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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習(74):國有企業員工持股問題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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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習(74):國有企業員工持股問題解決之道

案例研習(74):國有企業員工持股問題解決之道

【案例情況】

一、龍源技術

請 發行人律師對發行人員工(而非僅為發行人董事、高管)投資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國資委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關于規范國有企業員工持股、投資的意 見》、《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關于實施〈關于規范國有企業員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核查并明確發表意見。核查 范圍包括煙臺海融、煙臺和緣、龍源燃控以及鼎鑫科貿、朗新明!

1、董事持股情況

經本所經辦律師核查,發行人董事長王雨蓬曾任科環集團總工程師、黨組成員,本所經辦律師就發行人員工持股的情況向國電集團進行了訪談,并獲得了國電集團于 2008年12月23日出具的《關于煙臺龍源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情況的說明》,確認“根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 號)的文件精神,經查,煙臺龍源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未存在自然人直接持股情況,但存在自然人間接持股情況。除王雨蓬外,其他間接持股自然人均符合文件要 求。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所屬國電科技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正在辦理王雨蓬離職手續。離職后,王雨蓬符合持股條件。除王雨蓬外,所有持股人及持股關聯人未在中國國 電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中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根據國電集團于2009年2月17日下發的《關于王雨蓬免職的通知》(國電集人[2009]35號),王雨蓬不再擔任科環集團總工程師、黨組成員。目前,王雨蓬已經辦妥離職手續。

經本所經辦律師核查,發行人的董事王公林于2009年4月14日任科環集團的副總經理。2009年9月27日,王公林的配偶蘆麗君簽署了《承諾函》,承諾

自2009年4月14日起半年內將其持有的煙臺和緣5%的股份全部轉讓給第三方,目前,該部分股份正在辦理轉讓過程中。

根據國電集團于2008年12月23日出 具的《關于煙臺龍源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情況的說明》,國電集團確認發行人員工間接投資發行人符合《關于規范國有企業員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的 文件要求;谏鲜,本所認為,發行人已經按照《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的要求對其員工間接投資發行人的事項進行了清理,不存在違反《關 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的相關規定的情況。

2、員工持股

經本所經辦律師核查,發行人員工間接投資發行人,不涉及《關于實施〈關于規范國有企業員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所規定的需清退股權的情形, 亦不涉及“購股資金來源于國有企業借款、墊付款項,或以國有產權(資產)作為標的通過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 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全部或部分資產未經評估作價”、“無償使用未 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國有企業改制違規 行為;谏鲜,本所認為,發行人員工間接投資發行人,不違反《關于實施〈關于規范國有企業員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3、電力系統規范

經核查,發行人自成立至今未從事任何發電業務,不屬于發電企業,故不適用《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

4、其他核查情況

經本所經辦律師核查,鼎鑫科貿和郎新明的員工從未直接或間接投資煙臺龍源/發行人,發行人員工也從未直接或間接擁有鼎鑫科貿或朗新明的股權,不存在曾經通過鼎鑫科貿或朗新明間接投資煙臺龍源的情況。

5、取得批復

經本所經辦律師核查,煙臺龍源自改制為股份有限時的股權結構已經國務院國資委下發的《關于煙臺龍源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國資產權[2008]156號)批準,且至今未發生過變化。

6、核查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已經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發行人員工間接投資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未違反《關于規范國有企業員工持股、投資的 意見》、《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關于實施〈關于規范國有企業員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國務院國資委的有關規定。

二、華中數控

請披露張鈺和董明海的任職情況。其持有的發行人下屬子公司的股權是否需要清理?

本所核查了張鈺、董明海的勞動合同和發行人的員工名冊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文件,核查了寧波數控和上海登奇的工商登記文件,并就該二人的任職情況對發行人高層管理人員進行了訪談,并查詢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以上核查情況,本所確認事實如下: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2008年9月16日頒發的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 《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的規定,職工入股原則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 準,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

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 企業股權?蒲小⒃O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國有企業 中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后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投資企業增加投資。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后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

張鈺持有發行人控股子公司寧波數控10%的股權,除擔任寧波數控的總經理以外,張鈺目前在發行人處未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因此張鈺持有寧波數控的10%的股權并不違反《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的規定,無需進行清理。

董明海持有發行人參股子公司上海登奇33.9%的股權,除擔任上海登奇的總經理以外,董明海目前在發行人處未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因此董明海持有上海登奇33.9%的股權并不違反《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的規定,無需進行清理。

根據以上事實,本所認為:張鈺、董明海目前分別持有發行人下屬控股子公司寧波數控和參股子公司上海登奇的股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無需清理。

