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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規定

時間:2023-05-01 06:37:42 資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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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規定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規定

1.目的

為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發展,規范業務操作,加強業務管理,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我行現行信貸管理辦法與操作規程,制定本管理規定。

2.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總行各相關部門及各經營單位。

本文件適用于北京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

3.定義、縮寫和分類

3.1定義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指貸款銀行向企業發放的,由企業以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作質押,用于滿足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資金需求的貸款產品。本規定所稱知識產權僅限于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用于質押時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特指該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

3.2縮寫

3.3分類

4.職責與權限

5. 基本原則

5.1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模式

本業務劃分為兩種具體的業務模式:

(1)模式一,合作主體包括銀行、律師事務所、擔保機構及借款企業。

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審查及全程法律服務;借款企業以自有知識產權向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由擔保機構向本行經營單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本行經營單位發放貸款。本模式下,由銀行與擔保機構協商一致后,可視情況不要求律師事務所參與,對于優質企業可以按照授信額度方式操作。

(2)模式二,合作主體包括銀行、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專業評估機構及借款企業。

借款企業直接以自有知識產權向本行經營單位提供質押;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審查及全程法律服務;知識產權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本行經營單位發放貸款。本模式下,對于優質企業可以按照授信額度方式操作。

在兩種模式下,本行經營單位為有效防范信貸風險,可要求借款企業追加本行或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5.2貸款對象

該產品主要適用于能夠以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作質押且已將該知識產權所形成的產品推向市場,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達到一定規模,具有知識產權實施能力和獲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5.3貸款用途

貸款僅可用于支持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資金需求。信貸資金用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和我行信貸管理規定,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貸審批條件和借款合同許可以外的任何用途。

5.4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實際資金需求量及可用于還款的現金流確定,原則上單戶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含),特殊情況下超過此額度由有權信貸授權審批機構審批確定。

5.5貸款期限

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含),若企業有特殊需求,應在對其現金流進行詳細測算的基礎上,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且必須制定分期還款計劃。

5.6貸款利率

確定貸款利率以風險度為依據,風險度越高,定價越高。此類貸款利率原則上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以上(含)。

5.7貸款企業基本條件

申請辦理本業務的借款申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地位,并辦理年檢手續;

(2)成立時間在1年以上;

(3)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產權清晰,組織架構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經營規范;

(5)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

(6)企業信用良好,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7)有固定住所和生產經營場所,員工隊伍穩定;

(8)是用于質押擔保的知識產權的實施企業,并書面承諾質押期間轉讓或授權許可第三方使用出質權利(商標權、專利權)時須經本行經營單位同意,且同意轉讓費、許可費、實施專利所得收益均須首先用于歸還貸款;

(9)能夠提供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反映貸款用途的合同、訂貨單、發票等;

(10)原則上應在本行開立基本賬戶,并約定由本行經營單位對貸款資金使用進行監管;

(11)本行《對公授信業務貸前調查操作規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12)如本行經營單位認為必要,可考慮要求借款申請人提供本行或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5.8質物要求

經營單位認可的用于質押的專利權和商標權限于專利權中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商標專用權中的一種或幾種。

(1)用于質押的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統稱“設質專利權”)應滿足以下條件:

①設質專利權為單項專利的,該專利權至少已進行2年(含)以上的實質性實施,且至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該專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設質專利權為多項專利的,其中至少1項專利應已進行2年(含)以上的實質性實施,且至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該專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

專利權獲得國家級專利金獎的,設質專利權已使用時間可在1年(含)以上; ②設質專利權須是借款企業經營的核心專利、核心技術或核心無形資產,并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③對設質專利權的相關性專利和改進型專利,無論企業實施與否,均應與設質專利權一并質押;

④設質專利權為單項專利的,該專利權應已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授權,且為有效專利;設質專利權為多項專利的,其中至少1項設質專利應已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授權,且為有效專利,對尚未獲得依法授權的專利,借款申請人應承諾在專利獲得授權后及時將其質押;

⑤發明專利現有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實用新型專利現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 ⑥出質人應向本行經營單位如實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術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情況;如出質人以同一技術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而發明專利尚未依法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授權的,可暫將已依法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授權

