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法
司馬法
司馬法(司馬法)
《司馬法》是我國古代一部著名的兵書。相傳是司馬穰苴所寫,但到了西漢后漸失傳。
目錄 作品內容 殘存篇章 另一版本 后世評論 收縮展開 作品內容是我國古代重要兵書之一。大約成書于戰國初期。據《史記·司馬穰苴列傳》記載:“齊威王(公元前356-前320年)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號曰《司馬穰苴兵法》。”漢代對《司馬法》評價很高。武帝時,“置尚武之官,以《司馬兵法》選,位秩比博士”。(見茍悅《申鑒·時事篇》)司馬遷稱道《司馬法》“閎廓深遠,雖三代征伐,未能竟其義,如其文也。”(見《史記·司馬穰苴列傳》)。據《漢書·藝文志》記載,當時《司馬法》共一百五十五卷。東漢以后,馬融、鄭玄、曹操等人的著作中,都曾以《司馬法》為重要文獻資料而加以征引,據以考證西周和春秋時期的軍制。晉唐之間,杜預、賈公彥、杜佑、杜牧等人,也多以《司馬法》為立說的根據。可見《司馬法》當時仍具有軍事權威著作的聲譽。宋元豐中(公元1078-1085年)把《司馬法》列為《武經七書》之一,頒行武學,定為將校必讀之書,其重視程度,也不減晉唐。迄至清代,姚際恒、龔自珍等人,疑為偽書。但對他們所質疑的問題,詳加考查,顯然根據不足。(參見蘭永蔚著《春秋時期的步兵·〈司馬法〉書考》中華書局出版) 《司馬法》流傳至今已兩千多年,亡佚很多,現僅殘存五篇。但就在這殘存的五篇中,也還記載著從殷周到春秋、戰國時期的一些古代作戰原則和方法,對我們研究那個時期的軍事思想,提供了重要的資料。 《漢書·藝文志》說:"兵家者,蓋出古司馬之職,王官之武備也。" 《史記·太史公自序》說:"自古王者而有《司馬法》。""司馬"作為職官之名,在殷墟的甲骨刻辭中還未出現,而起于周代。所以,《司馬法》應是周代的兵法著作。宋陳師道說:"所謂古者《司馬兵法》,周之政典也。"王應麟說:"古者《司馬法》,即周之政典也。"都是對的。 說明它不是專門的軍事理論著作,而包括有軍法、軍禮、軍事條例、條令等典章制度,具有軍事教典的性質。因為它由"司馬之法"而來,故稱《司馬法》。 《司馬法》到戰國初已經失傳,所以齊威王"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而把司馬穰苴的著作也附在其中,編成《司馬穰苴兵法》。因此,《司馬穰苴兵法》既包括有古代《司馬法》的內容,又有司馬穰苴對《司馬法》的詮釋和自己的著作。 《司馬穰苴兵法》至漢代已簡稱為《司馬兵法》。司馬遷說:"余讀《司馬兵法》,閎廓深遠,雖三代征伐,未能竟其義。"劉歆著《七略》,把《司馬兵法》歸入《兵書略》,而班固作《漢書·藝文志》則把《司馬兵法》歸入《禮》書一類,作《軍禮司馬法》,內容有一百五十五篇之多。 但在唐代,《司馬法》的篇章已亡佚很多,由一百五十五篇減至數十篇。入宋以后,更減至五篇,即今傳本《司馬法》。 第一,《仁本》篇,主要論述以仁為本的戰爭觀。 它把戰爭看成是政治的組成部分,是通過政治手段達不到目的時而采取的另一種權衡手段。所以它的戰爭觀是:"以仁為本,以義治之"。這個戰爭觀包括以下三個核心內容:其一,"殺人而安人,殺之可也";其二,"攻其國,愛其民,攻之可也";其三,"以戰止戰,戰之可也"。它雖然沒有直接提出戰爭的正義性問題,但強調以仁為戰爭之本,實質上就接觸到了這個問題。 從以仁為本的戰爭觀出發,本篇提出的作戰原則是:戰爭不能違背農時;戰爭不能在疫病流行時進行;戰爭不能強加給有國喪的國家;戰爭不能在敵國受災時發動,也不能在夏、秋兩季興兵,以愛護敵對雙方的人民。這些觀點,直到春秋時期,列國還有遵行的。從仁本觀念出發,本篇又提出:"國雖大,好戰必亡;天下雖安,忘戰必危。"的著名論斷。表現了它既反對戰爭,又不忘戰爭準備的進步態度。這種以仁為本的戰爭觀,實際上正是周代以王者之兵為正義之師的思想的反映。 本篇保存著一些古代的戰術原則,如:"逐奔不過百步","縱綏不過三舍","不窮不能而哀憐傷病","成列而鼓","爭義不爭利"等等。這些原則與宋襄公在宋、楚泓之戰中所說:"君子不重傷,不禽二毛。古之為軍也,不以阻隘也","不鼓不成列"精神是一致的。它反映在西周及其以前的時代,交戰雙方采用大方陣作戰,隊形呆板笨重,轉動不靈,只需一次攻擊,勝負即已分清。保持隊形嚴整的一方總能戰勝隊形不整的另一方,而戰勝者也只要求對方屈服,不以爭城爭地為目的。到了春秋時,由于諸侯兼并和爭霸戰爭的頻頻發生,這些戰術原則就成為了過時的東西。