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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的辦法

時間:2024-11-09 20:29:34 偲穎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印章管理的辦法(通用18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印章管理的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印章管理的辦法 1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印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二)登記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并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發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的辦法 2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維護企業形象和合法權益,實現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特制定本辦法。所有用印手續均按照本辦法履行簽字審核手續。

  二、印章的分類:

  公司的印章根據用途、類別分為: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章。

  三、具體內容:

  (一)管理:

  1.各類印章的使用須嚴格登記程序,完成審批手續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規定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資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權拒印。

  2.任何情況不得攜出各類公章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確須將印章帶出,需提交申請,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承擔一切責任。

  3.各類公章的保管人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違規用章。

  4.保管人員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人代管,雙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續。

  (二)各類印章的使用范圍:

  1.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圍:

  1、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資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協議;

  6、員工的調動、任免及聘用。

  2.財務專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三)各類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的保管與使用:

  (1)公司公章由人力行政部經理負責保管與使用。

  (2)使用公章須履行登記手續,由經辦人至人力行政部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寫明用印事由,并經直接經理審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3)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等,經由總經理審閱批準,人力行政部經理同意后方可加蓋印章。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

  2、公司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的保管與使用:

  (1)公司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經理負責保管;法人章由財務部出納負責保管。

  (2)公司財務專用章與法人章不得交與銀行出納員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財務需要用到財務專用章與法人章外,其他事項必須經過財務部經理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法人章用印須履行登記手續,由經辦人至財務部填寫

  《法人章使用登記表》寫明用印事由,并經直接經理,總經理審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四、失職責任

  由于審批人的過錯決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過錯行為履行蓋章手續而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或者由公司酌情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印章管理的辦法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行政印章包括學校印章和校內印章。

  學校印章是指“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印章(以下稱簡紅印)、“華北水利水電大學”鋼印(以下簡稱鋼印)、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學校各類專用印章。

  校內印章是指學校行政系統各二級單位(部、處、室、中心、學院及研究機構)及下屬科室印章。

  第二章行政印章的刻制、啟用及銷毀

  第三條

  學校印章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刻制。

  第四條

  學校處級部門行政印章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學校機構成立或者更名的有關文件統一辦理刻制手續。因工作需要確需刻制行政業務專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各處級部門通過學校辦公信息管理平臺提出申請,經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后,由校長辦公室登記并出具介紹信,方可刻制。

  第五條

  處級部門行政印章及各類行政業務專用章刻制完成后,由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發文后正式啟用。科室行政印章刻制完成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

  學校所屬的無職級科研機構的印章,應當由其所掛靠學院或者部門通過學校辦公信息管理平臺提出申請,經學校科技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到校長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刻制完成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

  校內印章因使用磨損、變形、損壞需要更新的,所屬處級部門應當提出刻章申請,到學校校長辦公室辦理“申請刻制印章介紹信”,持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印章。

  第八條

  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者換用新印章的,啟用印章部門應當及時交回原印章,由學校統一封存或者銷毀。科室印章由所屬處級部門負責封存或者銷毀工作。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廢舊印章。

  第三章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九條

  學校印章由校長辦公室負責管理。

  各處級部門行政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印章管理和使用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各無職級科研機構印章由其所掛靠學院或者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

  使用學校行政印章應當嚴格把關,保證每次用印的正確性和必要性。各二級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印章管理辦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時應當嚴格履行審批制度,實施用印登記管理制度,對用印事由、用印單位、批準人、經辦人、用印日期等進行詳細登記備查。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均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非專管人員不得隨意動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準權的領導審批,審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二條

  印章管理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隨意亂放,不得借用,原則上不能攜帶出單位以外使用,確保印章安全。印章遺失的,應當及時報告校長辦公室。

  第十三條

  未經處級部門負責人批準,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確因故不在工作崗位時,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代管,并辦好交接手續。印章管理人員有工作變動的,應當及時上交印章,部門負責人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員,做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校內印章原則上只限在校內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協議、擔保等事宜,否則無效。對違反印章管理辦法而給學校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用印時應當檢查印章與落款名稱是否一致,保證落款與印章相同;印章應當加蓋在發文日期中間偏上位置,騎年蓋月,上不壓正文,端正、清晰。

