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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控制管理辦法(通用10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風險控制體系,指導、規范風險控制活動,確保各項業務穩健發展、持續經營,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和經營戰略,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試點指引》等法規政策,以及《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國際通行的風險控制和風險管理理念,以及公司實際業務需要制定。
第三條:風險控制是指公司圍繞經營目標和經營戰略,確定風險控制制度、措施和執行流程,建立健全風險控制體系,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從而實現公司風險控制總體目標的一系列行為。
第四條:公司風險控制的總體目標:
(一)有效防范、控制、化解公司面臨的各種風險,將風險程度和風險損失降低到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為公司持續經營提供安全保障;
(二)逐步采用科學統一的風險量化方法,建立完整的風險控制體系和流程,實現對風險的科學管理;
(三)提高公司經營效率和效果,維護公司聲譽和品牌。
第五條:公司風險控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統一,覆蓋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流程和環節;公司所有部門、所有員工都是風險控制的責任主體,根據部門、崗位職責的要求承擔相應的風險控制責任與義務;
(二)持續性原則:風險控制不是靜態的制度,而是一個由目標設定、風險識評、風險應對和監督反饋等流程組成的動態的、循環的管理過程。
(三)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于其他職能部門的風險控制部,專職對各種風險履行日常檢查、監控、評估等風險控制工作;
(四)有效性原則:公司風險控制應與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狀況及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追求效率與效果統一,利用最經濟的成本實現公司風險控制總體目標;
(五)制衡性原則:公司合理設置內部組織結構,科學規劃業務流程,實現決策部門、執行部門與監督檢查部門以及各崗位的權責分明和相互牽制。
第二章主要風險類別及定義
第六條:根據業務特點,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有投資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道德風險、信譽風險等六大類風險。
第七條:投資風險,是指公司實施股權投資的過程中,可能導致投資損失或無法達到預期回報率的各種風險。該風險存在于項目篩選、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組織實施、后續管理和退出安排等各個投資流程與環節中,具體包括目標企業風險、投資分析風險、投資決策風險、項目管理風險、項目退出風險等。
(一)目標企業風險:指中小企業成長和發展過程中本身具有的不確定性,包括技術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
(二)投資分析風險:指項目篩選及盡職調查過程中,由于盡職調查不徹底、評估方法不合理等原因,不能全面識別、正確評估項目潛在問題的風險;
(三)投資決策風險:指項目投資決策過程中,由于決策流程不完善、投資決策者個人偏好、知識結構不全面等原因,造成決策失誤的風險;
(四)項目管理風險:指項目投資后,在組織實施及后續管理的過程中,由于跟蹤管理不善,無法及時發現項目不良跡象并進行控制的風險;
(五)項目退出風險: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項目無法退出或者虧損退出的風險。
第八條:管理風險,是指公司由于經營戰略、治理結構、管理制度、組織架構設置等不完善、不科學,從而給公司經營管理、業務運作帶來的風險。
第九條:市場風險,是指由于投資行業競爭加劇,或者宏觀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如利率變化、經濟周期變化等)導致公司發生損失或者投資回報率下降的風險。
第十條:政策風險,是指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發生變化,給公司經營帶來的風險。
第十一條: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出于自身利益,或是自律性差、責任感不強等原因,利用信息不對稱等優勢,損害公司及客戶利益的風險。
第十二條:信譽風險,是指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突發事件對公司聲譽造成損害,從而使公司面臨客戶流失、人才流失、業務開拓困難等不利狀況的風險。
第三章風險控制組織體系及職責
第十三條:公司風險控制的組織體系由董事會、監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評審委員會、總經理和副總經理、風險控制部、業務部門以及其他職能部門組成。
第十四條: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利機構,也是風險控制的最高決策機構,擔負公司風險控制的最終責任。其在風險控制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確定公司風險控制的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
(二)決定公司風險控制制度,批準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和辦法;
(三)了解和掌握公司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風險控制現狀,對公司所有風險控制活動進行整體監督和全局指導;
(四)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進行風險審核及決策;
(五)決定公司風險控制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方案;
(六)決定公司危機處理方案;
(七)督導公司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
(八)決定公司風險控制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監事由股東委派,負責對公司的風險控制活動履行監督職能。
第十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的常設投資決策機構,負責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監督、決定對投資風險的控制活動。
第十七條:總經理就公司風險控制活動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偨浝砗透笨偨浝(以下簡稱“管理層”)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公司風險控制的日常工作。其在風險控制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訂公司風險控制制度、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和辦法,報董事會批準;
(二)向董事會匯報公司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控制現狀以及應對措施;
(三)推進風險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辦法在公司各崗位以及業務流程中的整合與落實,并全面監督其執行情況;
(四)對投資項目進行風險審查;
(五)制訂公司風險控制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方案;
(六)對公司員工在風險控制方面的表現進行考核與評價;
(七)建立公司危機處理機制,制訂危機處理方案,報董事會批準;
(八)推動公司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
(九)執行董事會授權的有關風險控制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具體負責風險控制和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公司管理層負責,專職組織實施風險控制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公司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各項風險控制措施、辦法,報管理層審議;
(二)建立健全公司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衡量、風險應對、風險監測、風險報告的'循環處理及反饋流程,并協助管理層將其整合、落實到公司各崗位以及業務流程之中;
(三)組織業務部門定期識別、分析各個崗位和流程中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議;
(四)檢查、評估公司業務流程及其他職能部門對于風險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向管理層報告;
(五)組織業務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對風險控制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和反饋,提出完善建議并督促執行;
(六)對投資項目的投資風險進行獨立核查,具體職責包括:
1.對盡職調查工作進行檢查,可以實地走訪擬投資公司、查閱工作底稿,掌握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
2.參與項目立項會、投資決策會等重要會議,對擬投資項目進行風險協查,為相關決策提供風險評估意見;
3.對《股權投資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進行風險評估;
4.對項目后續管理進行風險監控;
5.對項目退出方案進行風險評估。
(七)傳播公司風險控制理念,培育風險管理文化;
(八)研究公司危機處理機制的建立,在出現危機事件時擬定處理建議、方案,報管理層審議;
(九)辦理管理層授權的風險控制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業務部門是項目投資的具體負責部門,也是公司針對投資風險實施控制的第一道防線,其在投資風險控制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在投資決策前負責行業研究、項目篩選、盡職調查,全面識別和評估投資項目的各種潛在風險,出具投資建議報告;
(二)在項目談判、組織實施、后續管理以及退出階段,勤勉盡責、密切跟蹤、積極管理,及時發現投資風險并如實報告;
(三)協助、配合風險控制部對項目的投資風險履行核查、監控職責。
第二十條:業務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是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的最終落實部門,在風險控制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執行公司風險控制制度和各項風險控制措施、辦法;
(二)協助、配合風險控制部,定期進行本部門各崗位以及業務流程風險點的識別、分析以及評估;
(三)定期總結本部門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向管理層和風險控制部提供反饋意見;
(四)協助風險控制部,在部門內倡導風險管理文化;
(五)辦理風險控制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章風險控制流程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風險控制流程如下:
(一)目標設定及制度制定董事會負責設定公司風險控制的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據此決定公司基本的風險控制制度,并督促管理層及風險控制部制訂、落實各項風險控制措施。
(二)風險識別、分析和評估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在風險控制部的組織下,定期對部門內各個崗位以及業務流程中的風險點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
(三)制訂并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在風險識別、分析和評估的基礎上,風險控制部應制訂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具體的實施辦法,各個部門、崗位應當嚴格執行。
。ㄋ)監督與檢查風險控制的執行情況
風險控制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估公司業務流程以及其他職能部門對于風險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向管理層和董事會匯報檢查評估結果。
(五)反饋與完善風險控制體系
業務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及時總結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向管理層和風險控制部提供反饋意見;風險控制部結合監督檢查結果,提出完善建議并督促執行。
每年年初,風險控制部在業務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的配合下,對上一年風險控制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提出本年度風險控制的計劃方案,向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控制工作報告。
圖表1風險控制流程圖
