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管理制度(實用23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資金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資金管理制度 篇1
為了規范公司的資金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資金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與資金相關的管理活動。
一、資金收入管理
1. 公司所有資金收入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進行,嚴禁任何形式的非法收入。
2. 資金收入應及時、準確地記入公司財務賬戶,確保資金收入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3. 對于收到的現金,應及時存入公司指定銀行賬戶,嚴禁私自挪用或滯留。
二、資金支出管理
1. 資金支出必須按照公司預算和經審批的支出計劃進行,嚴禁超出預算或未經審批的支出。
2. 資金支出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進行,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3. 對于大額資金支出,應提前進行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三、資金調配管理
1. 公司應根據經營需要和資金狀況,合理調配資金,確保資金的充分利用和高效運轉。
2. 資金調配應遵循風險可控、收益合理的原則,避免盲目投資和過度擴張。
3. 對于閑置資金,應進行合理投資或存入銀行,以獲得一定的收益。
四、資金安全管理
1.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加強對公司財務人員的培訓和監督,提高他們的'資金安全意識和業務水平。
3. 定期進行資金安全檢查和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資金管理中的問題和漏洞。
五、監督與考核
1. 公司應建立資金管理的監督機制,對資金管理活動進行定期檢查和審計。
2. 對于違反資金管理制度的行為,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 將資金管理納入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對資金管理的績效進行評價和獎懲。
六、附則
1. 本資金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2. 本資金管理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資金管理制度 篇2
一、醫院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二、出納員向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提取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領導批準后提取。
三、醫院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醫院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醫院應當加強對銀行結束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四、醫院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券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五、醫院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六、醫院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七、辦理現金報銷業務,經辦人要詳細記錄每筆業務開支的`實際情況,填寫《支出憑單》,注明用途及金額。出納員要嚴格審核應報銷的原始憑證,根據成本管理、費用管理有關審批權限進行審核無誤后,辦理報銷手續。
八、支付個人的臨時工工資等,出納員根據有關規定和醫院領導的批示,以及經過審核的《支出憑單》,并由經辦人、收款人簽章后,支付現金。
九、出納員辦理完畢現金收付款業務后,應及時在報銷票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現金付訖”戳記及相關附件單上蓋“附件”鮮章。
資金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高效、合規運作,特制定本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與資金相關的業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籌集、使用、監督與風險控制等方面。
第三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管理體系,明確各級職責,確保資金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公司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合理規劃資金籌集渠道和規模,確保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第五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籌集決策機制,對籌集資金的使用方向、風險收益等進行全面評估,確保資金籌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六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公司應建立資金使用審批制度,對資金的使用進行嚴格把關,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對資金使用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資金被挪用、侵占等違法行為。
第九條 公司應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評估,確保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 資金監督與風險控制
第十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督機制,對資金籌集、使用等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管理的.規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條 公司應建立風險預警和處置機制,對可能出現的資金風險進行及時預警和處置,確保公司資金的安全穩定。
第十二條 公司應加強與相關監管機構的溝通和協作,積極配合監管機構的檢查和指導,不斷提升資金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所有。
第十五條 本制度的修改和廢止,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經相關監管機構備案后生效。
第十六條 本制度中的術語和定義,如與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或公司章程存在沖突,以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或公司章程為準。
資金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為加強結算資金管理,增進資金運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原則
3.1結算資金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
3.2財務部負責公司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預付帳款、其他應收款和應付款項等會計業務的核算和管理,相關業務部門負責核對、催收等配合工作。
3.3公司各級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必須按會計制度正確、及時處理應收應付往來業務,做到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反映清楚。記帳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所管理的債權債務帳戶進行清理核對,對處理有誤的業務憑據要進行帳務調整。
4.應收帳款
4.1應收帳款按交易發生時的債權金額入帳。并以購貨單位為對象設置三級明細帳,以有關責任公司或個人為對象設置二級明細帳,及時登記帳簿,準確無誤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減變化情況。
4.2賒銷業務應由商務部按公司規定簽訂賒銷業務的合同或協議等法律文件。此種方式適用于對信用較好業務經常往來的客戶,并在鋪底賒銷限額之內辦理。超過限額應停止發貨。
4.3月終由財務部結算出欠款單位明細與鋪底指標相核對,檢查是否超額發貨,貨款回籠是否正常等。每一季度末財務部向商務部提供所有單位的欠款情況,由其進行全面催收。對帳齡較長、購貨單位有破產、重組跡象等不正常情況的要立即落實催收措施,落實有關公司和有關人員責任,促使盡快收回。
4.4年度終了財務部對應收帳款余額列出分戶清單并作出詢證函交商務部負責人。由商務部發出詢證函,對債權進行詢證,并在1個月內由商務部完整收回詢證函回執交財務部核對,并裝訂歸檔。
4.5年度終了財務部按年度末應收帳款余額進行帳齡分析,按公司規定標準清理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并于每年年終根據應收帳款清理情況,對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由責任單位按公司有關規定提交申請報損的書面報告,備齊有關單證并上報公司批準,列作壞帳損失。
5.應收票據
5.1應收票據指公司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時,因銷售產品而產生的以票據形式所擁有的債權。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考慮資金的安全性,一般情況下只能收取銀行承兌匯票,不接收商業承兌匯票。
5.2因銷售產品等收到的商業匯票,交財務部進行會計處理,應收票據按面值入帳。應收票據貼現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5.3應收票據由出納員保管。應收票據到期收回或提前貼現,背書轉讓等與此相關的會計業務由管理應收票據科目的財務人員協助出納及時辦理。
5.4負責應收票據科目的財務人員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還應登記每一筆應收票據的種類、票號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最后一個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和利率,貼現日期、貼現率、和貼現凈額,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額,承兌匯票移交人,承兌匯票的簽收人等資料。應收票據到期結清票據后,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6.其他應收款的管理
6.1其他應收款指公司發生的除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帳款等以外的其它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6.2公司設置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總分類核算,并按其項目的不同債權人設戶,進行明細核算。月末結出各明細帳戶余額,并與總分類帳核對,作到帳帳相符。
6.3財務部負責其他應收款的管理的人員,定期(一年不少于一次)與債務人核實債權情況,并發出詢證函。敦促各債務人及時交回款項。非經營性如賠款、存儲保證金、各種墊付款等,在摘要欄注明經辦人(清算人)以便落實責任,追回款項。對市場借支每季度末向商務部提供欠款余額清單,年末結算市場經費時要清收扣回借支款。市場經費借支要敦促商務部及時清帳。
6.4備用金的管理
6.4.1請領備用金需填寫請款單,注明用途、金額、預計報帳歸還日期。經公司負責人和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方可借支;
6.4.2因特殊原因,各職能公司所借的備用金,年底必須全額收回,次年,確因工作需要繼續借支必須重新辦理借款手續,不準長期占用公款;
6.4.3財務部設置備用金明細帳,按公司借款人進行明細登記,及時催收。對已借備用金未作報銷結帳,不予辦理重新借支。財務部根據情況有權從借款人工資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借備用金的`人員工作變動移交時,其所借備用金全額交回財務部結帳,新工作人員重新辦理借款手續,一律不準私下移交備用金;
6.4.4因公出差人員借支的差旅費,出差返回后三日內必須報銷清帳。
6.5年度終了,負責其他應收款的管理的人員要對其他應收款進行全面清理,編制帳齡排隊表,按公司規定清算壞帳準備。對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款項列出清單,提供相關證據和責任人的書面說明,報請公司批準后列作壞帳處理。
7.應付票據的管理
7.1應付票據指公司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因購貨或接受勞務時開出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7.2應付票據的業務必須以具有真實的商品購銷業務并簽訂經濟合同為前提,不符合這一前提條件的業務不得使用這種結算方式。
7.3公司辦理應付票據的業務公司必須考察供貨單位的履約能力,防止向無履約能力的皮包公司簽發商業匯票。
7.4公司辦理應付票據的業務公司必須考證供貨單位不同付款方式的價格差異,以便確定是否采用票據結算方式或確定票據簽發的時間長短。
8.附則:
8.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8.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資金管理制度 篇5
一、總則
為了規范公司的資金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高效和合規使用,特制定本資金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與資金相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籌集、使用、監督和風險控制等方面。
二、資金籌集
1. 公司應根據業務發展和經營需要,合理規劃資金籌集規模和方式。
2. 資金籌集應遵循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籌集決策程序,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三、資金使用
1. 公司應嚴格按照預算和計劃使用資金,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2. 資金使用應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挪用、擠占或改變資金用途。
3.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使用審批流程,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四、資金監督
1.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督機制,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規范性。
2. 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3. 建立資金風險預警機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及時預警和處置。
五、風險控制
1. 公司應建立健全風險控制體系,確保資金安全。
2. 對外投資應充分評估風險,制定風險控制措施,確保投資安全。
3. 加強對關聯方資金往來的管理,防范關聯方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2.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補充的,應經過公司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并公布實施。
資金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是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控制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在資金管理方面可能出現的風險,保障企業的資金安全。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實際控制公司以及全部具有實際控制能力的下級公司(以下簡稱"成員企業")。
第三條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將隨時檢查成員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集團公司監審部在對成員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成員企業資金管理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也將是其中一個重要部分。
第二章成員企業銀行賬戶管理
第四條開立賬戶:
成員企業需要開設新的銀行賬戶(包括以公司名義開立的信用卡賬戶),需填寫《開戶申請表》,并上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審批。
第五條賬戶統計與報告:
(一)成員企業必須指定非銀行出納人員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編表人與銀行出納共同查找原因,及時處理。《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要有編表人簽字、銀行出納復核簽字、財務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審核簽字。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應視同會計憑證及賬簿等會計檔案進行保存。
