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立法學體系的構成
研究立法問題的著述日漸增多,立法學作為法學體系的成員之一已成事實,這是中國法學和法制在近年間所獲得的一大成就。我以為在這個新學科剛才崛起之際,就注意研究如何使它盡可能科學地發展,殊為必要。而研究它的體系構成,正是保障它得以科學發展的一大課題。
一、立法學體系三要素:原理、制度和技術
一門學科以及這門學科的體系構成,往往要經歷一個萌生、發展、成熟和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過程。立法學以及它的體系構成也受這一規律支配。這是我們應當注意的。但是,另一方面,學科發展包括它的體系構成作為文化現象,其興起和演變除卻與當時物質生活有深刻關聯外,還與當時整個文化環境有直接聯系。中國立法學是在整個法學完成了同其他學科分離的過程而形成完全獨立的專門學科達一個世紀后,又是在立法學在別國形成幾近一個世紀后才出現的。法學領域中其他分支學科以及別國立法學發展的種種經驗積累,正是我們建設中國立法學的主要的文化環境。這種文化環境使我們在中國立法學興起之初就完全有可能探討它的體系構成問題。這一點我們也應當注意。正因為后一點存在,我們才說一門學科及其體系構成“往往”而不是“一概”要經歷一個萌生、發展、成熟和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過程。
立法學作為法學領域中一個分支學科,首先起于西方而不是中國。到目前為止,西方人的立法學著述已是非常豐富。雖然就單個的西方立法學著述看,內容頗為蕪雜,鮮有體系完整的,即使是關于立法總論的研究成果也如此。然而就西方立法學著述所涉及的整個領域看,卻可以較清晰地看出它們主要研究關于立法總論、立法原理、立法主體、立法過程和立法技術諸方面的問題。研究西方立法學的情況,我有兩點收獲:第一,發現西方人迄今并未解決好這個學科的體系問題;第二,西方人關于立法問題的大量的研究成果已為我們解決這個學科的體系問題準備了素材或曰文化環境。前一點使我看到在構建立法學體系這個問題上,中國學者還可以有所作為;后一點使我看到中國學者構建立法學體系已有可能性。
于是,我在《立法學》一書中嘗試著構建了一個包括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術三要素的立法學體系。這里的“立法原理”涵蓋了西方立法學著述中立法總論、立法原理兩方面內容;這里的“立法制度”則涵蓋了西方立法學著述中的立法主體、立法過程諸方面的內容。立法學體系由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術三要素構成,既彌補了西方學者在這個學科的體系建設上的不足,又汲取、借鑒了他們研究這個學科的合理之處。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立法學體系由這三要素構成,也是由這個學科自身的性質和特點所規定的,有利于促進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有利于促進法學體系和法學研究方法論變革。多年來法學研究中存在兩種傾向:要么是脫離實際創造遙遠虛玄不切實用的經院法學,要么是生產專門注釋現行法律、法規的注釋法學。法學體系中缺少理論與應用緊相結合的學科。立法學的出現則是改變這種癥狀的一劑良藥。立法學的成果有直接應用價值,它對理論法學來說是應用法學;立法學成果能指引立法走向科學,它對應用法學來說又是理論法學。這樣一種學科,其體系由理論、制度、技術三要素構成,是自然而貼切的選擇。由這三要素構成的學科體系的出現,將引發整個法學體系呈現新格局,對法學研究方法論的革新產生積極效應,促使法學理論工作者與立法實踐結合。或許是由于自覺地意識到上述兩方面,或許是直觀地感覺到這個體系可以包容各種主要立法問題和立法研究課題,在拙作《立法學》之后發表的國內一些立法學著述,以這樣那樣的形式采納或接受了這個體系。
這里有幾點需要說明:
第一,我主張立法學體系由立法原理、制度、技術三要素構成,是指整個立法學應以這三要素為基本內容,它主要表現為關于立法總論性著述一般應包括這三要素,而不是說所有立法學著述都要包括這三要素。各種立法學著述都可以有自己的完整體系,但這個體系中未必都要包括這三要素。
第二,我以為立法總論性著作一般應當包括這三要素,不是說只有立法總論性著述可以而其他立法學著述
[1] [2]
【立法學體系的構成】相關文章:
廣義上層建筑體系的構成與演進04-30
環保產業發展動力體系的構成與應用04-27
高職院校教學質量監控體系的構成要素分析04-29
構成04-30
山東政法學院導師介紹 王立武04-27
貯立(貯立)04-29
色彩的構成04-30
演講的構成04-29
論法學思想產生的背景及其思想體系之形成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