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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第十九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環保法第十九條規定,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釋義】
本條是關于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的規定。
對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勢必會影響和破壞周圍的生態環境,因此,應切實加強對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礦產等重要自然資源的環境管理,嚴格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資源開發重點建設項目,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否則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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