(二)成員企業資金日報應按照規定每天上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
第六條印鑒管理:
(一)成員企業必須加強銀行預留印章的管理。成員企業財務專用章應由財務負責人或其授權非銀行出納人員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授權非銀行出納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嚴禁一人保管印章同時保管各種票據。
(二)更換銀行印鑒的保管人,須經過總經理批準,交接雙方須在交接記錄上簽名。
第三章現金管理
第七條成員企業根據當地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當日(經過財務負責人審批后,可最遲不超過下一工作日)必須存入銀行。
第八條成員企業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一)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三)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五)收購成員企業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結算起點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的現金,開戶成員企業,要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成員企業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九條注意事項:
(一)轉賬起點以上的開支原則上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二)與外單位之間的大宗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三)白條不得充抵現金。
(四)不得在賬外保留公款。
(五)不得與其它單位或個人互借現金。
(六)成員企業另行規定的`其他注意事項。
第十條盤點制:
(一)加強庫存現金的盤點工作,現金庫存至少每月盤點一次。
(二)盤點工作由現金出納人員進行,編制《現金盤點表》并簽字,財務負責人指定非現金出納人員負責監盤并簽字,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現金盤點表》作為會計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保管。
第四章報銷管理
第十一條報銷單據:
(一)所有報銷單據均須有經辦人的背書,保證其真實性。
(二)單據內容必須完整,包括時間、付款單位和項目名稱等。項目內容不完整的單據必須經總經理背書。
(三)非發票不得報銷。
第十二條預先借款的費用報銷:
(一)報銷單據的消費內容必須與借款審批的用途一致。
(二)成員企業應根據具體業務情況限定借款后的報銷期限。
第十三條對于小額、年度預算內的費用開支,可不辦理事先借款手續。開支后直接到財務報銷。成員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零星支付的限額,例如1,000元以下。
第五章融資狀況管理
第十四條每季度最初的5個工作日內,成員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向集團財務管理本部上報其融資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資單位(成員企業及其下屬分、子公司)、融資來源單位(銀行或信托)、融資形式(貸款、貿易融資額度、保理等)、批準額度或授信額度、已使用額度、融資期限、融資成本(利率)、擔保方或抵押物情況等;
第十五條成員企業及其下屬分、子公司的融資情況變化均需以呈批形式上報集團財務管理本部,經批準后執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增融資、現有融資條件或期限變更、現有融資歸還等。
第六章資金支付管理
第十六條支付程序總則:
(一)各成員企業必須制訂嚴格的業務和財務審批程序。每筆款項的支付都應以經過完整審批程序的原始單據或文件作為憑據。
(二)嚴禁成員企業總經理直接指揮出納支付或處理資金事宜。
(三)除非特別授權,簽名權不可下放,但在應急情況下,簽名權可上浮。
第十七條業務審批:
在業務審批程序中,業務主管和成員企業總經理審批的內容如下:
(一)對下級人員權限的審批。
(二)對經濟業務發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審批。
(三)對經濟業務發生可行性的審批。
第十八條在財務審批程序中,財務人員審批的內容是:有關原始單據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
第十九條支付程序:
(一)出納的支付應該在會計人員制單以后,根據會計憑證核實單據后支付。
(二)收付款時,經辦人員要在相關單據上簽字,出納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章。
第七章集團公司內部資金調劑程序
第二十條調劑原則:
(一)考慮到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和成員企業之間的業務需要,經集團公司財務總監、事業部總經理、總裁辦總經理和總裁共同批準,可以調劑各所屬成員企業資金的使用。
(二)資金使用單位參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向資金供給單位支付利息,使用期滿后,本息一次付清。
(三)正常的成員企業利潤分配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執行,不執行以下調劑程序。
第二十一條調劑程序:
(一)根據資金平衡計劃,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向集團公司總裁提出資金調劑申請,并與相關成員企業總經理協調。
(二)集團公司總裁、財務總監、事業部總經理、總裁辦總經理共同簽署《資金調劑通知》,成員企業在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
第八章備用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根據業務需要規定可借支備用金的部門或個人,以及限額。
第二十三條備用金的使用方式是先借后報,差額補足。
第二十四條備用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對于任何違反本規定的人員,集團公司或所屬成員企業將根據情節做出處罰,直至免職;給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造成損失的,對集團公司或所屬成員企業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資金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 為加強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保證建設項目施工進度,依據《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細則》和《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工程資金是指中央、省級財政補助用于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州、市承擔的配套資金;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設資金。
第三條 工程資金撥付,校安工程項目業主根據與項目施工單位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結算工程價款的`活動。
第四條 工程預付款時,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同時提供項目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等相關財務資料;工程預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額的30%。
第五條 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根據項目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項目施工單位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項目業主審核并扣減相應的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的撥付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的85%。
第六條 工程竣工價款結算,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資金結算申請書》,憑《項目工程造價審查定案通知書》等相關財務資料提出項目工程結算申請,項目業主按工程項目決算價款的.5%暫扣留質量保證(保修)金后與項目施工單位進行結算。
第七條 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審批程序,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或《市建設項目資金結算書》,工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工程師確認工程計量結果,提出付款意見,報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辦公室項目監管人員審核蓋章,項目業主審批,單筆金額超過80萬元的,報分管副市長審批。
第八條 項目施工單位憑審批完整的《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或《市建設項目資金結算書》、項目工程完稅發票到項目業主辦理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第九條 項目業主在支付資金時,嚴格按項目資金性質來源撥付資金,嚴格執行銀行轉賬制度,杜絕一切現金支付行為。
第十條 本制度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資金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提高本公司經營績效暨配合財務部統籌及靈活運用資金,以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用,各單位除應按年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外,并應逐月編列資金預計表,以達成資金運用的最高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范圍
本辦法所稱資金,系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隨時可變現的`有價證券而言。為定期編表計算及收支運用方便起見,預計資金僅指現金及銀行存款,至隨時可變現的有價證卷則歸屬于資金調度的行列。
第三條作業期間
(一)資料提供部門,除應于年度經營計劃書編訂時,提送年度資金預算外,應于每月二十四日前逐月預計次三個月份資金收支資料送會計部,以利匯編。
(二)會計部應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編妥次三個月份資金來源運用預計表按月配合修訂。并于次月十五日前,編妥上月份實際與預計比較的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一式三份,呈總經理核閱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總經理室,一份送財務部。
第四條內銷收入
營業部門依據各種銷售條件及收款期限,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
第五條勞務收入
營業部門收受同業產品代為加工,依公司收款條件及合同規定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
第六條退稅收入
(一)退稅部門依據申請退稅進度,預計可退現數編列。
(二)預計核退營業稅雖非實際退現,但因能抵繳現金支出,得視同退現。
第七條其他收入
凡無法直接歸屬于上項收入皆屬之。包括財務收入、增資收入、下腳收入等。
其數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均應加說明。
第八條資本支出
(一)土地:依據購地支付計劃提供的支付預算數編列。
(二)房屋:依據興建工程進度,預計所需支付資金編列。
(三)設備分期付款、分期繳納關稅等:會計部依據分期付款償付日期予以編列。
(四)機構設備、什項設備、預付工程定金等:工務部依據工程合同及進度,預定支付預算及資材部依據外購L/C開立計劃,預計支付資金編列。
第九條材料支出
資材部依請購、采購、結匯作業,分別預計內外購原物料支付資金編列。
第十條薪資
會計部依據產銷計劃等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第十一條經常費用
(一)外協工繳:外協經辦部門應參照外協廠商別約定付款條件等資料,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二)制造費用:會計部依據生產計劃,參考制造費用有關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三)推銷費用:營業部依據營業計劃,參照以往月份推銷費用占營業額的比例推算編列。
(四)管理費用:會計部參照以往實際數及管理工作計劃編列。
(五)財務費用:會計部依據財務部資金調度情況,核算利息支付編列。
第十二條其他支出
凡不屬于上列各項的支出都屬于“其它支出”,包括償還長期(分期)借款、股息、紅利等的支付。其數額在十萬元以上者,均應加以說明。
第十三條異常說明
各單位應按月編制“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以了解資金實際運用情況,其因實際數與預計比較每項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由資料提供部門填列“資金差異報告表”列明差異原因,于每月十日前送會計部匯編。
第十四條資金調度
(一)各單位經營資金由公司最高主管負責籌劃,并由財務部協助籌措調度。
(二)資材部應按月根據國內外購料借款數額編列“購料借款月報表”于當月24日送財務部匯總呈核總經理。
(三)財務部應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將有關銀行貸款額度,可動用資金,定期存款余額等資料編列“銀行短期借款明細表”呈總經理核閱,作為經營決策的參考。
第十五條本準則經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資金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上市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按照本辦法第六章執行。
第四條上市公司董事應當負責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并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應當對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第五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期間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負有保薦責任,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持續督導工作。
第二章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第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商業銀行并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同一專戶存儲,募集資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三)上市公司應當每月向商業銀行獲取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五)保薦機構每季度對上市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六)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后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七)保薦機構的督導職責、商業銀行的告知、配合職責、保薦機構和商業銀行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
(八)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九)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本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上市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及時報本所備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資金使用
第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條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審批、執行權限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上市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關聯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年度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前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上市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資金年度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后預計分年度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對該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進行重新評估或估算,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后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