  第十六條

  不得在空白憑證或者空白紙張上簽章。

  第四章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及范圍

  第十七條學校各部門辦理業務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應當填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印章蓋發申請單”(下稱用印單),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學校印章不對個人使用。教職工和學生個人確需用印的,應當由其所在部門或者業務所屬部門委派專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學校紅印主要適用于學校行政文件、各種獎勵證書、學生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向上級機關及校外有關單位、部門報送的各種材料、報表等,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基層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各類介紹信的開具,及其他需加蓋學校行政印章的材料。

  (一)學校行政文件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公文簽發用印。

  (二)各處級部門向上級及校外相關部門報送計劃任務書、統計報表、審查表、申報表等各種文檔材料(報表),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三)各類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學歷證明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電大辦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四)各類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教務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電大辦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五)招生錄取通知書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六)以學校名義簽署的一般合同書、協議書等,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對以學校名義簽署的重大合同書、協議書等,除履行上述手續及合同管理規定外,還需校長審批。

  (七)使用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學校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八)以學校名義頒發的各類獎狀、榮譽證書,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九)申報省級及以上各類科研項目、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成果報獎等用印,由學校科技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十)考察、訪問、出國留學(因公、因私)、旅游人員的相關材料,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外事辦公室或者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學校印章的,由相關部門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提供相應資料,校長辦公室審核后用印:

  1.以學校名義正式發文的榮譽證書、聘任證書用印,以文件為準;

  2.以學校名義對外聯系工作、生產實習、證明身份的介紹信,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到校長辦公室辦理學校介紹信及用印;

  3.教師工作證、教職工收入證明、職稱評審材料及專業技術職務聘書補辦等,由學校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

  4.具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籍的各類學生的學生證用印,由學校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負責人審核簽名,并提供學生名冊;

  5.學生畢業生登記表、繼續教育畢業生資格審查表用印,分別由學校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

  6.申報省級以下各類科研項目、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成果報獎等用印,由學校科技處負責人審核簽字;

  7.檔案館查閱出具的已畢業學生的學籍、學歷、成績等證明材料,由學校檔案館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二十條

  學校鋼印主要適用于教師工作證、職稱證件、各級各類(包括全日制、繼續教育、電大辦)學生的學生證、畢業證、學位證、結業證、肄業證等證件原件的照片壓印。

  使用學校鋼印,由各部門統一造冊,填寫用印申請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學校鋼印應當與學校紅印同時使用,不得獨立使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適用于各類學生畢業證、各類聘書、學校重大合同及協議、報表、授權委托書等。

  使用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相關部門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后,到校長辦公室用印。重大合同及協議使用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應當經過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需要使用校行政印章的,參照以上程序辦理。非日常性事務使用校行政印章印,均需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

  第五章專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專用印章是學校及有關部門履行專項業務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術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教師職務中級評審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籍管理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科研及技術服務合同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科研管理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招生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財務專用章”等。

  第二十四條

  專用印章只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圍。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分別負責管理使用相應專用印章。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專用印章的管理辦法和使用程序,并嚴格遵照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的辦法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地領取和保管

  第二條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第三條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四條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五條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章印章地使用

  第六條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第七條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八條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九條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條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十一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二條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三條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四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五條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四章責任

  第十六條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第十七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印章管理的辦法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所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以本所名義發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的辦法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項目技術資料專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術資料專用章是項目部進行技術資料管理的一種認證標識。

  第二章印章的制發

  第三條印章的刻制。項目部印章為矩形,尺寸為53mm×27mm,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統一刻制。

  第四條印章的頒發、啟用。印章刻制完畢,由企業管理部留取印模登記、備案。工程開工后,由項目經理到企業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手續完備,方可正式啟用。

  第五條刻印流程:

  分公司提出申請(附印模)