的實用新型專利進行質押,但出質人應同時承諾在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后及時將其質押;

⑦該專利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機密;

⑧出質人須提供已繳納專利年費的證明,并須在質押期間按時、足額繳納專利年費;

⑨本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用于質押的商標權(以下統稱“設質商標權”)應滿足以下條件:

①該商標已經用于產品或服務上,已使用時間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有盈利能力;

②設質商標權為單項商標的,該商標應已獲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注冊,且為有效注冊商標;設質商標權為多項商標的,其中至少1項商標應已獲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注冊,且為有效注冊商標;

③該商標實際使用的產品或服務范圍與注冊范圍一致;

④該商標應實際用于借款申請人的主營產品;

⑤對于與設質商標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評判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準),無論企業實際使用與否或注冊獲批與否,均應與設質商標權一并質押,其中,對尚未獲批商標,借款申請人應承諾在商標獲批后及時將其質押;

⑥出質人須按時、足額繳納商標續展費;

⑦本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3)設質專利權與設質商標權除滿足本條第1、2款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①質物必須產權明晰,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變現;

②出質人必須將質物價值全額用于貸款質押擔保;

③以第三方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設定質押的,第三方權利人須出具合法有效的書面證明文件、同意質押的書面文件以及第三方相關基本資料;

④質物所有權屬于出質人與他人共有的,須提供全部共有權利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的書面文件;

⑤借款人為出質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出質人須出具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⑥質物需經本行認可的評估機構或擔保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且經營單位以評估價值與經營單位認可的市場公允價值較低者為準,確定質物價值(以下簡稱“質物價值”);

⑦本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4)下列知識產權不能作為質物:

①著作權、專有技術權、外觀設計專利權;

②專利權或商標權雖已獲批準,但被提出撤銷請求,或已終止、已被撤銷或已被注銷的;

③專利權或商標權已被啟動無效或撤銷宣告程序還未結案、或被宣告無效或撤銷的;

④專利權有效期已過或貸款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⑤專利權存在各種糾紛的(包括民事糾紛、行政糾紛);

⑥沒有新穎性或不具良好市場前景的專利;

⑦未按時、足額繳納專利年費的專利權;

⑧本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5.9質押期限

根據物權法規定,知識產權質押沒有質押期限的要求,在質押合同中也不體現具體質押期間。但在辦理質押登記過程中,如登記機關明確要求注明質押期間,則應按如下意見執行:

“質押期限自合同簽訂日或登記日起,至貸款到期日后兩年期限屆滿之日止”。貸款債務完全清償后解除質押,注銷質押登記。

5.10質押率

知識產權質押率由本行經營單位或專業擔保機構依據知識產權質量、處置難度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最高不超過30%。其中:發明專利權的

質押率最高不得超過質物價值的25%;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質押率最高不得超過質物價值的15%;馳名商標的質押率最高不得超過質物價值的30%;普通商標的質押率最高不得超過質物價值的20%。

5.11本業務相關費用

(1)對于商標權與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需收取的違約貸款罰息和挪用貸款用途罰息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上限執行。

(2)商標權與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承辦過程中的相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擔保費、評審費、評估費、律師費、保險費、公證費、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收取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費、質押登記手續費、專利權或商標權維持年費、風險處置費用等(根據操作模式不同,費用品種有所不同)。

本管理規定中所稱風險處置費用,是指當貸款出現逾期,需要通過拍賣等方式處置質物時發生的一切必要費用。

5.12經營單位范圍

(1)模式一,即合作主體包括銀行、律師事務所、擔保機構及借款企業的模式下,全行經營單位均可辦理本業務;

(2)模式二,即合作主體包括銀行、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專業評估機構及借款企業的模式下,在業務初始階段,確定試點經營單位包括:中關村科技園區、雙秀、上地、清華園、雙榆樹、朝外、八里莊、建國、官園、順義等10家管轄行為試點經營單位。未獲得試點資格的其他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原有貸款客戶可操作本業務?傂泄俱y行分銷部小企業中心與風險管理部可共同對試點經營單位范圍進行必要的調整。

