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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高新區立法出路何在
前不久,《西安市開發區條例》得到陜西省人大常委的批準,又有一個高新區擁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規。在國家高新區法尚不能出臺的情況下,地方立法已出現百舸爭流的局面。園區大法因何未能出臺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提出的“制度重于技術”,的理論曾在全國經濟界和企業界引起了不小的轟動,的確,2001年1月1日,《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實施是這一理論在實踐上的印證。《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正式實施后,出現了四個全國第一:第一家不核定經營范圍的企業、第一家自然人與外商合資的企業、第一家有限合伙投資機構、第一家以無形資本占注冊資本100%的企業。國外媒體將《條例》的出臺驚呼為“對知識人才充滿敬意的法律”。中關村的企業家說,“有法可依比再多的優惠政策更能穩定人心”。《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出臺后的兩個星期,就有3000家企業注冊。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之前,全國許多高新區頒布的發展條例基本以管理體制和優惠政策為主,《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出臺之后,許多高新區紛紛效仿,開始制定高新區法律法規。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5月批準了《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河北省和廈門市的人大常委會也分別通過了《河北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和《廈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還有的地方則積極對過去通過的條例進行修改。迄今為止,全國已有20多個高新區紛紛大膽創新,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高新區法律法規。
但目前還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國家高新區大法。1996年全國人大曾經起草過一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但始終未獲通過,主要是兩種意見爭執不下,一種意見認為應建立一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即園區法;而反對者認為應建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法。持園區法意見者認為,建立高新區的根本目的在于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營造一個區域性優化的市場環境,有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則為這個環境提供了法律保障,更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持產業法意見者認為,如果制定園區法,對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則不公平。既然是為了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制定一部高新技術產業法,則可以使區內、區外的高新技術產業都可以得到發展。
無法可依限制產業發展
盡管國家高新區大法不能出臺,許多高新區的管理者從親身實踐中感受到,應該有一部國家大法。
“目前已制定的30多個地方性的高新區法律法規無一例外地都是以明確高新區的法律地位為前提,以全面服務企業優化發展環境為根本內容的‘園區法’。奮戰在一線的高新區深知,營造區域性的綜合優越環境才是高新企業發展最需要的。”西安高新區管委會政策研究室雷小毓說,他認為,一個高新技術企業從小到大,再發展成產業,優惠政策只在其中起了一部分作用,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更多的是依賴于一個優越寬松的綜合化環境,這個環境里既需要高效廉潔的政務環境,更需要優越的金融環境、信息環境、商務環境、學習環境和人居環境,政策環境僅僅是高新技術企業及產業發展所需的生態環境鏈的一個環節。產業法可以提供很好的政策環境,但難以提供環境鏈條上的其它環節。而園區法則可以通過賦予高新區一定的法律地位,授予一定的法定職權,促使高新區專門營造企業發展的“溫室”環境,如此才可以催生高新技術企業及產業的迅速發展壯大。
中關村占盡天時地利,并不是所有的高新區都像中關村那樣幸運,桂林高新區管委會的一位職員說,“現在談立法,如何執法?高新區面對的是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比如企業用40萬元注冊公司,并分兩次付款,按《工商法》就不行,都是要靠當地政府協調。所以,有領導支持,比法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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