  主管領導審批

  企業管理部刻印備案

  項目部領用備案

  項目部使用登記

  項目部撤銷/印章損壞交回企業管理部

  企業管理部封存/銷毀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印章的保管。項目技術資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以保證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一、項目技術資料專用章必須由一名責任心強的同志(原則上為項目責任工程師)負責管理,并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備案。印章管理人員必須遵守保管、使用印章的制度和紀律。項目經理是項目印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二、必須嚴格履行用印審批手續,即用印人須按要求填寫用印單,經項目經理審批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員發現程序不符合規定、手續不具備、超越權限審批等現象,有權拒絕蓋章,否則,發生問題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

  三、印章管理人員對所保管印章要經常檢查,定期清洗,細心保護,保證印章的使用效果良好。

  四、如發現印章損壞或丟失,項目部應立即報告企業管理部,查明情況,及時處理。

  第七條印章的使用。使用印章一定要嚴格制度,以防出現弊端。

  一、使用范圍。項目技術資料專用章適用于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資料往來及項目技術資料等,不得用于分包合同、租賃合同、材料采購協議等合同性文件。

  二、印章使用。印章的.正常使用均由印章專管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動用。若專管人員外出,則由項目經理指定臨時代管人代管,并做好交接記錄。

  三、認真審閱。印章管理人員對用印文書內容必須認真審閱,方可蓋章。

  四、詳細登記。登記項目主要有:時間、編號、內容、用印數、蓋印人姓名等。

  五、蓋印正規。蓋出的各種印章,圖形要清晰,印章位置要端正、恰當,要做到上不壓正文,下壓年、月、日,即騎年蓋月。

  第八條公司企業管理部每年定期檢查各項目部印章的管理、登記及使用情況,項目部印章使用審批單(用印單)要妥善保存以備檢查。

  第九條因印章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損害公司信譽的,對印章管理人員及負責人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印章的停用

  第十條項目部應在本項目竣工驗收后,將印章交回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并辦理印章停用手續,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一條由于工程中途停工等原因造成的印章停用,項目部應配合企業管理部認真做好停用的善后工作。

  一、由項目經理報企業管理部審定停止使用印章的處理辦法。

  二、書面正式通知有關單位、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印章停用的時間。

  三、印章停用后,應由企業管理部進行封存。項目重新啟動后,辦理相關手續,重新使用印章。

  第十二條出現印章被損毀、遺失的情況時,應立即向企業管理部報告,并做出書面說明。如印章遺失,需于5日內在公眾媒體上發布遺失印章作廢聲明;如印章損毀,經企業管理部同意后予以更換,舊印章收回。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印章管理的辦法 7

  第一條為加強對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或者其他組織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和個體工商戶、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統稱單位或者機構)的規范名稱章,以及冠以規范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審驗等專用章。

  第四條本省對公章實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制度。

  第五條從事公章刻制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并設有單獨的公章刻制間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庫房或者保險柜;

  (二)有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條從事公章刻制業務,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從事私章刻制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日內將字號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等情況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備案。

  第七條需要刻制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將單位或者機構設立的批準文件、登記證書和要求刻制公章的證明,以及載明公章的名稱、形狀、規格尺度、材質、使用的文字和字體、排列的方法及其順序等內容的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經公安部門對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情況核實并將信息錄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由該單位或者機構委托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刻制。

  需要跨省、市、縣刻制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須持單位或者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前款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刻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辦理刻制公章手續。

  第八條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刻制公章,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公安部門核實的.、通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輸的內容刻制公章,并將刻制公章的名稱、數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內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備查。

  (二)承制的公章只限本單位工作人員在營業工場內刻制,不得轉讓、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式樣、數量、規格制作公章,符合國家規定的印章質量規范;成品應當嚴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三)不得以未經公安部門核實和信息登錄的材料刻制公章。

  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發現其他印章刻制經營單位違反前款規定刻制公章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第九條單位或者機構的規范名稱章只準刻制一枚;合同、財務、審驗等專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須用阿拉伯數字區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可以另刻制鋼質規范名稱章一枚。

  第十條因單位或者機構名稱變更或者公章損壞,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刻制手續;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廢,并予以封存或者銷毀。

  公章被搶、被盜或者因其他原因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原辦理刻制公章材料核實的公安部門如實報告,并在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原公章作廢;需要重新刻制的,憑作廢聲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刻制手續。