第五章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針對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各類風險,結合業務實際情況,采用第四章所列風險控制流程,持續不懈地研究經濟、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為控制投資風險,公司應采取如下具體措施:
(一)確定科學的投資策略,明確開展投資業務的方向標;
(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實現投資決策、項目執行、項目監督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
(三)制定合理的投資流程和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四)完善投資協議的交易設計,利用法律手段保護權益;
(五)對己投資項目密切跟蹤、積極管理;(六)加強研究支持,團隊經驗共享,提升公司整體投資水平;
第二十四條:為控制管理風險,公司應樹立持續發展的經營戰略,建立健全治理結構、激勵機制、監督和約束機制,不斷提升企業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為控制市場風險,公司應通過建立優良的品牌應對行業競爭;公司應加強對宏觀經濟的跟蹤研究,及時發現外部環境的變化趨勢,為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六條:為控制政策風險,公司應隨時跟蹤、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及時調整經營戰略以適應政策變化。
第二十七條:為控制道德風險,公司應強化道德教育和員工自律管理,并提高道德違約成本。
第二十八條:為控制信譽風險,公司應通過專業的服務、良好的客戶關系管理來取得客戶信任,當發生風險事件時應做出積極和恰當的反應,以維持客戶信任,降低信譽風險的損失。
第六章危機處理
第二十九條:危機事件是指由于外部環境變化、內部風險控制工作疏漏、無效導致的,超出預期、并可能給公司造成嚴重危害的事件。
第三十條:公司應逐步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在危機事件發生時及時啟動,以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使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司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屬于公司基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發布之日起實施。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本條規定本辦法的制定宗旨】
第二條證券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并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計算凈資本。
【本條規定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編制依據】
第三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風險控制指標及其標準和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調整之前,應公開征求行業意見,并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本條規定賦予中國證監會調整風險控制指標及其標準和有關業務規模計算口徑的權利】
第四條證券公司在開展各項業務時,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風險準備,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監控和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準。
中國證監會將根據證券公司創新業務、創新產品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準備計算比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本條規定證券公司應計算風險準備和建立凈資本動態監控機制】
第五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本條規定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第六條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數據的生成過程及計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本條規定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生成過程的檢查】
第二章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第七條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0xx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以上的,以及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
【本條規定證券公司經營不同業務對應的最低凈資本要求】
第八條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ǘ﹥糍Y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ㄈ﹥糍Y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8%;
。ㄋ模﹥糍Y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條規定凈資本相對指標和流動比例最低要求】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準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凈資本計算規則、風險控制指標及其標準、風險準備的計算比例、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征求行業意見,并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于本辦法未規定風險調整比例或者風險準備計算比例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準備計算比例。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對不同類別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某項業務的風險準備計算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數據的生成過程及計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月度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準。
證券公司應當在開展各項業務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確定有關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計,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凈資本及其計算
第九條 凈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凈資本基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金融產品投資的風險調整-應收項目的風險調整-其他流動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長期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應當按照有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對自營證券、應收款項、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抵債資產等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中,自營證券應當按月、按單項提取跌價準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專項說明資產減值準備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證據表明公司未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補充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并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流動資產和長期資產中的金融產品投資合并計算,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的股票投資,按照股票的分類和流動性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股票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對于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持有的證券投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提高風險調整比例。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投入資金的數額、期限和承擔責任等進行約定,并在計算凈資本時根據承擔的責任相應扣減公司投入的資金。
第十五條 應收款項按照賬齡的長短和可收回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賬齡應當從業務發生時點開始計算。除存出保證金項目外,應收款項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有證據表明難以收回的存出保證金項目,應當按賬齡的長短進行風險調整。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的有關要求,將逾期的拆出資金、買入返售證券、代兌付債券等項目轉入應收款項科目核算,并按照應收款項的扣減原則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對于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對于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扣減或有負債。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證券公司向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計入凈資本的具體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債務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第三章 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ㄒ唬﹥糍Y本與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ㄈ﹥糍Y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8%;
。ㄋ模﹥糍Y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0%;
。ㄎ澹┝鲃淤Y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赐泄芸蛻舻慕灰捉Y算資金總額的2%計算風險準備
。ǘ﹥糍Y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誀I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ǘ┳C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
(三)持有一種非債券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四)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與該類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違反規定超比例自營的,在整改完成前應當將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準備。
前款所稱自營股票規模,是指證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資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證券自營業務規模,是指證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包括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
證券公司創設認購權證的,計算股票投資規模時,證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資成本減去出售認購權證凈所得資金(不包括證券公司贖回認購權證所支出資金)后的金額計算。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10%計算風險準備;
(二)證券公司承銷公司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5%計算風險準備;
(三)證券公司承銷政府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2%計算風險準備。
計算承銷金額時,承銷團成員通過公司分包銷的金額和戰略投資者通過公司簽訂書面協議認購的金額不包括在內。
