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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31 21:05:01 飛宇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承包商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承包商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承包商管理制度(通用20篇)

  承包商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外包工程的規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對承包商的確認,對施工過程全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相關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工作。

  被施工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4、內容與要求

  4.1承包商的選擇

  4.1.1承包方應具備合法的資格,具備承包工程(項目)的相應資質,

  并將相關的文件提報生產部審查,存留復印件備案。審查項目應包括:資質證書、安全管理機構、業績表現、安全管理人員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4.1.2項目需要招投標時,由生產部發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標通知書,投標單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標書,作為選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據。

  4.2承包商的進廠要求

  4.2.1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并由生產部審查同意。

  4.2.2由生產部協調其他部門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結合本公司實際,講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危險因素、危險源重點告知。

  4.2.3進入公司的`外來施工人員必須辦理《外來人員入廠證》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4.2.4施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應由被施工部門對其進行作業現場的安全教育。

  4.3對承包商的施工監控

  4.3.1在施工過程中除應按施工要求制定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外,并應遵守本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4.3.2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將工程轉包和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4.3.3在承包工程期間,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對施工人員進行考核,并將相關考核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4施工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承包商應聽從本公司的統一指揮。

  4.4生產部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 2

  1.目的:為了選擇合格的承包商,確保施工、生產的安全,盡可能的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本制度適合本企業承包商的管理。

  3.職責:安全科和技術設備科負責承包商的預審、教育、施工監督檢查驗收;綜合辦公室負責后勤的保管和供給,車隊的供給;安全生產副廠長統籌管理,協調各科室配合幫助。

  4.資格預審

  4.1承包商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企業的經營能力和范圍、以往的業績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范圍等內容;

  4.2安全科、技術設備科、生產計劃科、綜合辦公室會同其它各科室、車間針對承包商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核,確定承包商的安全生產作業能力,根據審核結果選出適合的承包商,將審核結果報廠長,經廠長批準后方可正式選用承包商;

  4.3安全科匯總各科室意見,針對承包商的施工內容提出安全生產要求,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

  4.4承包商要根據企業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編制必要的生產計劃,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檢查與作業有關的安全設施、配備,接受企業安全培訓教育;

  4.5教育合格后安全科出具“承包商一級教育合格證明”,承包商憑借《承包商一級教育合格證明》及《安全責任協議書》方可進入廠區;

  5.作業監督

  5.1安全科對承包商的作業落實安全責任人,作業過程中,承包商有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施工作業的實際情況,落實安全措施;

  5.2承包商人員涉及到用火、用電、登高、吊裝等作業時應到安全科申請,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的辦理須符合企業相關制度;

  5.3安全科針對作業內容不定時的檢查監督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和安全生產狀況,填寫《承包商作業安全檢查表》。

  6.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6.1承包商主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廠區內嚴禁吸煙、嚴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業,嚴禁違章動火、違章作業等規定。不得將火種及香煙帶入廠區內。在施工作業時要按照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在廠區內不準有穿短褲、裙子、拖鞋和赤腳(背)、無袖背心、追逐打鬧以及將小孩帶入廠區內等現象。

  6.2承包商要愛護廠內公物及所有設備、管道和消防設施(器材),未經安全科批準辦理許可證,嚴禁動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無端爬越廠區內的各種機械裝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與本施工工作無關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帶(開)施工車輛必須接受門衛檢查和登記,按照規定戴好防火帽,在廠區內限速行駛。未經安全科批準,嚴禁將非作業車輛駛入裝置區內以及將車輛停放裝置區內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允許的作業范圍,在指定的區域內從事施工作業。嚴禁在裝置區內隨意開啟機泵、動用、觸摸機器、儀表、閥門、電器設備等,更不準未經同意隨意拖用廠內、他人或外單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現場的設備、物資材料要有專人看管,發生竊盜案件時要及時向安全科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與相關科室做好聯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項,防止因施工作業情況的變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類事故。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嚴禁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以及穿帶鐵釘的鞋。

  6.6承包商應遵守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廠區內未經安全科批準,嚴禁使用電爐、電鍋、電壺等大負荷電器。

  6.7承包商應安排具有資質和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對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進行專業監護。

  6.8在企業啟動安全應急程序時,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服從總指揮的統一調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項目有多個承包商的,執行以上規定外,由安全生產副廠長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廠區內違反上述有關條款和廠內有關規定者,安全科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企業有關安全管理文件中的處罰條款作出處理,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造成事故、險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惡劣影響時,視情節對責任者和責任單位進行賠償損失或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7.表現評價和續用

  7.1項目完工后,企業相關科室應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表現做出評價,填寫《承包商表現評價表》,匯入承包商檔案;

  7.2企業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7.3對于承包商名單中優秀的承包商,企業以后在選擇時可以優先考慮。

  8.相關記錄

  安全責任協議書

  承包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表

  承包商表現評價表

  合格承包商名單

  承包商管理制度 3

  1、為加強公司對外包工程的規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于對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安保部門負責對承包商的確認,對施工過程全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安全負責。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工作。以及相應檔案的`管理工作。

  4、承包商的選擇

  4.1承包方應具備合法的資格,具備承包工程(項目)的相應資質,并將相關的文件提報供銷部審查,存留復印件交總務部門備案。審查項目應包括:資質證書、安全管理機構、業績表現、安全管理人員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4.2項目需要招投標時,由安保部門發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標通知書,投標單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標書,作為選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據。

  5、承包商的進廠要求

  5.1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5.2由安保部門協調生產部門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結合本公司實際,講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危險因素、危險源重點告知。 5.3進入公司的外來施工人員必須在安保部門進行登記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5.4施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應由被施工部門對其進行作業現場的安全教育。

  6、對承包商的施工監控

  6.1在施工過程中除應按施工要求制定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外,并應遵守本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6.2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將工程轉包和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6.3在承包工程期間,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對施工人員進行考核,并將相關考核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6.4施工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承包商應聽從本公司的統一指揮。

  7、采購人員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 4

  1、目的

  1.1、為了加強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保障外來承包商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施工工程順利進行和公司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外來施工人員是指在公司的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及日常維修等項目中,進入本公司的屬于承包商的施工人員。

  1.3、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2、資質審查

  2.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生產部督促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有效的資質證件,安環部對施工單位資質(包括對承包商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初審),由副總經理進行復審(審核),總經理最終決定(審批)。

  2.1.1、確認承包商施工能力和施工范圍。

  2.1.2、確認承包商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2.1.3、確認承包商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2.1.4、審查承包商施工和安全經歷。