5.13合作機構

(1)合作擔保機構

試行階段,在本管理規定模式一下,由北京首創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在其擔保額度內逐筆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合作擔保機構依照與我行及其他合作方就本業務簽署的合作協議、與我行簽署的其他相關合作協議以及具體業務合同等的約定提供服務,并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合作擔保機構應在貸前調查階段向本行經營單位出具擔保意見書。擔保意見書中應對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確建議。本行批準貸款后、發放貸款前,合作擔保機構應按要求簽訂保證合同。借款人貸款出現逾期后,本行經營單位將《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抄送合作擔保機構。合作擔保機構應按與我行的約定承擔代償責任。合作擔保機構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額的擔保費和評審費。

(2)合作律師事務所

試行階段,在本管理規定兩種模式下,由北京市經緯律師事務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并針對其在本業務過程中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向本行或擔保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事務所依照與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業務簽署的合作協議以及具體業務合同等的約定提供服務并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律師事務所應向本行經營單位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從法律角度就借款人借款資格和借款事項、商標權與專利權出質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各項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和本辦法提出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須自收齊借款人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律意見書并提供給本行經營單位和合作擔保機構(在模式二中僅需提供給本行經營單位)。法律意見書須由具備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法律意見書作為本行評估業務法律風險的重要依據,但本行經營單位和審批機構應進行獨立的調查、評估和評審,經營單位不能過度依賴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也不能以律師的工作替代或減少應由經營單位承擔的貸前調查、貸中評估和貸后管理工作。此外,律師事務所還應為借款人、經營單位、擔保機構或評估機構提供與貸款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并協助本行經營單位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經營單位發放貸款后,律師事務所應按與我行的合作協議的約定,就知識產權質物(商標權與專利權)的權屬關系變化等方面進行監控。對重大變化或危及貸款安全的情況及時通報本行經營單位、擔保機構。借款人貸款出現逾期后,律師事務所應為本行經營單位或擔保機構采取的違約貸款管理措施提供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協助催收、協助處置質物等。有關律師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3)合作評估公司

試行階段,在本管理規定模式二下,由連城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提供知識產權質

物價值評估,并針對其在本業務過程中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向本行承擔賠償責任。

合作評估公司依照與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業務簽署的合作協議以及具體業務合同等的約定提供服務并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本行審批貸款前,評估公司為借款人、本行經營單位提供貸款業務相關的評估事務咨詢,并重點介紹作為質物的商標權與專利權的條件和價值評估流程等相關內容。評估公司還應上門進行與商標權、專利權相關的實地調查,對借款申請人設定質押的商標權與專利權進行技術分析和市場價值評估,并向本行經營單位提供資產評估報告。報告中應就質押的商標權與專利權的已使用時間、使用范圍等是否符合本管理規定相關要求,以及質物價值明確提出意見,并對質押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確建議。評估公司須自收齊借款人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向本行經營單位出具預評估意見,待相關貸款經本行授權審批機構審批通過后,經營單位須及時通知合作評估公司,評估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向本行經營單位提供正式評估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須由具備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本行經營單位發放貸款后,評估公司按約定就質物(商標權與專利權)的市場價值進行監控,對給質物價值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或變化要及時通報本行經營單位和律師事務所。借款人貸款出現逾期后,評估公司應提供知識產權質物(商標權與專利權)相關市場信息,并配合我行的催收工作。評估公司為借款人提供質物(商標權與專利權)價值評估,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額的服務費。

本行可根據業務開展情況調整上述合作機構范圍。

6. 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

6.1 業務受理

本行經營單位會同合作機構向借款申請人提供本業務的貸前咨詢,并按照本行《對公授信業務貸前調查操作規程》的要求收集資料,受理本業務,合作機構須予以配合。借款申請人須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如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包括密碼);

(2)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身份證或護照、履歷證明)

(3)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原則上經過審計的近兩年財務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

(4)由知識產權主管機構出具的質物權利證明文件;知識產權質物所有權人或其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機構同意質押決議書;

(5)借款申請書;借款人董事會或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融資決議書;

(6)企業已簽訂但未執行和正在執行的合同目錄及主要合同;企業經營情況的其它介紹材料。

(7)本行《對公授信業務貸前調查操作規程》要求的其他資料。

6.2 貸前調查:

(1)模式一,即本行、律師事務所、擔保機構及借款企業的合作模式

①合作律師事務所法律審查

合作律師事務所應按照合作協議及其它約定的相關規定對借款申請人進行貸前法律審查,并向本行經營單位及合作擔保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

②合作擔保機構擔保前調查

合作擔保機構應按照合作協議及其它約定的相關規定對借款申請人進行擔保前調查,并向本行經營單位出具擔保意向書。

③本行經營單位貸前調查

經營單位要做到盡職調查。貸前調查實行調查人雙人調查、雙人核保的實地調查制度。經營單位調查人須按照我行《對公授信業務貸前調查操作規程》的要求對借款申請人開展貸前調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防范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撰寫相應的貸款調查報告,并錄入綜合信貸管理系統。在貸前調查階段,經營單位調查人須取得法律意見書和擔保意向書后,方可報審貸款。

本業務在比照一般貸款業務調查的基礎上,還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a.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b.借款用途是否正當、合法,符合本行相關規定;

c.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背景、所屬行業狀況等;

d.借款人的經營情況,自有資金是否充足、固定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市場占有率、未來發展潛力、產品生產周期等;

e.借款人的償債意愿和償債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夠的現金流或經營收入,還款來源是否穩定;

f.借款人信譽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

g.借款企業業主的個人資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是否具備豐富的同行業經營管理經驗;

h.借款人提供的知識產權質物(商標權與專利權)是否具備一定價值,權屬是否清晰,是否易于變現,是否屬于借款人經營的核心知識產權。

④在具體業務操作中,根據產品推動的實際情況,經本行公司銀行分銷部與合作擔保機構共同協商確定,可增加評估公司或缺省律師事務所的合作環節。無評估公司及律師事務所時,由合作擔保機構同時承擔法律審查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等工作。

(2)模式二,即本行、律師事務所、評估公司及借款企業的合作模式

①合作律師事務所法律審查

合作律師事務所應按照合作協議及其它約定的相關規定對借款申請人進行貸前法律審查,并向本行經營單位出具法律意見書。

②合作評估公司知識產權評估

合作評估公司應按照合作協議及其它約定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申請人提供知識產權相關信息,對借款申請人提供的知識產權質物進行價值預評估,并向本行經營單位出具預評估意見。待相關貸款經本行授權審批機構審批通過后,向本行經營單位提供正式評估報告。

③本行經營單位貸前調查

經營單位要做到盡職調查。貸前調查實行調查人雙人調查、雙人核保的實地調查制度。經營單位調查人須按照我行《對公授信業務貸前調查操作規程》的要求對借款申請人開展貸前調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防范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撰寫相應的貸款調查報告,并錄入綜合信貸管理系統。在貸前調查階段,經營單位調查人須取得法律意見書和預評估意見后,方可報審貸款。

本業務在比照一般貸款業務調查的基礎上,還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a.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b.借款用途是否正當、合法,符合本行相關規定;

c.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背景、所屬行業狀況等;

d.借款人的經營情況,自有資金是否充足、固定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市場占有率、未來發展潛力、產品生產周期等;

e.借款人的償債意愿和償債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夠的現金流或經營收入,還款來源是否穩定;

f.借款人信譽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

g.借款企業業主的個人資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是否具備豐富的同行業經營管理經驗;

h.借款人提供的知識產權質物(商標權與專利權)是否具備一定價值,權屬是否清晰,是否易于變現,且是借款人經營的核心知識產權。

6.3經營單位貸款審查

經營單位審查人須按照我行對公授信業務審查審批的相關規定,對借款申請人各方面情況及調查人出具的調查意見進行審查,審核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并在綜合信貸管理系統中簽署意見,按權限提交。

6.4經營單位審批

(1)經營單位貸款審查小組成員按照我行對公授信業務審查審批的相關規定,審核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經營單位貸款審查小組成員應獨立發表明確意見并在《貸款報審意見表》中記載;貸款審查小組會議應有明確的書面記錄。