證券公司同時承銷多家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發行期有交叉、且發行尚未結束的,應當按照單項業務承銷金額和對應比例計算風險準備。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炊ㄏ蛸Y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2%計算風險準備;
。ǘ┌醇腺Y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1%計算風險準備;
(三)按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0.5%計算風險準備。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單一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二)對單一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三)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ㄋ模┌磳蛻羧谫Y業務規模的10%計算風險準備;
。ㄎ澹┌磳蛻羧谌瘶I務規模的10%計算風險準備。
前款所稱融資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資金的本金合計;融券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證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計。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營運風險的風險準備。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置預警標準,對于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對于規定“不得超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七條 設有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以母公司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以合并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半年度、年度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
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月度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
在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對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報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確認后,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董事會簽署確認,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并至少獲得主要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文件。
凈資本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30%以上變化或不符合規定標準時,證券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月度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轄區內單個、部分或者全部證券公司在一定階段內按周或者按日編制并報送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化超過20%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分別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成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或者帶有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證券公司應當就涉及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涉及事項不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說明該事項對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涉及事項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限期糾正、重新編制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證券公司未限期糾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于規定標準。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于規定標準。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蚱涑鼍弑O管關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東,要求公司說明潛在風險和控制措施;
。ǘ⿲靖呒壒芾砣藛T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調整業務規模和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凈資本水平;
。ㄈ┮蠊具M行重大業務決策時,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專門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ㄋ模┴熈罟驹黾觾炔亢弦帣z查的頻率,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個工作日制定并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未按時報送整改計劃的,派出機構應當立即限制其業務活動。
整改期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證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V古鷾市聵I務;
。ǘ┩V古鷾试鲈O、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ㄈ┫拗品峙浼t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整改后,經派出機構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
。ǘ┴熈顣和2糠謽I務;
(三)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ㄋ模┴熈罡鼡Q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ㄎ澹┴熈羁毓晒蓶|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六)認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風險控制指標情況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有關業務許可。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無法達標,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熈钔I整頓;
。ǘ┲付ㄆ渌麢C構托管、接管;
。ㄈ┏蜂N經營證券業務許可;
(四)撤銷。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L險準備:由于各項業務存在一定風險并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所以應按各項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準備并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使得各項業務的風險準備均有對應的凈資本來支撐。
。ǘ┟舾行苑治觯褐冈诒3制渌麠l件不變的前提下,研究單個或者多個因素的變化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可能產生的影響,并判斷是否會導致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預警標準或規定標準。
。ㄈ┴搨⒘鲃迂搨褐笇ν庳搨,不含代買賣證券款。
(四)資產、流動資產:指自身資產,不含客戶資產。
。ㄎ澹┗蛴胸搨褐高^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者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六)一種證券:指一個發行人發行的股票、債券或其他證券;其中,在不同市場發行的股票不屬于一種證券,應分開計算。
。ㄆ撸┐娉霰WC金項目:指證券公司由于交收時差產生的應收款項以0及存放在其他單位的押金。
(八)重大業務:指經過測算,可能導致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4
第一條 為保證基金管理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客戶及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公司及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 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 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職員;
。2)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 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與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并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6)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第四條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第五條 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在業務管理制度上,做到了業務操作流程的科學、合理和標準化,并要求完整的記錄、保存和嚴格的.檢查、復核;在崗位責任制度上,內部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1)投資控制制度
、偻顿Y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投資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與項目組成員有不同人員擔任,人員之間保證相互獨立。
、谕顿Y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并審定資產配置比例,并評判各投資項目;項目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范圍內,負責項目篩選、項目立項、項目調研和項目分析報告。
、劢剐钥刂。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明示股權投資過程中各種禁止性行為。
、芏嘀乇O控和反饋。投資部負責人對項目組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控;審計部門進行事后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并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賴栏駡绦袊医y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酃菊鎸、全面、及時地記載各項業務,充分發揮會計的核算監督職能,確保信息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建立完整的業務臺賬系統,并通過業務臺賬系統和會計核算系統交叉印證,防止出現帳外經營、賬目不清等問題。
、苤贫送晟频臋n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莨窘⒇敭a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強化資產登記保管工作,確保公司及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3)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確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5)審計制度
公司設立了審計部門,負責公司的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為的調查程序和處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為的監察。