宋襄公在泓之戰中墨守成規,堅持"不重傷,不禽二毛"、"不鼓不成列"等"古之為軍"的原則,既不能依據變化了的形勢,采取新的戰術,又反對司馬子魚的正確建議,結果導致兵敗身亡,遭到時人的批評。 最后,本篇指出:在先王"圣德之治"時代,沒有戰爭。在賢王"親制禮樂法度"的時代,戰爭用來征伐不義的國家。到了王霸時代,變亂紛起,才用戰爭來懲罰犯有"憑弱犯寡"、"賊賢害民"、"暴內陵外"、"野荒民散"、"負固不服"、"賊殺其親"、"放弒其君"、"犯令陵政"和"外內亂,禽獸行"等各種罪行的諸侯國家。能看到在不同的歷史時代,戰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這是一個進步。 第二,《天子之義》篇,綜論軍事教育的各種法則。 開篇即提出,凡賢明的君主,不使用未經軍事教育的士卒作戰。軍事教育的內容主要有:貴賤等級觀念;人倫道德規范;認識朝廷禮法與軍中禮法的區別;樹立不夸功、不爭功的思想;以服從軍令為核心的賞罰原則。 通過回顧歷史,本篇論述了有虞氏與夏、殷、周三王時代戰前動員、武力使用、軍事賞罰、兵器的配備和戰車、旌旗、徽章等制度的不同特點。 在治軍原則上,《司馬法》既反對治軍過于嚴厲,又反對治軍沒有威嚴。主張恰當地使用民力、畜力、任用官吏和有技能的人。尤其在用人上,要善于選擇、啟用有德行、有道義、服從命令而又善良的人,要堅決排斥奸邪、殘暴、武斷專橫以及恃勇逞強的人。 在作戰原則上,主張舒緩地進攻,徒不趨,車不奔,保持嚴整的戰斗隊形,即使追逐逃敵,也不可逾越戰斗行列。因為軍隊的穩固性,正在于行列的整齊性。使用人、馬不得過力,進攻速度也不可以超出命令的規定。這些古樸的戰爭觀念和戰術原則,反映周代早期的戰爭還保存著較多的原始性質。本篇還指出,將士在朝廷和在軍隊要表現出不同的氣度。在朝廷要溫文爾雅,謙虛謹慎;在軍中則要勇猛果決,體現出禮與法、文與武相輔相成的精神。 接著,論述軍中賞罰的起源。認為有虞氏不賞不罰,是至德之世。 夏有賞無罰,是至教之世,殷罰而不賞,是至威之世。周代有賞有罰,是德衰之世。提出軍中的賞罰,宜于快,以便迅速起到教育士卒的作用。大捷不賞,培養將士不夸功的美德;大敗不罰,培養將士勇于承擔責任的美德。 最后提出,要讓服役的士卒得到充分休息。這也是以仁為本的戰爭觀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三,《定爵》篇,統論為進行戰爭而作的政治、思想、物資、軍事和利用自然條件等各種準備以及陣法運用的原則等。 從政治準備上說,有確定軍中的爵位,制定賞罰措施,頒布治軍原則與教令,征求各方意見,根據人心動向制定作戰方略。 人才、法紀、宣傳、技巧、火攻、水戰、兵器是軍中七政,要努力搞好,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榮譽、利祿、恥辱、刑罰是軍中的四種法紀,要將士嚴格遵守。 仁愛、信用、正直、統一、道義、權變、專斷是治理軍中亂政的原則,要運用得當。凡軍中的規章制度,都要依據廣大士卒的要求來制定,并在實踐中得到檢驗,經反復執行形成"法規"。 凡軍中法制,要使人能接受,要清楚嚴明,要雷厲風行執行,樹立法制權威。要規定軍中各等級服制,并用顏色區別,堅決禁絕百官服制混亂。在軍中,執法要"專",不服從法紀者要制裁,從將軍到士卒,上下都要"畏法"。 從思想準備上說,是統一軍中意志,使士卒的意志統一到將軍的意志中去。軍令不統一,軍中有"不服、不信、不和"以及玩忽職守、猜疑厭戰、分崩離析、推諉責任等現象,都是戰爭的禍患。而驕傲、畏懼、吵鬧、猶豫、做事反復等則會破壞軍威,要堅決制止。在軍中,一切都要服從將帥指揮,將帥調動士卒應像以手調指那樣自由。這樣的軍隊才是具有戰斗力的軍隊。 從物資準備上說,要"阜財",即廣集資財,特別是利用敵國的資財。達到"眾有有,因生美",即民眾富足、國力充沛。 從軍事準備上說,要"右兵",即重視兵器的運用,了解"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的特點,充分發揮"長以衛短,短以救長"的作用。 要訓練軍隊,熟練掌握"攻戰守、進退止、前后序、車徒因"的各種戰法,以便臨機制敵。要演練陣法、布陣:行進時行列要疏,戰斗時行列要密。兵器使用要多樣配合,士卒要訓練有素。上下遵守信義,軍中指揮信號系統,即金鼓旌旗等要鮮明,號令不得隨便改動。要對全軍進行作戰教育:"作其氣,發其政",即鼓舞士氣,頒布紀律。教育要和顏悅色,言辭懇切,利用士兵的畏懼談戒律,利用士兵的愿望談事功。教育他們進入敵境要控制有利地形,按分派的職份完成任務。 從利用自然...
