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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克服我國契約型基金中的道德風險
一、基金業中道德風險的現狀及理論解釋我國基金業中的道德風險可以用契約經濟學中的不完全契約理論來解釋。所謂不完全的契約是指契約無法規定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或者即使雙方能夠預計將來發生的情況但無法用明確的語言描敘出來,或者前兩者都可以但無法為第三方所證實。根據這個理論,可以判斷我國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間的契約就是非常不完全的。在這種契約不完全的情況下,基金持有人面臨著雙重道德風險:
(1)來自基金管理人方面的道德風險。 由于基金公司或投資公司是基金的發起人和組建者,同時也是契約條款的制定者,因此當出現現有合約沒有規定和說明的情況時,基金公司或投資公司顯然享有實際上的解釋權和制定新規則的權利。而基金的持有人或投資人一般都較為分散,并且處于信息不完全的劣勢,難以聯合起來爭取剩余控制權,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往往會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投資人的行為。
(2)來自基金托管人方面的道德風險
基金托管人本應作為基金持有人的委托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監督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以保護持有人的利益。而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基金持有人無權選擇基金的托管人,托管人都是由基金發起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這樣一來,就使得基金托管人本應向基金持有人負責而變成了向基金管理人負責,托管人與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一致性極有可能使得托管人與管理人站在同一立場上共同侵害持有人的利益。
二、解決之策
為了解決我國基金業,尤其是封閉式公募基金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議。在這里,筆者將解決之策分為兩類,改革的政策和改良的政策。
(一)有待改良的八個方面
1.改革現行的契約制度,建立新的激勵機制和風險分攤機制
我國目前基金業中存在著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激勵機制不兼容、風險分攤不均勻的問題。高比例的基金管理費已經可以使基金管理人旱澇保收了,這直接導致了持有人利益與管理人報酬的脫鉤;并且基金發起人在整個基金中所占份額過低,投資損失時,其承受的損失遠不及管理費收入,這樣的風險機制不足以約束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既存在“不作為的道德風險”也存在“作為的道德風險”。而后一點在我國尤為嚴重,我國基金的發起人主要是券商,由于券商自己也有自營業務,這樣基金的發起人和基金之間就很容易產生競爭關系,當基金沒有足夠的獨立性,基金損益又不危害到券商自身利益的時候,基金就可能淪為券商牟取私利的工具。為了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合理的風險分攤機制,我們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規定基金公司的傭金及費用標準, 以維持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必要開支為上限,下不設限,以提高基金管理人員的積極性;(2)合理調整分配方式,將傭金與基金紅利相掛鉤, 采取在基本傭金基礎上的累進獎勵報酬制度;(3)放開基金管理費用的自由競爭。 競爭可以有效降低基金的運營費用,促使其提高運行效率;(4 )提高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者在資金中所持份額的比例,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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