳、輔助帳 15年

  3.涉及外來和對私改造的會計帳簿 永久

  (三)會計報表類:

  1.主要財務指標報表 3年

  2.月、季度會報表 15年

  3.年度會計報表 永久

  (四)其它類:

  1.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及銷毀清冊 25年

  2.財務成本計劃 3年

  3.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合同、協議 永久

財務管理辦法6

  醫療保險基金是政府立法強制征收的專項基金,是廣大參保職工的“保命錢”,是醫療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物質基礎。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規范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等運轉全過程的必要工具。是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安全完整、完善醫療保險制度的有力保證。對提高醫保基金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維護改革、穩定和發展大局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醫保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概念

  醫保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指:醫保基金財務核算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其內部分工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基礎上,采取一系列具有控制職能的方法、程序和措施,并加以規范化、系統化而形成的一整套控制機制。它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效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需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必須采取各種措施來加強財務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相互控制,保證其業務活動的規范進行,進而促使各職能部門和人員盡職盡責,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內部控制制度不只涉及財務部門,也不只是會計核算工作的需要,而是涉及到各個職能部門和各個方面的系統工程。只有各職能部門都按照財務內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工作,才能最終在財務上實現內控制度所期望達到的管理目標和成效。

  二、完善醫保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現實意義

  1、完善醫保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確保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基石。醫療保險始終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的一個問題,也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關系到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在全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下,完善醫保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建立高效安全的'基金監控體系是確保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必要產物。只有建立一個向全社會、廣大參保職工公開、公平、公正的醫保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全體參保人員才能看清楚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才能理解醫療保險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更能看清基金管理工作的艱辛。為醫保基金管理工作創建一個和諧、信任的良好社會氛圍。

  2、開展醫保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建設是提高經辦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水平的重要途徑。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規定,經辦機構內控管理包括組織機構控制、業務運行控制、基金財務控制、信息系統控制四大方面。加強基金財務內控建設,有利于提高經辦機構落實各項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力,確保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得到及時、準確的貫徹落實;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基金的安全完整,維護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平穩和可持續發展;有利于不斷改進和提升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滿足廣大群眾對社會保障管理和服務的需求。

  3、完善醫保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防范基金運行風險的有效途徑。當前醫療保險基金運行中各種類型的運行風險,例如騙保、套取醫保基金等等,已經嚴重影響到醫療保險基金正常平穩運行,建立和完善好基金財務內控制度,在源頭上防控各種運行風險事件的發生,是當前防范基金運行風險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切實加強醫保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工作,是確保醫保基金安全的本質要求。要把完善醫保基金財務內控制度作為一項管長遠、管根本、保安全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確保醫保基金安全運行。

  三、醫保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

  1、依法依規進行醫保基金財務管理工作。醫保基金財務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進行。建立單獨核算的基金會計制度,明確基金會計操作規程,對基金運行的全過程實行詳實的財務記錄。

  2、嚴密會計控制,依法建賬。按照不同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各險種之間基金不得互相擠占、串戶。會計科目設置應準確、規范。賬務處理符合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要求。記賬依據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應合法有效。賬薄摘要要內容準確,能清晰的反映日常業務內容。

  3、明確基金財務崗位責任。基金財務應嚴格遵守財務崗位設置的要求,基金出納負責日常基金開支和銀行日記賬,會計負責會計憑證的制作和銀行賬目的核對,會計主管負責所有基金財務工作的復核。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后,基金財務工作要嚴把分級授權審批關。財務收支審批未經授權不得越崗代辦。出納不得兼任會計稽核,會計不得管理銀行日記賬。

  4、建立合理的財務監督制度。基金財務應定期核對基金專戶使用情況,核對基金專戶銀行賬戶余額情況。對于基金日常開支,要建立嚴格的財務審核制度,特別是大額支出和網銀支出。建立銀行票據和銀行印鑒分離管理,在開戶銀行預留出納員、法定代表人、財務專用三枚印鑒。出納員印鑒由出納員保管,其他兩枚印鑒由主管會計保管。在支付款項時,須按開戶銀行要求同時加蓋三枚印鑒。出納會計根據經批準的支付申請開具票據后,轉主辦會計處蓋章。按規定程序使用保險柜,保險柜鑰匙和密碼不經許可不得告知他人或委托他人代為保管,做好防盜防范措施。銀行印鑒要采用分設保管,確保每筆基金開支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復核流程。

財務管理辦法7

  一、原則

  1、嚴格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公司發生的各項開支都必須由經手人填寫費用報銷單,注明支出事由、項目、發票張數、報銷金額、和經辦人簽名、部門經理簽字、財務經理審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分計劃內和計劃外相關程序審批后,出納方可付款。

  2、加強報銷管理,當月帳,當月了,25日以后帳最遲不得超過下月3 日。

  3、為了分清責任,進行部門核算,不同人員支出的業務費用不得混淆在一張報銷單上。

  二、支出相關部門審核

  對所有報銷內容,相關部門經理必須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進行審核。

  三、財務部門審核

  財務部門對所有報銷票據,依據相關財經法規及內部財務制度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

  四、審核權限同審批權限

  五、費用報銷及借款時間

  六、報銷手續

  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款項支出時填寫支出憑單并將發票(所有票據須開明細發票,經手人須在票據背面簽字)交給財務。由客戶或分公司報銷的要向財務注明并留復印件,原件給客戶。 計劃內報銷必須提供的原始憑證:

  1、 版面費、廣告代理費:由部門憑發票填寫費用(成本)報銷單,財務部對票具進行核實(附上媒體刊登的詳細清單),核對無誤后付款。

  2、 印刷費(出片費):部門憑發票,附印刷品結算單,進行核實無誤后,填寫費用(成本)報銷單,財務審核無誤后付款。

  3、 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運營管理中心統一購買的,運營管理中心保管人員根據發票同實物核對無誤后,填寫驗收單后(低值易耗品還需有出庫單),憑發票(附上驗收單及分攤明細)填寫費用報銷單。各單位自行購買的憑發票填寫費用報銷單經相應級別的領導審批后報銷。

  4、 機房與OA設備:技術部保管人員根據發票同實物核對無誤后填寫驗收單和出庫單。憑發票(附上驗收單)填寫費用報銷單。

  5、 資料費:各單位購書及其它資料,首先將書、資料和發票拿到資料管理部門(運營管理中心)進行登記驗收,并在書、資料上蓋章、編號。經手人憑發票(附上驗收單)填寫費用報銷單。

  6、 差旅費:于返回3天內必須報銷,由部門經理審核票據的合理性并在報銷單上隨同差旅者簽字認證,后至財務核銷借款。各單位經理報差旅費憑報銷單經大區總裁審批后到財務核銷借款。對3天內無故不及時報銷的,財務部應催辦一次,仍不辦理者,財務部有責任從其當月工資和獎金中扣除。試用人員出差借款須由經理擔保,視同經理借款。

  7、 業務費用:所有業務費用票據須開明細發票,經手人須在票據背面簽字。各單位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使用業務費用,任何人不得用于除業務需要以外的'個人消費。業務招待費須有兩人以上簽字并注明時間及招待客戶名稱;加班用餐費須有全體用餐人簽字;交通費須注明起始、地點及原因;禮品費須注明所送人名及禮品名稱、數量;快遞費單據上請注明客戶名稱。所有費用均計入部門成本。未按規定填寫說明或簽字的,財務人員應將報銷憑證退回并說明原因。

  8、 超計劃報銷手續必須有審批報告,其它同計劃內報銷手續一樣。

  差旅費報銷管理規定為保證公司差旅費的合理使用,規范差旅費的開支標準,特制定此規定,具體如下:

  (1)出差人員是指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離開本市一天以上進行各項公務活動的員工。

  (2)出差人員出差需持有經部門經理、運營中心、公司總經理簽字的《出差申請表》。申請表中需注明部門名稱、出差人姓名、出差時間、出差地點、出差事由、 出差來回乘坐交通工具、預計差旅費金額,報總經理審批,憑申請單辦理借款和報銷手續后將申請單交運營管理中心存檔。

  (3)報批手續:

  一般人員出差,在特殊情況下需乘飛機,必須有總經理審批同意,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①員工出差到外地,可預借一定金額的差旅費。出差回來后憑單據在三日內報銷,逾期不報銷者,將從工資中扣除所借款項。