(三)超過前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
(四)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異常的情形。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盡快科學、審慎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可以用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獨立董事及保薦機構須單獨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時,僅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資金的時間、金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預計節約財務費用的金額、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五)獨立董事、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后,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六)本所認定為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上市公司變更后的募集資金投向原則上應當投資于主營業務。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后的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五章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會計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具體反映募集資金的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投入情況。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報告后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并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募集資金管理存在的違規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已經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包括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出具專項說明,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專項審核報告中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與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內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確的審核意見。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核意見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說明差異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條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上市公司應當全力配合專項審計工作,并承擔必要的審計費用。
第六章發行股份涉及收購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辦理完畢上述募集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該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或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包括但不限于實現該項資產的盈利預測以及募集資產后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
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擬出售上述資產的,應當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此外,董事會應當充分說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該事項發表明確表示同意的意見。
第三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說明報告期內涉及上述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若上市公司該項資產的利潤實現數低于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未達到盈利預測的原因,同時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該事項作出專項說明;若上市公司該項資產的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相關股東(該項資產的原所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公開解釋、道歉并公告。
第七章保薦機構的督導職責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不完全履行三方監管協議的,保薦機構在知悉有關事實后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十二條保薦機構至少每個季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保薦機構在調查中發現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十三條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就上市公司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以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及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前明確發表意見。
第三十四條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對第二十五條所述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向本所提交。核查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及專戶余額情況;
(二)募集資金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與募集資金投資計劃進度的差異;
(三)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情況(如適用);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如適用);
(五)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情況(如適用);
(六)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是否存在違規情形;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如核查意見中明確表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與年度報告同時披露。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資金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資金使用的監控與管理,加速資金周轉,保證資金使用安全,保證各項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財務部資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財務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管理職責
一、財務總監對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和財務管理運行的質量負領導責任。
二、財務管理工作歸口于集團公司財務部,集團公司財務部對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負主要責任。
三、公司各部門自覺遵守財務管理制度,配合財務部全面貫徹執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資金管理規定
一、現金
1、現金使用范圍
(1)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按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因公辦理事情需預支的借款;
(6)費用的報銷。
2、資金審批流程
(1)金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及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2)金額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子公司總經理、集團財務總監審批。
(3)金額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子公司總經理、集團財務總監及總裁審批
(4)金額在100000元以上,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除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子公司總經理、集團財務總監總裁審批外,還需報董事長審批。
3、現金管理
(1)不準保留賬外現金(小金庫);不準挪用現金;不準單位之間套換現金;不準假造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存支現金;不準以白條頂替現金;不準以任何票證代替現金。
(2)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限額部分,出納人員應及時送存銀行。
(3)企業向銀行提取或存入現金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提取工資或獎金等大額現金時,應有安保人員同行。
(4)對現金和各種證券的保管,必須確保完整無缺。
(5)現金保險柜密碼要絕對保密,妥善保管好保險柜鑰匙,不得丟失或借于他人。
(二)銀行存款
1、銀行存款基本管理
(1)、各子公司需設立銀行存款基本戶,如因業務需要須開立其他類型賬戶,需向集團公司提交開戶申請,經集團公司審批后,方可辦理。
(2)、出納人員辦理每一筆收付款業務前,必須復核每一筆收付款業務的經濟內容,如有疑問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3)、所有付款應嚴格執行審批金額權限的規定。開出的票據進行登記,在票據備查薄中注明開出日期、金額、票據號碼和收款單位等。
(4)、嚴格遵守銀行結算規定,不準開出“空頭支票”;不準開具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不準無正當理由拒絕付款。
(5)、領用空白支票前,領用人必須填寫“空白支票領用申請表”,經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審批后辦理。
(6)、對長期不發生業務、不使用的銀行賬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7)、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末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余額核對相符。對于未達賬項要在次月10日前查明原因,根據實際情況,在30日內做出相應處理。
2、資金歸集
(1)為利于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的資金實現統一規范管理,提高整個集團的資金使用效益,故將集團公司中所有下屬子公司指定賬戶上的資金歸集到集團公司指定的賬戶。
(2)具體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集團內資金往來—資金歸集
貸:銀行存款—XX銀行
借:其他應收款—集團內資金往來—資金歸集
貸:財務費用
(三)其他貨幣資金
1、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證存款和信用卡存款等。
2、辦理外埠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證存款和信用卡存款,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務部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辦理。辦理后要建立相應明細賬,及時結清賬務并將多余款項收回。
3、未使用的空白支票、空白收據以及其他重要收付憑證應及時存放于保險柜內,妥善保管。
第三章附則
第三條本制度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及監督實施。
第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資金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資金管理活動,確保資金的安全、高效和合規使用,特制定本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與資金相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的籌集、使用、監督和處置等。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三條 公司應根據經營需要和財務風險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籌資計劃,明確籌資規模、籌資方式、籌資期限和籌資成本。
第四條 公司在籌集資金時,應遵循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五條 公司應按照事先制定的預算和計劃使用資金,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
第六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的內部審批流程,對資金使用進行嚴格的審批和監督,防止資金被濫用或流失。
第七條 公司應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 資金監督
第八條 公司應設立專門的資金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九條 資金管理部門應定期向公司高層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風險狀況,確保公司高層對資金狀況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第十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的資金風險防控機制,及時發現和應對資金風險,確保資金的安全和穩定。
第五章 資金處置
第十一條 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閑置資金進行合理投資或處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 公司在處置資金時,應遵循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所有。
第十五條 本制度的修改和廢止,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資金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資金管理活動,保障資金的安全、高效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與資金籌集、使用、監管和核算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管理體系,明確各級職責,實行分級授權審批制度,確保資金活動的合法、合規和有效。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公司應根據經營發展的需要,合理確定資金籌集規模和結構,優先選擇低成本、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第五條 公司籌集資金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債務管理制度,明確債務審批、使用、償還等程序,防范債務風險。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公司應按照經營計劃和預算,合理安排資金使用,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效益性。
第八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資金調度制度,明確資金調度的權限、程序和責任,保障資金的高效運轉。
第九條 公司應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管理,確保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和有效,防范投資風險。
