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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人格權問題研究

時間:2023-05-07 08:55:35 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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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人格權問題研究

新生人格權問題研究 劉士國  復旦大學法學院  教授 上傳時間:2012-8-6瀏覽次數:175字體大小:大 中 小關鍵詞: 人格權;個人信息控制權;受教育權;知情權;私事自己決定權內容提要: 科學技術的發展形成個人信息控制權,增強了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必要性。受教育權具有憲法公民基本權利和民事人格權的雙重屬性;知情權也有公法與私法兩種屬性,并且私法上的知情權已從經濟意義上的權利升華為人格權。我國應將上述權利在民法中規定為人格權。一、科學技術發展與個人信息控制權和隱私權保護    科學技術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社會生產力,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方便,同時,也產生了新的危害,為侵權行為的產生提供了技術手段。工業革命產生了社會化大生產,同時也產生了新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責任與現代醫療侵權損害等侵權行為類型。如果說這些侵權行為類型在立法與司法經驗方面可謂成熟的話,而信息時代所產生的侵權行為類型則處于正在形成階段,人們的認識也處于早期的不清楚階段,成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重要的研究問題。    我國立法至今沒有民事主體信息控制權的規定,但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里斯本報告中,已經有了工業上的個人信息使用原則的規定,其中明確了公民對個人信息的控制權。(注:1980年,世界經濟合作組織規定了個人信息決定權及企業等組織使用限制原則。)個人信息在現代社會儲存于網絡、電信設備中,有些信息已脫離公民個人的私力控制范圍,因此必須給予公力救濟。    我國近年非法傳遞、獲取、使用個人信息案件時有發生,至于個人接到房屋出售信息、貸款利率信息、教育培訓信息及娛樂信息幾乎成為手機、計算機使用者每天必須應付的干擾,使生活不得安寧,工作受到影響,有些人甚至上當受騙,嚴重者已達到犯罪程度。案件的發生除犯罪人以盈利為目的外,也有法律欠缺規定的原因。如:    1、上海秦夢公司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2005年2月,周娟注冊了上海秦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雇用他人利用互聯網從事買賣企業信息、公民個人信息,大肆在網上“叫賣”他人身份證、手機號、賬號、住址,內容涉及房產、汽車、金融、娛樂、IT等行業,公民個人信息被隨意掌控和交易3000余萬條,周娟至案發時共獲利高達100萬元。2010年8月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10名被告人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除1人免予刑事處分,其余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不等,罰金4萬元至1萬元不等。(注:參見《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1月6日第3版。)    2、北京最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200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謝某等作為電信單位工作人員或者經電信單位授權直接從事電信相關業務的人員,利用電信單位服務平臺,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其中謝某為他人提供90多個手機號碼進行定位,非法獲利9萬元。其他人非法獲取他人個人信息出售、倒賣,有的多達300余條。法院分別判處23名被告人2年零6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9人獲緩刑。這是至今北京最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注:參見《北京最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宣判》. 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8月6日第3版。)    以上兩案之所以治罪,是因為有刑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但只有刑法規定而無民法規定,沒有明確民事上侵犯了公民個人的何種權利。我國《侵權責任法》雖有第2條列舉的“隱私權”的規定,但隱私權還不夠具體,公民的有些信息是隱私(如既往病史),有些信息本質上不是隱私。隱私的本質是不愿他人知悉的個人生活秘密,而電話號碼、住址并非不希望他人知道,而是不希望他人隨意使用。隱私是自我的領域,信息是供他人使用的,但公民對個人信息享有控制權。