  重新刻制的公章應當與原公章有明顯的區別。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機構需要刻制專門用于公務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等有關人員印章(包括簽名章)的,憑居民身份證和單位證明函到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刻制。公章刻制經營單位應當對刻章的有關材料登記造冊備查。

  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員印章加強規范管理,有關人員調離崗位時應當予以收繳。

  第十二條公章刻制經營單位改變字號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辦證的公安部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

  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辦證的公安部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私章刻制經營單位改變字號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備案。

  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公章刻制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公安部門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申請從事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辦理刻制公章有關材料的核實、信息登錄以及印章刻制經營單位的有關備案事項;

  (三)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管理制度,確保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并為公眾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四)指導、監督印章刻制經營單位建立和落實印章刻制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五)依法處理違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從事公章刻制業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經核準開業后,擅自改變相關設施、設備或者拒不落實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致使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三)印章刻制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向公安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或者備案手續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補辦相關手續。

  (四)需刻制公章單位或者機構提供虛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刻制公章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公章刻制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刻制的公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予以收繳。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公章刻制經營單位,是指已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可以從事公章刻制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印章刻制經營單位,包括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和從事私章刻制業務的經營者。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公安廳發布的《浙江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印章的價值判斷:

  一是看使用者。無論是官印還是私印,為名人使用或名家鐫刻的都十分珍貴。官印是國家行政官爵等級制度的象征,存世稀少,價格昂貴,在民間很難覓到。

  二是看年代。在材質、工藝相同的情況下,年代越早其收藏價值越高,但同時還應參考存世量的多少來決定其價值的高低。

  三是看品相。印章很講究品相,要求字圖清晰,邊飾無損。因此,有殘缺的印章在價值上就大為遜色。此外,傳世品印章的價值一般高于出土印章的價值。

  四是看材質。印章所選用的材料多種多樣,比較珍貴的有金、瑪瑙、玉石、象牙、犀角等材料,其次是銅、鐵、竹木等。

  五是看印紐工藝。工藝精細的印紐自然比工藝簡單的價值高。

  六是看用途。按印章的款式內容可分為姓名章、成語章、年號章、收藏章、齋館章、謎語章等。一般來說,收藏章、齋館章、謎語章多為名人名家所擁有,具有專門用途,價值高于一般姓名章或成語章。

  印章管理的辦法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地領取和保管

  第三條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第四條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五條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六條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章印章地使用

  第七條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第八條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九條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十條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十二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四條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六條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四章責任

  第十七條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印章管理的辦法 9

  為進一步加強我司協同辦公信息化管理,規范電子印章在電子公文及其他材料中的使用和管理,保證文件資料傳輸的安全、合法、有效,提高辦公效率,結合我司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電子印章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依附在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關聯,可用來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者的身份,同時能夠保證簽署的文件內容完整性,并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的陳述事實的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電子印章指公司行政、合同、法人、工會、紀委、黨委印章,和下屬各分、子公司行政、合同、法人印章及各部室印章。

  第三條

  電子印章主要用于集團公司及我司內部往來正式文件、函件、報告、請示及報表資料等,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有同等效力。原則上所有合同文本及對外報送的正式文件、函件等不能使用電子印章。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下屬各分、子公司、作業區。

  第二章電子印章管理

  第五條

  我司電子印章由集團公司信息中心負責制作,我司辦公室為信息中心對口聯系部門,負責根據我司機構設置及變化情況,結合各機構部室實際業務開展情況,向信息中心申請制作、變更、或銷毀電子印章。各部門如需新增、變更、或銷毀電子印章時,須向辦公室提出正式申請,由辦公室統一向信息中心申請辦理。

  第六條

  我司電子印章保管與實物印章保管一致,即公司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法人印章由辦公室保管;各分、子公司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法人印章由辦公室及分、子公司各保管一套;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保管。

  第七條

  電子印章應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且存放電子印章的電腦必須設置開機密碼,并定期更換,同時必須安裝殺毒軟件及防火墻等網絡防護軟件。存放電子印章的電腦在不用時應關機,在管理人員離開電腦時,必須將電腦鎖定(win+L)。

  第八條

  電子印章管理人員必須謹記使用密碼,電子印章使用密碼不能更改,遺失后對應的電子印章即作廢,須重新制作。

  第九條

  所有電子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妥善保管電子印章。若因管理不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印章管理人員及部門主要領導負責。

