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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規證券從業人員的處罰條例
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并上崗工作后,如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本規定,除按該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外,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罰:1.警告;
2.暫停從業資格六個月到十二個月;
3.撤銷資格證書,此后三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4.撤銷資格證書并永久性地拒絕受理從業資格申請。
(1)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取得資格證書而擅自成為證券從業人員的,證監會可責令其所在證券機構停止該人員的從業活動,并在此后一年之內拒絕受理該人員的從業資格申請。同時,對所在機構的有關負責人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2)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材料,一經發現,證監會可視情況在三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其從業資格的申請。
(3)已取得資格證書如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材料,一經發現,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4)已取得資格證書者如在非依法定程序設立的證券中介機構中成為證券從業人員的,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5)從業人同在任職期間因涉嫌參與重大經濟案件而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或在任職期間因涉嫌違反我國刑法而被檢察機關起訴期間,證監會可視情況暫停其從業資格,并要求有關機構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應配合。
(6)從業人員如對其任職的證券中介機構的破產或遭受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證監地將視情況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7)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因違反有關業務規定導致客戶發生重大經濟損失時,證監會可視情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8)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受到處罰兩次以上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可視情節按規定從重處罰,直至撤銷資格證書。
(9)從業人員因違反規定,受到處罰期間,任何證券中介機構不得將其錄用在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10)從業人員受到處罰的,任何證券中介機構永遠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錄用。
對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管理及操作人員,其從業資格管理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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