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承包商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承包商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勞務承包商安全監管,有效防范勞務承包商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勞務承包商人員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勞務承包商,是指來自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以外進入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區域進行生產、操作、運輸、清理等勞務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派工部門是指具體負責管理勞務承包商的引入、接洽、委派部門。
用工單位是指接受勞務承包商活動的單位,包括各車間、科室。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制度適用于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堅持實行“誰引進誰主管,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實行資質審查、風險金抵押、危險作業審批、過程監控和竣工評價等管控措施。
第五條勞務承包商所屬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到承包商人員與本單位職工同樣對待,同樣管理、同樣考核,督促其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管理規定。
(一)派工部門、用工單位全面負責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將涉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事項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在焦化廠區域內組織生產的勞務承包商必須制訂施工或檢修方案,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明確規定涉及的各項工作內容、各單位的任務、安全技術交底、職責等,未經重新確認不得更改。
。ǘ┡晒げ块T、用工單位要向勞務承包商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在焦化廠區域內組織生產的勞務承包商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勞務承包商的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嚴格控制勞務分包,嚴禁違法分包、層層轉包。
。ㄈ┡晒げ块T、用工單位要將勞務承包商人員,納入本單位全員安全培訓教育范圍,開展安全培訓教育。
第三章勞務承包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七條勞務承包商必須具有法人資質。派工部門簽定《勞務承包合同》前,應當嚴格審查勞務承包商的法人資質、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和單位人員特種作業資質,不符合勞務承包承包條件的',不得允許進入廠區作業,不得與其簽訂《勞務承包合同》。
第八條派工部門應與有合法法人資質的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后,到安全管理部門簽訂《相關方安全協議書》,并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九條勞務承包商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佩戴醒目的安全管理標識(如安全臂章)上崗,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勞務承包商應制定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教育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勞務承包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負責對勞務承包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為焦化廠及生產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險及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施工要求等),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要求勞務承包單位對所有入廠人員進行教育和考試,教育的內容和成績單(蓋章)交安全生產科存檔,辦公室(保衛科)按參加培訓的施工人員名單做好勞務承包商人員登記、發證和身份管理。
第十二條用工單位與勞務承包商共同確認勞務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范圍,進行作業危害辨識與評價。勞務承包商人員只能在用工單位規定的區域內進行作業,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未經用工單位同意,嚴禁進入其它區域從事與工作范圍無關的作業及其他任何活動。勞務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與勞務作業無關的用工單位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用工單位防護設施及標識;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工藝技術。
第十三條勞務承包商需臨時用電、用氣、用水等作業,必須按焦化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要求辦理相應手續,由機動設備科指定管理單位(接電、氣、水單位),在聯系確認管理單位及指定部位后,由管理單位具體安排和監護實施,并明確負責人、監護人。
第十四條勞務承包商及各專業主管單位、部門加強作業現場和人員的安全管理,并確定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監護人和聯系方式,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和協調。在作業過程中勞務承包商必須服從用工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否則責令停工。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與勞務承包商加強對人員暫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區域與作業區域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若勞務承包商人員盜竊用工單位生產物資及個人財產的,依廠相關制度執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勞務承包費用結算,必須經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方可進行結算。
第四章供貨、提貨、裝卸及其他服務商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生產計劃科、機動設備科、業務接洽部門、單位負責對供貨、提貨、裝卸及其他服務商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上述人員進入工作或服務場所前,主管責任單位或用工單位要發給其《來客安全須知卡》或進行安全告知,使服務商明確工作或服務場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險及其預防措施并嚴格遵照執行,工作或服務活動結束時將《來客安全須知卡》交回。
第十八條服務商進入工作或服務現場,要穿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自覺服從現場人員的管理,活動范圍不得超出指定區域。
第五章勞務承包商事故報告及安全管理評價
第十九條勞務承包商在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所轄區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用工單位應立即報告分管廠領導、派工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并協助進行應急處理,保護現場,參與事故調查與事故處理等事宜。
第二十條派工單位應當建立、落實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評價制度,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狀況及其安全績效進行評價,建立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并作為其續用、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管理納入廠安全薪酬和績效考核。安全部門對用工單位、責任部門的責任履行情況實施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勞務承包商管理納入廠及用工單位安全督察的范圍。對督察發現的不符合,要責令其限期糾正,并進行考核、評價,同時在督察信息中通報。
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勞務承包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對焦化廠生產經營造成較大影響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遞減一級追究用工單位和責任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考核。
(一)未按照第三章第七條規定,與沒有合法法人資格的工程承包單位簽定《勞務承包合同》或《相關方安全協議書》的,追究派工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ǘ┡晒げ块T未對勞務承包商合法法人資格、《相關方安全協議書》、特種作業資質等進行審查而與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的,致使本單位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三)派工部門、用工單位未按要求對勞務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同時又未對其進行監督考核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ㄋ模﹦趧粘邪谈鶕こ塘考昂贤,綜合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施工單位風險評價結果,向安全部門繳納1000-10000元不等的安全風險抵壓金。若勞務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加強安全管理,按照如下規定對其風險抵押金進行扣罰:
1.勞務承包商因違反《勞務承包合同》或《相關方安全協議書》條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由勞務承包商自行負責,并由廠扣罰其繳納的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秳趧粘邪贤酚行陂g,勞務承包商發生輕傷1人次(含險肇事故),扣罰1000元;發生重傷1人次(含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扣罰5000元;發生工亡1人次扣罰10000元。
發生一起一般火災事故,扣罰1000~5000元;發生一起較大火災事故,扣罰5000~10000元;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扣除全部施工抵押金。因火災造成損失的按照火災損失價值的1~5倍賠償。
發生一次環境污染事故,罰款20xx元,發生一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罰款10000元,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罰款20000----100000萬元。
2.經監督檢查,勞務承包商各類事故隱患和三違現象,每一項或人次罰款100元/分,不按期整改或重復性三違現象加倍扣罰。
3.勞務作業過程不遵守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有關安全作業規定而對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帶來新的風險或危害而不及時消除,發現一次扣罰1000元。
4.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組織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沒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施工管理,發現一項扣罰500元。
5.廠安全部門或派工部門制定的其它扣罰條款。
。ㄎ澹┪窗匆幎▽┴洝⑻嶝、裝卸及其他服務商進行安全監督管理,致使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對焦化廠生產經營秩序造成損害的,追究用工單位及相關責任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為規范承包商在公司內部的工作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項目管理效率,特制定本承包商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與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商,旨在明確雙方權責,確保合作順利進行。
二、承包商資格要求
1. 承包商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具備從事所承包工程所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經驗;
2. 承包商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財務狀況,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
3. 承包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監督和管理。
三、合同管理
1. 承包商與公司應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明確工程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價格、付款方式等條款;
2. 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條款,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 如有合同變更或解除需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
四、項目管理
1. 承包商應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明確項目負責人和各項職責,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2. 承包商應制定詳細的施工計劃和安全措施,并報公司審批;
3. 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
4. 承包商應定期向公司報告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等情況,接受公司的檢查和指導。
五、質量管理
1. 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公司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
2. 承包商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質量檢測和驗收工作;
3. 如出現質量問題,承包商應及時整改,并承擔相應責任。
六、安全管理
1. 承包商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施工現場安全;
2. 承包商應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3. 承包商應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和演練,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應對能力。
七、財務管理
1. 承包商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資金使用和報銷流程;
2. 承包商應按時向公司提交工程進度款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 承包商應確保工程款用于工程施工,不得挪用或侵占。
八、獎懲機制
1. 對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表現優秀的承包商,公司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2. 對于違反本管理制度或合同約定的承包商,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解除合同等處罰;
3. 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公司將依法追究承包商的法律責任。