第六條 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了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信息及時送交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條 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風險控制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第八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投資回報,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本指引。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國有控股企業由國資委和國資委提名的董事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按照法定程序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風險,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企業風險一般可分為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等;也可以能否為企業帶來盈利等機會為標志,將風險分為純粹風險(只有帶來損失一種可能性)和機會風險(帶來損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全面風險管理,指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二)進行風險評估;
。ㄈ┲贫L險管理策略;
。ㄋ模┨岢龊蛯嵤╋L險管理解決方案;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系統,指圍繞風險管理策略目標,針對企業戰略、規劃、產品研發、投融資、市場運營、財務、內部審計、法律事務、人力資源、采購、加工制造、銷售、物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通過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執行的規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第七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努力實現以下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一)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
。ǘ┐_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
。ㄈ┐_保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四)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
。ㄎ澹┐_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八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注重防范和控制風險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和危害,也應把機會風險視為企業的特殊資源,通過對其管理,為企業創造價值,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 企業應本著從實際出發,務求實效的原則,以對重大風險、重大事件(指重大風險發生后的事實)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為重點,積極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全面推進,盡快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其他企業應制定開展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可先選擇發展戰略、投資收購、財務報告、內部審計、衍生產品交易、法律事務、安全生產、應收賬款管理等一項或多項業務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單項或多項內部控制子系統。通過積累經驗,培養人才,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中。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建立風險管理三道防線,即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為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為第二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第三道防線。
第二章 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第十一條 實施全面風險管理,企業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本企業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 在戰略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戰略風險失控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ㄒ唬﹪鴥韧夂暧^經濟政策以及經濟運行情況、本行業狀況、國家產業政策;
(二)科技進步、技術創新的有關內容;
。ㄈ┦袌鰧Ρ酒髽I產品或服務的需求;
(四)與企業戰略合作伙伴的關系,未來尋求戰略合作伙伴的可能性;
(五)本企業主要客戶、供應商及競爭對手的有關情況;
。┡c主要競爭對手相比,本企業實力與差距;
(七)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ò耍┍酒髽I對外投融資流程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第十三條 在財務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并至少收集本企業的以下重要信息(其中有行業平均指標或先進指標的,也應盡可能收集):
。ㄒ唬┴搨、或有負債、負債率、償債能力;
。ǘ┈F金流、應收賬款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重、資金周轉率;
。ㄈ┊a品存貨及其占銷售成本的比重、應付賬款及其占購貨額的比重;
(四)制造成本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
(五)盈利能力;
。┏杀竞怂恪①Y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ㄆ撸┡c本企業相關的行業會計政策、會計估算、與國際會計制度的差異與調節(如退休金、遞延稅項等)等信息。
第十四條 在市場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ㄒ唬┊a品或服務的價格及供需變化;
。ǘ┠茉、原材料、配件等物資供應的充足性、穩定性和價格變化;
(三)主要客戶、主要供應商的信用情況;
(四)稅收政策和利率、匯率、股票價格指數的變化;
。ㄎ澹撛诟偁幷摺⒏偁幷呒捌渲饕a品、替代品情況。
第十五條 在運營風險方面,企業應至少收集與本企業、本行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ㄒ唬┊a品結構、新產品研發;
。ǘ┬率袌鲩_發,市場營銷策略,包括產品或服務定價與銷售渠道,市場營銷環境狀況等;
(三)企業組織效能、管理現狀、企業文化,高、中層管理人員和重要業務流程中專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經驗;
。ㄋ模┢谪浀妊苌a品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流程和環節;
(五)質量、安全、環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蚱髽I內、外部人員的道德風險致使企業遭受損失或業務控制系統失靈;
(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自然災害以及除上述有關情形之外的其他純粹風險;
(八)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的監管、運行評價及持續改進能力;
。ň牛┢髽I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六條 在法律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ㄒ唬﹪鴥韧馀c本企業相關的政治、法律環境;
。ǘ┯绊懫髽I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
。ㄈ﹩T工道德操守的遵從性;
。ㄋ模┍酒髽I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貿易合同;
。ㄎ澹┍酒髽I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
。┢髽I和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企業應對收集的風險管理初始信息和企業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三個步驟。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應由企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實施,也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協助實施。
第二十條 風險辨識是指查找企業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經營活動及其重要業務流程中有無風險,有哪些風險。風險分析是對辨識出的風險及其特征進行明確的定義描述,分析和描述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風險發生的條件。風險評價是評估風險對企業實現目標的影響程度、風險的價值等。
第二十一條 進行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應將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定性方法可采用問卷調查、集體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管理層訪談、由專人主持的工作訪談和調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統計推論(如集中趨勢法)、計算機模擬(如蒙特卡羅分析法)、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事件樹分析等。
第二十二條 進行風險定量評估時,應統一制定各風險的度量單位和風險度量模型,并通過測試等方法,確保評估系統的假設前提、參數、數據來源和定量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和準確性。要根據環境的變化,定期對假設前提和參數進行復核和修改,并將定量評估系統的估算結果與實際效果對比,據此對有關參數進行調整和改進。
第二十三條 風險分析應包括風險之間的關系分析,以便發現各風險之間的自然對沖、風險事件發生的正負相關性等組合效應,從風險策略上對風險進行統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評估多項風險時,應根據對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對目標的影響程度的評估,繪制風險坐標圖,對各項風險進行比較,初步確定對各項風險的管理優先順序和策略。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對風險管理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價,以便對新的風險和原有風險的變化重新評估。
第四章 風險管理策略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策略,指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圍繞企業發展戰略,確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風險管理有效性標準,選擇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轉換、風險對沖、風險補償、風險控制等適合的風險管理工具的總體策略,并確定風險管理所需人力和財力資源的配置原則。
第二十七條 一般情況下,對戰略、財務、運營和法律風險,可采取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換、風險控制等方法。對能夠通過保險、期貨、對沖等金融手段進行理財的風險,可以采用風險轉移、風險對沖、風險補償等方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不同業務特點統一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即企業愿意承擔哪些風險,明確風險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并據此確定風險的預警線及相應采取的對策。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要正確認識和把握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糾正忽視風險,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講條件、范圍,認為風險越大、收益越高的觀念和做法;同時,也要防止單純為規避風險而放棄發展機遇。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與收益相平衡的原則以及各風險在風險坐標圖上的位置,進一步確定風險管理的優選順序,明確風險管理成本的資金預算和控制風險的組織體系、人力資源、應對措施等總體安排。
第三十條 企業應定期總結和分析已制定的風險管理策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結合實際不斷修訂和完善。其中,應重點檢查依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和風險控制預警線實施的結果是否有效,并提出定性或定量的有效性標準。