殘存篇章仁本
古者,以仁為本,以義治之之謂正。正不獲意則權。權出于戰,不出于中人。是故殺人安人,殺之可也;攻其國,愛其民,攻之可也;以戰止戰,雖戰可也。故仁見親,義見說,智見恃,勇見身,信見信。內得愛焉,所以守也;外得威焉,所以戰也。戰道:不違時,不歷民病,所以愛吾民也;不加喪,不因兇,所以愛夫其民也;冬夏不興師,所以兼愛其民也。故國雖大,好戰必亡;天下雖安,忘戰必危。天下既平,天下大愷,春蒐秋狝,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戰也。 古者,逐奔不過百步,縱綏不過三舍,是以明其禮也。不窮不能而哀憐傷病,是以明其仁也。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爭義不爭利,是以明其義也。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知終知始,是以明其智也。六德以時合教,以為民紀之道也,自古之政也。 先王之治,順天之道,設地之宜,官司之德,而正名治物,立國辨職,以爵分祿,諸侯說懷,海外來服,獄弭而兵寢,圣德之治也。 其次,賢王制禮樂法度,乃作五刑,興甲兵以討不義。巡狩省方,會諸侯,考不同。其有失命、亂常、背德、逆天之時,而危有功之君,徧告于諸侯,彰明有罪。乃告于皇天上帝日月星辰,禱于后土四海神祗山川冢社,乃造于失王。然后冢宰征師于諸侯曰:“某國為不道,征之,以某年月日師至于某國,會天于正刑”。冢宰與百官布令于軍曰:“入罪人之地,無暴圣祗,無行田獵,無毀土功,無燔墻屋,無伐林木,無取六畜,禾黍、器械,見其老幼,奉歸勿傷。雖遇壯者,不校勿敵,敵若傷之,醫藥歸之。”既誅有罪,王及諸侯修正其國,舉賢立明,正復厥職。 王霸之所以治諸侯者六:以土地形諸侯,以政令平諸侯,以禮信親諸侯,以禮力說諸侯,以謀人維諸侯,以兵革服諸侯。同患同利以臺諸侯,比小事大以和諸侯。 會之以發禁者九。憑弱犯寡則眚之。賊賢害民則伐之。暴內陵外則壇之。野荒民散則削之。負固不服則侵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弒其君則殘之。犯令陵政則杜之。外內亂,禽獸行,則滅之。
天子之義
天子之義必純取法天地而觀于先圣。士庶之義,必奉于父母而正于君長。故雖有明君,士不先教,不可用也。 古之教民,必立貴賤之倫經,使不相陵。德義不相逾,材技不相掩,勇力不相犯,故力同而意和也。古者,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故德義不相逾。上貴不伐之士,不伐之士,上之器也,茍不伐則無求,無求則不爭。國中之聽,必得其情,軍旅之聽,必得其宜,故材技不相掩。從命為士上賞,犯命為士上戮,故勇力不相犯。既致教其民,然后謹選而使之。事極修,則百官給矣,教極省,則民興良矣,習慣成,則民體俗矣,教化之至也。 古者,逐奔不遠,縱綏不及,不遠則難誘,不及則難,陷。以禮為固,以仁為勝,既勝之后,其教可復,是以君子貴之也。 有虞氏戒于國中,欲民體其命也。夏后氏誓于軍中,欲民先成其慮也。殷誓于軍門之外,欲民先意以行事也。周將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 夏后氏正其德也,未用兵之刃,故其兵不雜。殷義也,始用兵之刃矣。周力也,盡用兵之刃矣。 夏賞于朝,貴善也。殷戮于市,威不善也。周賞于朝,戮于市,勸君子懼小人也。三王彰其德一也。 兵不雜則不利。長兵以衛,短兵以守,太長則難犯太短則不及。太輕則銳,銳則易亂。太重則鈍,鈍則不濟。 戎車:夏后氏曰鉤車,先正也;殷曰寅車,先疾也;周日元戎,先良也。旗:夏后氏玄,首人之孰也,殷白,天之義也;周黃,地之道也。章:夏后氏以日月,尚明也;殷以虎,尚威也;周以龍,尚文也。 師多務威則民詘,少威則民不勝。上使民不得其義,百姓不得其敘,技用不得其利,牛馬不得其任,有司陵之,此謂多威。多威則民詘。