九、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修改,以最新版本為準;
2.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管理層所有。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是指在公司內從事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在公司內從事各種公務活動和進行業務往來的外部單位和個人。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主要包括:
1、依照與公司訂立的有關合同,在公司內從事基建、維修、安裝、運輸、后勤服務、勞務輸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種項目的外來單位或個人。
2、經公司生產安全科或各對口業務單位同意,進入公司內開展各類公務活動的外來單位或個人,如進行商務洽談、參觀訪問、工作檢查的外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和性質定期識別服務風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對承包商、供應商開展安全績效監測。公司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堅持“誰承辦、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的原則,凡公司各類合同項目的承辦單位負責項目所涉及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單位負責其他外來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公司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相關方的交叉作業實行統一管理。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約定、安全監督檢查、安全培訓教育、安全事項告知、違章處罰等。公司為保證雙方或多方的作業安全,各承包商、供應商單位進場作業前,還要根據各自作業區內的實際情況,在工程項目承包協議中,與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對方的分包單位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落實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監督與協調,通過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互相告知本單位生產的特點、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以使各個單位對該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確保不發生任何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相關的承包方、供應商、租賃方及施工區內非本公司人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對承包商、供應商等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核或簽訂各類安全協議或合同,負責進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負責作業現場和租賃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各種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或備案工作,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能源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動火作業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監督管理,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各種火災、交通等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八條 公司辦公室還應負責勞務用工合同的簽訂和合同的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勞務公司處理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事故。各煤炭業務站負責本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 各項目承辦單位(指負責基建、維修、安裝等施工項目及租賃項目的公司下屬各二、三級項目牽頭單位)負責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負責其相關法律文件的各類證件和資格的預審、簽訂合同,負責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負責其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從業資格審核。
第十條 銷售部負責各產品配套、物資供應、廢品回收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因各類公務活動進入公司的其余外來人員,由各接待(邀請)單位負責其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項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項目時,各項目承辦單位必須對外來項目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內容為:
1、驗證承包方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資格證、法人委托書,建設、安裝等項目必須具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建筑施工許可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證書。以上證書必須真實有效,未按期審驗,視為廢證;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4、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關安全資質的單位。
第十三條 安全保證條件確認完畢后,由項目承辦單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與承包方簽訂合同。合同書必須體現安全管理的條款,或另行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及違反規定的處罰條款。
第十四條 從事基建、維修、安裝等項目的承包方,在開工前必須落實施工(維修)方案,定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將施工(維修)方案遞交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第十五條 開工前安全保證條件審核。對需要在公司內進行基建、維修、安裝、運輸、加工等作業的項目,由承辦單位組織、環境安全保障部及相關單位參加,進行聯合審查合格后,方能開工作業。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必須做到:
1、明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
2、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現場安全員”)。
3、環境安全保障部、公司辦公室負責對承包方進行一級安全教育,并將教育情況記錄備案。
4、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對承包方進行二級安全教育,對承包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及環境的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作業條件,一同落實安全措施。
5、承包方對項目的全體作業人員(含管理人員)進行全面安全三級教育,并作好相關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
第十七條 承包方在作業期間,必須做到:
1、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入廠、動火、用水、用電等管理和審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作業。其中,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人員進出公司、動火作業、危化品運輸使用等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審批,用水、用電等能源使用由環境安全部負責審批,臨時租用公司設備由設備保全處負責審批。
2、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使用的各類機具、材料、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要求。
3、現場作業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著裝和佩戴防護用品。
4、現場作業人員應接受公司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公司安全生產的作業,公司有權令其糾正或停止作業。
5、承包方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負責調查和處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報其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抄送公司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6、為加強對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使其認真履行各項職責,公司對承包方收取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若承包方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能嚴格履行合同,無不安全因素,無違章違紀等現象,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公司將收取的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100%返還。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不安全因素,違章違紀行為,將按照合同中的有關安全協議條款規定處罰,在其風險抵押保證金中進行扣罰,并責令進行整頓,若整頓無效,公司有權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負責。
第四章 租賃單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以合同形式進行對外出租業務時,出租項目的各承辦單位應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或協議。審查內容包括:
1、承租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具有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經驗。
2、承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租賃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事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與承租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或簽訂《租賃安全管理協議》,并向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為承租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并在合同中予以體現。承辦單位應如實告知承租單位租賃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對租賃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生產安全科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租賃安全管理協議》、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對租賃方的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考核。
第五章 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凡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工手續,由辦公室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安全管理、工傷保險、職業病等方面內容,同時辦理工傷保險。公司辦公室在與勞務公司訂立合同前,應將合同中涉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有關內容征求生產安全科的意見,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辦公室、生產安全科及各勞務派遣人員使用單位,共同對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勞務公司違反合同規定,公司有權責令其實施整改。
第二十四條 依據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分別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各項目部及班組對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作業。
第二十五條 各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安全權力和義務。凡在公司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務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供應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部負責各配套企業、供應商、物資回收企業及其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作好培訓記錄。
第二十八條 銷售部與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充分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凡進入公司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員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服從公司的管理,自覺遵守公司生產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產現場以及環境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檢查。
2、未經公司相關部門允許,嚴禁進入各種危險作業場所、重點辦公區域、涉密場所等;
3、未經公司相關單門審批,嚴禁擅自在公司內進行動火作業、擅自動用生產設備或私接管線等;
4、凡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車輛需要進入公司的,應嚴格遵守公司《內部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使用、運輸、儲存易燃易爆及;窌r,項目部應提前告知公司辦公室,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
第七章 其他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其他往來人員主要指在廠區內進行臨時作業(如臨時搬運、修理工)、商務接洽、參觀訪問、工作檢查、業務咨詢等公務活動的非公司人員。
