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代建對監理機構行使監理權利的管理監督規定有哪些?
1、審核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建設的合同、計劃、組織等方面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經業主同意后,由相關部門實施;
2、組織業主、設計單位協商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設計提出的有益建議,經協商一致后由相關部門實施;
3、監督項目監理機構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是否按照包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進行審批和向承辦單位提出建議;
4、監督項目建立機構是否征得業主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5、監督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是否按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進行檢驗和驗收;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簽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是否在工程中使用;
6、監督項目建立機構是否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和動態控制,工程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的鑒定是否符合實際;
7、檢查項目監理機構在工程承辦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是否合理確認;
8、復核項目監理機構審核承包單位索賠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