上不尊德而任詐匿,不尊道而任勇力,不貴用命而貴犯命,不貴善行而貴暴行,陵之有司,此謂少威,少威則民不勝。 軍旅以舒為主,舒則民力足。雖交兵致刃,徒不趨,車不馳,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亂。軍旅之固,不失行列之政,不絕人馬之力,遲速不過誡命。 古者,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軍容入國,則民德廢;國容入軍,則民德弱。故在國言文而語溫,在朝恭以遜,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問不言,難進易退,在軍抗而立,在行遂而果,介者不拜,兵車不式,城不上趨,危事不齒。故禮與法表里也,文與武左右也。 古者賢王,明民之德,盡民之善,故無廢德,無簡民,賞無所生,罰無所試。有虞氏不賞不罰,而民可用,至德也。夏賞而不罰,至教也。殷罰而不賞,至威也。周以賞罰,德衰也。賞不逾時,欲民速得為善之利也。罰不遷列,欲民速規為不善之害也。大捷不賞,上下皆不伐善。上茍不伐善,則不驕矣,下茍不伐善,必亡等矣。上下不伐善若此,讓之至也。大敗不誅,上下皆以不善在己,上茍以不善在己,必悔其過,下茍以不善在己,必遠其罪。上下分惡若此,讓之至也。 古者戌軍,三年不興,覩民之勞也;上下相報若此,和之至也。得意則愷歌,示喜也。偃伯靈臺,答民之勞,示休也。
定爵
凡戰,定爵位,著功罪,收游士,申教詔,詢厥眾,求厥技,方慮極物,變嫌推疑,養力索巧,因心之動。 凡戰,固眾,相利,治亂,進止服正,成恥,約法,省罰,小罪乃殺,小罪勝,大罪因。 順天、阜財、懌眾、利地、右兵,是謂五慮。順天奉時,阜財因敵。怪眾勉若。利地,守隘險阻。右兵,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五當,長以衛短,短以救長。迭戰則久,皆戰則強。見物與侔,是謂兩之。主固勉若,視敵而舉。 將心,心也,眾心,心也。馬、牛、車、兵、佚飽,力也。教惟豫,戰惟節。將軍,身也,卒,支也,伍,指姆也。 凡戰,智也。斗,勇也。陳,巧也。用其所欲,行其所能,廢其不欲不能。于敵反是。 凡戰,有天,有財,有善。時日不遷,龜勝微行,是謂有天。眾有有,因生美,是謂有財。人習陳利,極物以豫,是調有善。人勉及任,是謂樂人。 大軍以固,多力以煩,堪物簡治,見物應卒,是謂行豫。 輕車輕徒,弓矢固御,是謂大軍。 密靜多內力,是謂固陳。因是進退,是謂多力。 上暇人數,是謂煩陳。然有以職,是謂堪物。因是辨物,是謂簡治。 稱眾,因地,因敵令陳;攻戰守,進退止,前后序,車徒因,是謂戰參。 不服、不信、不和、怠、疑、厭、懾、枝、拄、詘、頓、肆、崩、緩,是渭戰患。 驕傲,懾懾,吟曠,虞懼,事悔,是謂毀折。 大小,堅柔,參伍,眾寡,凡兩,是謂戰權。 凡戰,間遠,觀邇,因時,因財,發信,惡疑。作兵義,作事時,使人惠,見敵靜,見亂暇,見危難無忘其眾。 居國惠以信以信,在軍廣以武,刃上果以敏。居國和,在軍法,刃上察。居國見好,在軍見方,刃上見信。 凡陳,行惟疏,戰惟密,兵惟雜,人教厚,靜乃治。威利章,相守義,則人勉。慮多成則人服。時中服厥次治。物既章,目乃明。慮既定,心乃強。進退無疑見敵無謀,聽誅。無誑其名,無變其旗。 凡事善則長,因古則行。誓作章,入乃強,滅歷祥。滅厲之道:一曰義。被之以信,臨之以強,成基一天下之形,人莫不就,是謂兼用其人。一曰權。成其溢,奪其好,我自其外,使自其內。 一曰人,二曰正,三曰辭,四曰巧,五曰火,六曰水,七曰兵,是謂七政。榮、利、恥、死,是謂四守。容色積威,不過改意。凡此道也。 唯仁有親。有仁無信,反敗厥身。 人人,正正,辭辭,火火。 凡戰之道:既作其氣,因發其政。假之以色,道之以辭。因懼而戒,因欲而事,蹈敵制地,以職命之,是謂戰法。 凡人之形;由眾之求,試以名行,必善行之。若行不行,身以將之。若行而行,因使勿忘,三乃成章,人生之宜,謂之法。 凡治亂之道,一曰仁,二曰信,三曰直,四曰一,五曰義,六曰變,七曰專。 立法,一曰受,二曰法,三曰立,四曰疾,五曰御其服,六曰等其色,七曰百官宜無淫服。 凡軍,使法在己曰專。與下畏法曰法。軍無小聽,戰無小利,日成,行微曰道。 凡戰,正不行則事專,不服則法。不相信則一,若怠則動之,若疑則變之,若人不信上,則行其不復。自古之政也。