第三十二條 其他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按照“誰邀請、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由各二、三級單位負責本部門邀請(接待)的外來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對其他往來人員的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參照配套(供貨)方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單位和責任人,公司將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責任單位以及各級安全負責人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司每年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履行職責與義務情況、安全文明作業情況、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評價審核。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約定嚴格執行考核。如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不按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義務的,將取消其續約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勞務派遣人員和其他外來人員違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規定執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責任單位各級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考核,如不符合繼續錄用條件的,將其解聘。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安全部。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外包工程的規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對承包商的確認,對施工過程全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相關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工作。
被施工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4、內容與要求
4.1承包商的選擇
4.1.1承包方應具備合法的資格,具備承包工程(項目)的相應資質,并將相關的文件提報生產部審查,存留復印件備案。審查項目應包括:資質證書、安全管理機構、業績表現、安全管理人員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4.1.2項目需要招投標時,由生產部發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標通知書,投標單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標書,作為選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據。
4.2承包商的進廠要求
4.2.1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并由生產部審查同意。
4.2.2由生產部協調其他部門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結合本公司實際,講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危險因素、危險源重點告知。
4.2.3進入公司的外來施工人員必須辦理《外來人員入廠證》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4.2.4施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應由被施工部門對其進行作業現場的安全教育。
4.3對承包商的施工監控
4.3.1在施工過程中除應按施工要求制定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外,并應遵守本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4.3.2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將工程轉包和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4.3.3在承包工程期間,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對施工人員進行考核,并將相關考核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4施工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承包商應聽從本公司的統一指揮。
4.4生產部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為做好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承包工作的質量、進度及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確認、甲乙雙方合同簽訂、施工安全要求及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生產、設備維護等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工程項目及日常勞務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三、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確認
1、所有施工、技術改造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資質和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業績包括近年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違”發生率和隱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關材料首先到公司委托授權的部門進行安全資格確認,經審查合格后,雙方簽定《德陽市南塔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工程項目承包安全管理協議書》,甲方(工程主管部門,下同)方可與乙方簽定合同。進行安全資格確認的材料有:
2.1驗證乙方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營業執照)。
2.2驗證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要求(資質等級證書)。
2.3驗證乙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安全許可證)。
2.4審核乙方施工安全經歷(由施工單位在辦證時同時書面提供,主要為施工中發生的各種事故情況和相關部門獎罰情況)。
2.5審核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
3、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主管部門(發包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對施工單位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驗證如下證件:
13.1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
3.2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3.3審核施工單位施工經歷。
3.4審核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3.5若存在工程分包,審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隊伍的資質。
4、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定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4.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4.2施工單位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以及必要的合乎標準的勞保器具
4.3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規定的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4施工單位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交發包方審核。
4.5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4.6存在分包的施工單位要明確分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四、安全管理
1、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若違反禁煙、動火、用電、破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規定,工程主管部門、施工所在生產單位和安全等部門均可按本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因乙方責任給甲方造成事故、故障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規定處理。
2、人員安全教育
2.1凡進入公司的施工人員(包括外包工)施工前都必須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在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施工由施工管理部門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為: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規定,公司安全生產特點、特殊危險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與施工作業有關的車間(裝置、部位)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設施和對勞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2.2針對公司生產的特點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業的有關專業安全要求等。
2.3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受教育者本人簽字。施工單位負責填寫外來施工人員統計表,在公司安全消防環保科辦理《臨時出入證》,憑證進出現場施工。
五、甲乙雙方安全職責和義務
1.甲方負責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入場安全教育。2.甲方負責對乙方作業現場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重點、關鍵部位應設專人監護,并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給其創造施工作業的安全條件,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查處、制止其違章作業行為,并根據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3.乙方應自覺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落實專(兼)職安全員,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加強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有權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實,有義務遵守甲方的安全規定。
5.乙方在現場施工作業中,如遇特殊情況以及危及人身安全時,應立即落實安全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6.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違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員傷亡,由乙方嚴格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調查、處理、上報。
7.由于甲方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施工條件,強令乙方違章作業所造成的事故,或者甲方人員工作失誤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雙方共同組織調查、處理、上報。
8.甲乙雙方負擔的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及當地政府頒發的法規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
六、施工前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并佩戴明顯標志。
2.乙方施工前,應根據施工圖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圖和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做到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經甲方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向乙方詳細介紹施工現場環境、地下工程(電纜、管線)的位置、走向、深度,明確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技術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條件。
4.乙方施工人員應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落實安全措施,必須派專人監護。
5.乙方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并嚴格按照特種作業安全規定辦理各種作業票證。
6.乙方必須為所有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及安全裝備。
七、施工單位安全管理
1.施工單位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公司的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2.施工作業人員進入廠區,只能到允許進入的作業區域進行施工,不準亂跑亂竄,嚴禁攜帶煙火等進廠。
3.進入生產裝置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勞保護具。
4.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施工《用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用火措施,經監護人確認后方可用火。
5.禁止用汽油或易揮發性溶劑洗刷機具、配件、衣物等。
6.進入容器、設備內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根據分析結果,選佩適用的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特殊防護用具,安全監護人到位后,方可進入容器設備內作業。
7.廠內動土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防止損壞地下電纜、管道。嚴禁在施工現場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清理平整。
8.設立臨時電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必須辦理《用電作業許可證》,持證作業。電工作業要嚴格執行“三票”制度,進入容器所使用的臨時照明,要采用安全電壓和防爆燈。移動式電器具要設漏電保護裝置。露天開閉設備要有防雨、防潮設施。嚴禁亂接亂設電源。
9.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腳手架搭設要符合安全規定要求,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體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由專人看管。禁止拋扔工具、物件和雜物等。
10.嚴格執行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規定和該工種的安全規程,吊裝作業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經有關部門審批。
11.嚴格車輛管理,進入生產區域施工作業的機動車輛,必須配備阻火器,車輛要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12.施工單位必須做到文明施工,應做到:
(1)施工機具和施工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裝置人員的操作、巡檢。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禁止用生產設備、管道、管架及生產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高處作業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地線規范,不得將地線裸露搭接在裝置設備或框架上。
(4)施工廢料要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要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八、甲、乙雙方要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到組織落實,措施落實,特別要加強對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只要現場有施工人員,就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