第五章 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管理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如:關鍵風險指標管理、損失事件管理等)。
第三十二條 企業制定風險管理解決的外包方案,應注重成本與收益的平衡、外包工作的質量、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以及防止自身對風險解決外包產生依賴性風險等,并制定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應滿足合規的'要求,堅持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企業制定內控措施,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性決定;
(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ㄈ┙瓤嘏鷾手贫。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條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ㄋ模┙瓤刎熑沃贫。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五)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六)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企業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ㄆ撸┙⒅卮箫L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八)建立健全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形成由企業決策層主導、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采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六章 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以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大決策、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為重點,對風險管理初始信息、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關鍵控制活動及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采用壓力測試、返回測試、穿行測試以及風險控制自我評估等方法對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根據變化情況和存在的缺陷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貫穿于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準確、完整,為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三十八條 企業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
第三十九條 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各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檢驗,要根據本指引第三十條要求對風險管理策略進行評估,對跨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進行評價,提出調整或改進建議,出具評價和建議報告,及時報送企業總經理或其委托分管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包括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在內的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并開展。
第四十一條 企業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對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出具風險管理評估和建議專項報告。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實施情況、存在缺陷和改進建議:
。ㄒ唬╋L險管理基本流程與風險管理策略;
。ǘ┢髽I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建設;
。ㄈ╋L險管理組織體系與信息系統;
。ㄋ模┤骘L險管理總體目標。
第七章 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主要包括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對于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即指國資委,下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形成高效運轉、有效制衡的監督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應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人數應超過董事會全部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獨立于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并向股東(大)會提交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工作報告;
(二)確定企業風險管理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批準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企業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風險管理現狀,做出有效控制風險的決策;
。ㄋ模┡鷾手卮鬀Q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五)批準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鷾蕛炔繉徲嫴块T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ㄆ撸┡鷾曙L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ò耍┡鷾曙L險管理措施,糾正和處理任何組織或個人超越風險管理制度做出的風險性決定的行為;
(九)督導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
(十)全面風險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可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由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召集人應由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擔任。該委員會成員中需有熟悉企業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備風險管理監管知識或經驗、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董事。
第四十七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ǘ⿲徸h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ㄈ⿲徸h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ㄋ模⿲徸h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綜合報告;
。ㄎ澹⿲徸h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六)辦理董事會授權的有關全面風險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企業總經理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偨浝砘蚩偨浝砦械母呒壒芾砣藛T,負責主持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設立專職部門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責。該部門對總經理或其委托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芯刻岢鋈骘L險管理工作報告;
。ǘ┭芯刻岢隹缏毮懿块T的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ㄋ模┭芯刻岢鲲L險管理策略和跨職能部門的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并負責該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對該風險的日常監控;
。ㄎ澹┴撠煂θ骘L險管理有效性評估,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改進方案;
。┴撠熃M織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ㄆ撸┴撠熃M織協調全面風險管理日常工作;
。ò耍┴撠熤笇А⒈O督有關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全資、控股子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ň牛┺k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條 企業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應符合《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在風險管理方面,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制定監督評價相關制度,開展監督與評價,出具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 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及各業務單位在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中,應接受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ㄋ模┳龊帽韭毮懿块T或業務單位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
(五)做好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有關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子系統;
。ㄆ撸┺k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通過法定程序,指導和監督其全資、控股子企業建立與企業相適應或符合全資、控股子企業自身特點、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八章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將信息技術應用于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儲、加工、分析、測試、傳遞、報告、披露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向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輸入的業務數據和風險量化值的一致性、準確性、及時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對輸入信息系統的數據,未經批準,不得更改。
第五十五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能夠進行對各種風險的計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測試;能夠實時反映風險矩陣和排序頻譜、重大風險和重要業務流程的監控狀態;能夠對超過風險預警上限的重大風險實施信息報警;能夠滿足風險管理內部信息報告制度和企業對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實現信息在各職能部門、業務單位之間的集成與共享,既能滿足單項業務風險管理的要求,也能滿足企業整體和跨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綜合要求。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確保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和安全,并根據實際需要不斷進行改進、完善或更新。
第五十八條 已建立或基本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應補充、調整、更新已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尚未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應將風險管理與企業各項管理業務流程、管理軟件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實施、同步運行。
