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人員十不準是哪些?
監理人員十不準
(1) 不準收受施工單位的任何饋贈或向施工單位索要經濟贊助;
(2) 不準接受施工單位的吃飯或娛樂性招待,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工時有業主參加的活動除外;
(3) 不準到施工單位報銷發票、收據;
(4) 不準介紹施工隊伍到所監理的工地施工;
(5) 不準在施工單位兼職或領取任何報酬;
(6) 不準介紹人員到所監理的施工單位工作;
(7) 不準介紹、推薦任何建筑材料、設備給監理的施工單位;
(8) 不準做任何有損害業主利益和聲譽的事情;
(9) 不準玩忽職守或借故拖延,推諉屬于職權范圍的工作事項;
(10) 不準參加“黃、賭、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