九、現場有施工作業時,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要及時報告處理。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6
為了規范企業承包商的安全督管理,確保施工、檢修作業的安全及預防污染,制定本標準。
1、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本公司從事工程項目、檢修施工作業的承包商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20xx)《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規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業標準
《施工作業管理規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業標準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業標準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業標準《拆卸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業標準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業標準
《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業標準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業標準
《破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業標準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業標準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業標準
3、職責和權限
3.1安全監督管理部是本標準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參與承包商名冊的建立和年度評審,參與審查重大施工方案。負責對承包商的HSE教育。對承包商安全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2工程設備部是本標準的分管部門。負責對承包商的管理,負責承包商名冊的建立、施工資質審查和年度評審;負責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組織及承包商委托;負責組織審查施工方案;負責監督檢查項目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蹤檢查。在項目完工后,負責對承包商HSE表現做出評價,將承包商安全表現評價送交施工單位,并抄送安全監督管理部備案。
3.3辦公室是本標準的分管部門。負責承包商入廠證的辦理,按有關規定要求嚴格承包商入廠管理。
3.4各基層單位是本標準的執行單位。負責承包商車間級的安全教育,制訂或參與審查施工方案,落實有關安全監控措施,做好工藝、設備及環境的處理,以提供安全作業條件。
4、管理內容與控制要求
4.1承包商資格審查
4.1.1工程設備部會同安全監督管理部每年對擬(或已)入選的承包商進行資質審查(或復審),資質審查(或復審)包括施工資質審查和安全資質查兩個方面,任何一個方面不合格不能入選。
4.1.2承包商施工資質審查由工程設備部組織進行。
包商提供的資料,對承包商的經營范圍、工程能力、施工管理能力等施工資質情況進行審查;承包商存在轉包、分包工程時,需對轉包、分包商施工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后,由工程設備部在《承包商資質確認表》(兩份)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轉至安全監督管理部。
承包商施工資質審查應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a)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b)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c)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施工資質證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d)法人委托書。
e)其他相應資料。
4.1.3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由安全監督管理部組織進行。安全監督管理部根據承包商提供的有關資料及機動部簽署意見的《承包商資格確認表》對安全資質進行審查,并在《承包商資質確認表》相關欄目簽字,加蓋公章。簽署意見的《承包商資質確認表》一份由安全監督管理部留存,一份轉回工程設備部。
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應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a)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b)符合國家法規規定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質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c)兩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率、“三違”事故發生率的原始記錄以及事故隱患治理情況檔案;
d)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e)經工程設備部簽字確認的《承包商資質確認表》。
f)其他相應資料。
4.1.4承包商施工資質及安全資質應每年復審一次,連續三年復審合格的承包商可將復審周期延長至兩年一次。
4.1.5承包商安全管理體系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承包商安全承諾;
b)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已識別風險采取的措施;
c)個人職業防護器具的目錄和有效檢驗證書;
d)承包商安全培訓計劃;
e)崗位操作人員、安全監督人員的安全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和相關會議紀要;
f)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g)職業性健康體檢程序;
h)事故、事件調查和處理管理規定;
i)其他相應內容。
4.2承包項目的實施程序
4.2.1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項目應按《合同法》要求簽訂工程合同書,同時簽訂《承包商安全協議書》,未簽訂工程合同書及安全協議書不得施工。
4.2.2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項目(包括臨時追加的工程項目),應制定安全措施,經安環部審定后,方可實施。
4.2.3承包商在入廠前應做好如下工作:
a)持工程設備部簽字的《施工人員入廠安全教育登記表》到安全部接受安全教育,參加考試并簽訂《外來人員安全承諾書》;
b)施工人員經考試合格后,安全部在《施工人員入廠安全教育登記表》相應欄目簽字,承包商憑此表到辦公室辦理《臨時入廠證》;
c)檢查施工所用的車輛、設備、機具,滿足河北倫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辦理施工車輛入廠手續,具體執行《機動車輛進廠管理規定》;
d)了解具體的工作內容,熟悉裝置設備的生產特點和安全要求,了解周圍環境和作業對象的潛在危險和應急措施,確定具體的工作位置;
e)為施工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f)制定和落實防止傷害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的具體措施;
g)接受施工點所在車間的安全教育。
4.2.4施工作業的基本條件
a)明確雙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b)確定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聯絡人員;
c)機動部對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識別和風險評價結論進行審核、確認;
d)本企業施工項目負責人已向施工單位明確安全措施及要求;
e)安全部和施工點所在單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單位應將“特種作業操作證”和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1. 為規范承包商在公司項目中的行為,確保項目質量、安全、進度和成本的有效控制,特制定本承包商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參與公司項目的承包商,包括工程施工、設備安裝、維護保養等類別的承包商。
3. 公司與承包商之間的合作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雙方權益的保障和項目的順利實施。
二、承包商選擇與準入
1. 公司應建立承包商準入機制,對承包商的資質、信譽、業績等進行全面評估,確保選擇到具備相應能力和經驗的承包商。
2. 承包商在申請準入時,應提供有效的企業資質證明、項目經驗介紹、技術人員資質等相關材料,并接受公司的審核。
3. 準入審核通過后,公司與承包商應簽訂正式的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項目范圍、工期、質量標準、費用等關鍵條款。
三、承包商項目管理
1. 承包商應嚴格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要求,組織項目實施,確保項目質量、安全、進度和成本的控制。
2. 承包商應建立健全的項目管理體系,包括項目管理團隊、工作計劃、質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
3. 公司應定期對承包商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承包商落實整改措施。
四、承包商評價與考核
1. 公司應建立承包商評價考核機制,對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價,作為后續合作的參考依據。
2. 評價考核內容應包括項目質量、進度、成本控制、安全管理、服務態度等方面,評價結果應客觀公正,真實反映承包商的實際表現。
3. 對于表現優秀的承包商,公司應給予相應的獎勵和激勵措施,促進雙方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五、承包商退出與違規處理
1. 若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或無法完成項目任務,公司有權終止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 對于存在違規行為的承包商,公司應記錄在案,并在后續合作中予以重點關注和限制。
3. 承包商退出時,應與公司進行項目交接,確保項目后續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附則
1.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2. 本管理制度的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使其嚴格遵守我公司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防止因為承包商和供應商的責任而影響我公司的聲譽和效益,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與我公司簽署有關尾礦庫經濟合同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及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職能科室。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供應商和承包商,是指為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務以及供應原材料、設備設施、配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公司對供應商與承包商實施歸口管理,由相關部門負責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起草工作,負責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審批及過程管理。
第五條供應商與承包商參與公司的承包活動前,必須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的主要內容有: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經營范圍和能力、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等。
第三章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第六條供應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供應商資料收集;
(2)供應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供應商接洽;
。4)供應商問卷調查;
。5)提出供應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供應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供應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國家或行業辦法的有關許可資格證件;
。2)各種管理規章制度;
(3)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
。4)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
(5)物資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檢驗檢測報告;
(6)過去的安全表現及取得的績效等;
(7)供應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七條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承包商資料收集;
。2)承包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承包商接洽;
。4)承包商問卷調查;
(5)提出承包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承包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承包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列入合格承包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資質證書;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經營范圍和能力;
。5)法人授權委托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
(6)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7)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
(8)公司所需的條件及要求;
(9)供應商和承包商預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能力;
。10)安全績效情況:如過去的安全表現、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等;
(11)承包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四章供應商與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條供應商和承包商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建立供應商和承包商檔案。在供應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過程中,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要派專人及時進行溝通聯系,解決和處理與供應商和承包商的爭端,做好批準過程和作業過程之中的各種相關記錄并保存。
第九條在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調查、評價與作業現場等各項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參與。供應商和承包商在與我公司簽訂經濟合同并涉及到安全生產管理時,需經安全管理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在許可供應商和承包商員工使用我公司設備設施或進入現場作業前,供應商和承包商必須認真學習 我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服從管理。并進行以下方面的 培訓 :
1、操作規程;
2、緊急處置程序;
3、事故、事件報告程序;
4、員工安全、健康責任;
5、與任務相關風險;
6、法律法規要求;
7、防護設施與個體用品要求。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9
