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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內幕交易法律分析
摘 要:德國法律以邏輯嚴謹和偏重理論稱著于世,同時德國對于內幕交易一直持消極態度,反對禁止內幕交易。由于歐洲統一體之需,德國也走上禁止內幕交易之路。鑒于德國人的邏輯思維特點,對于他們的內幕交易法做概括性分析是必要的,希望以他山之玉照見自身。關鍵詞:德國 內幕交易 證券 預防和監督 罰則
簡介
證券市場從其誕生起,就有著調整規范。并隨著其發展針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不同的發展模式。有以國家集中統一監管為模式的,也有以靠證券市場的參與者進行自我監管,并通過一些間接的法規來制約市場活動的自律模式。德國根據其市場之實況及政府調控方式采取自律模式!皩ψC券市場的管理實行聯邦政府制定和頒布證券法規,各州政府負責實施監督管理。與以交易所委員會、證券審批委員會和公職經紀人協會等自律管理相結合的證券管理體制。” [1](P.424-425)盡管自律模式因其特點形成一定優點,但同時也存在缺陷。德國由于側重強調自律與自愿的方式,法律的強制性不足,所以雖有比較完善的監管體制和法律體系,卻對市場參與者保護不夠。同時基于自律模式的缺陷及其所遭非議,德國也漸向集中監管模式靠近。①
內幕交易的歷史幾乎可溯追到證券交易的伊始。對于內幕交易的看法也一直存在爭議。時至今日在各國之間、各經濟學家和法學家之間存在不同意見。德國一貫反對禁止內幕交易。但隨著美國首開禁止內幕交易以來,其規制內幕交易的價值日益獲得各國監管機構的重視,禁止內幕交易已成為各國立法的普遍趨勢。德國也放棄其反對禁止內幕交易的一貫立場,接受了歐盟的《內幕交易指令》。②并于1994年7月26日通過《德國有價證券交易法》。該法的第三章專列一章來規定有關內幕交易的行為。還在第六章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罰則做出規定。鑒于德國為大陸法系國家主要代表之一,與我國法體系與鏡照作用,特將其拿出來作此剖析。
內幕交易相關概念的法律界定
內幕交易是由一定的行為人針對一定的行為客體而做出的相關活動。故而在法律定義時,就需先就具體的行為和行為客體作明確的說明。而內幕人的定義又依據其行為的客體來闡述,所以德國的《證券交易法》在其第三章“內幕人監督”中先對內幕人證券下了法律定義:[第12條 「內幕人證券 」] [2](P.16)。其定義的結構是首先就形式定義方面作法律表述,并對其中所用的語詞細加解釋。如第12條第(1)所述:[(1)內幕人證券是如下有價證券:1.被許可再一個國內的交易所交易或被列入場外交易的有價證券,或者 2.被許可在一個其他的歐盟成員國或其他歐洲自由貿易區協定條約國的有組織市場上交易的有價證券。如果提出申請或公開宣告申請許可或列入,即視同許可在一個有組織市場上交易或者列入場外交易。] [2](P.16) 說明內幕人證券是在特定范圍內被許可交易的有價證券。并對范圍的物理空間和時間進行規則。接著為了法律的實質調控效用及適應現實經濟活動,從實質定義方面對內幕人證券的外延規定出框架。如該條第(2)款所述:[(2)以下權利或合同也視為內幕交易證券:1.認購、購買或轉讓有價證券的權利,2.支付有價證券的按照有價證券價值走勢計算的差額的權利,3.以股票指數或定期金指數為標的的期貨合同或利率期貨合同(金融期貨合同)以及認購、購買或轉讓金融期貨合同的權利,如果金融期貨合同以有價證券為標的或者與同有價證券相關的指數相聯系,4.其他承擔購買或轉讓有價證券的義務的期貨合同,如果上述權利或期貨合同被許可在一個歐盟成員國或在一個其他歐洲自由貿易區協定條約國的一個有組織市場上交易或者被列入場外交易,并且本款第1項至第4項所指的有價證券被許可在一個歐洲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的一個有組織市場交易或被列入場外交易。如果提出申請或公開宣告申請許可在一個有組織市場上進行上述權利或期貨合同的交易或申請將他們列入場外交易,視同許可或被列入。] [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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