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論文開題報告
論文開題報告題目:論胎兒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
A. 選題依據和意義
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胎兒在母體中所受到侵害的機會越來越大,情況也越來越復雜。如: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導致胎兒死亡的意外事件頻頻發生,環境污染、劣質商品、藥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現存和潛在的危害。而我國法律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主體地位,缺失對胎兒生命健康權益的保護,這不僅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兒利益的保護于法無據,更是沖擊著人們對人權的保護和人格的尊重的傳統價值觀念。
胎兒是人發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經階段,胎兒在母體中的健康狀況直接關系著其出生之后的相關權益,作為一個潛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國都給予了胎兒權利不同程度的保護,而我國僅在《繼承法》中有對胎兒遺產繼承份額保留的直接規定,縱觀相關法律,我們也僅在《勞動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過保護懷孕婦女而間接保護胎兒的簡單規定,而隨著實踐中胎兒受損案件的增加,胎兒必將成為民事主體中特殊的一類,如何構建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確認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范圍,變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保護胎兒民事權利是民法進步之潮流,發展之趨勢,只有完善了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才能突顯法律對人的價值和利益的全面保護。
B. 研究的基本內容和解決的主要問題
首先通過案例,引出我國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現狀的現困惑,其次主要對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以下四個方面進行研究:第一,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第二,胎兒應享有民事權利的范圍;第三,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第四,結合我國現狀;從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國對的胎兒民事權利民法保護機制建立的若干建議。
筆者希望通過研究,解決胎兒主體地位不明確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立法規則空白問題,探討一條解決胎兒損害賠償的途徑,以便更好地保護胎兒。
C. 論文的主要內容
一、問題的提出(司法實踐中的案例)
二、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胎兒的法律含義 (二)各國對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三)三種立法模式的比較分析及建議
1、權利能力說
(1)個別主義 (2)絕對主義 (3)概括主義
2、生命法益保護說
3、人身權延伸保護說
三、賦予胎兒基本民事權利的范圍
(一)健康權 (二)受撫養權 (三)財產繼承權與受贈權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胎兒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
(一)胎兒生命權與婦女的墮胎權 (二)父母為侵權主體時的責任承擔
五、完善我國對胎兒權利保護的法律建議
(一)立法建議 (二)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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