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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賬務

時間:2023-05-05 20:59:27 職) 資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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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賬務

  導語: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沒有法人資格。也不需要注冊資本。總公司為分公司撥付的資金,只能做往來處理,總公司計入其他應收款,分公司計入其他應付款。

如何處理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賬務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是母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一、分公司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二、設立分公司的優點

  1.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三、分公司在會計處理上有兩種處理方式

  分公司在會計上有兩種處理方式:非獨立核算;獨立核算

  分公司如果是獨立核算的,那么相當于兩家企業,各自財務處理

  分公司如果是非獨立核算的,那么并入總公司一起帳務處理。

  分公司非獨立核算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等

  貸:內部往來—收入

  上交總部收入款時

  借:內部往來—收入

  貸:庫存現金等

  總部會計處理:

  借:內部往來—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

  收到分公司上交款時

  借:庫存現金等

  貸:內部往來—收入

  四、分公司的稅務處理

  我國稅法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并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采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于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流轉稅方面

  分支機構的增值稅一般情況下就地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

  分公司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分支機構的增值稅一般情況下就地申報納稅。但是,該條同時規定,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之間的貨物移送作視同銷售的特殊規定

  實行統一核算納稅人的總分機構之間,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總機構將貨物移送到分支機構,如果分支機構將移送到的貨物對外銷售時使用分支機構當地的發票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者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只要滿足這兩個條件之一的,這部分貨物銷售的增值稅需要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總機構在貨物移送時就需要視同銷售,開具專用發票給分支機構抵扣。但如果總機構統一收款、統一開票,這部分貨物銷售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①《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實施細則》第4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3)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對于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管理:符合規定條件的匯總納稅的分公司,實行“就地預繳、匯總清算”;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又無法證明分支機構的,按照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不匯總納稅的,按照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個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總機構和具有主題聲場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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