三、天喻信息

發行人董事長張新訪持有發行人2.24%股份,并擔任武漢華中科技大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產業集團”)董事長。請發行人說明張新訪的持股是否符合《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等國資管理相關規定及其他自然人股東是否存在類似情形。請保薦機構和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本所律師就上述問題查詢了國資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核查了張新訪、盧波的任職文件及其取得發行人股份的情況,并就其任職情況對張新訪、盧波進行了訪談,就其 他自然人股東是否存在其他類似情況對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訪談,核查了中共華中科技大學委員會批準張新訪辭職的文件,核查了產業集團董

事會批準張新訪 辭職的決議,核查了華工創投股東會批準張新訪辭去董事職務的決議,核查了華工創投董事會批準盧波辭去華工創投總經理職務的決議。

1、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國務院國資委2008年9月16日頒布的《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 規定: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 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 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國有企業中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后 1 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投資企業增加投資。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后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

2)國務院國資委2009年3月24日頒布的《關于實施<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09]49號) 規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含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企業及其授權經營單位(分支機構)。企業 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企業職能部門正副職人員等。企業返聘的原中層以 上管理人員、或退休后返聘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亦在《規范意見》規范范圍之內。

2、張新訪的持股、任職及辭職情況

張新訪目前持有發行人1,338,200股股份,占總股本的2.2404%。張新訪自 2007年7月擔任產業集團的董事長兼總經理,自2007年9月擔任華工創投的董事。其中華工創投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產業集團為華中科技大學的全資子公司,同時為華工創投的控股股東。

2010年5月27日,中共華中科技大學委員會作出《關于同意張新訪同志辭職的說明函》(校函[2010]30號),同意張新訪辭去產業集團董事、董事長、總經理職務;同日,產業集團董事會作出決議,同意張新訪辭去產業集團董事長和總經理職務。

2010年5月12日,華工創投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張新訪辭去華工創投董事職務。

3、其他類似情況

盧波目前持有發行人1,000,000股股份,占總股本的1.6742%。盧波自2009年10月擔任華工創投的總經理,華工創投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華工創投目前的股權結構如下:

2010年5月10日,華工創投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同意盧波辭去華工創投總經理職務。

除張新訪、盧波以外,其他自然人股東不存在類似任職情形。

4、律師意見

基于上述,本所認為:

1) 產業集團為華中科技大學下屬的國有全資子公司,華中科技大學為教育部下屬的事業單位,華工創投為產業集團相對控股的有限公司,發行人為華工創投相對控股的 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張新訪和盧波的任職和持股應當參照適用國務院國資委頒布的《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

2) 張新訪持有發行人的股權,同時擔任產業集團的董事、董事長、總經理和華工創投的董事不符合《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的精神。鑒于張新訪現 已辭去產業集團的董事、董事長、總經理和華工創投的董事職務,

其持有發行人的股權不再違反《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的精神。

3)盧波持有發行人的股權,同時擔任華工創投的總經理不符合《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的精神。盧波現已辭去華工創投總經理職務,其目前持有發行人的股權不再違反《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的精神。

四、機器人

1、核查文件

為核查王越超、于海斌股權轉讓情況,本所律師查驗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資料: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王越超、于海斌分別與楊 丹、曲敬鎧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楊丹、曲敬鎧《承諾書》;發行人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議案;發行人第三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議案;發行人 200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核查確認的相關事實

通過以上核查,本所確認以下事實:

2008年9月16日,國資委公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指全資、控股子企業,下同)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

發行人控股股東自動化所中存在兩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需要予以糾正,具體情況為:王越超,自動化所所長,持有發行人12.66萬股股份,占發行人總股本的0.275%;于海斌,自動化所黨委書記、副所長,持有發行人10.28萬股股份,占發行人總股本的0.223%。按照《意見》要求,

王越超、于海斌分別與楊丹、曲敬鎧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8元/股的價格向受讓方轉讓兩人持有的發行人的全部股份。楊丹、曲敬鎧簽署書面承諾,其不存在替王越超、于海斌或他人代持發行人股份的情況。

2008年9月24日,王越超、于海斌分別辭去發行人董事和監事職務。2008年9月24日發行人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王越超辭去發行人董事的議案;2008年9月24日第三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于海斌辭去發行人監事的議案。2008年10月17日發行人200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上述議案。

3、律師意見

1) 王越超、于海斌的本次股權轉讓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關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 分之二十五的規定不符,但王越超、于海斌的股權轉讓是為了遵循國有資產管理的特別規定,執行國資委《意見》要求,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情況予以規范。

2) 本次股權轉讓按發行人經評估凈資產價值和市場價格確定轉讓價格,系轉讓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次股權轉讓未損害發行人的公司利益,且數量較小,不會引發發行 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變化;王越超、于海斌已辭去發行人董事、監事職務,其行為不屬于發行人和發行人現任董事、監事的違法行為。

3)王越超、于海斌的股權轉讓對發行人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不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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