  2.1.5、審查承包商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所持的上崗證件。

  2.1.6、審查承包商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2.2、公司和承包商要按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書和安全管理協議。安全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2.2.1、承包商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公司的安全監督管理。

  2.2.2、承包商要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組織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2.3、承包商要根據企業制度的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合乎標準的勞保用具。

  2.2.4、承包商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并交公司安環部初審、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入項目施工、作業。

  2.2.5、承包商應根據施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配齊所需的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應急器材等,并登記造冊交公司安環部備查。

  2.3、承包商在施工作業前,必須做到:

  2.3.1、健立建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聯系人,并佩戴明顯標志。

  2.3.2、落實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查制度,并認真執行。

  2.3.3、承包商要對所屬施工人員進行與項目相對應的安全培訓考核,考核合格人員方可進入項目施工,并應與項目施工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3.4承包商應為進入項目施工人員購買工傷保險。

  2.4、對單項工程施工隊伍,進入公司實行每個工程均資質審查的原則;對長期在公司從事維修的施工隊伍,原則上實行每年年初資質審查一次的原則。

  2.5、對施工過程中,不執行國家及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及規定,拒絕服從公司施工管理人員的管理,對相關管理部門提出的安全隱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及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隊伍,不得再次進入公司承攬工程。

  3、管理組織

  3.1、對外來施工人員實行“誰用誰負責”的'管理原則。

  3.2、公司安環部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對合格人員發放“入廠證”,允許其在公司內從事項目施工作業。

  3.3、承包商對其施工人員的安全負全責,保證施工人員及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人身、設備等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負全面責任。

  4、安全責任制

  4.1、建立施工所在部門、承包商安全責任制,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1.1、施工所在部門的安全職責:負責本部門在施工現場的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負責本部門操作人員在施工區域的操作安全,做到“四不傷害”;負責外來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檢查交叉作業點的安全;辦理各項施工作業手續。

  4.1.2、承包商的安全職責:負責建立承包商內部負責人、安全員、監護人員、施工人員等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負責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并組織落實執行;組織本單位施工人員學習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要求,維護管理好本單位及公司提供的設備和設施,杜絕發生安全事故;負責編寫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施工人員進行預案演練,達到處理迅速、到位、及時,加強事故預防工作。

  4.1.4、安環部的安全職責:負責整個工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工作。

  5、安全教育

  5.1、入廠前的安全教育:施工方進廠前需經安環部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方可允許進入作業現場。

  5.2、進入施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必須經施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施工作業地點、內容,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交底,明確安全管理和聯絡人員,按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5.3、日常安全教育:施工期較長,承包商應安排專人每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每周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每天作業前班組應進行班前安全會議。

  6、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6.1、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作業,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包括:

  6.1.1、施工人員進入施工作業現場,嚴禁攜帶煙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等入廠。

  6.1.2、進入作業現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及工作要求的勞保護品。

  6.1.3、嚴格按照要求進行動火、設備內、高處、動土、吊裝等作業的操作。

  6.2、承包商必須做到文明施工,應做到:

  6.2.1、施工機具和施工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裝置人員的操作、巡檢。

  6.2.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禁止用生產設備、管道、管架及生產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6.2.3、高處作業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不得將地線裸露搭在設備或框架上。

  6.2.4、承包商的各類工器具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7、違章違紀管理

  7.1、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被發現違章動火、個人防護不到位、使用工具不安全、交叉作業無保護措施、帶煙火進入廠區等違章行為,按公司有關制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7.2、嚴重違章違紀,威脅公司安全生產,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可能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章人員,一經發現立即清除出施工現場。

  7.3、由于外來承包商原因造成本公司的人員傷害、設備和財產損失的,由承包商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8、除本制度規定外,外來施工隊伍和人員在施工中還要嚴格遵守國家及行業有關安全規范和專業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9、承包商的評價、續用

  9.1、由項目所在部門、安環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承包商的資質、安全管理、施工過程、施工成果等方面作出評價,匯總后由副總經理做出是否續用評價,報總經理審批。

  9.2、承包商評價材造由安環部存檔。

  承包商管理制度 5

  為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加強對承包商施工活動全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確保承包商行為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的承包商是指與公司簽訂承包協議,為公司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某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1相關部門職責

  1.1安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銷售部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范圍負責與承包商簽訂安全承包合同,安全承包合同要包括以下內容:

  1.1.1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1.1.2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1.1.3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培訓;

  1.1.4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1.1.5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1.2承包商管理部門負責在協議簽訂前對承包商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1.2.1承包商過去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

  1.2.2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

  1.2.3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

  1.2.4審查承包商安全計劃書;

  1.2.5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1.2.6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1.2.7承包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承包單位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承包商管理部門復印后交安全生產技術部存檔。

  1.3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對承包商人員(勞務用工)進行入廠前的安全教育,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書。

  1.4公司牽頭部門負責承包商施工活動的.日常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處理,無法協調的問題,及時報公司處理。

  2承包商人員的培訓

  2.1安全生產技術部對承包商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

  2.2承包工程所在部門對承包商進行進入施工現場前的安全培訓,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護措施,施工作業的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及風險分析情況等。

  2.3承包商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對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等知識進行學習,由承包商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2.4公司承包商管理部門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承包商安全例會,傳達、學習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3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

  3.1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3.2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3承包商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3.4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

  3.5承包商配備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等。

  4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4.1作業過程的協調

  4.1.1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公司與承包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和其它臨時性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

  4.1.2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無法自力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匯報工程所在單位或公司牽頭部門協調處理。

  4.1.3承包商的施工計劃、施工進度必須服從公司相關部門的協調,重大問題要共同協商。

  4.2作業過程的監督

  4.2.1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安全生產技術部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4.2.2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4.2.3承包商管理部門及安全生產技術部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通報;

  4.2.4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承包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安全生產技術部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4.2.5在公司同一作業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承包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時,安全生產技術部應組織并監督承包商之間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5承包商評價

  安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銷售部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范圍每半年一次

  組織相關部門對承包商進行評價,確定承包商是否續用,如不續用,依據承包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確定是否解除合同并索取賠償。

  6事故處理

  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因非阿拉爾青松化工因素發生事故,由承包商負責調查處理并承擔全部責任,因阿拉爾青松化工原因導致的事故,由公司與承包商共同對事故調查處理。

  7本制度由安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共同考核。

  承包商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使其嚴格遵守我公司的有關 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 ,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防止因為承包商和供應商的責任而影響我公司的聲譽和效益,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與我公司簽署有關尾礦庫經濟合同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及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職能科室。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供應商和承包商,是指為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務以及供應原材料.設備設施.配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公司對供應商與承包商實施歸口管理,由相關部門負責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起草工作,負責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審批及過程管理。

