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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符號意旨問題探微

時間:2023-04-28 08:26:26 社會文化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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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符號意旨問題探微

    李學萍   文學符號意旨問題探微

內容摘要:文學符號與普通交際性語言符號不同,其意旨行為也獨具個性。語言符號主要呈現任意性特征,所指與能指分離,兩者沒有內在聯系。文學符號的意旨問題則較為復雜。在文學符號的理據性問題上,不同學者做出不同闡發:巴赫金提出符號的自指性,蘇珊·朗格認為文學符號的所指(感情)包含在能指之內。本文旨在通過對文學符號意旨理論的探討來進一步澄清文學符號意旨問題的個性因素,以期進一步了解整個文學符號的個性以及“文學性”這一問題。

     關鍵詞:文學符號; 意旨; 任意性; 自指性

    1.引言

    符號的意旨指符號能指與所指之間的關系。該問題一直是符號學理論所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為它涉及意義的形成問題。意旨問題包含了能指與所指關系的兩個方面:一是能指與所指之間是否存在自然聯系的問題;二是如果能指與所指之間存在自然聯系,這個聯系是如何形成的,過程如何?語言符號學的鼻祖索緒爾曾指出語言符號的所指與能指之間沒有必然關系,語言符號的所指意義由約定形成,也即,語言符號的意旨是建立在約定俗成的基礎上,是任意的,而非理據性的。他同時指出僅有少量的語言符號的能指與所指之間存在一定聯系,如象聲詞,因此,語言符號總體上是任意性符號,是非理據性的。由于語言符號在符號系統中的模型地位,索緒爾所提出的語言符號的任意性的意旨理論也自然被延用在其他領域,如手勢、服裝等領域。長期以來,在符號學領域,特別是語言符號學領域,索緒爾所提出的理論一直發揮著重要影響,如雅各布森的“陌生化”理論就是在這一理論基礎上解釋文學符號的生成和文學符號特殊性的一個范例。法國結構主義敘事理論是索緒爾傳統的沿襲與繼承。但是,隨著解構主義和后結構主義理論的興起與發展,索緒爾所提出的符號學理論以及相應的意旨理論則既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戰,也得到了一定的修正與發展。

    2.文學符號的意旨理論

    喬納森·庫勒、巴赫金等人都對符號的意旨問題進行了研究。庫勒就曾指出:在一部文學文本中,語言的凸顯方式等于把它從其他背景(陳述文生產的時間及現實環境)中分離出來,把文本語言試圖完成的行為(如邀請友人)變成一種文學手法,并把它置于一系列文本與文學的背景之中(2000:35)。這也就是說文學語言具有自指性的特征。巴赫金也提出小說中的語言不僅代表其他事物,而是語言還能代表自身(DL, 49),這就是說小說語言符號的能指與所指是結合在一起的,而不是被分割和彼此隔離的,也即小說語言符號具有自指性。

    中國學者趙毅衡也曾指出:“文學性,就是由于符號自指性而獲得的能指優勢。”(趙毅衡,1990:108)。然而,以上研究雖然都觸及到了文學符號意旨行為的個性,但是,嚴格地講,他們討論的范圍還主要是文學符號中的符號問題,例如:巴赫金討論的“小說中的語言”實際上討論的還是語言符號,或者說,他們并未明確所討論的符號的層次問題,是一個文學作品作為一個整體,形成一個符號,還是一個作品之中的諸多符號的問題,因此,其關于自指性的討論也還屬于文學符號中的語言符號的自指性問題。確切地說,其符號學范疇還是語言符號的。