  ②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實行定額包干(詳見后附差旅費報銷標準),由出差人員調劑使用,節余歸己、超支不補。

  ③出差乘坐火車,一般以硬臥為標準,如買不到硬臥票,按硬座票價的60% 予以補助。

  ④出差期間的交際應酬費,須事先請示總經理特批。

  ⑤往返機場、車站的市內交通費準予單獨憑車票報銷(不含出租車費用)。

  ⑥出差參加展示會的運雜費、門票等準予單獨憑票報銷;對于到外地參加會議、展覽、及其他活動的人員食宿及其他費用由對方負擔的,不得在公司報銷路費并領取補助。

  ⑦出差或外出學習、培訓、參加會議等,由集體統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統一標準報銷,不享受任何補助。

  9、 出差補助天數的計算方法:

  (1) 出發日補助計算:以有效報銷車票或飛機票的準確開車或起飛時間為準:上午12:00前出發的可享受全天補助;12:00后出發的,當日不能到達目的地的,可享受半天補助;12:00后出發的,當天到達目的地的并住宿,可享受全天補助;

  (2) 到達日補助計算:以有效報銷車票或飛機票的準確開車或起飛時間為準: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補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補助。

  10、 出差天數的計算方法:按照實有天數計算。

  11、 費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員出差費用均計入各部門成本。

  12、 其它

  (1) 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出差期間相應票據(如住宿費、市內交通費、餐費等),以便財務部進行帳目財務處理。如無法提供相應票據,日補助超過30元以上的部分將由財務按國家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 凡購買打折機票的(票面有不得簽轉更改字樣的),在報銷時必須按打折后的實際價格填寫,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后將加倍扣還。

財務管理辦法8

  第一章總則

  為進一步強化公司財務管理,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費用支出,規范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報銷行為,使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可控性,發揮財務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中的作用,以保障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依據總公司制定的《公司財務審批權限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凡涉及公司日常物資(包括零星材料、輔助材料、設備配件、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具、設備儀器及工具等)采購、稅費支出、日常辦公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車輛費用、職工勞保及福利費用以及其他涉及費用支出項目的報銷均按此制度要求執行。

  本制度適用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借款及預付款管理規定

  借款是指公司員工因公務需要的臨時性借款;預付款是指因公司業務需要,需預先支付的購買材料、貨物及各項需要預先支付的款項。

  出差借款:出差人員憑審批后的《出差預先審批單》按借款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辦理借款,出差返回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日常物資采購借款:凡涉及公司日常物資采購借款,業務經辦人員憑審批后的《零星物資材料采購比質比價單》按借款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辦理借款;公司日常零星物資采購單項業務超過500元以上的支出原則上需以銀行轉賬支付,不得用現金支付。

  其他臨時借款:凡涉及公司費用性其他支出項目(如日常辦公費用、招待費用、車輛費用等),業務經辦人員憑審批后的《資金使用申請單》按借款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辦理借款;業務經辦人員在業務辦理完畢后應及時報帳,除周轉金外其他借款原則上在結清前帳后方可辦理借款。

  各項借款金額超過3000元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室備款。否則,財務室有權拒付超出借款金額。

  各項工程預付款:凡涉及公司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等)建設、安裝、維修等需要支付預付款,由業務經辦人員依據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及金額填寫《資金使用付款申請單》按審批程序批準后辦理付款手續。

  日常零星物資、材料采購預付款:凡涉及公司各項物資、材料采購需要提前預付貨款由業務經辦人員依據《物資供應采購合同》和《零星物資材料采購比質比價單》按借款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辦理預付款手續。

  三)辦理公司預付款時,業務經辦人員必須提供審批的“專項合同或協議”和《資金使用付款申請單》或《零星物資材料采購比質比價單》后方可辦理預付款支付手續。預付的金額不得超出合同規定的金額。財務人員必須與經濟合同核對后方可支付。

  四)公司各項預付款原則上使用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若因特殊原因需要現金支付,必須經總會計師和總經理批準。

  第七條借款及預付款流程

  一)借款人憑審核批準的資金使用計劃單(出差預先審批單或資金使用申請單、資金使用付款申請單、零星物資材料采購比質比價單等)填寫公司統一印制的《借款單》,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現金。

  二)審批流程:主管經理審核簽字→總會計師復核→總經理審批。

  三)財務付款:會計依據審批后的借款單編制會計憑證→總會計師審核→借款人在會計憑證上簽字確認→出納依據會計憑證付款。

  第八條借款及預付款審批權限

  一)公司業務借款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下由主管副經理審核,總會計師復核,總經理批準。

  二)公司業務借款在1萬元以上和員工私人性借款由主管副經理審核,由總會計師、總經理雙簽審批。

  三)公司所有借款須經總會計師在會計憑證審核批準。

  第八條凡涉及公司經濟業務需要領用空白轉賬支票的,由財務人員在支票存根上寫明日期、用途及限額后,由業務經辦人員在支票存根上和《支票領用登記表》上簽收。支付時必須完整填寫支付日期、用途及大小寫金額,并及時告知財務人員具體付款日期和金額。任何人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作廢支票要及時交回財務室留存。遺失支票,領取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告知財務室并按規定和程序辦理掛失手續。若遺失支票已被支付,領取人要按全額賠償已支付金額。

  第九條公司所有借款及預付款原則上必須在前賬結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確因業務需要而來不及結清前賬,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財務室,經總會計師審核同意后方可再借付。

  第十條公司業務經辦人員必須在單項借款業務辦理完畢后按五個工作日內憑有效票據報銷并結清借款或預付款。凡無理由未按規定期限報銷者依據實際超出天數按當期銀行貸款利息加罰滯納金。凡超過兩個月不結賬者,一律不予報銷。財務室有權從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借款或預付款。

  員工出差期間發生的差旅費用,需要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附上相關費用憑證,如交通票據、酒店等。報銷單需經過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后,再提交給財務部門審核。審核無誤后,財務部門會將費用報銷給員工。

  三)、差旅費報銷的特殊規定:若員工出差期間需要使用私人車輛,需填寫《私車公用費用報銷單》,并按照規定填寫車輛信息、路線、油費等費用明細。報銷單需經過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后,再提交給財務部門審核。審核無誤后,財務部門會將費用報銷給員工。

  第十五條、電話費報銷規定

  員工因公需要撥打電話產生的費用,需要填寫《電話費報銷單》,并附上相關電話賬單。報銷單需經過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后,再提交給財務部門審核。審核無誤后,財務部門會將費用報銷給員工。

  第十六條、辦公費報銷規定

  員工因公需要購買辦公用品產生的費用,需要填寫《辦公費報銷單》,并附上相關購買憑證。報銷單需經過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后,再提交給財務部門審核。審核無誤后,財務部門會將費用報銷給員工。

  第十七條、低值易耗品及備品備件報銷規定

  員工因公需要購買低值易耗品及備品備件產生的費用,需要填寫《低值易耗品及備品備件報銷單》,并附上相關購買憑證。報銷單需經過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后,再提交給財務部門審核。審核無誤后,財務部門會將費用報銷給員工。

  第十八條、業務招待費報銷規定

  員工因公需要進行業務招待產生的費用,需要填寫《業務招待費報銷單》,并附上相關費用憑證,如餐飲等。報銷單需經過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后,再提交給財務部門審核。審核無誤后,財務部門會將費用報銷給員工。

  第十九條、培訓費報銷規定

  員工因公需要參加培訓產生的費用,需要填寫《培訓費報銷單》,并附上相關費用憑證,如培訓費用等。報銷單需經過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后,再提交給財務部門審核。審核無誤后,財務部門會將費用報銷給員工。

  第二十條、資料費報銷規定

  員工因公需要購買資料產生的費用,需要填寫《資料費報銷單》,并附上相關購買憑證。報銷單需經過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后,再提交給財務部門審核。審核無誤后,財務部門會將費用報銷給員工。

  擬出差人員需要填寫《出差申請單》,詳細注明出差地點、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預計差旅費用項目等,并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進行報批。出差人員需要將審批過的《出差申請單》交給財務室,按照借款管理規定辦理借款手續,出納按規定支付所借款項。出差人員應該在出差歸來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事宜,根據差旅費用標準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進行費用報銷,結清借款。出差人員借款原則上需要在前一筆借款未還清的情況下不再預借差旅費。

