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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理解提綱整理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理解提綱
孫斌
第一篇 什么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泛指已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職工基于種種原因需要到另一省、市、自治區工作,而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從而達到累計計算其繳納養老保險年限的法律行為。
第二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對象及標志
第三篇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的目的
第四篇 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如何轉移?
個人賬戶儲存額: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
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限制對象及例外?
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目的?
第六篇 退休領取養老待遇地的確認原則
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后計算
退休領取養老待遇地的確認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八篇 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原則
第九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養老待遇如何計算?
1、基本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三、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2、基礎養老金的計算
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確認
3、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
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4、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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