嚴位
凡戰之道,位欲嚴,政欲栗,力欲窕,氣欲閑,心欲一。 凡戰之道,等道義,立卒伍,定行列,正縱橫,察名實。立進俯,坐進跪。畏則密,危則坐。遠者視之則不畏,跡者勿視則不散。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位逮徒甲,籌以輕重。振馬躁,徒甲畏亦密之,跪坐、坐伏,則膝行而寬誓之。起、躁,鼓而進,則以鐸止之。銜枚、誓、糗、坐,膝行而推之。執戮禁顧,噪以先之。若畏太甚,則勿戮殺,示以顏色,告之以所生,循省其職。 凡三軍:人戒分日;人禁不息,不可以分食;方其疑惑,可師可服。 凡戰:以力久,以氣勝。以固久,以后勝,本心固,新氣勝。以甲固,以兵勝。凡車以密固,徒以坐固,甲以重固,兵以輕勝。 人有勝心,惟敵之視。人有畏心,惟畏之視。兩心交定,兩利若一。兩為之職,惟權視之。 凡戰:以輕行輕則危,以重行重則無功,以輕行重則敗,以重行輕則戰,故戰相為輕重。 舍謹甲兵,行慎行列,戰謹進止。 凡戰,敬則慊,率則服。上煩輕,上暇重。奏鼓輕舒鼓重。服膚輕,服美重。 凡馬車堅,甲兵利,輕乃重。 上同無獲,上專多死,上生多疑,上死不勝。 凡人,死愛,死怒,死威,死義,死利。凡戰,教約人輕死,道約人死正。 凡戰:若勝,若否。若天,若人。 凡戰:三軍之戒,無過三日;一卒之警,無過分日;一人之禁,無過瞬息。 凡大善用本,其次用末。執略守微,本末惟權。戰也。 凡勝,三軍一人,勝。 凡鼓,鼓旌旗,鼓車,鼓馬,鼓徒,鼓兵,鼓首鼓足,七鼓兼齊。 凡戰,既固勿重。重進勿盡,幾盡危。 凡戰,非陳之難,使人可陳難,非使可陳難,使人可用難,非知之難,行之難。 人方有性,性州異,教成俗,俗州異,道化俗。 凡眾寡,既勝若否。兵不告利,甲不告堅,車不告固,馬不告良,眾不自多,未獲道。 凡戰,勝則與眾分善。若將復戰,則重賞罰。若使不勝,取過在己。復戰,則誓以居前,無復先術。勝否勿反,是謂正則。 凡民,以仁救,以義戰,以智決,以勇斗,以信專,以利勸,以功勝。故心中仁,行中義,堪物智也,堪大勇也,堪久信也。 讓以和,人以洽,自予以不循,爭賢以為人,說其心,效其力。 凡戰,擊其微靜,避其強靜;擊其疲勞,避其閑窕;擊其大懼,避其小懼,自古之政也。
用眾
凡戰之道,用寡固,用眾治;寡利煩,眾利正。用眾進止,用寡進退。眾以合寡,則遠裹而闕之;若分而迭擊,寡以待眾;若眾疑之,則自用之。擅利則釋旗,迎而反之。敵若眾,則相眾而受裹。敵若寡若畏,則避之開之。 凡戰,背風,背高,右高左險;歷沛歷圮,兼舍環龜。 凡戰,設而觀其作,視敵而舉。待則循而勿鼓,待眾之作;攻則屯而伺之。 凡戰,眾寡以觀其變,進退以觀其固,危而觀其懼,靜而觀其怠,動而觀其疑,襲而觀其治。擊其疑,加其卒,致其屈,襲其規。因其不避,阻其圖,奪其慮,乘其懼。 凡從奔勿息,敵人或止于路,則慮之。凡近敵都,必有進路,退必有反慮。 凡戰,先則弊,后則懾;息則怠,不息亦弊,息久亦反。 其懾書親絕,是謂絕顧之慮;選良次兵,是謂益人之強;棄任節食,是謂開人之意;自古之政也。
另一版本作者
根據《史記·司馬穰苴列傳》記載:"齊威王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號曰《司馬穰苴兵法》。"司馬穰苴,春秋末期齊國人。原來姓田,名穰苴,曾領兵戰勝晉、燕,被齊景公封為掌管軍事的大司馬,后人尊稱為司馬穰苴。
歷史