為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加強對承包商施工活動全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確保承包商行為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的承包商是指與公司簽訂承包協議,為公司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某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1、相關部門職責
1.1安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銷售部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范圍負責與承包商簽訂安全承包合同,安全承包合同要包括以下內容:
1.1.1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1.1.2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1.1.3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培訓;
1.1.4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1.1.5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1.2承包商管理部門負責在協議簽訂前對承包商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1.2.1承包商過去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
1.2.2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
1.2.3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
1.2.4審查承包商安全計劃書;
1.2.5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1.2.6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1.2.7承包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承包單位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承包商管理部門復印后交安全生產技術部存檔。
1.3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對承包商人員(勞務用工)進行入廠前的安全教育,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書。
1.4公司牽頭部門負責承包商施工活動的日常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處理,無法協調的問題,及時報公司處理。
2、承包商人員的培訓
2.1安全生產技術部對承包商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
2.2承包工程所在部門對承包商進行進入施工現場前的.安全培訓,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護措施,施工作業的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及風險分析情況等。
2.3承包商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對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等知識進行學習,由承包商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2.4公司承包商管理部門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承包商安全例會,傳達、學習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3、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
3.1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3.2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3承包商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3.4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
3.5承包商配備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等。
4、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4.1作業過程的協調
4.1.1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公司與承包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和其它臨時性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
4.1.2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無法自力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匯報工程所在單位或公司牽頭部門協調處理。
4.1.3承包商的施工計劃、施工進度必須服從公司相關部門的協調,重大問題要共同協商。
4.2作業過程的監督
4.2.1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安全生產技術部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4.2.2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4.2.3承包商管理部門及安全生產技術部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通報;
4.2.4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承包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安全生產技術部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4.2.5在公司同一作業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承包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時,安全生產技術部應組織并監督承包商之間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5、承包商評價
安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銷售部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范圍每半年一次組織相關部門對承包商進行評價,確定承包商是否續用,如不續用,依據承包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確定是否解除合同并索取賠償。
6、事故處理
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因非阿拉爾青松化工因素發生事故,由承包商負責調查處理并承擔全部責任,因阿拉爾青松化工原因導致的事故,由公司與承包商共同對事故調查處理。
7、本制度由安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共同考核。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0
一、總則
為了規范公司承包商的管理,確保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遵守公司規定,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承包商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與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的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
二、承包商資質審查
1. 公司在選擇承包商時,應嚴格審查其資質、信譽、業績等方面,確保承包商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和經驗。
2. 承包商應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明文件,供公司審查。
3. 公司應對承包商的.施工人員進行身份驗證和技能評估,確保施工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安全意識。
三、合同簽訂與執行
1. 公司與承包商應簽訂明確的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工程質量、工期、價款等關鍵條款。
2. 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工程內容、降低質量標準或延長工期。
3. 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合同內容,雙方應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四、施工現場管理
1. 承包商應遵守公司的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確保施工現場整潔、有序、安全。
2. 承包商應設置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3. 施工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防護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人身安全。
五、工程質量與驗收
1. 承包商應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和國家相關標準,不得出現質量問題。
2. 施工過程中,公司有權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承包商整改。
3. 工程完工后,公司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違約責任與處罰
1. 承包商如違反本制度規定或合同約定,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2. 對于嚴重違反規定的承包商,公司有權解除施工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修改,以最新版本為準。
2.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層負責解釋,如有疑問,請咨詢相關部門負責人。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為規范承包商管理,明確工程施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主等各主體方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公司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標準化,杜絕人員財產傷亡事故發生,結合國家建設部、地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公司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維修項目。
2.2公司轄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地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3、職責
由公司基建處經理安排供應部相關負責人將公司內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建檔。
4、控制程序
4.1資格預審
4.1.1所有施工、檢修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須具有三年以上的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業績包括近年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違”發生率和隱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關材料進行安全資格確認;
a.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營業執照)
b.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要求(資質等級證書)
c.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安全許可證)
d.施工安全經歷(由施工單位在辦證同時書面提供,主要為施工中發生的各種事故情況和相關部門獎懲情況)。
e.承包商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
f.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證件。
g.若存在工程分包,xxx分包合同及分包隊伍的資質。
4.2選用
4.2.1施工單位進入公司轄區內從事施工任務前必須參加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學習、化工生產危險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項交底,經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相關部門發放入廠施工作業證,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入廠施工作業證的單位,不具備在我廠施工作業,不得選用。
4.2.2工程主管部門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定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a.承包商必須遵守國家和我公司的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b.承包商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以及必要的合乎標準的勞保器具。
c.承包商要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規定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d.承包商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交公司安環部審核。
e.明確承包商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f.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確對分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4.3開工前的準備
4.3.1職責和義務
a.安環部負責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入廠安全教育。進入施工現場前,供應部也應對進入現場施工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安全教育。
b.公司供應部負責對承包商作業現場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重點、關鍵部位應設專人監護,并根據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給其創造施工作業的安全條件,在施工過程中公司有權查處、制止其違章作業行為,并根據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c.承包商應自覺接受公司安環部、供應部的安全教育,并以隊班建制,選配專(兼)職安全員,實行隊(班)長負責制,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加強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進入公司的外來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明確雙方的生產安全權利和義務,杜絕安全、環保事故,保證公司財產及人員的安全及承包商施工人員的安全,特制定《外來承包商安全文明建設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第二條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參加公司建設項目土建、設備安裝、設備維修拆除、反腐保溫、室內外裝飾、水電安裝、土石方開挖、基礎打樁、道路維修、廠區綠化等相關服務項目的外來承包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內容及程序
第三條外來承包商資質確認
一、公司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對承包商的資質進行確認,由項目負責單位對承包商的合法性、技術水平、營業和經營范圍確認后,簽署審查意見,并對審查結果報環安部備案。