  第五條供應商與承包商參與公司的承包活動前,必須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的主要內容有: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經營范圍和能力.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等。

  第三章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第六條供應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供應商資料收集;

  (2)供應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供應商接洽;

  (4)供應商問卷調查;

  (5)提出供應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供應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供應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國家或行業辦法的有關許可資格證件;

  (2)各種管理規章制度;

  (3)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

  (4)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

  (5)物資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檢驗檢測報告;

  (6)過去的安全表現及取得的績效等;

  (7)供應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七條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承包商資料收集;

  (2)承包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承包商接洽;

  (4)承包商問卷調查;

  (5)提出承包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承包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承包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列入合格承包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資質證書;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經營范圍和能力;

  (5)法人授權委托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

  (6)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7)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

  (8)公司所需的條件及要求;

  (9)供應商和承包商預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能力;

  (10)安全績效情況:如過去的安全表現.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等;

  (11)承包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四章供應商與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條供應商和承包商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建立供應商和承包商檔案。在供應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過程中,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要派專人及時進行溝通聯系,解決和處理與供應商和承包商的爭端,做好批準過程和作業過程之中的各種相關記錄并保存。

  第九條在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調查.評價與作業現場等各項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參與。供應商和承包商在與我公司簽訂經濟合同并涉及到安全生產管理時,需經安全管理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在許可供應商和承包商員工使用我公司設備設施或進入現場作業前,供應商和承包商必須認真學習 我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服從管理。并進行以下方面的 培訓 :

  1.操作規程;

  2.緊急處置程序;

  3.事故.事件報告程序;

  4.員工安全.健康責任;

  5.與任務相關風險;

  6.法律法規要求;

  7.防護設施與個體用品要求;

  承包商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外包工程的規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系統所有外包工程承包商的管理。

  三、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對承包商的確認,對施工過程全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相關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工作。

  四、內容與要求

  4.1承包商的資質預審和選擇

  4.1.1承包方應具備合法的資格,具備承包工程(項目)的相應資質,并將相關的文件提報項目部門審查,存留復印件備案。審查項目應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書、業績表現;施工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資格證書;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施工單位必須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施工單位必須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凡不具備條件的,不準與其簽訂合同。

  4.1.2項目需要招投標時,由項目單位發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標通知書,投標單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標書,作為選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據。

  1 4.2承包商的進廠要求

  4.2.1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并由項目單位審查同意。

  4.2.2進入公司的外來施工人員必須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進入作業現場。進入場地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帽、工作服、安全鞋等勞動保護用品。

  4.2.3外來施工單位要定期組織員工學習安全知識、安全操作規程,新來人員進公司要進行入廠安全教育,教育內容應結合本公司實際,講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危險因素、危險源重點告知,以此來提高施工人員安全意識,保證施工安全。

  4.3作業過程監督

  4.3.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項施工項目,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經工程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施工所在單位也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3.2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外來施工單位的電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種要做到持證上崗。所使用的各種工器具,要齊全完好,安全可靠。

  4.3.3落實安全措施。外來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必須按規定安全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施工現場要設圍欄、防護網、安全標志等。

  2 4.3.4確定安全責任人。施工單位必須專人負責施工安全,安全責任人應及時與工程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溝通,報告施工現場安全情況。

  4.3.5嚴格票證辦理。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相關行業施工要求,按規定辦理各種作業票證。未經許可不準亂動企業的任何設備、管道、開關、閥門,不準擅自亂接水、電、風、汽等管線。

  4.3.6在施工過程中除應按施工要求制定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外,并應遵守本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4.3.7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將工程轉包和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4.3.8在承包工程期間,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施工考核,并將相關考核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9施工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承包商應聽從本公司的統一指揮,且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安全員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4.3.10外來施工單位施工時,一定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施工,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嚴禁違章作業,做好文明施工。

  4.3.11外來施工單位將本單位施工資質證明、特殊專業人員名單、特種專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及本單位駐公司內人員名單、安全員、負責人等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4.4表現評價

  3 4.4.1工程項目完工后,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同相關部門對施工單位的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安全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填寫《承包商表現評價表》,交施工單位抄送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匯入承包商檔案。

  4.4.2企業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4.5續用

  根據預審、選擇、評價等環節和施工過程評價結果,作為承包商是否續用的依據。對于《合格承包商名單》中的承包商,企業以后在選擇時可以優先考慮。

  4.6檔案

  將確定合格的承包商進行造冊,形成承包商名錄。建立承包商檔案,包括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目錄、特殊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安全生產表現評價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承包商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外來施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的資質、教育、檢查及職業危害協議的簽訂。

  2)本制度適用于山東xxxxxx有限公司工作場內所有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

  三、依據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四、術語

  1)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2)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五、職責

  1)公司安環部負責監督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的審核工作,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2)公司安環部負責承包、承租單位入廠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收集、整理承包商作業人員的查體、職業衛生監護資料(復印件)

  3)施工項目所在部門負責承包、承租單位進入作業場所開工前的職業危害交底告知工作;

  4)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人是職業危害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危害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并配備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員,佩戴明顯標志。承包商負責建立本施工隊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職業衛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和其他職業衛生的管理資料并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5)各發包單位負責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職業病危害日常管理責任,公司安環部負責其監管責任。

  六、工作程序

  6.1資質要求

  1)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公司生產區域或作業場所從事施工作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關部門核發合格有效的特種作業證。

  2)外來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前應組織本單位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體檢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殘、童工堅決清退,嚴禁錄用。已注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冒名頂替。

  6.2培訓教育

  1)開工前,公司安環部組織外來施工人員進行有關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職業健康管理規章制度教育。

  2)開工前,發包單位組織外來施工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存在有害因素的危險特性,預防措施,應急處理等方面知識教育。

  3)培訓教育結束要進行考核(包括臨時增補及調換人員),考核結果報公司安環部備案,不合格人員嚴禁上崗操作。

  6.3現場管理

  1)外來施工人員只能進入指定現場,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沒有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其他生產作業場所,以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

  2)外來施工單位應保證施工需要的機械器具及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齊全有效,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外來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編制職業健康防護方案,職業健康操作規程。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職業健康防護技術交底,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否則嚴禁施工。

  4)發包單位有權對外來施工單位職業健康防護正確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提出整改意見,不能及時整改的按照公司規定給予罰款或停工處理。

  5)發包單位對不服從管理,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外來施工單位有權終止合同,限期退出現場,并嚴禁重新錄用。