《司馬法》最早見于《漢書·藝文志》的禮類,稱《軍禮司馬法》,共計155篇。漢朝以后,在長期流傳過程中,該書多有散佚,至唐代編《隋書·經籍志》時錄為3卷5篇,列入子部兵家類,稱為《司馬法》,即今本《司馬法》3卷5篇的原型。此書受到歷代兵家及統治者的高度重視。漢武帝曾"置尚武之官,以《司馬兵法》選任,秩比博士。"司馬遷稱該書"閎廓深遠,雖三代征伐,未能竟其義,如其文也。"北宋元豐年間,《司馬法》被列為《武經七書》之一,作為考試武臣、選拔將領、鉆研軍事的必讀之書。由于《司馬法》年代久遠,散失嚴重,所以對于該書的真偽、成書年代、作者等問題,歷代學者均有各種不同的看法,特別是明清以來,辯偽成風,《司馬法》成了一部爭議極大的兵書。有的認為《司馬法》是一部偽書;有的學者認為史書中的《司馬兵法》、《司馬穰苴兵法》、《司馬法》、《軍禮司馬法》是幾種不同的書;有的認為今本《司馬法》可分為兩部分,前兩篇為古《司馬法》,后三篇為《司馬穰苴兵法》。當前,國內學者一般認為今本《司馬法》不是偽書,歷史上的《司馬兵法》、《司馬穰苴兵法》、《軍禮司馬法》均包含于《司馬法》之中。作者為司馬穰苴及其追論者。盡管由于該書亡佚嚴重,155篇僅存5篇,內容不全,但它仍具有很好的軍事思想和很高的軍事價值。 論述范圍 《司馬法》論述的范圍極為廣泛,基本涉及了軍事的各個方面;保存了古代用兵與治兵的原則,包括夏商周三代的出師禮儀、兵器、徽章、賞罰、警戒等方面的重要史料。此外,還有很豐富的哲理思想,很重視戰爭中精神、物質力量之間的轉化和輕與重辨證關系的統一。對于人的因素、士氣的作用非常重視。 “武經七書”之一 中國古代著名兵書,“武經七書”之一。戰國初齊威王令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并附春秋時齊國大將司馬穰苴兵法于其中,故又稱《 司馬穰苴兵法》。《漢書·藝文志》著錄《軍禮司馬法》155篇,入禮類。《隋書·經籍志》著錄《司馬兵法》3卷,司馬穰苴撰,入子部兵書類,其后各史志和目錄書多因襲此說。今本3卷,5篇,為《仁本》、《天子之義》、《定爵》、《嚴位》、《用眾》。另有逸文60余條,1600多字。唐魏徵將其部分內容收入《群書治要》。宋刻《武經七書》本為現存最早刊本。流傳至今的各種注解本與翻刻本見于著錄者不下四五十種。
戰爭觀
《 司馬法 》按戰爭的目的,把戰爭分為正義與非正義兩大類。認為平天下之亂而除萬民之害、誅暴扶弱的戰爭是正義的。所以,為安人而殺人,殺之可也;為愛其民而攻其國,攻之可也;為止戰而戰,雖戰可也。為擴大疆土或奪取財貨、恃國之大而凌辱小國之民的戰爭是非正義的。興兵作戰要“以仁為本”,若有失命亂常、背德逆天而危有功之君的無道行為,天子即可集結諸侯各國出兵征伐,并制定了在九種情況下出伐的禁令。強調發動戰爭應以保護人民的利益為前提條件,“戰道,不違時,不歷民病,所以愛吾民也;不加喪,不因兇,所以愛夫其民也;冬夏不興師,所以兼愛民也”。在對敵政策問題上,提出“入罪人之地,無暴神祇,無行田獵,無毀土功,無燔墻屋,無伐林木,無取六畜、禾黍、器械。見其老幼,奉歸勿傷,雖遇壯者,不校勿敵;敵若傷之,醫藥歸之”。把戰爭“罪人”和一般兵士相區別,同時主張優待俘虜,對其傷者進行醫護。不主張侵犯敵國民眾的利益,要求軍隊在進入敵區后,嚴格遵守紀律,以求得敵國民眾的同情與支持。這是中國最早關于對敵政策和群眾紀律的論述。 備戰、慎戰是《 司馬法 》戰爭觀的一個重要思想。它認為,“天下雖安,忘戰必危。天下既平,天子大愷,春蒐秋狝。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戰也”。強調居安思危,常備不懈,每年借春秋兩次大規模的圍獵活動進行軍事操法訓練和檢閱,以示全國上下不忘戰并隨時準備應戰。在強調備戰的同時,又強調“國雖大,好戰必亡”,要備戰,但不可好戰。
治軍思想
