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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辦

時間:2024-07-17 16:40:57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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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辦法15篇[精華]

印章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一、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此辦法適用于百利集團的印章管理。本辦法未盡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請集團總經理或集團董事長裁決。

  二、集團董事會授權由財務部全面負責公司總部的印章(各類印章共計20枚)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銷售管理部經理處存放公司總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長簽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時間備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條,所有單據由銷售管理部經理事后轉交集團財務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準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經過批準后的雕刻申請,統一由采購部辦理。

  第三章 印章的領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

  八、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級人員每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見附件1),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各類印章使用應具備的條件及審核權限應為:

  (一)、集團總部:

  1.各類行政章僅限于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①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專用章;②上海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③廣州市白云韋卓辦公家具廠合同專用章;④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經銷單合同經部門經理、分管系統總監/副總審核批準后蓋章;直銷單合同(含系統銷售單等直接與甲方簽署的)一律需評審(經法務專人評審條款,財務經理評審價格及付款方式,制造副總評審貨期,銷售總監綜合評審),最終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將合同遞財務,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市場部所有對外行為均需蓋章。

  銷售合同蓋章時,須有訂貨產品清單,且報價審核后的附件(單價、金額等)需體現審核過程,即要有審定人的簽名,否則不予以蓋章。

  3.公章(含①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②上海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③廣州市白云韋卓辦公家具廠;④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⑤百利文儀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的使用:適用于以公司名義發文情況下,經總經辦審核,集團總經理簽署,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部分合同需加蓋公章情況下,公章使用權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①“甄玉嬋”兩枚;②“梁納新”兩枚;③“梁敏寧”兩枚)的使用:適用于簽發支票、文件等,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征得同意后也可辦理。

  5.董事長簽名章(大、小各一枚):適用于需其簽名的文件以及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納稅申報表等;原則上須經其書面確認(使用《印章使用單》)后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確認(應有記錄),事后補簽單。

  (二)、各下屬公司:

  1.各類行政章僅限于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財務→財務)。

  2.合同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合同章)的使用:銷售人員簽訂合同、訂購單,須有各部門總監的簽名方可蓋章;采購部使用合同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后方可蓋章。

  3.公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間各類證明文件需有各部門總監簽名方可蓋章,投標書的加蓋章需各分公司總經理簽名后方可蓋章,采購部使用公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后方可蓋章。

  4.人力資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名后蓋章。

  十、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通過審批后的銷售訂單遞至財務蓋章,無特殊情況一般規定五分鐘內給予落實。

  十一、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十二、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團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十五、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 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進行整理后交財務部歸檔。

  十七、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單》(見附件2),注明事項,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由區域經理級以上(含)人員攜帶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集團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集團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五章 印章的作廢和銷毀

  十九、印章的作廢包括不適用作廢、磨損作廢、遺失作廢等。

  二十、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毀申請,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見附件3)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準后方能銷毀。

  第六章 責 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辦報告。

  二十二、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二十三、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總經辦。

印章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印章的使用范圍及使用審批程序,明確印信的管理、審批與使用責任,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企業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各類專用章、部門印章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

  第四條實行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印章使用按制度辦理,事先必須經過本企業法定代表人批準或授權人批準;批準手續不完備,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第二章公章

  第五條公章使用范圍:

  (一)企業上報下發的文件;

  (二)定期財務報告、審計、統計報表;

  (三)情況匯報、經驗介紹材料;

  (四)對外投資、擔保、抵押、貸款合同;

  (五)其他相關文件或材料。

  第六條公司下發的文件,企業向各級政府和行業管理機關上報的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后,可以加蓋公章。

  第七條公司定期財務報告、財務統計報表,經財務總監審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后,可以加蓋公章;企業定期財務報告、統計報表經企業財務負責人審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后,可以加蓋公章。

  第八條企業外發、上報的情況匯報、經驗介紹材料,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后,可以加蓋公章。

  第九條企業公章由公司行政部專人保管,凡用印材料必須登記編號、存底,并且與用印會簽單一同保存,由印章管理員負責保管。保管人不準隨意委托他人代為蓋印,也不準給空白信件蓋印。更不準沒經批準加蓋印章。

  第十條加蓋公章的`文字材料的行文及格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三章專用章

  第十一條專用章的種類:

  本辦法所指專用章包括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

  第十二條合同專用章

  (一)合同專用章使用范圍:

  1、產品買賣合同;

  2、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3、加工承攬合同;

  4、財產租賃合同;

  5、倉儲保管合同;

  6、借款合同;

  7、財產保險合同;

  8、貨物運輸合同;

  9、供用電、水、汽、熱力合同;

  10、其他有關合同。

  (二)合同專用章管理:

  1、合同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正式簽字后,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

  2、為保證合同的正常運轉,合同印章管理員應在公司合同管理員遞送來的、經會簽審批的合同上用印,其他人員遞送的合同一律不予用印。

  3、特殊合同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

  4、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嚴禁流散在其他人員手中。

  第十三條財務專用章

  (一)財務專用章使用范圍:

  1、轉賬與現金支票;

  2、各類匯款;

  3、各種匯票;

  4、發貨票、收據;

  5、稅務申報及繳納稅款單;

  6、借款協議及各種手續材料;

  7、其他相關文件、材料。

  (二)財務專用章的管理:

  1、財務專用章由出納員保管;

  2、使用公司財務專用章必須經公司財務總監批準或授權。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經濟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配合使用。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章由財務部門主管會計保管。

  第十六條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授權人簽字,不準隨意加蓋法定代表人章。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十七條公章、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印章保管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確定,并應與所在企業簽定印章使用管理責任狀,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公司印章保管人的聘用和解聘,須經總經理批準。

  第十九條印章平日隨用隨鎖,假日加封。要提高警惕,嚴防私用、盜用公章。

  第二十條印章原則上不準帶出企業,必須帶出時,須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同意,由印章保管員帶出使用。