二、承包商提交資料包括:資質等級證明書、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書、施工組織方案、安全監督管理網絡、作業人員花名冊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主要機械及安全設施登記表等相關資料。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一、項目負責單位、環安部向承包商介紹本單位廠規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及規定,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施工環境和條件。
二、承包商相關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時,承包商必須進行入廠前安全教育,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工程主管部門不得安排施工。
三、承包商在施工期間,必須做到:
(一)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企業規定的安全用火、用電、用水、用氣、有限空間作業、動土管理等各項審批制度,在環安部辦理相關票證后,方可作業。
(二)施工和檢修機具、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三)現場施工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將任何火種攜帶進入生產裝置區施工現場內,須按國家規定著裝和佩戴防護用品。
(四)現場施工人員應接受公司相關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公司生產安全的作業,公司主管部門有權令其糾正或停止作業。
(五)施工作業中,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員發生變動,必須及時向項目所屬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并接受其公司安全教育。
(六)施工中要做到機具、材料堆放整齊,施工預料和垃圾要及時清理外運到指定地點,保持場地清潔,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盡場地清潔,杜絕污染事故發生。
(七)施工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必須向環安部門申請批準。
(八)承包商必須組織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自覺檢查日常檢查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特殊任務作業必須進行專項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隱患整改要有計劃,按期消除作業場所的安全隱患。
四、對違反規定的承包商的罰款,由環安部審核確認后通知財務,財務見到有效的《承包商施工違章處罰通知書》,在安全保證金中扣除罰款。當安全保證金不足以罰款時,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承包商合同期內無違章現象和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工程驗收合格后安全保證金全部返回。如有違章現象和給甲方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規定扣除相應款項后余額返還。
第五條具體考核規定
一、對承包商施工人員安全施工考核規定
(一)沒有進行入廠安全教育,沒有辦理入廠證而進入廠區施工,罰款100元/人。
(二)拒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檢查的,罰款100元/人。
(三)承包商違反“三不用火”原則,100元/人。
(四)沒有辦理機動車輛裝置區許可證而擅自進入裝置罐區等易燃易爆區域,罰款1000元
(五)作業許可證超期、超范圍使用,罰款200元。
(六)沒有辦理進設備作業許可證,而進入設備作業者,罰款500元。
(七)生產過程中因項目改造承包商未經公司同意,在易燃易爆區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臨時工棚:工具房未按指定地點擺放的,罰款200元。
(八)高處作業沒有安全措施的,發款200元。
(九)高處作業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物件,罰款200元;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系好安全帶,罰款100元/人。
(十)無證從事特種作業,罰款200元/人。
(十一)在射線探傷作業中,違反《施工檢修現場射線作業安全規程》尚未造成后果的,罰款100元;造成后果,要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違反規定將起重工具吊在工藝管線或閥門上,罰款200元/次。
(十三)起重吊裝作業未設警戒線,200元/次。
(十四)臨時用電沒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線路安裝不符合規范,罰款200元/次。
(十五)破土作業不按規定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200元/次。
(十六)在油氣區使用非防爆工具敲打、撞擊物件,罰款500元/次。(生產后使用)
(十七)使用汽油或易揮發性溶劑洗涮工具、零部件或衣服,罰款200元/次。
(十八)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按《消防管理考核規定》進行處罰。
(十九)發現其他施工作業違章行為,酌情罰款100元-1000元。
二、文明施工的考核規定
(一)搭設的臨時支架不符合要求,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二)電焊機、配電箱、工機具在施工作業現場未按規定擺放,罰款100元/次。
(三)施工作業過程未按規定著裝;不帶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繩,罰款50元/次。
(四)施工作業過程中,腳踏儀表線、儀表箱、電纜線槽、工藝閥門,每一處罰款100元。
(五)施工作業現場工機具亂擺、亂放,罰款100元/次。
(六)施工作業現場亂堆亂放,割除廢舊料未規定清理,罰款100元/次。
(七)高處作業人員坐在平臺邊緣、孔洞邊緣或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的,罰款100元/次。
(八)施工過程中損壞馬路、地坪電纜溝、水溝、閥門井、下水井、綠化帶等設施未按原樣修復的,罰款100元/人次。
三、發現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酌情罰款30元-100元。
四、危險施工區域未作安全防護措施,罰款100元-1000元/處。
五、對因承包商負主要責任造成影響公司的事故考核規定
(一)承包商在施工期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包括施工人員或本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員),發生重傷事故的,罰款5000元/次,發生死亡事故,罰款10000元/次。事故分類依據國家相關規定。
(二)對承包商,取消其項目承包資格。
(三)對隱瞞事故不報的將根據相關規定,查清原因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的將移交司法機關。
六、本制度解釋權歸環安部,每年修訂一次,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3
1、范圍
為加強承包商和人員的安全管理,確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保障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進入公司進行施工作業的外來承包商及人員的管理。
2、職責
2.1工程管理部門及安全科負責對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科負責與承包商簽訂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有權對承包商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2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準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負責對承包商進行綜合管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2.3工程項目所在單位負責為施工作業現場提供安全作業條件,負責辦理各種作業許可證,有權對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監督檢查。
2.4保安員負責對承包商人員進出公司生產區門崗的管理。
3、管理內容
3.1承包商資質審查
3.1.1承包商進入公司進行工程項目施工前,公司工程管理部門須對承包商的資格、資信、履約能力等進行審查,在確認滿足工程項目需要后,承包商才能進入公司施工:
1)企業營業執照及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2)企業相應的技術資質等級。
3)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裝備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4)社會信譽。
3.1.2安全科負責對承包商的安全保證條件等進行確認和核查,對于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安全科有權予以否決。
1)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2)安全生產業績;
3)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的上崗證件;
4)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5)若有工程轉包,要審查轉包合同及轉包隊伍的資質。
3.2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3.2.1公司和承包商必須簽訂《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由安全科負責簽訂,條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包商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要求,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公司的安全監督管理。
2)承包商應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承包商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提交公司項目主管領導和安全科審查。
4)明確承包商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確對轉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3.2.2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開始前,必須做到:
1)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并佩戴明顯標志。
2)落實施工項目“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施工人員、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預案、定進度和定工程質量標準),并經公司審查認可;
3)必須對所有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及安全裝備。
4)公司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向承包商詳細介紹施工現場環境、地下工程情況及公司內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5)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明確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技術方案交底,落實安全措施,且雙方必須派專人監護。
3.2.3承包商人員進入生產裝置施工現場前,必須接受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及安全科組織的入廠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為: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公司安全安全生產制度和紀律、安全生產特性、特殊危險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與施工作業有關的生產現場(裝置、部位)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安全制度、安全設施和對勞動保護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針對公司的生產特點提出施工安全注意事項和要求,以及施工作業的有關專業安全要求等。
3.2.4由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安全科和施工所在單位負責進行安全教育,嚴格按人數和施工期限辦理入廠臨時出入證。
3.3施工過程的安全要求
3.3.1承包商人員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要嚴格遵守國家和雙方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作業人員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只能在規定的作業區域進行施工、活動,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其他危險區域和場所。
2)生產區內嚴禁攜帶危險品、嚴禁吸煙、嚴禁酒后上崗;進入生產區內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3)禁止用汽油或易揮發性溶劑洗刷機具、配件、衣物等。
4)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動火作業、進入設備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和動土作業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安全許可證。
5)進入生產區域施工作業的機動車輛,執行本公司作業文件《車輛進出安全管理規定》,必須按規定辦理進出門崗手續,進入生產區,車輛要按指定線路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6)承包商必須做到文明施工,遵守本公司現場環境衛生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施工機具和施工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應急通道和影響生產裝置人員的操作、巡檢;施工廢料要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要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3.2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施工所在單位及安全科必須加強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
1)制訂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學習和演練。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穩的相應措施并認真執行。
3)現場有施工作業時,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若生產需要易燃易爆介質的采樣、放空和排料等操作必須預先通知承包商暫停施工;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要及時報告處理。
4)凡與新建、改建、擴建和檢維修等施工項目有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5)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及安全科要會同承包商有關人員,組織聯合檢查組,定期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承包商單位和個人按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罰,對性質嚴重的.要停工整頓,接受安全教育,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
3.3.3承包商在生產現場施工作業中遇有特殊情況以及危及安全生產的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生產科、施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和工程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落實應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3.3.4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造成自身或我公司生命和財產損失的,由承包商承擔經濟損失和處罰,直至法律責任。
