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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時間:2024-01-08 16:47:0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培訓制度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公司車輛由行政統一管理、統一調配。車鑰匙統一放在行政部,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鑰匙出車

  第四條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養路單、附加稅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余均由行政部統一保管。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負責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者轉移時應辦理轉移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并移交。

  第五條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核準的《公務車使用登記表》報行政部(詳情請看附件),行政部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未辦理申請的、非緊急情況臨時性用車,行政部將不予安排。(緊急狀況臨時用車包括:臨時急需取件,臨時送客戶等。)

  第六條員工歸還是車輛時也是一樣填寫《公務車使用登記表》。把當時歸還車輛的實際里程數報給行政人員,由行政人員記錄在檔,檢查好當時車輛的儀容,并且拍照存檔。

  第六條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檢查,包括:車輛外觀檢查、記錄起始于終止歷程。

  第七條使用者應愛護公務車,保持車內衛生,車內嚴禁吸煙,蹬踏內飾。

  第八條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第九條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出車期間,車輛停放在安全位置。車輛駛回后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第十一條駕駛員出車,必須在當天把車輛開會公司車輛停靠地。

  第三章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未經允許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者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應即刻與公司行政部聯系。行政部應即刻派相關人員前往處理。

  第十四條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佳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發文之日起生效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2

  公司考勤與售飯系統采用一卡通管理,共用員工目前的考勤卡?记诓捎盟⒖ㄟM行上下班登記;食堂采用計次消費,每刷卡一次,扣除一次消費機預設金額,與公交卡類似。卡內金額采用月初預充,月底結算方式。充值金額僅代表消費起始基數,每月消費明細匯總為當月實際消費金額,用于公司財務結算。

  1.新員工注冊

  公司新進員工首先要到人力資源處進行信息登記,領取考勤卡。然后到財務處進行售飯系統登記、開卡與充值。

  2.考勤

  員工進出公司應進行刷卡登記,公司進門處設置兩臺考勤機,公司就餐人員與非就餐人員應分別到相應的考勤機上刷卡,以便食堂根據員工就餐人數做飯,禁止亂刷。

  3.食堂

  公司食堂每餐安排兩個售飯窗口,分別按4元/餐與5元/餐售飯。售飯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預先設置好本窗口價格。食堂人員應根據公司考勤系統登記的'當天就餐人數合理調整兩個窗口的餐食比例。

  4.充值

  公司每月為所有員工預充300元,余額不足可在食堂處進行現金充值。公司為員工充值的余額在次月充值時自動歸零,員工自己充值的余額可繼續使用。

  5.結算

  公司每月初為所有員工進行充值和費用統計,經各部門核實后報財務進行結算。

  6.公用卡

  公司可另開幾張公用卡,外來人員需在公司就餐時,可到特定部門領取公用卡。公用卡由辦公室監管,需要領用的部門填寫公用卡領用表及領導簽字后領取,外來人員離開后由領用部門即時交回辦公室。

  7.借用

  公司消費卡沒作次數限制,一餐可多次使用,刷卡時應間隔3秒以上,沒帶卡員工或朋友可借用刷卡消費。

  8.換卡與補卡

  當卡丟失或損壞時,應及時聯系發卡人員進行掛失或換用新卡,否則所造成的冒刷自付。

  9.銷卡

  員工辭職,應到人力資源辦理銷卡及消費核算手續。

  附:中、晚餐配置參照表

  一葷二素:4元/餐

  二葷一素:5元/餐

  米飯及饅頭按量自取,湯水免費。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3

  1.目的

  為配合工廠的發展目標,提升人力績效,提升員工素質,增強員工對本職工作的能力與對企業文化的了解并有計劃地充實其知識技能,發揮其潛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進而發揚本工廠的企業精神,特制定本制度,作為各級人員培訓實施與管理的依據。

  2.適用范圍:

  凡本工廠所有員工的各項培訓計劃、實施、督導、考評以及改善建議等,均依本制度辦理。

  3.各部門權責劃分

  3.1人事行政科負責

  1.制定、修改全工廠培訓制度;

  2.擬定、呈報全工廠年度、季度培訓計劃;

  3.收集整理各種培訓信息并及時發布;

  4.聯系、組織或協助完成全工廠各項培訓課程的實施;

  5.檢查、評估培訓的實施情況;

  6.管理、控制培訓費用;

  7.管理工廠內部講師隊伍;

  8.負責對各項培訓進行記錄和相關資料存檔;

  9.追蹤考查培訓效果。

  3.2各部門權責

  1.呈報本部門培訓計劃;

  2.制定本部門專業課程的培訓大綱;

