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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途徑解決證券民事爭議
目前,證券民事訴訟不斷升溫。對投資者而言,最能確保其投資信心的方式就是獲得民事賠償。因而,健全證券民事爭訟的解決機制,完善證券爭議解決的程序,對于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的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證券法》的威嚴在于其應有的內容公平、條款細致、便于操作的法律責任制度。其中,民事責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復被破壞的投資者與責任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為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挽回損失,維護受害投資者的民事權利和微觀個體利益;行政責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復被破壞的監管者與違法者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恢復應有的證券市場秩序,維護廣大證券投資者的整體利益;刑事責任制度的主旨在于懲治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犯罪行為。
但是,現行《證券法》在法律責任設計上表現出重行(刑)輕民的特點。換言之,立法者對于行政責任最為重視,對刑事責任也較為重視,但對民事責任則有些語焉不詳。例如,《證券法》在第11章用36個條款規定了法律責任,涉及行政責任的條款有36個,涉及刑事責任的條款有18個,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僅有3個。當然,《證券法》在其他章節也有一些關于民事責任的零散規定。這種現狀的產生主要源于兩大原因:一是我國重刑輕民的法律文化傳統根深蒂固;二是立法者十分注重《證券法》的公法屬性,而淡忘了《證券法》的私法屬性。《證券法》雖然在私法公法化的歷史趨勢面前,融入了不少公法規范(尤其是行政法律規范),但就其本質而言仍屬私法,當以保護投資者的私權(尤其是知情權、受益權、選擇權)為己任。
法院應積極受理證券民事訴訟
針對目前不斷升溫的證券民事訴訟“熱”,有人指出,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應“備而不用”,因為證券民事訴訟的社會成本大、時間長;相對于數量可能很多的訴訟,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殊不知,對投資者而言,最能確保其投資信心、恢復其損失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才能直接彌補遭受損害的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無論是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都取代不了。難怪美國證券市場誕生發達這么多年來,仍然堅持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重,并堅決不放棄民事責任在規范證券市場中的作用。因此,民事責任在我國證券法律責任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民事法律責任制度理應在我國證券法律責任制度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被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始受理證券市場中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件。筆者認為,法院除了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外,還應積極受理其他各類涉及股東權益的民事糾紛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內幕交易糾紛案件和操縱市場交易糾紛案件。不僅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十分重視對證券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和審判,作為民間機構的各地仲裁委員會也應當重視對證券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和裁決。
健全證券民事爭訟的解決機制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證券民事救濟制度是證券市場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這種民事爭訟制度既可給弱勢群體(如中小投資者)一個明白,也可還強者(如上市公司、承銷商、證券公司、中介機構和證券監管者)一個清白。對于投資者來說,在其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無法與爭議對方妥善解決爭端時,尤其有必要經過暢通的爭訟解決途徑討回令其信服的“說法”。這也是發達國家政府證券法治中的一條重要經驗。原因很簡單,沒有一個健全的游戲裁判規則,投資者就很難真正信任證券市場,就很難放心大膽地參與到證券市場中來。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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