3.3.5由于本公司強令承包商違章作業、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或公司人員失誤所造成的事故,本公司和責任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處罰。
3.3.6除本規定外,施工中還要嚴格遵守國家及公司的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專業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3.4承包商的評價
3.4.1工程項目施工結束后,由工程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安全科、施工所在單位等對承包商的施工合同履行情況、安全管理、工程質量等進行評價。
3.4.2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根據對承包商的評價情況,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檔案應主要包括:承包商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明復印件、評價記錄、安全教育記錄、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施工過程的安全檢查等。
3.4.3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每年底應對合格承包商進行重新評定,編制、更新合格承包商名錄,公司工程項目的施工承包優先從合格承包商名錄中選擇。
4、相關記錄、臺帳
《外包工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項目、檢維修項目、技改項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施工中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股份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承包商為承攬公司工程項目、檢維修項目、技改項目的施工單位。承包商其它業務方面的管理,按照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條件
第三條承包商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所承擔工程項目相應業務范圍和等級資質條件。
第四條承包商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承包商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我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和規定。
第六條承包商應具有兩年以上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管理資料中應有兩年(含)以上的原始記錄以及事故隱患治理情況檔案。對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率、“三違”事故發生率等安全業績較差的,不予引進。
第七條承包商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第八條承包商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承包商應接受公司對其進行的包括施工器具在內的安全狀況的檢查。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資質評審和準入
第十條在組織對承包商項目合同評審時,應對承包商的安全資質進行評審,由承包商提供安全管理文件,安全資質評審主要內容應包括:
。ㄒ唬┌踩芾頇C構、人員資料,特種作業人員資料;
(二)個體防護器具的目錄和有效檢驗證書;
。ㄈ┏邪痰陌踩嘤栙Y料;
(四)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
(五)事故/事件調查和處理資料;
。┢渌鄳獌热。
第十一條在對承包商安全資質評審時,要對承包商的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安全資質證書、施工設備年檢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資格以及近年來的安全業績表現、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配備規定)等資料進行綜合審核,依據承包商的安全業績和誠信記錄,選擇合格的承包商。
第十二條評審結束后,由安全保衛部負責人在《合同評審表》安全資質欄中確認簽字,作為審核準入文件。
第四章承包商的管理
第十三條生產部為承包商主管部門,負責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協議中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要求承包商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培訓,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個人防護用品用具以及現場施工必需的應急裝備,接受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車間)應指派專業人員負責對承包商現場作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車間)應檢查、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現場及周邊現場環境衛生,使其符合公司5S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安全保衛部為監管部門,負責審核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承包商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要針對作業現場潛在危險,督促承包商制定應急處置方案,配備必需的應急設備,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發生事故及時啟動預案進行施救。
第十六條生產部、安全保衛部對在公司范圍內承包商的施工或檢修等違章行為有權進行制止、糾正和處罰,具體方式包括:
。ㄒ唬┡u教育、警告、經濟處罰;
。ǘ┩9ふD;
。ㄈ┤∠┕挝辉诠痉秶鷥鹊氖┕べY格。
第十七條承包商的培訓教育。在施工前,生產部、安全保衛部負責對承包方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主要針對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應急處理措施和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等方面對承包商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使其熟悉應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并嚴格進行考核,做好培訓記錄,未通過考核的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安全教育須建立臺帳,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安全、技術交底。生產部、安全保衛部要與承包商在施工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示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確定施工過程中的禁止和許可事項,向承包商人員介紹現場的基本狀況。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未交底,嚴禁組織施工。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參與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安全、技術交底后,承包商應制定具體的施工方案,方案中應當有明確的安全施工內容、施工現場安全責任人、安全施工管理措施等內容。施工方案交由安全保衛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第十九條規范作業許可管理。凡承包商進行動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修等危險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作業許可制度,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無作業許可或作業許可不在有效期內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各類作業許可證的辦理和要求按照公司《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ㄒ唬秳踊鹪S可證》的辦理程序。
1、工程項目動火的動火證由工程項目負責人申請辦理,要嚴格落實好動火執行人、監護人、安全措施等內容。動火證要認真填寫,一式二份,申請人(動火人)、批準人各一份。
2、特級危險動火作業由動火點所在單位初審(車間內動火由車間初審),公司生產部、安全保衛部復審,分管副總批準;一級動火由動火點所在單位負責人初審,生產部復審,安全保衛部終審;二級動火由動火作業單位負責人初審、動火點所在單位批準即可。
3、特級動火證辦理之前,首先要制定安全動火施工方案,方案由動火項目負責部門和動火區域所在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經相關部門討論確認,同時落實防火、防護、隔絕、清洗、置換、檢測、監護及應急處理等各項安全措施,并明確動火作業及每一項安全措施的責任人,責任人要簽字確認。申請動火單位辦證人應按《動火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附安全動火施工方案、可行性分析、預警方案、應急措施和善后辦法,逐級審批。
4、一、二級動火證辦理之前,先按作業點具體情況,落實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在《動火許可證》上逐項填寫清楚,然后逐級審批。
5、動火項目負責人持審批后的《動火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6、《動火許可證》的使用堅持“一證一點”、“一證一次”和限時使用的原則,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
7、《動火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申請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最長時限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最長時限為120小時。要嚴格按時限執行。
9、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許可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作業所在地單位審核,作業單位審批。許可證經作業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許可證,方準許繼續作業。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在設備內進行動火等作業應辦理相應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ㄈ睹ぐ宄槎伦鳂I許可證》辦理程序。
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睹ぐ宄槎伦鳂I許可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作業單位負責填寫許可證、繪制盲板位置圖、落實安全措施,作業單位審核,作業所在地單位審批。許可證經作業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許可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應重新辦理。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作業單位應按《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作業結束,經檢查無誤,作業單位應將盲板位置圖交作業所在地單位。
。ㄋ模陡咛幾鳂I許可證》辦理程序。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一級一般作業由作業單位向作業所在地單位申請,作業所在地單位負責審批;二級、三級和易燃易爆、無固定登高裝置類的高處作業由作業單位申請,作業所在地單位審核,車間(部門)審批。一般不進行特級和特類、惡劣工況類高處作業。若須作業,由車間(部門)申請,生產部和安全保衛部審核,報分管副總批準,并制定高處作業方案和操作程序,嚴格監督。
。ㄎ澹兜跹b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三級一般吊裝作業許可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作業所在地單位審核,車間(部門)審批,經作業人員和崗位所在人員確認后,方可作業。許可證嚴禁涂改、轉借。二級中型以上吊裝作業,由作業需求單位申請,車間(部門)審核,報公司批準,聘請專業施工隊實施。吊裝作業所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監督。
(六)《動土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許可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作業所在地單位審核,生產部審批。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作業許可證》。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5
一、總則
為規范公司承包商管理工作,確保承包商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安全、質量、進度等方面符合公司要求,特制定本承包商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項目的承包商管理。
二、承包商資質管理
1. 承包商在參與公司工程項目前,應提交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2. 公司將對承包商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其具備相應的技術實力和管理能力;
3. 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確保其資質持續有效,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
三、合同管理
1. 公司與承包商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 合同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價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
3. 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如有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確認。
四、安全管理
1. 承包商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確保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生產;
2. 承包商應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3. 承包商應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確保員工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
五、質量管理
1. 承包商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公司要求;
2. 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標;
3. 公司將對承包商的施工過程進行質量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并要求整改。
六、進度管理
1. 承包商應根據公司要求制定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執行;
2. 承包商應定期向公司報告工程進度,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向公司說明原因并提出解決方案;
3. 公司將對承包商的進度管理進行監督和考核,確保工程按期完成。
七、溝通與協調
1. 承包商應與公司保持良好溝通,及時反映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2. 承包商應與其他參與項目的.單位積極配合,確保項目順利進行;
3. 公司將定期組織項目協調會議,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推動項目進展。
八、獎懲制度
1. 對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表現優秀的承包商,公司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2. 對于違反公司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承包商,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解除合同等。
九、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修改,以最新版本為準;
