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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兩稅合一”的設想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早已提上議事日程的“兩稅合一”問題,即現行企業所得稅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統一,顯得更為緊迫了。按照WTO的原則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制定統一、公平、規范、透明的企業所得稅法勢在必行。筆者擬對此問題提出幾點設想:一、稅法名稱和納稅人的確定
隨著我國公司法人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法人作為納稅人是規范企業所得稅的方向。但是,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現代企業制度尚在形成過程中,如果以法人作為統一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勢必將一部分由于制度的原因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造成稅負不公和管理上的混亂。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仍應該把所有具備明確的營利性質且有所得收入的單位(區別于自然人和合伙人),都納入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范圍,而不論其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對于稅法名稱的確定,由于現在任何一種名稱都不能完全準確地涵蓋所有的納稅主體,所以關鍵是要對所選用的概念作出符合實際的、全面準確的解釋。
二、稅基與稅率的確立
“寬稅基,低稅率”是當今世界稅制改革的趨勢,也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方向。如何拓寬稅基,確定合理統一的稅負水平,一直是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爭論的焦點。
(一)稅基的規范
對于所得稅來說,擴大稅基一般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將更多類型的所得納入應稅所得;二是取消或減少各種減免項目、扣除項目以及稅式支出項目。就我國而言,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準確界定應稅收入,合理確定扣除標準;二是規范、限制稅收優惠。
收入和費用是確定所得稅的基礎,而二者的確定又直接以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為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法規規定不盡一致是各國普遍存在的現象。在“兩稅合一”過程中,我們一方面應考慮稅收成本原則,盡可能縮小二者之間的差距,以減少納稅人的麻煩,方便稅收征管;另一方面,應建立規范的稅前法定扣除制度,明確規定收入的確認原則和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標準,以強化所得稅的會計核算,確保企業所得稅稅基不受侵蝕。
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以及扣除標準的修訂,應考慮我國現行財務制度和企業的管理水平,并適應市場經濟下企業發展的要求。
(二)稅率的選擇
稅率總體水平的確定應考慮以下一些因素:
一是國際上公司所得稅的稅負水平。因為國際上公司所得稅和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相對水平,是促使資本在國際間流動的重要因素。就西方發達國家來看,其稅負水平大致在30%~40%之間。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稅率也大多不超過30%。因此,從吸引外資、提高國內企業競爭力的角度考慮,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宜高于30%。
二是我國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水平。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都是33%,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內資企業實際負擔水平在25%左右,外資企業實際負擔水平僅為15%。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相差很大。筆者認為,統一后的稅率應與現行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大體相當較為適宜。
三是財政的承受能力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大幅度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將會對財政造成一定的壓力。但是,在我國當前仍以流轉稅為主,適當地、合理地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是可行的。況且,企業所得稅的改革是在整體稅制改革的框架內進行。通過各稅種間的協調運作,財政是可以承受的。另一方面,稅率的確定應該顧及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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