  第三章電子印章使用

  第十條

  電子印章的使用遵循“謹慎使用,嚴格審批”的原則。電子印章使用的審批可通過協同辦公系統用印審批流程發起,公司級行政印章、法人印章等需經公司領導審批,部門級印章由部門負責人審批,批準用印的負責人應嚴格把關,必須對用印的后果負責。

  第十一條

  電子印章管理人員在使用電子印章前需認真學習《協同辦公系統電子印章使用手冊》及《協同辦公系統電子印章使用注意事項》,并按要求使用,確保電子印章使用的正確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條

  電子印章必須在安全的環境下使用,即電子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人員在有保障的`電腦上使用,嚴禁電子印章隨意復制到其它電腦或U盤、移動硬盤、存儲卡等存儲設備中使用。

  第十三條

  原則上電子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人員使用,如遇電子印章管理人員請假、出差等原因不在崗而又急需使用電子印章時,在電子印章管理人員或主管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可由其他人員代為使用,但必須確保使用過程有人監督,保證電子印章使用的真實和安全。在電子印章管理人員回到崗位后,應及時更改保存電子印章的電腦密碼,杜絕其他人員盜用電子印章。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辦公室為我司電子印章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司電子印章使用指導及監督。

  第十五條

  各使用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使用,在使用過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辦公室反映。

  第十六條

  辦公室將定期對各部門電子印章使用環境、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對因電子印章保管或使用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相關規定提出考核意見并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的辦法 10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正常的業務往來,維護公司印章、介紹信的嚴肅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公司行政印章、行政介紹信的使用范圍和具體要求。

  第三條公司辦公室是公司行政印章、業務用章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行政用印、行政介紹信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行政印章使用范圍

  (一)以公司名義的行政發文;

  (二)以公司名義上報的各類報表、簽署的有關協議以及委托書、訴狀、公函等;

  (三)頒發的獎狀、證書等;

  (四)各類專業人員職稱與晉級證書;

  (五)需要加蓋公司行政印章的'書面材料;

  (六)介紹信和另有規定的用印。

  第五條用印要求

  (一)公司行政印章的用印、保管由公司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按保密工作要求,印章保管需存柜加鎖,嚴格管理;

  (二)公司行政印章保管者,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蓋印章,更不得隨意將印章帶出辦公室,或交他人拿走使用;

  (三)確需使用公司印章,按照用印程序,先由子公司、部門的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用印;

  (四)用印者要在用印登記簿上逐項按要求填寫完整,做到用印件件有據。

  第六條印章刻制與頒發

  (一)刻制印章需部門提出申請,報公司管理部審核批準后,到公司辦公室辦理刻章手續;

  (二)刻制印章必須詳細寫明印章的名稱、式樣和規格;

  (三)啟用印章必須行文、注明正式啟用日期并附印模式樣;

  (四)機構變更或撤并,新的印章頒發啟用后,舊印章必須及時交回公司辦公室,保存一段時間后,經請示領導批準后銷毀;

  (五)印章頒發、須留存印模,存檔備查;

  (六)頒發印章,須辦理領用手續,領用人持單位證明領取并簽字。

  第七條介紹信使用范圍

  (一)參觀、考察、訪問學習使用;

  (二)出差、外調使用;

  (三)其它需要開具的介紹信。

  第八條介紹信使用要求

  (一)開具公司介紹信、必須先由子公司、公司各部門開據介紹信,并經有關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到公司辦公室換取公司介紹信;

  (二)介紹信必須注明用信人的姓名、身份、人數、詳細事由及有效期限,不準開據空白介紹信;

  (三)辦理機動車赴京介紹信,須寫明車型、車號、司機姓名和事由,經本單位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后到集團辦公室審核、換信。

  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起草并執行。

  第十條子公司行政印章、業務用章、介紹信使用要求,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印章管理的辦法 11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訂本制度。

  一、印章定義

  公司印章主要指:集團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項目部及駐外辦事機構相關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合同章、財務章等印章。