  第二十一條印章丟失時要立即向公司報告。

  第二十二條凡在落款處加蓋的印章都要“齊年蓋月”。

  第二十三條與外單位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涉及權利、義務及經濟責任的文件,篇幅超過兩頁者,要在文件背面加蓋“騎縫章”。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四條若因印章管理人員失職造成印章被盜用或濫用,管理人員應負相應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視不同情況扣罰月薪10―50%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印章使用審批人由于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由本人承擔經濟責任,嚴重失職的經總經理批準可解聘,故意營私舞弊觸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地領取和保管

  第三條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第四條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五條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六條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章印章地使用

  第七條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第八條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九條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十條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十二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四條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六條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四章責任

  第十七條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印章管理辦法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所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 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以本所名義發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 /> --> sp; 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辦法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項目技術資料專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資料專用章是項目部進行技術資料管理的一種認證標識。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項目部印章為矩形,尺寸為53mm×27mm,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統一刻制。

  第四條 印章的頒發、啟用。印章刻制完畢,由企業管理部留取印模登記、備案。工程開工后,由項目經理到企業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手續完備,方可正式啟用。

  第五條 刻印流程:

  分公司提出申請(附印模)

  主管領導審批

  企業管理部刻印備案

  項目部領用備案

  項目部使用登記

  項目部撤銷/印章損壞交回企業管理部

  企業管理部封存/銷毀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 印章的保管。項目技術資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以保證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一、項目技術資料專用章必須由一名責任心強的同志(原則上為項目責任工程師)負責管理,并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備案。印章管理人員必須遵守保管、使用印章的制度和紀律。項目經理是項目印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二、必須嚴格履行用印審批手續,即用印人須按要求填寫用印單,經項目經理審批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員發現程序不符合規定、手續不具備、超越權限審批等現象,有權拒絕蓋章,否則,發生問題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

  三、印章管理人員對所保管印章要經常檢查,定期清洗,細心保護,保證印章的使用效果良好。

  四、如發現印章損壞或丟失,項目部應立即報告企業管理部,查明情況,及時處理。

  第七條 印章的使用。使用印章一定要嚴格制度,以防出現弊端。

  一、使用范圍。項目技術資料專用章適用于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資料往來及項目技術資料等,不得用于分包合同、租賃合同、材料采購協議等合同性文件。

  二、印章使用。印章的.正常使用均由印章專管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動用。若專管人員外出,則由項目經理指定臨時代管人代管,并做好交接記錄。

  三、認真審閱。印章管理人員對用印文書內容必須認真審閱,方可蓋章。

  四、詳細登記。登記項目主要有:時間、編號、內容、用印數、蓋印人姓名等。

  五、蓋印正規。蓋出的各種印章,圖形要清晰,印章位置要端正、恰當,要做到上不壓正文,下壓年、月、日,即騎年蓋月。

  第八條 公司企業管理部每年定期檢查各項目部印章的管理、登記及使用情況,項目部印章使用審批單(用印單)要妥善保存以備檢查。

  第九條 因印章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損害公司信譽的,對印章管理人員及負責人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條 項目部應在本項目竣工驗收后,將印章交回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并辦理印章停用手續,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一條 由于工程中途停工等原因造成的印章停用,項目部應配合企業管理部認真做好停用的善后工作。

  一、由項目經理報企業管理部審定停止使用印章的處理辦法。

  二、書面正式通知有關單位、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印章停用的時間。

  三、印章停用后,應由企業管理部進行封存。項目重新啟動后,辦理相關手續,重新使用印章。

  第十二條 出現印章被損毀、遺失的情況時,應立即向企業管理部報告,并做出書面說明。如印章遺失,需于5日內在公眾媒體上發布遺失印章作廢聲明;如印章損毀,經企業管理部同意后予以更換,舊印章收回。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印章管理辦法6

  第一條為加強對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或者其他組織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和個體工

  商戶、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統稱單位或者機構)的規范名稱章,以及冠以規范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審驗等專用章。

  第四條本省對公章實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制度。

  第五條從事公章刻制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并設有單獨的公章刻制間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庫房或者保險柜;

  (二)有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條從事公章刻制業務,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從事私章刻制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日內將字號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等情況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備案。

  第七條需要刻制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將單位或者機構設立的批準文件、登記證書和要求刻制公章的證明,以及載明公章的名稱、形狀、規格尺度、材質、使用的文字和字體、排列的方法及其順序等內容的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經公安部門對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情況核實并將信息錄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由該單位或者機構委托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刻制。

  需要跨省、市、縣刻制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須持單位或者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前款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刻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辦理刻制公章手續。

  第八條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刻制公章,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公安部門核實的、通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輸的內容刻制公章,并將刻制公章的名稱、數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內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備查。

  (二)承制的公章只限本單位工作人員在營業工場內刻制,不得轉讓、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式樣、數量、規格制作公章,符合國家規定的印章質量規范;成品應當嚴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三)不得以未經公安部門核實和信息登錄的材料刻制公章。

  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發現其他印章刻制經營單位違反前款規定刻制公章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第九條單位或者機構的規范名稱章只準刻制一枚;合同、財務、審驗等專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須用阿拉伯數字區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可以另刻制鋼質規范名稱章一枚。

  第十條因單位或者機構名稱變更或者公章損壞,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刻制手續;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廢,并予以封存或者銷毀。

  公章被搶、被盜或者因其他原因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原辦理刻制公章材料核實的公安部門如實報告,并在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原公章作廢;需要重新刻制的,憑作廢聲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刻制手續。

  重新刻制的公章應當與原公章有明顯的區別。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機構需要刻制專門用于公務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等有關人員印章(包括簽名章)的,憑居民身份證和單位證明函到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刻制。公章刻制經營單位應當對刻章的有關材料登記造冊備查。

