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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流程有哪些
工傷保險是員工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傷認定申請流程有哪些,歡迎參考閱讀!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一個月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請工傷認定,如未及時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這就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必須及時,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申請的,則一個月期滿至申請之日發生的費用,主要是醫療費、陪護費、食宿費均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2、工傷責任主體的選擇
一般來說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都是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況下工傷主體責任的轉移。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職工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由事故發生時工作的的單位承擔責任”、“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發生事故的,指派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非法轉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個人掛靠經營的,個人聘用人員發生事故,掛靠單位承擔責任”。
3、工傷事實舉證責任倒置
工傷認定中有兩類事實需要加以證明,一是勞動關系歸屬或者其責任主體歸屬證明,這類事實一般需要申請人加以證明,其舉證責任在申請人一方;二是工傷事實的舉證責任。對工傷事實的證明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由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舉證,則會根據職工和工傷部門調查的證據予以認定。
4、工傷認定的時限
工傷認定時限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要素,《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了一年的認定時效,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同時一年時效也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是一個固定的時間段。這就提醒用人單位或職工要及時申報工傷,以免因超過一年時效喪失工傷認定的機會。
但隨著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實行,一年時效的規定也有所松動,解釋第7條規定了超過一年時效認定工傷的特殊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限制、用人單位原因、社保登記不完善、勞動關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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