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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
規范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行為,保證招標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國家經貿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以下簡稱省級經貿委)是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招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國家經貿委負責以下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一)國家經貿委報經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二)國家經貿委審批的項目;
(三)國家經貿委授權或委托省級經貿委審批的項目;
(四)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經貿委進行登記備案的限額以上項目;
(五)國家經貿委規定的其他項目。
省級經貿委負責以下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一)省級經貿委審批的本地區的項目;
(二)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在省級經貿委登記備案的項目;
(三)國家經貿委委托省級經貿委對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下列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下的技術(含工程設計)、設備(含材料)、建筑和安裝工程及其他貨物和服務等采購,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重大投資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對項目招標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 四條規定的項目,原則上實行公開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投資管理部門同意后,可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內容涉及實施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單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
(二)采購內容需要項目單位與供貨商聯合設計或聯合制造的;
(三)項目屬總承包工程性質,需要與供貨商協商確定技術方案的;
(四)涉及國家安全、秘密,不宜公開招標采購的;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
第六條 本辦法第 四條規定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招標管理部門同意后,可由項目單位自行采購:
(一)項目批復中規定購買物為專利、專有技術等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
(二)能夠提供采購標的的供應商少于3家(不含)的;
(三)項目總投資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且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
(四)項目總投資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的;
(五)項目總投資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
(六)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雙邊協議中規定不宜招標采購的;
(七)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不宜進行招標采購的。
第七條 項目單位在取得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已登記備案項目的備案文件及國家經貿委授予相應資質的投資咨詢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編制附件一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采購清單》,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調整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向投資管理部門報告,并依據投資管理部門批準意見對采購清單進行修改,同時將修改后的采購清單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前款所稱的重大調整,是指項目產品綱領、主要工藝和技術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調整幅度超過原預算10%以上。
第九條 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項目單位,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自行招標備案手續。
第十條 項目單位可以自主委托國家經貿委授予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代理招標。未取得國家經貿委規定的招標代理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取得招標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事與其資質相符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乙級(預備)。
甲級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可從事限額以上及限額以下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乙級及乙級(預備)招標代理機構可從事限額以下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
本條所稱的限額以上項目,是指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國內投資項目和總投資在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 。電力(含核電)、黑色冶金、化工、建材、民用航空、煤炭、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通訊(含郵政)、有色金屬(含稀土)行業國內投資限額以上項目為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委托代理招標時,需提供項目批復文件及委托招標采購清單。
招標代理機構在接受項目單位招標委托時,應向項目單位出具資質證書,聲明從事的招標代理業務范圍,核實項目批復文件和委托招標內容。雙方應當簽訂委托招標代理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按照項目要求參照《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文件范本》(另行制定)編制招標文件,并填寫附件二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文件備案附表》。招標采購清單、委托招標代理協議書、招標文件備案附表及招標文件應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應當在規定的媒體上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更改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并及時公告。更改內容應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開標時間變更的,應當在相應媒體上公告。
第十六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地點將密封好的投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軟盤送達招標機構。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無效。
第十七條 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時間屆滿前,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開標。開標時應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對投標文件的投標一覽表、投標聲明完整唱標。開標記錄及投標文件軟盤應當場封存后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停止開標,封存有關投標文件,并及時報告招標管理部門;同時向招標管理部門建議對其延期開標、重新招標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經招標管理部門回復意見后執行。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的單數構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2/3。評標委員會的構成及專家的產生應按照《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執行。評標委員會名單在開標前由招標機構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原則與評標辦法、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進行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在招標項目評標工作結束之日起20日內,依據評標委員會的意見,編制附件三列舉的評標報告,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在發布招標公告的相應媒體上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二十三條 在招標結果公示期內,投標人有異議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當予以答復,答復時不得透露評標委員會的有關評議情況。公示期滿且沒有異議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天內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與中標方依法簽訂合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在簽訂合同后10天內將合同副本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可以邀請公證或紀檢、監察機關對招標活動進行公證或監督。
第二十七條 招標管理部門不定期地指定監督員對招標活動進行監督。監督員應當出示招標管理部門簽署附件四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授權監督證明》,并有權參加指定監督招標項目的開標和評標等主要過程,有權查看授權監督招標項目的資料,并向招標管理部門提交監督報告。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派出合適人員擔任招標管理部門授權監督招標項目的監督員。
第二十九條 監督員對招標管理部門授權監督招標項目的內容與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接受項目單位的監督,并向項目單位提供附件五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委托單位意見反饋表》,經項目單位填寫并蓋章后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招標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有關項目招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核查。對署名投訴,經核實后,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二條 國家經貿委不定期地對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經貿委對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實行年審。資質年審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 四條的規定,采取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項目執行;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資金撥付;對項目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
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并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投標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2年內參加本辦法第 四條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給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經貿委并將視情節予以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暫停招標代理資格進行整頓和降級直至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的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國家經貿委規定的招標代理資質的機構組織的招標投標行為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該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招標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 十一條的規定,從事與其招標代理資質不符的招標代理行為的,由招標 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給予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暫停招標代理業務進行整頓、降級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質的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自行招標項目單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和本辦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其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
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項目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泄露對招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本辦法第 四條所列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項目單位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項目單位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項目單位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項目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具有前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2-5年內參加本辦法第 四條所列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備案的文件,無需招標管理部門核準自動有效。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經貿委在此之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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