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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司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辦法所稱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為目的的貸款。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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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具備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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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方法/步驟1
材料初步遞交省銀監會
省銀監會審批受理報送中國銀監會3
中國銀監會審批下放批文給省銀監會4
省銀監會發布批準消費金融公司開業通知
主要出資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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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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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已設有分支機構,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注意事項
消費金融公司注冊資金最低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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