第四章 資金監管
第十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完整和合規使用。
第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對資金活動進行內部審計和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公司應加強與外部監管機構的溝通和協作,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檢查和調查。
第五章 資金核算
第十三條 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資金核算制度,確保資金核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十四條 公司應加強對資金核算的內部控制,確保核算數據的真實、完整和合規。
第十五條 公司應定期編制資金活動報告,全面反映公司資金活動的狀況和風險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所有。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資金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規范項目資金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局《資金管理辦法》及《預算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集中管理、統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轉、開源節流、提高效益。
第三條項目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即項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額轉入公司(本辦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帳戶,項目各項支出由公司按計劃統一支付,零星支出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對遠離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戶的項目,則由公司根據審定的資金需用計劃劃撥給項目,由項目按計劃支付。
第二章項目資金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級財務部門是本單位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單位項目資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單位負責人負責,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項目經理部是項目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項目工程款回收與項目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制。
(一)項目經理是項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責任人,領導和管理項目資金工作,對項目資金回收、合理使用負責。
(二)項目內業技術員(或預算員、統計員)負責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對業主報量及工程進度款的申報,并催促業主在規定時間內審定,為項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據。
(三)項目預算員負責編制和辦理工程預結算、索賠、變更及簽證等工作,協助項目內業技術員辦理每月工程進度款和向業主報量的核對工作。
(四)項目成本員負責按月編制資金收支計劃,并辦理收取工程款相關手續。
第六條公司預算部門應及時解決涉及工程合同條款的爭議問題,協助項目辦理工程預結算、索賠、變更簽證、工程進度款申報工作。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及時收集了解業主資金動態信息,提供業主欠款有關數據,協助項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審定項目資金收支計劃。
第三章銀行帳戶管理
第八條為實現項目資金集中管理,各單位應加快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異地零距離資金管理,減少銀行開戶個數,避免資金沉淀,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九條銀行帳戶實行集中管理。項目原則上不得開設銀行帳戶,遠離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確需單獨開戶的.項目,應報公司批準,并定期向公司報告帳戶使用情況。
第十條對開設銀行帳戶的項目,其帳戶由公司統一管理,并委托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工作,嚴禁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項目銀行帳戶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銀行帳戶預留印鑒實行分開保管制。單位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權委托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條項目單獨開設的銀行帳戶,工程竣工后必須及時予以注銷,預留銀行印鑒章交公司財務部門統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投標及合同評審程序,慎重承接墊資工程。確需墊資的.應認真貫徹執行中建三財字[20xx]123號《中國建筑第三工程局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工程款回收的原則: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條款,加強與業主的聯絡,及時取得業主資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時回收各種款項。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組,負責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確目標、方法,并落實到人。
第十六條在施工程項目,如業主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超過一個月(合同有規定的按合同),原則上應報公司經理批準停止施工,并辦理相關索賠簽證手續。
第十七條項目月度獎金(或管理人員崗薪)發放應與工程款回收情況掛鉤。原則上,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累計工程款回收率=累計實收工程款/按合同計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時,項目月度獎金可如數發放;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間時,按同等比例發放當月獎金,回收率達到要求標準時,再行補發;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時,項目月度獎金暫停發放,待達到要求標準時補發。如確因承諾墊資等原因,而非項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回收工程款,經公司經理批準后獎金可適當予以發放。
第十八條原則上項目兌現前必須收齊合同規定的全部款項,否則不予兌現。如確因承諾墊資及業主因素(如業主安排的付款時間較長)等原因,而非項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回收工程款,經公司經理批準后可予部分兌現,但總體上應從嚴掌握。
第五章項目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資金使用原則:計劃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條項目應于月底前填報下月《項目資金收支計劃》報公司財務部門,由公司審核匯總后編制公司總的資金收支計劃,經公司經理批準后執行。項目各項開支由公司統一支付。遠離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戶的項目由公司根據審定的《資金收支計劃》將款項劃撥項目,由項目按計劃支付。
第二十一條項目各項開支由公司統一支付,項目日常零星開支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遠離分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戶的除外)。定額備用金標準:大型及特大型項目30000元,中小型項目10000元。定額備用金由項目成本員于項目開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項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項目成本員應匯總整理有關票據及時向分公司財務科報銷。項目完工后,項目成本員應及時交回所借備用金。
第二十二條項目應加強物資采購計劃管理,限量采購,避免存貨積壓、浪費。
第二十三條項目應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結算臺帳,核實計算分包單位完成工作量及質量安全等情況,協助公司辦理有關分包工程付款審批程序。
第六章項目資金檢查與分析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定期檢查項目資金收支管理情況,特別是對單獨開設銀行帳戶的項目應加強檢查、監督,發現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應嚴肅處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項目資金分析是項目經濟活動分析的重要內容。項目應于每月經濟活動分析會時進行分析,通過對收支情況分析,及時發現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局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等施工項目,自20xx年10月12日起開始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局財務部負責解釋。
資金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資金管理活動,確保資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與資金相關的管理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的`籌集、使用、監督和評價。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三條 公司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合理確定資金籌集規模和方式,確保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第四條 在籌集資金時,公司應充分披露資金用途、風險等信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債務管理機制,控制債務規模,防范債務風險。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六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預算計劃使用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七條 對于大額資金使用,公司應建立審批制度,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公司應加強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風險控制,防止資金損失和浪費。
第四章 資金監督
第九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督機制,對資金籌集、使用等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公司應定期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資金管理情況,接受內部和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資金評價
第十一條 公司應建立資金使用效果評價體系,對資金的使用效率、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公司應根據評價結果及時調整資金管理策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風險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資金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條、為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規范項目資金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計劃管理、統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開源節流、提高效益。
第三條、財會部門辦理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支付手續時,必須符合下列程序:
(一)經辦人審查。經辦人對支付憑證的合法性、手續的完備性和金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實行工程監理制的項目須監理工程師簽字;
(二)有關業務部門審核。經辦人審查無誤后,應送建設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
(三)單位領導核準簽字。
第四條、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會部門不予辦理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支付手續。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不符合批準的建設內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四)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五)不合理的負擔和攤派。
第五條、定期做好項目資金分析。
項目資金分析是項目經濟活動分析的重要內容。項目應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通過對收支情況分析,及時發現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資金管理制度 篇16
為規范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項目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項目資金由單位相關部門及所屬企業組織申報。
二)項目資金申報文件必須真實、科學、完整,并裝訂成冊。
三)申報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領導會議研究同意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情況。
二、項目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采購。
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
三、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驗收審計制度
一)對專項資金項目,在項目實施前,主動公示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等情況。
二)各項目實施部門或單位定期向項目單位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三)項目完工后,申請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上級補助資金建設的工程,竣工后應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四、項目實施績效考評制度
一)對實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資金整合、各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項目實施效益和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等進行績效考評。
二)績效考評采用百分制打分辦法,根據得分的具體情況排定名次。
資金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資金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有效和合規使用,特制定本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與資金相關的業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籌措、使用、監督和風險控制等。
第三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的資金管理機制,明確各級職責和權限,確保資金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 資金籌措
第四條 公司應根據經營需要和發展戰略,合理規劃和籌措資金。籌措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發行股票、債券、銀行貸款等。