  3.收集并提供本部門相關專業培訓信息;

  4.配合部門培訓的實施和效果反饋、交流的工作;

  5.確定部門內部講師人選,并配合、支持內部培訓工作;

  4.培訓管理

  4.1總論

  4.1.1.培訓安排應根據員工崗位職責,并結合個人興趣,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盡量做到合理公平。

  4.1.2.凡本工廠員工,均有接受相關培訓的權利與義務。

  4.1.3.全工廠培訓規劃、制度的訂立與修改,所有培訓費用的預算、審查與匯總呈報,以及培訓記錄的登記與資料存檔等相關培訓事宜,以人事行政科為主要負責單位,各相關部門負有提出改善意見和配合執行的權利與義務。

  4.1.4.全工廠的培訓實施、效果反饋及評價考核等工作以人事行政科為主要負責單位,并對全工廠的培訓執行情況負督導呈報的責任。各部門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4.2培訓體系

  培訓體系包含四個模塊。

  4.2.1新員工入職培訓

  1)培訓對象:所有新進人員。

  2)培訓目的:協助新進人員盡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順利進入工作狀況。

  3)培訓形式:以周期性的內部授課方式進行。

  4)培訓內容:分常規類和專業技術類兩項科目,兩項科目的具體內容可根據任職崗位的不同進行選擇。

  5)常規類科目:

  a.工廠簡介(包括工廠發展史及企業文化,各部職能等)

  b.工廠制度介紹

  c.產品/業務介紹與市場分析

  d.技術研發體系現狀與開發方向

  e.其他

  6)專業技術類科目:

  a.經營和生產部門的崗位設計與工作流程

  b.適合工廠習慣的標準作業技巧

  c.項目管理流程與標準化訓練

  d.其他

  4.2.2學徒方式的崗位培訓

  1)培訓對象:工廠招收錄用的應屆畢業生或新工人。

  2)培訓目的:使新員工按照任職崗位的要求,盡快熟悉業務內容及工作流程。

  3)培訓形式:“一帶一”或“一帶二”的固定老師責任制形式。

  4)培訓內容:包括思想素質、企業文化的教育;專業知識技能的訓練;及工作疑難的解決和指導等。

  4.2.3內部培訓

  1)培訓對象:全員。

  2)培訓目的:依靠工廠內部講師力量,最大效度的利用工廠內部資源,加強內部的溝通與交流,在工廠內形成互幫互助的學習氛圍,并豐富員工的業余學習生活。

  3)培訓形式:在工廠內部以講座或研討會、交流會的形式進行。

  4)培訓內容:涉及工廠技術類、經營類、管理類的多個方面,及員工感興趣的業余知識、信息等。

  4.2.4外部培訓

  1)培訓對象:全員。

  2)培訓目的:依靠外部專家力量,提升從業人員在本職工作上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技巧,以增進各項工作的完成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3)培訓形式:參加外部公開課、交流研討會,或請外部講師在工廠內部授課。

  4)培訓內容:可分為三類。

  a)常規實用性培訓——涉及專業技術知識、銷售技巧、管理方法、領導技能、經營理念等;

  b)適合高層領導的培訓——含企業戰略性、發展性等內容;

  c)個人進修方面的培訓——如MBA、專業技術認證等。

  4.3培訓計劃的擬訂

  1.結合工廠整體戰略目標及發展計劃,由人事行政科依據對內部員工培訓需求調查的結果,以及工廠相關培訓的政策、財務預算等,統籌各部門的需求,于每年年初擬訂年度培訓計劃,并呈報總經理審核。

  2.各部門應根據各自業務發展的需要,確定部門培訓需求計劃,并反應給人事行政科統籌規劃。

  3.人事行政科可根據實際情況分解年度培訓計劃,擬訂季度計劃,編制培訓課程清單,并呈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4

  1目的

  為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起重作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提高起重作業隱患排查、風險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確保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細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起重作業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及承包商均應遵守。

  3引用文件及關聯文件

  3.1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標準》(GHFD-06-TB-08)

  3.2 《特種設備管理標準》(GHFD-06-TB-09)

  4專業術語

  4.1起重設備:本規定所指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4.2起重作業:指運用各種力學知識,借助各種起重吊運工具、設備和地形場地,根據起重物(或者負載)的不同結構、形狀、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采取機械起重吊運或手工起重搬運的方式和方法,將物體(或者稱負載)從地面起吊(或推舉)到空中,放到預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過程,如設備的吊運、鍋爐鋼結構吊裝、主變拖運等。

