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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受傷,遲到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案例解讀】上班途中受傷,遲到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小陳是福山區一家服裝企業的員工,10月中旬在騎自行車上班的途中被一輛摩托車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摩托車車主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小陳承擔次要責任。小陳要求單位為她申請工傷認定,卻遭到單位拒絕,理由是小陳當天上班遲到半個多小時,事發不是在上班途中。
小陳不服,來到福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遲到上班的途中受傷,到底能否可以認定工傷,獲得相應的賠償?
福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在了解了詳細的事故經過后,答復小陳,她可以要求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為她申請工傷認定,遲到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于該行為,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的規定對職工作出相應處理;而工傷屬另一法律關系,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就應認定工傷,不能將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作為否定工傷的理由。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分析可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引起的事故傷害都是工傷的范疇內。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小陳因有事遲到,但其受傷仍在上班的途中,因此,小陳仍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上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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