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建設存在主要問題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經過20多年的拼搏,越來越引起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對基層司法所反響最多的是為他們解決了大量的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的穩定。當前在機構改革、人員精簡的情況下,將司法所列為十大辦公室之一,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門在鎮級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與變化,司法所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職能過于繁瑣,人員偏少。過去司法辦公室與法律服務所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三四萬人口的鄉鎮就有3—4人組成,主要擔負著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律師業務和協辦公證四方面的業務。法律服務所人員雖然是事業編制,但也承擔著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業務,同時也為公民、法人、事業單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務,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隨著室所分離、角色轉換、職能轉變等情況的改變,法律服務所的人員全部轉出司法所,人員普遍減少。近年來隨著形勢的發展,鎮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門口的牌子已從過去的兩塊增加到現在的八九塊之多,并且還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實這些牌子上的職能,僅靠2—3人是很難正常開展,只能應付面上的工作,與過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強了力量,實質上削弱了力量。2、工作存在需要協調多,可操作性難的問題。從司法所門口的牌子看,大多是這“中心”,那“委員會”或“工作站”,這些領導小組的辦公室且多設在司法所。開展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職能范圍,但大多是其余部門的共同職責,司法所只是起到協調作用。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實是給司法所的人員出了一道難題,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務虛多,務實少。當然要做好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長的協調力度,二要看分管領導的重視程度。面對新的形勢,社會矛盾出現新的變化,處理矛盾糾紛的方式也應有所改變。但要按照這些“中心”、“委員會”來開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難開展的,難在可操作性。如何開拓創新工作機制,有時上級司法行政部門還缺少指導性意見,所以有時只能各鎮各做,做了再說,缺少規范。3、基層司法所人員變動過大,缺乏相對穩定。司法所人員變動較大,工作缺少連續性,有體制上的問題,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層開展難,留不住人的問題。目前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崗不在編,在編不在崗的現象比較嚴重。進出人員由基層政府領導說了算,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無權決定。另外特崗津貼等待遇享受標準不一,人為造成等級制,影響了工作人員的積極性。4、參與其他工作過多,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導抓落實。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除外出招商的領導沒有指派工作外,其余個個領導都有要求參與其分管工作的情況,工作普遍過雜過亂,不但要征地拆遷、大環境整治、創建園區建設,還有載體建設工程量、農保、綠化質量等等,出現了雜而無序,雜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現象。5、司法行政經費無保障。司法行政在開展法制宣傳、表彰先進典型等工作時都必須有一定的經濟作保障。過去在司法辦與法律服務所合署辦公時,依托法律服務部分業務收費作為法制宣傳等費用的支出。但目前每開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經費支出的,每一份開支必須先申請,待領導批準后才能實施,年初沒有計劃的、沒有預算的很難得到落實。上級又沒有一分錢撥款,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加強司法所建設的建議和對策:1、抓好業務指導。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司法所工作的調研,指導司法所開展工作要切實可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與鎮領導的聯系,了解司法所開展工作情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2、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司法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可以采用集中培訓、業務交流、外出參觀學習,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協調能力。3、改變在崗不在編或在編不在崗的局面。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協調解決在職人員的待遇問題,如特崗津貼,提高在職人員積極性。4、把好人員出入關。要將業務知識較好又熱愛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實到司法行政隊伍來,對在崗人員定期進行全能考核,對不適應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進能出。5、盡可能提高現職人員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員工作繁瑣,經常放棄節假日處理矛盾糾紛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統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積極性。司法所建設存在主要問題責任編輯:飛雪 閱讀: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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