  4.3起重作業人員:指從事起重指揮、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業的人員。

  5執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5.1起重作業須具備與所從事的起重作業相適應的起重機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應資質的起重作業技術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司索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需具備與起重機械要求相適應的作業場地,適宜存放起重機械、工器具的場所。

  5.2新購置(進口)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指定并核發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

  5.3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5.4對于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

  5.5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前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查檔案。

  5.6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并應有存檔資料。

  5.7起重機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動應符合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的規定。

  5.7.1手拉葫蘆的使用:

  5.7.1.1使用手拉葫蘆與電動葫蘆前必須進行外貌檢查,確認葫蘆結構是否完整,無損壞等現象。葫蘆運轉部分是否靈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轉動。以及充油部分時候有油等,防止發生干磨、跑鏈等不良現象;

  5.7.1.2吊掛葫蘆的繩子、支架、橫梁等,應絕對穩固可靠;

  5.7.1.3葫蘆吊掛后,應先將手拉鏈反拉,讓起重鏈條倒松,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離,然后慢慢拉緊起吊物件;

  5.7.1.4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蘆,應采取墊高措施,避免泥沙帶進轉動軸承內,影響使用壽命;

  5.7.1.5使用3個月以上的葫蘆,須進行拆卸檢查、清晰和注油,對于缺件、失靈和結構損壞等,一定要修復后才能使用。

  5.7.2電動葫蘆的使用:

  5.7.2.1在使用前,應進行靜負荷和動負荷試驗;

  5.7.2.2檢查制動器的制動片上是否粘有油污,各觸點均不能涂潤滑油或用銼刀挫平;

  5.7.2.3嚴禁超負荷使用。不允許傾斜起吊或作為拖拉工具使用;

  5.7.2.4操作人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并及時消除鋼絲繩在卷筒上脫槽或繞有兩層的不正常情況;

  5.7.2.5盤式制動器要用彈簧調整至是物件能容易處于懸空狀態,其制動距離在最大負荷時不得超過80mm;

  5.7.2.6電動葫蘆應有足夠的潤滑油,并保持干凈;

  5.7.2.7電動葫蘆不工作時,禁止把重物懸于空中,以防零件產生永久變形。

  5.7.3鋼絲繩的使用:

  5.7.3.1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經常檢查其強度,一般至少6個月就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或做強度試驗;

  5.7.3.2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嚴禁超負荷使用,不應受沖擊力,在捆扎或吊運重物時,要注意不要使鋼絲繩直接和物體的快口棱銳角相接觸,在它們的接觸處要墊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襯墊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棱角損壞鋼絲繩而產生設備和人生事故;

  5.7.3.3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長度不夠時,須采用卸扣連接,嚴格禁止用鋼絲繩頭穿細鋼絲繩的方法接長吊運物件,以免由此而產生的剪切力;

  5.7.3.4鋼絲繩穿用的滑車,其邊緣不應有破裂和缺口;

  5.7.3.5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特別是鋼絲繩在運動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應與鋼邊的邊緣斜拖,以免鋼板的棱角割斷鋼絲繩,直接影響鋼絲繩的使用壽命;

  5.7.3.6在高溫的物體上使用鋼絲繩時,必須采用隔熱措施,因為鋼絲繩在受到高溫后其強度會大大降低;

  5.7.3.7鋼絲繩在使用一段時間后,須加潤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鋼絲繩生銹,另一方面,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它的每股子繩之間同一股中的鋼絲與鋼絲間都會相互產生滑動摩擦特別是在鋼絲繩受彎曲力時,這種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潤滑油后就可以減少這種摩擦;

  5.7.3.8鋼絲繩存放時,按上述方法將鋼絲繩上的臟物清洗干凈后上好潤滑油再盤繞好,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在鋼絲繩的下面墊以木版或枕木,必須定期進行檢查;

  5.7.3.9鋼絲繩使用過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鋼絲繩與電焊線相接觸,以免鋼絲繩會損壞,影響作業的順利進行;

  5.7.3.10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經常注意進行檢查有無斷裂破壞情況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調換新繩,確保安全。

  5.8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5.9禁止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固定后的吊籃等進行施工作業的情況下,應在作業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5.10起重作業可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100噸以上;中型:40噸至100噸;小型:40噸以下。

  5.11大中型設備、構件或小型設備在特殊條件下吊裝應編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并按重要程度報有關部門審批,施工中未經審批人許可不得改變方案。

  5.11.1施工方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后,在起重作業前由技術人員向參加起重吊裝的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記錄應存檔。

  5.11.2進行起重作業前應組織檢查。

  5.11.2.1班級自檢:

