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博弈各方利益最大化原則”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現代政治哲學解讀 系列之1)
本研究系列之前言
本系列共有18篇文章,圍繞民主、自由和平等這幾個現代政治哲學的基本理念,闡釋經典政治哲學家的觀點,探究各自蘊涵的社會博弈意義。本系列從社會行為規范的意義上考察這些理念,從各方進行互利性博弈并達成均衡態的角度,來說明這些理念的社會發生學原理和被持續奉行的社會機制。
本研究系列之目錄
1. 什么是“博弈各方利益最大化原則”
2. 從爭利性政府到互利性政府
3. 互利性社會規范形成的三個階段
4. 從互利性規范到政府的出現
5. 公民為什么有服從國家法律的義務
6. 民主如何界定了政府與國民的分工合作關系
7. 民主如何界定了國民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
8. 民主僅僅是一種立法和決策程序
9. 沒有公共討論,民主就只是空殼
10. “多數人暴政”在什么意義上才是真命題。
11. “憲政制約民主”為什么是假命題。
12. 什么是社會規范性的伯林式自由
13. 如何界定伯林式自由的界線
14. 廣義和狹義的自由主義
15. 哈耶克政治哲學的若干矛盾之處
16. 為什么要建立平等性質的社會規范
17. 分配正義的三種類型
18. 羅爾斯說了些什么
一、概說
每一個生活在社會體中的人,都會面對著很多東西:鍋碗瓢盆、房屋、自來水、法規、政府、舞蹈、卡拉OK。這中間有很大部分是自然物,河流山川土地空氣之類;還有很大部分是人造物,人造纖維、人造皮革、法律、政府、學校等等。既然是人造物,那就一般是出于人的某種目的才造出來的。所以我們必須了解:某種社會政治法律體制和道德規范,是為了滿足其成員什么樣的目的和利益需求而被設計和制造出來;或者說:社會成員們為了滿足某種目的和利益需求,應該設計制造出什么樣的社會政治法律體制和道德規范。在這里,要點是兩個:人的目的和需求的內容,社會政治法律體制和道德規范的內容。
這看起來不是很復雜的問題卻因為以下的事實變得極為復雜:體制和規范要求所有社會成員思想一致、步調一致,但成員們的目的和利益需求卻在很多情況下不一致、乃至相互沖突。
吳思在《血酬定律》“修改規則的代價”一章中,記述了清朝咸豐二年的一個社會事件。官府不僅向農民征稅,而且還征各種苛捐雜稅,農民鬧事,最終取消了苛捐雜稅。這樣的故事在中國上演了幾千年。面對這樣一個特定的社會博弈的情形,政治哲學家應該說什么話?他如果是董仲舒之類的官方哲學家,當然會從官僚統治集團的利益出發,主張建立對農民嚴厲的管制政策和稅收政策,但是,又不能太嚴苛,否則官逼民反,對統治者們也無好處。可是如果是一個站在農民立場上的哲學家,就應該主張農民們建立一個不交官稅的政治規范嗎?如果這樣真的能實現,當然對農民利益有很大好處,可是,清朝能答應嗎?正如吳思在他書里論證的,清王朝軍事統治集團浴血奮戰,究竟所為何來?在戰場上流血搏命就是為了日后獲得報酬,如果農民要求不收稅清王朝就不收稅,那不是在開玩笑嗎?所以主張農民不交官稅是一個空想,甚至可能害了農民。對于農民來說,最現實的有利于自己的規范只能是少交一些稅。這樣分析下來我們發現,雖然統治者們和百姓在利益需求上直接對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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