第五條 在籌措資金時,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確保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第六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的.債務管理機制,對債務規模、結構、利率等進行合理控制,防范債務風險。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公司應根據業務需要和預算計劃,合理使用資金。資金使用應遵循節約、高效、合規的原則。
第八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的資金審批流程,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透明度。對于重大資金使用項目,應進行充分論證和評估。
第九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的資金監督機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確保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的資金風險控制機制,對資金籌措、使用等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控制。
第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進行資金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潛在風險。對于重大風險事件,應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進行應對。
第十二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的內部審計制度,對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和檢查,確保資金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的修改和廢止,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公告。
資金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管理中心財務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載、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資料,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政府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財務法規、制度制定。
第三條本規定目標:
1、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管理要求的、科學的內部決策機制、執行機制、監督機制,確保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2、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護單位資金和財產的安全、完整。
3、規范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可靠、完整。
4、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貨幣資金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貨幣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五條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1、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及財務專用章。
2、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對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業務,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七條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應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設賬外賬。
第三章現金管理
第八條財務應當加強庫存現金限額的管理,核定的庫存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交存銀行。
第九條必須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一律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現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等各類獎金、對職工個人發放的勞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員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應當加強現金的管理,明確收付款等各個環節中出納人員與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十一條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現金。
第十二條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出納人員要認真記載現金日記賬,并與會計核對總分類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不得白條抵庫和挪用現金。
第四章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
第十四條單位除了按規定留存的庫存現金以外,所有貨幣資金都必須存入銀行,單位一切收付款項,除規定可用現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五條出納人員應當及時核對銀行賬戶,確保單位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并于每月底記完賬后編制當月“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出納報告單”,一并裝訂在當月會計憑證中。對核對過程中發生的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
第五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單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資產應由需要部室編制計劃,做出預算,呈報領導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購置一般設備和專用設備數額較小的,由辦公室按照部門填制的經領導審批的《購置物品申請單》,統一負責采購。
第十八條數額較大,應由三人以上采購小組或向社會公開招標,簽訂合同,擇優購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
第十九條會計和保管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臺賬。對于固定資產的購進、發放要嚴格出入庫手續,必須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各部室對領取或使用的固定資產或財產應以部室為單位造冊登記,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發生丟失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各部室需要維修、更換的固定資產,應由各部室負責人確認后,報領導審核同意后,再進行維修、更換。對確實不能使用和修復的固定資產,由各部室負責人及時提出意見,經領導審批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堅持每年對公司財產全面清查一次,并將清查結果及時報告領導。如發現財產丟失、損壞,要查明原因,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必要的處罰。對在清查中盤盈盤虧的財產,查明原因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低值易耗品的購入
1、購入低值易耗品統一由辦公室負責辦理。購入本著節約、實用、分批的原則,防止浪費和積壓。
2、所需的各種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門做出計劃,須填寫《購置物品申請單》,由部門經理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統一負責采購。
3、一次性購入金額、數量較大的物品,要簽訂購入合同,合同的簽訂要通過總經理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低值易耗品的領用和管理
1、辦公室購入低值易耗品后應辦理入庫手續。保管人員根據發票清點實物,填寫“實物入庫單”一式兩份,一份自留登記入賬,一份隨發票報銷交財務。
2、部門領用耗品時,應填寫出庫單,經批準后,保管根據出庫單交付實物。
3、保管人員應建立實物明細賬,并根據實物入庫單、出庫單登記賬薄。
第七章應收款項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所稱應收款項包括單位因場地租賃而發生的向場地租賃單位收取的.場租收入和宣傳費收入、職工個人往來欠款。
第二十六條財務人員應于每月底對應收款項進行清理核對,并向總經理及主管副總經理、經營部經理上報《應收賬款明細表》。協助、督促經營部門按照《應收賬款明細表》內容對各應收款項予以催收、核查。經營部門收回的現金、支票要及時上交財務,由財務人員辦理銀行結算手續。
第二十七條職工出差、辦公事需借現金周轉的`,本人填寫借款單,經總經理批準后,給予辦理。長期欠款不還或掛賬不清,不予辦理新借款。業務往來單位的業務人員特殊需要借款時,必須經領導審批同意后,由本單位有關人員代辦,并負責收回借款。
第二十八條職工個人欠款應于出差回來、辦完公事后五日內辦理報銷手續,沒有用完的現金應退交財務。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半月,超過半月在考績工資中扣除本人20分。差旅費的報銷由經辦人員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附報銷單據,交財務人員審核后,經相關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九條關于經營部、公司營業款結賬工作程序
1、經營部、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交財務室備案。
2、經營部、公司各自指派專人負責,依合同內容、金額登記備查簿,根據結款情況及時登記備查簿。
3、月末由財務向總經理、主管經營的副總經理、經營部、公司提供本月及以前月份《應收賬款明細表》。
4、每周一經營部、公司將本周經營收入情況報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
5、兩個月未收回的款項由財務分別報各經營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指派專人限期催收,并相應扣罰相關部門的考績分數。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條經濟合同是制約和規范甲乙雙方經濟行為的契約,凡公司與外單位發生的租賃、廣告、演出等業務必須簽訂經濟合同或協議。簽訂各類合同或協議必須遵守《合同法》,所列條款要科學嚴密。
第三十一條各部室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報總經理審批后加蓋行政章生效;經營部、公司簽訂的會議或演出租賃協議,由經營部、公司負責人簽注意見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審批后的合同或協議原件必須二日內交財務備案。
第三十二條合同價款的支付和結算
1、施工合同簽訂后,工程款按所簽合同執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向公司該項目負責人報送經工程項目監理簽字認可的工程量和預算定額核算的工程價款結算表,按結算程序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由財務辦理結算手續。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后,按規定留足審定值的3%—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余款項進行支付。
2、設備等采購合同的支付和結算。合同簽訂有預付款的按合同規定支付預付款,貨到驗收合格后,根據驗收憑據,按合同規定辦理結算手續,并留合同價款的3%—5%,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質量保證金。
第九章稅務發票和內部票據管理
第三十三條票據及有關印章的保管
1、財務要加強貨幣資金票據(發票、門票和電影票等)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印制、保管、領用、注銷,并設登記簿進行登記,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
2、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銀行預留印鑒章(財務專用章和個人名章)應由會計保管。嚴禁一人同時保管印章和票據。
3、應確保各種票據的完整無缺。
第三十四條發票的管理
1、發票領用、保管
①由出納領購、保管、整理、繳銷;會計設登記簿進行登記;
②發票由出納人員專人保管、專柜存放;
③發票的開據原則上應在結賬同時開據并由經辦人簽字。公司經營部門人員外出結款需提供發票的,由經營部門經理同意后,方可辦理開票手續,并于15日內完成款項結算工作;
2、發票開據、作廢
①發票要序時、序號開具,不得虛開、代開、跳號、開大頭小尾發票;
②發票作廢時必須一式三聯加蓋“作廢”戳記章;
第三十五條支票管理
1、建立支票領用登記簿,凡領用支票必須履行手續,出納員登記、經辦人簽字。
2、領用空白支票,需先填寫領用申請單,領導批準后方可領取支票。支票結算完畢后,由經辦人將票頭和經領導審批后的發票交出納注銷支票,未經出納注銷的支票由領用人負責。
3、簽發空白支票必須填寫日期和用途。作廢支票必須加蓋作廢章,妥善保管。
4、接收業務單位轉賬及現金支票,出納人員應及時辦理轉賬業務,不得由他人代辦。
第十章財務開支管理
第三十五條財務開支審批原則和管理辦法
財務各項開支必須堅持先審批,后支付的原則。實行大額財務開支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審定,總經理批準;小額財務開支由部門經理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后,總經理審批或審批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費用報銷手續
各項費用開支必須有合法的票據,票據背面由經辦人簽名并列明事由,大額或內含多項費用支出應附相關發票附表,由財務人員審核,第十八條購入的財產必須由經手人、驗收人、主管負責人、審批人四者在原始憑單上簽字后,財務方可給予報銷
第十一章財務人員崗位職責
第三十六條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認真學習并嚴格執行《會計法》。
2、負責各種業務核算及賬務處理。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總賬、明細分類賬,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會計賬薄要按月結賬。
3、按時編制會計報表,按規定要求提供有關數據,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定期與出納及相關人員核對有關賬目,協助、督促經營部門按照《應收賬款明細表》內容對各類應收款項予以核查、催收。
5、按月計提各項稅金,確保稅金及時足額繳納。辦理稅務有關事宜,提供稅務部門所需各類納稅資料。
6、做好年度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匯總和上報工作,及時辦理財政的資金撥付工作。
7、對指定保管的印章應加強管理,不得作為他用。
8、負責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及安全工作。
9、配合好各部門工作。
10、完成領導布置的臨時工作。
第三十七條出納員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銀行存款工作,登記現金、銀行賬,并于每月底記完賬后編制當月“銀行存款調節表”和“出納報告單”。
2、出納要隨時掌握銀行余額,及時向領導反映,保證資金的支付。
3、支付款項時必須復核票據數額的準確性和手續是否完備,對不符合要求的票據拒絕辦理。
4、管理好空白發票、支票及有價票據,負責票據的領購、保管、整理、繳銷。
5、根據辦公室下發的人事通知,按時編制和發放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登記個人住房公積金臺賬。
6、辦理稅務和銀行有關事宜。
7、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工作。
第三十八條保管崗位職責
1、辦理物品入庫驗收、登記和領用出庫手續;
2、按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和耗材明細賬,確保賬物相符、賬賬相符。
3、按照常備物品的用量情況,向部門申購人提供需求建議。
4、對交還的物品,分門別類,分別上賬入庫。
5、負責庫房物品的存放安全,嚴防物品霉爛變質及發生火災、失盜、爆炸等事故,定期對庫房進行清理,保證庫存物品堆放有序,領用科學。
6、對庫存物品要做到心中有數,必要時提供使用建議。
7、對各部門、各崗位設備專人管理清單做備份管理,并就相應的資產調整事宜對清單做增補、刪減。
8、每年根據固定資產賬及設備專人管理清單對公司資產進行盤點、清理,并就設備、資產的報損維修事宜提出建議。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資金管理制度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辦理有關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公司財務資產部與所屬各單位財務部門是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職能管理部門,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均由公司財務資產部與所屬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辦理。
