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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教育局發布《公益性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
摘要
《成都市公益性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昨日開始實施,其內容明確規定公益性幼兒園不得以考試作為招生條件。
成都市教育局日前印發《成都市公益性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并從昨日開始實施。根據《辦法》,公益性幼兒園招收幼兒園所在社區、街道本區(市)縣戶籍的適齡幼兒,優先滿足當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滿3周歲的幼兒。若有空余學位,可考慮接收其他幼兒入園。每年秋季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試作為招生、編班的條件。
根據《辦法》,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每年6月上旬需發布招生公告,公益性幼兒園按規定時間進行招生登記,于每年7月上旬張榜公布新生名單。
附件
成都市公益性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益性幼兒園管理,促進我市學前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0〕4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所有公益性幼兒園。
第三條 公益性幼兒園是滿足具備成都市戶籍的城鄉3—5周歲幼兒接受基本學前教育的機構,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并享受政府補助。
第四條 發展公益性幼兒園應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堅持“;,廣覆蓋,可持續”原則,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則,體現學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管理主體
第五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公益性幼兒園的宏觀管理、指導和督查工作。
第六條 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是屬地公益性幼兒園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公益性幼兒園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統籌發展。
(一)協調發改、財政、規劃、國土、衛生、民政、工商、計生、公安、婦聯等相關部門,積極爭取更多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共同制定公益性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及推進措施,到2015年全面普及公益性學前教育。
(二)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公益性幼兒園的發展計劃,落實發展目標,創新公益性幼兒園發展和運行機制,及時總結和推廣有效做法。
(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小區配套園、農村標準化中心幼兒園以及布局調整的富余教育資源辦園、優質公辦幼兒園辦分園、街道辦園、農村集體辦園等多種途徑拓展公益性幼兒園的規模和數量。
(四)配合財政等部門,按照《成都市公益性幼兒園政府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落實公益性幼兒園的財政補助。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申報條件
(一)在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進行了登記注冊的幼兒園。民辦幼兒園還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二)達到幼兒園辦園基本要求。五城區和高新區的幼兒園須達到《成都市城區幼兒園辦園基本要求(試行)》。其他區(市)縣幼兒園須達到當地相應的幼兒園辦園基本要求。
(三)執行市、區(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公益性幼兒園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幼兒園,按照自愿的原則,向所在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申報。
(二)經審核滿足公益性幼兒園條件的,由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公益性幼兒園認定通知,并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公益性幼兒園須使用統一標識,并懸掛在幼兒園大門顯著位置。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九條 公益性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并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試作為招生、編班的條件。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每年6月上旬發布招生公告,公布本區域內公益性幼兒園的名稱、地址、招生計劃、報名條件、報名時間及收費標準等信息。公益性幼兒園也須在公示欄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 公益性幼兒園應優先滿足當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滿3周歲的幼兒入園。根據招生計劃,招收幼兒園所在社區、街道本區(市)縣戶籍的適齡幼兒。若有空余學位,可考慮接收其他幼兒入園。
第十一條 公益性幼兒園按照區(市)縣規定的時間進行招生登記,于每年7月上旬張榜公布新生名單。開學時間參照區(市)縣義務教育學校開學時間執行。
第五章 收費與補助
第十二條 公益性幼兒園執行政府定價。五城區和高新區按照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我市公益性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成發改收費〔2011〕712號)進行收費。其他區(市)縣執行當地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公益性幼兒園收取保教費和伙食費,一律按月收取。幼兒入園后因故休園、退園或轉園的,其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園天數計算收取保教費;超過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費。伙食費按實結算。
第十四條 公益性幼兒園須按規定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對幼兒伙食費使用明細須定期公布,按時結算。
第十五條 公益性幼兒園財政補助標準、條件、時間以及申報撥付程序按《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市公益性幼兒園政府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財發〔2011〕128號)執行。
第六章 辦園與監管
第十六條 公益性幼兒園應規范辦園行為。
(一)嚴格執行國家《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有關幼兒教育的法律規章,自覺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檢查和指導。
(二)貫徹落實《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質量。
(三)按照《成都市教育局關于印發〈成都市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成教安〔2009〕29號)的要求,認真做好安全衛生工作,建立衛生保健、安全防護制度,加強對食品衛生、傳染病預防、園舍設施設備、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管理,嚴防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
(四)舉辦者要認真履行相關職責。自愿退出公益性幼兒園的,須提前一年向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條 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公益性幼兒園的監管。
(一)配合發改、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嚴格公益性幼兒園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加強對收費項目及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二)建立監督與評價機制,對公益性幼兒園實施動態管理。加強對公益性幼兒園保教質量、安全管理、辦園水平和社會效益等的評估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對問題嚴重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公益性幼兒園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三)大力營造發展公益性幼兒園的良好氛圍,公開公益性幼兒園申報條件、認定程序、評估結果、投訴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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