  電話費報銷規定中,公司為管理人員提供工作必須的固定電話,并由公司統一支付話費。公司辦公電話原則上嚴禁員工在上班期間打私人電話。公司辦公電話費及網絡使用費依據辦公室核定的各職能部門電話費標準進行交納和報銷。移動通訊費的報銷采用與崗位相關制,即依據不同崗位,根據員工工作性質和職位不同設定不同的報銷標準,具體標準按照集團總公司20xx年7月1日制定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九條“通訊費用”有關規定的執行。

  所有招待必須填寫《招待費用申請表》,經逐級批準后方可辦理。招待費報銷原則上實行“事前申請,確認標準,按標準報銷”的控制程序,對超出標準的招待費公司不予報銷,由經辦當事人承擔。特別情況,在外辦事期間需發生招待而無法填寫《招待費用申請表》,需電話請示并做好備注,在發生招待次日補齊手續。所有招待必須在申請表寫明真實宴請人員和陪同人員姓名、時間、事因、電話。招待費用憑《招待費用申請表》和報銷,并由經明人在該張背后簽字。無審批《招待費用申請表》的或背面無經明人同時簽字的不予報銷。

  三、為了規范招待費的支出,各職能部門在當月累計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不得超出當月預算指標。超過預算總額的開支需按預算管理制度報批后方可開支。

  四、購買招待禮品、招待日常用品(招待煙、茶以及其他招待用品)等需按物品申購程序辦理。統一購買,按需領用。

  五、需簽字欠賬的招待費(餐費及臨時性住房等)經辦當事人必須在欠賬明細單上注明時間、事由、招待單位或個人名稱、金額等。

  六、公司內部人員來往費用不在招待費列支。

  七、各級管理人員業務招待費開支標準如下:

  1、副總經理級以上的業務招待費按預算指標控制開支;

  2、一般工作及業務招待用餐每人不得超過50元;

  3、一般工作及業務招待住宿標準為標準(普通)雙人房。超出以上招待標準由總會計師審核后,總經理批準報銷。

  八、公司發生的所有招待費原則上須在發生的五日內回單報銷。否則,財務室有權拒絕報銷。

  十五、辦公費、低值易耗品等報銷規定如下:

  一、為了合理控制費用支出,此類費用由公司辦公室統一計劃管理,集中購置,并指定專人負責。

  二、公司辦公室每月根據需求及庫存情況按預算管理辦法編制購置預算。實際購置時填寫購置申請單,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報批。

  三、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由辦公室按計劃統一購買,并建立實物賬,詳細登記辦公用品的進、出情況。報銷辦公用品必須有正式,并附有供貨單位加蓋公章的出貨單或電腦小票。

  十六、車輛費用報銷規定如下:

  一、車輛費用是指公司車輛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油料費、過橋費、停車費、維修費、養路費、檢車費、保險費及車輛肇事應由公司負擔的費用等。

  二、車輛費用的管理實行單車核定費用的辦法。由辦公室和財務室負責核定單車費用標準,經批準后執行,同時將車輛費用標準報財務部備案。

  三、車輛油料由辦公室統一預算、計劃、購置,依據單車油耗標準發放加油票,并進行登記、考核和管理。

  四、公司駕駛人員因工作需要(長途出差或其他特殊情況)用現金加油者應事先爭得辦公室主任同意并有隨同人員在加油票上簽字證明方可報銷,否則加油費不予報銷,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一)、燃料及動力費用支出是指公司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燃料、電力、水費、通訊費等所發生的費用支出。

  二)、燃料及動力費用支出必須填寫統一印制的“費用報銷單”,并附上相關憑證,經部門負責人和主管經理簽字確認后報總會計師審核,并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三)、燃料及動力費用支出必須符合公司的節約用能和環保要求,不得存在浪費和濫用情況。

  四)、燃料及動力費用支出應按照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報銷,不得虛報或冒領。

  五)、燃料及動力費用支出的報銷原始票據必須保存完好,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向財務人員說明情況并提供有效證明,否則不予報銷。

  一)公司的燃料和動力費用將根據定額規定,由調度室按照日常費用報銷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報銷手續。

  二)生產用煤的驗收將遵循《陜西北方民爆集團大宗材料集中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專項支出財務報銷規定

  第二十條專項支出主要包括公司固定資產支出、咨詢顧問費用、工程安裝施工費、廣告宣傳活動費以及其他專項費用等。

  一)公司的固定資產支出(包括大修理支出)將根據《陜西北方民爆集團財務審批權限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所有咨詢顧問費用必須經總會計師審核并得到總經理批準,否則將不予報銷。

  三)工程安裝施工費、廣告宣傳活動費以及其他專項費用等報銷將由職能部門提出資金預算,待逐級審批后按合同或協議審批權限簽訂“專項”合同或協議,并按照日常費用報銷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報銷手續。

  四)公司專項資金支出報銷必須附上正規、各項驗收單以及“專項”合同或協議,財務人員將根據合同或協議的`約定辦理付款手續。

  第五章其他費用的報銷

  第二十一條其他費用是指公司因工作需要而發生,且不包括上述條款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其他費用的報銷必須遵循“先申請,后辦理,再報銷”的原則,并按照日常費用報銷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報銷手續。

  第六章財務報銷原始憑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原始憑證的審核

  一)各項報銷的原始憑證,經過各部門經理和主管經理審核簽字后,報財務審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總經理批準。

  二)原始憑證應具備以下內容:

  1、原始憑證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填制人的姓名;

  4、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

  5、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

  6、經濟業務的內容;

  7、數量、單價和金額;

  8、各種、收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其中辦理收款業務的要加蓋本單位財務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對原始憑證的技術性要求:

  1、凡填有大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必須相符。

  2、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要進行驗收的原始憑證,必須附上驗收證明。

  庫存物資必須填寫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量并簽字。不需要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字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字。

  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和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

  職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上。收回款項時應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借據。

  預付性匯款由經辦人填制付款申請單作為原始憑證,不得以匯款回單代替。

  屬于現金發放性質的原始憑證,原則上應由本人領取簽名。有委托他人代領的,由代領人簽名;由一人代領多人的,須逐個簽字,不得通欄劃大括號簽一個章。

  自制原始憑證應設計科學、格式規范、計算清楚。如計提折舊、職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稱、計提基數、提取率、提取額等。分配工資及費用時,要列分配標準、分配率、分配額。

  凡憑證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與經濟業務本身內容不符者,應予退回或重新補正。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涉及事項,暫按總會計師或總經理的意見核定報銷,之后由財務室對該制度進行補充及完善。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務管理辦法9

  一、各部門報銷流程

  1、設計部

  填費用報銷單行政總監審簽總經理審簽

  2、其他部門

  填費用報銷單部門總監審簽行政總監審簽總經理審簽財務部報銷

  二、報銷期限

  1、所有報銷單均應在周四前交至行政總監處,審簽完畢后由財務部于周五統一報銷。

  2、凡于本周四前未審簽完畢的,順延至下周,逾期兩周未提交單據,財務部不予報銷。

  三、物資采購費

  1、各部門當月各項物資采購應提前一周填交計劃單交行政總監審簽由總經理確認后由財務部統一購買。

  2、物資采購前,預借物資款,必須經行政總監審簽、總經理確認方可借款;物資采購完畢,需及時報銷,逾期三天不辦理者,按挪用公款論處。

  3、物資采購報銷須填寫報銷單,注明事由、時間及采購物品的聯系方式,經行政總監審簽后經總經理審簽確認后方可報銷。

  4、凡不按上述規定采購者,財務部一律拒絕支付。

  四、項目資金劃撥

  1、公司各項目支出由負責人填寫請款單,注明資金用途,項目內容,并須附帶相關合同,于每周四前交行政總監審核后報總經理審簽確認,交財務部統一在每周五支付。

  2、若因特殊情況需在周五前劃撥資金,經辦人須填寫請款單交行政總監審核報公司經營層集體確認后支付。

  五、財務部職責

  1、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財務制度執行各項費用報銷和資金管理,若各部門因報銷手續不完善,財務部可拒絕辦理。