    羅蘭·巴爾特的《神話學》中

    對神話符號(包括文學符號)的探討,就是對索緒爾語言學符號理論以及意旨理論的突破。首先,在神話的符號性質問題上,羅蘭.巴爾特指出神話符號的二級符號結構,也即:第一層的符號的所指與能指結合成第二層(也即神話層)的能指,神話符號是二級層次上的能指與所指的組合。巴爾特將一級符號的能指與所指結合的產物稱為“意義”(meaning),而將二級符號的能指稱為“形式”(form)。接著,羅蘭·巴爾特又以詳細地篇幅論證了神話符號的理據性,也即:神話符號的能指與所指之間的自然聯系問題。他指出神話符號是有理據的(motivated)符號,不過,這個理據并非絕對的理據,是要受到文化、歷史、意識形態等因素制約。根據這一理論,我們也可以說,文學符號是有理據的符號,只是這種理據是一種相對的而非絕對的理據。這也解釋了文本闡釋所具有的自由度以及受限空間。

    與羅蘭·巴爾特同時代的美

    國學者蘇珊·朗格的文學符號理論也與索緒爾開辟的傳統不同。

    朗格師從德國哲學家卡西爾,提

    出文學符號是情感的形式。在《藝術問題》中,她對文學符號、文學符號的能指與文學符號的所指進行了清晰地界定。她明確地指出了文學符號與語言符號是兩個概念,二者不可混淆。在文學符號與語言符號的關系上,她認為文學符號相對于語言符號既有獨立性又有依賴性。文學符號是以語言符號為材料構造的符號。從表面上看,文學符號好像是文學作品中所有符號的集合(sum of thelinguistic signs),但文學符號實際是由作品中的語言符號意義形成作品的字(表) 面意義和這個字(表)面意義所傳達的文學意義所構成。一個文學作品的整體即是字(表)面意義(能指)與文學意義(所指)的結合。文學符號由文學能指和文學所指構成,不是語言符號的能指與語言符號的所指的結合,也不是語言符號的集合和這個集合中每個符號的所指意義的總和。在文學符號中,語言符號是構造文學符號的材料,而不是直接傳遞文學信息的載體。在對文學能指的定義上,朗格指出文學作品中文字所構成的字(表)面意義形成了文學符號的“象”,也即能指。朗格對文學能指的“象”進行了說明:詩人用文字創造出的是虛擬的事件、人物、情感、人生經歷、人類生存環境等,這些虛擬的創造物是詩歌的成分,構成詩歌的“表象 (image)”(Langer,125)。文學作品的字面意義形成“象”的表層部分(不包括文學意義)。字(表)面意義是作家創造的人生經歷,用來傳達文學所指意義。在文學符號的所指上,朗格認為:文學符號的能指(“象”)所傳達的意義為文學符號的所指。對于文學符號所指的具體范圍,朗格認為藝術符號(包括文學符號)所表達的不是某個東西(thing),而是感情(Langer,125)。

    在文學符號的意旨問題上,格闡述了文學符號意旨行為的獨特性。她指出:“語言符號的所指在能指之外(即社會約定),而藝術符號的意義則在藝術符號內部。藝術符號的意義不能脫離其藝術形式存在”(Langer,126)。

    應該說,朗格對符號學的理論貢獻主要在于她對文學符號與詩歌中的語言符號的區分上(為簡單起見,下文用“文學符號”指稱文學作品,“文學語言符號”指稱文學作品中的語言符號)。在文學符號的所指方面,筆者認為,她提出的“感情”說卻過于偏執。例如:小說《第二十二條軍規》揭示了生存的荒謬,這樣的理解恐怕與純粹的感情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很多出色的文學作品引發人們的哲學思考,基于這樣的思考得出的文學符號的所指就不能簡單地歸于“感情”的范疇。誠然,在文學符號中,感情可以潛行在文學符號的能指中與語言符號的能指之間,那么,就目前的理解而言,朗格意義上的文學符號(非傳統意義上的文學符號中的文學符文 藝 雜談1002010.11學教育號) 在所指方面則至少應該包含兩方面:一是基于文學符號能指所得出的理解、態度、認識等理性內容;二為情感,這近似于I.A.理查茲所說的“情感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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