2.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管理層所有。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6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外包工程的規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系統所有外包工程承包商的管理。
三、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對承包商的確認,對施工過程全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相關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工作。
四、內容與要求
4.1承包商的資質預審和選擇
4.1.1承包方應具備合法的資格,具備承包工程(項目)的相應資質,并將相關的文件提報項目部門審查,存留復印件備案。審查項目應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書、業績表現;施工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資格證書;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施工單位必須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施工單位必須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凡不具備條件的,不準與其簽訂合同。
4.1.2項目需要招投標時,由項目單位發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標通知書,投標單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標書,作為選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據。
4.2承包商的進廠要求
4.2.1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并由項目單位審查同意。
4.2.2進入公司的外來施工人員必須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進入作業現場。進入場地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帽、工作服、安全鞋等勞動保護用品。
4.2.3外來施工單位要定期組織員工學習安全知識、安全操作規程,新來人員進公司要進行入廠安全教育,教育內容應結合本公司實際,講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危險因素、危險源重點告知,以此來提高施工人員安全意識,保證施工安全。
4.3作業過程監督
4.3.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項施工項目,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經工程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施工所在單位也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3.2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外來施工單位的電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種要做到持證上崗。所使用的各種工器具,要齊全完好,安全可靠。
4.3.3落實安全措施。外來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必須按規定安全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施工現場要設圍欄、防護網、安全標志等。
4.3.4確定安全責任人。施工單位必須專人負責施工安全,安全責任人應及時與工程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溝通,報告施工現場安全情況。
4.3.5嚴格票證辦理。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相關行業施工要求,按規定辦理各種作業票證。未經許可不準亂動企業的任何設備、管道、開關、閥門,不準擅自亂接水、電、風、汽等管線。
4.3.6在施工過程中除應按施工要求制定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外,并應遵守本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4.3.7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將工程轉包和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4.3.8在承包工程期間,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施工考核,并將相關考核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9施工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承包商應聽從本公司的統一指揮,且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安全員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4.3.10外來施工單位施工時,一定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施工,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嚴禁違章作業,做好文明施工。
4.3.11外來施工單位將本單位施工資質證明、特殊專業人員名單、特種專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及本單位駐公司內人員名單、安全員、負責人等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4.4表現評價
4.4.1工程項目完工后,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同相關部門對施工單位的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安全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填寫《承包商表現評價表》,交施工單位抄送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匯入承包商檔案。
4.4.2企業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4.5續用
根據預審、選擇、評價等環節和施工過程評價結果,作為承包商是否續用的依據。對于《合格承包商名單》中的承包商,企業以后在選擇時可以優先考慮。
4.6檔案
將確定合格的承包商進行造冊,形成承包商名錄。建立承包商檔案,包括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目錄、特殊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安全生產表現評價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7
1、目的
1.1為了加強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保障外來承包商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施工工程順利進行和公司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外來施工人員是指在公司的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及日常維修等項目中,進入本公司的屬于承包商的施工人員。
1.3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2、資質審查
2.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生產部督促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有效的資質證件,安環部對施工單位資質(包括對承包商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初審),由副總經理進行復審(審核),總經理最終決定(審批)。
2.1.1確認承包商施工能力和施工范圍。
2.1.2確認承包商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2.1.3確認承包商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2.1.4審查承包商施工和安全經歷。
2.1.5審查承包商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所持的上崗證件。
2.1.6審查承包商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2.2公司和承包商要按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書和安全管理協議。安全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2.2.1承包商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公司的安全監督管理。
2.2.2承包商要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組織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2.3承包商要根據企業制度的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合乎標準的勞保用具。
2.2.4承包商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并交公司安環部初審、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入項目施工、作業。
2.2.5承包商應根據施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配齊所需的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應急器材等,并登記造冊交公司安環部備查。
2.3承包商在施工作業前,必須做到:
2.3.1健立建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聯系人,并佩戴明顯標志。
2.3.2落實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查制度,并認真執行。
2.3.3承包商要對所屬施工人員進行與項目相對應的安全培訓考核,考核合格人員方可進入項目施工,并應與項目施工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3.4承包商應為進入項目施工人員購買工傷保險。
2.4對單項工程施工隊伍,進入公司實行每個工程均資質審查的原則;對長期在公司從事維修的施工隊伍,原則上實行每年年初資質審查一次的原則。
2.5對施工過程中,不執行國家及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及規定,拒絕服從公司施工管理人員的管理,對相關管理部門提出的安全隱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及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隊伍,不得再次進入公司承攬工程。
3、管理組織
3.1對外來施工人員實行“誰用誰負責”的管理原則。
3.2公司安環部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對合格人員發放“入廠證”,允許其在公司內從事項目施工作業。
3.3承包商對其施工人員的安全負全責,保證施工人員及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人身、設備等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負全面責任。
4、安全責任制
4.1建立施工所在部門、承包商安全責任制,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1.1施工所在部門的安全職責:負責本部門在施工現場的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負責本部門操作人員在施工區域的操作安全,做到“四不傷害”;負責外來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檢查交叉作業點的安全;辦理各項施工作業手續。
4.1.2承包商的安全職責:負責建立承包商內部負責人、安全員、監護人員、施工人員等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負責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并組織落實執行;組織本單位施工人員學習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要求,維護管理好本單位及公司提供的設備和設施,杜絕發生安全事故;負責編寫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施工人員進行預案演練,達到處理迅速、到位、及時,加強事故預防工作。
4.1.4安環部的安全職責:負責整個工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工作。
5、安全教育
5.1入廠前的安全教育:施工方進廠前需經安環部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方可允許進入作業現場。
5.2進入施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必須經施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施工作業地點、內容,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交底,明確安全管理和聯絡人員,按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5.3日常安全教育:施工期較長,承包商應安排專人每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每周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每天作業前班組應進行班前安全會議。
6、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6.1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作業,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包括:
6.1.1施工人員進入施工作業現場,嚴禁攜帶煙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等入廠。
6.1.2進入作業現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及工作要求的勞保護品。
6.1.3嚴格按照要求進行動火、設備內、高處、動土、吊裝等作業的操作。
6.2承包商必須做到文明施工,應做到:
6.2.1施工機具和施工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裝置人員的操作、巡檢。
6.2.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禁止用生產設備、管道、管架及生產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6.2.3高處作業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不得將地線裸露搭在設備或框架上。
6.2.4承包商的各類工器具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7、違章違紀管理
7.1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被發現違章動火、個人防護不到位、使用工具不安全、交叉作業無保護措施、帶煙火進入廠區等違章行為,按公司有關制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7.2嚴重違章違紀,威脅公司安全生產,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可能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章人員,一經發現立即清除出施工現場。
7.3由于外來承包商原因造成本公司的人員傷害、設備和財產損失的,由承包商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8、除本制度規定外,外來施工隊伍和人員在施工中還要嚴格遵守國家及行業有關安全規范和專業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9、承包商的評價、續用
9.1由項目所在部門、安環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承包商的資質、安全管理、施工過程、施工成果等方面作出評價,匯總后由副總經理做出是否續用評價,報總經理審批。
9.2承包商評價材造由安環部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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