  2、財務部提取辦公備用金須報財務總監確認。

  六、本細則于即日起開始實施,未盡事宜可在執行中予以補充。

財務管理辦法10

  為加強xx大學學生社團財務管理,深化學生社團財務制度改革,使學生社團財務公開,保護社員權益,逐步完善全校學生社團財務,并使之走上制度化、正規化的軌道,擴大社團聯合會會的監督范圍,提高監督效能,根據《xx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和《xx大學學生社團管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一、經費來源

  一條學生社團活動經費原則上由社團自籌解決。在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組織的招新時收取相應的會費(會費標準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制定)。

  二條各社團可以接受贊助或贈送等其他方式獲得經費。社團需及時將經費情況上報學生社團聯合會。

  三條社團的日常活動不得向會員(包括自愿繳費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的活動費用(門票、車票費等除外)。

  二、經費管理和使用

  四條各社團社長(主席)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各社團秘書長管理本社團財務,秘書長如實管理帳目,及時上報財務用度情況。

  五條各社團自成立之日起,即應建立經費收支帳目和社團內部的財務制度,并且做到帳、款分離,專人管理。

  六條各社團秘書長每月月末向本社團內部理事會遞交一份詳細的財務收支表,經理事會審查屬實理事長簽字后,上報學生社團聯合會。

  各社團報帳統一時間、地點。暫定定每月三周周五中午:—:在學生社團聯合會議室。

  七條各社團在舉辦活動前必須進行詳細經費預算,并制定一份書面經費預算,由主席簽字,經社團內理事會同意后方可進行活動。活動結束后活動總結必須附帶詳細清楚地經費使用情況(日期、數額、用途、經手人)且由主席和理事長同簽字。

  八條社團支取(報銷)日常費用或活動開支在元以下者,由社團主席簽字秘書長給付,元以下由社團內理事長簽字同意,元以上必須經社團聯合會秘書長、主管常任理事簽字,社團部備案。

  支取(報銷)同時要攜帶相應的發票,使證明材料齊全,經核實后方可支取(報銷)。

  九條各社團的帳目必須定時、如實向各社團會員公布。并隨時接受會員監督。

  十條各社團每學支取的資金必須小于總會費的%。

  三、經費監督

  十一條青團大學委員會授權的學生社團財務監督和管理機構是xx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社團聯合會組織成立社團自律監督小組,對社團財務進行監督。社團自律監督小組設組長一人由社團聯合會秘書長兼任,組員為各社團代表(部長以下社員)擔任。

  社團自律監督小組定期(每四、六、十、十二月)對社團財務進行檢查。

  十二條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學生會社團部不定期對社團財務進行抽查,抽取比例%(學術、實踐、文娛、愛心……)。

  十三條學生社團聯合會將于每學期末向外公布各社團學期財務狀況。

  四、違規處理

  十四條社團財務狀況納入“十佳學生社團”及“優秀社團負責人”評比標準。對帳目模糊、管理混亂的'社團取消其評優資格。

  十五條對嚴重存在財務問題的社團,一經檢舉發現,給予以下處理:

  1、取消該度評優資格;

  2、暫停活動審批,責令限期整頓;

  3、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善的,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學生會社團部進行強制清算整頓,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全體會議通過,上報校團委注銷該社團。

財務管理辦法11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包括預算業務、收支業務、政府采購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合同業務等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內部控制是事業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事業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的重要保證,對于事業單位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建設服務型政府具有重要意義。在當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為實現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做到“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用制度管權、管人、管錢”,加強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愈加顯得重要和迫切。

  一、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的必要性

  事業單位是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重要機構,事業單位內部管理質量、工作效率的高低,影響著國家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目前事業單位管理還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還存在與新的形勢不相適應的方面,特別是存在財政的事業支出使用效率低下、損失浪費等問題,反映出事業單位管理上的漏洞。這一現狀促使事業單位必須改進和加強內部管理,當務之急就是要從加強制度建設、改進工作流程、提高人員素質等方面入手,切實加強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目前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內控意識較淡薄,內控制度不完善

  一些單位的領導對內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認識不足,內控意識不強,存在重發展、輕控制的現象;有的單位領導對內部控制知識缺乏基本的了解,認為內控就是財務部門的事,以財務制度來充當內控制度,造成內控制度建設缺乏全面性的考慮;也有一些單位雖然制定了一系列內控制度,但未能嚴格執行,導致有章不循、違章不究,內部控制制度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議事機制不健全,風險防范不到位

  有的事業單位缺乏集體決策的意識,單位大額資金支出、大宗設備采購、基本建設等重大經濟事項未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有的單位雖然實行了集體研究的程序,但很多都只是走形式,最終還是個別領導說了算;對于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業務事項,不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咨詢及專業的論證。沒有經過集體研究、專業論證而作出的決定,極易產生舞弊,危及資金安全,存在諸多潛在的風險。

  (三)崗位設置不科學,職責分工不明確

  由于事業單位編制有限、人員緊張等原因,一些單位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等方面存在缺陷。有的單位在崗位分工中對不相容崗位未進行分離,如會計部門的出納與會計由同一人兼任,銀行預留印鑒和支票由同一人保管,單位采購由一人經辦,采購、驗收、保管都由一個人辦理,等等。這種沒有相互牽制的崗位分工,存在很高的舞弊風險。

  (四)財務體系不健全,作用發揮不充分

  一些單位的兼職財務人員無會計從業資格證,甚至部分單位是臨時人員,不能勝任財務工作崗位,財務部門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部門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有些單位沒有相應的財務管理辦法、現金管理辦法、收入支出管理辦法等財務管理辦法,內控措施不能落到實處;許多單位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相脫節。財務部門通常只能起到“核算”、“付款”作用,對業務來龍去脈,對單位重要事項的決策、實施過程和結果均不了解,造成財務部門實際的`“把關”作用大打折扣。例如采購固定資產業務,財務部門只能對發票合不合法做出判斷,而對資產是否已購買,是否已入庫而無從知曉,這樣容易出現資產管理方面的漏洞。

  (五)外部監督不到位,內部審計走過場

  目前作為事業單位主要的外部監督力量財政、審計部門,大多偏重于對單位財政資金的運用是否合法、合規進行監督,較少對事業單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及有效執行加以實質性檢查,致使很多單位把主要精力放在應付具體項目檢查審查上,而不是從制度層面加以規范。而作為內部監督的內部審計,因為是“自己審查自己”,內審人員缺乏獨立性及權威性,一些部門和人員并不支持配合內審人員的工作,內審很難發現實質性問題,甚至發現問題礙于情面也不予指出,致使內部審計走走過場,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加強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措施

  (一)提高內部控制的意識

  內部控制作為事業單位防范和管控經濟活動風險的一種手段,它貫穿著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涵蓋了事業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要提高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意識首先需要從單位的管理層著手,讓他們了解內部控制的內涵、目標、原則,真正懂得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從而對單位的內部控制采取積極支持的態度,直接參與內部控制度建設,為單位的內部控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支持,保障單位的內部控制措施能夠順利實施。其次是要加強單位廉政文化建設,針對事業單位行業特點和崗位廉政風險點,以廉政行為規范和崗位職責為基礎,以化解廉政風險和防范腐敗為目的,加強崗位廉政教育,倡導職工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為內控制度的實施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事業單位要應根據業務流程,明確各業務事項存在風險的環節,例如物資采購的預算、計劃、招標、采購、驗收、付款等環節;財務報銷的審批、審核、支付等環節;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概預算、招標、支付工程價款、工程變更、竣工驗收等環節;合同的訂立、履行、糾紛環節,等等。針對這些業務事項及關鍵環節,事業單位要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要求有關人員認真執行;同時單位要建立內部控制實施的評價制度,對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整改。

  (三)完善決策議事機制

  首先需要實行集體決策的事項應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為了逃避集體決策而應將集體決策的項目進行分拆的業務事項,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支付。其次,對于專業性比較強的業務事項,應先聽取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技術資詢,然后再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定。同時,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出大額資金、大宗設備采購、基本建設項目的標準,實際發生時按標準來執行。

