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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代位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第一文庫網償權
提要《合同法》規定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但對代位權的效力問題仍存在爭議。本文從代位權的立法目的、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法律經濟學等方面分析闡述賦予債權人就代位權的行使結果享有優先權的必要性。
一、代位權概述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不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行使權力的權利。
在民法中對代位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于1804年法國民法典。隨后,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也有此類的規定。我國的民法體系中雖無關于代位權制度的規定。但卻能在司法解釋中找到一些與之相似的內容。其中對代位權的行使條件、行使范圍、行使方式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也包括對代位權的行使結果如何處分的問題。
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學者們對這一問題有不同觀點。傳統的入庫原則認為代位權的行使結果應歸入債務人,由所有債權人平等受償。也有學者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可以享有優先受償權。法學研究所終身研究員謝懷栻先生在《合同法原理》一書中也贊同此觀點。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采用了第二種觀點。
二、代位權人應當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踐表明,優先受償權具有一系列優勢,應得到支持和運用,以期發揮巨大能動作用,完善立法,推動實踐。
(一)符合立法精神
1、體現了立法的指導思想和最大限度地實現立法目的。事實已經證明“入庫原則”已不具有可操作性。代位權制度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如果規定債權人不能直接受領通過代位權訴訟取得的財產,代位權訴訟取得的財產只能由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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