  二、各類印章管理的范疇

  刻制、使用、保管、更換及廢止。

  三、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規定

  (一)公章的刻制

  1、公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章刻制的規定,并經重慶市公安局備案(集團下屬單位由注冊地公安局備案)。

  2、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董事長或集團行政部門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后交集團辦公室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法規和制度。

  3、各分公司、子公司、項目部及駐外辦事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經常務副總裁或負責人批準后,送交集團辦公室核準刻制并備案。

  (二)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與集團行政辦公室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履行《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已經使用的需自通知當日補辦理領取手續)

  2、單位公章:集團公司公章由董事長指定的專人負責保管。各分公司、子公司、項目部、駐外辦事機構及集團直屬部門有需蓋集團公章的文件、資料等,需先到集團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對外的需董事長簽字同意,對內的需經辦人簽字同意,經集團公司常務副總裁或董事長簽字同意后方能加蓋公章(董事長已簽發的集團紅頭文件除外)。蓋章后經手人應在《公章使用登記薄》上簽字。集團行政部門應將《公章使用申請表》與《公章使用登記薄》同期留檔。

  各分公司、子公司、項目部、駐外辦事機構的公章由董事長任命的分公司、子公司經理、駐外辦事機構負責人或者指定的專人負責保管。具體使用管理可參照集團公司的上述管理辦法。但每次使用,必須在《公章使用登記薄》簽字。《公章使用登記薄》由各分公司、子公司、駐外辦事機構辦公室負責留檔備查。

  3、合同章:集團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合同章由辦公室負責人保管,主要用于簽訂各類合同使用。蓋章前須先到集團公司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合同章使用申請表》,后將董事長親筆簽署的合同與法務部門的審查意見書,一并交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簽批。經手人需將簽批后的`申請表交由集團辦公室,并在《合同章使用登記薄》簽字。集團行政部門需將《合同章使用申請表》與《合同章使用登記薄》同期留檔備案。

  4、財務章:集團公司的財務專用章由董事長指定的財務人員專人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專用章由董事長指派到各公司的財務中心人員專人保管,其使用辦法按財務中心規定執行。

  5、法人代表私章:法人代表私章由財務中心或財務中心派駐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董事長簽發或財務中心負責人已審批同意后方可蓋章。

  6、其他職能部門章:其他職能部門章,原則上不對外,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按照制度嚴格規定使用該章。使用后交集團公司行政部門備案。

  四、公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印章廢止申請單》并呈集團公司辦公室核實,報集團公司常務副總裁或董事長批準后,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人統一廢止或繳銷。需交政府職能部門銷毀的,交給職能部門。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印章廢止申請單》,呈相關部門負責人,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意見后,交由集團公司辦公室按批示處理。若是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登報聲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印章廢止申請單》,寫明更換原因并呈分管領導批后,交由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如需要新印章,應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五、印章保管人的責權范疇

  對于集團公司和各分公司、子公司、項目部、駐外辦事機構印章的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公司行政部門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綜合性管理,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集團公司和下屬各單位各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由于在實際工作中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的條件,所以必須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被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對公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次要責任。而對未經領導批準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次要責任。

  3、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被允許使用權力,因此財務章的保管人對財務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負次要責任。而對未經批準的公章使用,經手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次要責任。

  4、法人代表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員,出納員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董事長或財務中心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款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5、未經批準嚴禁將公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私章獨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需帶這些印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遇要辦理工商等年檢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6、公司高、中層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并及時歸還。

  7、如遇需要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部門負責人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但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后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按情節共同負責。

  8、印章管理人員因公因私外出1天以上的,事前應銜接好工作是否用印的事宜。必要時,應將所管印章交給領導指定的人暫時保管,并辦理好交接手續。

  9、印章保管人如工作變動或離職,單位應明確新的印章保管人員與其辦理交接手續。印章交接必須在行政部門負責人的監督下進行。交接記錄上必須有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三位的簽名和手印。該手續存檔備查。

  10、所有印章的使用,都必須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公司印章只適用于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11、印章使用申請人及管理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使用印章,如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附則

  1、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負責本制度的修訂及完善。

  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印章管理的辦法 12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身份和權力的證明。蓋有公司印章的文件,是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文件,同時意味著公司對文件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有效、正確地使用,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以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發生,特制定本印章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使用范圍

