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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增值稅類型選擇的思考
1994年我國進行了以增值稅為核心的稅制改革,新稅制運行幾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初步達到了改革目標。但是對新稅制的改進與完善建議也從未間斷,其中,新稅制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更是頗受非議。一些人主張進一步改革增值稅制,把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本文僅就現階段我國為什么要選用生產型而不能采用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談些看法。一 增值稅的類型及其根本區別
從世界各國所實行的增值稅來看,以法定扣除項目為標準來劃分,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增值稅的根本區別在于課征增值稅時,對企業當年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國際上通行的規定是: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按折舊方法對固定資產價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當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費型增值稅。顯然這三種對固定資產價值扣除的不同處理方法,使三種不同類型增值稅稅基所包括的范圍大不一樣,生產型增值稅稅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稅次之,消費型增值稅最小。從不同類型增值稅稅基可以看出,生產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作任何扣除,實質上是對生產過程的固定資產耗費支出部分進行了重復課征,雖保證了財政收入的穩定及時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復課稅,導致抑制投資的現象。收入型增值稅允許將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稅額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額與其折舊額相配比。它能夠避免重復課稅,符合增值稅的理論要求,但是增值稅分子扣除額統一計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稅不能以發票抵扣制度管理結合。消費型增值稅明細表將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一次扣除,搬遷避免了重復課稅,有利于鼓勵廠商投資,因而備受西歐各國推崇,但它容易導致在投資高峰期因稅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財政收入銳減。
二 生產型增值稅是我國增值稅類型的現實選擇
(一)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原因
雖然生產型增值稅整體上不如消費型增值稅優越,但為什么我國對其如此器重,雖倍受指責仍不改初衷呢?筆者認為這與我國90年代的經濟形勢和經濟運行模式是分不開的,同時,在短時間內我國尚不具備把生產型增值稅轉換為收入型和消費型增值稅的條件。
1生產型增值稅有利于保證財政收入,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由于外購固定資產已納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其課征基數包括了各種耐用的資本貨物和用于消費的貨物。從整個社會來看,這部分用于課稅的基礎價值大體上相當于按產品流量法計算的一國生產的最終產品流量的貨物總價值,或者大體上能相當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計算的生產要素所得的總和。這樣便使生產型增值稅具有抵扣額小、稅基寬的特點,在同樣的稅率條件下可以取得較多的稅收收入,或者說同量的稅收收入可以在較低的稅率條件下取得,從而保證了財政收入的穩定。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斷下降,從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斷下滑,1993年僅為33.7%。中央財力非常有限,相伴而來的是中央財政赤字壓力陡增,國債規模不斷擴大,1996年國債發行額達到1967.4億元,占當年財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財政支出額的55.61%,致使中央宏觀調控能力非常有限,這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顯得非常突出。為此,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便是提高“兩個比重”。增強中央宏觀調控能力,而生產型增值稅正是為達到該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在經濟高速增長條件下,投資規模不斷擴大,采用消費型增值稅顯然難以達到上述目的。據測算,如果我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1995年因提高固定資產所含稅額2825.4億元,占當年財政收入6187.7億元的45.6%,即使允許抵扣1/3,也足以使當年國債發行額翻一番,這是我國現有經濟形勢所不能承受的。
2 生產型增值稅有利于消除投資惡性膨脹,抑制非理性投資。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已納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復課稅,抑制固定資產投資,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卻成為它的優點,在投資領域,我國歷來存在普遍的軟預算約束,它常常引發投資規模惡性膨脹,并且伴之以嚴重的產業結構失調和重復投資。這種投資膨脹又常常成為我國通貨膨脹的先導,即構成所謂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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