  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員印章加強規范管理,有關人員調離崗位時應當予以收繳。

  第十二條公章刻制經營單位改變字號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辦證的公安部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

  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辦證的公安部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私章刻制經營單位改變字號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備案。

  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公章刻制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公安部門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申請從事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辦理刻制公章有關材料的核實、信息登錄以及印章刻制經營單位的有關備案事項;

  (三)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管理制度,確保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并為公眾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四)指導、監督印章刻制經營單位建立和落實印章刻制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五)依法處理違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從事公章刻制業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經核準開業后,擅自改變相關設施、設備或者拒不落實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致使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三)印章刻制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向公安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或者備案手續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補辦相關手續。

  (四)需刻制公章單位或者機構提供虛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刻制公章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公章刻制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刻制的公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予以收繳。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公章刻制經營單位,是指已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可以從事公章刻制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印章刻制經營單位,包括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和從事私章刻制業務的經營者。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公安廳發布的《浙江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印章的價值判斷:

  一是看使用者。無論是官印還是私印,為名人使用或名家鐫刻的都十分珍貴。官印是國家行政官爵等級制度的象征,存世稀少,價格昂貴,在民間很難覓到。

  二是看年代。在材質、工藝相同的情況下,年代越早其收藏價值越高,但同時還應參考存世量的多少來決定其價值的高低。

  三是看品相。印章很講究品相,要求字圖清晰,邊飾無損。因此,有殘缺的印章在價值上就大為遜色。此外,傳世品印章的價值一般高于出土印章的價值。

  四是看材質。印章所選用的材料多種多樣,比較珍貴的有金、瑪瑙、玉石、象牙、犀角等材料,其次是銅、鐵、竹木等。

  五是看印紐工藝。工藝精細的印紐自然比工藝簡單的價值高。

  六是看用途。按印章的款式內容可分為姓名章、成語章、年號章、收藏章、齋館章、謎語章等。一般來說,收藏章、齋館章、謎語章多為名人名家所擁有,具有專門用途,價值高于一般姓名章或成語章。

印章管理辦法7

  為了規范XX物流公章印鑒的刻制、使用、保管和銷毀等工作,規避公司的風險,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3.1行政部負責總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其他分支點有關印章的管理

  3.2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專用章的刻制、使用、管理;

  4.1.1公司需要刻制或變更公章印鑒的(非業務印鑒),須由行政部提出申請;報領導批準后,由行政部出具介紹信辦理準刻手續,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刻制。公章尺寸、形狀一律按照公司要求刻制。更換或變更公章的,須將原公章連同新印模一并上交行政部備案。

  4.2.2辦理企業工商、稅務、生產許可證等年檢資料;

  4.3.1報表、報告、開具介紹信、個人證明材料、辦理企業工商、稅務、生產許可證年檢資料、勞動合同、榮譽證書等用章,均須由用章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總經理批復方可用印。

  4.3.2其他需要加蓋公司公章的文件資料,未列入以上公章使用范圍的非常規用印文件,須由用章部門申請,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報總經理批準方可用印。

  4.4.1公章須設置專人進行管理,公章管理人員必須依照用印審批制度和審批結果進行用印,對符合使用條件的文件或材料加蓋公章,對印鑒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備案(附件二:紅旗物流公章使用登記表)。公章管理人員未經審批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代管公章;公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相關制度要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用印,公章管理人員對違規要求用印的,有權拒絕并及時向相關領導反饋。

  4.4.2需攜帶公章外出用印的,須由相關部門審核及行政部負責人批準的公章用印申請表方可外出用印。

  4.4.3公章應確保安全,放置在保險柜或上鎖的辦公柜內,隨用隨取,用完及時上鎖,確保印章安全。

  4.4.4公章管理人員嚴禁在空白文件、介紹信或憑證、報表用印。

  4.4.5公章管理人員在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時,需注明具體用途,并標注再次復印無效字樣。

  4.4.6用印時,用力適度,確保印鑒端正、清晰;印章要端正蓋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壓正文,下壓成文日期年、月、日4一7個字(即騎年蓋月)。

  4.5.2各分公司公章須由專人管理,公章管理人員信息須在行政部備案;因工作原因,公章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時,須在公章管理工作交接當日,將變動后人員信息報行政部備案(參見附件:公章管理人員信息備案表),并辦理公章移交手續。

  4.5.3各分公司公章管理人員必須依照用印審批制度和審批結果進行用印,對符合使用條件的文件或材料加蓋公章,對印鑒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備案。公章管理人員未經審批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代管公章;公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相關制度要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用印,公章管理人員對違規要求用印的,有權拒絕并及時向相關領導反饋。

  4.5.4需攜帶單位公章外出用印的,須由相關部門審核及行政管理部負責人批準的公章用印申請表,并由公章管理人員跟隨用印人員方可外出用印。

  4.5.5公章應確保安全,放置在保險柜或上鎖的辦公柜內,隨用隨取,用完及時上鎖,確保印章安全。

  4.5.6公章管理人員嚴禁在空白文件、介紹信或憑證、報表用印。

  4.5.7公章管理人員在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時,需注明具體用途,并標注再次復印無效字樣。

  4.5.8用印時,用力適度,確保印鑒端正、清晰;印章要端正蓋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壓正文,下壓成文日期年、月、日4一7個字(即騎年蓋月)。

  4.6.1嚴禁在任何擔保(如手機入網、收入證明等)上加蓋公章,特殊情況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用印。

  5.1未經批準,擅自刻制公章印鑒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批評、警告或并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后果嚴重的,解除其勞動合同;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2違反本辦法規定刻制公章印鑒的,對批準人處以500元——20xx元的罰款。

  5.3未經審批擅自使用公章印鑒或辦理私人事務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20xx元的罰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除其勞動合同;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4公章印鑒管理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使用印鑒,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100—3000元罰款,并由責任人承擔全部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除其勞動合同。