  (四)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一是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的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例如:單位的支出報銷憑證上經辦人、審核人、財務審批人不能由同一人簽字;重要的經濟業務要由幾個人或幾個部門分別處理,不得由一人辦理經濟業務的全過程;有權決定資產采購的人員不能同時兼任采購員職務;項目實施人員不能兼任項目竣工驗收人員等等。二是業務經辦、財產保管、會計記錄的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例如:財務審核人員不能成為業務事項的具體經辦人;財務人員不能成為資產的管理人員;保管某些財產物資和對其進行記錄的職務要分離,如會計部門的出納員與記賬員不能兼任;資產采購人員不能兼任資產的驗收人員等等。只有設置了這些內部牽制制度,才能形成有效的約束,從源頭上杜絕舞弊案件的發生,保護事業單位的財產安全。

  (五)建立健全財務體系

  一是建立健全財務部門。單位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財務人員不能由無證的人員兼任,更不能由單位的臨時工擔任。二是單位應當制定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如制定財務管理辦法、三公經費支出管理辦法、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會議費報銷管理辦法、現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等,依法依規開展會計工作,使各項支出合法合規。三是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相互溝通。財務人員要熟悉單位的各項業務事項。例如采購業務,財務部門不能只憑發票就予以報銷,應有財政部門審批的采購計劃表,采購合同、協議單位的供貨單以及入庫單或領用人的簽單才能報銷。

  (六)加強內外部監督

  事業單位要積極創造有利于內部審計的良好環境,最大限度地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要抓好內部審計的隊伍建設,加強內審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素質。內部審計人員要參與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中去,及時地發現內部控制的漏洞和缺陷,督促單位及時的整改和完善,確保單位內控制度的有效實施。內部控制的外部監督主要由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承擔,同時應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等部門的作用,構建各部門聯動的機制和嚴密的監督網絡,對單位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有效監督。

財務管理辦法12

  1、財務(包括內部核算財務)要根據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財務會計憑證、帳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定期整理,裝訂成冊或立卷后送公司檔案室存檔。存檔時,必須由財務經理核對、清點數量無誤并簽署存檔記錄表后,檔案管理員方可給予存檔。存放會計檔案的檔案柜必須雙鎖開關,鑰匙由主管會計和財務經理各持一把(不同鎖)任何人經批準后方可查閱財務檔案,必須由主管會計、財務經理共同開鎖,由主管會計妥善保管,嚴防失火、損壞、丟失。

  2、公司內部任何人員調閱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外來人員調閱或復制檔案,要憑介紹信并經總經理批準。

  3、檔案銷毀,須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檔案部門共同鑒定,由總經理批準后由主管會計與財務經理共同監督。銷毀的檔案須填寫“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要長期保存。

  4、會計人員變動,須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并由財務經理或主管會計監交,填寫移交清冊,并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5、主管會計須設置會計檔案管理記錄簿,檔案收發調閱等事項要及時登記,出納人員不能兼管會計檔案管理。

  6、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發生,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憑證,是記帳的依據。會計帳簿是記錄經濟業務發生的簿籍,是編制會計報表的依據,取得或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是會計核算方法中不可缺少的兩項內容。

  7、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相關會計人員對公司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必須逐筆按憑證的具體業務內容、數量、金額編制記帳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數量和金額、填制單位或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8、會計憑證要妥善保管,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要遵循借貸記賬法的原則,據以登記帳簿。

  9、記帳憑證可根據每一憑證單獨填制,也可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每月終了應將已登記過帳簿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分類裝訂成冊。

  10、財務部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兩種日記帳、總賬和符合公司經營需要的各種明細帳、明細分類帳簿等。登記帳簿要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有根據,并能反映各項資金占用和資金的來龍去脈,以便對帳簿記錄進行分析查核。

  11、各種帳簿的記錄必須月月核對,做到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按月結帳前必須將本月內發生經濟業務全部記入帳簿。對各種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的具體格式,必須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處理。

  12、任何會計檔案、帳本、憑證等會計資料需復印必須由財務經理書面批準,否則微機室不予受理。

財務管理辦法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務管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和稅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財務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公司應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其財務管理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如實反映經營狀況,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公司財務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同時接受廣大股東的民主管理和監督。重大財務事項、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必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按年向股東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金融政策,并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收、財務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司收入、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二章

  所有者權益和負債

  第七條

  所有者權益是投資者對公司凈資產的所有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八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指股東繳納的股本金和公司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按法定程序轉增形成的資本金。

  第九條

  股東應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享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十條

  股東投入公司的資本,按實際投入數額計價。公司對實收資本依法享有經營權。

  第十一條

  公司資本公積包括:在籌集資本過程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認繳出資額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資產;按國家規定增加的資本公積。資本公積可以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

  第十二條

  公司盈余公積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積可用于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金。法定盈余公積按規定轉增資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第十三條

  公司未分配利潤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第十四條

  公司的負債包括各項借入資金、各種應付款項和其他負債等。負債按承擔經濟義務的期限長短,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其中:流動負債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項負債;長期負債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項負債。各項負債按實際發生額計價。

  第三章

  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公司生產經營、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當一項固定資產的某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與該項資產相對獨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時,應將該組成部分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產。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購建的大、中型計算機網絡(包括硬件購置費及軟件開發、購置費),應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按以下原則計價: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價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價基礎;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后的金額計價。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由本社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無發票賬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計價。

  (五)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除外),按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合差額等計價。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指按公允價值重新購置某項固定資產所需支付的金額)計價。

  (七)換取的固定資產,是指用本社固定資產,交換取得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資產,作為本社的固定資產。

  換取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價值為原值,以換出的固定資產的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加上(或減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額為凈值。換出固定資產的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與其賬面凈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的盤點、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處理。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清理、報廢和盤盈、盤虧、毀損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十八條

  發生的固定資產產權轉移、兼并、清算等事宜,均應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實際成本計價。

  第二十條

  在建工程發生毀損或報廢,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毀損或者報廢的凈損失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在投入使用以后發生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按規定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后,按照決算數調整估價和已計提的折舊。

  第二十二條

  應按月(或季)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當期成本。當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當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二十三條

  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類設備;

  (三)季節性停用、維修停用的設備;

  (四)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五)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除外)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已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三)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四)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五)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六)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

  (七)經批準已在管理費列支的固定資產;

  (八)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折舊率應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率和分類折舊年限計算確定。凈殘值率一般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對清理費用大于或等于殘值的,凈殘值率可以從簡不計)。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機器、機械及其他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運輸工具、器具、家具等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折舊方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其計算方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季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4

  月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12

  第二十七條

  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包括裝修費)支出,計入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可作為遞延資產分期攤入成本。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指定固定資產日常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盤點、處置。建立健全專人負責和維修保養制度。固定資產原則上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發生人為損壞,應由有關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購置固定資產,應由使用部門向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同意后購置,大宗物品應采用招標形式采購。第四章

  現金資產

  第三十條

  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存放同業款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配備專職出納人員,負責現金的收繳、支出和存放同業存款的賬務核算及對賬工作。

  第三十二條

  辦理現金出納業務,必須做到錢賬分管,及時核對庫款,賬款相符。

  第三十三條

  出納長短款的處理按公司相關崗責任制規定執行。

  第四章

  投資及證券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可以采用購買國債、金融債券等有價憑證的形式開展投資業務,也可以向有關辦理結算和資金清算業務的服務機構投資入股。公司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公司購入的各種準備隨時變現,持有時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有價證券。

  長期投資是指公司購入的在1年內不能變現的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有價證券和股權投資。

  第三十五條

  公司購買的有價證券按經營目的不同,分為投資性證券和經營性證券。投資性證券是指長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獲取利息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經營性證券是指通過市場買賣以賺取差價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

  第四十條

  公司的各種投資應按實際成本計價。出售經營性證券應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第三十六條

  公司投資業務的賬務核算及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的損益處理按《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執行。

  第五章

  其他類資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其他類資產包括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是公司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和非專利技術等。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二)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證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計價。

  (三)自行開發并已取得法律承認的無形資產,按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成本計價,如計算機軟件開發。

  第四十條

  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成本。

  (一)計算機軟件費用攤銷期不短于2年。

  (二)土地使用權費用攤銷期不短于10年。

  第四十一條

  公司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營業收入。

  第四十二條

  無形資產的賬務核算執行《企業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一次攤入營業費用,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賃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則分期攤銷。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收入是指從事資金運作、咨詢等業務和為股東、客戶提供管理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貸款利息收入、存放金融機構款項收入、手續費收入、其他營業收入、投資收入、營業外收入等。