  (一)檢查吊鉤、鋼絲繩、環形鏈、滑輪組、卷筒、減速器等易損零部件的安全技術狀況;

  (二)檢查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碰撞裝置、警報器等操縱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術條件,并進行無負荷運載試驗;

  (三)檢查地面附著物情況、起重機械與地面的固定或墊木的設置情況,劃定不準閑人進入的危險區域并派人看護;

  (四)檢查確認起重機械作業時或在作業點靜置時各部位活動空間范圍內沒有在用的電線、電纜和其他障礙物;

  (五)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及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5.11.2.2部門復檢:吊裝準備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礎上,進行復檢。

  5.11.2.3在自檢、復檢合格后由安健環監察組織聯合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施工技術方案及技術措施;

  (二)施工機、索具的`實際配備是否與方案規定相符,如不相符,說明原因并有審批見證;

  (三)設備基礎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四)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五)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桿地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和自檢記錄;

  (六)待安裝的設備或構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七)人員分工與崗位責任制;

  (八)施工用電必須保證整個吊裝過程正常供給;

  (九)天氣預報情況;

  (十)施工機具維修使用情況;

  (十一)施工人員、指揮人員指揮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十二)其他方面的準備工作。

  5.11.3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項目或工程公司負責人組織落實、整改,直至合格為止。

  5.11.4安健環監察部對以上起重作業及相應級別的檢查進行監督確認。

  5.12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5.13在采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應使所有參加施工人員清楚地了解吊裝方案;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機械并合理布置;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5.14起重作業中,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14.1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5.14.2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5.14.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14.4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14.5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14.6作業前需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預控措施。

  5.15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15.1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15.2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3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5.15.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6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7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15.8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5.15.9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5.10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15.11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

  5.16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5.16.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5.16.2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

  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5.16.3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5.16.4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16.5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5.16.6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16.7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5.17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5.17.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5.17.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5.17.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5.17.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5.18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職責

  6.1制度負責人:由公司安健環監察部主任工程師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制定和修改,并確保標準的有效性。

  6.2制度執行人:各生產部門安全專業經理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執行及收集對本標準的反饋意見,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見。

  7檢查與評價

  7.1公司各生產部門每年對本制度的管控情況進行評價。

  7.2公司安健環部每年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8附則

  8.1本標準由公司安健環監察部負責解釋。

  8.2本實施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5

  為規范公司外派培訓管理,保證員工外出培訓質量,有效管理外出培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試用范圍新管理崗位、新技術、新設備引進等所需外派培訓外派培訓:指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員工派遣參加公司外部培訓、學習活動

  2.培訓費用

  2.1培訓費用指在培訓活動中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食宿費、交通費總和。

  2.2培訓費用的報銷應出具相應、有效的發票,并于公司行政人事部登記備案。如遇以下情形,則不予報銷費用:員工在外派培訓期間因私人原因發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員工在培訓(理論)結束后沒有通過考試或未獲得相關證書,實際操作中沒有達到獨立操作上崗能力的

  3.外派培訓出勤及薪酬福利管理出勤

  3.1培訓時間在工作日進行的,按正常出勤計算,培訓時間在休息日(含下班后的延長工作時間)進行的,不計加班3.2受訓人應遵守培訓方的時間安排和管理規定,按時參加培訓,不得缺勤;無故不參加培訓的,經查實后按曠工處理,自動扣除工資3.3外派人員因重大事宜,無法參加培訓時,因提前向培訓方管理部門說明薪酬福利

  3.4員工外派培訓期間按在本公司正常出勤計算,原有工資獎金正常發放

  3.5員工在參加理論培訓期間出勤參照3.1執行;在實際崗位操作期間,如遇夜班、法定假日上班的,員工應保留出勤記錄,公司根據出勤予以發放津貼

  3.6員工培訓期間由公司補貼伙食費(30元/天)

  4.員工責任與義務

  4.1員工需認真參加學習,順利完成培訓項目,定期上交培訓小結;學成回公司后,負責整理相關培訓資料等送行政人事部存檔

  4.2若培訓項目有畢(結)業證書或證明文件,結束時受訓結業證書由受訓員工獲得,在公司工作期間證書或證明文件正本由公司保管;需實際進行操作的,培訓結束后應有獨立上崗能力

  4.3員工培訓完成回公司后應就受訓內容給予公司其他員工進行傳授,不得借故推諉,認真負責公司該項工作,承擔相應的內部培訓和輔導工作

  4.4員工在培訓期間應遵守培訓方各項管理制度,應注意言行舉止,形象妝容,以維護公司之形象

  5.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外出培訓,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3