  5.5超越范圍使用印鑒的,視情節輕重,對批準人員和公章印鑒管理人員處以100—1000元罰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除其勞動合同。

  5.6對報批材料負有審核義務的部門未盡審查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對批準人員處以20xx元以下罰款,并由責任人承擔全部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除其勞動合同。

  5.7公章印鑒管理人員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印鑒使用審核、登記、移交、管理的,處以100元—20xx元罰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除其勞動合同。

  5.8 其他未盡事宜參照《XX物流有限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獎懲。

印章管理辦法8

  印章是國家黨政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證明其合法資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載體。

  依據《印鑄刻字業管理暫行規定》(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批準,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布)、《北京市刻字業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政府制定,1987年頒布實施,20xx年修正)、《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黨委、人大、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部門、政協、司法機關、軍事單位、民主黨派、企事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宗教團體以及其他組織需要刻制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報關章、發票專用章和其他業務專用章以及內設機構章等印章的,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取得《刻制印章通知書》(隨附加密芯片一枚)后,到公安機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印章刻制企業(名單詳見后附名錄)刻制(隨附芯片交到所選印章刻制企業收回)。

  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擊非法刻制、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有效保護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良好穩定的經濟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自今年5月20日以來,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個區縣陸續推行了新型防偽印章。為保證新型防偽印章推行工作順利進行,進一步加強印章管理,現就相關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區域內新刻制的上述印章應為新型防偽印章。

  二、新型防偽印章具有編碼防偽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要求,刻制13位印章編碼,可撥打“62078951、62078952”印章信息電話語音查詢熱線,查詢印章是否經公安機關審批備案。企事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宗教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刻制新型防偽印章時,必須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編碼;各級黨委、人大、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部門、政協、司法機關、民主黨派刻制新型防偽印章時,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自行選擇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編碼;鋼印不需刻制印章編碼。

  三、新型防偽印章采用內置芯片防偽技術。每枚印章章體內都置有加載相關審批信息的電子芯片,可由專用讀卡器讀取,并能驗證是否經過審批、是否系在具備資質的印章刻制企業刻制。目前公安機關已在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備了專用讀卡器。

  四、留存印章印鑒防偽備查。每枚印章在交付時都由印章刻制企業按規定制作印鑒留存卡,各方簽字確認后將印章印鑒掃描、上傳至公安機關。同時,紙質印鑒留存卡由用章單位自行妥善保管,必要時可向有關單位出證,保護印章使用單位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為使印章章面變形率滿足印章印鑒出證、鑒定工作需要,新型防偽印章章面應使用硬質材料。

  六、為防范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各單位的合法權益,提倡和鼓勵印章使用單位將本單位舊章換刻新型防偽印章。需換刻印章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和舊章到原審批公安機關辦理換刻審批手續。

  七、全市各印章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指定專人監管,專柜存放,嚴格用印審批手續,確保用印安全。

  八、嚴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偽造印章。如發現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印章刻制業務,以及未經公安機關審批非法刻制印章和偽造印章等行為的,應及時撥打市公安局舉報電話62366065舉報。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刻制、偽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偽造印章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刻制印章的`審批權限和各審批機關地址電話: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負責在京的中央、全國人大、政協、國務院各部委所屬機構;本市市屬各委、辦、局;本市各區、縣委,區、縣人大,區、縣政府;駐京軍事單位;中央和市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民主黨派、宗教團體;在國家工商總局和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內資企業;全國、全市性大型活動組委會,以及外省市單位來京刻制公章的審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負責外國駐華使館、代辦處,外國在京設置的企事業辦事機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刻制公章的審批。

  各分縣局治安支隊負責本轄區內市局審批權限以外刻制公章的審批。

  辦公地址及聯系電話: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北京市西城區德外新德街29號,聯系電話:62041919(新型防偽印章語音查詢熱線:62078951、62078952)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號,聯系電話:

  東城分局:金寶街頭巷52號東城區行政服務大廳,聯系電話:65258800——8111

  西城分局:西直門內大街275號,聯系電話:

  朝陽分局:朝陽區宵云路宵云里1號,聯系電話:84681181

  海淀分局:海淀區航天橋西銀都大廈,聯系電話:68465259、68465220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區八角西街服務大廳,聯系電話:68862749

  大興分局:大興區興華大街3段15號,聯系電話:81296071

  通州分局:通州區永順鎮前上坡村濱惠二街,聯系電話:69514065

  順義分局:順義區西單商場西側50米,聯系電話:81493373

  昌平分局:昌平區龍永路22號院4號樓,聯系電話:60718038

  房山分局:房山區良鄉鎮西路南大街16號,聯系電話:69368978

  門頭溝分局:門頭溝區濱河路72號,聯系電話:69859408

  平谷分局:平谷區林蔭北街13號,聯系電話:89994837

  懷柔分局:懷柔區開放路33號,聯系電話:696877227

  密云縣局:密云縣新東路285號,聯系電話:69069632

  延慶縣局:延慶縣東外大街70號,聯系電話:69140554

  燕山分局:燕山東風街東風派出所院內,聯系電話:69342026

  開發區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天華園一里二區53—2號,聯系電話:67870259

  印章審批應提交公安機關如下材料:

  1、刻制黨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關、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公章,應持有編制或人事等相關部門正式批準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上級單位介紹信。

  刻制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公章,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部際聯席會議不予刻制公章。

  2、刻制事業單位公章,應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舉辦單位介紹信。

  刻制事業單位各級內設機構公章,應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批準成立該機構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及該事業單位介紹信。

  3、刻制社會團體公章,應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登記管理機關或主管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4、刻制民辦非企業單位公章,應持《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伙或個體)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登記管理機關或主管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5、刻制基金會公章,應持《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或《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主管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6、刻制企業單位公章,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證明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親自辦理的,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經辦人應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辦理。