第九章 風險管理文化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注重建立具有風險意識的企業文化,促進企業風險管理水平、員工風險管理素質的提升,保障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六十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增強員工風險管理意識,將風險管理意識轉化為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促進企業建立系統、規范、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第六十一條 企業應在內部各個層面營造風險管理文化氛圍。董事會應高度重視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總經理負責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日常工作。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成為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骨干。
第六十二條 企業應大力加強員工法律素質教育,制定員工道德誠信準則,形成人人講道德誠信、合法合規經營的風險管理文化。對于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及違反道德誠信準則的行為,企業應嚴肅查處。
第六十三條 企業全體員工尤其是各級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通過多種形式,努力傳播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牢固樹立風險無處不在、風險無時不在、嚴格防控純粹風險、審慎處置機會風險、崗位風險管理責任重大等意識和理念。
第六十四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與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相結合,有利于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風險意識,防止盲目擴張、片面追求業績、忽視風險等行為的發生。
第六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崗前風險管理培訓制度。采取多種途經和形式,加強對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流程、管控核心內容的培訓,培養風險管理人才,培育風險管理文化。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中央企業中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由經理辦公會議代行本指引中有關董事會的職責,總經理對本指引的貫徹執行負責。
第六十七條 本指引在中央企業投資、財務報告、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風險管理配套文件另行下發。
第六十八條 本指引的《附錄》對本指引所涉及的有關技術方法和專業術語進行了說明。
第六十九條 本指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公司基金托管與運營外包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基金托管機構的選擇、評定、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運營外包機構的選擇、評定、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托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具備托管資格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機構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托管機構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六條 外包服務機構是指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外包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
第七條 外包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二章 托管機構遴選與管理
第八條 公司所管理的產品原則上都應選定托管機構進行托管,如不進行托管的,應在基金合同中進行約定,并建立獨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托管機構遴選工作,遴選工作應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ㄒ唬⿲俚亟洜I:原則上應當滿足基金的托管機構、托管賬戶與基金注冊地需保持一致。
(二)資質管理:托管機構需具備托管資質,托管機構的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ㄈ┵M率合理:托管機構的費率不得高于同期市場平均水平。
。ㄋ模﹨f議合規:管理人和托管機構必須簽訂標準的托管協議。
。ㄎ澹﹥瓤匾幏叮和泄軝C構具有完善的內控機制與操作規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泄軝C構需要滿足我方劃款對于時效性的要求。
。ㄆ撸┫到y支持:托管機構須有相應的IT系統滿足管理人的業務需求(如有需求)。托管機構需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如有需求)。
。ò耍﹫F隊配備:托管機構需設有專門基金托管部門,并配備專業的托管團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ň牛┵Y金安全:托管機構需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十)場地安全:托管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條 公司托管機構的評定流程如下:
。ㄒ唬┖Y選:必須在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中進行選擇,前期需對托管機構進行全面了解和溝通,綜合比較確定托管機構。
(二)反饋:向擬合作的托管機構提供托管機構評估問題清單,由托管機構按要求列明資質和相關條件,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公司。
。ㄈ┰u估:根據托管機構提供的問題清單反饋中提及的費率等關鍵因素以及前期溝通了解掌握的信息進行綜合評估。
。ㄋ模┻x定:根據綜合評估情況,選定托管機構。
第十一條 托管機構選定后,相關部門(綜合管理部門與合規部門)應負責托管協議的起草、審定工作,協議中應明確托管機構的如下義務:
。ㄒ唬┩泄軝C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托管機構的固有財產應當獨立于基金財產,托管機構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ǘ┕降貙Υ涔芾淼牟煌鹭敭a;
。ㄈ┌踩9芑鹭敭a;
(四)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ㄎ澹⿲λ泄艿牟煌鹭敭a分別設置賬戶,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六)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八)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ň牛⿲鹭攧諘媹蟾妗⒅衅诤湍甓然饒蟾娉鼍咭庖;
。ㄊ⿵秃、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一)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ㄊ┗鹜泄軝C構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托管協議正式簽署后,公司綜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應負責后續對接工作,包括不限于:根據托管機構提供的資料清單,進行托管賬戶的開立或委托托管機構進行托管賬戶的開立;負責開戶資料及印鑒卡片等重要憑證的保管;督促托管機構按照托管協議要求履行托管職責。
第三章 外包機構的遴選與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開展業務外包應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外包實施規劃,外包活動范圍應與公司經營水平相適宜。
第十四條 公司可委托外包機構辦理基金份額(權益)登記。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保證登記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可開立注冊登記賬戶,用于基金投資人認(申)購資金、贖回資金和分紅資金的歸集、存放與交收,并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
第十五條 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可委托外包機構辦理估值核算,辦理估值核算業務的機構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要求,保證估值核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十六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外包遴選工作,遴選工作應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ㄒ唬┢放朴绊懥Γ和獍鼨C構應品牌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ǘ┩獍Y質:外包機構應為按照《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的要求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的機構
。ㄈ┻\營團隊:外包機構應擁有穩定、專業的運營團隊。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托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的團隊,外包業務與基金托管業務團隊之間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范潛在的利益沖突。
。ㄋ模㊣T系統:外包機構應擁有穩定、專業的系統開發和運維團隊,系統配置完善,并且有持續優化的意愿,做好風險隔離,并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數據。
(五)風控機制:外包機構應風控機制完備,并與托管業務進行辦公場所與團隊隔離。外包機構應具備開展外包業務的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審慎評估外包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沖突,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范利益輸送。
(六)資源源投入:費率合理,并有意愿加大資源投入力度開展長期業務合作。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包的評定流程如下:
。ㄒ唬┍M職調查:公司在委托外包機構開展外包活動前,應根據備選外包機構的范圍,對其人員配備、防火墻制度、業務隔離措施、利益輸送防范措施、軟硬件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過往業績、按時定期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和外包運營情況報告等情況進行全面、現場調查。
。ǘI務談判:公司XX部門與運營外包機構成員洽談詳細業務操作流程、費率及協議等重要因素,并達成一致意向。
。ㄈ┻x定:根據實際考察結果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運營外包機構,并經合規部門審定后簽訂書面外包服務合同及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協議條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應獨立于外包機構的自有財產。外包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2.外包機構應對提供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保證提供外包業務的`不同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之間、外包業務所涉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與外包機構其他業務之間的賬戶設置相互獨立,確保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的安全、獨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
3.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托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 的團隊與業務系統,外包業務與基金托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范潛在的利益沖突。
4.辦理私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開立銷售結算資金歸集賬戶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5.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各參與方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責。協議內容應包括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反洗 錢義務履職及責任劃分、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等。