  6)嚴格控制承包范圍,外來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他人,特別是不得分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相應生產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已經發現公司有權令其整改,同時追究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責任。

  7)發包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建立健全對外來施工單位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將檢查處理結果存檔備查。

  七、簽訂協議

  為了明確雙方職業健康危害責任,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健康,根據國家有關雙方簽訂施工職業健康危害管理協議,基本要求是:

  7.1工程項目名稱;

  7.2工程項目施工地點;

  7.3雙方的職業健康危害管理責任;

  7.4違約責任;

  7.5協議有效期

  7.6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承包商管理制度 9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確認、甲乙雙方合同簽訂、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在xxxxx煉油化工區、油品儲運裝卸區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工程項目及日常勞務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關單位使用的外來民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確認

  3.1所有施工、檢修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須實行安全、環境和健康(hse)管理體系,編制完成hse管理體系文件及運行程序文件,具有兩年以上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業績包括近年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違”發生率和隱患治理等)。

  3.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主管部門(發包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對施工單位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驗證如下證件。

  3.2.1查驗安全資格審查情況,有無安環處簽發的《安全施工作業許可證》。

  3.2.2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

  3.2.3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3.2.4審核施工單位施工經歷。

  3.2.5審核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3.2.6若存在工程分包,審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隊伍的資質。

  3.3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定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3.3.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集團公司和我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3.3.2施工單位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以及必要的合乎標準的勞保器具

  3.3.3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企業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3.3.4施工單位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交生產單位審核。

  3.3.5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3.3.6存在分包的施工單位要明確對分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4、安全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施工單位審查合格后,必須向甲方交納一定數量的安全風險抵押金,交納順序是由安環處計帳填單,施工單位持單到財務處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給安環處,自己保存一份。

  承包商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是指在公司內從事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在公司內從事各種公務活動和進行業務往來的外部單位和個人。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主要包括:

  1、依照與公司訂立的有關合同,在公司內從事基建、維修、安裝、運輸、后勤服務、勞務輸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種項目的外來單位或個人。

  2、經公司生產安全科或各對口業務單位同意,進入公司內開展各類公務活動的外來單位或個人,如進行商務洽談、參觀訪問、工作檢查的外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和性質定期識別服務風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對承包商、供應商開展安全績效監測。公司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堅持“誰承辦、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的原則,凡公司各類合同項目的承辦單位負責項目所涉及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單位負責其他外來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公司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相關方的交叉作業實行統一管理。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約定、安全監督檢查、安全培訓教育、安全事項告知、違章處罰等。公司為保證雙方或多方的作業安全,各承包商、供應商單位進場作業前,還要根據各自作業區內的實際情況,在工程項目承包協議中,與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對方的分包單位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落實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監督與協調,通過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互相告知本單位生產的特點、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以使各個單位對該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確保不發生任何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相關的承包方、供應商、租賃方及施工區內非本公司人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對承包商、供應商等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核或簽訂各類安全協議或合同,負責進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負責作業現場和租賃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各種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或備案工作,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能源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動火作業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監督管理,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各種火災、交通等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八條 公司辦公室還應負責勞務用工合同的簽訂和合同的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勞務公司處理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事故。各煤炭業務站負責本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 各項目承辦單位(指負責基建、維修、安裝等施工項目及租賃項目的公司下屬各二、三級項目牽頭單位)負責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負責其相關法律文件的各類證件和資格的預審、簽訂合同,負責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負責其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從業資格審核。

  第十條 銷售部負責各產品配套、物資供應、廢品回收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因各類公務活動進入公司的其余外來人員,由各接待(邀請)單位負責其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項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項目時,各項目承辦單位必須對外來項目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內容為:

  1、驗證承包方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資格證、法人委托書,建設、安裝等項目必須具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建筑施工許可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證書。以上證書必須真實有效,未按期審驗,視為廢證;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4、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關安全資質的單位。

  第十三條 安全保證條件確認完畢后,由項目承辦單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與承包方簽訂合同。合同書必須體現安全管理的條款,或另行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及違反規定的處罰條款。

  第十四條 從事基建、維修、安裝等項目的承包方,在開工前必須落實施工(維修)方案,定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將施工(維修)方案遞交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第十五條 開工前安全保證條件審核。對需要在公司內進行基建、維修、安裝、運輸、加工等作業的項目,由承辦單位組織、環境安全保障部及相關單位參加,進行聯合審查合格后,方能開工作業。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必須做到:

  1、明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

  2、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現場安全員”)。

  3、環境安全保障部、公司辦公室負責對承包方進行一級安全教育,并將教育情況記錄備案。

  4、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對承包方進行二級安全教育,對承包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及環境的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作業條件,一同落實安全措施。

  5、承包方對項目的全體作業人員(含管理人員)進行全面安全三級教育,并作好相關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

  第十七條 承包方在作業期間,必須做到:

  1、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入廠、動火、用水、用電等管理和審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作業。其中,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人員進出公司、動火作業、危化品運輸使用等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審批,用水、用電等能源使用由環境安全部負責審批,臨時租用公司設備由設備保全處負責審批。

  2、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使用的各類機具、材料、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要求。

  3、現場作業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著裝和佩戴防護用品。

  4、現場作業人員應接受公司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公司安全生產的作業,公司有權令其糾正或停止作業。

  5、承包方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負責調查和處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報其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抄送公司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6、為加強對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使其認真履行各項職責,公司對承包方收取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若承包方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能嚴格履行合同,無不安全因素,無違章違紀等現象,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公司將收取的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100%返還。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不安全因素,違章違紀行為,將按照合同中的有關安全協議條款規定處罰,在其風險抵押保證金中進行扣罰,并責令進行整頓,若整頓無效,公司有權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負責。

  第四章 租賃單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以合同形式進行對外出租業務時,出租項目的各承辦單位應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或協議。審查內容包括:

  1、承租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具有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經驗。

  2、承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租賃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事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與承租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或簽訂《租賃安全管理協議》,并向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為承租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并在合同中予以體現。承辦單位應如實告知承租單位租賃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對租賃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生產安全科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租賃安全管理協議》、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對租賃方的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考核。

  第五章 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凡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工手續,由辦公室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安全管理、工傷保險、職業病等方面內容,同時辦理工傷保險。公司辦公室在與勞務公司訂立合同前,應將合同中涉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有關內容征求生產安全科的意見,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辦公室、生產安全科及各勞務派遣人員使用單位,共同對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勞務公司違反合同規定,公司有權責令其實施整改。