  刻制企業集團公章,應持《企業集團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母公司介紹信。

  刻制企業內設部門公章,應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加蓋企業法定名稱章的介紹信辦理。企業有權刻制人力資源、保衛等內設部門公章,刻制內設部門公章應符合工商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外國人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外文材料中文譯本。

  企業刻制冠具體名稱的項目部公章,應持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隸屬企業介紹信。

  企業刻制境外機構公章,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核發的中國企業境外機構批準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企業介紹信。

  企業刻制中外文對照的法定名稱章,應另行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外文譯本。

  企業變更名稱后重新刻制公章的,應加持工商局核發的《名稱變更通知》原件和復印件。

  7、駐京軍事單位刻制公章,應持上級政治、軍務、警務部門的刻制公章介紹信。

  8、外省、市單位來京刻制公章,應持所在地區縣以上公安機關證明信。

  外省市駐京聯絡處刻制公章,應持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介紹信。

  9、社會力量辦學學校刻制公章,應持《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10、電影、電視劇攝制組刻制公章,應持拍攝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拍攝單位介紹信以及證明拍攝資格的相關材料。

  11、報紙(期刊)編輯部刻制公章,應持新聞出版總署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主辦單位介紹信。

  12、律師事務所刻制公章,應持《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主管單位介紹信。

  13、刻制業主委員會公章,應持區縣街道辦事處及鄉鎮政府出具的《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單》、《印章刻制證明》,印章內容應當包括任期時限,有限期應與業主委員會任期相同,每屆業主委員會均要重新刻制印章。

  14、舉辦各種經貿、文體等臨時性活動需要刻制公章的,憑批準活動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及活動主辦單位介紹信。

  活動組委會公章,應刊明活動起止時間。

  15、銀行、證券、保險企業因工作需要需在籌備期間刻制印章的,需持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批準籌備的批準文件及相關部門介紹信。籌備用章應刊明籌備起止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16、刻制個體工商戶公章,應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經營者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無法親自辦理的,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經辦人應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經營者授權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辦理。

  17、刻制村民委員會公章,應持鄉(鎮)政府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介紹信辦理。

  上述印章的經辦人,應一律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法定名稱章只能刻制一枚、黨政機關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規格、樣式與正式印章等同;冠以法定名稱的機構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稱的業務專用章可以根據需要刻制多枚,但應在樣式上用編號、文字標注加以區別。

  審批時限:

  公安機關對符合刻制印章有關規定、手續齊全,即時辦理準刻手續。

印章管理辦法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行政印章包括學校印章和校內印章。

  學校印章是指“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印章(以下稱簡紅印)、“華北水利水電大學”鋼印(以下簡稱鋼印)、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學校各類專用印章。

  校內印章是指學校行政系統各二級單位(部、處、室、中心、學院及研究機構)及下屬科室印章。

  第二章行政印章的刻制、啟用及銷毀

  第三條學校印章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刻制。

  第四條學校處級部門行政印章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學校機構成立或者更名的有關文件統一辦理刻制手續。因工作需要確需刻制行政業務專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各處級部門通過學校辦公信息管理平臺提出申請,經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后,由校長辦公室登記并出具介紹信,方可刻制。

  第五條處級部門行政印章及各類行政業務專用章刻制完成后,由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發文后正式啟用。科室行政印章刻制完成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學校所屬的無職級科研機構的印章,應當由其所掛靠學院或者部門通過學校辦公信息管理平臺提出申請,經學校科技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到校長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刻制完成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校內印章因使用磨損、變形、損壞需要更新的,所屬處級部門應當提出刻.章申請,到學校校長辦公室辦理“申請刻制印章介紹信”,持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印章。

  第八條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者換用新印章的,啟用印章部門應當及時交回原印章,由學校統一封存或者銷毀。科室印章由所屬處級部門負責封存或者銷毀工作。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廢舊印章。

  第三章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九條學校印章由校長辦公室負責管理。

  各處級部門行政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印章管理和使用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各無職級科研機構印章由其所掛靠學院或者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使用學校行政印章應當嚴格把關,保證每次用印的正確性和必要性。各二級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印章管理辦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時應當嚴格履行審批制度,實施用印登記管理制度,對用印事由、用印單位、批準人、經辦人、用印日期等進行詳細登記備查。

  第十一條所有印章均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非專管人員不得隨意動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準權的領導審批,審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二條印章管理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隨意亂放,不得借用,原則上不能攜帶出單位以外使用,確保印章安全。印章遺失的,應當及時報告校長辦公室。

  第十三條未經處級部門負責人批準,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確因故不在工作崗位時,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代管,并辦好交接手續。印章管理人員有工作變動的,應當及時上交印章,部門負責人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員,做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校內印章原則上只限在校內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協議、擔保等事宜,否則無效。對違反印章管理辦法而給學校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用印時應當檢查印章與落款名稱是否一致,保證落款與印章相同;印章應當加蓋在發文日期中間偏上位置,騎年蓋月,上不壓正文,端正、清晰。

  第十六條不得在空白憑證或者空白紙張上簽章。

  第四章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及范圍

  第十七條學校各部門辦理業務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應當填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印章蓋發申請單”(下稱用印單),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學校印章不對個人使用。教職工和學生個人確需用印的`,應當由其所在部門或者業務所屬部門委派專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學校紅印主要適用于學校行政文件、各種獎勵證書、學生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向上級機關及校外有關單位、部門報送的各種材料、報表等,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基層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各類介紹信的開具,及其他需加蓋學校行政印章的材料。

  (一)學校行政文件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公文簽發用印。

  (二)各處級部門向上級及校外相關部門報送計劃任務書、統計報表、審查表、申報表等各種文檔材料(報表),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三)各類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學歷證明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電大辦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四)各類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教務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電大辦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五)招生錄取通知書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六)以學校名義簽署的一般合同書、協議書等,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對以學校名義簽署的重大合同書、協議書等,除履行上述手續及合同管理規定外,還需校長審批。