第十八條 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九條 外包合同簽訂后,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雙方根據項目運營實際情況,確認基金涉及的相關外包業務流程。
第二十條 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階段,公司應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定期與托管機構和運營外包機構召開例會,定期溝通,了解托管機構是否合規運作,同時托管機構應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托管報告;了解運營外包機構的人員配備情況、業務操作的專業能力、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等基本運作情況,保證滿足業務發展的實際需求。
第二十二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根據簽訂的托管協議及外包服務協議,不定期考察托管機構及運營外包機構是否嚴格按合同履行其義務和職責,如若發現未履行或履行不嚴格,可對其發出口頭或書面的警告,情節嚴重的,可發送公函或律師函。
第二十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應對外包業務報送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外包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和外包運營情況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7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本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動,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本公司所擔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的數據為準。
第六條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信息查詢。
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對所獲取的私募基金非公開披露的全部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ㄈ┗痄N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ㄋ模┗鸬耐顿Y情況;
。ㄎ澹┗鸬馁Y產負債情況;
。┗鸬耐顿Y收益分配情況;
。ㄆ撸┗鸪袚馁M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ò耍┛赡艽嬖诘睦鏇_突;
。ň牛┥婕八侥蓟鸸芾順I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條私募基金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ㄒ唬┕_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ㄋ模┻`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禽d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ò耍┓、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向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應當盡量采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第十三條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ㄒ唬┗鸬幕拘畔ⅲ夯鹈Q、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征等;
。ㄋ模┗鸬哪技谙蓿簯d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如有);
。┗鸷贤闹饕獥l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收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如有);
。ò耍┗鸸芾砣俗罱甑恼\信情況說明;
(九)其他事項。
第四章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半年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項目投資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等信息。
第十六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ㄒ唬┗鹜顿Y項目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如有);
。ǘ┩顿Y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ㄈ┗鸬呢攧涨闆r;
。ㄋ模┩顿Y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五)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鸷贤s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ǘ┩顿Y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兏鸸芾砣嘶蛲泄苋说;
。ㄋ模┕芾砣说姆ǘù砣恕绦惺聞蘸匣锶耍ㄎ纱恚、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鹗找娣峙涫马棸l生變更的;
。ㄆ撸┗鸫胬m期變更或展期的;
。ò耍┗鸢l生清盤或清算的;
。ň牛┌l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ㄊ┗鸸芾砣、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一)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二)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第十八條基金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上傳信息披露相關制度文件。
第十九條基金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頻度:
基金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基金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每半年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發生第十七條約定的重大事項發生后應在重大事項發生后【90】日內向投資者披露臨時報告。
第二十條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渠道
基金應當以書面方式或郵件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基金管理人設立專門部門負責信息披露事項,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ǘ┗鸸芾砣藨敹ㄆ趯拘畔⑴豆芾碇贫鹊膶嵤┣闆r進行自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改正。
。ㄈ┪唇浕鸸芾砣耸跈啵魏蝹人不得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和媒體發布、披露基金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ㄋ模┡浜闲畔⑴妒聞肇撠熑诵畔⑴断嚓P工作,并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四條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責任:
。ㄒ唬┬畔⑴妒聞肇撠熑耸枪九c投資者、基金業協會的指定聯絡人。
。ǘ┴撠熜畔⑴断嚓P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為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設立專門的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
(三)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經基金管理人授權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負責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聯系,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投資者,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基金委派代表的責任:
(一)基金委派代表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基金報告公司經營、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及時和完整,并在該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
(二)基金委派代表有責任和義務答復基金關于涉及基金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基金其他情況的咨詢,以及投資則、監管部門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基金委派代表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基金委派代表指定的人員代行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職責。
第七章責任追究與處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發生以下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致使基金的信息披露違規,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將根據有關員工違紀處罰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降職、撤職、辭退等形式的處分;
給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相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畔蟾媪x務人發生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造成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時的;
(二)泄漏未公開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的;
。ㄈ┧鶊蟾婊蚺兜男畔⒉粶蚀_,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交易價格的;
(五)其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違規或失職行為。
第二十九條依據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的,基金應當將處理結果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聘請的外部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基金信息,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基金投資者、實際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法配合基金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基金提供內幕信息的,基金有權予以拒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8
1、起草、審查和修改公司各類法律文書,對總公司、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提出法律意見;
2、擬定和審核公司各類合同、協議;
3、代表公司處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4、協辦客戶的資信情況調查及調查報告的撰寫;
5、負責公司部門、員工投訴事宜的調查、反饋,并提出處理意見;
6、 負責為公司應收賬款的清欠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協助公司貸后管理員、資金管理員督促客戶及時還款,負責應收賬款逾期四期以上的清欠管理;
7、負責主辦或協辦疑難賬款的法務清收及相關訴訟工作。
8、 對公司各部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違反總公司、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督促有關部門予以整改,并向上級及時反映;
9、組織實施對公司員工的.法律宣傳、培訓;
10、 為公司的運營提供法律咨詢及提出法律建議;