  公司的印章是指公司公章、發票章、財務章、法人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嚴格按本制度的規定使用,不得違反本制度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公司對內簽發的文件。

  2、公司對外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資料及股東出資證明。

  6、員工崗位變更通知、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等。

  7、員工的勞動合同、任免聘用。

  8、對外經濟合同、合作協議、承諾書、擔保函等。

  (二)公司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個人名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三)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財務資料、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四)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公司出具的發票、收據等票據業務。

  三、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公章和法人個人名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財務部負責人:負責財務專用、發票專用的印章使用審批工作。

  (三)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表。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按照印章使用規則,監督所保管印章的使用。

  四、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管理。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2、為保證資金賬目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人員應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各出一人。

  (二)印章的使用

  1、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申請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圍,經總經理同意后方可用章。

  2、公章的使用由印章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表格,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由總經理簽字后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方可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后,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簽批后,派專人陪同方可帶出。印章外借期間,借用人與陪同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共同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6、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訂單、介紹信、委托書、擔保函等,經專門合同文書審批流程,通過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文書,應注意用印單位名稱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蓋章印記圖形清晰。)

  7、公司員工私人辦理各種收入證明、工作證明等,由總經理審批,符合要求后在行政部辦理并執行申請審批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文書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明材料,按申請審批制度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各種事項必須有記錄,記錄事項包括印章名稱、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無誤,應當專項上鎖存放,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崗位變更,應及時向總經理上交印章,或者按總經理指定的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印章完好,蓋出印記清晰。

  6、印章保管有遺失、盜用、偷換的,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部和總經理報告,并登記備案配合查處。涉及刑事犯罪的,因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五、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六、印章違規使用的處理辦法

  1、公司員工違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規定,依照員工手冊及公司管理制度,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2、印章管理員因使用公章不當而造成公司損失的,依照員工手冊及公司管理制度,視情節和后果追究其相應責任。非印章管理人員違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當使用印章,一經發現應與印章管理員承擔同等的責任。

  七、附則

  1、本制度作為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經過公司民主程序審議通過后由總經理簽署,向全體員工公示之后開始實施。

  2、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附《印章用印登記表》。

  印章管理的辦法 13

  第一章總則

  1、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2、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第四章印章的領取與保管

  1、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2、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4、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鑒使用簽批單》,征得其部門主管同意,并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六章印章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范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印鑒使用簽批單》后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匯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銀行印鑒章管理

  一、印鑒章保管要求

  1、二枚印鑒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鑒章。

  2、上班時間,印鑒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鑒章必須放入柜,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鑒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注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鑒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進行登記。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準后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鑒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后,予以刻制。

  第八章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章違紀處理

  1、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簽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匯總存檔。

  第十章附則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印章管理的辦法 14

  為保證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單位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印章包括:

  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二條、刻印

  1、新部門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黨政辦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工作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刻制、更換印章申請表》經局務會同意后,黨政辦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我局均采用圓章)。

  第三條、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局黨政辦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辦理印章簽收手續,填寫《印章登記表》并備案。

  2、公章由黨政辦主任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黨政辦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分管領導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涉及到合同、工資異動、人事調動蓋章的,必須要主要領導同意并簽字,方可蓋章。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單位計財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4、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5、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四條、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準后交由黨政辦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準并簽批遺失處理辦法后,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單位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分管領導核準后,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并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五條、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于單位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黨政辦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單位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計財科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嚴禁公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單位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帶離單位。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局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單位印章出差的,須經局長或黨委書記審批并及時歸還。

  第八條、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領導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九條、單位印章只適用于與單位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單位利益之行為。

  第十條、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單位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印章管理的辦法 15

  一、縣政府印章用印管理

  (一)縣政府發文和縣委、縣政府聯合發文加蓋縣政府印章,必須經縣長簽發后方可蓋章。非正式文件確需加蓋縣政府公章,須經縣長或分管縣長簽字同意,方可加蓋。

  (二)以縣政府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報告、請示等公文,須經縣長簽字后,方可蓋章。