  (七)使用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學校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八)以學校名義頒發的各類獎狀、榮譽證書,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九)申報省級及以上各類科研項目、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成果報獎等用印,由學校科技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十)考察、訪問、出國留學(因公、因私)、旅游人員的相關材料,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外事辦公室或者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學校印章的,由相關部門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提供相應資料,校長辦公室審核后用印:

  1.以學校名義正式發文的榮譽證書、聘任證書用印,以文件為準;

  2.以學校名義對外聯系工作、生產實習、證明身份的介紹信,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到校長辦公室辦理學校介紹信及用印;

  3.教師工作證、教職工收入證明、職稱評審材料及專業技術職務聘書補辦等,由學校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

  4.具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籍的各類學生的學生證用印,由學校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負責人審核簽名,并提供學生名冊;

  5.學生畢業生登記表、繼續教育畢業生資格審查表用印,分別由學校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

  6.申報省級以下各類科研項目、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成果報獎等用印,由學校科技處負責人審核簽字;

  7.檔案館查閱出具的已畢業學生的學籍、學歷、成績等證明材料,由學校檔案館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二十條學校鋼印主要適用于教師工作證、職稱證件、各級各類(包括全日制、繼續教育、電大辦)學生的學生證、畢業證、學位證、結業證、肄業證等證件原件的照片壓印。

  使用學校鋼印,由各部門統一造冊,填寫用印申請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學校鋼印應當與學校紅印同時使用,不得獨立使用。

  第二十一條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適用于各類學生畢業證、各類聘書、學校重大合同及協議、報表、授權委托書等。

  使用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相關部門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后,到校長辦公室用印。重大合同及協議使用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應當經過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需要使用校行政印章的,參照以上程序辦理。非日常性事務使用校行政印章印,均需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

  第五章專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學校專用印章是學校及有關部門履行專項業務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術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教師職務中級評審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籍管理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科研及技術服務合同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科研管理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招生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財務專用章”等。

  第二十四條專用印章只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圍。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分別負責管理使用相應專用印章。

  第二十五條各相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專用印章的管理辦法和使用程序,并嚴格遵照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辦法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印章的使用,降低印章使用的風險,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總經理通過授權賦予一些部門對其部門(專業)印章的保管權和使用權。由被授權人填寫《印章管理登記表》(附表1)簽字領取印章,指定專人保管。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類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公司的印章刻制均須報分公司總經理審批。(見附表2:《印章刻制申請表》)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辦公室、業務部、倉儲物流等),由公司根據各部門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第六條未經總經理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公司各類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分類及適用范圍

  第七條印章的種類包括公司的行政印章、業務印章、因公使用的`私人印章。

  第八條行政印章是指公司的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業務印章是指倉庫使用的發貨章、收貨章,結算用的收訖、付訖章等。

  第九條公司的行政公章對外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證明、簽訂協議、合同及用于對內發布公文等。具體適用范圍如下:

  1、授權書:僅限于“授權經銷商代表好孩子投標”,“授權經銷商在特定區域銷售好孩子產品”,“授權廣告公司使用好孩子相關標志”三種授權書;

  2、提貨證明:僅限于分公司領取總公司以郵寄或零擔方式發送之物品時,承運方要求證實“好孩子公司”身份的提貨證明;

  3、身份證明:指對經銷商(終端賣場、母嬰店、零售網點)出具的身份證明及因公需要對員工個人出具的身份證明;

  4、電信證明:僅限于“辦公電話開戶、移機、過戶”及“辦公電話清單打印”等;

  5、人才招聘廣告;

  6、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材料證明;

  7、廣告制作品收貨單;

  8、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內部獎勵與處罰通知;報送或下達各類業務計劃、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等;

  9、員工調動、任免聘用、勞動合同、協議等人事資料及檔案;

  10、其他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第十條公司的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是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相應業務工作而專項使用的公章,對外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具體適用范圍如下:

  1、財務專用章:用于支票、財務報表及相關會計函件等;

  2、發票專用章:用于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蓋章;

  3、合同專用章:僅限于對外簽署合同時,在合同書上蓋印使用。

  第四章使用流程

  第十一條日常使用

  1、除日常范圍內的印章使用外,特殊用途須加蓋印章的文件材料,使用前要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附表3),并經指定的審批負責人進行審核。審批人要按公司有關規定審查要加蓋印章的文本內容是否在授權的范圍內,審批通過后通知印章保管人員后,方可使用印章。審批人對文本加蓋印證后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義務負主要責任。印章保管人須將加蓋印章的文本連同《印章使用審批單》歸檔保存。

  2、公司印章原則上不允許攜帶外出,如確系特殊需要須經部門經理提出書面借用申請,并經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走,借用時須填寫《借用申請表》(見附表4),并必須兩人以上一起辦理借用手續,在借用登記表上簽字。原則上借出的印章當天歸還,不得延誤。印章外借期間的使用由部門負責人全權負責(公司證照原件借用按此條規定執行)。

  3、印章保管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財務用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行政用章移交人事行政部負責。并辦理移交手續,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表5:《印章移交登記表》)

  3、員工如需要公司出具有關證明,本人應先提出書面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核,總經理簽字后方可蓋章。

  4、任何印章管理人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

  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第五章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印章管理:印章由指定保管人專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對所負責的印章丟失或盜用,所引起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等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印章加蓋、存檔:

  1、凡加蓋公司印章的所有證明材料、通知文件等均應一式兩份,加蓋騎縫章后一份交由使用,另一份由印章保管人按編號存檔,以便日后核查。

  2、印章的日常使用總經理必須在用于存檔的證明材料、通知文件上簽字確認;嚴禁出現印章被其他人隨意使用的現象發生。

  第十四條內容登記:由印章保管人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表6),填寫內容務必完整、準確,不得隨意缺省任何項目。