  (一)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司發放貸款利息收入和逾期罰息收入,存放金融機構款項收入

  是指公司存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的利息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是指公司辦理承兌匯票貼現取得的息差、手續費和為股東、客戶提供的科技支持等服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

  (三)其他營業收入

  是指公司開展咨詢業務等取得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是指公司購買債券的實收和應收利息以及投資入股分得的利潤。

  (五)營業外收入

  是指公司辦理其它事項時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資產經營性租賃收入、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出納長款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依法合規取得各項收入,并即時納入會計賬核算。除行政管理費收入外,其他各項收入賬務核算范圍及方法執行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成本費用

  第四十六條

  成本費用是指公司從事資金運作、咨詢等業務和為股東、客戶提供管理服務支付的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匯票貼現差額支出、行政管理費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其他營業支出、營業稅及附加、營業外支出、所得稅、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

  指公司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政策允許范圍內融入資金發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當年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應逐筆計算應付利息,計入當年損益。

  (二)業務及管理費支出

  是指公司的基本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1、宣傳費

  開展各項業務宣傳活動支付的費用。

  2、印刷費

  印刷業務報表、文件資料等支付的費用。

  3、電子設備運轉費

  購置計算機的配套設備、專用紙張、色帶、軟盤等費用。

  4、保險費

  向保險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險費。

  5、郵電費

  電話安裝費、月租費、電話費、線路租用費、郵費等支出。

  6、咨詢費

  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律師等支付的費用。

  7、職工工資

  職工、臨時工的工資、各種津貼、獎金、補貼等。

  8、職工福利費

  職工的醫藥費、集體福利費等開支。

  9、職工培訓及教育費

  對轄內職工進行教育培訓的費用和培訓基地的教育費開支。

  10、勞動保護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勞動保護費。

  11、勞動、醫療及失業保險金

  職工異地安家補助費、六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金、離退休人員經費、按規定提取支付的職工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等費用。

  12、辦公費

  購置辦公用品、訂閱公用書報雜志等費用。

  13、差旅費

  職工因公出差、工作調動或探親等,報銷的車、船、飛機費及出差補助費、住宿費等。

  14、水電費

  公用水電費支出。

  15、會議費

  各項會議費用,包括會議支付的伙食費、住宿費、場租費及文具、紙張等其他費用。

  16、交通用具費

  使用和修理維護工作車輛開支的費用。

  17、租賃費

  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辦公用房、電子設備、汽車及其他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租金。

  18、修理費

  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費用。

  19、取暖及降溫費

  取暖和降溫開支的費用。

  20、固定資產購置費

  因工作需要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購置固定資產支付的費用。

  21、困難補助費

  對股東、職工個人的困難補助費用。

  22、其他支出

  經批準的其他支出。如業務接待費、安全防衛費、訴訟費、公證費、審計費等。

  (三)營業費用

  是指公司在在辦理科技支持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四)手續費支出

  是指公司在辦理科技支持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

  (五)其他營業支出

  是指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不屬于以上三項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資產折舊、呆賬準備、流動資產盤虧及毀損、投資業務發生的損失等。

  (六)營業稅金及附加

  是指公司按稅法規定交納的稅金,如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資金、綜合規費等。

  (七)營業外支出

  是指公司辦理其它事項時發生的費用,如非常損失、固定資產盤虧及清理損失、出納賠款等。

  (八)所得稅

  是指公司按規定交納的所得稅。

  (九)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是指公司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事項。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分級授權的審批制度。第五十五條

  行政管理費核算、其他成本費用的核算,應執行稅法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

  第八章

  利潤及分配

  第四十八條公司利潤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以及營業外收支凈額。公司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在稅前彌補;下一年度利潤彌補不足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彌補。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后可分配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按10%提取盈余公積;

  3、按10%提取公益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九章

  財務報告

  第五十條

  財務報告是公司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五十一條

  財務報表包括業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五十二條

  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列示的項目和內容,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財務部門要按季向公司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五十四條

  公司按年向股東大會以及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財務管理辦法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后糧食購銷新形勢,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等基礎工作,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僅就企業市場化改革后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急需加強的問題提出基本要求,對未涉及到的有關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問題,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三條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的企業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依法對企業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

  企業必須服從和接受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開展國有資產經營和管理工作,充分挖掘資產潛力,盤活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

  第五條企業應依據《會計法》及《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規范會計核算,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提供準確真實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企業應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等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

  第七條企業應依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第八條企業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適應本轄區企業實際情況的財務管理體制,發揮財務管理職能,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

  根據市場化改革后企業經營管理的特點,財務管理體制可以有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等多種形式。

  1、集中管理模式

  以縣(市)糧食購銷公司為企業法人,單獨設置財務機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所屬企業為其報帳單位。

  集中管理模式下,由縣(市)糧食購銷公司統一行使財務管理權。

  2、分散管理模式

  縣(市)糧食購銷公司和各企業均為獨立企業法人,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不論采用何種管理模式,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都應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做

  好服務、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會計核算一般要求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會計法》和有關法律規定。

  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會計分工設崗應當符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企業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企業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企業配備的會計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企業配備的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會計人員管理,保持會計隊伍的穩定性。同時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學習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的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十三條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賬務處理,確保會計核算口徑一致、會計年度內會計處理方法一致。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設置賬外賬,不得報送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企業發生各種經濟業務,都必須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填制會計憑證。憑證的填制內容必須真實、完整。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登記賬簿必須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帳簿記錄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債權債務人等進行核對,保證帳證、帳帳、帳表、帳實相符。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企業,總帳和明細帳應當定期打印。

  第十六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的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會計報表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

  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向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建立會計檔案。

  企業對會計檔案必須進行科學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露。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企業,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企業改制、撤銷、合并、分立和建設單位完工后的會計檔案,應當全部移交給指定企業或糧食主管部門管理,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管理體系、帳務處理程序、原始記錄管理制度、定額管理制度、計量驗收制度、財產清查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財務分析制度等相關制度。

  企業負責人對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

  第四章收購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應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現金收支和庫存現金的管理;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設立銀行帳戶和資金結算的規定,做好貨幣資金的結算和管理工作。

  企業各種資金必須存入規定的銀行帳戶,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

  第二十條企業應根據糧食收購的季節性特點和收購活動的需要,籌集收購資金。

  1、企業從金融機構借入收購資金,應以收購計劃或合同為依據,有計劃借入資金。既要保證收購業務的需要,又要避免借入過量資金,加大利息支出。

  2、企業從農業發展銀行取得的用于糧食收購的資金,只能用于糧食購銷經營業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投資或資本性支出。

  3、企業應加強收購資金管理,以“購得進,銷得出、有效益”為前提,堅持“錢貨兩清”原則,不得自行賒銷。企業應在合同約定的結算期內保證銷售貨款的回籠,及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糧食企業收購資金的使用情況,應及時跟蹤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收購資金的安全。

  第五章糧油商品管理

  第二十二條庫存糧油商品是企業重要的資產,企業應加強庫存糧油商品的管理。

  1、嚴格執行現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商品的計價方法,不得亂擠成本,保證糧油商品成本的真實性。

  企業向農民直接收購的糧油商品按收購的原價計價,外購糧油商品按發票所列價款計價。企業不得先收購,后填制收購發票,采用倒軋法把收購費用計入成本。同時,企業應加強糧食收購發票的管理。

  2、對購進的糧油商品應分品種、品質、實行分倉、分囤保管,做到帳實相符。

  3、對庫存糧油商品安全保管制定相關制度,落實責任。

  4、庫存糧油商品的出入庫要有嚴格的手續,落實保管責任制。

  5、庫存糧油商品要定期檢查核對,保證帳帳、帳表、帳卡、帳實一致。

  6、庫存糧油商品的損耗應掌握在規定定額損耗以內,如發生超耗應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對承儲的各級儲備糧油,應嚴格執行《中央儲備糧食管理條例》、《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各市縣出臺的有關市縣儲備糧食的管理規定,確保儲備糧食的安全。

  儲備糧的收購應嚴格按照相應的辦法規定采購。收購入庫價格由相應的有權部門核實確認。

  收購入庫的.儲備糧必須是當年生產的新糧,達到國家質量標準規定中等以上質量,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嚴禁劃轉陳年庫存糧食。

