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建設工程優先權制度的研究
本著司法為民的宗旨,拋棄守舊的觀念,以開放、創新、發展的精神,繼續摸索新路子、新方法,以期能更及時、更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規范、引導建筑市場,制裁違背誠信的行為,
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建設工程優先權制度的研究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法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格優先受償”之規定,依法加大催討工程款拖欠的力度,嚴懲拖欠之行為,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封鎖主義,減少催討成本,工程
《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建設工程優先權制度的研究》(http://salifelink.com)。人民法院在審理發包人因資金周轉困難而嚴重拖欠工程款,引發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勞務分包人工程款、供應商材料款、施工設備企業設備租賃費等連鎖糾紛案件時,要統籌協調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力爭通過案件審判盤活現有的存量資金,實現當事人雙贏、多贏的結果。要綜合考慮連鎖案件的整體情況,根據當事人的償付能力和對方的資金需求,確定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參照國際慣例,深化中間結算。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結清第一個階段之工程款。實際上,單純的合同尾款數額在整個工程價款中所占比例一般不會很高,及時結清第一階段之工程款就可以大大降低竣工結算之壓力;另一方面,如果進度款不能中間結清,那么施工單位至少要將已欠付之工程進度款之數額與建設方確定下來,這對減少竣工決算的麻煩非常有利,對發生合同糾紛后施工企業尋求法律支持(訴訟或仲裁)也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