  第六章違規使用處罰

  第十五條違規使用處罰如下:

  1、未按流程使用印章者,視情節輕重處于100—1000元罰款;

  2、因違規使用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重大影響的,公司將追究其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第十七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章管理辦法11

  公司電子印章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司協同辦公信息化管理,規范電子印章在電子公文及其他材料中的使用和管理,保證文件資料傳輸的安全、合法、有效,提高辦公效率,結合我司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電子印章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依附在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關聯,可用來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者的身份,同時能夠保證簽署的文件內容完整性,并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的陳述事實的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電子印章指公司行政、合同、法人、工會、紀委、黨委印章,和下屬各分、子公司行政、合同、法人印章及各部室印章。

  第三條

  電子印章主要用于集團公司及我司內部往來正式文件、函件、報告、請示及報表資料等,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有同等效力。原則上所有合同文本及對外報送的正式文件、函件等不能使用電子印章。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下屬各分、子公司、作業區。

  第二章電子印章管理

  第五條

  我司電子印章由集團公司信息中心負責制作,我司辦公室為信息中心對口聯系部門,負責根據我司機構設置及變化情況,結合各機構部室實際業務開展情況,向信息中心申請制作、變更、或銷毀電子印章。各部門如需新增、變更、或銷毀電子印章時,須向辦公室提出正式申請,由辦公室統一向信息中心申請辦理。

  第六條

  我司電子印章保管與實物印章保管一致,即公司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法人印章由辦公室保管;各分、子公司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法人印章由辦公室及分、子公司各保管一套;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保管。

  第七條

  電子印章應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且存放電子印章的電腦必須設置開機密碼,并定期更換,同時必須安裝殺毒軟件及防火墻等網絡防護軟件。存放電子印章的電腦在不用時應關機,在管理人員離開電腦時,必須將電腦鎖定(win+L)。

  第八條

  電子印章管理人員必須謹記使用密碼,電子印章使用密碼不能更改,遺失后對應的.電子印章即作廢,須重新制作。

  第九條

  所有電子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妥善保管電子印章。若因管理不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印章管理人員及部門主要領導負責。

  第三章電子印章使用

  第十條

  電子印章的使用遵循“謹慎使用,嚴格審批”的原則。電子印章使用的審批可通過協同辦公系統用印審批流程發起,公司級行政印章、法人印章等需經公司領導審批,部門級印章由部門負責人審批,批準用印的負責人應嚴格把關,必須對用印的后果負責。

  第十一條

  電子印章管理人員在使用電子印章前需認真學習《協同辦公系統電子印章使用手冊》及《協同辦公系統電子印章使用注意事項》,并按要求使用,確保電子印章使用的正確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條

  電子印章必須在安全的環境下使用,即電子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人員在有保障的電腦上使用,嚴禁電子印章隨意復制到其它電腦或U盤、移動硬盤、存儲卡等存儲設備中使用。

  第十三條

  原則上電子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人員使用,如遇電子印章管理人員請假、出差等原因不在崗而又急需使用電子印章時,在電子印章管理人員或主管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可由其他人員代為使用,但必須確保使用過程有人監督,保證電子印章使用的真實和安全。在電子印章管理人員回到崗位后,應及時更改保存電子印章的電腦密碼,杜絕其他人員盜用電子印章。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辦公室為我司電子印章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司電子印章使用指導及監督。

  第十五條

  各使用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使用,在使用過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辦公室反映。

  第十六條

  辦公室將定期對各部門電子印章使用環境、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對因電子印章保管或使用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相關規定提出考核意見并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辦法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地領取和保管

  第二條 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第三條 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四條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五條 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

  第六條 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第七條 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八條 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九條 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條 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十一條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二條 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三條 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四條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五條 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四章 責任

  第十六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第十七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印章管理辦法1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 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二) 登記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并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xxxx、xxxx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辦法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xx印章包括“xx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xx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簽字章。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文、便函、介紹信、證件、證書、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等。

  第四條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xx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凡不符合本辦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條印章的使用

  (一)以xx名義發出的公文,須經xx領導簽發批準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xx發文的附件(如各類業務報表等)憑發文并按該文中限定發給附件的單位、數量用印。

  (三)xx各部門用印,應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各國內企業用印,需經總經理辦公室批準,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原則上不準外單位人員到總經理辦公室直辦用印。

  (四)辦理使用xx印章的事項,須由經辦人認真填寫《用印審批單》(見附件),寫明用印單位、用印時間、用印文別、發往單位、事由及印別等,審批單經xx領導審核批準,經辦人簽字后用印。

  (五)xx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間,原則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簽字章,所需簽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簽字。若確需蓋法定代表人名章、簽字章的,應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間,應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請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xx領導在《用印審批單》上簽字批準后方可蓋法定代表人名章、簽字章。

  (六)經辦人用印時須將《用印審批單》一聯交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收存,并在用印登記本上登記、簽字。

  (七)xx印章應由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直接用印。

  (八)各部門借用xx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時,必須由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隨同監印,并于當天下午4:30以前將印章歸還。若不能按時歸還,經辦人員須向主辦部門領導報告,并同印章專管人員一起向總經理辦公室領導報告,同時寫出簡要書面說明,按總經理辦公室領導批示辦理。

  (九)xx鋼印主要用于加蓋工作證、退休證或經主管部門批準印發的其它證件。

  (十)印別及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蓋、不多蓋。

  (十一)介紹信、證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間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況用印,須經xx領導批準。

  第六條印章的.管理

  (一)xx法定代表人簽字章由總經理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掌管,xx其它印章由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掌管,并實行用印登記制度。

