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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部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基建項目全過程管理,保證公司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發揮投資效益,建設一流項目,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基建項目,是指由公司建設的新(擴)建項目。
第三條的范圍,包括從項目前期準備、核準文件和施工圖的編制及審查、招標采購、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驗收全過程的項目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司項目管理職責劃分。公司基建項目部為公司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向主管部門上報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申請,參與項目核準報告、設計文件的審查,審批項目招標方案、開工申請、建設目標責任書、工程變更,參與項目竣工驗收,負責對項目經濟性進行動態評價和風險評估,負責對項目進行后評估,重要事項及時向集團報批。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查項目融資計劃,撥付資金,監督工程資金使用情況,審查并批復工程竣工決算,參與重大工程合同的審查工作,重要事項及時向集團報批。
第五條公司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
第六條基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必須形成完整的記錄。
第二章項目前期準備管理辦法
第七條納入集團和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方可開展前期準備工作。
第八條計劃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必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公司初審,由公司報集團批準后,方可開展前期準備工作。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提出的政策依據、市場分析、實施條件、方案設計、經濟分析、風險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省、集團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工作,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確定的編制項目核準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等的工程咨詢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工程咨詢資質和業績。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公司參與項目核準報告、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和消防設施設計的審查。
第十三條推行限額設計,以執行概算控制造價。項目主要設備和主體施工合同簽訂后,建設單位應編制項目執行概算。
項目執行概算由公司組織審查批準。調整執行概算應履行原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項目開工前必須對照國內先進水平和標準,從工藝系統、設備選型和設備布置三方面進行設計優化。設計優化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進行,公司參加、審查。
第十五條項目開工條件完備,方可正式開工,開工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椖恐髟O備、主體工程施工、設計、監理招標工作完成,簽訂合同;
(二)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審查通過;
(三)進行項目征地、拆遷和施工場地“三通一平”(供水、供電、道路和場地平整);
。ㄋ模┚幹祈椖渴┕そM織設計大綱,審查通過;
。ㄎ澹┚幹剖┕D;
。┻M行施工機械、臨建、人員、材料和技術準備工作;
。ㄆ撸┙M織進行設計優化,通過評審;
。ò耍┞鋵嶍椖抠Y金、成立項目法人;
(九)完成必要的審核批準手續。
第十六條項目開工必須履行書面申批手續,由公司批準。開工申請應詳細說明開工準備情況、項目里程碑進度計劃,項目建設目標。第十七條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與公司簽訂項目建設目標責任書,責任書將明確以下內容:(一)工程質量、進度、安全、造價和廉政五項建設目標;
(二)簽署責任狀各方的職責;
(三)管理流程;
(四)考核獎懲辦法;
。ㄎ澹┱{整目標的原則和程序;
(六)考核兌現的原則和程序;
(七)其它事項。
第三章項目建設過程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項目建設實行全面全過程監理,達標投產,零缺陷移交生產。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將建設情況上報公司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采取總承包管理模式基建項目管理,應報公司批準。
第四章項目后評價與維護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建設單位與工程參建單位簽訂質量保修書,在結算價內留存5%的保修款,待保修期過后分別結算支付。
第五章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基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招標工作必須執行國家、河北省和集團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從集團確定的合格招標代理名單中選擇。委托合格招標代理名單以外的招標代理,應報公司批準。
第二十四條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組成的監督組,參與包括確定招標方式、選定招標代理、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專家抽取、標書發售、入圍名單確定、確定評標定標辦法、評標、定標和合同談判簽訂全過程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項目的主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由公司組織實施;其它招標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公司監督。以下招標事項必須經公司審核批準:
。ㄒ唬┓枪_招標;
。ǘ┳灾髡袠;
。ㄈ┪唇洷冗x委托招標代理;
(四)開標后修改定標辦法;
。ㄎ澹┞摵现袠嘶蚬餐袠耍ǚ謽耍
。┩愂┕し殖扇齻及以上標段;
。ㄆ撸┓窃u標結果第一名的單位中標;
(八)評標價格超過概算30%;
(九)不采用經評審的合理最低價法作為評標方法。不進行招標、邀請招標或者自行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二十六條招標采用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資信要求;(二)業績要求;
。ㄈ┘夹g標準要求;
。ㄋ模┕て冢ń回涍M度)要求;
。ㄎ澹┵Y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Y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優先采用經評審的合理最低價法作為評標辦法。對工藝復雜、技術含量高的工程量不容易確定、施工復雜的土建工程招標,優先采用兩步招標法。
第一步,投標人先報出技術響應書(不帶報價),開標后招標人研究分析各個投標技術方案,進行技術澄清,然后平衡綜合,修改原招標書,寫出新的招標技術規格書,發給合格的投標人;
第二步基建項目管理,投標人按新的招標技術規格書,報出自己的技術響應書和投標價,按評標價最低中標的原則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八條嚴格執行企務公開有關規定。有關工程管理制度、重要項目招評標過程和結果應在公司內部網站公示。招標結束,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將招標過程和結果整理匯編備查。
第二十九條參與項目建設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在考察廠家、合同談判及其它業務往來中不得收受廠家任何饋贈,不得要對方承擔任何費用。發生違法或違紀情況,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與集團規定不一致或集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基建項目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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