  第二十四條 依據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分別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各項目部及班組對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作業。

  第二十五條 各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安全權力和義務。凡在公司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務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供應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部負責各配套企業、供應商、物資回收企業及其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作好培訓記錄。

  第二十八條 銷售部與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充分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凡進入公司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員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服從公司的管理,自覺遵守公司生產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產現場以及環境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檢查。

  2、未經公司相關部門允許,嚴禁進入各種危險作業場所、重點辦公區域、涉密場所等;

  3、未經公司相關單門審批,嚴禁擅自在公司內進行動火作業、擅自動用生產設備或私接管線等;

  4、凡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車輛需要進入公司的,應嚴格遵守公司《內部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使用、運輸、儲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時,項目部應提前告知公司辦公室,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

  第七章 其他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其他往來人員主要指在廠區內進行臨時作業(如臨時搬運、修理工)、商務接洽、參觀訪問、工作檢查、業務咨詢等公務活動的非公司人員。

  第三十二條 其他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按照“誰邀請、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由各二、三級單位負責本部門邀請(接待)的外來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對其他往來人員的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參照配套(供貨)方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單位和責任人,公司將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責任單位以及各級安全負責人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司每年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履行職責與義務情況、安全文明作業情況、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評價審核。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約定嚴格執行考核。如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不按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義務的,將取消其續約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勞務派遣人員和其他外來人員違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規定執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責任單位各級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考核,如不符合繼續錄用條件的,將其解聘。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安全部。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 11

  1目的

  為規范承包商管理,明確工程施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主等各主體方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公司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標準化,杜絕人員財產傷亡事故發生,結合國家建設部、地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公司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維修項目。

  2.2公司轄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地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3職責

  由公司基建處經理安排供應部相關負責人將公司內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建檔。

  4控制程序

  4.1資格預審

  4.1.1所有施工、檢修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須具有三年以上的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業績包括近年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違”發生率和隱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關材料進行安全資格確認;

  a.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營業執照)

  b.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要求(資質等級證書)

  c.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安全許可證)

  d.施工安全經歷(由施工單位在辦證同時書面提供,主要為施工中發生的各種事故情況和相關部門獎懲情況)。

  e.承包商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

  f.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證件。

  g.若存在工程分包,___分包合同及分包隊伍的資質。

  4.2選用

  4.2.1施工單位進入公司轄區內從事施工任務前必須參加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學習、化工生產危險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項交底,經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相關部門發放入廠施工作業證,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入廠施工作業證的單位,不具備在我廠施工作業,不得選用。

  4.2.2工程主管部門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定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a.承包商必須遵守國家和我公司的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b.承包商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以及必要的合乎標準的勞保器具。

  c.承包商要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規定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d.承包商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交公司安環部審核。

  e.明確承包商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f.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確對分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4.3開工前的準備

  4.3.1職責和義務

  a.安環部負責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入廠安全教育。進入施工現場前,供應部也應對進入現場施工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安全教育。

  b.公司供應部負責對承包商作業現場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重點、關鍵部位應設專人監護,并根據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給其創造施工作業的安全條件,在施工過程中公司有權查處、制止其違章作業行為,并根據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c.承包商應自覺接受公司安環部、供應部的安全教育,并以隊班建制,選配專(兼)職安全員,實行隊(班)長負責制,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加強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承包商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在庫進行裝卸搬運的人員,必須到庫保衛部門登記備案,并對搬運管理的管理部門簽訂《安全協議書》。

  第二條裝卸搬運管理人員,對搬運工人要加強管理和安全教育,遵紀守法,遵守本庫規章制度,服從管理,聽從指揮。

  第三條對損害倉庫利益和違法亂紀行為由保衛科進行審查,根據情節責令給予經濟賠償或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條出入倉庫大門要自覺接受門衛的'檢查。因臨時性裝卸任務抽調來的裝卸工,出入大門必須由組長領隊,門衛登記人數和出入時間。

  第五條裝卸搬運工的自行車、摩托車,按指定的地點存放,庫區內不準騎車。

  第六條保持庫內環境衛生,維護庫內清潔,禁止損壞花草樹木和器材、設施。

  第七條嚴格按照我庫儲糧規程文明裝卸,不符合要求,應重新碼垛,否則,不能開具力資證明。對野蠻裝卸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后果,由肇事人員和當班搬運隊負責。

  第八條裝卸搬運完畢,要認真清理作業現場,撒漏糧食要清掃裝包,土雜當班負責清運干凈。篷布、麻袋、鋪墊物等及時整理,堆放指定位置。

  第九條裝卸搬運工要善待貨主,愛護貨物。不允許借機刁難敲詐貨主。

  第十條裝卸工、貨主或員工如有相互勾結、弄虛作假、損公肥私,一經發現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進入庫區,作業時不準喝就喝酒、吸煙、打鬧。

  第十二條加強值班制度,堅持24小時有人值班,保證隨叫隨到,遇到大風、雨、雪天氣時,要協作保管員主動查看存放貨物是否蓋嚴密,不經允許不準脫離作業崗位。

  承包商管理制度 13

  承包商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規范企業與承包商之間的合作行為,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和質量保證。它涵蓋了承包商的選擇、合同簽訂、項目執行、質量管理、安全規定、付款流程以及違約處理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承包商資質審查:詳細規定承包商應具備的資質條件,如營業執照、專業資格證書、過往業績等。

  2.合同條款:明確合同內容,包括工作范圍、期限、價格、付款方式、知識產權歸屬、保密協議等。

  3.項目管理:設定項目進度監控、質量標準、變更控制等流程,確保項目按計劃進行。

  4.安全與健康:制定工地安全規定,包括承包商員工的.安全培訓、防護設備的使用、應急預案等。

  5.質量控制:設立質量檢驗標準和驗收程序,確保承包商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符合企業要求。

  6.付款與審計:規定付款的時間節點、條件及審計流程,防止財務風險。

  7.違約處理:明確違約行為的定義和相應的處罰措施,保障雙方權益。

  承包商管理制度 14

  有效的承包商供應商管理制度對公司至關重要,它:

  1. 降低風險:通過嚴格的供應商評估,可以減少潛在的質量問題、延誤和財務風險。

  2. 提升效率:良好的合同管理和執行監控能確保項目按計劃進行,提高資源利用率。

  3. 保證質量:通過對供應商的'持續評價和反饋,可以推動其提升服務質量,滿足公司的高標準要求。

  4. 優化成本:通過有效管理,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供應鏈的整體效益。

  5. 增強競爭力:穩定的供應商關系有助于公司快速響應市場變化,增強競爭優勢。

  承包商管理制度 15

  承包商管理制度是對企業內外部承包項目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一種體系,旨在確保承包商的工作質量和安全,維護企業的利益和聲譽,同時優化資源分配,提高項目的執行效率。通過這套制度,企業能夠明確承包商的職責,規范其行為,降低風險,并提升合作的透明度。