  (二)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并將印章鎖進鐵柜內,妥為保管,不得將印章存放在辦公桌內。第二天上班后,應首先檢查所保管印章鐵柜有無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總經理辦公室領導和保安部門。工作時間印章掌管人員因外出不在崗位時,應將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總經理辦公室領導應指定他人代管,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時的注意事項。專管人員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員應向專管人員交接工作,登記管印的起止日期,實行管印人員登記備案制,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類別及數量。交接人員簽字,總經理辦公室領導簽字認可后備存。

  (四)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調離或因各種原因離崗時,總經理辦公室領導應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時辦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項。

  (五)因機構變動需刻制新印章時,須憑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成立新機構的文件;更換舊印章須憑舊印章原樣,向總經理辦公室申請,經xx領導同意后,由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到公安局辦理刻章事宜。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門在領取新印章時,要認真進行登記,注明簽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啟用新印章、作廢舊印章的年月日,并將舊印章一并交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由其登記造冊,統一交歸檔案資料室,按規定妥善保管。

  第七條印章專管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

  第八條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件內容有誤的,印章專管人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專管人員審核用印內容的,專管人員可拒絕用印,或報告領導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九條各部門印章的保管、使用,應當參照xx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執行。各國內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辦法15

  為加強對各類印章的管理,明確印章使用工作流程和使用權限,規范各類印章的刻制申請、批準、領用、保管、使用、變更和廢止管理,特修訂本制度。

  一、印章的重要性分類

  (一)印章的重要性:

  印章是印信憑證的一種,是公司行使權利的象征。蓋印,標志著文書生效和對文書負責,具有極強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印章代表著企業領導的意志,無論是公文還是一般信件,只要加蓋公章,就產生了法律效用。印章須嚴格管理,以免造成不良影響或無法挽回的損失。

  (二)印章分類及保管: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和部門印章。

  公司公章:公司必須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

  章,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等。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綜合管理部管理;法人代表私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管理。

  部門印章:刻有部門名稱的印章,限于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業務溝通和協調,對外不具備法律效力。

  本規定所指的公司印章管理不包括財務印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人章等),財務印章管理按財務部制定的管理程序執行。

  二、印章的制發、更換與領取程序

  (一)所有公章都必須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到公安部門規定單位統一刻制。

  (二)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刻制、更換印章,必須提交刻制申請。

  1、公司公章的刻制、更換等工作,須經董事長批準。

  2、各部門級印章的刻制、更換等工作須經總經理批準。

  3、各部門業務所需條形章、個人簽章等由部門主管領導批準。

  (三)印章領取程序

  領取印章時,須辦理印章領取手續,申請部門人員、檔案管理人員、綜合管理部負責人三方共同簽字確認。更換印章的,還須將原印章交回至檔案管理人員存檔。

  1、法人代表私章、財務專用章等財務類印章由財務部統一管理,領取時,須由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與指定印章保管人共同領取。

  2、部門印章領取時,必須由申請部門負責人或者本部門印章管理員親自領取。

  三、印章的作廢、銷毀及交接

  1、印章的作廢包括不適用作廢、磨損作廢和遺失作廢等。

  2、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作廢申請,將作廢印章交回綜合管理部檔案管理封存;如需銷毀的,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表,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能銷毀。

  3、遺失印章,須填寫《印章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領導批準,簽批遺失處理意見及處罰辦法。

  4、遺失、作廢公章、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私章都必須到公安部門報備。

  5、印章管理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認真履行印章交接手續。交接時必須由主管領導在內三人以上在場,共同清點、確認交接手續。

  6、每個印章的起印、廢止、使用部門、管理者等詳細情況均由綜合管理部檔案管理人員記入臺帳,并將此臺帳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用印審批

  各類印章的使用須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完成審批手續后方可用印;不符合用印管理規定的'檔案、資料、合同等,印章管理者有權拒印。

  (二)檔案分類及用印批準權限

  1、合同類(不含財務中心日常工作業務中的與私人借款合同及協議)。需有簽字批準的《合同會簽單》,且合同上有公司負責人或授權合同簽定人簽名,方可用印。合同印章批準人為:公司負責人(董事長或總經理)。

  2、非合同類檔(如:工程結算單、開票證明、委托書、財務報表、銀行報送資料等)須填寫《用印審批單》或在用印登記本“批準欄”簽批后,方可用印。

  非合同類檔印章審批人為:業務部門主管領導(副總、經理)簽批;無主管領導則由部門主管簽批,如:財務主管。

  3、對有些已經簽署了董事長或總經理意見的檔案資料,可直接用印,并在“用印登記本”上登記。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

  5、“合同會簽單”“用印審批單”作為檔案存檔,由檔案管理人員一并存檔。

  6、原則上所有用印文件均要復印留底。

  (三)印章攜帶外出

  1、公司各類印章原則上不得攜出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確須將印章帶出,需根據用印性質,經公司領導或主管副總(總監)批準后,方可帶出。印章帶出期間,印章帶出人只可將印章用于批準事項,并對印章的使用承擔責任。

  2、原則上至少兩人共同攜帶印章使用或綜合管理部安排專人親自至現場監印。

  3、印章攜帶外出遵循當日借當日還的原則,如有特殊原因使用需超過1天以上者必須由印章攜帶者寫書面申請,陳述具體原因經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印章管理者

  (一)印章的管理者需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規定,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違規用章。

  (二)印章管理員必須認真檢查用印文書是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所有審批手續全部完成、審批內容和用印內容完全一致且相關責任人均已簽字確認才能用印。

  (三)堅持用印原則:印章管理員必須有高度的原則性,嚴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用印。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書面或電話請示具有審批權的公司領導,不允許出現公司規定權限以外的非正常用印。

  (四)用印要領

  1、公司印章應蓋在檔案正面。

  2、蓋印文件必要時應蓋騎縫印。

  3、印章一般蓋于公司名稱,并能騎年蓋月。

  六、失職責任

  由于審批人的過錯決定或印章管理者的過錯行為履行蓋章手續而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公司將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本辦法解釋權歸綜合管理部。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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