  儲備糧的信貸資金供應與管理,按照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要求執行。

  儲備糧必須按儲備與經營分開的原則,單獨存放,單獨建帳,保證帳實相符。為確保儲備糧的安全,各儲備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省頒發的《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等管理規章,要做到“一符”、“三專”、“四落實”。

  承儲企業不得將儲備糧委托經過核定庫點外的其他庫點儲存,更不得露天存放。未經批準,企業不得擅自移庫,不得擅自動用。

  在保證儲備糧規模的前提下,承儲企業必須按各級儲備糧規定的方式對儲備糧推陳儲新,以保證在庫儲備糧質量。

  儲備糧承儲企業,應按規定編制并向有關部門報送儲備業務報表。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加強對糧油商品以外的其他存貨(如低值易耗品、包裝物、材物料等)的管理,防止損失浪費。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確定攤銷方法;對價值較大的包裝用品應分等級實行數量、金額管理和核算。

  第六章國有資產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根據現有國有資產的實際情況和網點分布,采取有效措施以盤活資產、提高效益、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為基本目標,積極開展工作,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各種形式的國有資產流失。

  企業可根據國有資產的特點、地理位置、經營業務的需要等情況,采用積極靈活的經營方式,如資產租賃、承包經營,委托經營、聯合經營、資產出售等方式,以盤活資產,充分挖掘資產潛力。

  1、采用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方式的,在承包或租賃之前,必須進行國有資產清查、盤點,合理確定租金或承包費,以保障固定資產折舊和正常維修,實現國有資產增值。

  2、為保證國有資產安全,防范經營風險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承包人或租賃人應交納一定數額的風險抵押金。當承包人或租賃人違約時,企業收取的抵押金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應采用適當的法律手段予以追索。

  3、對固定資產抵押,糧食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批手續,并完善風險制約機制,以落實責任。

  4、對固定資產出售、變更等事項,要嚴格履行相關手續,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杜絕暗箱操作。

  5、對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固定資產作價,要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所有程序要規范。

  第二十六條企業購建、大修固定資產等應以需要和節約為原則,應制定可行性計劃,按相關規定進行,做到透明、公開。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以國有資產出資成立股份制公司或聯營企業的,企業應當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xx]313號)等規定執行。企業應選派管理人員,參與股份公司或聯營企業的財務和經營管理,保證對國有資產的實質控制。派出的管理人員對股份公司或聯營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有監督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充分重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這一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任何形式的實體濫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招牌從事非法活動。

  第二十九條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與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密切配合,對現有國有資產的經營、使用情況做好檢查監管工作。

  第七章收入、費用管理

  第三十條企業應積極做好糧食銷售工作,提高經濟效益,避免出現新的經營性虧損。企業應把握糧食市場行情,掌握糧食銷售的時機,制定合理的糧食銷售計劃,積極落實銷售合同。

  1、銷售糧油商品,應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銷售收入,不得提前或延遲確認收入。

  2、銷售糧油必須及時入帳,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隱瞞銷售行為,搞體外循環。

  3、糧油銷售必須保證貨款的及時回籠,對出現的應收款項,企業應及時催收,落實收款責任制。

  4、企業應加強對增值稅發票等票據的管理,嚴禁為任何企業和個人代開、虛開發票。

  第三十一條各種政策性補貼收入要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反映。

  第三十二條企業經營管理的各項商品流通費用要從緊安排,精打細算,實行預算管理和定額管理。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加強營業外收支、其他業務收支等管理,相關確認要嚴格按制度辦事,履行報批手續。

  第八章內部會計控制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等制度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規范會計行為,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確保國家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企業應重點抓好貨幣資金、庫存商品、固定資產、財務收支等控制工作。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根據貨幣資金收支管理制度,做到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分離。規模小和人員少的企業要保證做到不能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1、糧食收購資金使用,要以采購合同為依據。支付時會計人員對每一筆支出都應核對相關手續,由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支付。

  2、大宗費用支出應以相關的預算為依據,由專人審批。

  3、企業采用上門收購方式的,收購資金要明確專人保管、結算,做到手續完備,完全可靠,及時與財會部門結帳。

  4、銀行存款按貨幣資金控制規范和銀行結算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5、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印章應按有關規定分開保管。

  第三十六條企業庫存糧油商品的管理,應建立健全糧油商品的收發制度,落實保管責任制。

  1、糧油出入庫,保管員必須核對出入庫通知單上的品種、數量、質量方能辦理出入庫手續。

  2、會、統計及保管人員應經常核對,做至帳帳、帳卡、帳表、帳實一致。發現溢余和短缺,應及時查明原因和責任,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完善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制度,明確固定資產的管理權限。

  1、企業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管理的專職部門或責任人,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建立固定資產登記簿,財務部門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使用部門設立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并定期核對。

  2、企業應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處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加強對糧油商品銷售與收款的控制。

  1、明確銷售、發貨、收款業務的控制責任。銷售部門負責銷售計劃制定、銷售合同的簽訂、催收銷貨款等工作;財會部門負責對銷售業務進行記錄,對出庫商品進行檢查,督促應收款的催收以及與銀行進行資金的核對;倉儲部門應審核商品出庫手續是否完備,辦理出庫具體事宜。

  2、銷售部門應按銷售管理的要求,做好定價控制、合同簽訂、銷售通知單簽發等工作,做到手續齊全,程序科學合理。

  3、企業應根據銷售收款控制要求,對應收款項按客戶設置收款臺帳,及時登記應收款的余額增減變動情況,做好應收款的帳齡分析和逾期催收工作,保證及時收回。

  企業應按照有關制度規定,提取壞帳準備金。對于確認的壞帳損失,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在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后及時做出會計處理。

  企業注銷的壞帳應當進行備查登記,做帳銷案存。收回已注銷的壞帳時應當及時入帳,防止形成帳外帳。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對經營收支的主要項目盡可能進行預算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做到預算編制方法科學,預算內容符合企業經營要求。企業可以在以下方面制定預算管理辦法:

  1、收購資金預算。糧食收購資金使用時間集中,數量較大,節約、有效地使用收購資金可以節約利息開支等。企業應根據收購形勢科學預測糧食收購資金需要量,制定收購資金預算,及時與農發行等金融機構協調,積極籌措收購資金。

  2、費用預算。對于商品流通費用,應本著節約開支、提高效益為原則,編制預算,并分解落實,以便有效地控制費用開支。

  第四十條企業負責人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有指導、監督和檢查責任,以保證企業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江蘇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辦法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工作秩序,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水平,根據《會計法》及國家財務管理有關法規,結合管理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財務工作要求

  第二條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在經濟活動中,抵制一切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確保各類資金不受損失。

  (二)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記賬、算賬、報賬等工作,全面、正確、及時反映資金使用情況。

  (三)經常開展資金使用效果分析,全面、正確、及時分析財務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發現薄弱環節及存在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各項財務計劃的順利執行。

  (四)合理支配和使用資金,努力降低成本,促進單位在各環節厲行節約,減少損失浪費。

  (五)監督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會計核算工作,對違規行為及時制止,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

  (六)財會人員及各級領導要嚴格執行《會計法》,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財務制度,牢固樹立廉潔自律的思想,努力發揮單位資金效益,為單位經濟發展理好財、用好財。

  第三條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財務計劃(預算),并嚴格執行,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合理使用資金。

  (二)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三)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加強現金管理,合理使用資金,做好結算工作。

  (四)按照會計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效果,挖掘增收節支潛力,發現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五)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六)積極宣傳,并嚴格遵守、維護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制止一切違規違紀行為。

  (七)為了保障會計人員能夠更好的履行其職責,會計人員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科室、人員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有權參與編制本單位計劃、預算,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合同,參與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情況;有權要求有關科室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對于違反財經法規、制度、計劃和預算的經濟業務,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規違紀的經濟活動,有權拒絕辦理,并向本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要支持和配合會計人員的工作,確保會計人員履行職責。

  第四條會計核算的要求:

  (一)會計核算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依據取得可靠的憑據進行核算,形成符合標準的會計信息,體現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二)會計核算應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核算,體現會計核算的合法性。

  (三)會計對單位不同時期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在處理方法上保持一致,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和相互可比。

  第五條憑證管理的要求:

  (一)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要素:

  1.憑證的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5.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