  內容概述:

  1.資質審查:對承包商的營業執照、專業資質、業績記錄等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其有能力完成任務。

  2.合同管理:制定標準合同模板,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定項目期限、質量標準、付款條件等。

  3.績效評估:設立定期評估機制,考核承包商的工作進度、質量、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表現。

  4.安全規定:制定安全操作規程,要求承包商遵守企業安全政策,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5.溝通協調: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暢通,解決合作中的問題。

  6.質量控制:設置質量檢查點,對承包商的產出進行檢驗,確保符合企業標準。

  7.糾紛處理:設立糾紛解決機制,快速妥善處理合作中出現的爭議。

  承包商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進入公司的外來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明確雙方的生產安全權利和義務,杜絕安全、環保事故,保證公司財產及人員的安全及承包商施工人員的安全,特制定《外來承包商安全文明建設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第二條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參加公司建設項目土建、設備安裝、設備維修拆除、反腐保溫、室內外裝飾、水電安裝、土石方開挖、基礎打樁、道路維修、廠區綠化等相關服務項目的外來承包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內容及程序

  第三條外來承包商資質確認

  一、公司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對承包商的資質進行確認,由項目負責單位對承包商的合法性、技術水平、營業和經營范圍確認后,簽署審查意見,并對審查結果報環安部備案。

  二、承包商提交資料包括:資質等級證明書、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書、施工組織方案、安全監督管理網絡、作業人員花名冊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主要機械及安全設施登記表等相關資料。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一、項目負責單位、環安部向承包商介紹本單位廠規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及規定,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施工環境和條件。

  二、承包商相關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時,承包商必須進行入廠前安全教育,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工程主管部門不得安排施工。

  三、承包商在施工期間,必須做到:

  (一)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企業規定的安全用火、用電、用水、用氣、有限空間作業、動土管理等各項審批制度,在環安部辦理相關票證后,方可作業。

  (二)施工和檢修機具、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三)現場施工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將任何火種攜帶進入生產裝置區施工現場內,須按國家規定著裝和佩戴防護用品。

  (四)現場施工人員應接受公司相關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公司生產安全的作業,公司主管部門有權令其糾正或停止作業。

  (五)施工作業中,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員發生變動,必須及時向項目所屬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并接受其公司安全教育。

  (六)施工中要做到機具、材料堆放整齊,施工預料和垃圾要及時清理外運到指定地點,保持場地清潔,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盡場地清潔,杜絕污染事故發生。

  (七)施工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必須向環安部門申請批準。

  (八)承包商必須組織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自覺檢查日常檢查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特殊任務作業必須進行專項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隱患整改要有計劃,按期消除作業場所的安全隱患。

  四、對違反規定的'承包商的罰款,由環安部審核確認后通知財務,財務見到有效的《承包商施工違章處罰通知書》,在安全保證金中扣除罰款。當安全保證金不足以罰款時,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承包商合同期內無違章現象和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工程驗收合格后安全保證金全部返回。如有違章現象和給甲方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規定扣除相應款項后余額返還。

  第五條具體考核規定

  一、對承包商施工人員安全施工考核規定

  (一)沒有進行入廠安全教育,沒有辦理入廠證而進入廠區施工,罰款100元/人。

  (二)拒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檢查的,罰款100元/人。

  (三)承包商違反“三不用火”原則,100元/人。

  (四)沒有辦理機動車輛裝置區許可證而擅自進入裝置罐區等易燃易爆區域,罰款1000元

  (五)作業許可證超期、超范圍使用,罰款200元。

  (六)沒有辦理進設備作業許可證,而進入設備作業者,罰款500元。

  (七)生產過程中因項目改造承包商未經公司同意,在易燃易爆區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臨時工棚:工具房未按指定地點擺放的,罰款200元。

  (八)高處作業沒有安全措施的,發款200元。

  (九)高處作業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物件,罰款200元;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系好安全帶,罰款100元/人。

  (十)無證從事特種作業,罰款200元/人。

  (十一)在射線探傷作業中,違反《施工檢修現場射線作業安全規程》尚未造成后果的,罰款100元;造成后果,要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違反規定將起重工具吊在工藝管線或閥門上,罰款200元/次。

  (十三)起重吊裝作業未設警戒線,200元/次。

  (十四)臨時用電沒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線路安裝不符合規范,罰款200元/次。

  (十五)破土作業不按規定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200元/次。

  (十六)在油氣區使用非防爆工具敲打、撞擊物件,罰款500元/次。(生產后使用)

  (十七)使用汽油或易揮發性溶劑洗涮工具、零部件或衣服,罰款200元/次。

  (十八)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按《消防管理考核規定》進行處罰。

  (十九)發現其他施工作業違章行為,酌情罰款100元-1000元。

  二、文明施工的考核規定

  (一)搭設的臨時支架不符合要求,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二)電焊機、配電箱、工機具在施工作業現場未按規定擺放,罰款100元/次。

  (三)施工作業過程未按規定著裝;不帶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繩,罰款50元/次。

  (四)施工作業過程中,腳踏儀表線、儀表箱、電纜線槽、工藝閥門,每一處罰款100元。

  (五)施工作業現場工機具亂擺、亂放,罰款100元/次。

  (六)施工作業現場亂堆亂放,割除廢舊料未規定清理,罰款100元/次。

  (七)高處作業人員坐在平臺邊緣、孔洞邊緣或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的,罰款100元/次。

  (八)施工過程中損壞馬路、地坪電纜溝、水溝、閥門井、下水井、綠化帶等設施未按原樣修復的,罰款100元/人次。

  三、發現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酌情罰款30元-100元。

  四、危險施工區域未作安全防護措施,罰款100元-1000元/處。

  五、對因承包商負主要責任造成影響公司的事故考核規定

  (一)承包商在施工期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包括施工人員或本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員),發生重傷事故的,罰款5000元/次,發生死亡事故,罰款10000元/次。事故分類依據國家相關規定。

  (二)對承包商,取消其項目承包資格。

  (三)對隱瞞事故不報的將根據相關規定,查清原因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的將移交司法機關。

  六、本制度解釋權歸環安部,每年修訂一次,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承包商管理制度 17

  1、目的

  為加強對承包商與供應商安全管理,防止承包商與供應商因出現安全生產事故而影響本公司的聲譽和業績,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

