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李某某招搖撞騙案冒充警察行騙獲刑一年
案情介紹: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3月中旬期間,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大成都克魯茲群OHZ”QQ群認識何某某后,對何某某及其朋友自稱是某警務督察總隊的警察,在本市青羊區寬巷子出示假警官證給何某某,后又穿假警服給何某某看,并先后以各種名義騙取何某某現金6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3月27日被擋獲,公安機關從其住處搜出假警官證及警服一套。
為支持上述指控事實,檢察機關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擋獲經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辨認筆錄、假警官證和警服的照片、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清單、被害人何某某出具的諒解書、李某某退賠被騙財物和補償精神損害的收條等證據。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金額沒有60000元,只有56000元。
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李某某系初犯;被害人拿的錢很多都是二人及其朋友消費了,導航儀也是給被害人安裝的;李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
http://salifelink.com 其家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且已經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請求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經審法院理查明,2011年3月中旬期間,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大成都克魯茲群OHZ”QQ群認識何某某后,對何某某及其朋友自稱是某警務督察部隊的警察,在本市寬巷子出示假警官證給何某某,后又穿警服給何某某看,提出與何某某耍朋友。并以各種名義向何某某借錢,2011年3月中旬在本市肖家河沿街,李某某謊稱沒有帶錢夾,何某某從柜機上取了10000萬元給李某某。后二人到某市,李某某謊稱身上錢不夠,何某某取了30000元現金給李某某,第三次李某某以要買導航儀為借口,騙取何某某現金10000元。第四次,李某某以為朋友還信用卡為借口,騙取何某某6000元,在此期間何某某還為李某某購買了相應的物品。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3月27日被擋獲,公安機關從其處搜出假警官證及警服一套。 2011年7月13日,李某某的家屬為其退賠及補償了何某某70000元, 并獲得了何某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其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應比照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從重處罰。檢察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附:辯護詞1份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被告人家屬的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被告人招搖撞騙,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但其有如下從輕情節,懇請法庭予以從輕判處: 一、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去年底今年初,被告人通過“大成都科魯茲群OHZ”QQ群認識了何某某,后兩人開始一段婚外戀。為了在車友會里得到朋友的認同和尊敬,被告人向何某某表明自己是省公安廳的警察,但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皆系真實的。在與何某某交往的過程中,被告人也曾支付過吃飯和玩耍的一些開銷。在今年3月中旬到何某某老家玩耍的過程中,有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的朋友殷某某、何某某的妹妹、同學、雙方都認識的車友會當地的朋友蘇某及其女友等參與娛樂與消費,何某某拿了一些錢給被告人作為在當地玩耍的用費,用于支付過路費、油費、餐飲費、唱歌娛樂費、住宿費等,共計消費1萬多,接近2萬元。在此期間,被告人因其朋友為其老婆買情人節禮物向何某某借支2萬元。汽車導航儀是因何某某對道路不熟習而購買的,后因還車忘記取下而一同給了車主,該3000余元的導航儀不應算作被騙財物。被告人的這些行為應符合招搖撞騙行為特征,應認定為招搖撞騙罪。 二、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到案后無論是在偵查期間,還是在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屬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今天,被告人對所犯罪行予以懺悔,并當庭認罪。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的規定,對被告人的量刑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三、被告人家屬積極退賠受害人被騙財物并給予了精神損害賠償,應從輕處罰
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家屬向受害人誠摯道歉,并四處借錢向受害人退賠被騙財物和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7萬元,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對于退贓、退賠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的規定,對被告人的量刑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四、本案受害人已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予以諒解,應從輕處罰
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家屬向受害人全額退賠后,受害人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予以諒解。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的規定, 對被告人的量刑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五、本案受害人本身也有過錯,應從輕處罰
本案受害人系已婚,其與被告人在交往過程中也出于一定的刺激和婚外戀心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在受害人與被告人認識的短短半個月時間里,雙方關系發展迅速,兩人與朋友兩次去被害人的老家玩耍,期間被告人找受害人拿的錢中的一部分由他們及其朋友共同消費了。 六、被告人系初犯,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在原單位工作期間表現良好,無劣跡和前科,屬初犯。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對于初犯,犯罪性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以下。 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認罪態度好,系初次犯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并已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諒解,懇請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以有利于其回歸社會,挽救被告人。以上意見懇請法庭予以考慮。
辯護人:王蓬勃 四川同方正律師事務所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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