《司馬法》認為,“治國尚禮,治軍尚法”,二者有著根本的區別,“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軍容入國則民德廢,國容入軍則民德弱”。治軍尚法的首要問題是嚴明賞罰,書中列舉夏、商、周三代賞罰制度的異同,并詳細論述治軍立法的各種要則,強調申軍法、立約束、明賞罰是治理軍隊的關鍵所在。《司馬法》中含有大量的軍禮內容,大體可分為:出軍制賦,軍制(含車兵、步兵編制及兵器配備),出師(含時令、宜社、造廟、事由、目的、軍中職事等),旌旗,鼓,徽章,誓師,校閱蒐狩,獻捷,獻俘,軍中禮儀,禁令,軍威,賞罰,止語,等等。這些軍制、軍法內容的規定,體現了以法治軍思想。在將帥修養方面,提出“仁、義、智、勇、信”五條標準。強調德才兼備,智勇雙全,以身作則,身先士卒,“敬則慊,率則服”。要謙讓、嚴明、果敢、負責、不諉過、能為人表率,這樣,才能使軍隊做到有禮有節,勇猛善戰。 《司馬法》的戰爭指導思想是建立在樸素的軍事辯證法思想基礎之上的。它強調對戰爭要全面考察,做到“五慮”,即順應天時,廣集財富,人和,地利,兵器精良。戰前既要周密計劃,戰中又要通達權變,注意偵察、洞悉敵方情況變化,對不同的敵人采取不同的打擊方法。要善于從眾寡、輕重、治亂、進退、難易、固危、先后、息怠、強靜與微靜、小懼與大懼等各種對立統一的.關系中分析敵我雙方的情況,在此前提下決定作戰策略。強調輕重是相互為用、可以轉化的,要善于相宜而用,轉變力量對比,取得對敵優勢。對敵觀察要善于透過現象看清本質,做到“擊其微靜,避其強靜;擊其倦勞,避其閑窕;擊其大懼,避其小懼”。武器配備要長、短、輕、重、銳、鈍相雜,使之各發揮其特長而相互彌補其不足。對軍隊運動時休息與否、何時休息、休息時間長短諸問題也應掌握得恰到好處,“息則怠,不息亦弊;息久亦反其懾”等。 《司馬法》一向受到統治者、兵家和學者們的重視。它所闡述的以法治軍的思想和具體的軍法內容,為其后各時期制定軍隊法令、條例提供了依據。歷朝論證周代軍制和注解古籍者對《司馬法》多所稱引。宋代以來,該書被列為武舉應試的經典之一,傳播更加廣泛。在世界上也有一定的影響。但其泥古保守的思想則不可取。
后世評論《司馬法》是我國歷史上頗多爭議的一部兵書。關于其作者與成書的年代等都有不同的看法。 司馬遷在《史記·太史公自序》中說:“自古王者而有《司馬法》。”西周時,王室設有大司馬一職,職掌軍事,《司馬法》就是司馬論兵的兵書。這個司馬是誰,如今已無從查考。古《司馬法》早已亡佚,到戰國時,“齊威王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號曰《司馬穰苴兵法》”(《史記·司馬穰苴列傳》)。據《漢書·藝文志》記載,《司馬法》原有一百五十篇,可惜的是后來大部分遺失了,現只存五篇。 《司馬法》在漢代具有崇高地位,漢武帝“置尚武之官,以《司馬法》選位,秩比博士。”司馬遷評論道:“閎廓深遠,雖三代征伐未能竟其意,如其文也,亦少褒矣。”東漢以后,《司馬法》被奉為兵學權威著作。宋元事中被列為《武學七書》之一,規定為將校必讀之書。但是,到了清代,姚際恒、龔自珍等人認為今本《司馬法》完全是偽書。這個看法過于偏激。我們認為,今本《司馬法》應該看作是《司馬穰苴兵法》的殘本。它是戰國中期的作品。 《司馬法》提出了“以戰止戰”的戰爭觀。《司馬法》認為,進行戰爭的目的是為了“討不義”、“誅有罪”。因此,對于那些能“安人”、“愛其民”和制止不義的戰爭,《司馬法》持肯定和支持的態度。從這一基本立場出發,它提出了“以戰止戰”的思想。《仁本篇》說:“古者,以仁為本,以義治之為正。正不獲意則權。權出于戰,不了同于中人,是故殺人安人,殺之可也;攻其國愛其民,攻之可也;以戰止戰,雖戰可也。”這就是說,只要目的是為了消除戰爭,借助戰爭這一手段是完全可以的。這實際是說,為了達到和平的目的,不妨使用武力。 這表明《司馬法》并不簡單、絕對地反對戰爭,否定戰爭,而且還表明了《司馬法》已經揭示了戰爭的實質是用非常的手段來解決政治問題。同時,《司馬法》還提出了“天下雖安,忘戰必亡”的觀點。認為,如果平時忘記了戰爭的存在,放松戰爭準備工作,國家就有滅亡的危險。《仁本篇》說:“故國雖大,好戰必亡。天下雖安,忘戰必危。”這就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對戰爭的態度:好戰會導致亡國,忘戰也會導致危險的局面。這一方面是對窮兵黷武行為的批判,也是對偃武修文,麻痹大意思想的警告。所以,《司馬法》不是簡單地反對戰爭或者贊同戰爭,而保持著一種比較客觀的態度。