第五條公司資金管理實行授權審批制度,根據公司整體管理需求進行授權,各單位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資金管理、審批、結算。
第六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品質,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七條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資金預算制度進行“全面計劃、整體協調、統籌安排、宏觀控制”,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審批要嚴格遵循資金預算流程規定。
(一)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應加強資金收支業務的預算控制,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年度資金預算。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匯總編報年度資金預算上報集團財務中心。
(二)公司以集團財務中心審批的年度、月度資金預算額為依據,對公司的日常資金管理進行全面控制,對各單位(部門)的資金預算工作起指導性作用。
(三)公司各財務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年、月資金計劃安排和落實,并在實際工作中控制監督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公司各財務部門設資金管理崗,負責收集本單位所屬各部門、各科室的年(月)度資金計劃,編制本單位的年(月)度資金預算,提交公司資金預算管理委員會。
(五)公司根據各單位(部門)年度、月度資金預算,經預算管理委員會討論批準,下達月度資金計劃,是公司月度資金管理的指令性標準。
(六)批準后的月度資金計劃是各單位、各部門資金使用的準則,必須嚴格遵守。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門申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經預算管理委員會研究通過并加蓋印章后方可進行資金結算。
第八條審批人依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資金業務。各單位對于重大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資金等行為發生。
第九條公司各財務部門應加強資金運行管理,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定期對資金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稽核,防止資金風險。各財務部門應通過企業網上銀行查詢功能,對本單位財務的收支情況予以監督,了解其月度資金收支執行情況。
第十條建立資金報告制度,編制月度“資金計劃表”和“現金流量表”,進行資金運行情況分析,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資金變動事項及時報告,及時掌握資金流向、資金預算執行動態及結果。
第十一條嚴格資金管理崗位職責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崗位時,應分別由不同人員擔任,形成內部相互牽制機制。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一)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銀行預留印鑒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網銀電子證書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保險柜鑰匙和密碼,不得隨意轉交他人。
(五)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不得是同一人。
(六)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不得是同一人。
(七)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會計監督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條資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請。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必須根據月度預算和生產計劃需要,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資金計劃,資金計劃應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
1、公司領導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領導根據其職責和資金收支授權審批制度規定,按相關業務審批程序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支付,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批準后,資金表一聯由用款經辦部門提前送財務部門復核,另一聯由用款部門自存,支付復核時連同憑證交經辦財務人員審核。
2、結算會計依據掛帳的應付款項列出周付款計劃,報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批,根據審批的周計劃,填制付款申請單,報主管會計、總會計師或單位負責人審批,履行完審批手續。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備合法,金額計算是否正確,支付方式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填制相關付款通知單,交由財務主管簽字,簽字后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付款通知單及其他原始憑證,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未經復核人員和財務主管簽章的資金支付憑證,出納人員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資金收入的一般程序:
(一)收入預測。各單位應定期(年、月)根據生產計劃、銷售計劃、應收款項的預計回收額等資料,分項目預測資金收入情況。
(二)收入審核。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建立完整的銷售登記制度。財務部門核對銷售合同、銷售計劃、定價表、折扣執行、銷售通知單、發貨憑證、運貨憑證、銷售發票、賒銷授權批準等文件,及時檢查往來帳目的核對與沖銷情況。
(三)辦理收款。根據現金繳款單、銀行存款進帳單和應收票據等結算單據,編制記帳憑證,辦理收款入帳。
(四)收入分析。對產品(勞務)銷售、收款的兩個收入環節進行跟蹤管理。通過發票(收據)與資金核對、貨品(勞務)與發票(收據)核對,分析資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時性。
第三章現金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制度的規定。
第十五條會計、出納人員應嚴格職責分工,出納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現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納人員負責辦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十六條公司各財務部門庫存現金最高限額為5000元整。
第十七條現金的使用范圍:
(一)對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五)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轉賬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八)超出現金收支范圍的,通過銀行轉賬結算。在合法、規范的前提下,運用金融結算工具,減少直接以現金方式辦理的收支業務。
第十八條現金管理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出規定范圍,超限額使用現金;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
(三)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頂庫;
(四)將公司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五)設立“小金庫”或保留帳外公款;
(六)借用其他單位現金或向其他單位借出現金;利用本單位帳戶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
(七)公司所有現金銷售收入都要當天入賬,當天聯系存入公司銀行收入專戶上,禁止“坐支”現金。收款部門不得挪作他用,更不準留存于經辦部門。
第十九條現金的支付程序:
(一)按規定的現金支出范圍,會計核算人員審核經辦人提交的支付單據,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復核。
(二)出納人員根據經復核的記帳憑證支付現金,并監督經辦人員在記帳憑證上簽字。出納人員在記帳憑證欄處加蓋個人章。
第二十條現金的收入程序:
(一)現金收入須由會計人員審核收入單據,確認資金來源,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復核。
(二)出納員清點現金后,在收款憑證上簽字蓋章,在原始憑證和收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后,方可入賬。
(三)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必須于當日(或銀行規定的時間)送交銀行。
第二十一條現金的帳務處理程序:
(一)現金收支業務發生時,對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和有關各級負責人審核批準,財務復核員復核無誤后填制“付款通知單”,制作記賬憑證,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納進行收付結算。
(二)公司各財務部門應按不同的幣種,設現金日記賬,出納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及時編制“現金日報表”,保證賬款相符、帳證相符、帳實相符,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財務部門負責人處理。
第二十二條現金的盤點:
(一)每一工作日終了前半小時,出納人員應核對現金日記帳。
(二)公司各財務部門應當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編制“現金盤點表”并由出納人員和盤點人員在表上簽字確認,確保現金帳實相符,必須有其他財務人員在場監盤,現金的盤點方式為實地盤點法。
(三)核對現金日記帳與現金實存數,如存在差異,及時查清原因,報請會計機構負責人審批后,進行現金溢缺的帳務處理。
(四)稽核人員應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現金盤點情況,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現金的保管:
(一)現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納負責,其他人員非經特別授權,不得接觸現金。
(二)現金不得隨意存放,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員的保險柜內,其余應放入保險柜內,保險柜必須設置在適當防盜和報警裝置的辦公室內。
(三)經常性收取較大額度現金的單位或機構要與銀行簽訂上門收款協議,由銀行定時上門收款。
(四)大額現金的存取應配備專門車輛和專門的保衛人員。
第四章備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備用金主要是預付給公司有關部門或職工用于出差等的零星開支,嚴禁以備用金的方式辦理異地項目結算。
第二十五條審請備用金經辦人據實填寫“借款單”,根據公司授權審批制度的規定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在財務部門辦理申請借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實行限期報銷制度。對因公出差人員回來后一個月內到財務部門報銷,否責財務部門不予辦理新的備用金借款。對無特殊原因拖欠兩個月以上公款的,應從其工資中扣除借款。
第二十七條每月對備用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進行認真清收,對長期未沖銷的備用金應向財務部門主管領導匯報,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備用金領用人員發生崗位變動或調動前,必需到財務部門辦理備用金退款手續,否責不得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章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直接使用現金結算外,其他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三十條銀行帳戶的管理:
(一)銀行帳戶的開立:
1、公司加強銀行帳戶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不得私自開設銀行帳戶,銀行帳戶實行集團公司統一審批管理。
2、公司原則上不得在注冊地或住所地以外開立銀行帳戶,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開設銀行帳戶的,需向公司財務資產部申請,公司財務資產部報經集團批準和備案,方可開設銀行帳戶。
3、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因經營業務結算需要確需在異地開設銀行帳戶的,要采取總分帳戶管理模式,在業務發生地開立臨時帳戶作為支出戶,工程完工或業務完成后要及時撤銷異地帳戶。
4、開立關閉境內外外匯帳戶,按照集團公司批復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向集團財務中心和當地外匯管理局備案。
5、銀行開戶手續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總會計師書面授權的財務人員直接到開戶行辦理,嚴禁通過私人代辦開戶手續。
6、公司各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時要與銀行簽訂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填制銀行預留簽章卡片,送交開戶銀行存檔,妥善保管銀行預留簽章卡片和開戶許可證。
(二)銀行帳戶的分類:
1、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開立收支帳戶,執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所有銷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來源都屬于統管資金范圍,統一轉入公司銀行“收入統管專戶”上。該賬戶資金由財務中心統一管理,不對外支出款項。
2、公司各單位日常資金支付業務通過費用支出賬戶進行處理,費用支出帳戶資金僅來源于上級部門的撥款和銀行利息收入及其他暫收代付款項。
(三)銀行帳戶的變更、撤銷:
1、單位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于集團公司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辦理變更手續。
2、撤銷銀行結算帳戶時,于集團公司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帳戶的申請,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由銀行核對無誤后辦理銷戶手續。
(四)銀行帳戶管理禁止如下行為:
1、公司銀行帳戶只供公司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部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部單位或個人代收代付等行為;
2、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3、嚴禁財務部門以外的業務部門設立、管理、操作銀行帳戶;
4、未經上級財務部門批準,私自開設銀行帳戶;
5、隱瞞各銀行帳戶使用情況;
6、多頭開戶。
(五)銀行帳戶的監管:
1、公司財務資產部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帳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未經審批擅自開立銀行帳戶或者不按規定及時清理、撤銷銀行帳戶等問題,應及時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公司各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至少每季檢查一次帳戶的對帳情況,并要有記錄。
第三十一條銀行印鑒的管理:
(一)預留銀行印鑒實行分管辦法,其中個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公司預留銀行財務專用章和個人章分別由會計和出納保管,不準一人統一保管使用。
(二)銀行預留印鑒與各種收付款票據、有價證券、銀行存單分崗、分人管理。
(三)每日業務結束時,印鑒相關責任人必須把印鑒分別鎖入不同的保險柜,次日工作時取出。保存預留印鑒的保險柜密碼要每月更換一次。
(四)印鑒保管人臨時外出或更換時,必須填寫“印鑒交接登記表”,辦理交接手續,經授權并登記在案以備查。
(五)當銀行預留印鑒相關責任人發生變動時,財務部門應當立即辦理銀行印鑒更換,已報廢的印鑒,不得重新使用。
(六)如果印鑒遺失,立即向開戶銀行掛失,并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公函和公安機關證明等相關文件,變更銀行預留印鑒。
(七)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預留手寫簽名或電子簽名,但必須要有完備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手續,不得以加蓋個人名章代替。