  (三)以縣政府名義對鄉鎮或縣直單位發放的`通知,須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或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蓋章。

  (四)各類證件、報表、證明需加蓋縣政府公章,須經縣長或分管縣長簽字同意后,方可蓋章。

  (五)機要科必須嚴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報告簽字程序,發現一起未經批準的私自蓋章行為,嚴肅追究機要科長責任。

  二、縣政府辦公室印章用印管理

  (一)縣政府辦公室發文和兩辦聯合發文加蓋縣政府辦公室印章,必須經辦公室主任簽發后方可蓋章。非正式文件確需加蓋縣政府辦公室公章,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簽字同意,方可加蓋。

  (二)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向上級機關和縣領導報送的報告、請示等公文,須經辦公室主任簽字后,方可蓋章。

  (三)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對鄉鎮或縣直單位發放的通知,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蓋章。

  (四)各類報表、證明需加蓋政府辦公室公章,須經辦公室分管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蓋章。

  (五)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向財政及其它單位出具的有關財務方面的報告,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分管財務主任簽字后,方可蓋章。

  (六)縣政府辦公室印章由文書科負責保管和管理。文書科必須嚴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報告簽字程序,發現一起未經批準的私自蓋章行為,嚴肅追究文書科長責任。

  三、印章保管

  (一)縣政府印章由機要科長負責保管,縣政府辦公室印章由文書科長負責保管;

  (二)印章必須存放在牢固可靠的專柜內,妥善保管;

  (三)凡印章出現遺失或不當存放情況,將依法依紀追究機要科長、文書科長責任。

  印章管理的辦法 16

  第一條為完善基金會的制度建設,規范用章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印章使用的嚴肅性,維護基金會的公益形象,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章程》以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會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統一報批(報備)經批準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會發文啟用,并報送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由基金會對外發布相關公告。

  第三條所有印章由專人妥善保管,實行印章使用登記簽批制度。基金會會章由辦公室保管及用印;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別由會計和出納保管并按規定使用。平日隨用隨鎖,假日加封。不得將印章帶離辦公室。特殊情況,確需攜帶的,須經主管領導書面批準。

  第四條公文用印,憑簽發人的簽字用印。用印人憑領導簽發的文件或用印批條,由印章保管人按規定用印。

  第五條基金會會章的.使用,由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根據工作需要授權秘書長批簽,若理事長和秘書長因公外出時,由指定負責人批簽。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領導明確批示后的財務活動。

  第六條凡以基金會名義對上、對外行文、發函,或者簽署具有法律責任的合同、協議,必須加蓋基金會印章。嚴禁在空白信箋或空白介紹信上用印章。

  第七條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時,除履行規定的手續外,印章管理人員應負責印模制作監督及用后及時收回、按規定進行銷毀。

  第八條未經相應批準程序使用印章或偽制印章,要追究當事人的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印章管理的辦法 17

  目的:

  加強公司印章管理,保障業務工作安全而高效。

  范圍:

  公司各部門

  權責:

  財務部負責公司印章保管和監印,對印章遺失和誤用負不可推卸的責任。

  內容:

  一、印章的種類

  1.印鑒: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業務專用印章。

  2.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在公司范圍內有效應)。

  3.簽字章:刻有公司領導簽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規定

  1.與公司發展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單位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印鑒。

  2.以公司名義對機關、企事業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范的核決等蓋公司印鑒或領導簽字章。

  3.因公司業務需要而以部門名義在授權范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范的核決文件由領導簽署的,蓋公司印鑒或部門章。

  4.各部門在以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及對于公共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三、印章的`監印

  1.公司印章由財務部負責人監印。

  2.業務專用章得由公司領導指定監印人。

  3.領導簽字章由領導指定監印人。

  4.部門章得由部門負責人監印。

  5.印信帶出外用應完善借用手續和指定監印人,監印人對印章使用負責。

  四、印章蓋用

  1.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以主管領導核準后,連同審核的文件文稿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對未經領導審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五、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告外,并應依法公告作廢。

  印章管理的辦法 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地領取和保管

  第三條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第四條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五條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六條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章印章地使用

  第七條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第八條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九條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十條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十二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四條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六條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四章責任

  第十七條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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