軍隊治理
《司馬法》認為,要“以仁為本,以義治之。”這很重視軍事教育的作用,認為:“士不先教,不可用也。”在教育內容上,強調簡明扼要,“教極省”,并提出“六德”,即禮、仁、信、義、勇、智來教育和培養民眾、軍隊,六德以時合教”。《司馬法》也指出,治理軍隊與治國是有區別的,治國與治軍各者,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故德義不相逾。”“軍容入國則民德廢,國容入軍則民德弱。”這是說,古時不用治國的方法去治軍,也不用治軍的方法去治國。如果兩者相混,就會產生不好的效果。因為,治國與治軍的目的不同,“故在國言文而語溫,在朝恭以遜,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問不言,難進易退。在軍抗而立在行遂而果,介者不拜,兵車不式,城上不趨,危事不齒。”意思是治國追求的是溫文爾雅,治軍追求的是堅決果斷。
戰略戰術
《司馬法》強調輕、重相結合的原則。“輕”、“重”在《司馬法》中有不同的含義,既指兵力的大小,人數的多少,又指兵器的長短、大小等。這種輕重結合的原則體現在許多方面。在兵器的配備上,《天子之義篇》說:“兵不雜則不利,長兵以衛,短兵以守。太長則難犯,太短則不及。太輕則銳,銳則易亂。太重則鈍,鈍則不濟。”這就是說,要重視武器與重武器的結合。輕的是短兵器,重的是長兵器。取長補短,才能充分發揮各種武器的性能,取得最好的效果。《嚴位篇》說:“凡戰……以甲固,以兵勝。”又說:“甲以重固,兵以輕勝。” 這里的重指的是堅固,輕指的是銳利。在戰場上,只有把這二者結合起來,充分利用甲胄的堅固性來鞏固防守,使敵人的進攻不能得手,又利用兵器的銳利來發起進攻,戰勝敵人。這樣,就可以很好地照顧到防守和進攻而不會出現偏頗。《嚴位篇》又說:“凡戰,以輕行輕則危,以重行重則無功,以輕行重則敗,以重行輕則戰。故戰相為輕重。”這里的輕、重指的人數的多少。意思是,用小部隊與敵人的小部隊作戰可能產生危險,用大部隊與敵人的大部隊作戰可能無功而返,用小部隊攻擊敵人的大部隊就可能失敗,用大部隊對付敵人的小部隊就要迅速決戰。所以,大部隊和小部隊的相互結合,互為作用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在軍隊的指揮上,也存在著一個輕重結合的問題。《嚴位篇》說:“上煩輕,下暇重。”“奏鼓輕,舒鼓重”。總而言之,《司馬法》強調,不論是武器配備、兵力的運用,還是軍隊的指揮,都要注意輕重結合。
軍事辯證法
《司馬法》的這種以輕、重來闡述軍事問題的做法,正如方克在《中國軍事辯證法史》中指出的那樣:“《司馬法》從軍事領域中對立統一的矛盾諸因素中抽象出‘輕’、‘重’這一對基本范疇,是我國軍事思想發展史上的一個重大成就。正象老子、孫子、范蠡分別將軍事領域諸矛盾歸結為剛柔、奇正、陰陽一樣,都是把軍事思想提高到了哲學的高度,這對建立我國軍事辯證法思想的理論體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在武器裝備上,《司馬法》認為要盡量運用精良的武器。它還強調要團結士卒,提高士氣,充分利用獎懲手段等。
局限性
《司馬法》對后世產生了很大影響,但是,它也有不可忽視的缺點,如突出仁義說教,把戰爭說成是仁慈的。又美化上古教化,認為周不如商,商不如夏,夏不如虞,以至把戰爭看成是“德衰”的結果等等。 《司馬法》一方面強調以“仁”治軍,宣揚“攻其國,愛其民”;另一方面又提倡將軍對士卒“小罪乃殺”,軍中要“政栗”、“位嚴”,帶有明顯的以法治軍的烙印。而以“仁”治軍與以“法”治軍則代表兩種不同的軍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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