11、負責、協助公司危機事件和重大糾紛的處理。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發揮效用,確保募集資金項目盡快達產達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制度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第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ǘ┰诨鸷贤屑s定轉讓的條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八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九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 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二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三章 特定對象調查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十四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ㄒ唬┩顿Y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ǘ┴攧諣顩r,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ㄋ模┩顿Y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詳見附件一。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七條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制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侥蓟鸬拿Q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
。ㄈ┧侥蓟鹜泄苋嗣Q(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ò耍┩顿Y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ㄊ唬┟鞔_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采取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ㄒ唬┕_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ㄈ┮匀魏畏绞匠兄Z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ㄋ模┛浯蠡蛘咂嫱平榛穑`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ㄎ澹┑禽d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阂赓H低同行;
(七)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ň牛┓伞⑿姓ㄒ、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ㄒ唬┕_出版資料;
。ǘ┟嫦蛏鐣姷男麄鲉巍⒉几、手冊、信函、傳真;
。ㄈ┪唇浹s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四)海報、戶外廣告;
(五)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簿W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ò耍┪唇浱囟▽ο笳{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ň牛┓、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并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托管風險、基金委托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ǘ┧侥蓟鹜顿Y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第二十四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ㄒ唬﹥糍Y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ǘ┙鹑谫Y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五條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后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行為,加強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的管控,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未經批準和授權,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股東/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沖突人應做好內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沖突事項的回避工作。
第四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直系親屬均納入防控監督范圍),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利益沖突人不得未經批準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二章內幕信息、利益沖突的界定
第五條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對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產生較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尚未公開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上正式公開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資者報告的事項。
利益沖突是指,相關人士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將要投資、可能投資或已經投資的標的.企業存在共同投資關系、投資或被投資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基金資產價值的事項。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內幕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研究決定的重大業務中的保密事項;
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戶的合同、協議、投資建議書、財務數據等;
公司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其他經股東會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三章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
第七條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或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第八條內幕信息知情人分為內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內部任職的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的內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職,但能獲知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和單位作為公司內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內幕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镜亩、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獲悉內幕信息、或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單位和人員:
(三)上述(一)、(二)項下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ㄋ模┙浌蓶|會會議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條 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尚未披露前,應嚴格將信息的知情范圍控制到最小。
第十條 內幕信息公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應將載有內幕信息的文件、光盤、錄音帶等資料妥善保管,不準借給他人閱讀、復制,不準交由他人代為攜帶、保管。內幕信息知情人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電腦儲存的有關內幕信息資料不被調閱、拷貝。
第十一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前,不得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利。
第十二條 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布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將有關內幕信息的內容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播。
第十三條 由于工作原因,經常從事有關內幕信息的部門或相關人員,在有利于內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應具備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第十四條 公司需加強內部的事前提示,在召開公司內部重要會議前,應明確內幕信息的范圍內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后果,必要時應要求參會人員簽署《保密提示函》。
第十五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將知曉的內幕信息對外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降職降薪、沒收非法所得、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以及適當的賠償要求,以上處分可以單獨或并處。
第十六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利用內幕信息操縱股價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本制度規定進行內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受到公司、行政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罰的,公司將把處罰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章公司相關人員利益沖突的回避
第十八條 公司利益沖突人,非經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也不得將應屬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資機會歸己方所有。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上述期間內明確提示公司其與交易事項存在利益沖突,并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條 如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確需發生此類交易的,該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應再投資決策時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和不定期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買賣股票或股權投資情況和利益沖突人是否回避情況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記錄。
第六章內幕交易及利益沖突回避防控考核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須將本制度所列內容納入內部考核評價體系,并作為考評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三條 考核的標準如下:
。ㄒ唬┕緝炔扛鞑块T及相關人員是否遵守本制度相關要求;
(二)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買賣股票或股權投,是否進行利益沖突回避情況;
。ㄈ┦欠襁`反信息披露、利益沖突回避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敏感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前述人員直系親屬內部交易、利益沖突未回避情況實行問責追究,問責追究方式包括:
。ㄒ唬┱]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ㄈ┩B毞词;
(四)經濟處罰;
。ㄎ澹┙獬齽趧雨P系;
。┰V訟;
(七)移交司法;
。ò耍┓煞ㄒ幰幎ǖ钠渌绞。
以上規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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