第三十二條銀行業務處理流程
(一)銀行存款的收付須履行資金收付的一般程序,會計核算人員審核經辦人送交的收付單據,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復核。
(二)出納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付款憑證,在當日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辦理款項收付,在原始付款憑證上加蓋銀行付訖章和出納個人名章。
(三)辦理銀行存款業務時,嚴禁以下行為: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拆借資金;
2、辦理違規高息存款業務;
3、公款私存;
4、在企業非經營所在地存款,經授權批準的除外。
(四)單位所有資金收支必須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禁止以下行為:
1、以個人名義開設帳戶辦理公款收支業務;
2、帳外設帳;
3、資金“體外循壞”;
4、非財務部門管理資金。
(五)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遠期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嚴禁收取商業承兌匯票。
第三十三條銀行存款的帳務處理流程
(一)銀行存款發生收支業務時,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和有關各級負責人審核批準。
(二)復核批準后的原始票據經財務復核員復核后填制“付款通知單”,制作記賬憑證,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收付結算。
(三)出納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付款憑證,在當日付款,然后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結出余額,編制“銀行存款日報表”,確保當日付款業務,當日全部處理完畢,登記上賬。
第三十四條支票辦理流程
(一)支付業務的辦理流程
1、由出納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加蓋預留的銀行簽章后,領購支票;
2、簽發支票前,為防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納人員應認真查對銀行存款的帳面余額;
3、簽發支票時,將支票的確定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要素填寫齊全,并加蓋預留的銀行簽章。簽發現金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4、經辦人在支存根和“支票管理明細表”上簽字,出納人員在“支票管理明細表”上填寫支票領用日期、業務事項、金額、支票號、領用單位、備注等作為備查,“支票管理明細表”按支票的流水號登錄,并提示經辦人員在10日內辦理結算;
5、作廢的支票須加蓋紅色“作廢”標記,與重新簽發的支票存根一起作為附件粘貼,并在“支票管理明細表”備注欄內注明“作廢”字樣。
(二)收款業務的辦理流程:
1、收到支票后,檢查支票上記載的要素是否齊全、是否已過提示期限,是否附有條件、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是否曾被拒絕付款。
2、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取得加蓋銀行轉訖章的“銀行存款進帳單”后,交會計人員入帳。
(三)確需使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寫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和使用限額,并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加蓋銀行預留簽章。
第三十五條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辦理流程
(一)支付業務的辦理流程
1、對外支付款項時,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或“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金額和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2、將銀行受理后加蓋銀行轉訖章的“銀行匯票申請書”或“銀行本票申請書”,交由會計人員作為原始憑證。
(二)收款業務的辦理流程:
1、收到的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時,檢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并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是否按規定簽章。
2、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的填入銀行匯(本)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填寫“銀行存款進帳單”,并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蓋上預留簽章。
3、出納將銀行加蓋轉訖章的“銀行存款進帳單”交會計人員記帳。
第三十六條匯兌辦理流程
(一)付出款項時,先填寫“銀行業務申請憑證”,列明確定的金額、受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委托日期、簽章、將銀行加蓋轉訖章的“銀行業務申請憑證”交由會計作為原始憑證。
(二)出現銀行退匯時,應查清原因,待退匯款項到帳后方可辦理重新支付。
(三)收到款項時,出納將收到的“銀行存款進帳單”交會計人員,落實資金來源,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對帳
(一)每月取得“銀行存款對帳單”后,由會計人員核對銀行存款收支,并于次月初7個工作日內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然后由編制人員、出納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簽章,并由銀行確認加蓋印章存檔。出納人員不得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二)核對銀行存款余額包括的內容:銀行存款余額的一致性;對帳期內資金流入流出的時間、金額與實際經濟業務的符合性;資金流入流出都必須在單位會計帳簿中記載;未達帳項的項目、金額;上期未達帳項的本期到帳情況等。
(三)分管資金崗位的主管會計至少每季檢查一次銀行存款對帳情況,并要有記錄。會計機構負責人至少每月一次通過電話或銀行網絡查詢銀行存款余額。
(四)銀行存款不允許跨月、跨年入帳,對于未達帳項應查明原因,當月形成的未達帳項應于次月清理完畢,超過一個月的未達帳項及時上報會計機構負責人未達帳項報告表,作出處理。未達帳項報告表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第六章網上銀行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為了提高資金運營效率,確保公司資金安全,公司開通企業網上銀行業務,一定要按照銀行企業網銀業務管理制度和規定操作流程辦理業務,不得違規操作。必需遵守集團公司《網銀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財務部門啟用銀行企業網銀業務,必須與承辦的銀行簽訂網上銀行操作協議,明確雙方在資金安全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交易范圍等,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十條公司企業網上銀行支付業務建立三級審核制度,即操作員、審核員、授權主管,各級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執行業務操作。
第四十一條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內控制度,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完整和系統的暢通穩定。
第四十二條電子證書令牌的保管
(一)操作人員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電子證書令牌,完成網上銀行業務后,必須把各自的電子證書令牌(TOKEN)從讀卡器中拔出,并同時退出網銀系統界面,將其鎖入各自不同的保險柜中。
(二)公司網銀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嚴格管理好各自的電子證書令牌(TOKEN),對各自電子證書令牌(TOKEN)的操作密碼保密,每月定期修改密碼,防止泄密。
(三)電子證書令牌(TOKEN)保管人臨時外出時委托他人代管,必須填寫“印鑒交接登記表”,并在交接時修改操作密碼。
第四十三條網上銀行業務處理流程
1、辦理網上銀行付款業務時,指令錄入人員和審核人員必須取得已批復的資金調撥或支出計劃。網上銀行付款實行“三人操作、二級審核”制度。任何一筆付款業務必須有三名或二名以上操作人員才能完成,根據授權審批權限,二級審核人員須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其授權人員擔任。
2、審核人員無權錄入和修改付款指令,如果發現付款指令錯誤,必須通知錄入人員修改。
3、出納員對每筆收支款項都要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付款通知單為依據,進行款項支付。每個工作日結束后,當天網上銀行交易必須與銀行日記帳進行核對,做到日清月結。
4、各單位必須取得經銀行確認,并加蓋銀行業務受理章的憑證作為帳務處理的依據,通過計算機打印的憑證不得作為原始憑證。
第四十四條通過企業網上銀行進行資金撥付,應權責明確,界限清晰,不得由單人辦理網上資金支付的全過程。
第七章財務票據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公司各單位必需加強公司票據的管理,規范財務票據的傳遞和保管,控制票據的有效使用。本制度所稱票據系指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相關的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包括發票、支票、匯票、收據等。公司處理有關票據事務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票據由出納保管,必須建立“票據登記薄”,登記票據的購買、使用、保管等事項。每工作日結束后,應把相關票據放入保險柜,次日工作時取出。
第四十七條票據的使用
1、出納不得簽發空頭財務票據或者簽發與預留銀行的簽章不符的票據。財務票據上出票人的簽章,為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
2、使用票據收款必須兩人以上,一人開票,一人收款,票證按順序號填寫,各聯一次復寫,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不得涂改。其他內容涂改必須加蓋收款人私章并僅限修改一次。收款票據必須蓋單位公章和開票人簽章,填寫收款項目名稱并詳細注明結算方式。
3、票據已填寫需作廢的,把票據全聯完整的收回后,必須要加蓋作廢印章,按照票據業務發生順序裝訂入賬。
4、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應及時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和其他有關證明。
5、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6、票據免失后,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在票據喪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銀行匯(本)票喪失,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第四十八條內部票據的管理
1、內部結算票據按規定要求及時安全傳遞,收到結算票據后,當月發生的結算當月辦理完成。內部交易的結算在網上及時確認并進行帳務處理,不允許單方掛帳。
2、按照內部結算票據的核算內容和使用范圍,正確選擇結算票據種類,認真填寫,字跡清楚、簽章齊全,要素完整。
第四十九條票據領用、繳銷票據時,應點清票據數量(本數、份數),辦理票據領用、繳銷手續,明確責任。票據管理員應按規定設置“票據登記薄”,規范登帳,妥善保管票據領用、繳銷憑證,年終裝訂歸檔。
第五十條票據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不清,不得離職。
第五十一條公司發生經濟業務需向對方開具發票的,由公司財務資產部向集團財務中心申請,集團開票后返回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部門交給經濟業務對方單位。
第五十二條公司各財務部門應定期核對庫存票據,保證帳、票相符。
第五十三條加強票據管理。發生票據遺失或被盜等,當事人必須將遺失、被盜票據的名稱、編號及數量等情況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經單位相關部門認真審查核實,審批后方可核銷,遺失、被盜核銷的票據應予登記存檔以備查對。人為原因造成票據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八章實施時間
該制度從即刻起實施,之前的制度因此作廢。
資金管理制度 篇20
為保證我州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和監督,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有關財經法規財務制度,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領導對本單位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負責。業務主管領導和各有關科室按分工,核查工程計量及資金審批表,落實和監督建設資金的使用。發生問題實行倒查追究制。
二、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支付與項目有關的建安工程費、工程第三部分費用,按照項目或合同段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同時開通網上銀行業務,監控建設資金的運作,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由局計財科統一負責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相關的財經法規、財會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嚴格實施財會監督,及時反饋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四、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的撥付核算,嚴格按規定程序執行:
1、施工單位應按月填報中間計量支付報表(每月25日前),根據工程進度計量支付證書填寫“工程款支付審批憑單”;并按審批單格式完成各項審批程序:
⑴經審核確認的工程計量支付證書;
⑵本次申請資金數額;
⑶工地監理工程師審查意見;
⑷業務科室審查意見(一般農村公路需縣市交通局審核意見);
⑸業務主管領導審核;
⑹財務負責人審查意見;
⑺局領導審批;
⑻財務核撥;
2、出納根據審核無誤并簽字后的審批表,要求施工單位出具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收據、予以撥付工程進度款;會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3、嚴格執行《新疆農村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規定,承包人在合同文件載明的人員、主要設備進場并提交了預付款的銀行保函(與預付款金額相同)后,可得到一筆預付款,預付款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扣回。施工單位未提交預付款保函(或保證金)的一律不予支付工程動員預付款。
五、計財科按照交通廳《農村公路資金申請實施細則》規定上報工程進度計量支付證書及用款申請書、及時將資金申請到位,并按規定合理安排及時撥付給施工單位。做好項目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內容,做好賬目設置和賬務管理,建立臺賬;對項目建設活動中的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項目完工后,經過工程質量認證,及時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并經審計部門審查,出具審計報告后,方可組織項目的竣工驗收,并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
六、計財科在使用和管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認真履行職責,實施會計監督,對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原始憑證不合法、違反合同條款的事項,有權停止支付,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不符合規定的開支,誰審批誰負責,并承擔和追究經濟責任,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
七、加強對施工單位工程款使用情況的'監督,中標單位必須統一在指定的銀行開設中標項目的專戶,并與建設業主、銀行簽訂監管協議。確保工程資金專款專用,專戶存儲,按合同約定用于工程需要,監督農民工工資的發放,不定期的對施工單位工程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如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停撥工程款,責令定期整改。
八、加強工程項目從報建到竣工決算的審核審計工作,對建設資金實施全過程監督,確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質保量按時完工。
資金管理制度 篇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資金管理活動,確保資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與資金相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的'籌集、使用、監督和評估等。