  1.0目的為保證培訓效果、提高員工技能、拓展培訓方式,行政員工可參加外派培訓,為保證行政員工外派培訓的'有效實施,特制定此制度。

  2.0范圍參加公司外派培訓的人員

  3.0具體職責

  3.1各行政部門職責

  3.1.1通過“行政員工外派培訓申請流程”負責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外派培訓申請,外派培訓申請原則上應在每年1-2月份各部門作培訓需求分析時提出,臨時性外派培訓申請,除特殊情形外,應至少提前二周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否則不予批準;

  3.1.2除各部門提交的培訓申請外,人力資源部還將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個別員工的外派培訓;

  3.1.3培訓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后需履行培訓服務協議簽訂手續,培訓協議簽訂后方可向財務部申請借款并參加培訓;

  3.1.4經公司批準進行外派培訓的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培訓課程。

  3.2人力資源部職責

  3.2.1人力資源部在接到外派培訓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外派培訓人員的資歷審核(外派培訓人員以能“將課程引進轉化”的人員優先)、外派培訓機構的甄選、審核及課程時間的確定;

  3.2.2人力資源部審核完成后,于培訓課程開始前提交行政部予以核價,將核價后的培訓申請,報總經理審批;

  3.2.3依總經理審批后的外派培訓申請簽訂培訓協議,并呈交公司認可。

  3.3外派培訓協議擬訂時應符合以下原則:

  3.3.1外派培訓費用由公司全額或部分承擔;

  3.3.2員工外派培訓地點在外地的,視同出差,因路途遙遠或受訓時間較長,需在當地留宿而培訓單位未提供食宿者依員工出差相關規定申請食宿費、交通費等;

  3.3.3公司照常支付員工在外培訓期間的薪資,下班時間或其他休假時間參加外派培訓,不再作為加班;

  3.3.4凡個人外派培訓單次培訓課程費用達RMB1000元及以上者,當年外派培訓課程費用累計達RMB3000元及以上者,應在培訓開展前簽訂外派培訓協議。

  3.3.5當申請人員參加的培訓課程為公司項目型采購合同中包含的附屬培訓課程時,申請人員仍然需承擔采購合同款中包含的培訓課程費用。

  4.0培訓協議

  4.1根據不同的培訓費用,確定外派培訓人員的服務期限如下:培訓課程費用(RMB)約定服務年限1000-3000元(含)1年3000元-8000元(含)2年8000-40000元(含)3年40000元以上4年以上(含4年)

  4.2培訓協議說明:

  4.2.1外派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課程費、交通費、食宿費、培訓期間的出差津貼等由公司承擔的所有費用;

  4.2.2培訓金額在RMB40000元以上的外派培訓,由總經理核定其約定服務年限;

  4.2.3若員工在半年內再次發生外派培訓的,則培訓協議簽訂以累計培訓金額計算,培訓協議簽訂日期以最后一次培訓日期為準;

  4.3違約金賠償辦法:違約金額=培訓總費用×12X-Y12X(X=約定服務年限)(Y=員工自培訓結束開始至最后一個工作日的累計服務月數)備注:若員工自培訓結束開始至最后一個工作日的累計服務天數不滿整數月時,則進位整數月份計算。

5.0培訓評估

  5.1參加培訓人員應在培訓結束后兩周內完成外派培訓心得報告,并制定相應的培訓行動計劃一并提交公司認可,培訓行動計劃應符合以下原則:

  (1)行動計劃制定須詳細、明確

  (2)行動計劃須可實施、可衡量

  5.2培訓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外派培訓人員應將培訓資料交于公司歸檔;

  5.3培訓結束后4個月內,外派培訓人員在人力資源部的協助下,應編寫適合公司自身條件的《學員培訓手冊》、《講師授課手冊》,實現外部課程內部轉化,并在人力資源部組織安排下授課并評估打分;

  5.4外派培訓人員的外派培訓心得報告及培訓行動計劃經總經理批準后,人力資源部及相關職責部門負責追蹤其行動計劃實施情況;

  5.5人力資源部將視具體情況,將外派培訓員工的培訓效果考核列入其績效目標。

 6.0費用報銷

  6.1外派培訓的人員所提交的外派培訓心得報告及行動計劃經公司認可后,方可辦理外派培訓費用報銷等手續。

  6.2外派培訓人員辦理外派培訓費用報銷前,需如實填寫外派培訓實際產生的費用,提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待人力資源部審核完畢后,方可至財務部辦理報銷;

 7.0責任承擔若外派培訓人員的行動計劃在培訓結束后1年內仍無法完成,外派培訓人員需自行承擔50%培訓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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