  本公司承包商與供應商。

  3、職責

  1)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對承包商進行資格預審,協助公司領導對承包商的選擇。負責對承包商開工前的準備的審查,作業過程監督,施工完后對承包商安全生產表現進行評價,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2)購銷部門負責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協助公司領導對供應商的選擇,對供應商進行評價,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和檔案。

  3)企業相關負責人負責對承包商和供應商進行選擇。

  4、承包商管理制度

  4.1資格預審

  1)安全生產管理部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發布招標通知書,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對投標承包商進行預審,審查內容包括:

  (1)資質證書;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安全操作規程;

  (5)以往業績表現;

  (6)經營范圍和能力;

  (7)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等。

  2)對沒有相應資質證書、沒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沒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高、業績不佳、人員持證不齊全的承包商,堅決不錄用。

  3)審查完畢后,選取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上報至公司相關項目負責人。

  4.2選擇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協助公司相關項目負責人對承包商的投標書中的安全生產保證措施部分進行審查,作為選擇承包商的重要依據,并對負責人對承包商進行選擇作出建議。

  2)選擇好承包商后,應與承包商簽訂施工合同,合同中應有安全管理要求及約定雙方的安全職責范圍。

  4.3開工前的準備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中標后的.承包商在開工前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1)安全生產計劃是否符合實際要求;

  (2)是否對所有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3)是否為員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4)是否對作業相關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檢查;

  (5)是否為施工項目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

  2)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進行相應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為承包商辦理入廠證。

  3)若發現承包商沒有做好上述安全要求或沒有遵守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立即與承包商進行交涉,停止其施工作業。并對不符合要求的方面提出整改建議,監督其改正,承包商整改完成,經安全生產部驗收通過后方可施工。

  4)若承包商拒絕接受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或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上報公司相關負責人,取消承包商的施工資格。

  4.4作業過程監督

  1)安全生產管理部應對承包商的作業過程進行監督,確保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工程符合本公司相關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

  2)若承包商公司相關安全規章制度時,應及時制止其施工活動,并向承包商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并跟蹤復查,確保承包商的安全生產管理符合本企業的要求。

  3)對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根據制止其施工作業,并上報至公司相關負責人取消其施工資格。

  4.5表現評價與續用

  1)項目完工后,項目相關管理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管理部的安全監督考核情況對承包商安全生產表現做出評價。

  2)安全生產管理部對合格的承包商錄入合格承包商名錄,作為是否續用的依據,并建立承包商檔案,內容應包括:

  (1)承包商資質證書復印件;

  (2)過去3年的安全生產業績;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4)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5)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6)安全生產評價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3)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對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的存檔、保管和定期更新工作。

  5、供應商管理制度

  5.1資格預審

  1)由購銷部門、質量管理、技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聯合編制、發送招標書(包含安全要求)。

  2)接受供應商投標書后,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的質量、性能、使用說明、價格、售后服務、安全特點、相關資質證明等進行預審。

  3)預審完畢后,選取合格的供應商送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選擇。

  5.2選用

  1)根據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從質量、性能、使用說明、價格、售后服務、安全特點、相關資質證明等方面進行確認,選擇供應商。

  2)必要時需成立一個由采購、質管、技術部門組成的供應商評選小組,對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對質量水平、交貨能力、價格水平、技術能力、服務等進行評選。

  3)對所需的產品質量、產量、價格、付款期、售后服務等與供應商進行逐一測試或交流。

  4)對供應商的產品進行小批量的生產、交期方面的論證。

  5)根據合作情況,簽訂供應合同(包括安全管理要求條款),逐步加大采購的力度。

  5.3續用

  1)購銷部門負責對供應商進行年度評價,對產品質量好、售后服務好的給予續用。

  2)購銷部門應將合作良好的供應商納入合格供應商名錄和檔案。

  3)購銷部門應及時識別人為風險、經濟風險和自然風險等采購風險,及時反饋給供應商,以便降低采購風險,確保所采購的產品符合要求。

  4)購銷部門不能只考慮預測和防范采購風險,更應該站在整個公司的角度上,考慮由此對公司制造、物流、財務、營銷、質量、售后服務等各方面造成的影響。耍注意核算企業總權益成本,而不只是采購成本;使得整個公司的利潤最大化、成本最低、風險最小。

  6、相關的文件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合格承包商名錄與檔案》、《合格供應商名錄與檔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項目、檢維修項目、技改項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施工中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股份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承包商為承攬公司工程項目、檢維修項目、技改項目的施工單位。承包商其它業務方面的管理,按照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章 承包商基本條件

  第三條 承包商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所承擔工程項目相應業務范圍和等級資質條件。

  第四條 承包商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 承包商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我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和規定。

  第六條 承包商應具有兩年以上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管理資料中應有兩年(含)以上的原始記錄以及事故隱患治理情況檔案。對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率、“三違”事故發生率等安全業績較差的,不予引進。

  第七條 承包商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第八條 承包商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承包商應接受公司對其進行的包括施工器具在內的安全狀況的檢查。

  第三章 承包商安全資質評審和準入

  第十條 在組織對承包商項目合同評審時,應對承包商的安全資質進行評審,由承包商提供安全管理文件,安全資質評審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資料,特種作業人員資料;

  (二)個體防護器具的目錄和有效檢驗證書;

  (三)承包商的安全培訓資料;

  (四)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

  (五)事故/事件調查和處理資料;

  (六)其他相應內容。

  第十一條 在對承包商安全資質評審時,要對承包商的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安全資質證書、施工設備年檢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資格以及近年來的安全業績表現、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配備規定)等資料進行綜合審核,依據承包商的安全業績和誠信記錄,選擇合格的承包商。

  第十二條 評審結束后,由安全保衛部負責人在《合同評審表》安全資質欄中確認簽字,作為審核準入文件。

  第四章 承包商的管理

  第十三條 生產部為承包商主管部門,負責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協議中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要求承包商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培訓,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個人防護用品用具以及現場施工必需的`應急裝備,接受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車間)應指派專業人員負責對承包商現場作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車間)應檢查、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現場及周邊現場環境衛生,使其符合公司5S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安全保衛部為監管部門,負責審核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承包商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要針對作業現場潛在危險,督促承包商制定應急處置方案,配備必需的應急設備,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發生事故及時啟動預案進行施救。

  第十六條 生產部、安全保衛部對在公司范圍內承包商的施工或檢修等違章

  行為有權進行制止、糾正和處罰,具體方式包括:

  (一)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

  (二)停工整頓;