  6.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此外,原始憑證一般還要載明憑證的附件和憑證的編號。

  (二)原始憑證填制要求:真實可靠,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楚,順序使用。原始憑證填制的附加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三)記賬憑證必須具備的要素:

  1.填制憑證的日期;

  2.憑證的名稱和編號;

  3.經濟業務的摘要;

  4.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及金額;

  5.記賬符號;

  6.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7.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四)記賬憑證填制要求:

  審核無誤,內容完整,分類正確,連續編號。記賬憑證填制的具體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五)會計憑證的書寫: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合。

  (六)會計憑證的保管:

  1.會計憑證的傳遞應以安全、及時、準確和完整為主要依據,不得積壓。

  2.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3.會計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字或蓋章。

  (七)記賬憑證采用通用式記賬憑證進行核算。

  第六條賬簿管理的要求:

  (一)會計賬簿的設置以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為依據,從單位的業務需要出發進行會計賬簿設置。具體設置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二)會計賬簿登記應做到:準確完整,注明記賬符號,書寫留空,正常記賬使用藍黑墨水,特殊記賬使用紅墨水,順序連續登記,結出余額,過次承前。

  (三)總賬登記可以直接根據各種記賬憑證匯總表或科目匯總表進行登記。

  (四)日記賬的登記根據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隨時按順序逐筆登記,最少每天登記一次,并做到日清月結。

  (五)填制會計憑證或登記賬簿發生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立即更正。常用更正錯誤的主要方法有劃線更正法和紅字更正法兩種。

  (六)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七)結賬就是在把一定時期內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登記入賬的基礎上,計算并記錄本期發生額和期末余額。結賬的程序及方法是:

  1.結賬前必須將本期內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

  2.結賬時應當結出每個賬戶期末余額。

  3.年度終了,要把各賬戶的余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并在摘要欄內注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一會計年度新建有關會計賬簿的第一行余額欄內填寫上年結轉的余額,并在摘要欄注明“上年結轉”字樣。

  第七條其他:

  (一)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三)根據單位性質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使用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中所規定的會計科目。

  (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設置賬外賬,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五)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六)會計報表根據單位性質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采用統一的報表格式。

  第八條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

  (一)愛崗敬業。會計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會計知識和業務技術。

  (二)熟悉法規。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做到處理各項經濟業務時依法把關守口,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三)依法辦事。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敢于抵制歪風邪氣。

  (四)客觀公正。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應當實事求是。

  (五)搞好服務。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業務管理情況,努力為單位生產和經營服好務。

  (六)保守秘密。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會計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負責人同意外,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不得信口吐露,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九條計劃管理

  (一)管理處各項財務支出應遵循“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確保重點”的原則。年初根據上級安排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由計劃財務科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經處務會議研究通過后執行。

  (二)各項費用支出實行計劃管理,各單位(科室)必須嚴格執行管理處審定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經費包干計劃,嚴禁超計劃支出。

  (三)各項業務支出計劃由科室提出,經管理處處務會議研究通過。

  (四)各項支出堅持集體決策。計劃財務科按支出計劃嚴格控制各項開支。無計劃、超計劃及其他特殊開支須經處長審批。站(隊、所)、公司開支經負責人審核后報賬。

  (五)基層單位應制定年度經費支出計劃,經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計劃財務科按各單位開支計劃按月核撥經費,不得超支超報。

  (六)各單位購買超過500元的設備及低值易耗品必須報送購置計劃,經處務會議通過后執行。

  第十條現金管理

  (一)各單位的現金收付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二)各單位的庫存現金除保留銀行核定的限額數外,收入全部存入銀行,不得超限額保存現金,不準坐支。現金支付,除了各類表彰獎勵、現金支票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外,其他一切采購、勞務供應等不得直接用現金支付。

  (三)出納員收入現金,必須出具收款收據。支出現金,必須憑審核無誤的合法原始單據;收付現金后,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現金付訖”戳記,并在當日入賬,不準以借據抵現金不入賬。

  (四)各單位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五)收付現金的各種原始憑證,交會計人員整理,填制記賬憑證。

  (六)各單位庫存現金如有長款或短款,要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財務相關規定處理。

  (七)各單位提取或交存大額現金時,需由兩人以上陪同辦理,必要時派專車接送,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完整。

  (八)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不準將單位銀行賬戶外借他人、外單位或進行違規、違法活動。

  第十一條往來款項管理

  (一)往來賬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

  (二)往來賬應以每一往來單位或個人設置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做到往來單位明確、記賬清楚、余額準確、賬表相符。

  (三)建立往來款項責任制,實行催收制,經辦人為第一責任人,每月終了列出分戶清單并進行核對,督促相關科室(單位)及責任人催收或及時報賬清算,防止產生壞賬。

  (四)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五)經批準后的壞賬,計劃財務科要建立備查登記簿,并以戶設置檔案,將經濟合同或協議書、民事訴訟和有關法律公證文件、催款處理往來書信、發生業務的單據和會計結算憑據、往來明細賬頁復印件以及壞賬申報批準書等各項資料歸檔保管。

  (六)暫付款項須一事一付,一事一清,要按時清理結算,不能長期掛賬。

  (七)職工個人因公出差、購買辦公用品或材料等進行公務活動時,不予借款,使用公務卡進行結算,任何人不準挪用和私自借用公款。

  (八)往來款項年終前應清理完畢,編入本年決算;年終不能及時清理的,應分析未能清理的情況和原因,并編制情況說明書。

  第十二條票據管理

  (一)管理處票據包括:銀行票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水費發票、收據。

  (二)票據使用范圍

  1.銀行票據主要為支票和電匯憑證,主要用于銀行結算資金。

  2.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主要用于單位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

  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用于向灌區用水戶收取水費。

  4.普通收款收據主要用于單位內部轉賬、非經營性收費使用。

  5.從事經營活動收取款項必須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三)票據使用管理

  1.計劃財務科設專人負責票據的領購、核發、使用、登記、保管、核銷等事項,設置專門的票據管理臺賬,按票據種類和使用單位如實記載領購、發出、使用、結存及核銷等具體工作。

  2.票據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管理票據,應加強保管,防止丟失。

  3.各類票據在啟用前仔細檢查是否有缺頁、漏頁或重號,發現上述情況,應及時向領購部門報告。在使用中如有填錯的票據,必須全份完整保存備查。票據丟失應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向相關部門報告備案。

  4.必須按票據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容和要求認真、仔細、完整填開票據。各類票據不得互相串用。票據填開人員與印章保管人員應分設。

  5.各類票據必須按規定核銷,如不按規定核銷,由使用單位票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

  6.對私自買賣、轉讓、轉借、代開、偷盜、偽造、自行銷毀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除給予處罰外,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7.使用后的票據存根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8.各類票據使用、銷毀,都必須遵守銀行、財政、稅務部門頒布的票據管理辦法和規定,接受銀行、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9.銀行票據管理應嚴格遵守銀行關于票據管理的相關制度。銀行預留印鑒要分管;嚴禁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換本或跳號簽發;不準將支票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對作廢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并與存根一起保存、歸檔;稽核人員要定期檢查支票購入使用及結存情況。

  10.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應嚴格遵守《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寧財(綜)發〔20xx〕418號),不得超范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1.水費發票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網絡發票管理辦法》。開票收費時應加蓋管理處發票專用章。

  12.普通收款收據不得對外使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十三條水費收繳管理

  (一)嚴格按照自治區物價局和水利廳批準的項目、范圍和標準向用戶收取水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二)收取水費必須堅持“收款開票、憑票供水”的原則,同時開具蓋有管理處發票專用章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嚴禁未收款開票或收款后不開票的做法。水費發票只能用于收取水費,不得用于收取其他款項。

  (三)管理處開設水費收繳集中賬戶,用水戶繳納水費須繳入水費集中戶,單位不準以現金形式收取水費。

  (四)用水戶憑銀行繳款憑據到供水單位開具供水發票。

  (五)水費票據報賬時須由主管業務負責人簽字。

  (六)用水戶到泵站、渠道拉水或其他各類用途的供水,都要健全水費手續和管理制度,所收水費全部繳入水費集中戶,嚴禁留作其他收入。

  (七)收取的水費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不準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收取水費的單位應定期公布收費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相關財務法規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計劃財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紅寺堡揚水管理處財務物資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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