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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執業醫師和執業藥師的區別
一、法律依據1.執業藥師所遵循的法律法規
《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2001年12月1日施行):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必須具備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并以此作為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
《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執業藥師有關證明,均屬無效。
《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并將(執業藥師注冊證)正本原件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執業藥師在藥店營業時間內應當在崗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并佩帶有執業藥師標識的胸牌。胸牌內容包括:姓名、資格類型、注冊證書編號、部門、一寸彩色照片等。執業藥師因故離崗掛牌告知。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甲類非處方、乙類非處方藥可不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執業藥師或藥師的指導下進行購買和使用。執業藥師或藥師應對病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
2.執業醫師所遵循的法律法規
《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1998年6月全國人大通過,由全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1998年6月26日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二、執業特點
1.執業藥師的執業特點
從事藥師職業的主要人員基本來自醫藥院校畢業的藥學專業的大中專學生,現在的藥學專業教育以化學為主,本科生的主要課程有無機化學、有機化學、物理化學、藥物化學、合成化學、分析化學、儀器分析等,涉及生物化學、微生物學、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等課程很簡單,以至于診斷學和治療學幾乎沒有接觸。
藥學專業所進入的崗位大多數是在制藥工業、科研院所、醫院藥房、經營企業零售藥房和管理機構等。
執業藥師的崗位:
①.醫藥生產企業:廠長經理,總工程師,技術工藝主管,質檢主管,制劑主任和供應主管。
②.醫藥經營企業(社會藥房):主管業務經理,質檢主管,經營部門主管,門市前臺處方審核,藥學咨詢。
③.醫療機構(醫院藥房):藥房負責人,制劑負責人,處方調配,處方審核,藥學咨詢等。
執業藥師所相應的主要職責: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是申領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合格證的必備條件;必須對藥品質量負責;參與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等行為有權勸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報告;對處方提出質疑,有查證處方的法律責任;有指導用藥的責任;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
2.執業醫師的執業特點
從事執業醫師的主要人員來自醫學院校畢業的本科生,醫學專業以解剖學、組織學與胚胎學、醫學生物學、病理學、生理學、藥理學、病理生理學、生物化學、人體寄生蟲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預防醫學、診斷學、內科學、外科學、婦產科學、兒科學、神經病學、精神病學、醫學影像學耳鼻咽喉科學、眼科學、傳染病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等課程,對藥物的掌握以使用為主。
醫學專業所進入的崗位大多數是在醫學、預防、保健的醫療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管理機構等。
執業醫師的崗位:
①醫療部門:醫院主管業務領導,科主任,臨床醫生及醫學生帶教老師。
②預防部門:疾控部門業務領導,流行病學防控醫生等。
③保健部門:特指保健醫療部門中的具有處方權的醫生。
執業醫師相應的主要職責: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三、交點與交融
1.執業醫師執業藥師的交點
處方是執業醫師與執業藥師執業工作中的主要交點,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處方是醫生預防、治療疾病時為病人開寫的取藥憑證,也是醫、藥人員共同對病人健康負責的醫療文書,具有法律上、技術上和經濟上的意義。
交點一處方是唯一醫師藥師共同留有筆記和簽名文字載體,交費后還蓋有醫療單位專用章,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契約過程。所以要求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藥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或藥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或經國家批準的專利藥品名為準;藥名簡寫或縮寫必須為國內通用寫法;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打印紙質處方等。因在醫患糾紛當中處方引起的差錯或造成醫療事故時,醫師或藥師應負的法律責任的判定程度,完全是以處方文字記載為依據的。
交點二處方是醫師利用他的醫學知識對患者診療用藥記錄的過程,同時是藥師在臨床用藥中對藥品和合理用藥監督記錄的過程。醫師經診斷后開出處方,經藥師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劑,并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對于發生嚴重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的處方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2.執業醫師執業藥師的交融
用藥指導是執業醫師與執業藥師執業工作中的主要交融體現,醫師和藥師的用藥指導體現在不同的層面,只有合二為一才是最完善的。對醫師加強藥物知識的培訓,對藥師加強醫學相關專業知識和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技能的培養是兩者交融的關鍵,最終體現在用藥指導方面,醫師是從診斷疾病治療角度用藥,藥師是從藥品結構性質角度用藥。生物藥劑學與藥物動力學、藥理學與臨床藥理學、臨床藥物動力學、病理生理學、診斷學基礎、臨床藥物治療學是執業醫師與執業藥師執業交融較多學科。用藥的合理與否,它包括安全、有效、經濟與適當這四個基本要素。
一是用藥指導的綜合思考交融:如患者的年齡、性別、體能狀況、病情程度、病變范圍、病程階段、遺傳因素以及其他的特殊情況如婦女妊娠、哺乳等;患者正在或曾經接觸的膳食、藥物、工作環境、生活條件等,特別是患者的病史和用藥史。有時這些個體差異的因素是妨礙藥物迅速取得療效的重要原因,在臨床上表現為相同劑量的藥物在不同的個體產生不同的藥物效應,因此,在選擇用藥的品種和劑量大小的選擇上都需要進一步的考慮。
二是嚴格掌握適應證,正確選用藥物的交融:應嚴格掌握用藥的適應證,在明確診斷的基礎上,除去經過深思熟慮的藥物之外,對可用可不用的藥物應盡量不用,也減少了意外藥物相互作用的發生。如考慮聯合用藥其目的是:1)提高藥物的療效;2)減少藥物的某些不良反應;3)提高機體耐受性或延緩病原體耐藥性的產生,從而提高藥物的療效。藥物聯合應用時可有協同和拮抗作用,或影響其血藥濃度等,藥物的治療作用和毒性反應均可變化,應注意劑量調整;一般應避免有拮抗作用的配伍,但也并不絕對,有時藥物的拮抗作用可用于糾正藥物的某些副作用。
三是選擇服用方法和成本效益的交融:給予合適的劑量,考慮患者的情況及疾病的嚴重程度,是否合用了有相互作用的藥物等;確定合適給藥間隔和時間,以提高療效、減少藥物的不良反應;選擇正確的給藥途徑,選用合適的劑型,考慮藥品的生物利用度;藥物的成本效益,有時盡管選用的藥物對癥且從治療上較合理,但可能在費用問題上會使患者望而怯步,同時從當前節約有限的衛生資源方面看,處方者都有必要考慮藥物的治療成本,并從成本和效果兩方面綜合考慮,選取最具成本效益的藥物。另一方面還要注意藥物的毒副作用,及時發現并權衡利弊,酌情減量或停藥。
總之,執業醫師執業藥師在醫學藥學專業技術執業方面還有很多相交點和交融的內容,例如病歷和藥歷與患者一生的健康關系等都值得我們去探討,我們要用科學的發展觀去面對健康事業的人文關懷和以人為本,為提高中華民族健康素質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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