  (三)取消施工單位在公司范圍內的施工資格。

  第十七條 承包商的培訓教育。在施工前,生產部、安全保衛部負責對承包方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主要針對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應急處理措施和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等方面對承包商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使其熟悉應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并嚴格進行考核,做好培訓記錄,未通過考核的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安全教育須建立臺帳,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安全、技術交底。生產部、安全保衛部要與承包商在施工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示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確定施工過程中的禁止和許可事項,向承包商人員介紹現場的基本狀況。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未交底,嚴禁組織施工。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參與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

  安全、技術交底后,承包商應制定具體的施工方案,方案中應當有明確的安全施工內容、施工現場安全責任人、安全施工管理措施等內容。施工方案交由安全保衛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第十九條 規范作業許可管理。凡承包商進行動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修等危險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作業許可制度,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無作業許可或作業許可不在有效期內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各類作業許可證的辦理和要求按照公司《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一)《動火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工程項目動火的動火證由工程項目負責人申請辦理,要嚴格落實好動火執行人、監護人、安全措施等內容。動火證要認真填寫,一式二份,申請人(動火人)、批準人各一份。

  2、特級危險動火作業由動火點所在單位初審(車間內動火由車間初審),公司生產部、安全保衛部復審,分管副總批準;一級動火由動火點所在單位負責人

  初審,生產部復審,安全保衛部終審;二級動火由動火作業單位負責人初審、動火點所在單位批準即可。

  3、特級動火證辦理之前,首先要制定安全動火施工方案,方案由動火項目負責部門和動火區域所在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經相關部門討論確認,同時落實防火、防護、隔絕、清洗、置換、檢測、監護及應急處理等各項安全措施,并明確動火作業及每一項安全措施的責任人,責任人要簽字確認。申請動火單位辦證人應按《動火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附安全動火施工方案、可行性分析、預警方案、應急措施和善后辦法,逐級審批。

  4、一、二級動火證辦理之前,先按作業點具體情況,落實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在《動火許可證》上逐項填寫清楚,然后逐級審批。

  5、動火項目負責人持審批后的《動火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6、《動火許可證》的使用堅持“一證一點”、“一證一次”和限時使用的原則,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

  7、《動火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申請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最長時限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最長時限為120小時。要嚴格按時限執行。

  9、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許可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作業所在地單位審核,作業單位審批。許可證經作業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許可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在設備內進行動火等作

  業應辦理相應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作業單位負責填寫許可證、繪制盲板位置圖、落實安全措施,作業單位審核,作業所在地單位審批。許可證經作業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許可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應重新辦理。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作業單位應按《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作業結束,經檢查無誤,作業單位應將盲板位置圖交作業所在地單位。

  (四)《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一級一般作業由作業單位向作業所在地單位申請,作業所在地單位負責審批;二級、三級和易燃易爆、無固定登高裝置類的高處作業由作業單位申請,作業所在地單位審核,車間(部門)審批。一般不進行特級和特類、惡劣工況類高處作業。若須作業,由車間(部門)申請,生產部和安全保衛部審核,報分管副總批準,并制定高處作業方案和操作程序,嚴格監督。

  (五)《吊裝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三級一般吊裝作業許可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作業所在地單位審核,車間(部門)審批,經作業人員和崗位所在人員確認后,方可作業。許可證嚴禁涂改、轉借。二級中型以上吊裝作業,由作業需求單位申請,車間(部門)審核,報公司批準,聘請專業施工隊實施。吊裝作業所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監督。

  (六)《動土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許可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作業所在地單位審核,生產部審批。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作業許可證》。

  承包商管理制度 19

  承包商管理制度是一套詳盡的規則和程序,旨在確保承包商在執行項目時遵守公司的標準、政策和法規要求。它涵蓋了從選擇承包商到項目完成的全過程,包括資質審查、合同簽訂、工作監督、質量控制、安全規定、溝通協調以及績效評估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資質審查:確認承包商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經驗和保險保障。

  2.合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范圍、交付時間、付款條件等。

  3.工作監督:設定項目進度監控機制,確保工作符合約定標準。

  4.質量控制:設立質量檢查流程,保證工程品質。

  5.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規程,確保工地安全無事故。

  6.溝通協調: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解決項目執行中的問題。

  7.績效評估:定期評價承包商的績效,作為未來合作的參考依據。

  承包商管理制度 20

  1.0目的

  為了規范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程序,加強承包商、供應商的安全管理,減少承包商、供應商對公司安全的不利影響,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公司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項目及日常勞務工資的所有承包商、供應商及本公司有關部門雇傭的、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3.0責權

  3.1綜合辦公室負責辦公用品、人力資源服務等供應商的選擇和評估。

  3.2后勤保衛部負責勞保用品,后勤服務等供應商、承包商的選擇和評估。

  3.3設備部負責設施設備、配件及消耗品的供應商的選擇和評估。

  3.4信息部負責對IT用品供應商的選擇和評估。

  3.5各部門初步評估后,由推進部負責對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和建議,并報公司審批。

  4.0管理規定

  4.1承包商、供應商的選定

  4.1.1合格承包商具備與所承擔的業務相應的能力,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

  4.1.2合格供應商應具備與所提供商品相應的生產能力和相關資質,提供商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供應商應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經營

  許可證。

  4.1.3公司有關部門聘用的臨時工應使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備與其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身體條件和文化素質。

  4.2承包商的管理

  4.2.1承包商進入公司生產區前,應由本公司具體負責人員根據其承擔的工作性質,向其書面或口頭說明進入本公司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所承擔工作持續時間兩天或兩天以上的,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安全協議。

  4.2.2在公司作業區從事相關施工或其他勞務工作的承包商,應遵守本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4.3供應商的管理

  4.3.1供應商送貨進入庫區內前,應有采購人員向其說明相關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項。

  4.3.2供貨的`機動車車輛進入庫區送貨時,送貨人員禁止攜帶煙火,不得在庫區內吸煙。

  4.3.3供應商未按照安全注意事項而發生的事故,由供應商自行負責。

  4.4臨時工的管理

  4.4.1臨時工進入生產區工作前,應有其雇傭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培訓,較長期(兩天及兩天以上)雇傭的,培訓后應進行書面考核。

  4.4.2進入庫區的臨時工應遵守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5.0承包商、供應商的售后服務

  5.1承包商對其勞務工作的售后應給及積極配合的態度。

  5.2供應商應有義務對其產品進行檢查、維修等售后服務。 6.0考核評估

  6.1根據質量、價格、交付、服務四個方面進行評價。

  6.2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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