我國民法在人格權法中只有對此加以規定,才能使人們明白不經本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的道理。尤其是電信部門和其工作人員負有對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的義務,違反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嚴重者達到犯罪程度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民法規定與刑法規定配套,才能有效發揮法律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作用。    現代社會強調加強技術管理,攝像頭在一些需要技術防范的場所有安裝的必要性,如賓館走廊、電梯,住宅區的關鍵部位,企事業單位的電梯和關鍵場所,銀行及無人取款機場所等。但是,在學校的教室、工廠的車間,甚至有人在家里安裝用于監視保姆是否虐待孩子、丈夫是否出軌就似有不妥。攝像頭的安裝應針對犯罪行為,故凡是犯罪行為容易發生的場所,就有監護的必要。凡是犯罪行為不易發生或犯罪分子不易到達的地方,從社會管理成本考慮,就沒有設置的必要。如教室就不能用攝像頭監視學生考試是否作弊,課后是否談戀愛,是否擁抱。基于信任建立的關系,也不允許對提供勞務者的勞動進行攝像監視,因為勞動者不是被監管,他們的勞動是自由地建立在合同基礎上的,攝像監控就沒有體現出使用人對被使用人的信任。尤其是在當代社會條件下,信任是市民社會關系的基礎,對應予信任的勞動者、婚姻當事人攝像監控違背信任關系的法理,侵犯了被監控者的應受信任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在自由權之中。    在允許安裝攝像頭場所的情況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攝像內容涉及公民隱私部分及時刪除,更不允許對外傳播。因為攝像對監視犯罪、違法行為有必要,對其他民事行為,沒有保留攝像的必要。涉及隱私,管理單位有保密的義務。在上海地鐵站,曾發生一雙依依惜別的青年男女熱戀親熱的場景,也出現過地鐵站臺同性靚女接吻的事情,均被攝像頭攝入,地鐵公司員工將其傳輸到網絡上,嚴重侵害了當事人隱私。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也是與法律沒有個人信息控制權的規定有關,侵權人雖應知道其行為不當,但難以知道為什么不當,因為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比較法上,有居民請求判決撤除的案例。如日本大阪“愛鄰地區”設置15個防范攝像機,居民以侵害肖像權和隱私權為由,請求法院判決撤除。法院分別從目的的正當性、設置使用的必要性、設置狀況的妥當性、本案攝像機的有效性、使用方法的相當性等五個方面考慮,對15處中的1處、責令撤去。 [1]我國尚表見撤除攝像頭訴訟,但過多安裝的狀況令人憂慮。    二、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為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但實踐中不時發生的冒用他人姓名和考試成績上中專或大學案(簡稱“冒名頂替上學案”),使得司法因民法上尚無受教育權規定難以判決。原本有“齊玉玲”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犯受教育權案的法釋[2001]25號批復,以侵害憲法規定的公民受教育權為據,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后來因為被指責違背憲法不是裁判規則,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的法理而宣布撤銷已做出的批復,致使后來發生的“羅彩霞案”,原告起訴先是法院因民法通則無受教育權規定不予受理,后又因社會影響較大立案,最后不得不調解結案。實踐已經提出規定民法上的受教育權的問題,民法理論必須對此作出回答。    (一)受教育權是民事權利中的人格權    受教育權是否是民事權利?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因為冒名頂替案形成的是平等主體間的社會關系,侵犯的是平等主體當事人的權利。那么受教育權在民法上是何種民事權利,筆者認為是人格權。    民事權利依有無直接財產內容,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人身權又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身份權是與人的身份密切聯系的權利,人格權是表明人的主體地位的權利。受教育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是財產權,而是和人身密切聯系的權利,是人身權。受教育權并非與人的身份密切聯系,也不表明人與人的身份關系,因此,它只表明人的主體資格,只能是人格權。受教育權之所以是人格權,是因為:    1、受教育是以保障人的充分發展為目的的權利。受教育是人與生俱來的需要。廣義上的受教育涉及一切人,因為人只有受教育才成其為人。作為民事主體的人,是市場交易人,只有受到與市場交易所需的教育,才能從市場獲取自己所需。因此,他必須知道自己在交易中的權利和義務,必須懂得交易規則。狹義的受教育,是指接受學校教育。近代以來,這種教育權成為國際法及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我國憲法亦有受教育權的基本規定。也就是說,受教育權是基本人權,只有接受教育才能成為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員,才能成為民法上的人。