第三條 公司資金管理應遵循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資金的合規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公司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籌資計劃和籌資策略。
第五條 公司應通過合法的融資渠道籌集資金,包括但不限于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
第六條 公司應定期對籌資活動進行風險評估,確保籌資活動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公司應按照業務計劃和預算,合理使用資金,確保資金的效益最大化。
第八條 公司應建立嚴格的資金審批制度,對資金使用進行審批和監督。
第九條 公司應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評估,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 資金監督
第十條 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資金監督體系,對資金的籌集、使用、結算等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對資金狀況進行報告和分析,及時向管理層和股東報告資金狀況和風險情況。
第十二條 公司應建立資金風險預警機制,對可能出現的資金風險進行預警和應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所有。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資金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資金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高效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與資金相關的管理活動,包括資金的籌集、使用、監督和風險控制等方面。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三條 公司應根據經營發展的需要,合理確定資金籌集規模和結構,優先選擇低成本、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第四條 公司籌集資金應遵循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司、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籌集決策程序,明確決策權限和責任,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六條 公司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明確資金使用的權限和程序,確保資金的合規使用。
第七條 公司應建立預算管理制度,實行預算控制,確保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條 公司應加強對資金使用過程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使用行為,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規范。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九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風險控制體系,明確風險控制的目標、原則、方法和措施。
第十條 公司應定期對資金運作進行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和防范潛在風險,確保資金的安全和穩定。
第十一條 公司應建立資金風險應急預案,明確應對突發事件的程序和措施,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有效地應對風險。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管理的監督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和監督方式,確保資金管理的透明度和規范性。
第十三條 公司應加強對資金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確保資金管理的專業性和合規性。
第十四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確保資金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資金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增強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金是指本級財政安排、上級財政補助用于我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本級財政預算內外安排、政府性融資安排、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安排的各類建設資金的所有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財政專項資金設立、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的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縣財政局管理全縣財政專項資金,并會同各主管部門分別制定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各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支持對象、補助標準、申報審批程序、驗收檢查、績效評價等要求。
第二章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與申報
第六條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準入制度,建立項目庫實施管理。
第七條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準入條件為:
基本建設類:指按國家關于基本建設的規定,經各級發改委批準立項納入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項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基礎設施建設、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其他基本建設。
其他項目類:指經縣委、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項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基礎設施建設、修繕、信息網絡購建、大型會議(全縣性的會議)、大型活動、專項業務活動(指各單位在日常基本事務外開展的專業性較強、涉及面廣、耗時較長的專項工作項目)、其他。
第八條單位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程序為:項目實施單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寫出專題報告,并附財政專項資金審核意見表,報送縣政府審批。財政專項資金審核意見表由財政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縣財政局憑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審批文件,將項目錄入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根據財力可能,按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和“輕重緩急”的原則安排資金。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縣財政一般不得安排資金,對確需安排資金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先納入項目庫。
第十條向縣以上部門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一般應在項目庫中篩選,并以財政、主管部門聯合文件形式申報。如項目庫未納入的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將項目納入項目庫后申報。
第三章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所有項目實施必須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凡在當年政府采購目錄范圍內及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政府采購,統一到縣政府采購中心實行公開交易。
第十二條所有項目必須實施工程監理制,項目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項目監理機構按其職責對工程進度及質量等實行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實施項目主管部門應嚴格實行合同管理,要與項目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完工后,項目承辦單位應組織邀請相關項目管理職能部門參與項目驗收,并形成規范的項目驗收報告。
第四章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財政專項資金要嚴格按預算、按進度、按程序撥付和使用,堅持先批后用,先審后用。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按照已確定的年度部門預算,將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項目主管部門和具體使用資金的單位。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用款計劃、項目實施進度,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向縣財政局提出撥款(支付)申請。縣財政局審核后,由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將財政專項資金直接支付到項目成交商或勞務提供者賬戶。
第十八條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保證金制度管理,以保證項目按計劃、按預算實施。財政在撥付專項資金時,按項目投資總額的10%預留作為項目保證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質量監督等部門進行復查,工程質量無問題的,項目質量保證金全額撥付;工程質量有問題的,財政將10%的質量保證金作為專項維修費,并按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置。
實施的農、林、水、畜、環保等工程項目,按前中后三階段檢查驗收,同時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撥款。
有償資金工程項目在撥款前先在總投資額中預留20%的還款準備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撥款。
第十九條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按項目實際支出列入當年財政支出。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遵循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專人管理的原則,加強項目成本核算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的結余資金由縣政府統籌安排。項目結余資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項目當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決算后的結余資金;
(2)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結余資金;
(3)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結余資金(包括項目需跨年度執行,但項目支出預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結余資金);
(4)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度執行形成的結余資金。
上述第(1)項、第(2)項規定的項目結余資金統稱為凈結余資金,凈結余資金由縣財政統一平衡使用。第(3)項、第(4)項規定的項目結余資金統稱為結轉結余資金,實行縣財政局審核備案管理,單位結轉使用。
第二十一條縣財政局在撥付專項資金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暫緩或停止撥款: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金的;
(二)自籌資金未能落實,影響項目建設的;
(三)資金未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專款專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項目建設內容、截留、挪用項目資金或提高建設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向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級財政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應納入政府采購但未納入,自行采購物資和設備的;
(七)未按規定進行專賬核算的;
(八)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十)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十一)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五章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考核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局、主管部門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預算審查制度。主要評審項目資金管理執行制度情況,包括審查資金的到位是否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項目招標資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和撥付資金。
對虛報項目內容,夸大項目投資額的;配套資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資金管理不力,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差的;多頭重復安排的項目,要堅決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共同對財政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問效,實行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的績效評價制度。對績效良好的項目通報表揚,并對下年度的同類項目優先安排。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項目,暫停下一年度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第六章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每年應抽查財政專項資金投資項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當年立項的30%,其目的是遏制項目建設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虛作假現象,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合規、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有無改變項目資金用途;
(四)有無計劃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五)工程項目是否按規定采取招、投標并進行評估;
(六)工程項目所購原材料和設備是否按規定納入政府采購;
(七)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九)其他違規、違法事項。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數或加倍調減下年度分配指標,并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揮霍、浪費、截留、克扣、擠占財政專項資金的;
(二)配套資金不足的,導致項目損失的;
(三)同一項目多頭申報,多頭申請資金的。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有騙取、套取、挪用、貪污財政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的,由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如數追還收繳財政。同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對違法單位和責任人員做出處罰、處分的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財政、審計、監察的工作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全縣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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