(2)經營單位簽批人在綜合信貸管理系統中簽署意見并按權限提交總行授權審批機構。

6.5總行授權審批機構審批

總行信貸評審中心和總行小企業中心(中小企業信貸審批小組)為本業務信貸授權審批機構,須按照我行對公授信業務審查審批的有關規定,根據各自授權范圍審批確定單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控制風險措施、審批條件等,出具《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批意見表》。

總行小企業中心對各經營單位按模式一(即本行、律師事務所、擔保機構及借款企業的合作模式)操作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實行總量控制原則,初始階段累計

不超過3億元(含),如貸款總額超過3億元,由小企業中心向風險管理部另行申請。

6.6簽署法律文本

信貸授權審批機構審批通過后,經營單位與借款人、知識產權出質人按照下列要求簽署借款合同、質押合同、抵(質)押物清單等相關法律文本:

在模式一下,經營單位與借款人簽署《借款合同》,經營單位與保證人簽署《保證合同》。如果是授信業務,應簽署《綜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額保證合同》。

在模式二下,經營單位應與借款人簽署《借款合同》和《質押合同》、《質押物清單》(格式1.3-適用于基金份額/股權以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6.7落實審批條件

(1)質押登記

①模式一,即本行、律師事務所、擔保機構及借款企業的合作模式

律師事務所須配合合作擔保機構、借款人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商標權與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本行經營單位應根據合作擔保機構的需求給予必要的協助。登記費由借款人支付。

②模式二,即本行、律師事務所、評估公司及借款企業的合作模式

律師事務所須配合本行經營單位、借款人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商標權與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登記費由借款人支付。

對于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尚未獲得依法授權、但根據本管理規定第5.8款的規定應一并質押給本行經營單位的商標權與專利權,經營單位應在借款人依法獲得商標權與專利權授權后,及時到有關登記部門補辦質押登記手續。

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經營單位須親赴質押登記主管部門取回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或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并要求借款人提交專利證書、商標權注冊證等(以下統稱“知識產權相關證書”)。

(2)合作機構職業責任險

合作律師事務所和評估公司在收到本行經營單位有關授信額度審批通過的通知后,須分別向保險公司購買執業責任保險,并將保險單復印件送交合作擔保機構和本行經營單位備案。

(3)經營單位須按照本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批意見表》要求落實其他審批

條件。

6.8質押權利憑證的保管、賬務處理

(1)模式一,即本行、律師事務所、擔保機構及借款企業的合作模式

法律意見書、擔保意向書等文件應作為貸款核心資料由經營單位公司業務部歸檔保管。

會計核算參照保證貸款業務處理。

(2)模式二,即本行、律師事務所、評估公司及借款企業的合作模式

本行經營單位調查人須按照6.7-(1)的規定對收妥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及其它知識產權相關證書進行審核,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在收妥當日轉交經營單位營業室歸檔保管。法律意見書、資產評估報告、保險單復印件等文件應作為貸款核心資料由經營單位公司業務部歸檔保管。

會計核算參照抵質押貸款業務處理:

①本行經營單位在放款前核驗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知識產權相關證書等相關資料后,交會計部門入庫保管,該貸款業務入庫保管手續、出庫手續、價值確認、抵質押物價值調整的賬務處理同抵質押貸款的核算規定。

②核算中心代理貸款業務時,依據信貸系統出具的抵質押清單所列抵質押值的評估價值進行抵質押物的入庫、出庫、抵質押物價值變更的賬務處理。

6.9貸款發放

經營單位調查人須按照我行現行放款程序發放本業務貸款。

6.10授信后管理

經營單位須嚴格實施本業務授信后管理工作,應按《公司類授信后管理程序》、《公司類授信業務檔案管理操作規程》、《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做好信貸資金流向監測工作,定期分析借款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資信變化等情況,如遇任何可能危及本行權益的事件,應當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化解風險。針對該業務品種,經營單位還應不定期查詢質物有效狀態,保證質物的合法、有效性。

7.檢查監督

總行貸后管理部定期、不定期對本業務貸后管理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8. 依據文件、相關體系文件

8.1依據文件

(1)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8.2相關體系文件

(1)《對公授信業務貸前調查操作規程》

(2)《公司類授信后管理程序》

(3)《公司類授信業務檔案管理操作規程》

9.附錄

10.記錄

11.文件版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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