人格權限于“以人的本身的保障和充分發展為目的的權利。” [2]受教育權是保證人獲得知識、技能,提高其自身工作能力,保證人的自由發展的權利。    2、從憲法受教育權的規定,可以推論出民法受教育權。從比較法觀察,在法國,“在法律存在以前就已經存在了屬于人類的人格,一方面是可以向國家主張的憲法上的人格,另一方面表現為可以向他人主張的人格權。” [3]在德國和日本,都是引證憲法確認新的人格。如德國從《基本法》第1條、第2條確認民法一般人格權,日本從《憲法》第13條確認隱私權等人格權。我國憲法也將受教育權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可依此確認民法上的受教育權。    3、我國《教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可以作為侵害受教育權追究民事責任的根據。《教育法》第8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發生的冒名頂替案分析,均因侵權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受教育機會并因此使被侵權人失去應得到的受教育的機會,而且是自然人之間的侵權損害,被侵權人受侵害的是受教育權。    4、受教育權是精神性人格權。人格權可以分為身體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前者指對具有人的身體屬性的生命、身體、健康等享有的權利,后者指不具有身體屬性而具有精神屬性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在人格權中占有中心地位。受教育權當屬后者。    (二)受教育權是具有公私法雙重屬性的權利    受教育權在國際法上規定為人格權,在我國憲法上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在我國教育法中也作了具體規定。受教育權是相對于國家、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權利。同時,憲法上的受教育權同憲法上的所有權、人的自由、尊嚴權一樣,兼具私法權性質,具有公私法的雙重屬性,這些權利也要靠私法得以實現。公權力機關侵犯受教育權,也要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教育法》第81條規定,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就包括侵犯受教育權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規定表明,受教育權也是私法權利。法律只賦予國家機關、學校保護公民受教育權的權力,如違法侵害公民受教育權,就形成與受教育者平等的民事責任關系。    (三)侵犯受教育權的類型    侵犯受教育權,典型的是“冒名頂替”,如齊玉玲案、羅彩霞案等。    1、齊玉玲1990年初中畢業,經考試被濟寧商校錄取為財會專業委培生。同校初中生陳某某在其父的策劃下冒名“齊玉玲”入學,畢業后分配到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齊玉玲復讀后中考失敗,1993年就讀鄒城市勞動技校,3年學習期滿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1998年7月以后下崗待業。1999年2月,齊玉玲覺察事實真相后將陳某某父女及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法院經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判決陳某某父女承擔賠償9. 8萬元人民幣。    2、羅彩霞2004年參加高考,卻被王某某冒名頂替上了貴州師范大學,此系由王某某之父,時任湖南省邵東縣公安局政委的王某操控造假所為,致使羅彩霞失去上大學機會。又經一年復讀,羅彩霞考取天津師范大學。2008年,羅彩霞辦理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證時被問及是否在貴州已辦理,羅回想起以前在開通網上銀行業務時曾被拒絕一事,遂向公安局報案。經查,是自己的高中同學王某某使用自己的姓名辦了假身份證與教師資格證。羅彩霞遂起訴至天津市西青區法院,后轉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由天津市西青區法院法官擔任。因最高人民法院已撤銷依憲法保護受教育權的批復,法院最后以調解結案,由王某某賠償4.5萬元人民幣。王某某之父另案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以上兩案,齊玉玲案以受教育權被侵犯獲賠9.8萬元,賠償結果頗值贊賞,但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行政責任似有不妥,未能使犯罪人受到應有懲處。羅彩霞案雖經調解獲賠,但未明確賠償原因是受教育權受到侵害似有不足,不過另案判處犯罪人有期徒刑4年伸張了正義,大快人心。實踐證明,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依憲法保護公民受教育權的司法解釋十分令人遺憾,將受教育權規定為民法上的人格權,是最終的解決辦法。    侵犯受教育權的其他類型有:(1)假借他人考號、考分。其特點是仍使用自己的名字但虛假使用他人考號、考分;(2)隨意開除學生,如因大學生戀愛懷孕作人流被雙開,因學生在教室接吻、擁抱而定性發生非法性行為而開除的事件;(3)擅自更改學生志愿。如有的學校、教師為片面追求升學率,擅自更改學生自愿選擇的學校、專業,強制本校優秀初中部學生報考本校高中部,不準報考其他學校高中;(4)延誤發放大學錄取通知書,致使受害人失去上大學機會的案件等。    (四)立法建議    建議將公民的受教育權規定為民法上的人格權,規定學生選擇學校、專業的自我決定權,規定侵害受教育權的民事責任。    三、知情權    知情權,又稱知悉權,是指獲取信息的權利。在現代社會,公民不僅在市民生活中有知悉相互信息的權利,而且在公生活領域也享有從官方獲取信息的權利與自由。私生活的知情權,如共同財產制下夫妻有知悉對方工薪收入的權利,消費者有知悉商品信息的權利,患者有知悉病情及治療方案的權利,股東有知悉公司運營等方面的權利,侵權受害人有知悉加害人賠償、國家救助和社會捐助情況的權利等;公生活的知情權包括納稅人知悉納稅依據、納稅數額等情況的權利,公民對政府行政信息的知情權等。還有些知情權,可能包括公私兩方面,但在具體個案中公私性質應該是明確的,如環境知情權,如果是了解國家減排二氧化碳的情況,就是行政上的環境知情權,如果是想了解鄰近化工廠的排污情況,目的是維護包括自己的近鄰居民利益,則是私法上的環境知情權。    關于消費者保護知情權,消費權益者保護法作了明確規定。關于患者知情權,侵權責任法與特別醫事法分別作了規定。關于行政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中有“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規定,但沒有明確這是行政知情權。其他方面的知情權,則無具體規定。如上海“11·15”火災賠償案,近一年時間,對社會及公民捐獻款的數額和使用情況未向受害人及社會公開,在有人起訴到法院的情況下才予公開。三聚氰胺受害者及賠償情況也未及時向社會公開。在我國遇到大規模侵權,其處置為行政主導方式,但責任人則是加害人,事故處置組織由政府工作人員、責任人等組成,受害人、捐獻人享有對責任人和政府的公私知情權。    具體知情權類型的增多,形成公私法上的知情權基本權利,這就需要在憲法和民法上作出規定。憲法的規定暫且不論,作為民事基本權利的知情權就是一種人格權,因為知情權已成為自然人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在現代社會所必須的權利,否則,這個人就成為本該知道很多情況以便參與民事關系,但卻因不知情而難以作出決定、難以參加許多民事關系的人,他就不是一個獨立的市民,就沒有做人的尊嚴和人格。    四、私事自己決定權    私事自己決定權,是由“私法自治”原則發展而來的新的人格權,形成于20世紀80-90年代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私法自治是由私權的性質決定的,因私法調整私人間的關系,對于私事法律只能規定一般的規則,許多具體的私事怎么辦,應由市民自己決定。由單方可以說了算的叫單方法律行為,也就是單方決定有法律效力的規則。許多民事行為是雙方的,主要是交易和章程行為,交易則需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所謂的協議—合同,章程行為依多數決原則通過章程,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對少數有不同意見的合伙人或股東也有約束力。還有婚姻,是建立身份關系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協商不違反法律的婚姻生活協議,如分別財產制、不生育等,均有法律效力。這在我國民法上體現為自愿原則,涉及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和結社自由。但是,這些方面的法律規定還沒有從人格的意義上規定。現代資本主義社會,進一步形成人格意義上的私事的自己決定權,除原本意義上的合同、婚姻、遺囑、結社的自由外,還包括新形成的醫事法上的患者對是否接受治療以及選擇接受何種治療的自己決定權(簡稱患者的自己決定權);參加危險行為的自己決定權,如登山、拳擊、探險活動的自己決定權;生育的決定權,選擇生育或不生育的權利;甚至發展到著裝、性自由、安樂死等的自己決定權。私事自己決定權的根據來自對人的尊嚴、獨立性的尊重和個性發展,即對有理性的人,自己的事情由自己決定,自己決定自己的發展和命運,以達到個性人格發展的目的。當然,私事自己決定權也要受到社會道德倫理的制約,但道德倫理也是發展變化的,其制約具有相對性和暫時性,對其限制也要與時俱進,也要與社會文明發展同步。這些需自己決定的事情,也都是中國存在的問題,并且是與馬克思主義倡導的人的自由發展理念相一致的,也應成為我國人格權法面對的問題。    法律不可能對人的自由決定作出全面規定。有了私事自己決定權的人格權法規定,就可以調整許多該由自己決定的事情,他人就會在人格關系意義上對待自己決定權。因此,私事自己決定權作為一項人格權,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升華,是民法理論的重大發展。注釋:[1][日]五十嵐清.人格權法[M].鈴木賢,葛敏,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137 -138.[2][法]雅克?蓋斯旦.法國民法總論[M].陳鵬,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3][日]星野英一.民法?財產法[M].東京:放送大學教育振興會,1994:52.出處:《法學論壇》2011年第6期  【我想發表評論】   【將文本推薦給好友】    【關閉窗口】劉士國  新生人格權問題研究 劉士國  司法判例與中國民事法律 劉士國  論物權轉讓與危險負擔 劉士國  樓上拋擲物品致人傷亡案應如何處理 楊立新,劉士國,陳現杰  間接妨害婚姻關系侵權責任構成與賠償 劉士國 ,劉彭冰  當前我國校園安全立法若干理論問題研究 劉士國  論醫療損害責任立法規定之問題與完善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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